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条款(蓝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安全生产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共同责任,为了保障生产环境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进行概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发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等详细内容。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1年发布,目的是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销售等行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该条例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内容。
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专门针对职业病进行管理的法律,于2001年发布。
该法明确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和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以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四、《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法》是我国专门用于管理煤矿安全的法律,于1992年发布。
该法规定了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要求,以及矿井内作业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等。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
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2年发布,用于规范和管理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该条例明确了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制度,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等。
六、《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用于管理火灾预防和消防工作的法律,于1998年发布。
刑法(2020年修正版)涉及安全生产条款摘录
刑法(2020年修正版)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条款摘录第一部分 直接相关条款条款内容备注134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34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135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6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7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9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法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而安全生产的法律保障则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加强和维护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刑事责任作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实施的重要手段,起到了重要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一、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之一,非常重视刑事责任的运用。
根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刑事责任制度对于追究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起到了严厉的制约作用,能够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并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行为,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经营单位犯罪责任: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存在严重失职、违反规定安全管理等情况,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至于刑罚则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量刑,可以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2. 监管部门及其人员犯罪责任:对于履职不力、玩忽职守以及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监管部门及其人员,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这类犯罪行为的情节较重,可能会给社会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3. 个人犯罪责任:对于个人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如制造、销售假劣产品、盗窃、破坏等行为,同样也会在法律面前受到刑事追究。
这些个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社会的安全产生严重的影响,需要依法予以严惩。
三、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的意义1. 防患于未然:刑事责任的设立,能够起到重要的预防作用。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者来说,面临刑事追究的可能会让其望而却步,从而有效减少安全生产领域犯罪行为的发生。
2. 强化法律意识:通过对违法犯罪者的刑事处罚,能够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白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从而自觉维护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62条全文
安全生产62条全文为了保障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安全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安全生产管理上的重要法律法规安全生产62条进行全文介绍。
第一条本法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生产、确保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调整生产秩序,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提高生产安全水平,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安全经济建设,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治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安全长治久安。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下列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冶金、矿山、石油、化工、建材、轻工、纺织、交通、能源、水利、电力、火灾、核工业、海洋、渔业、林业、建筑、农业、畜牧业和其他涉及生产、劳动和服务的领域;(二)所有有雇工的经济组织;(三)委托任务、服务对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行为;(四)与本法所规定的关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给予领导、治理和监督,并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的生产安全工作。
第八条国家认为的安全生产是指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一系列活动。
第九条国家鼓励各级各类各行各业、广大职工群众和个人,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和配合有关机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国家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坚决反对任何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国家要求生产安全事故事后的救援工作作到最佳程度,减少伤亡人员的数量。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制度,公布事故信息,增加事故的透明度,减少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国家提倡公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督工作,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
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 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 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 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 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 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 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 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 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 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是指在工业、农业、建筑、交通、矿山等领域,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或出于其他不当动机,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国家对安全生产犯罪进行了严厉的惩处,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首先,对于犯罪行为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导致多人死亡、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嫌疑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
其次,对于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国家也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工作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依法设立的监察、监察、安监等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罚款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和违法所得等进行综合测定。
此外,对于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不同,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惩处。
比如,根据《中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单位,可以并处罚金;对于个人也可以给予罚款、罚金等处罚。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还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的措施。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取得的非法财物,由国家予以没收。
总的来说,针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我国采取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惩罚。
刑事处罚主要适用于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嫌疑人,而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这些处罚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惩治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安全生产十三宗罪
刑法安全生产十三宗罪刑法安全生产十三宗罪主要指的是在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违章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涉及犯罪的行为十分严重。
下面将分别从刑法角度阐述这十三宗罪,全文约1000字。
第一宗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是指通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违法、违规的方法制造、储存、使用危险物质,导致爆炸、放射性物质泄漏、中毒或者火灾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情节严重,直接危及公共安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第二宗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此罪是指通过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追逐刺激、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此罪危害性大,对公共交通的安全和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第三宗罪:过失以危险方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此罪是指通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违法、违规的方式操作、管理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此罪行为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稳定,对社会造成严重破坏。
第四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此罪是指通过制造、销售伪劣产品,违反安全标准,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立法对此罪做出明确规定,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
第五宗罪:非法经营罪此罪是指通过未取得许可证、证照、非法入侵他人生产经营场所等方式,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行为。
此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市场秩序,同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风险。
第六宗罪:非法行医罪此罪是指通过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行医的方式,对人进行医疗操作或者用药,致使人员伤亡、健康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此罪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
第七宗罪:非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罪此罪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开采、抢夺矿产资源,破坏环境、破坏生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罪行为对人民群众权益和自然生态破坏严重。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公众利益的活动。
为了维护和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大量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于2002年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各方面的义务,强化了责任追究和惩罚力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
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导致危害事故的行为,刑法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例》该条例于2014年颁布实施,明确了企业应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于2001年颁布实施,明确了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和进行调查处理的责任,以便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
5. 《煤矿安全规程》该规程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明确规定的重要法规,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进行了具体细化。
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颁布实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管理,并规定了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措施。
以上仅是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一部分法律法规,还有很多其他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安全生产提供了法治保障,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刑法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条款(蓝底1)
刑法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条款一、介绍近年来,由于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其中,刑法对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尤为重要,具有事后追究责任的效果。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刑法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条款。
二、刑法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条款1. 爆炸、放火等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财产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或者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进行爆炸、放火、投毒、投放慢性毒药等危险方法的行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煤矿安全生产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违反有关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 危险驾驶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路上竞驶、追逐;•非法占用公共道路行驶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财产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
5. 建筑、爆破等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违反建筑、爆破等有关规定,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或者作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引起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多次违法作业情节严重的。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内容在生活中,安全生产是所有生产机构在生产产品时,需要遵守的规定,而在法律上,对其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们。
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刑法中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中安全生产的内容刑法中的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和危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概念,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企业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切实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企业负责人应当对生产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危险源的识别和治理,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措施,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
此外,个人在参与生产活动时也应遵守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安全。
其次,刑法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和规范。
刑法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工伤、矿难等造成人员死亡、伤害或损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责任人涉及的违法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法制,提高了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刑法对于整顿和加强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监管是保障人民安全利益的重要手段,刑法规定了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责的权力和义务,并规定了监管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此外,刑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和指导,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
刑法的这些规定为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四,刑法还规定了社会中各个群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刑法明确规定了企事业单位、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等要加强安全技术咨询、培训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对于生产安全领域中的违法行为者要进行法律的追究和责任追责,保障社会的公正和法制。
总的来说,刑法中的安全生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定义和规范、安全监管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社会各个群体的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刑事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刑事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法律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了严厉的刑事处罚。
本文将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所涉及的刑事处罚进行详细阐述。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在生产、工程建设、社会服务等领域中,违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适用的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罚金、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
首先,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定的罚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使操作人员死亡的,对负责人员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拘役或者处罚金。
对于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使重大事故发生的,可以判处罚金。
同时,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罚金数额,以惩罚违法行为。
其次,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也可能导致刑事拘役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虚报工程项目,骗取验收;违法使用、处置有毒、有害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拒不停工整顿,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拒不履行送交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义务,致人重伤、死亡。
刑事拘役作为一种轻刑,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应有的处罚,既起到了警示作用,又通过剥夺自由来惩罚犯罪分子。
此外,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安全管理之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安全管理之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在现代社会,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每个人都需要关注和重视的事情。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涵盖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多方面的法规,对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下面将从这几个法律角度来探讨安全管理。
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的劳动、生活、休息、教育、文化、社会保险和医疗卫生权利;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宪法中规定了每个公民的生命安全都应该得到保障,这也是安全生产的基本出发点。
同时,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对环境、文化遗产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等,这些都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
刑法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份,对刑事犯罪行为及其刑罚进行了严格规定。
在安全生产中,刑法的主要作用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八)危害非法猎捕、采伐、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植物,破坏自然保护区或者其他重要的自然景观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引起重大危害的。
”这项法律规定了危害自然环境等活动引起重大危害的后果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并对其进行了惩罚。
在安全生产中,通过这些规定,让人们意识到违法行为会受到惩罚,从而对安全生产保持警惕,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多项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
民法明确规定了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在安全生产中,企业应该充分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加强对严重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承担,降低企业生产活动中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等,这些行为是企业保障员工权益的举措。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土地、森林和水资源的保护等,这些都与企业的生产活动密不可分。
我国《宪法》、《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同名13721)
我国《宪法(xiànfǎ)》、《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一、《宪法》中与安全生产(shēngchǎn)相关的条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可以(kěyǐ)说宪法是各种法律的总法律或总准则。
《宪法》总纲中的第一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保护以工人、农民为主体(zhǔtǐ)的劳动者的。
在《宪法》中又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与从事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
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都要按照这一规定,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不断(bùduàn)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这一规定的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不容侵犯,二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积劳成病,变成职业病。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该规定从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广大妇女的地位,她们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本节主要介绍刑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新刑法在主体上删除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使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客观要件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主观上不是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有意放任发生。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而刑法也是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它不仅可以对罪犯进行惩罚,还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下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1. 责任事故罪:指企业负责人等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违法掩盖监管罪:指企业或个人违反监管要求,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掩盖违法行为、虚假统计或者不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罪行。
3. 环境污染罪:指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排放污染物质造成环境污染,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
4. 危险驾驶罪:指驾驶员在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场所,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或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应该严格惩处。
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负责人应该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铁路运营安全罪:指铁路运营管理机构违反铁路安全规定,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该罪行涉及的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7. 动力设施设备失效罪:指企业或个人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等动力设施,由于失效、老化、损坏等原因,发生意外事故的行为。
相关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8. 燃气泄漏罪:指企业或个人使用、储存燃气时,未进行适当的安全管理,导致燃气泄漏,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应该对涉案人员进行严厉的追究。
9. 高空坠落罪:指企业或个人在高空施工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造成高空坠落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10. 爆炸罪: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管理措施,造成爆炸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应该坚决打击。
11. 火灾罪:指企业或个人在使用火源时,未采取充分的安全管理措施,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是维护国家、公民和社会综合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
该法强调保障安全生产,规定了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一份700字的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执法监管与自律相结合,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相结合,实施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刑事责任第四条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标准、规程或者企业内部规定,以生产、经营、工作方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二)故意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破坏、更改、拒绝使用安全设施或者设备,致使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后果严重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储存、销售,致使人员中毒或者环境污染的;(五)故意隐瞒、报假情况或者隐瞒、报假信息,对应急救援的品质进行欺骗的;(六)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上述行为属于过失犯罪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执行或者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重大事项的安全生产管理不负责任或者不用心、不尽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二)明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采取必要措施排除或者采取不当措施排除,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三)明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不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发生特别严重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
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法规。
下面就是一份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的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等内容,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条例是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规定。
该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专门针对矿山安全生产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要求,明确了矿山安全监察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和权限,保障了矿山工人的安全。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等环节中的事故和危害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级管理、安全生产许可、事故应急管理等制度,要求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事故。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烟花爆竹的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对烟花爆竹进行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保障烟花爆竹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六、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针对建筑施工行业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交通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驾驶员、车辆和道路管理者的安全责任,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求各方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安全生产罪名
安全生产罪名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罪名。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份安全生产罪名范本,以期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共同守护生命,筑牢安全防线。
一、安全生产罪名范本1. 非法采矿罪: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特种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 重大责任事故罪: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5.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 滥用职权罪: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7. 玩忽职守罪: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8. 徇私舞弊罪: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9. 隐瞒、谎报事故罪: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隐瞒、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0. 妨害事故调查罪: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妨害事故调查,影响事故查处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罪名范本的意义1. 强化法治观念:明确安全生产罪名范本,有助于增强企业和个人的法治观念,使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2.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通过明确安全生产罪名范本,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3.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罪名范本,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明确安全生产罪名范本,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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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意见和建议
拓宽安全生产相关犯罪主体的范围 增加犯罪行为及其刑罚处罚的规定
危害行为的规定更合理
与《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机配套和衔接
(1)拓宽犯罪主体的范围
1.刑法第134条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 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修改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从 业人员”。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规定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 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范围过窄,不适应经济主体多元化的现实 和《安全生产法》等立法的有关条款有机衔接 2.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从“工厂、矿山、林场、建 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修改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并在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基础上,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负 有直接领导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责任。 和《安全生产法》等立法的规定有机衔接,拓宽犯罪主体范围,将个体 经营户、包工头等经济主体纳入该条的调整范围 通过刑罚手段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负 有领导职责的责任人员,从而有效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
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不成立 有关部门未提出事故隐患,不成立 行为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不成立 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不成立
非法采矿罪
刑法第343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 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 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 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前提条件
《刑法修正案(六)》 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条款
重大事故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4)与《安全生产法》有机配套和衔接
1.将刑法第134条、135条中规定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 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修改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把“职工” 改称“从业人员”,以和《安全生产法》等立法的规定相衔接,这样也 可以使刑法的相关规定涵盖面更广。
2.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立法的规定要求,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 要求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刑事责任规定,以推动应急救 援工作的开展,促进安全生产。
(3)危害行为的前提条件不合理
1.第135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整改措施 安全责任就相应地转嫁给了有关部门和单位职工 一些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因此而逃避处罚 只能作为加重处理的条件 2.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在 量刑幅度和范围方面不区别对待,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社会危害性要大一些,处罚和量 刑也应当更重一些
明显不适应目前经济主体多元化的现实 大量个体户、包工头违法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未纳入刑法调整 范围 犯罪主体规定上的欠缺
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
(2)对危害行为的规定很不全面
很多违法行为如: 1.不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行为。 2.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劳动安全设施未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 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行为。 3.被执法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查封后,仍强行生产经营,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危害行为。 4.发生重大事故拖延不报,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或者 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危害行为。 5.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工人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造成工 人劳动作业中受到伤害,或者造成重大事故的危害行为。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原法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 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 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法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增)“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
张某系个体电焊包工头,2012年承包了某集体性质船舶修造厂的 电焊车间,并与船厂签定了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上缴一定数量 的承包费,该修造厂的所有电焊业务全部由张某承揽,电焊业务 收费由张某和修船客户双方协商决定,因电焊操作而发生事故的, 由张某负责。 2012年7月某日,一柴油运输船因漏水进入该修造厂修理,厂长作 为安全负责人,未按规定对该船进行严格检查,并查验有关允许 修理的合格证件,即把焊接船舱的业务交由张某处理。张某和运 输船船主商量好工钱后,亦未检查船舱是否有剩余柴油,即命令 手下的4名焊工(两名无焊工操作证)上船动火操作。由于操作不 慎,导致电焊火星溅入油舱而引发舱内油蒸汽爆炸,甲板开裂, 造成2名焊工当场死亡,另3人受轻伤的严重后果。 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张某?厂长?船主?电焊工?
何罪之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非法采矿罪
问题分析
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
铁矿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后果很严重 但因为查不到法定构成要件(前提)
“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整改措施”
和“经责令停止开来后拒不停止开采”等证据
无法使有关责任人员受到法律的严惩
刑法第134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 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工人与技术人员 生产作业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
(4)与安全生产法等不能配套衔接
1.刑法规定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职工” 安全生产法第2条: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职工”改称 “从业人员” 涵盖面更广,更科学,完全可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2.刑法与《安全生产法》等的刑事处罚措施相不对应 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现行刑法中找不到明确具体的刑事处罚措施对应条款 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等措施但刑法没有保 障条款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规定了这些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 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犯罪前提条件
问题分析
张某不属于修造厂的“职工”,不构成主体 独立承包了修造厂电焊业务,其与修造厂签定的是加工承揽合 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张某与修造厂双方地位平等 包工队也不是“企业、事业单位”,不构成主体 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该罪 问题:原刑法134条主体范围过窄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 工” 明显不适应目前经济主体多元化的现实 对大量个体经营户、包工头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未 明确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未能与《安全生产法》衔接 《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涵盖面更广、提法更科学 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适用该法 “职工”改称“从业人员”
(2)增加犯罪行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2.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劳动安全设施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 用 3.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查封后,仍强行生产经营 4.发生重大事故拖延不报,贻误抢救,造成事故灾害扩大,或重大事故 隐 瞒不报 5.不按照规定为工人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造成工人劳动作业中受到伤害 修改原因: 上述行为是《安全生产法》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明确要求,是法定义务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建筑行业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维护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 防止司法实践中刑事处理难、对当事人判处实刑少等怪现象的重演 有效打击和防范相关违法犯罪
(3)危害行为的规定更合理
1.刑法第135条,将“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整改措施”删除 只应当作为加重处理的条件,不应作为犯罪的条件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确保安全设施符合规定,有关部门或者职工监督 不是前提 避免出现企业的安全责任就相应地转嫁给了有关部门和单位职工 一些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因此而逃避处罚 提出意见后,仍不采取整改措施,是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甚至是抗法行为, 应予严惩 2.刑法第 134条 “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区别对 待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比“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 度”重 普通职工经常是伤亡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一般没有引发事故的主观故意 普通职工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可能是没有预见严重后果,存在侥幸心理, 可能是操作失误,属于行为上的过失,处理不宜过重 管理人员一般不会直接受到伤亡事故的人身伤害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虽然主观上也不期望发生事故,但是能预见到可能的 严重后果 有时为了获取更大利益而不顾工人生命健康 鉴于普通职工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对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应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