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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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批准部门】8;814;81401;【批准日期】2017.11.30【发布部门】上饶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2.15【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已由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7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5日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11月7日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管理职责第三章城市管理规定第四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物业管理、公共空间、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与应急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明晰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饶府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饶府发〔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爱国卫生运动是党和政府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人民身心健康。

国务院强调把爱国卫生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近年来,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始终以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卫生问题为主要内容,以卫生创建和农村改水改厕为载体,将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文化优势转化为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具体行动,有力推动了全市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的提高,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身心健康需求,赢得了广大群众的高度评价。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爱国卫生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健康影响因素日益复杂。

地区、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卫生基础设施不健全、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同时,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食品、饮水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影响健康的因素日益增多。

二是城市卫生管理面临严峻挑战。

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人口过快增加、交通堵塞、公共服务不足、居民精神压力大等威胁健康的“城市病”逐渐凸显,城市卫生综合管理和服务能力难以适应发展需要,寓健康于所有公共政策的社会大卫生工作格局尚未形成。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市民的良好生活环境和健康权益。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管理
1. 城市道路的修建、拓宽和维护应遵循有关规定,确保交通畅通和行人安全。

2. 道路上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合理,包括道路标志、交通信号设施等。

第二节城市绿化管理
1. 城市绿化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规划和布局各类绿地。

2. 城市绿化的植物种类应当符合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增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垃圾分类与处理
1. 城市居民应按照指定标准对垃圾进行分类,提倡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2. 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应当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1. 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应有卫生设施,如公厕、垃圾桶等,设施应当保持干净、整洁。

2. 卫生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四章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采取一定的法律责任措施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前述与本条例不符的相关规定将被废止。

以上为《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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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档包含了《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全部条款,目的是为了规范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并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生活权益。

具体内容包括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项规定,以及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实施时间的说明。

上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饶府法办字〔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实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上饶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上饶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报制度》和《上饶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醒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上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8年9月4日上饶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政府法制机构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季度进行全面自查;政府法制机构每半年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集中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内容:(一)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所列问题整改情况;(二)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制定情况;(三)年度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情况;(四)“一单两库”更新情况;(五)相关单位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情况,包括在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制定检查计划、发起检查任务、录入检查结果、办理执法案件等情况。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应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上述监督检查的内容,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对本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饶府厅字[2013]122号•【施行日期】201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府厅字〔2013〕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7日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总体规划》、《上饶市中心城区重点路段和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加快“1+5”信江河谷城镇群建设,做精做细做优做美城市的要求,为加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品位,决定对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店招门楣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范围和内容在上饶市中心城区规划区160平方公里内(具体范围以2007年城市总体规划为准)的大型单立柱广告、楼顶广告、灯箱广告、道旗广告、条幅广告、墙体广告、护栏广告、车体广告、交通指示灯(牌)广告、落地广告、岗亭及其他各种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门楣,均属清理整治范围。

二、标准和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管辖范围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责任单位依照清理整治方案具体实施整治工作,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依法依规予以拆除:(一)未经许可设置的;(二)超出许可期限的;(三)经过许可,期限未满,不符合《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总体规划》、《上饶市中心城区重点路段和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四)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五)符合《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总体规划》、《上饶市中心城区重点路段和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详细规划》,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残缺破损,品位低下,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在城市内不准饲养家畜家禽和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有六不养即:禁止饲养鸡、鸭、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这里的“市区内”是指建成区,一般为人口稠密的居民区,本条规定禁止饲养鸡、鸭、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建成区将逐年扩大,为有利于整个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各地可以对饲养家畜家禽控制在城市规划区的范围,根据不同城市具体掌握。

至于哪些可以饲养,哪些不能饲养,各地可作出具体规定。

关天这个问题1982年12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其中第十二条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对城市居民和近郊农村饲养家畜家禽,各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办法,以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1986年6月又发布《城市容貌标准》,进一步规定:“城市居民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各城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关于禁养的范围问题。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

在不超出本规定的市区范围,制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一般来讲。

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郊区和县镇的变化很大,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标准也越来越高,因此,禁养的范围宜扩大不宜缩小。

对于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仍应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如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一定的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的要求准予饲养,并注意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上饶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上饶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上饶县城乡规划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环卫工作总结及范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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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市貌整治表态发言

市容市貌整治表态发言

市容市貌整治表态发言姚亚平、刘和平、孔宗亮、胡发群、洪炳华、王晓锋、黄木华、王际贤等市四套班子在家领导出席了大会。

刘和平在动员报告中指出,实施综合整治和加强城市管理,是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建设四省交界区域中心城市和快速发展地区的迫切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迫切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形象的迫切需要,全市上下要高度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刘和平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整治方案,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在活动开展中注意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严格整治与宣传疏导、联合执法与行业管理、突击整治与长效管理、政务督查与舆-论监督的五个结合,确保完成整治任务,达到整治目的。

此次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将突出重点,严管严治,坚决查处交通违章,规范经营行为,打击非法营运,改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全面排查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规范完善道路交通设施,狠抓公路主干线和旅游景区交通秩序整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综合整治氛围。

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将围绕城市卫生、违章占道经营、建筑(拆迁)工地、集贸市场以及影响市容市貌的相关行业五个方面进行,并开展卫生单位、卫生社区(卫生楼院)、卫生饮食店、卫生公共场所五项创评活动,同时抓好春季除“四害”工作,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全面推行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袋装化,进一步完善垃圾窖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信州区政府、上饶县政府、市卫生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管处负责人在会上作了表态发言。

记者聂晶报道:4月7日,记者从全市道路交通秩序暨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动员大会上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全国、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营造一个“畅通、有序、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把上饶建设成“文明、卫生、园林”城市,我市开展为期4个月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综合整治。

昨日召开的动员大会拉开了综合整治的战幕。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知识测试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知识测试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知识测试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50题)1.根据《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 ) [单选题] *A.同级人民政府B.本级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确答案)2.根据《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以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明晰的管理体制。

( ) [单选题] *A.同级人民政府B.本级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小郑兴建了一个公共停车场,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根据《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在什么时间将停车信息纳入公共停车数字化信息系统。

( ) [单选题] *A.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五日内B.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C.自经营之日起五日内D.自经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正确答案)4.某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协助配合,其在2018年1月3日(周三)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乡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协助通知书,根据《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前出具书面决定或者意见?( ) [单选题] *A.2018年1月7日B.2018年1月8日C.2018年1月10日(正确答案)D.2018年1月11日5.《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由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7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自起施行。

( ) [单选题] *A.2017年12月1日B.2018年1月1日(正确答案)C.2018年3月1日D.2018年5月1日6.两个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的管辖。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落实“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落实“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落实“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2•【字号】饶府办字〔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落实“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上饶市落实“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7月22日上饶市落实“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房新需求,构建“人、房、地、钱”联动新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按照“一城一策”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商品住宅规划条件1.为切实提高住房品质,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住房需求,新出让商品住宅地块容积率严格控制在2.0及以下,并在符合城市风貌管控要求前提下,试点推动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项目建设。

2.大力推广立体生态住宅,鼓励新出让地块按照立体生态住宅建筑实施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努力打造一批高品质的立体生态住宅小区。

二、优化商品住宅设计标准3.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对项目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已满足居民需求的,可按片区进行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并在土地出让时予以明确;且按要求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幼儿园、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范围。

4.在保证安全条件下,商品住宅项目主阳台设计进深由不应大于1.8米调整为不应大于2.4米,次阳台设计进深由不应大于1.2米调整为不应大于1.5米,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超出规定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上饶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上饶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上饶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第8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中心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部门协作、责任到人,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建设、规划、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环保、房管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协调、执法工作.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和爱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第八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九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主次干道、市政设施、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及其管理范围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沿线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正在施工或已经竣工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建设工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承建单位负责,拆迁工地和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风景名胜区、中心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责任范围不明确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第十一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查处.第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的企业承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型、色调;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防盗窗应贴近墙面,不得凸出安装;一楼安装空调,空调机主机设置应在地面两米高以上.第十四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第十五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二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此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十七条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第十八条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第十九条机动车应当就近停入停车场,在主次干道,车辆停放点的设置,由有关部门依法核定.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内容合法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定期维修油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画廊、宣传橱窗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第二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在街道、河边、下水道、绿地等公共场所或公共场地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和堆放杂物;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建设施工工地在开工前必须做好防污准备工作,避免车辆粘带污染道路,即:一硬化施工作业场地设进出口通道,工地出入口位置设洗车、排水设施,安排相应数量的保洁作业人员,配置必要的灯光照明设施,做到净车出场;二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三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六条从事收购废旧物品,车辆维修、清洗、建材加工等行业的开设应当符合上饶市城区商业发展规划.现有的收购废旧物品,车辆维修、清洗,建材加工等行业逐步实行划行归市、合法经营、集中管理.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第二十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垃圾,保持地面整洁.第二十八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市政部门应及时维修所属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园林绿化等部门对树木花草进行栽培修剪、整修遗留下来的渣土、枝叶,水、电、气、电讯、房屋修缮施工等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市区养犬依照上饶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儿童活动场所和公园、广场、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犬在市区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犬主人应当立即清除.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防止污染.粪便外溢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及时清除、疏通.第三十二条科研单位、医疗门诊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其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因建设施工、居民房屋修缮、装修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在核准的地点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建设施工、居民修缮房屋、装修拆除等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由单位和个人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有偿收集清运.第三十五条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泥土砂石、工业废渣、余泥渣土等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第三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城区所有单位、集贸市场、饮食与瓜果摊点、个体餐馆、以及居民院落、家庭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垃圾袋装化收集,扎封袋口定点投放.严禁在街道上乱丢、乱倒垃圾,严禁将保洁桶、扫帚、拖把等杂物放在门口.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逐步设置分类投放设施,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第三十七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第三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第三十九条城市饮食服务业不得店外经营.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和污水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综合性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第四十二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第四十三条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第四十四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四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安排重建.第六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管理第四十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推行市场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车辆冲洗、室内管道及化粪池疏通等经营性服务.对从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减免税等方面给予扶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收费,由物价部门核定.第四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报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第四十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第四十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进行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规范和有关合同的约定,达到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七章监督、投诉与奖励第五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一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五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三打骂、侮辱当事人;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第五十三条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违法行为或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行为的投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有处理结果的,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保密.第五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贡献突出的;二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的宣传和科研方面成绩突出的;三长期从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成绩显着的;四制止、劝阻和举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重大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第八章罚则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者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二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以2500元以下罚款;三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罚款1元至5元;二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罚款5元至25元;三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外,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四违反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饲养的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部门处以每处50元罚款;五燃放烟花、鞭炮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流动摊点等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10元至50元;六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罚款5元至25元;七临街工地不设围挡、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罚款100元至500元;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污染路面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第五十九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超过200元;。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饶府办字〔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府办字〔201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8日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容貌标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上饶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导则(试行)》等规定,决定在中心城区“四区一县”(信州区、广丰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和上饶县)开展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范围和内容中心城区“四区一县”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及店招门楣均属于专项整治范畴。

主要包括:1.利用公共空间(包括道路、广场、公园、桥梁等),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的单立柱、墙体、屋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布幅、绘画、汽球、拱门、实物模型等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公交车、出租车、面包车、流动车辆等)、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3.在城市交通设施(含道路指示牌、隔离栏、红绿灯、公交站台)、地下通道、车站、码头、机场等设置的广告;4.在户外以其它各种形式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各类广告;5.涉及地名的路名牌及其他广告牌;6.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的单位名称、标识、店牌、店招、门楣。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发布部门】上饶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15【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已由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7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5日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11月7日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管理职责第三章城市管理规定第四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物业管理、公共空间、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与应急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明晰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8日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9日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饶府办发〔2022〕5 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上饶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9日上饶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三章审批政策第四章资金补助支持政策第五章税费减免第六章金融信贷政策第七章其他政策第八章租赁对象、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核第九章租赁管理第十章租金管理第十一章退出管理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产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信州区、广丰区、广信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理范围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府厅发〔2019〕6号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府厅发〔2019〕6号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府厅发〔2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上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30日上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房屋装饰装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履行建筑垃圾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矿坑回填复绿等生态治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等行为。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上饶市中心城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四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五章其他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上饶市中心城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和《上饶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信州区、广信区、广丰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工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落实住宅装饰装修属地管理制度,中心城区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分别由中心城区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

建立健全中心城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分级管理体系。

江西省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江西省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江西省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饶府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江西省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生活垃圾的垃圾收集、垃圾中转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等。

本办法中所称中心城区是指信州区与高铁经济试验区。

第三条征收范围及对象(一)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二)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一)住户(含暂住户)1.住户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

2.暂住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

上饶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上饶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上饶市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一、环保业务类群众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举报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可通过12369环保投诉热线、环保微信平台、公开信箱、来信、到访受理,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申请人可直接向环保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对环保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可通过电话、邮件、到访向有权处理的环保监察部门反映,前述三部分以外,与保护环境有关,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群众应当向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

环保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要及时引导群众向当地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或按本级政府规定程序转送同级主管部门。

群众可以通过各部门投诉热线、邮件、到访等方式直接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下面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门的事项。

- 11 -- 12 -注:1.受篇幅所限,本清单仅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的信访问题。

2.本清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环保部法定途径清单梳理而成。

由于各县(市、区)某些信访问题的主管部门可能有与本清单不一致的地方,也可能出现同一类信访问题在不同县(市、区)由不同部门主管的情况。

3.随着法律法规制(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处理途径可能发生变化。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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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第8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

中心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部门协作、责任到人,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设、规划、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环保、房管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协调、执法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和爱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九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主次干道、市政设施、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及其管理范围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沿线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正在施工或已经竣工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建设工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承建单位负责,拆迁工地和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风景名胜区、中心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责任范围不明确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第十一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的企业承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型、色调;(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

防盗窗应贴近墙面,不得凸出安装;一楼安装空调,空调机主机设置应在地面两米高以上。

第十四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

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十五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二)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此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八条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

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十九条机动车应当就近停入停车场,在主次干道,车辆停放点的设置,由有关部门依法核定。

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内容合法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定期维修油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画廊、宣传橱窗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保持整洁、美观。

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在街道、河边、下水道、绿地等公共场所或公共场地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和堆放杂物;(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建设施工工地在开工前必须做好防污准备工作,避免车辆粘带污染道路,即:(一)硬化施工作业场地设进出口通道,工地出入口位置设洗车、排水设施,安排相应数量的保洁作业人员,配置必要的灯光照明设施,做到净车出场;(二)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三)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六条从事收购废旧物品,车辆维修、清洗、建材加工等行业的开设应当符合上饶市城区商业发展规划。

现有的收购废旧物品,车辆维修、清洗,建材加工等行业逐步实行划行归市、合法经营、集中管理。

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垃圾,保持地面整洁。

第二十八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

市政部门应及时维修所属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园林绿化等部门对树木花草进行栽培修剪、整修遗留下来的渣土、枝叶,水、电、气、电讯、房屋修缮施工等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市区养犬依照《上饶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儿童活动场所和公园、广场、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犬在市区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犬主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

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防止污染。

粪便外溢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及时清除、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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