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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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呼政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2〕4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现将《呼和浩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呼和浩特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国家、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确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私营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所需资金实行政府投入和责任单位出资相结合的原则。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五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常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监督管理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对病媒生物分布、侵害及密度的监测、药物敏感性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办。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爱卫办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流调被监控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流调被监控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流调被监控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2•【字号】内政办字[2003]122号•【施行日期】200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流调被监控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122号2003年4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我区发现非典型肺炎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治措施。

但由于疫情具有突发性和相对潜伏期,使防控工作面临一定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更有效地控制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和蔓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得把本单位经流行病学调查后被确定为监测控制人员推向社会。

要深入了解每一位职工的健康状况和思想情绪,作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二、无职业和临时居住公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

这类人群中的流调监测控制对象,按照疾病控制部门的要求严格监控。

三、非典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流调监测控制对象及其亲属,各有关单位要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关怀和照顾,帮助他们以健康的心态正确对待疫病防治过程中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积极配合治疗和预防工作,为社会稳定担负起公民的责任。

对不服从管理,擅自脱离监控,恶意滋扰公务程序和社会秩序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领导责任。

四、各部门、各单位如果发现疫情,要立刻报告当地疾病控制部门。

疾病控制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将流调控制对象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并保持联络畅通,确保控制对象被监控在应控范围内。

五、各级信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宣传教育,深入基层搞好排查,严格控制集体、越级上访。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管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任务。

第五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清洁环境,提高群众防治意识,发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切断传播途径。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七条卫生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防治经验的交流;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支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考试卷(ABCDE)及问题详解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考试卷(ABCDE)及问题详解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试卷A科室分数一、选择题1、凡在我院就诊的职业中毒、非职业中毒的患者,当班医生必须在几小时向保健科或总值班报告。

(A)A 2小时B 6小时C 12小时D 24小时2、职业中毒患者,医生在向院里报告后,是否需要填写中毒事故登记本。

(A)A需要 B不需要3、职业中毒患者,医生在报告后是否需要填写报告卡。

(B)A需要 B不需要4、非职业中毒患者,医生在向院里报告后,是否需要填写中毒事故登记本。

(A) A需要 B不需要5、非职业中毒患者,医生在向院里报告后,是否需要填写报告卡。

(A)A需要 B不需要6、农药中毒患者,医生在向院里报告后是否需要填写中毒事故登记本。

(A)A需要 B不需要7、农药中毒患者,医生在向院里报告后是否需要填写农药中毒报告卡。

(A)A需要 B不需要8、确诊传染病、三病、肿瘤的住院患者是否应在病志上注明传染病、肿瘤、三病已报、(或盖疫情已报专用章)(A) A是 B否9、疑似结核病人应同时填几报告卡 (C) A 1 B 2 C 310、是否将结核转诊单交给病人,并告知病人在结核医院就诊时出示。

(A)A是 B否11、无明显潜伏期的院感染是指入院后多长时间后发生的感染。

(B)A 12小时B 48小时C 72小时D 一星期12、多少例院感染属于院感染暴发。

(B)A 3B 5C 7D 1013、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应在多长时间上报到卫生行政部门。

(C)A 2hB 6hC 12hD 24h14、医疗废物发生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在什么时间上报保健科或总值班。

(A)A 立即B 2hC 6hD 12h15、医疗废物分几类?(C) A 3 B 4 C 5 D 616、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或者容器达到容器或包装物的多少时封口。

(C)A 1/4 B1/2 C 3/4 D 2/317、医疗废物在暂存站存放的时间是几天? (B)A 1天B 2天C 3天D 4天18、院感染的传播途径几种类型? (C) A 2种 B 3种 C 4种 D 5种19、医疗废物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几年? (C)A 1年B 2年C 3年 D5年20、下列那项不是无创通气的禁忌症:(D)A.胸部CT或X线发现有肺大泡B.气胸或纵隔气肿C.血压明显降低D.休克纠正后21、流行性感冒是:(B)A、消化道传染病B、呼吸道传染病C、虫媒传染病D、自然疫源性传染病22、流行性感冒的高发季节为:(C)A、夏秋季B、秋冬季C、冬春季D、春夏季23、流行性感冒的典型临床表现不包括:(D)A、高热伴胃寒或寒颤B、头痛、肌痛、乏力C、急性热病容D、腹痛、腹泻24、流行性感冒确诊的主要依据是:(C)A、发病季节B、呼吸道症状轻微而全身中毒症状重C、病毒分离D、血凝抑制实验25、鼠疫是我国法规定传染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第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第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第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4•【字号】•【施行日期】200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第1号(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为控制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现通告如下:一、对受非典型肺炎感染的人员、场所采取隔离措施。

隔离对象包括:(1)确诊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2)疑似非典型肺炎的病人;(3)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4)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医院、宾馆、住宅、村落、学校、工地及其它特定场所;(5)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动物和其它物品。

上述工作,由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阻断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由卫生、公安等部门组织实施。

隔离期间,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被隔离人员的宣传引导和思想教育,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

保证生活必需的有关费用由政府承担。

被隔离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故意违反隔离规定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外来人员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

通过飞机、火车、汽车等各种交通工具进入自治区的外来人员,特别是来自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一律实行健康申报,并测试体温。

对高热人员要做好记录,到站后由工作人员交规定部门处置。

从发病地区回来的人员,一律在家观察两周。

所有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均要设立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型肺炎疑似病状人员,必须就地留验观察,并迅速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妥善处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13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13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139号2003年5月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5月1日,自治区党委书记储波、自治区代主席XXX分别主持召开党委书记办公会和政府常务会议,分析我区非典型肺炎(下简“非典”)疫情发展情况,研究下一步防治工作措施。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区疫情形势和发展趋势分析截至5月1日,全区累计报告“非典”病例378例。

其中,临床诊断病例154例,疑似病例224例。

疫情涉及10个盟市33个旗县。

疫情形势发展特点:一是由集中暴发逐步趋向散发。

第一批输入性病例已接近痊愈,但散发病例、医护人员的继发病例进入新的发病高峰。

散发病例作为点状传染源,引起弥散性传播的可能性极大。

二是由城市逐步向农村牧区扩散。

在28名农民病例中,19例有明确接触史,有3名从北京务工返乡发病。

同时,有些人到农村躲避,加快了疫病向农村的扩散速度。

如果管理不善,极有可能出现第二峰、第三峰。

三是传播链条由清楚逐步趋向模糊。

从北京输入我区的第一批传染源和第一批医务人员感染者的传播链条非常清楚,但接续病例特别是散发病例传播链条模糊不清,给流行病学调查带来诸多困难。

这些散发病例的感染方式,可能是新的外来感染者或是在医院被感染的,也可能是无意接触污染物品或对流调对象管理不严、控制不严导致的。

四是传染类型由输入性向继发性过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百题知识竞赛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百题知识竞赛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百题知识竞赛试题一、选择题(将正确答案在答题卡上涂黑)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由()通过的。

A.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B.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C.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始施行日期()。

A.1989年2月21日B.1989年9月1日C.1989年3月21日3.国家对传染病实行以()为主的方针。

A.治疗B.控制C.预防C.A类、B类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可分()。

A.甲类、乙类5.艾滋病属于(A.甲类6.(B.甲类、乙类、丙类)类传染病。

C.丙类B.乙类)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

)根据情况制定。

A.国务院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地方政府因地制宜7.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需由(A.国务院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地方政府8.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是由()进行。

A.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9.(B.各级政府C.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人员)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10.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和疫情管理工作。

A.本单位A.国际B.责任地段B.国家C.本单位和责任地段)规定的卫生标准。

C.地方)。

)的规定严格管理。

1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12.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从事的(A.任何工作B.任何与人接触的工作C.易使该病传染扩散的工作B.国际卫生组织C.地方卫生行政部门13.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14.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A.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B.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C.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15.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预
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4]15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7
【实施日期】2004.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151号2004年4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4年4月22日,卫生部召开紧急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近日在北京、安徽等地出现的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部署了当前的非典防控工作。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克服麻痹思想,提高警惕,切实加强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防止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非典防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预防控制非典的各项工作要求,把
非典防控工作作为近期的重要任务,集中精力,抓好抓实。

各地要继续加强非典防控工作的领导,保持高度警惕,确保各项预防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思想不麻痹、领导不削弱、工作不松懈。

卫生系统要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防控工作,避免我区发生、传播或扩散非典疫情。

各级非典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3]37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10.20【实施日期】2003.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2003年10月20日内政办字[2003]37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的《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是一种传染性极强、对人民群众健康危害十分严重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的传播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原则,坚持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工作机制,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责明确、措施落实”的“非典”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非典”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防治工作负总责,并逐级加强工作指导,形成横向联系、纵向指导、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点面结合、群防群控的网络体系。

自治区对本辖区内的卫生资源及防控物资实行统一指挥调度。

(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和报告网络,形成快速、准确、有效的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宣传普及防病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落实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采取综合性措施,控制疫情的发生与蔓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控非典时期加强市场供应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控非典时期加强市场供应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控非典时期加强市场供应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6•【字号】呼政办发[2003]35号•【施行日期】200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控非典时期加强市场供应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呼政办发[2003]3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为了更好地做好防控非典型肺时期的商品供应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首府地区的市场繁荣和社会稳定,加强市场供应和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以兰恩华副市长为组长的市商品供给保障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对全市主要食品、副食品、蔬菜保障供给、物价调控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以分管旗县区组长的领导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主要食品及副食品、蔬菜的供应保障、物价监控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扩大正面宣传,辟除谣言,开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日用品、副食品、蔬菜价格保障供应情况和市场整治的跟踪宣传报道。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投机倒把等不法行为,及时曝光,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四、市计委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大商品价格的宏观指导和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公布商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结合首府地区实际情况,对密切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主要食品及副食品、蔬菜制定最高限价和指导价格,在全市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每日予以公布,以平抑物价,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市经贸委要随时掌握主要商品的供销情况,保障商品的供应,尤其是主要食品及副食品、蔬菜等商品供应信息情况的市场监控。

适时组织指导货源供给的调控,做到供货渠道的畅通。

切实抓好重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商场日常营业工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发[1998]54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发[1998]54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发[1998]5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共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在制定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分工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预防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消除病媒昆虫,改造公共设施,改善饮水条件。

第六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人均应按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七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外来居住人口儿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八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和消毒合格证制度。

(一)各医疗单位,每年5-10月份,应按标准要求,建立规范的夏秋季肠道传染门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呼政办字〔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道、公路、民航、森林、缉私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15〕10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抓紧组织落实。

2015年11月19日呼和浩特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冬春季节是重大节庆日、重要政治活动的密集期,也是火灾防控的重点时期,每年冬春季节发生的火灾起数占全年火灾总量的70%左右,为切实加强我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保持首府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全面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提高灭火救援实战水平、全面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全面提升消防基层基础建设水平,维护全区火灾形势平稳,有效预防和控制较大火灾,坚决实现“三个不发生”,即全市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四节”、“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两级两会”等重要时段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灭火救援中不发生因处置不当造成消防官兵亡人事故。

二、工作时间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全国“两会”结束。

三、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今冬明春防火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赵云辉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任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杜宝君市公安局副局长常向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白爱民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成员:防火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由白爱民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项行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4•【字号】呼政办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06]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各驻外办事机构: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十四日呼和浩特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14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围绕中心、抓住重点、突出特色、规范运作、形成合力、打造精品的工作思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现代化首府城市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措施、新经验,并提出对策建议,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工作实施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二、工作要求(一)明确领导责任各单位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分管领导是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办公室或由本单位指定负责报送政务信息的处(科)室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落实工作人员各单位要指定专门处(科)室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要配备1名以上信息员负责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配备的信息员必须是在编公务员,其他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三)健全工作制度1. 信息员登记备案制度。

各单位要向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报送分管信息工作领导及信息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如人员更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鼠疫防控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鼠疫防控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鼠疫防控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呼政办字〔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鼠疫防控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全市鼠疫防控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30日加强全市鼠疫防控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全市鼠疫防控能力,加强鼠防人才及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鼠疫防控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鼠疫防控的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以完善鼠疫监测体系、加强鼠防队伍建设、加强鼠防人才培养为重点,落实关口前移,大力完善全市应急演练培训基地建设,逐步建立鼠防体系建设、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鼠疫防控应急处置能力,为维护首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打造健康首府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底,在现有基础上,全市鼠疫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市、旗县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总量基本适应工作需求;全市鼠防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鼠疫应急演练培训基地实验室建设符合自治区标准和生物安全相关要求;鼠防工作所需设备、个人装备、防护物资、工作车辆等满足工作需要,全市鼠防监测检测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明显提升。

三、工作任务及实施步骤(一)完善鼠疫监测体系。

2021年6月底前,市鼠疫监测应急演练培训基地要按要求配齐实验室检测设备、现场应急处置设备、人员装备、办公设施用品、交通工具等,确保满足日常监测工作需要(详见附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30日呼和浩特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1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推动首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坚持高效便民。

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协同推进。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6日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函〉的通知》(政厅发﹝2015﹞2号)、《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应适用于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市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设立市、旗县区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呼政办字〔 2020〕9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呼政办字〔 2020〕9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呼政办字〔2020〕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质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通告如下: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外事办公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医疗保障局市信访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城市统筹发展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市税务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专卖局除本通告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市级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本通告公布的制定主体中的主管部门制发。

呼市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方案

呼市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方案

呼市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方案1. 引言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背景下,为了做好呼市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呼市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全力防范和应对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确保疫情能够得到及时稳妥的控制和处理。

2. 应急机制的建立2.1 体系建设为建立起科学、高效的呼市疫情防控应急机制,我们将按照以下层级来划分应急管理人员和责任:•呼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由市政府设立,负责统一协调所有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和发布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协同各部门进行工作协调和资源调配。

•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由各区县政府设立,负责本区县的疫情监测、防控工作以及社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社区疫情防控小组:成员包括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医院代表等,负责对社区内的疫情监测、疫情通报、居民防控措施宣传等工作。

2.2 角色职责呼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制定疫情防控工作计划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各区县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公开透明;•负责紧急情况的应对和处理。

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本区县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实施疫情防控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病毒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配合市指挥部进行资源调配。

社区疫情防控小组•监测社区内居民的健康情况;•负责社区人员的防疫宣传和教育;•协调社区内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居民登记和病情报告工作。

3. 疫情防控措施3.1 健康监测•对进入呼市的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调查;•对疑似病例进行隔离观察和核酸检测;•加强对高风险人群的监测和筛查。

3.2 人员管控•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实行人员流动管控,限制非必要的人员跨区域流动;•鼓励居民佩戴口罩,并提供免费口罩。

3.3 健康教育宣传•加强媒体宣传,提高居民的防疫意识;•发放宣传资料和手册,呼吁居民积极参与防疫工作;•利用社区广播、电视等渠道,进行防疫知识宣传。

3.4 流行病学调查•对确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踪其感染源;•制定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强数据收集和分析,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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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政办发[2003]29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14
【实施日期】2003.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3]29号)
市有关部门:
为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在我市的流行,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呼和浩特市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名单通知如下:组长:
柳秀(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刘承恩(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穆宏宇(市政府副秘书长)
桂忠(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成员:
刘月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却夫(呼和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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