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水域内进行捕鱼活动的规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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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

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

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2009-01-15 11:39) 访问次数为:356次【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现予以颁布,希遵照执行。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港口、澳口、综合性港口渔业港区(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在本省行政区沿海的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渔港和渔港水域的具体港界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批准。

第三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渔港及渔港水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渔港港章,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监督管理。

1第五条渔业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标明船名(船号),禁止船舶无证无号行驶。

第六条船舶进出港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加强正规了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防止浪损小船。

进港船舶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按章显示号灯、号型,留有足够船员值班,保证船舶能随时应变操纵。

禁止舢舨超载,舢舨夜间行驶应用环照白灯或手电筒及早显示,谨慎行驶。

第七条船舶进出港必须持有关证书、证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等)向渔港监督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渔港监督有权禁止船舶离港: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2、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3、证书、证件不全或失效,或未标明船名(船号)的;4、船舶违章搭客的;5、应缴各项渔业税费而未缴的;6、发生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未经处理的;7、遇有恶劣天气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8、渔港监督认为有其他需要禁止离港情况的。

渔场打鱼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渔场打鱼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渔场打鱼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场打鱼行为,保护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渔场,从事捕捞作业的渔民、渔船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渔场打鱼应遵循“科学、合理、有序”的原则,严格控制捕捞强度,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场打鱼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渔场秩序。

第二章渔船管理第五条渔船应依法进行登记、检验,取得合法身份。

渔民凭有效证件从事捕捞作业。

第六条渔船应按照规定的类型、尺寸、功率等进行捕捞作业,不得非法改装、扩大捕捞面积。

第七条渔船应配备必要的救生、导航、通信等设备,保证航行安全。

第八条渔船在捕捞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渔业资源保护规定,采用合规的捕捞方法,减少对非目标鱼类的捕捞。

第三章捕捞作业管理第九条渔场捕捞作业应按照规定的开渔期、禁渔期、禁渔区等进行。

渔民应严格遵守相关时间规定,不得违规作业。

第十条渔场捕捞作业应遵循“定量、定位、定时”的原则,合理控制捕捞量。

第十一条渔民在捕捞作业中,应严格执行捕捞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规定,不得使用禁用网具。

第十二条渔船在捕捞作业过程中,应做好渔获物的记录,便于监管和统计。

第四章渔业资源保护第十三条渔民应积极参与渔业资源保护,不得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

第十四条渔场应实施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捕捞策略,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五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场渔业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渔民的资源保护意识。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第十七条渔民在渔场捕捞作业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取消其捕捞资格,直至吊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渔业主管部门。

海洋渔业捕捞管理规定

海洋渔业捕捞管理规定

海洋渔业捕捞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和食物需求的增加,海洋渔业的发展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洋渔业捕捞管理规定,从渔船登记、渔网规范、渔获量控制以及渔业监督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渔船登记与管理为了有效管理海洋渔业资源,各国对渔船进行登记和管理成为一项重要规定。

渔船登记是指将渔船的相关信息如船名、船籍、所有人等记录在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

渔船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渔船运营符合国家法规,并对船舶进行安全监测和维护。

渔船管理规定还包括船舶装备和安全措施的要求。

船舶装备方面,要求渔船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等,确保船员的人身安全。

此外,渔船还应携带必要的通讯设备,以便与渔政部门进行联系。

安全措施方面,要求渔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渔船在捕捞作业中的安全和稳定。

二、渔网规范渔网是渔业捕捞的重要工具,合理规范渔网的使用可以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渔网规范的目的是保护渔业资源、减少捕捞的非目标物种和尺寸,同时提高捕捞效率。

在渔网规范中,应包括网目大小的限制,以确保渔网只能捕捞到符合规定尺寸的鱼类,即规定最小网目尺寸。

此外,渔网规范还应明确渔网使用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不同鱼种的生长繁殖规律,制定适宜的渔捞时间和地点,避免过度捕捞。

三、渔获量控制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维持渔业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对渔获量进行严格控制。

渔获量控制的目的是确保捕捞的鱼类数量和尺寸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渔获量控制的一种方法是实行渔业配额制度。

根据科学调查和评估,确定每一渔业资源的捕捞上限,以确保资源不过度开采。

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置渔获期限,限制捕捞时间,避免资源的过度利用。

渔获量控制还应结合渔业调查和监测手段。

通过科学调查、监测和评估,掌握渔业资源的数量、分布和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渔获量控制措施。

四、渔业监督为了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渔业捕捞的合法性,各国需要加强渔业监督工作。

香港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

香港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

船舶及港口管制(工程)规例宪报编号:L.N. 290 of2006释义版本日期:02/01/2007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工作地方”(workplace) 指受雇人进行工程所在的船只上的任何地方;“工程督导员”(works supervisor) 指根据第19条委任的人;“安全操作负荷”(safe working load)—(a) 就经合资格检验员按附表1订明的方式测试及检验的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而言,指现行测试及检验证明书指明的该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的适当安全操作负荷;(b) 就凭借第70(1)条而无需根据本规例测试及检验的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而言,指该条提述的现行证明书或纪录指明的该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的适当安全操作负荷;(c) 就属滑轮组且凭借第70(2)条而无需根据本规例测试及检验的起重工具而言,指第43条规定印在该滑轮组上的安全操作负荷;(d) 就属链条且凭借第70(2)条而无需根据本规例测试及检验的起重工具而言,指第44(2)条规定在该链条上或在附于该链条的压块或环圈上标示的安全操作负荷;(e) 就属钢丝缆吊索且凭借第70(2)条而无需根据本规例测试及检验的起重工具而言,指—(i) 第44(3)(a)条规定在该钢丝缆吊索上或在附于该钢丝缆吊索的压块或环圈上标示的安全操作负荷;或(ii) 在第44(3)(b)条规定的告示中述明的该钢丝缆吊索的安全操作负荷;或(f) 就不属(a)、(b)、(c)、(d)及(e)段所涵盖的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而言,指该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的适当安全操作负荷;“有效证明书”(valid certificate) 就有关安全训练课程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证明书—(a) 由根据第69条获批准的人就另一人修读该有关安全训练课程而发给该另一人的;并且(b) 未届其届满日期;“有关安全训练课程”(relevant safety training course) 指由根据第69条获批准的人提供的以下任何训练课程—(a) (就工程督导员而言)称为“工程督导员安全训练课程”的安全训练课程;(b) (就操作或掌管起重机的人而言)称为“船上起重机操作员安全训练课程”的安全训练课程;或(c) (就进行货物处理的人而言)称为“船上货物处理基础安全训练课程”的安全训练课程;“合资格的人”(competent person) 指有足够能力进行检查的人,或有足够能力进行根据本规例有关条文可由或须由合资格的人进行的任何其它特定工作的人;“合资格检验员”(competent examiner)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人—(a) 根据《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注册而注册界别属附表3指明者;或(b) 由根据第(2)款指明的机构为施行本规例而委任为合资格检验员;“受雇人”(person employed) 指受雇进行工程的人;“指明格式”(specified form) 指根据第71条指明的格式;“起重装置及起重工具登记册”(re gister of lifting appliances and lifting gear) 指根据第40(1)条须备存的起重装置及起重工具登记册;“测试及检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test and examination) 就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而言,指由测试及检验该起重装置或起重工具的合资格检验员采用指明格式发出的测试及检验证明书,而其内是载有须载入该证明书的所有关于该项测试及检验的详情的;“督察”(inspector) 指根据本条例第38条委任的人;“滑轮组”(pulley bl ock) 指滑轮、滑车、单轮滑车或类似工具,但特别为与起重机一起使用而建造且永久附连于该起重机的起重机滑车则除外;“雇主”(employer) 就受雇人而言,指该人的雇主;“舱口”(hatch) 指在船只甲板上用于以下用途的开口—(a) 将物品装载上该船只,或自该船只卸下物品;(b) 平舱;或(c) 通风;“舱口间”(hatchway) 指在舱口所处的方格范围以内由上甲板至货舱底部的整个空间。

论《港口国措施协定》对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管控

论《港口国措施协定》对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管控
彳应輸伕瞪学报 2020^^2^
论《港口国措施协定》对非法.不报告 和不管制捕鱼的管控"
余敏友陈盼盼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2009年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大会第36届会议批准、2016年生效的《港口国措施协
定》是全球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国际法律文
一、《港口国措施协定》地位:管控IUU捕鱼的首部专门条约
(港一口)国措施的演进
海洋法中涉及港口国措施最早出现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保护和保 全中:针对海洋污染,第218条规定了港口国启动司法程序的条件,与船旗国的合作以及调查记录等措 施。此后出现了不少有法律约束力和无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渔业法律文件,其中特别重要的有:囚1993
件。其控制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制度,主要体现在入港检查措施、港口使用制度、检验措施
和合作义务等方面。自2016年生效至今,实践中存在着配套机制缺位、缔约方履约能力欠缺、信息
共享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面对形势日益严峻的IUU捕鱼,为强化港口国措施的有效实施,《港口国 措施协定》应该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履约能力,强化信息传输与获取,以实现渔业
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港口国措施协定》;IUU捕鱼;国际渔业法
中图分类号:D993. 5
文献标识码:A
Hale Waihona Puke 文章编号:1672-335X(2020)02-0001-09
DOI:10. 16497/j. cnki. 1672-335X. 202002001
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 Fishing,下称IUU)作为一个全球性 问题,需要包括沿海国、港口国、船旗国和市场国等共同采取行动。针对IUU捕鱼活动的国际管制始于 20世纪90年代,最初主要是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s)。①2001年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下称FAO)通过了《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和 不管制捕鱼国际行动计划MIPOA-IUU)o此后,IUU成为全球关注的海洋资源环境中的一个重要议 题。刃据此我们认为,船旗国控制不力和沿海国执法不力是造成IUU捕鱼的不可忽视因素,“便利港”也 是导致IUU捕鱼日趋严峻的一个重要原因。鉴于渔船入港的重要性,加之并非所有船旗国都有能力或 意愿履行船旗国打击IUU捕鱼的义务,⑵因此港口国措施日益被国际社会视为预防、阻止和消除IUU 捕鱼的一个主要法律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第二次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实施日期】2020.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水库禁止钓鱼最新规章制度

水库禁止钓鱼最新规章制度

水库禁止钓鱼最新规章制度
一、钓鱼机具禁止规定
1. 钓鱼者在水库内禁止使用电动捕鱼器材,禁止使用炸药、毒药等工具捕鱼,不得使用超过规定长度的钓竿、渔网等设备。

2. 钓鱼者在水库内不得使用任何会对鱼类造成伤害的工具,不得使用任何改变水质和生态环境的物品。

3. 钓鱼者在水库内使用鱼饵时,应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饵料,不得使用有毒或损害生态环境的饵料。

二、钓鱼时间及地点规定
1. 钓鱼时间限定在规定时间段内进行,不得在禁钓期和禁钓地点进行钓鱼活动。

2. 钓鱼者在水库内不得在繁殖期捕捞,禁止在禁渔期进行钓鱼活动。

3. 钓鱼者在水库内不得在禁渔区进行捕捞,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钓鱼。

三、钓鱼行为规范
1. 钓鱼者在水库内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2. 钓鱼者应当文明钓鱼,不得喧哗、污染水域环境,尊重他人的钓鱼权益。

3. 钓鱼者不得乱扔垃圾,保持水域整洁,不得破坏水库设施和自然环境。

四、处罚措施
1. 钓鱼者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水库管理部门有权利强制下岗,并没收其钓鱼工具。

2. 钓鱼者如有恶意违规行为,水库管理部门有权利报警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3. 钓鱼者如有破坏水库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水库管理部门有权利扣留其钓鱼证,并限制其以后在水库内进行钓鱼活动。

综上所述,水库禁止钓鱼的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水库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规范和管理钓鱼行为。

希望广大钓鱼爱好者自觉遵守规定,文明钓鱼,共同维护水库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愿我们共同努力,让水库成为一个美丽的休闲胜地,为人们提供一个健康、舒适的休闲方式。

第171章 渔业保护条例

第171章 渔业保护条例

第171章渔业保护条例摘要:本条例旨在促进在香港水域内的鱼类及其他形式的水中生物的保育,以及规管捕鱼方式和防止对捕鱼业不利的活动。

(由1987年第68号第2条修订)[1962年10月12日](本为1962年第39号)第171章第1条简称本条例可引称为《渔业保护条例》。

第171章第2条释义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有毒物质”(toxic substance) 指附表内所指明的物质;“捕鱼”(fishing) 包括捕捉鱼类;“署长”(Director) 指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船只”(vessel) 指任何用作捕鱼的船只,及任何中式帆船、舢舨或本地船艇; “鱼类”(fish) 包括各种类的水中生物及海龟;“渔业督察”(fisheries inspector) 指根据第3条获委任的人员;“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 officer) 指根据第3A条获委任的任何人员。

(由1987年第68号第3条增补)第171章第3条有关人员的委任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5号第3条(1)行政长官可藉指名或指明职位的方式,以书面委任任何公职人员为渔业督察。

(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2)根据本条作出的委任,可以是概括地为施行本条例而作出,亦可以是仅限于为达致委任书上所指明的目的而作出。

第171章第3A条获授权人员(1)为施行署长所指明的本条例某条文,署长可以书面委任渔农自然护理署任何人员为获授权人员。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2)获授权人员行使本条例所赋予的权力时,须出示其根据第(1)款获委任的书面证明,以供合理地要求查看该文件的人查阅。

(由1987年第68号第4条增补)第171章第4条规例(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规例就以下事宜订定条文─ (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a)禁止或限制使用炸药作捕鱼之用;(b)禁止或限制使用有毒物质作捕鱼之用;(c)禁止或限制从香港水域取走任何种类的鱼类或任何大小的鱼类; (由1987年第68号第5条修订)(d)禁止或限制使用任何指明类别的网或具有任何指明大小的网孔的网作捕鱼之用;(e)保存牡蛎及牡蛎场;(f)禁止或限制采集、移走或销毁任何种类的鱼卵或海龟蛋;(g)保护产卵区;(ga)禁止或限制使用属根据(gb)段指明的种类或类别的任何器具作捕鱼之用; (由1998年第36号第2条增补)(gb)由署长为施行(ga)段而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指明器具的种类或类别; (由1998年第36号第2条增补。

钓鱼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

钓鱼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

钓鱼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钓鱼活动,保护水域资源,保障钓鱼者的安全,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钓鱼活动的人员,包括个人和团体。

第三条钓鱼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尊重他人和环境,确保安全和卫生。

第四条钓鱼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水域内妨碍他人或污染环境。

第五条每位钓鱼者应当自觉维护水域资源,不得捕捞、破坏受保护的鱼类和水生动植物。

第六条遵守本规章制度是每位钓鱼者应尽的义务,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钓鱼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和监督钓鱼活动,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钓鱼准备第八条在进行钓鱼活动前,钓鱼者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合适的钓具、钓饵和必要的装备。

第九条钓鱼者应当选择合适的钓点,避免钓鱼时干扰他人,注意安全并遵守当地的钓鱼规定。

第十条钓鱼者在进行钓鱼活动时应当注意环保,不得在水域内乱丢垃圾或污染水质。

第十一条钓鱼者在进行钓鱼活动时应当遵守当地的捕捞规定,不得捕捉受保护的鱼类,避免损害水域生态平衡。

第十二条在进行夜间钓鱼活动时,钓鱼者应当注意安全,携带必要的照明设备,并遵守相关的夜间钓鱼规定。

第三章钓鱼技巧第十三条钓鱼者应当掌握基本的钓鱼技巧,包括选择合适的钓具、钓饵和垂钓方式。

第十四条钓鱼者应当注意观察水域情况,选择合适的钓点和钓鱼时间,提高钓鱼的效率。

第十五条钓鱼者应当掌握正确的垂钓技巧,包括收线、放线和饵料的运用,以提高钓鱼的成功率。

第十六条钓鱼者应当尊重鱼类的生活习性,注意避开他们的繁殖季节和活动范围,以减少对鱼类的损害。

第十七条在进行比赛和集体钓鱼活动时,钓鱼者应当遵守比赛规则,尊重他人,避免对环境的损害。

第四章钓鱼安全第十八条钓鱼者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携带必要的安全装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九条钓鱼者在进行水中钓鱼活动时应当注意防护,避免溺水或受伤。

第二十条钓鱼者应当保持警惕,避免被急流、暗流或水草缠绕,注意水文变化和危险信号。

渔港各项规章制度范文最新

渔港各项规章制度范文最新

渔港各项规章制度范文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港管理,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渔港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渔港是指为渔民停泊渔船、出渔卸货、集散渔业物资的专用区域。

第三条渔港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负责渔港运营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渔民是指在渔港从事捕鱼、养殖、加工、销售渔业产品等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渔港的建设、管理、运营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渔港的安全、环境保护、服务水平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做到全面覆盖。

第七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规范其职责,规范其行为,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渔民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依法合规从事渔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渔港的建设和管理第九条渔港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经过合法审批手续,确保渔港的安全、便捷和高效。

第十条渔港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渔港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渔港的日常运营。

第十一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渔港设施的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渔港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和天气条件,合理调整渔港的使用时间和范围,确保渔民的安全。

第十三条渔民应当爱护渔港环境,保持渔港的卫生整洁,杜绝乱丢垃圾、乱倒废水等行为。

第十四条渔民进入渔港应当遵守管理机构的规定,遵守相关安全和秩序规定,确保个人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五条渔民应当自觉遵守渔港管理机构的指导,不得擅自破坏或篡改渔港设施,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渔港服务体系,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满足渔民的需求。

第三章渔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渔民有权利依法合规从事渔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享受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渔民有义务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渔港管理机构的规定,维护渔港的秩序和安全。

第十九条渔民有义务爱护海洋资源,保护渔业环境,不得滥捕滥捞,不得乱排废弃物。

第二十条渔民有义务积极参与渔港管理机构的工作,配合渔港管理机构的工作,维护渔港的正常运营。

香港水域禁止拖网渔船捕捞作业

香港水域禁止拖网渔船捕捞作业

香港水域禁止拖网渔船捕捞作业
佚名
【期刊名称】《渔业信息与战略》
【年(卷),期】2013(028)002
【摘要】从2013年1月1日起,香港水域禁止渔船使用拖网进行捕捞作业。

自2005年以来,国际野生动物保护基金会在香港的分支机构(WWF—HongKong)一直呼吁政府出台相关禁令。

国际野生动物保护基金会香港分会认为,此次禁令正式生效被视为是香港政府在保护本地区海洋环境方面所采取的果断和令人鼓舞的具体措施,
【总页数】1页(P168-1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973
【相关文献】
1.马绍尔群岛禁止一艘香港金枪鱼延绳钓船捕捞作业 [J], 缪圣赐(摘译);
2.香港水域今年底起禁止拖网捕鱼 [J], 陈石娟
3.北太平洋水域鱿鱼捕捞作业水下电视观察的试验研究 [J], 陈清安;张国光
4.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制定本市重要渔业水域从
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控制指标的通知 [J],
5.珠江流域开始禁渔!7月1日前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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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场打鱼规范管理制度

渔场打鱼规范管理制度

渔场打鱼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场打鱼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民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渔场内的所有渔民和相关管理人员,包括渔场所有权者、管理者、执法人员等。

第三条渔场打鱼管理原则:科学合理开发,合法合规打渔,保护资源环境,促进渔业繁荣。

第四条渔场打鱼管理目标:提高打鱼效率,维护渔业资源,保障渔民权益,促进渔业发展。

第五条渔场打鱼管理任务:加强资源调查监测,严格打鱼许可管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水平能力。

第六条渔场打鱼管理原则:依法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科学管理,合理开发,节约用水,保护环境,促进和谐发展。

第七条渔场打鱼管理机构:设立渔场管理委员会,负责渔场打鱼管理工作的全面规划、协调、督导工作。

第八条渔场打鱼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服从管理委员会和上级领导的管理,维护游客、捕鱼者和渔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渔场打鱼管理委员会:由渔场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渔场打鱼资源、环境、管理、监测等工作。

第十条渔场打鱼管理制度:制定渔场打鱼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渔业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渔场资源保护与管理第十一条渔场资源保护与管理:遵循自然保护原则,实施水生生物资源科学管理,维护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渔场资源开发:根据资源特点,制定合理资源开发规划,保障资源持续利用,促进渔民福祉。

第十三条渔场资源保护:加强资源监测与评估,及时发布资源信息,引导渔民科学合理利用资源。

第十四条渔场资源管理:严格划定渔区范围,实行打鱼许可管理,禁止非法捕鱼、破坏资源行为。

第十五条渔场资源管理:建立资源数据库,记录资源信息,制定资源管理策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渔场资源保护:发布资源禁渔期,限制打鱼规模,扶持渔民转产转业,提高资源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渔场资源保护:加强水质监测、环境保护,提高鱼类放流效果,保障水生生物生存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实施日期】2022.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渔业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涉及渔业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任何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禁止外国人、外国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必须采用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根据以下条件对外国人的入渔申请进行审批:第六条外国渔业船舶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

农业农村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其从事渔业活动的决定。

第七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入渔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缴纳入渔费并领取许可证。

香港特区渔业概况及加强泛珠三角区域渔业合作的建议

香港特区渔业概况及加强泛珠三角区域渔业合作的建议
三、 协பைடு நூலகம்业界的方案及支持措施
香港特区渔农自 然护理署(渔护署)已采取下列措施, 推动香港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协助渔民 转型至可持续发展渔业及相关行业
香港特区政府一直透过为业界提供各种支持服务, 以 协助渔民 转型至可持续渔业及相关行业。 有关支持包括: 1、 财政援助:香港特区政府透过资本额为 1 亿元的 “ 渔业发展贷款基金” 提供贷款予渔民发展远洋渔业及 , 其他可持续发展的渔业。最近额外将 1亿 9 千万元注人
黄徽舱及龙夏, 以获得较佳的利润。 (四 )水产品贸易
“ 发展 渔业 贷款基 , 金”当中1亿5 千万 元(加上 有的1 原
亿元, 总贷款金额为2 亿5 千万元)用作贷款予捕捞渔民
作渔业可持续发展或相关运作,包括远洋渔业、深海捕 鱼、 休闲渔业、 水产养殖、 渔产运输及渔产品加工等。 余下 的4 千万元是协助养鱼户发展养殖业务, 促进本地水产 养殖业的持续发展, 提高产量和改进产品素质, 以及提高 食物的安全水平。 2、 技术指导及训练:就协助渔民转型至可持续渔业 及相关行业, 渔护署为有兴趣渔民安排合适的培训课程 及研讨会,以获取作业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术, 并透过 “ 海鱼奖学基金” 为渔民提供培训资助。 此外, 渔护署亦会 协助渔民评估发展计划及就计划的可行性提供意见。 3、 安排考察活动:渔护署为有兴趣渔民安排合适的
渔业资源的可行性。 为了打击破坏性捕鱼活动, 他 业保护条娜 禁止 在香港水域使用有毒物质、 炸药、 电力、挖采和抽吸器 具等破坏性捕鱼方法, 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 20 万元及 监禁6 个月。渔护署及水警负责在香港水域巡逻, 采取 执法行动,以打击破坏性捕鱼活动。 为有效管理本港的捕鱼活动和令本地渔业重回可持 续发展的轨道,渔护署建议修订 他 业保护条例》 ,就 设立捕鱼牌照制度、 划定渔业保护区和实施全港性休渔 期制定规管机制。渔护署已就有关建议向渔民团体、环 保团体、 咨询委员会、区议会、 立法会及公众人士进行 广泛的公开咨询,收集他们的意见。渔护署在完成公众 咨询后成立了渔业管理工作小组, 继续就建议的管理措 施进行详细的讨论及咨询。 (三) 推广优良的水产养殖方法 在香港发现的鱼病主要是由 病原菌或寄生原虫所引 致,同时亦与养殖场的水质及饲养操作方面的问题有 关。为协助养鱼户减轻鱼病引起的损失, 渔护署推行鱼 类健康检查计划,定期巡查鱼场,以便及早发现鱼病, 指导养鱼户预防鱼病的措施,以 及在鱼类一旦患病时提 供诊治服务。署方透过研讨班、 派发宣传单张和在鱼场 示范,向养鱼户介绍经改良的养殖技术及良 好的管理方

大水面生态渔业标准

大水面生态渔业标准

大水面生态渔业标准
大水面生态渔业标准是指在湖泊、江河、海洋等大型水域内进行渔业活动时,为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规范渔业行为,建立的一套标准和准则。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护生态环境:渔业活动必须遵守环保法规和规范,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捕捞和乱扔垃圾等行为。

2.合理利用资源:渔业活动应根据水域资源状况,科学规划渔业活动,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浪费。

3.规范渔业行为:渔民应遵守渔业法规和道德准则,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干扰水域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4.保障渔民权益:渔民应享有合法权益,包括渔业许可证、收入保障等权益,同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5.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渔业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保障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大水面生态渔业标准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需要渔业部门、渔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渔业生态环境和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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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于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二○○○年六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港航法规行政处罚,保障渔业港航法规的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渔业船舶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设施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免予处罚:(一)因不可抗力或以紧急避险为目的的行为;(二)渔业港航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港航违法行为后果;(二)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渔业港航违法行为;(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二)多次违法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三)损失虽然不大,但事后既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放任损失扩大;(四)逃避、抗拒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检查和管理;(五)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第八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和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的渔业港航违法案件。

打击非法捕捞工作制度

打击非法捕捞工作制度

打击非法捕捞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内陆水域、近海海域的非法捕捞行为打击工作。

第三条打击非法捕捞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加强执法监管,确保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第四条各级渔业、公安、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打击非法捕捞工作。

二、执法监管第五条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水域执法力量,配齐执法装备,提高执法能力。

第六条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各级渔业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频次等,确保执法监管无盲区。

第七条加强对重点水域、重点时段的执法监管,特别是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要加大巡查力度,确保及时发现并查处非法捕捞行为。

第八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动办案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提高打击非法捕捞工作的实效。

第九条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资源保护意识,引导渔民合法捕捞,自觉抵制非法捕捞行为。

第十条鼓励群众举报非法捕捞行为,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三、查处非法行为第十一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非法销售渔获物等。

第十二条对非法捕捞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情况采取没收非法捕捞工具、渔获物、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依法打击到位。

四、清理整顿第十四条加强对涉渔“三无”船舶的清理整顿,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加强对非法渔具、废弃网具的收缴和销毁,从源头上切断非法捕捞利益链条。

第十六条加强对渔市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

五、宣传教育第十七条利用各类媒体开展禁渔期制度、渔业法律法规等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非法捕捞危害的认识。

禁渔禁捕管理制度细则

禁渔禁捕管理制度细则

禁渔禁捕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海洋领域内的禁渔禁捕活动管理。

第三条禁渔禁捕是指在一定时段或一定区域内,对某一种或某几种渔业资源采取禁止捕捞的措施。

第四条禁渔禁捕活动应当依法执行,保障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平衡。

第五条禁渔禁捕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开透明和公正保障的原则。

第六条禁渔禁捕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禁渔禁捕活动的实施应当充分听取渔民意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渔民依法合规经营。

第八条对违反禁渔禁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禁渔禁捕范围第九条禁渔禁捕范围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鱼类产卵期、国家重点保护区域和其他特定区域。

第十条各类禁渔禁捕范围应当在相关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确保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一条禁渔禁捕范围应当进行有效标识和警示,引导渔民自觉遵守规定。

第十二条禁渔禁捕范围内禁止一切捕捞和捕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

第十三条禁渔禁捕范围内发现违规捕捞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渔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章禁渔禁捕时段第十四条禁渔禁捕时段应当根据不同渔业资源的生长状况和繁殖期制定。

第十五条禁渔禁捕时段一般为每年的特定月份或特定日子,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禁渔禁捕时段应当提前通知渔民,确保他们能够合理安排捕捞计划。

第四章禁渔禁捕方式第十七条禁渔禁捕方式包括设立禁渔禁捕区域、设立禁渔禁捕时段、禁止特定捕捞工具和方法等。

第十八条禁渔禁捕方式应当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渔业资源和渔民生计等因素,并经过科学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禁渔禁捕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由相关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禁渔禁捕方式的执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平衡。

第五章禁渔禁捕监督第二十一条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渔禁捕监督机制,加强对禁渔禁捕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内地渔工管理办法(2018修订)

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内地渔工管理办法(2018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内地渔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12月13日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内地渔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粤港澳渔业生产的发展,保护渔业资源,确保边海防的安全,维护内地渔工和港澳流动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澳流动渔民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雇用内地渔工的有关活动。

港澳流动渔民是指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户籍,并同时持有广东省渔业船舶户籍的港澳渔民。

第三条有港澳流动渔民入户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内地渔工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负责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内地渔工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内地渔工的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澳流动渔民雇用随船出海的内地渔工总人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核载人数,其中,雇用需要进入香港水域和指定的香港渔市场作业的内地渔工人数,不得超过香港有关部门核定的渔工配额,相关公安边防部门在核定的渔工配额内发放《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第五条受雇的内地渔工应当具有内地户籍且年满18周岁。

第六条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内地渔工,应当与拟雇用的内地渔工签订雇用合同,并为受雇的内地渔工购买医疗和人身保险。

受雇的内地渔工随船出海作业时,应当持有渔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渔业船员证书和公安边防部门颁发的《出海船民证》;需要进入香港水域和指定的香港渔市场作业的,还应当持有《作业证》。

第七条港澳流动渔民应当为需要随船进入香港地区水域和指定的香港渔市场作业的内地渔工办理《作业证》。

办理《作业证》手续如下:(一)港澳流动渔民向入户市、县、区的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提交香港有关部门核定的渔工配额证明、内地渔工身份证明;(二)港澳流动渔民入户市、县、区的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提出意见,送同级公安边防部门;(三)市、县、区公安边防部门对材料齐全的,发放《作业证》。

关于捕捞的管理制度

关于捕捞的管理制度

关于捕捞的管理制度捕捞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和维持水域生态系统和渔业资源而制定的规定和措施。

这些制度通常包括渔业法律法规、渔业政策、渔业管理机构等内容,旨在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管理。

捕捞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捕捞活动不会对渔业资源造成过度捕捞和破坏,保障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

在建立捕捞管理制度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渔业资源的分布和数量、捕捞压力的大小、渔业活动对水域生态系统的影响等。

基于这些因素,不同国家和地区都会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以确保渔业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保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捕捞管理制度:1.渔业法律法规:各国都会制定相应的渔业法律法规,规定了捕捞活动的范围、条件和限制,以确保捕捞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渔业资源不受过度捕捞和破坏。

2.渔业政策:各国政府会通过制定渔业政策,制定渔业资源的开发和管理计划,包括资源评估、捕捞配额和捕捞季节等内容,以实现水域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3.渔业管理机构:为了有效管理捕捞活动,许多国家都会建立专门的渔业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水域生态系统和渔业资源,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捕捞配额:为了控制捕捞压力,保护渔业资源,许多国家会设定捕捞配额,规定每个渔民或渔船可捕获的最大数量,以避免过度捕捞和资源枯竭。

5.捕捞季节:为了保护繁殖期和生长期的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一些国家会规定捕捞季节,只允许在特定的时间内进行捕捞活动。

6.禁渔区:为了保护水域生态系统和渔业资源,许多国家会设立禁渔区,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以保护水域生态系统和渔业资源的恢复和再生产。

总的来说,捕捞管理制度对于维持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捕捞管理制度,才能有效保护水域生态系统和渔业资源,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域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国能够加强渔业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共同推动水域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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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CB(2) 3074/02-03(04)號文件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討論文件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
香港水域內進行捕魚活動的規管機制
目的
本文件建議設立機制,規管在本港水域進行的捕魚活動,以促進本港漁業的持續發展,並存護本地漁業資源。

背景
2.自一九八零年代末期起,本港水域內的漁業資源和漁獲量持續減少。

針對這個問題,政府委託顧問評估有關實況,並尋找改善方法。

該研究報告建議了六項漁業管理優先方案,以存護和保育本地漁業資源﹔其中三項方案經已實施,包括:
!敷設人工魚礁,改善魚類棲息環境;
!透過紓緩海事工程的影響,修復魚類棲息環境;以及
!透過實施投放魚苗試驗計劃,進行魚類放養。

為進一步紓緩捕魚活動對本港水域的漁業資源所造成的壓力,以保育和存護漁業資源,我們現建議修訂《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以推行餘下的擬議漁業管理方案,包括:
!訂立捕魚牌照制度;
!限制新捕魚船隻加入﹔
!設立漁業保護區
以及實施每年一度全港性“休漁期”,藉以加強對捕魚活動的監控和管理,使漁業重回可持續發展方向。

捕魚牌照制度和限制新捕魚船隻加入
3.香港一向沒有限制任何人士在香港水域進行捕魚活動,這使我們難以控制過度捕撈情況,並對有效執行漁業管理措施造成困難。

建議
4.因此,我們建議訂立捕魚牌照制度,規定所有在香港水域內使用或借助任何船隻進行捕魚活動,必須申領捕魚牌照或許可證。

發牌制度將以船隻為基礎,主要適用於對本港漁業資源構成一定壓力的漁船。

捕魚牌照由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署長簽發,只限發給在本港水域作業並有適當捕魚裝備的本地漁船。

我們會依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的船隻分類系統區分本地漁船和其他船隻,有需要時會實地查驗申領牌照的船隻,以確保有關船隻符合領取捕魚牌照的資格。

此外,漁護署署長也可簽發捕魚許可證,准許為科研及相關目的之有關人士使用或借助任何船隻進行捕魚活動。

5.我們無意把休閒垂釣活動納入擬議捕魚牌照制度的管制範圍,主要是因為這類活動採用的捕魚方法所獲得的漁獲量通常較少,對漁業資源和海洋環境的影響有限。

6.擬議發牌制度除了可規限香港的漁業資源只供本地漁民捕取之外,政府亦可藉該制度蒐集重要數據,以有效管理漁業。

我們在有需要時可能進一步限制本地漁船的增長,務求令整體捕魚活動維持在漁業資源可承受的水平。

擬議發牌制度可幫助政府實施有關管制。

在這制度下,漁護署署長除了擁有牌照和許可證的簽發、續期、取消和審批轉讓牌照的權力外,還會獲賦予以下權力:
(a)因應情況停止簽發新捕魚牌照或許可證;
(b)在牌照或許可證附加條件,以限制船隻引擎的馬力、可使用
的漁具及作業範圍等,並規定必須先取得漁護署署長批准後才可更改有關限制項目;以及
(c)當漁護署署長認為牌照/許可證的簽發、續期或批准更改其
中任何條件或批准轉讓牌照,是不符促進本地漁業資源持續發展的最佳利益時,可拒絕有關申請。

7.為有效推行擬議的管理機制,我們建議把違反有關牌照規定的行為定為罪行。

任何人士在無有效牌照或許可證下使用或借助漁船進行捕魚活動,或在無有效許可證下使用或借助非捕魚船隻,並採用指定休閒垂釣方法(如手釣)以外的方法進行捕魚活動,即屬違法。

如果有關船東知情並容許或協助這類活動進行,也須負上法律責任。

漁業保護區
8.為促使本港漁業資源恢復至可持續的水平,現建議建立機制,在本港選定水域設立漁業保護區,為魚苗、幼魚和正在繁殖的魚類提供受保護的棲息地。

建議
9.我們建議由政府把適當水域劃為漁業保護區。

領有有效捕魚牌照的漁船,除非事先額外獲得漁護署署長簽發許可證,否則一律禁止在漁業保護區內進行捕魚活動。

許可證只限酌情簽發予慣常在有關漁護區水域內捕魚的漁民,以及使用任何船隻在區內捕魚以作科研用途之人士,並規定漁護區內只許使用許可證指定的漁具捕魚。

考慮到拖網是非選擇性的捕魚方法,漁護區內一律嚴禁使用這類捕魚方法。

至於休閒垂釣活動,只在保護區內的“禁止捕魚區"內才受禁止。

這類“禁止捕魚區"設於已敷設人工魚礁的水域,目的是保護魚苗或在該等裝置內棲息的魚類不致被捕撈,使魚礁能發揮保育漁業資源的作用。

10.我們會在指定漁業保護區之前,先就有關的擬定計劃諮詢公眾。

為有效保護漁護區的漁業資源,現建議把違反漁護區捕魚規例的行為定為罪行。

如有關船東知情並容許或協助該等活動進行,也須負上法律責任。

每年一度全港性“休漁期”
11.定立休漁期是很多國家普遍採用的漁業管理措施,旨在存護漁業資源,為魚類提供恢復和繁衍的機會。

自一九九九年起,內地已在南中國海實施休漁期措施,而據了解結果令人鼓舞。

有鑑於本港水域的漁業資源長期受到捕撈壓力,我們認為有需要設立機制實施每年一度全港性休漁期,加強保育本港漁業資源,使漁業得以持續發展。

建議
12.我們建議由政府擬訂每年一度全港性“休漁期"計劃,並就有關計劃的詳情,包括休漁期限、推行時間和漁業管制範圍,例如休漁期內所禁止進行的捕魚活動類別等諮詢公眾。

在“休漁期"內,所有經由漁護署署長發出屬被禁捕魚活動類別的捕魚牌照和許可證,一律自動暫停生效。

不過,漁護署署長仍可酌情發出許可證,容許在“休漁期"內為科研或相關目的進行捕魚活動。

13.我們亦建議把不遵守“休漁期"規定的行為定為罪行。

未來路向
14.為落實擬議的規管架構,我們需要大幅修訂《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

我們會在考慮委員對本文件建議的規管制度的意見,並就有關建議諮詢業界後展開修訂法例草擬工作。

徵詢意見
15.請委員就上文各段所述建議提出意見。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
二零零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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