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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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12.11•【文号】•【施行日期】198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设市的城市。

县城、镇、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精神,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美化市容,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造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五条各城市都要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各城市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提倡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优良风俗习惯。

第二章市容环境管理第七条沿街单位和居民,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对残墙断壁要及时进行修整,不得在阳台、窗外和街道两侧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八条城市所有的广告、标语、画廊、招牌、橱窗等,要定期维修和油饰,经常保持整洁、美观;设置大型广告应当经过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批准,其他广告必须张贴在指定地点。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应当保持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等设施的经常完好和整洁。

第十条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和美观。

栽培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应及时清除。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坚持文明作业,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建筑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挡板,残土废渣应当及时清运,竣工时应当清理和平整现场。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_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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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订版,欢迎阅读!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实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改善其劳动条件和待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新闻、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增强公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的责任,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八条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一般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专业单位负责;(二)街巷、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停车场、公交站点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穿城公路、桥梁、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有使用单位的水域及岸线由使用单位负责,其他公共水域及岸线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八)公园、景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工业园区、开发区,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综合交通等事项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综合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治理、重心下移、公众参与、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投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权益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城市综合管理活动中引导、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自主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六条[投诉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干扰、阻碍依照本条例履行责任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城市综合管理行为有权进行申辩、投诉。

第七条[宣传引导与激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对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综合管理体制与机制第八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明确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城市综合管理规范,明确城市综合管理的内容和标准。

城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相关管理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与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合署办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派驻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对社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服务。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一)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引进、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解决重大污染扰民和破坏生态的问题。

(五)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乡镇企业,加强对乡镇企业污染的防治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对污染与破坏环境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

(四)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

(五)组织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监督管理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防治,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处环境污染纠纷,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良好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美好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服务市民、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公平公正、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第五条本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协调机制,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依法采取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动态管控和风险防范的方式,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市容管理应当坚持规章制度和自律相结合,运用科技手段,创新市容管理方式,全面提升城市市容品位。

第八条城市市容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城市用途、城市区域、时间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安排各类市容设施设备;(二)坚持实施综合整治,依据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强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对城市市容和公共设施进行全面整治和维护;(三)坚持实施现代化管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城市市容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精细化水平;(四)坚持实施严格执法,并加强社会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公示。

第九条城市市容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实施垃圾分类投放,推行垃圾分类处理、转运、清运等工作;(二)加强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设施设备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处理各类问题;(三)健全城市道路绿化和美化管理体系,维护城市树木、草坪、花坛和花境等市容环境,强化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四)规范建筑物立面和窗户物品、房屋外立面广告牌的布设管理,保持建筑外部景观整洁、美观;(五)开展拆违整治,加强城市建筑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六)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通畅,严格执行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标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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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综合交通等事项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综合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治理、重心下移、公众参与、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投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权益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城市综合管理活动中引导、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自主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六条[投诉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干扰、阻碍依照本条例履行责任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城市综合管理行为有权进行申辩、投诉。

第七条[宣传引导与激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对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综合管理体制与机制第八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明确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城市综合管理规范,明确城市综合管理的内容和标准。

城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相关管理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与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合署办公。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湘建城[2006]309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湘建城〔2006〕30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九月五日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一、组织领导(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1]21号)的规定要求;(二)城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健全,群众认识高,政策措施有力;(三)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声势,有成效,有特色,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四)城市园林绿化(含城市义务植树)管理机构完善,职能明确,符合国家和我省城市园林绿化法规政策规定,行业管理职能到位;(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六)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重大事件;(七)重视科技建园兴绿,开展了园林科研活动,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明显。

二、管理制度(一)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较好的生态、环境效益;(二)建立并实施城市“绿线”、“绿章”管理制度;(三)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效果良好;(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园林绿化植物物种数量不低于100种。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区域内的设施、设备、交通、道路、建筑物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倡导节约、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市民素质,不断改善城市环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保障城市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市容环境设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合理、完善的市容环境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广场、健身设施、休闲娱乐设施、垃圾分类设施、公用厕所等。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容环境设施实行分类管理、定期维护和更新换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和使用。

第七条市容环境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设施的质量保证和维护责任。

第八条市容环境设施的使用应当遵守用户使用规定,并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不得损坏、污染、占用或私改。

第三章道路交通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区道路交通实行有序管理和规划,制定城市交通应急预案,依法保证市民的出行安全和便利。

第十条行人、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交通信号和标志,妥善保管交通工具,保持良好出行秩序。

第十一条行人不得在道路中心线、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内横穿道路,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按照信号灯提示行动。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道路运行,并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确保排放达标。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通行,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规范、合理,车主应当遵守停车场规定,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停车,妨碍正常交通。

第四章垃圾分类管理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垃圾分类管理,推广垃圾分类减量,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颁布日期:20110108 实施日期:20110108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2019年普法网学法考法《宪法知识200问》附答案

2019年普法网学法考法《宪法知识200问》附答案

2019《宪法知识200问》1.(多选题)我国宪法宣誓的誓词中三个“忠于”是___。

A 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 忠于祖国C 忠于人民D 忠于共产党1.(判断题)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还没有消灭,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A 对B 错1.(单选题)人民行使____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A 国家权力B 政府权力C 自身权利D 所有权利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___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A 国家行政机关B 监察机关C 审判机关D 检察机关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___。

A 公有制B 多种经济并存C 混合所有制D 股份制1.(多选题)国有企业是____的经济实体。

A 自主经营B 自负盈亏C 独立核算D 国家兜底1.(多选题)国家通过普及___;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A 理想教育B 道德教育C 文化教育D 纪律和法制教育1.(多选题)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____。

A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B 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C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污辱诽谤D 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披露商业秘密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___受法律的保护。

A 通信秘密B 通信手段C 通信工具D 通信内容1.(单选题)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___。

A 中共中央B 国务院C 中央军委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单选题)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____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A 五分之一B 二分之一C 三分之一D 三分之二1.(单选题)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的任期为___年。

(完整版)2019年普法网学法考法题答案

(完整版)2019年普法网学法考法题答案

2019《宪法知识200问》1.(多选题)我国宪法宣誓的誓词中三个“忠于”是___。

A 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 忠于祖国C 忠于人民D 忠于共产党1.(判断题)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还没有消灭,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A 对B 错1.(单选题)人民行使____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A 国家权力B 政府权力C 自身权利D 所有权利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___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A 国家行政机关B 监察机关C 审判机关D 检察机关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___。

A 公有制B 多种经济并存C 混合所有制D 股份制1.(多选题)国有企业是____的经济实体。

A 自主经营B 自负盈亏C 独立核算D 国家兜底1.(多选题)国家通过普及___;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A 理想教育B 道德教育C 文化教育D 纪律和法制教育1.(多选题)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____。

A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B 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C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污辱诽谤D 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披露商业秘密1.(单选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___受法律的保护。

A 通信秘密B 通信手段C 通信工具D 通信内容1.(单选题) 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___。

A 中共中央 B 国务院 C 中央军委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单选题)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____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A 五分之一B 二分之一C 三分之一D 三分之二1.(单选题) 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的任期为___年。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与卫生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管理第六章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常用法律依据

常用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常用法律依据一、乱摆摊担1、《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罚款50-500元)【仅限城区适用】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罚款100-3000元)【城区、乡镇均可适用】二、店外经营、作业/店外堆物(仅限城区)《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三、乱堆乱放1、《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限城区适用)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乡镇适用)四、渣土相关违章行为(一)污染道路1、车辆出入工地污染道路(仅限城区)《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2、沿途洒落污染道路(城区、乡镇均可适用)《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3、沿途丢弃、撒漏建筑垃圾(城市规划区内适用,罚款5000-50000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三)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四)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运输1、《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限城管条例批复范围内适用)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五、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城区以及镇规划区范围内适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六、损坏城市树木还草或损坏绿化设施(城市规划区内适用)《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七、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城市规划区内适用)《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环卫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省规定标准核拨环卫事业经费。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或者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环境卫生机构化作业的水平。

第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增强市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机场、码头、车站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其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八条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在维护、管理或者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钟会(﹝2022﹞1110)

钟会(﹝2022﹞1110)

钟会(﹝2022﹞1110)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2022﹞1110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678434400000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6784344130000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6784344300000
【处罚日期】2022.05.30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娄底市
【处罚对象】钟会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16 18:01:37
行政处罚
﹝2022﹞1110
决定书文

被处罚对
钟会

统一社会
432522************
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经查实当事人钟会于2022年5月19日12:50分在娄星区长青街广电中心门口人
行道上停放一辆四轮手推车在售卖小吃,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市貌。

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处罚决定
日期
2022-05-30
处罚机关娄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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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行为,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市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内所有单位、个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完善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重视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意识,增强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感。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六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长期稳定使用。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制定防治城市垃圾污染的控制措施,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污染市容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章垃圾处理管理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垃圾处理规划和技术标准,并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垃圾处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保证垃圾安全处理,不得对垃圾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制定垃圾分类和投放的管理制度,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市民垃圾分类的自觉性和参与率。

第十四条市民不得乱倒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不得将危险垃圾和有害垃圾混合投放。

第十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大对不合法垃圾处理企业的整治力度,保证城市垃圾的正常处理。

第四章市容环境卫生监管第十六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监管制度,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巡查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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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发布日期:1996-6-5
执行日期:1996-6-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罚则
&nbsp;
经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环卫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省规定标准核拨环卫事业经费。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或者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环境卫生机构化作业的水平。

第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增强市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机场、码头、车站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其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八条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在维护、管理或者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经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与环境相协调。

临街建筑物,应当定期进行粉刷、油饰和清洗;残破的,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拆除。

第十条城市内的道路、排水、环卫、交通、照明、人防、电力、电信、消防等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

破损、残缺、塌陷的,由管理单位或者市政管理等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更换。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树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

广告、宣传品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在指定的位置,不得
擅自在城区设置或者散发。

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标志牌、橱窗、横幅等,应当符合观瞻的要求,并使用标准化字、词,过时、破旧、残缺或者内容不健康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清除。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建筑小品、雕塑和喷泉等设施,应当经常维护、修剪,保持美观、整洁。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

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

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

第十四条在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整洁、美观,禁止乱停、乱放。

禁止客运车上的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或者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严实,避免泄漏、抛撒;进城的畜力车辆和牲畜,应当配带粪兜与清扫工具,对撒落的草料和畜粪,必须及时清除。

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防止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施工的泥浆水,必须沉淀后排入下水道;建筑材料应当堆放在护栏围挡内,围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在市区破路施工、敷设或者维修管线、架设电杆、维修道路和沟渠,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余土和杂物。

竣工后按规定期限恢复路面原状。

市政部门疏浚沟渠的污泥,应当及时清运。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垃圾站、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经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拆除。

城市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

城市公共厕所和单位对外开放的公用厕所,由所属单位按照《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市区垃圾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并采取措施,防止垃圾沿途撒落。

单位自设的垃圾站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防止污染周围环
境。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职责分工:
(一)主要街道、公共广场和公共水域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辖的作业单位负责;
(二)其他街巷、住宅区通道和房前屋后、空坪隙地,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文化娱乐和体育场(馆)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绿化带、花坛草坪由园林绿化部门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和临时性集市交易场所,由主办单位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住宅区,按照划分的责任区负责;
(八)城市的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九)经批准拍卖或者委托给企业经营、管理的城市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城市市区内,禁止随地便溺、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禁止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禁止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

第二十三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因教
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实行圈养。

城市市区内,禁止擅自设置屠宰点。

第二十四条工厂、医院和教学、科研等单位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严禁任意排放、倾倒。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第二十六条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二十八条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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