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范围完整版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中华⼈民共和国⾏政法(1989年4⽉4⽇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 1989年4⽉4⽇⽇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1990年10⽉1⽇起施⾏)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政案件,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政机关依法⾏使⾏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和⾏政机关⼯作⼈员的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民法院依法对⾏政案件独⽴⾏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民法院设⾏政审判庭,审理⾏政案件。

第四条⼈民法院审理⾏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民法院审理⾏政案件,对具体⾏政⾏为是否合法进⾏审查。

第六条⼈民法院审理⾏政案件,依法实⾏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在⾏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条各民族公民都有⽤本民族语⾔、⽂字进⾏⾏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民法院应当⽤当地民族通⽤的语⾔、⽂字进⾏审理和发布法律⽂书。

⼈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的语⾔、⽂字的诉讼参与⼈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在⾏政诉讼中有权进⾏辩论。

第⼗条⼈民检察院有权对⾏政诉讼实⾏法律监督。

第⼆章受案范围第⼗⼀条⼈民法院受理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政⾏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政机关履⾏保护⼈⾝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政机关拒绝履⾏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的;(七)认为⾏政机关违法要求履⾏义务的;(⼋)认为⾏政机关侵犯其他⼈⾝权、财产权的。

行政法目录

行政法目录

行政法目录 第一编 绪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1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什么是行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执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行政法支配的公共行政,其中主要是国家行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行政的特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范围

行政法的法律适用范围

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
提高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 信力,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和认同。
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 赔偿范围不够明确、程序不够简 便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THANKS
感谢观看
如合理补偿等。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包括申请、审查、决定等步骤,同 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公正 、公平等。
04
抽象行政行为适用规则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和要求
起草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起草或者 组织起草行政法规,有关部门 参与配合。
行。
06
国家赔偿与补偿制度在行政法 中体现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界定
构成要件
包括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 他条件。
VS
赔偿范围
涵盖人身自由损害、生命健康损害、财产 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
国家赔偿程序启动和审理过程描述
启动程序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公务员制度在行政法中体现
01
02
03
公务员身份保障
行政法规定公务员的权利 和义务,保障公务员的合 法权益和身份稳定。
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 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 道德规范,做到公正、廉 洁、高效。
公务员考核与奖惩
行政法规定公务员考核和 奖惩制度,激励公务员积 极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 能。
行政许可设立、变更和撤销程序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 务员、行政相对人和监督主体。
(1)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 名义行使行政权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 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 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个人就是行 政相对人。
科。此二人是该科的两位刑警张某和熊某。张某和熊某要商
某交代刚才路过浴池时干了什么事。商某由于没有做什么 事,便无从回答。张某和熊某对商某施以威胁,熊某还打了
商某的头。无奈之下,商某说:“你们能否提示一下我究竟
干了什么事。”张某和熊某说:“你刚才路过浴池的时候, 偷看女同志洗澡。”商某没有承认,张某和熊某看商某不承 认,便说:“你态度还不老实,得来点硬的。”张某和熊某 又对商某拳脚相加。最后,在张某和熊某的威逼下,商某依 此二人的授意,写了一个交代材料,承认有偷看女同志洗澡 行为。张某和熊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决对商 某行政拘留7天。 事后商某自觉冤枉,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查商某根本没 有偷看女同志洗澡的行为,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科长周某 与商某有个人恩怨,为了报私仇便让该科的张某和熊某对商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 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与行政法
(一)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在其活动过程 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 动。

行政法法条

行政法法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部门。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点问题●行政的概念。

●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

理解行政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

行政的特性、内容和范围决定了行政法的特性、内容和范围等对应物。

从行政法和行政的关系表明,研究行政法必须从研究行政开始。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开端。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涵义除了可以翻译为“行政”以外,还可以翻译成“管理”、“执行”。

论及行政,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比如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角度,阐释各不相同的观点和学说。

行政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或者国家的组织活动,或者国家事务的管理,或者与立法、司法并行的国家职能,或者展现公共管理的法律行为或者行政权力运作现象或者其它。

从行政法的角度,学者多是基于三权分立而界定行政,使得“行政”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的涵义,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中,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有着不同的解释。

1、分权说,或称除外说、排除说、狭义行政说。

这种学说是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认为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德国学者耶林纳克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是包含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所著《行政法概要》中强调,“行政即行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

1这一学说只指出了行政的外部形式特征,而没有涉及行政的实质性内容,难以表达行政的内涵。

2、职能说,或称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

行政法全文[最终版]

行政法全文[最终版]

行政法全文[最终版]第一篇:行政法全文[最终版]行政法全文行政法全文行政法渊源涵义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

其应包括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就法律的适用而言,通常讲行政法渊源是指形式渊源,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就整个行政法的法源结构而言,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两大部分。

成文法,也称制定法,是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规定。

一般说来,在成文法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占据其法体系的中心地位,特别是在行政法领域,成文法的比重更大。

中国行政法的渊源是指各种成文法,全球行政法渊源通常还包括判例、行政惯例和行政法理。

行政法渊源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是国家机关日常活动的根据行政法实施与基矗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根本成文法源,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1)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2)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3)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以及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

(4)有关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更集中地规定和表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内容,例如国务院2003年5月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就是对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的直接规范。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重要的成文法源之一。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学科内容。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权力的来源、行使、限制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即行政行为需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还强调了行政的公平和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遵循公正的程序,不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人员编制、行政区划等内容。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的程序和方法,包括公告、听证、决定等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

行政法是一门具有实践性的法学科,它与其他法学科的关系紧密。

经济法、刑事法、民法等法学科的规范都会涉及到行政活动,而行政法也会与这些学科相互渗透。

行政法还与宪法、法律学、国际法等法学科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关系。

行政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并在法定的程序中依法作出决策和处理事务,才能保证行政活动的合法性。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公平程序,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需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者更正行政行为。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内部检查和审计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总体来说,行政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门法学科。

行政法范围 完整版

行政法范围 完整版

行政法范围完整版
行政法是一门法律学科,其研究的范围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和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具体而言,行政法的完整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组织与职权: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设立、职权划分、行政职能的履行方式等。

包括行政权力的划分、行政机关的设立与撤销、行政职权的授权与限制等内容。

2. 行政行为:研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进行的具体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效力、变更与撤销等都是行政法研究的重点。

3. 行政程序:研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遵循的程序,包括行政决策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等。

行政程序的公正、透明、高效等原则是行政法研究的核心内容。

4. 行政法律责任:研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责任、行政机关的过错责任、行政机关的侵权责任等。

5. 行政监督与监察:研究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监察制度,包括内部监察和外部监察等。

行政监察的机构设置、监察程序、行政机关的问责等都是行政法研究的内容之一。

总之,行政法的范围涉及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和程序
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

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

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

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行政是指政府机关在法律授权下行使的管理、监督和决策职能,法律是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准则。

因此,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涉及了政府行为与法律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下的权力行使。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的司法审查以及行政公正的维护等方面,来探讨行政的法律适用范围。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其法律适用范围受到一些基本原则的制约。

首先,法律效力原则要求行政法规定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变更或废止。

其次,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遵循平等、公正、无歧视的原则,不能将权力滥用于某些特定的群体或个人身上。

再次,公开透明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该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最后,行政法也要遵循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不当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行政追责责任。

刑事责任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行政法律责任的正确适用可以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行政法的司法审查行政法的司法审查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受到司法监督的制度安排。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或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权方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院将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则作出合法的裁决。

司法审查的存在,保障了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

四、行政公正的维护行政公正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不能偏袒某一方,应当客观、公平地对待所有相关方利益的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 。

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⑶、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⑷、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⑴、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符合程序法规定⑵、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行政法1-3章-生版

行政法1-3章-生版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机关或者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 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包括四层含义: (一)是国家的一种社会活动; (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授权的单位)进行的有 组织的管理活动; (三)是一种实施国家行政权的活动; (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进行的有组织的管理活 动。

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 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 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 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动 这种行为,如果变动必须补偿相对方的 信赖损失。
CJC
行政主体 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要素 客体 内容
CJC
第一节 行政主体及其构成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二)义务
三、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CJC
CJC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
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 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 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 表现。
CJC

(一)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体育法》


3.法律地位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权 时,与行政机关处于同等的行政主体地位。
CJC
第二节 行政主体和委托组织
一、行政委托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将某项 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机关、社会组织或个 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依法取得行政委托的其他机关、社 会组织或个人统称为受委托组织。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很全)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很全)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很全)行政法学名词解释一、行政法学概述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研究国家机关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

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的制度和行政法的发展趋势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指和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授权范围,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2:公正、公平、公开: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及时向公众公开行政信息。

3:保护合法权益: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落实责任:指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合理履行职责,做到守法、务实、公正、廉洁。

三、行政法的适用范围1:行政机关:指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如、部委、地方等。

有行政效果的行为,如公告、命令、决定等。

3: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其他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四、行政法的制度1:行政许可制度: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申请进行审批,并给予许可的制度。

2:行政裁量权: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判断和选择适宜的行政行为的权力。

3:行政监督制度: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4:行政法律责任制度:指行政机关在违法行为或失职行为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附件:本文档附带了相关法规文件和相关学术研究资料,详见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法:指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行政效果的行为。

3:行政权力: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公共事务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4:行政合法性:指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

5:行政程序: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按照特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和程序规则的总称。

行政法基本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行政法基本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法律 (1)第一节立法权限 (1)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2)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3)第四节法律解释 (4)第五节其他规定 (5)第三章行政法规 (5)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6)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第二节规章 (7)第五章适用与备案 (8)第六章附则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11)第一章总则 (11)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12)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3)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4)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14)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14)第三节期限 (15)第四节听证 (16)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16)第六节特别规定 (16)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17)第六章监督检查 (17)第七章法律责任 (19)第八章附则 (20)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22)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22)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23)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24)第一节简易程序 (24)第二节一般程序 (24)第三节听证程序 (25)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25)第七章法律责任 (26)第八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 (28)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28)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29)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30)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31)第六章法律责任 (32)第七章附则 (3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 (34)第一章总则 (34)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34)第一节申请人 (34)第二节被申请人 (35)第三节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35)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 (36)第四章行政复议决定 (37)第五章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39)第六章法律责任 (39)第七章附则 (40)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41)第一章总则 (41)第二章受案范围 (42)第三章管辖 (42)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43)第五章证据 (43)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44)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44)第八章执行 (46)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 (47)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 (47)第十一章附则 (47)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修正) (49)第一章总则 (49)第二章行政赔偿 (49)第一节赔偿范围 (49)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50)第三节赔偿程序 (50)第三章刑事赔偿 (52)第一节赔偿范围 (52)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52)第三节赔偿程序 (53)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54)第五章其他规定 (55)第六章附则 (56)第一章总则 (57)第二章公文种类 (57)第三章公文格式 (58)第四章行文规则 (59)第五章发文办理 (60)第六章收文办理 (60)第七章公文归档 (61)第八章公文管理 (61)第九章附则 (62)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63)第一章总则 (63)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64)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65)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66)第五章附则 (67)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2005) (68)第一章总则 (68)第二章信访渠道 (69)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69)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埋 (70)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71)第六章法律责任 (72)第七章附则 (73)11、山东省信访规定(2001) (74)第一章总则 (74)第二章信访人 (74)第三章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75)第四章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75)第五章办理规则 (76)第六章信访秩序 (76)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77)第八章附则 (77)12、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2012) (78)第一章总则 (78)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 (79)第三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80)第四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82)第五章行政执法程序 (84)第一节一般规定 (84)第二节程序启动 (85)第三节调查和证据 (85)第四节听证 (86)第五节决定 (88)第七节费用 (89)第六章特别行为程序 (90)第一节行政合同 (90)第二节行政指导 (91)第三节行政裁决 (91)第四节行政给付 (92)第五节行政调解 (92)第七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93)第八章附则 (94)13、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2011) (95)第一章总则 (95)第二章机构与职责权限 (95)第三章受理范围及受理形式 (96)第四章工作程序 (97)第五章责任追究 (98)第六章附则 (98)14、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2001) (100)15、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 (103)16、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 (105)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05)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06)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106)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07)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08)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08)七、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09)八、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09)九、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10)十、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11)十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111)1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2004) (112)一、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抓紧做好《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112)二、明确工作任务,抓紧制定贯彻《纲要》的配套措施和工作规划 (113)三、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113)附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纲要》工作方案 (114)一、省政府办公厅 (114)二、省政府法制办 (114)三、省发改委 (115)四、省人事厅(省编办) (116)五、省财政厅 (116)六、省监察厅 (116)七、省司法厅 (117)八、省信访局 (117)18、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 (118)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18)二、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18)三、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119)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119)五、严格行政执法 (120)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20)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121)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121)19、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 (123)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23)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23)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124)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24)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25)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26)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126)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27)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127)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 (129)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 (132)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4) (134)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134)二、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 (135)三、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 (135)行政管理范围 (135)行政行为种类 (137)。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完整word版)

行政法(完整word版)

行政法(完整word版)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法规范的核心,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4.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高效、便民,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5. 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不得欺诈、误导。

6. 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的主体行政法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的核心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是行政法的重要主体,享有行政法赋予的权利,承担行政法规定的义务。

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等。

2.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3. 行政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4. 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督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5.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6. 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四、行政法的作用1.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正当性。

2.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法最新版全文

行政法最新版全文

行政法准备问题:行政与政府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一、行政:内涵丰富的行政权运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经济调控、市场规制、社会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提供、环境保护、风险防范(一)关于行政定义的尝试行政:执行、管理。

行政法讨论“行政”,为“公行政”或“公共行政”。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意义上的行政(行政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而不论是否具有管理执行性质。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处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活动,不论是否由组织意义的行政为之。

反面、消极或扣除说:由权力分立理论出发,扣除立法、司法之外的国家作用。

行政扣除依照宪法规定,代表国家的进行的高度政治性行为——统治行为、国家行为、外交行为正面、积极说:有学者尝试,如日本学者田中:近代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规制的同时,现实中具体地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整体上具有统一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批评,行政裁量性,其他国家活动也具有积极性和目的性和统一性,行政未必必然是统一的、具体性或连续的。

行政的形态和手段丰富多样,见教材5-6页。

)行政的范围几乎所有社会活动领域,从摇篮到坟墓,从天上到地下,从过去到未来,从琐碎之事到重大决策……积极的行政不可定义,只可描述。

(二)行政的特征1、对社会产生形成作用。

面向未来,不断持续形成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

行政涉及的是社会之共同生活,对社会产生产生各方面的形成作用。

与司法的区别。

2、以追求公益为指向的活动。

行政应代表国家,经过充分的利益衡量,维护公益,其中可能对私益有所限制。

3、行政具有积极性或和前瞻性。

执行抽象的立法,使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行动。

对于法律概括授权,积极主动,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进行活动。

4、行政应受法的支配——合法性和合目的性兼顾5、行政的运作应注重沟通和配合6、行政活动的成果多表现为具体的执行措施比较:行政与立法和司法。

行政法中近亲属的范围

行政法中近亲属的范围

一、行政法中近亲属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法领域中的“近亲属”范围最广,民法领域次之,而刑法领域中规定的的“近亲属”范围最窄。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近亲属中如何分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规定。

我们认为以下规则可供参考:(1)近亲属协议分配。

这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如果近亲属能够对此进行协商达成分配协议,则应听任意思自治,无需运用公权力加以干预。

(2)配偶和亲等较近者优先。

在近亲属中如果存在配偶和不同亲等的人,配偶和与死者亲等较近者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与死者亲等较远者不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换言之,配偶、子女、父母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不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近亲属关系证明公证流程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证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书证等方法对提供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属真实、合法、充分,应拟出审批报告,送领导审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范围第一编一内部行政的概念和方式1概念内部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而对自身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方式警告、记过、开除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警告、记过、开除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行政拘留。

三外部行政外部行政是相对于内部行政而言,一般是指行政主体对不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以及财物实施的管理活动。

具体包括:1行政主体对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在行政事务上的管理以及由此构成的相互关系。

2行政主体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由此形成的相互关系。

3行政主体对社会成员之间的管理以及由此形成的相互关系。

四平衡论平衡论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应"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建立和维护民主与效率有机统一协调发展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应该是平衡法。

" 平衡论是目前最有影响,同时也引起较大争议的关于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种学说。

虽然,参与研究者较多,但这一理论至今仍未取得通说的地位。

平衡论的实质,是试图在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主体权力的一种角力中得到一种动态牵制与利益均衡。

五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行政立法的主体(简答)中央1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2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地方1省级人民政府2省会城市、首府市人民政府3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4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七行政法渊源中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更集中地规定和表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是指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八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确认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于我国早期归纳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有类似之处,但比行政合理性原则更便于操作。

狭义的比例原则专指均衡原则,指一项行政职权的行使,虽是达成行政目的的所必要,但是不可给予人民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是将行政目的所达成的利益与侵害人民权益之间,作一个权衡,必须证明前者重与后者才可实施行政行为。

2.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因为行政相对人因此种行政行为而获得利益,一经撤消将遭受损失,行政机关应当考虑补偿相对人因出于信赖而已受到或将受到的损失。

第二编一行政主体的四个要件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权利的组织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二公务员的概念(非常重要)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三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形式(重点)1选任2委任3考任4聘任5调任四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也称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五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等。

六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的概念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只能严格依法律法规的明确、具体规定,没有选择余地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2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或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选择做出的行政行为。

七行政行为的公定力1概念: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消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为有效并且认真笃行的效力。

2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是对行政主体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而言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公定力是其于行政效率的保障一般公众,是树立行政的权威和严肃性的需要。

(与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相似)八行政行为的确定力1:概念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对行政行为主体,它要求行政主体不得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行政相对人,它要求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否则其请求不被视为有效请求,而不予受理。

(如超过复议或起诉期限的,行政相对人不能再就行政行为的效力提起诉讼。

)第三编一行政征收的概念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取得负有法定缴纳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一定金钱或实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一节都要看)三行为罚的概念(与执行罚、代执行的概念不要混淆)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指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当事人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四行政拘留1概念:行政拘留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形式。

(1)行政拘留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并且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行政拘留决定权,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实施行政拘留(2)实施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不能超期拘留(并罚不得超过20日)(3)实施对象只能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而不能适用法人,对法人代表进行进行行政拘留,只能是因为他个人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而不能代表法人(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5)行政拘留的设定权只能是法律,其他法规、规章都无权设定这种处罚五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区别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保证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据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惩罚性。

2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而行政拘留适用于其违法行为按照相应的行政法律应予以惩戒的人,该人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3二者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4二者羁押期限不同,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

六劳动教养1概念: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是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

劳动教养的期限是1至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

2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七职能分离原则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分离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各个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自己权限范围内的那部分行政处罚权,不允许任何一个行政主体自己为自己设定行政处罚权。

2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当分离。

(如听证的主持人)3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当分离。

八简明程序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即违法事实简单、清楚、证据充分、没有异议;2有法定依据,即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可以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3处罚种类为警告和少量数额的罚款,公民为50元以下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听证程序的适用对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

十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行政强制执行,系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设立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措施。

十一代执行(或者代履行)的概念代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

(如拆除)十二执行罚的概念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十三行政许可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编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不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三行政复议的管辖(大框架?)(一)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原理同上)。

(三)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五)其他情况1.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四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具体自己看)60 + 60 + 30提出决定处理五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1维持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