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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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行政法、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的概念:
即国家行政,以国家公权力主体为内容的管理。
与公共行政不同。行使公共职权。
二、行政法的概念:
即关于行政的法,关于行政权力的获得行使以及对其监督补救的法律的总称。与民法、刑法相区别,概括为:
1、多如牛毛,无法控制
2、叠床架屋,层次太多
3、朝令夕改,变动性强
世界没有一个国家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依法行政)最核心的原则
职权法定、合理行政、权责一致、高效便利、程序正当。
(二)行政合理性
公正、公开、公平,不得显失公正,滥用职权。
(三)行政公开性
1、行政机关必须向社会提供你所掌握的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的所有信息,
2、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3、老百姓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其信息。
行政许可的依据的公开,其公开是法定的程序。
四、行政法的渊源(立法法的规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国务院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
有些规范性文件的关系:不抵触关系
第二章行政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行政机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授权组织、授权机构、行政委托的组织的概念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即由国家依法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它的最大特点是行政机关具有法人资格。
二、行政机构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不能独立对外行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法人。
三、非政府的行政组织:NGO
即不是以政府国家机关的形式形态存在出现的,但它又行使一部分国家职权,包括民间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行政权力不允许互相竞争、公共权力是具有唯一性,不可取代的。
四、国家公务员:
即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它行使的权力是行政权力。
国家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内部管理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
即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的主体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界限之分。
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新的一般规定与旧法、旧的特殊规定如何解决?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即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主体设定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要件:
(一)生效要件(成立要件)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是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该行为是无效的、不生效的。
2、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规定,该行为是无效的。
3、明确地缺乏事实依据或超越权限的行为,是无效的。
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对无效的行政行为提起救济行为。无效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要进行国家赔偿。
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确定力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改变。
拘束力是指对相对人或第三人的约束力。
(二)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职权法定)、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第五章行政许可
过去的行政法律是对行政机关事后的监督、事后的补救,行政许可法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事先预防的监督。许可权只有法律法规规定。
1、调整行政职能,规范和控制行政权限。
许可权只有法律法规规定。
2、行政许可法提高了行政许可的效力。
3、遏制腐败现象。
许可要公开、透明。
83个条款。
一、许可的设定(16:19)
1、法律可以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许可。
2、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可
以行政许可,但是不能突破法律已设定行政许可的种
类。
3、部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
政府规章可以设定有效期为一年的行政许可,不可以设
定行政许可。
清理1700多项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设定处罚时与行政处罚法
的处罚设定的关系: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法》的亮点:
1、集中行政许可。
2、一站式的服务体制。
3、一个窗口对外。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一般程序
1、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在20天内作出决定。特别情
况下可延长10天,必须告诉相对人,过多部门的可以
45天。超过45天可可延长15天,但必须经政府批准。
2、听取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意见,允许其
申辩。
3、法律法规要求时进行听证。
(二)特别程序
1、资证资格许可:都要经过考试。
2、特别许可:凡涉及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
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作出。
四、行政许可的费用:
许可法规定: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收费必经全国
人大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实施收支两条线
五、监督检查:
过去是“重审批,轻监管”。
(一)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监管职责。
(二)行政机关必须定期监督检查。
六、许可的信赖力和保护原则:(首次规定的)
许可法第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的。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