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2023修正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一、引言成品油是指经过炼油厂加工、提纯、分馏后即可直接用于机械设备、汽车等燃烧的精炼石油产品。
为了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商务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二、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成品油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成品油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但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也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三、管理范围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对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管理:1. 成品油市场准入:对新的炼油企业或石油贸易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规定,确保市场参与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成品油价格:商务部将对成品油价格进行监管,制定合理价格机制,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的出现。
3. 商务部对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防止不合法的行为。
4. 成品油质量监管:商务部将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监测和检验,保证成品油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5. 成品油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商务部将建立成品油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评估和监管,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诚信度。
四、市场监管在成品油市场管理方面,商务部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测和监管,及时发布成品油市场信息,提供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环境。
2. 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成品油产品进行处理。
3. 对存在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作,共同打击非法成品油交易和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
五、处罚措施对于不遵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市场主体,商务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取消相关资质证书或经营许可证,暂停经营活动。
2. 罚款,根据违规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石油提炼、加工、贮存后,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供机动车用作燃料或其他用途的产品。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明确标注产品质量信息。
第五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明确成品油的种类、等级、产地、生产厂家、质检报告等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第六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经营者的管理第七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执照。
第八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定期进行自查与自评,以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九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定期检查,以提高成品油质量和经营水平。
第十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监测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市场变化,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产品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与生产厂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的成品油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对进货的成品油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相关检测报告和凭证。
第十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对存储过程中的成品油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其质量稳定。
第十四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成品油质量追溯制度,便于查找和追踪成品油质量问题的起源和责任。
第四章售后服务与投诉处理第十五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提供消费者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及时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七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积极参与消费者维权活动,加强与消费者组织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最新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涉及成品油生产、销售、储运等环节的各类经营主体。
三、成品油生产3.1 生产资格成品油生产企业须持有合法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3.2 生产安全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生产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同时,企业应定期进行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3 环境保护成品油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安全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成品油销售4.1 销售资格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持有合法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4.2 产品标识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标识明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种类、产地、规格、批号等,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
4.3 价格管理成品油销售价格应遵循市场原则,不得搞垄断行为,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4 质量监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相关部门可以对销售企业进行质量抽检,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相关信息。
五、成品油储运5.1 储存管理成品油储存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设施安全可靠,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5.2 运输管理成品油运输企业应持有合法的运输资质,专业从事成品油运输工作。
运输过程中,应及时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运输安全稳定。
5.3 应急准备成品油储存和运输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减少事故损失。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主体。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应当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者的基本义务第四条经营者在经营成品油市场时,应当遵守如下基本义务:(一)按规定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二)确保销售的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三)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成品油产品信息;(四)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伤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规范第五条经营者在成品油市场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不得采取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手段;(二)不得销售劣质成品油或者以次充好;(三)不得擅自提高成品油价格或者以任何形式哄抬价格;(四)不得变相从事经营特许经营的行为;(五)不得偷漏税款,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六条消费者在成品油市场中享有如下权益:(一)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保证的成品油产品;(二)获取真实、准确的成品油产品信息;(三)享有公平交易权,不受不正当限制和歧视待遇;(四)依法维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三)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其他涉及成品油市场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1. 成品油市场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 成品油产品质量检验标准3. 成品油价格监测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用于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成品油供应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成品油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价格垄断、串通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经营实行事前许可制度,市场主体依法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出厂、运输、储存等环节实施监管,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替代能源,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成品油生产和销售第七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取得石油加工业务许可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生产成品油,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
第八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取得石油产品批发零售许可证,明码标价,公开销售信息。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油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销售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供应,保障市场需求。
不得擅自限制供应,不得哄抬价格。
第三章成品油价格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对成品油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机制。
成品油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依据市场行情和相关政策进行定价。
第十二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公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当及时发布价格调整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三条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销售企业应当及时调整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不得抢占市场。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能源政策进行成品油价格干预,合理调控市场价格。
第四章成品油市场监管第十五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四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成品油市场销售、经营等活动的管理。
二、成品油市场准入
1. 企业资质
凡有销售成品油资质的企业,需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方可进入成品油市场从事销售活动。
2. 标准要求
销售的成品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偷工减料或伪冒伪劣产品。
3. 安全要求
销售成品油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成品油市场行为规范
1. 价格合理
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应当遵循市场价格,不得操纵价格,保持价格合理稳定。
2. 营销行为
销售企业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不正当手段,维护市场诚信。
3. 服务规范
销售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监督管理
1. 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成品油市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销售企业的监管。
2. 投诉处理
消费者如对成品油销售行为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 处罚机制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对销售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销售资质。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变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所有相关企业应切实落实本办法的要求。
以上是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有效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油气管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品油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活动,以及与成品油市场管理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三条 成品油生产、流通、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证书,并按照像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能力进行生产和经营,严禁无序投产、降低产品质量以及虚构销售。
第五条 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六条 成品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销售,不得从事搀假、夹杂、混充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依法办理退出手续的成品油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并进行相应的公告,保护消费者和法人等权益。
第三章成品油价格管理第八条 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价格形成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成品油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成本、税费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 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备价格,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销售价格,保证消费者充分知情。
第十一条 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违反成品油价格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成品油市场监管第十三条 成品油市场监管应加强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有权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相关记录和资料进行调查核查。
第十五条 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成品油产品质量检验的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 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 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定期发布成品油市场现状和监管情况,促进市场透明和公平竞争。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定,现制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推动成品油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成品油市场及其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成品油加油站、加油中心、成品油配送企业、成品油储备企业等。
第三条定义本《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涉及的术语定义:(一)成品油:指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汽油、柴油、煤油、液化石油气等燃料。
(二)成品油市场:指成品油经营者经营的销售、配送、储备、加油等活动的场所和设备。
(三)成品油经营者:指在成品油市场经营成品油销售、配送、储备、加油等活动的企业或个人。
(四)成品油质量:指成品油中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程度。
(五)成品油价格:指成品油在市场上实际销售的价格,包括零售价、批发价、成交价等。
第四条保障原则本《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保障原则是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管机构成品油市场的监管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等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章成品油市场经营第六条市场准入在成品油市场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财力条件,同时符合国有资产、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方可经营成品油市场。
第七条销售准则成品油销售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规定,不存在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行为。
成品油销售场所应当设置合理,便于消费者加油、观察油量等操作。
第八条价格管理成品油价格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依据市场供求关系、成品油质量等因素确定。
成品油价格需要定期公布,并且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品质监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成品油的质量保证,确保成品油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所有成品油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并依法实施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
第五条成品油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生产。
第六条成品油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销售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质量标准销售。
第七条成品油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成品油市场的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不正当行为。
第九条成品油的销售行为应当真实记录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不得炒作、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将采取封停、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润滑油等各类石油产品。
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成品油市场的管理工作,涉及成品油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三条
凡从事成品油生产、流通、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
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产
品质量安全,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三章价格管理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政府有权根据情况适时进行干预,以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
成品油价格的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合法合理,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场监督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的经营主体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第八条
对于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并可能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其他
第九条
对于突发的成品油市场情况,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维护市场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结语
本文档旨在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希望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成品油市场的良好环境。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九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二○○六年十二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方法成品油市场是国家经济进展的关键领域之一,也是中国消费者生活必需品的紧要构成部分。
为保障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转,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能源安全,订立一套合理有效的成品油市场管理方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市场准入、价格管理、质量监督等方面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市场准入(一)市场准入的范围成品油市场准入的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市场参加者的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进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准入的对象包括成品油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市场准入的原则1、透亮公开原则准入规定、标准及流程应当公开透亮,确保市场准入的公正性和公正性,避开不当干预和腐败现象的显现。
2、公正竞争原则准入应当遵从市场竞争规定,不得设立不合理的门槛,不得干扰和扭曲市场竞争。
3、法律法规原则准入应当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及法律制度。
4、安全保障原则准入应当保障国家和公众的安全及利益,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及质量要求。
5、全面监管原则准入应当实现全面监管,加强市场监管,适时发觉和处理不合规行为,确保市场有序健康进展。
(三)市场准入申请及审批申请者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供给真实有效的资料,包括资质证明、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等。
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并决议是否予以准入。
二、价格管理合理有效的价格管理是成品油市场管理的紧要构成部分。
通过价格管理,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提高整个市场的健康水平。
实在措施如下:(一)建立有效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特点和市场实际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反映市场供求情况,确保价格公正、合理、透亮。
此外,应当加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适时响应市场变化,优化价格结构,促进产业升级。
(二)防范价格操纵加强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打击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
同时,在加强价格监管的同时,要积极推动市场的机制化改革和完善,加添价格自由度,防止政府干预过多导致价格死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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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我省成品油市场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2005年第184号令),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能的部门,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和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成品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全省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市级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的核批;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本细则所称的市是指设区市,下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
第七条县(包括县级市、区)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八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山西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山西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二)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三)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四)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五)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四)具有成品油经营、管理、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从事农村加油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二)在偏远山区、乡村,主要为农业交通和农业发展生产服务;(三)不在省道、国道及县以上城区;(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法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五)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六)具有成品油经营、管理、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七)埋地式储油罐,储油能力不低于10立方米不高于30立方米,加油枪不超过三支。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期限第十三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程序:(一)向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二)省商务厅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第十四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程序:(一)申请人取得省商务厅下达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二)申请人持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规划、土地、建设施工手续;(三)建设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向省商务厅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四)省商务厅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第十五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程序:(一)申请人取得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二)申请人持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规划、土地、建设施工手续。
(三)建设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向申请人所在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四)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
(五)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商务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由省商务厅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进行公告,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国家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企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省级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省级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申请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商务厅,材料合格的,省商务厅在山西省成品油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商务厅或委托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实地考察、集体研究审核。
通过审核的,省商务厅下达规划确认文件。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省商务厅外资主管部门会同成品油市场管理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经营成品油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二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竞买人等单位应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竞买人投标、竞买申请材料应当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商务厅,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经省商务厅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任何单位、个人、企业不得擅自设立加油站用地。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论证的,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资格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三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需提供的材料:(一)《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二)申请人申请报告;(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的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四)企业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或验资报告;(五)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备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七)出具以下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1、在山西省境内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的10000立方米以上库容的成品油油库法律证明文件;2、省商务厅下达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3、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5、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许可证》;6、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及验收文件;8、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9、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及加油机《防爆检验合格证》;10、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