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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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9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2008年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1月14日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国物价局长会议精神,切实保障我区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按照国家新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15号,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实施我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全面落实国务院的一系列安排部署,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我区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去年以来,受全国粮食、猪肉等商品价格上涨的影响,我区部分副食品、餐饮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

由于自治区及时采取启动保障供给应急预案、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强化监督检查、对城乡弱势群体实行价格补贴等一系列应对措施,有效遏制了物价过快上涨的势头。

2007年全区居民消费价格上涨3.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我区价格总水平运行态势基本与当前我区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价格总水平保持了基本稳定,涨幅控制在可调节、城乡居民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今年,受国际国内市场粮食等价格高位运行的影响,我区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为此,全区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价格监测,注重物资供应,优化供给结构,防止脱销断档,防止因价格上涨过快,引起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水平降低。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市场供应和价格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要充分认识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监管事关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3、商务部负责全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二、批发企业管理1、成品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仓储设施,申请经营闪点<28℃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接卸能力应大于200吨/小时;(3)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和设备;(4)符合成品油批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购销合同意向书;(4)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7)申请经营的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准予行政许可的有效文件复印件;(8)需要出具的其他文件。

3、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凭《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三、零售企业管理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成品油零售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要求;(2)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3)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上游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人员和设备;(5)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成品油流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成品油流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确定的职能分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保障供给: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稳定,满足社会需求。

(三)安全发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第四条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准入许可管理,对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实施行政备案管理。

第五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标准;(三)有必要的经营设施设备;(四)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标准;(三)有必要的经营设施设备;(四)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应当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政策;(二)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三)对成品油流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一)组织实施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政策;(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三)对成品油流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1•【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洛桑江村2013年2月1日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零散成品油的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购买零散成品油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散成品油是指非车辆容器加注的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指定本辖区内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作为零散成品油销售点。

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加油站方可销售零散成品油,其余加油站一律不得销售零散成品油。

第五条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应当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出具加油证明,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持出具的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到指定加油站购买。

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每次不得超过60公升。

第六条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负责为本辖区需要购买零散成品油的个人(包括本地户籍人员和暂住人员)出具加盖公章的加油证明,证明事项包括:(一)购油个人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居住证);(二)购油种类、数量及用途;(三)指定购油点。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等购买零散成品油,应当由本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出具加油证明,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持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居住证到指定加油站购买。

全国及各省市柴油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全国及各省市柴油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全国及各省市柴油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改善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复杂烃类(碳原子数约10~22)混合物,为柴油机燃料,主要由原油蒸馏、催化裂化、热裂化、加氢裂化、石油焦化等过程生产的柴油馏分调配而成,也可由页岩油加工和煤液化制取,分为轻柴油(沸点范围约180~370℃)和重柴油(沸点范围约350~410℃)两大类。

柴油最重要用途是用于车辆、船舶的柴油发动机。

与汽油相比,柴油能量密度高,燃油消耗率低。

柴油具有低能耗,所以一些小型汽车甚至高性能汽车也改用柴油。

国家层面柴油行业政策
显示,近年来,为了中国柴油的发展与充分利用,中国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类相关政策,如2020年,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了第三、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并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中国柴油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地方层面柴油行业政策
与此同时,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加快淘汰高排放在用老旧柴油车,鼓励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
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机管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鼓励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实施办法。

各省市柴油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散装油品管理制度

散装油品管理制度

散装油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和加强散装油品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散装油品的存储、运输、销售单位,以及批发销售散装油品的单位。

第二章散装油品的存储管理一、存储散装油品的单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

二、存储散装油品的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存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存储设施的要求、存储条件的监测、存储区域的划分、安全防护措施等。

三、存储散装油品的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存储设施和条件符合要求。

四、存储散装油品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存储记录、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及时录入档案,保存备查。

第三章散装油品的运输管理一、运输散装油品的单位应具备有效的运输工具和资质,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靠。

二、运输散装油品的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途中的监测、应急处理措施等。

三、运输散装油品的单位应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四、运输散装油品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运输记录管理制度,将运输记录、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及时录入档案,保存备查。

五、运输散装油品的单位应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四章散装油品的销售管理一、销售散装油品的单位应具备有效的销售资质和条件,确保销售过程合法合规。

二、销售散装油品的单位应制定详细的销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要求、销售记录的完整性、销售数据的真实性等。

三、销售散装油品的单位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识别散装油品真伪的能力。

四、销售散装油品的单位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对散装油品的认知和安全意识。

五、销售散装油品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散装油品的监督管理一、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散装油品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散装油品的存储、运输、销售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加油站散装油销售制度范本

加油站散装油销售制度范本

加油站散装油销售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加油站散装油销售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散装油销售管理1. 散装油销售仅限于机动车辆油箱加油,不得向非油箱容器内加注、销售。

2. 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对散装油销售的管理和监督。

3. 加油站应实行散装油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对购买散装油的顾客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4. 加油站应设置专门的散装油加油机,并将其置于监控设备覆盖最全面、摄像效果最清晰的机位。

加油员应对加油过程进行全过程服务和监督。

5. 加油站应建立散装油存放管理制度,确保散装油存放安全可靠,防止丢失。

6. 加油站应制定散装油购销记录,记录购油时间、数量,领油时间、数量、领用人等信息。

7. 加油站应加强对散装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散装油购买和使用1. 购买散装油的顾客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加油站的规定进行实名登记。

2. 购买散装油的顾客应遵守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指定的方法和工具加油。

3. 购买散装油的顾客应在加油站内进行加油,不得在站外私自加油。

4. 使用散装油的顾客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的,加油站有权拒绝为其加油,并报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 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加油站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加油站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加油站所有。

3. 加油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加油站散装油销售制度旨在确保散装油销售的安全管理,保护顾客和加油站的安全。

加油站应严格执行本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顾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加油服务。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实名制登记加油和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实名制登记加油和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实名制登记加油和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1•【字号】拉政发[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实名制登记加油和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拉政发〔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现将《拉萨市实名制登记加油和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1日拉萨市实名制登记加油和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实名制登记加油和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加油站应当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加油,由加油站安全员对进站加油的机动车车辆驾驶员进行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行驶证即“三证”登记后,方可加油。

第三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施工工地及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定加油站作为零散成品油销售点,并制作统一格式的《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

第二章实名登记制加油第五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动车“三证”不齐需要加油的,由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证明,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并标注有效期限为30日。

第六条临牌机动车需要加油的,车主可凭身份证、驾驶证和有效期内临时移动证登记后,在本市各加油站加油。

第七条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三证”不齐需加油的,由车主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并标注有效期限为30日。

第八条特种机动车(抢险车、消防车、医疗救护车)“三证”不齐需加油的,参照本实施发法第五条执行;若特种机动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暂押驾驶员有效证件,先行加油。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主体。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应当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者的基本义务第四条经营者在经营成品油市场时,应当遵守如下基本义务:(一)按规定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二)确保销售的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三)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成品油产品信息;(四)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伤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规范第五条经营者在成品油市场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不得采取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手段;(二)不得销售劣质成品油或者以次充好;(三)不得擅自提高成品油价格或者以任何形式哄抬价格;(四)不得变相从事经营特许经营的行为;(五)不得偷漏税款,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六条消费者在成品油市场中享有如下权益:(一)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保证的成品油产品;(二)获取真实、准确的成品油产品信息;(三)享有公平交易权,不受不正当限制和歧视待遇;(四)依法维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三)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其他涉及成品油市场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1. 成品油市场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 成品油产品质量检验标准3. 成品油价格监测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用于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四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零散成品油(以下简称零油)销售,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西藏自
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零油的生产、销售环节的活动。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应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本
办法的监督和执行,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无论是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只要从事零油的生产、销
售活动,都要受本办法约束。

第五条西藏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勘探开发公司)负责从事零油生产
活动,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六条勘探开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零油销售活动。

第七条零油销售单位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国家、省、市税务机关缴纳营
业税。

第八条零油销售单位应设立有效的采购、核查、保管和销售的体系,并建立完善的
安全监督等措施,保障零油的质量与安全。

第九条零油销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消费者发放会员卡,设立优惠政策,
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消费服务。

第十条勘探开发公司及零油销售单位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消费者第一的质量理念,做到以质量求市场,通过不断完善销售服务,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零油产品。

第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零油时,应当以买卖双方核实的质量检测报告为准。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财政、国土资源等行政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零散成品油安全监管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零散成品油安全监管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零散成品油安全
监管的意见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13]22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02
【实施日期】2013.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零散成品油安全监管的意见
(藏政办发〔2013〕22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油气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运输环节监管。

各级交通检查站、公安治安检查站、公安边防检查站严把油品运输关,凡手续不全、证照不全、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一律扣留,并对当事人审查处理。

油品运输车辆严格出入库登记核查,实行GPS定位监控,严防中途倒油转手。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对司乘、押运、保管人员管理教育,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严防火灾事故和倒油行为。

交警和运管部门要严查油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带
故障运行以及司乘人员疲劳、酒后驾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1. 引言成品油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优化成品油市场的运行,保障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 市场准入管理2.1 市场准入许可任何企业在成品油市场上经营销售成品油,均需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市场准入许可手续。

市场准入许可须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在成品油市场上经营销售的合法资质和条件;•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仓储和物流配送能力;•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2 准入条件的调整根据成品油市场的发展需要和行业特点,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适时调整市场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供有意从事成品油经营销售的企业参考和遵循。

3. 价格管理3.1 价格形成机制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形成机制应当公开、透明。

相关主管部门应监测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指导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3.2 价格干预机制当成品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4. 质量监管4.1 质量检验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对成品油进行必要的质量检验。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确保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2 不合格产品处理对于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相关企业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停止销售,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质量标准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5. 行业协会的作用成品油市场的管理离不开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成品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6.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可追究法律责任。

7. 结束语本《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国家经济的繁荣和稳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油气管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品油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活动,以及与成品油市场管理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三条成品油生产、流通、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证书,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能力进行生产和经营,严禁无序投产、降低产品质量以及虚构销售。

第五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六条成品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销售,不得从事掺假、夹杂、混充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依法办理退出手续的成品油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并进行相应的公告,保护消费者和法人等权益。

第三章成品油价格管理第八条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价格形成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成品油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成本、税费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备价格,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销售价格,保证消费者充分知情。

第十一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违反成品油价格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成品油市场监管第十三条成品油市场监管应加强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有权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相关记录和资料进行调查核查。

第十五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成品油产品质量检验的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布成品油市场现状和监管情况,促进市场透明和公平竞争。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所有成品油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并依法实施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

第五条成品油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生产。

第六条成品油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销售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销售。

第七条成品油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成品油市场的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不正当行为。

第九条成品油的销售行为应当真实记录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不得炒作、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将采取封停、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润滑油等各类石油产品。

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关于加强散装汽油、柴油销售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散装汽油、柴油销售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散装汽油、柴油销售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散装汽油、柴油销售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以及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私自违法开设加油站(点),严禁私自销售、储存散装汽油、柴油。

违法开设加油站(点)或销售、储存散装汽油、柴油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

二、加油站是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辆油箱加注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不得违法、违规销售散装汽油、柴油。

三、单位或个人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购买散装汽油、柴油的,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即单位需提供介绍信(注明经办人信息、购买用途、数量)、经办人身份证等,就近到加油站购买,并按加油站规定使用灌装容器;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就近到加油站购买。

驾驶员因车辆途中燃油耗尽需在加油站购买散装汽油、柴油的,需提供身份证或- 1 -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如实登记并经加油站负责人签字后,由加油站工作人员负责送油、加油。

四、加油站应建立专门的成品油散装零售台账,如实登记购买人的所在单位、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数量、用途等情况,并注意发现、及时报告可疑情况。

五、各加油站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柴油的行为,防止因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柴油而引发重大案(事)件。

六、各加油站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所有加油区域全面覆盖,监控视频资料能够辨别车辆特征、牌照号和人员面部特征,并保存30天以上。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匡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要求,进一步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政策衔接自42号文发布之日起,各级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二、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

要加强与地市級人民政府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留出移交工作过渡期,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衔接、不断不乱。

过渡期内,零售审批管理工作仍按原程序办理。

移交工作原则上应在2019年年底前后完成。

三、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各省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和“三定'‘职能,尽快制定或完善加强本地区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零售经营准入和退出机制、行业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

散装汽油销售管理制度

散装汽油销售管理制度

散装汽油销售管理制度1. 引言散装汽油销售是指在加油站以外的场所,由特定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汽油销售的一种方式。

为了确保散装汽油销售过程的安全、规范和高效,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销售环节和经营者的行为。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文档的目的是明确散装汽油销售的管理要求,确保销售过程中的安全性、合法性和质量稳定性。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从事散装汽油销售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3. 资质要求3.1 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从业人员应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应急处理和事故防范知识。

4. 设施要求4.1 散装汽油销售场所应具备合理的布局设计,设施完备,包括油罐区、加油区、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4.2 油罐应定期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并在可视范围内设立明显的标识,标明油品类别、容量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4.3 加油区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如何正确操作和注意事项等。

4.4 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有明确标识,以便消费者和应急人员能够迅速离开。

5. 销售管理5.1 散装汽油销售应坚持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操作方式,确保销售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5.2 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应在销售环节负责指导消费者正确操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5.3 销售过程中应主动关注监测设备的工作情况,并定期维护、校准和检修,确保测量准确。

5.4 销售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销售日期、时间、数量、价格等信息,并保存备查。

6. 安全防范6.1 经营者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方案,并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并能够有效执行。

6.2 散装汽油销售区域应设立消防器材和报警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可用性。

6.3 加油区域应有适当的防火设施和防止静电积聚的措施,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4 销售区域应配备足够的紧急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以应对突发情况。

7. 质量监督7.1 散装汽油销售过程中的汽油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经营者应配备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并定期检测和监控。

西藏加油站发展的相关政策

西藏加油站发展的相关政策

西藏加油站发展的相关政策
西藏加油站发展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能源政策:国家能源政策将重点支持西藏的能源开发和利用,包括石油、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等。

加油站的建设和发展将在能源政策的指导下进行。

2. 建设审批政策:西藏地区的加油站建设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相关政策规定了加油站的选址标准、建设要求、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3. 财税政策:国家对西藏地区的加油站给予一定的财政和税收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

4. 价格政策:国家会对西藏地区的加油站的油价进行一定程度的补贴,以保证加油站的正常运营和供应。

此外,对于贫困地区的加油站,可能会采取更为优惠的价格政策,提供更经济实惠的燃油。

5. 市场准入政策:为促进市场竞争,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加油站行业,在一定范围内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综上所述,西藏加油站发展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能源政策、建设审批政策、财税政策、价格政策和市场准入政策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优惠。

这些政策将为加油站的建设和运营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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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
(2013年2月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零散成品油的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购买零散成品油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零散成品油是指非车辆容器加注的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指定本辖区内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作为零散成品油销售点。

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加油站方可销售零散成品油,其余加油站一律不得销售零散成品油。

第五条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应当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出具加油证明,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持出具的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到指定加油站购买。

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每次不得超过60公升。

第六条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和村(居)委会负责为本辖区需要购买零散成品油的个人(包括本地户籍人员和暂住人员)出具加盖公章的加油证明,证明事项包括:
(一)购油个人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居住证);
(二)购油种类、数量及用途;
(三)指定购油点。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等购买零散成品油,应当由本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出具加油证明,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持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居住证到指定加油站购买。

第八条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负责为本辖区需要购买零散成品油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出具加盖公章的加油证明,证明事项包括:
(一)购油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经办人的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居住证);
(三)购油种类、数量及用途;
(四)指定购油点。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购买零散成品油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在受理当日完成审批。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出具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留存1份,加油申请人保留1份,加油站留存1份)并加盖公章:
(一)加油申请人(经办人)所持加油证明内容完整、无涂改痕迹,加盖有出具机关公章且公章清晰可辨;
(二)加油申请人(经办人)身份信息与所持加油证明载明的身份信息一致;
(三)加油申请人(经办人)所持加油证明指定的购油点为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加油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向加油申请人(经办人)说明理由:
(一)加油申请人(经办人)所持加油证明内容不完整或有涂改痕迹的;
(二)加油申请人(经办人)所持加油证明没有加盖出具机关公章或公章模糊不清的;
(三)加油申请人(经办人)所持加油证明指定的购油点非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加油站的。

第十条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事项应当包括:
(一)加油种类、数量、用途;
(二)加油地点;
(三)加油申请人或经办人的详细身份信息(身份证、居住证)。

第十一条加油申请人(经办人)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24小时内,持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到指定加油站购买零散成品油。

第十二条加油站在销售零散成品油时,需对购买者所持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加油种类、数量售油,并做好销售登记和存档工作:
(一)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内容完整清晰且无涂改;
(二)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加盖有公章且公章清晰可辨;
(三)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申请人(经办人)身份信息与前来加油人员身份信息一致;
(四)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地点为本加油站;
(五)所携设备符合储运零散成品油设备技术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售油:
(一)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有涂改痕迹的;
(二)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未加盖公章或公章模糊不清的;
(三)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申请人(经办人)身份信息与购油人员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四)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载明的加油地点非本加油站的;
(五)所携设备不符合储运零散成品油设备技术标准的。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本辖区内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站内加油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并建立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对零散成品油去向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辖区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管;各级便民警务站和公安派出所要共同对本辖区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按照规定销售零散成品油行为,掌握零散成品油销售情况。

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检查站和交通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载有零散成品油的车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运载的零散成品油,收缴后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一)未持有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的;
(二)储运设备不符合运输零散成品油设备技术标准的。

第十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等零散成品油用油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零散成品油实施统一管理,分别做好零散成品油购买和使用台账。

零散成品油购买台账要详细记录购油日期、种类、数量和经办人以及每日实际用油种类、数量、用途和操作人。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和各村(居)委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零散成品油台账,跟踪管理零散成品油去向,定期分析、逐步掌握本辖区零散成品油消耗规律特点,并对本辖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施工工地等零散成品油用
油单位的零散成品油购买和使用台账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应当在每月5目前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上月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零散成品油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村(居)委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指定销售零散成品油的加油站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作为指定零散成品油销售点:
(一)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擅自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二)未按照规定核对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随意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三)超过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批准的数量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四)未按照零散成品油加油批准通知书批准的种类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五)向储运设备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零散成品油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且并按时上报零散成品油销售台账的。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零散成品油实行统一管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和运输零散成品油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零散成品油购买和使用台账的;
(四)非法储存零散成品油的;
(五)非法提供零散成品油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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