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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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我省成品油市场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2005年第184号令),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能的部门,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和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成品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全省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市级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的核批;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本细则所称的市是指设区市,下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

第七条县(包括县级市、区)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

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山西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山西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

(二)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

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五)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经营、管理、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从事农村加油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二)在偏远山区、乡村,主要为农业交通和农业发展生

产服务;

(三)不在省道、国道及县以上城区;

(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法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五)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六)具有成品油经营、管理、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埋地式储油罐,储油能力不低于10立方米不高于30立方米,加油枪不超过三支。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期限

第十三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程序:

(一)向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二)省商务厅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第十四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程序:

(一)申请人取得省商务厅下达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二)申请人持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规划、土地、建设施工手续;

(三)建设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向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四)省商务厅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第十五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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