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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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预防市(州)际水事纠纷(以下简称水事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参照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事纠纷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水事纠纷是指本省境内市州之间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水事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预防和处理水事纠纷,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遵照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执行。

其他跨行政区域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水事纠纷处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有利于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纠纷各方本着互谅互让、

团结治水的精神,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公平合理地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处理依据】处理市(州)边际水事纠纷的依据是:(一)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我省出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国务院、水利部和省人民政府、省水利厅有关处理水事纠纷的文件;

(三)流域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四)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五)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

(六)市(州)边界河流的水利规划和市(州)边界地区的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

(七)有关各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达成的市(州)边际水事协议。

前款第(六)项所称市(州)边界河流是指市(州)界河、界湖(水库)或跨市(州)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所称水利规划包括市(州)边界河流的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规划治导线以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

第六条【机构、经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事纠

纷的预防和协调处理工作,做到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

第七条【分级处理原则】水事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并负责处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水事纠纷。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协调处理工作。

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范围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省水利厅职责】在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的执行;

(二)指导、监督、检查市(州)际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

(三)组织建立市(州)际水事协商制度;

(四)负责水事纠纷的协调及上报;

(五)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参与或负责水事纠纷的裁决意见的拟定;

(六)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水事纠纷的裁决、省水利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出的水事纠纷调处意见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纠纷各方达成的市(州)际水事协议。

第九条【省水利厅内部分工】在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省水利厅内部按照湖南省水政监察总队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办的原则办理。

厅规划计划处承办水利规划方面的水事纠纷;厅水资源处承办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水事纠纷;厅水利建设与管理处承办水利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水事纠纷;厅水土保持处承办水土保持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水事纠纷;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工程管理局承办洞庭湖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及全省河道管理、河道采砂等方面的水事纠纷;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局承办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水事纠纷;湖南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承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水事纠纷。

第十条【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在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市(州)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维护边界地区的水事秩序,预防市(州)边际水事纠纷的发生;

(二)按照市(州)人民政府的授权,配合省水利厅编制市(州)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批准后负责组织执行;

(三)配合省水利厅建立市(州)际水事协商制度;

(四)负责重大水事纠纷的上报;

(五)配合省水利厅处理水事纠纷;

(六)负责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水事纠纷的裁决、省水利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出的有关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和纠纷各方达成的市(州)际水事协议。

第十一条【法制宣传】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事矛盾突出地区、市(州)边界地区的水法制宣传,提高边界地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创造依法治水、团结治水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的编制】省水利厅应当会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拟定市(州)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调度方案和调度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行。

市(州)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等应当服从并纳入所在流域的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第十三条【边界河流水利建设项目1】省水利厅和有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市(州)边界河流水利规划,经过协商确定的市(州)边界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逐步实施。

第十四条【边界河流水利建设项目2】市(州)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不得损害相邻地区的合法权益。

在已有跨市(州)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的河流、湖泊【水库】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未经省水利厅批准,或者有关各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引水能力,扩大引水量。

在已划定规划治导线的市(州)边界河流,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市(州)边界河流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按照审查权限的划分,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邻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省水利厅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相应内容和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接受省水利厅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省水利厅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建设项目竣工时,必须经省水利厅对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工程建设方案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边界水事矛盾敏感地区年度排查制度】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边界水事矛盾敏感地区年度排查制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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