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范围 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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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范围

第一编

一内部行政的概念和方式

1概念

内部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而对自身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方式

警告、记过、开除

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开除

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行政拘留。

三外部行政

外部行政是相对于内部行政而言,一般是指行政主体对不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以及财物实施的管理活动。具体包括:

1行政主体对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在行政事务上的管理以及由此构成的相互关系。

2行政主体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由此形成的相互关系。

3行政主体对社会成员之间的管理以及由此形成的相互关系。

四平衡论

平衡论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应"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建立和维护民主与效率有机统一协调发展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应该是平衡法。" 平衡论是目前最有影响,同时也引起较大争议的关于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种学说。虽然,参与研究者较多,但这一理论至今仍未取得通说的地位。平衡论的实质,是试图在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主体权力的一种角力中得到一种动态牵制与利益均衡。

五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行政立法的主体(简答)

中央1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

2国务院各部、委、行、署

地方1省级人民政府

2省会城市、首府市人民政府

3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4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七行政法渊源中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更集中地规定和表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八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确认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1.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于我国早期归纳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有类似之处,但比行政合理性原则更便于操作。狭义的比例原则专指均衡原则,指一项行政职权的行使,虽是达成行政目的的所必要,但是不可给予人民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是将行政目的所达成的利益与侵害人民权益之间,作一个权衡,必须证明前者重与后者才可实施行政行为。

2.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因为行政相对人因此种行政行为而获得利益,一经撤消将遭受损失,行政机关应当考虑补偿相对人因出于信赖而已受到或将受到的损失。

第二编

一行政主体的四个要件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权利的组织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

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二公务员的概念(非常重要)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三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形式(重点)

1选任

2委任

3考任

4聘任

5调任

四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也称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的行政行为。

(5)行政拘留的设定权只能是法律,其他法规、规章都无权设定这种处罚

五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保证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据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惩罚性。

2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而行政拘留适用于其违法行为按照相应的行政法律应予以惩戒的人,该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3二者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4二者羁押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

六劳动教养

1概念: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是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劳动教养的期限是1至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

2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

七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分离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各个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自己权限范围内的那部分行政处罚权,不允许任何一个行政主体自己为自己设定行政处罚权。

2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当分离。(如听证的主持人)

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当分离。

八简明程序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即违法事实简单、清楚、证据充分、没有异议;

2有法定依据,即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可以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3处罚种类为警告和少量数额的罚款,公民为50元以下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听证程序的适用对象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

十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系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设立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措施。

十一代执行(或者代履行)的概念

代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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