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区域法律协作
著 商 认 名 标 定
与 保护区 律协 域法 作
■ 吴 萍 教授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南 昌 3 0 1 ) 3 0 3
◆ 中 图分 类 号 :D9 34 文 献 标 识 码 :A 2 .3
竞争竞争 ”的方式 ,也 是新 时期 、新环境
内容摘 要 :随 着各地 著名 商标 认 定 与地
来 : 虽然 各 地 都将 著 名 商 标 认 定 的范 围限
华 东 地 区 的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等 ,是
我国改革开放的抢滩之地 ,也是经济最发 达 的区域之一。 而加强对本地商标的保护 。 则是各地经济发展 的制度条件之~。 因此 , 华东地区不但是我国最早开展著名商标认 定与保护立法的地 区 ,也是著名商标的认 定与保护从一省一市 ,扩大到省际协作的 区域 。早在 1 9 年 ,浙江、江苏 、安徽和 97 上海三省一市就建立了 “ 保护驰名、著名 商标协作网络 ” 共同制定 了长三角地区重 ,
应 有 的 贡献 ”。 ( ) 三 角著名 商标 行政 保 护 协 作 三 泛殊
角( 九省 区 ) 、西部 ( 十四省区市 ) 中部 和
六省等 四个较大的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 协作 网络。
( )华 东 六 省 一 市 著 名 商标 保 护 协 一
作机 制
实务 以后 ,迅速为各地所仿效 ,到 目前 为 止,全国大陆范围内3 个省、自治区和直 1 辖市 已经全部 制定了有关著名商标认定与 保护 的法律文件 ,并已全部开展了著 名商 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而且 , 这一现象已漫 延到较大的市 、 自治州、 地区等地级行政单 位。 甚至连不少 区县 , 也先后 出台了本地著 名 ( 知名 ) 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法律文件。 随着各地著名( 名 ) 知 商标认定与保护 的立法 与行政 工作 的展开 ,问题相伴 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江西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正及个案认定的原则。
认定时应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著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第五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
第六条认委会人选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委员人数为单数。
认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核“江西省著名商标”申请。
认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认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著名商标的申请;(二)受理申请人对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异议的复核;(三)复审申请材料;(四)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
第八条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本辖区申请人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意见;(三)同意推荐的应当上报推荐材料;一并与申请材料送认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提交的材料第九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7号令1999年8月6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将本文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江苏省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五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八)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商标委托代理合同(5篇)
商标委托代理合同(5篇)商标委托代理合同(5篇)商标委托代理合同篇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申请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所专有的商标(注册号:)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并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出具有关手续(如盖章、签字等)。
二、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费共计¥元(大写:元整)。
(注:此费用不包括认定成功后向市工商局缴纳的公告费)三、乙方承担以下义务:(1)准备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报送甲方申请著名商标的申请材料。
(2)按照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和相关程序,逐级向上申报,做好代理工作。
(3)协调市局及市、区工商分局关系,确保甲方著名商标推荐评选申请事宜顺利进行。
(4)联系市、市工商局著名商标评选办公室人员到甲方单位进行检查、认定。
(5)经乙方努力,不属于乙方代理过错但甲方商标未能被评为“西安市著名商标”的,乙方在下一届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时继续为甲方代理;如属于乙方过错,乙方应向甲方全额退款。
乙方过错是指在履行本合同第三条1~4款过程中出现的根本性失误。
(6)在著名商标认定期间,乙方按照《西安市著名商标管理办法》为甲方提供商标法律顾问咨询服务,鼎力保证甲方著名商标优先保护权利的实现。
(7)协助市工商局著名商标评选办公室按照著名商标公告和宣传推广计划,做好著名商标宣传、推广工作。
四、甲方承担以下义务:(1)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著名商标认定材料、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证明、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广告投入证明等著名商标认定材料。
(2)甲方如遇产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情况。
(3)甲方需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在著名商标认定成功后工商局通知缴纳公告费时,应及时缴纳。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至西安市著名商标年度认定工作结束。
六、如对本合同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选择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处理。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中国知名品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企业品牌化道路,依据商务部等八部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知名品牌”,系指企业诚信,拥有自主品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自有品牌。
第三条“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及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负责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认证中心下设组委会。
组委会具体负责“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资格条件。
申请“中国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企业在中国国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具有完善的自主品牌;(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四)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食品安全认证;(六)企业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七)企业在中国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经注册商标,且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八条评分指标。
对符合第七条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评分:(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商品范围内)(15分)。
1、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4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2、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10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得5分;3、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申报商品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得3分;4、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依照《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7号令)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订本标准。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据本标准,开展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一、申请资格标准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
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1.申请人应是具有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且住所在本省境内。
2.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均须届满三年;转让的注册商标,受让方在转让公告后,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商标虽经转让但仍由原注册人使用的除外);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的,其连续使用时间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08标准认定)、江苏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可不受三年限制。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4.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5.有第三条“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6.申请人应具有与著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必须经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二、认定量化标准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量化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价方法,逐条累计得分。
同类商品(服务)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的申请人按近三年平均销售额(营业额)高低排序。
主要量化标准包括:经济指标36分,纳税情况15分,认知程度15分,市场信誉20分,商品质量5分,商标管理9分。
7.申请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良好。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营业额)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8•【字号】赣市府办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4〕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2月28日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下划移交的通知》(赣编办发〔2014〕40号)和《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14〕35号),将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二)增加和承接的职责。
1.增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管理职责。
2.承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放设区市工商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等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新兴市场主体监管,强化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和中介机构监管。
2.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提高协同监管执法能力,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对中国著名商标保护的质疑
1 法 目的 . 立
地 方政府是 把发展著 名商标作 为实施 商标战略 的重要 形式 , 希望通 过认定 和保护著名 商标达 到“ 促进本地 经济的 发展” 目的。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 1 的 像《 第 条就明确规定 , 为提 高上 海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 , “ 加强对著名商标 的保 护 , 推动上海企业 积极 创立在国内外市 场上有影 响的驰名商 标 , 促进上 海经济 的发展 , 特制定本 办 法 。 有些地方还把“ ” 著名商标 ” 作为 申报行政认定 “ 中国驰名 商标” 的前提条件 。比如上海规定从“ 著名商标 ” 中择优推荐
合 法地在一 般商标与 驰名商标 之间建立 一个著 名商标 的概 念, 并对其进行 特殊 保护。 3著名商标( . 知名商标 ) 的概念
各地的“ 著名商 标认定 和保 护条 例” 本上都把 著名商 基 标定义 为“ 相关公众广 为知晓并享 有较 高声誉” 的商标 , 了 除
“ 限定 是 在 本 省 范 围 内” 不 是 “ 中 国 ” , 乎 是 复 制 了驰 而 在 外 几
名商标 的概念 。 而且所有的地方规章都 规定 著名 商标必须是 “ 注册 商标 ” 有的省还附加了更多的条 件 , 。 比如“ 较高市场 占
总结 各 省 市 已 生效 的 “ 名 商 标 或 知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保 护 著
办法 ” 的具体 规定 ,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 ①《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 定与保护暂行 办法》 3条。 第 ②《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 定和保护条例》 2条。 第
政府都积极实施 了以品牌经 济推 动经济结构升级 、 升综 合 提 竞争力和城市知名度 的商标 战略 。目前 中国绝大部分省份都 颁布 了“ 著名商标认 定和保护办法” 每个城市几乎都有 自己 ,
著名商标法律保护路径
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路径著名商标是一个具有地域效力的法律概念,但这种商标的认定制度又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略显奇异的是,著名商标并不是《商标法》规定的名词,商标法仅规定了商标和驰名商标两种类型商标。
自2001年湖南省政府公布《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以来,湖南省的著名商标从无到有,著名商标在数量、质量上都明显呈上升趋势。
一、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情况(一)认定标准根据《保护办法》的规定,湖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1年);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
(二)认定情况从2001年5月至2011年9月,在湖南省的数万件商标中,先后有四百多件商标共2029次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以下选取部分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湖南省著名商标:芙蓉:湖南中烟工业公司步步高: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古汉: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骄杨:湖南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开口笑: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鬼:酒鬼股份有限公司火宫殿:长沙饮食集团长沙火宫殿有限公司中联: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旺仔: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三一:三一重工集团老杨明远:湖南省老杨明远眼镜有限公司东信:浏阳市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金杯:湖南湘能金杯电缆有限公司华菱钢管: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口味王:益阳市口味王槟榔有限责任公司小龙王:湘潭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陈克明:湖南省克明面业有限公司巴陵:巴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千金: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利: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柿竹园: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经阁:湖南经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二、著名商标保护的法律状况(一)著名商标享有的特别权利在法律层面,著名商标也是一般商标,所以享有一般商标的所有权利。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职能活动行政指导细则(精)【范本模板】
行政规劝
53
未建立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岗位质量规范及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3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单》口头提醒
54
销售者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行政约见书》约见
37
批发市场没有交通指示路标及交通疏导员,交通拥堵
市场管理规范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行政约见书》约见
38
市场开办单位未落实索证票、台账备案、场厂挂钩法等制度
市场管理规范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行政约见书》约见
(三)广告监督管理类
指导类型
序号
指导事项
指导依据
指导部门
指导方式
行政提醒
39
《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将到期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行政建议书》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20
宾馆、饭店、写字楼内存在无照或擅迁住所(地址)被行政处罚情形的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行政建议书》告知相关市场主体
21
有形市场内存在无照等其他行为被行政处罚情形的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行政建议书》告知相关市场主办单位
(二)市场监督管理类
指导类型
序号
指导事项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行政规劝书》书面规劝
26
举办单位未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14条: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工商机关依职权
《行政规劝书》书面规劝
27
展销会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关于《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12•【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8年12月20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蔡传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12月16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17日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工商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初步修改。
1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9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修改稿第七条第六项规定了申请著名商标的质量条件。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该项“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的“重大”的表述不太适合,只要出现商品质量事故,无论是否重大,都应不予其申请著名商标;否则容易导致人们对著名商标的不信任,建议斟酌。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本项的规定是对申请著名商标的商品提出的更为明确的质量要求。
因此,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该项修改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关于著名商标评审修改稿第十二条规定了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评审委员会由多少专家组成,以什么方式评审,建议予以明确。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具体的评审办法等内容属于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不宜在法规中作出细化规定,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为进一步构建我省中小企业培育体系,突出“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引领我省中小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走小而专、小而优、小而强发展路子,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信委2018年7月16日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关于“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发展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的任务要求,引导我省更多中小企业走小而专、小而优、小而强发展路子,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化小巨人企业是指成长性好、质量品牌优、创新能力强,持续专注行业细分领域,细分市场份额名列前茅的的企业。
第三条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信委组织认定管理。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省工信委对认定的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第二章申报认定条件第四条凡符合以下第1至第3项基本条件,同时达到第4至第6项条件中任意两项条件的均可申报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一)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范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2017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楼阳生2017年7月18日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著名商标受理、初审、推荐、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著名商标,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七条著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
每年三月底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明确当年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实际使用满三年,商标权属无争议;(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有健全的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率低;(四)申请人对该商标有较广泛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六)申请人已建立较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七)申请人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商标信誉和公司经营利益,确保商标注册、使用的合规性,促进商标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
公司及其出资单位的商标事务由其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公司及其出资单位自有商标的商业使用由其自行决策。
专业化公司特指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公司对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标包括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包括企业名称简称和字号等)、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和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地理标志等一切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
第二章商标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商标管理工作由公司法律部门牵头,公司品牌管理部门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其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为:(一)公司法律部门1.根据公司品牌发展战略的要求,夯实品牌法律基础,推动品牌法律化,以商标工作为抓手,执行品牌战略;2.与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建立联系与保持合作,适时反映公司商标工作的问题和需求;3.负责公司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异议、争议、许可、转让、出资、质押、诉讼等相关法律事项;4.参与涉及公司商标问题的有关合同的起草或审核,以及对外商标问题谈判;5.统筹管理涉及公司商标的维权打假工作;6.推动公司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和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7.负责公司商标档案管理;8.与商标相关的其它法律工作。
(二)公司品牌管理部门1.根据公司品牌发展战略的要求,从品牌运营角度推动公司商标管理工作的开展;2.制定公司商标的视觉识别系统;3.负责公司商标的许可使用工作;4.监控公司商标的市场表现,发现偏差及时纠正;5.评估公司商标作为品牌授权后,被授权单位的使用情况,提升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和消费者的忠诚度;6.与商标相关的其它品牌工作。
关于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的思考
中 图分 类 号 :D 9 2 3 . 4 3
收 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1 8
作者简介 :庄红蕾 ( , 9 6 6 一 ) ,女 , 江 苏 连 云 港 人 ,连 云 港 职 业技 术 学 院公 共 管 理 系副 教 授 ,研 究方 向 为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一
文件 确立 。 此外 , 全 国还有 很多 市级 政府 制定 了本地 著
( 二) 规定 了对 著名商 标 的多种 行政 保护 措施
地 方 立法 大多 规定 :工 商部 门主 动查 处侵 犯著 商标 的保护 范 围确定 到 相 同或者 近似 的产 品包 装装 潢 以及企 业名 称上 :著名 商标 在外 省市 被侵 权 的 .工 商部 门应 当及 时 与外省 市 工商 部 门沟通 , 为 著名 商标 的跨地 区保护 提供 帮助 。 著
金 等 主要 经 济指 标 在本地 同行 业 中居 领先地 位
2 . 认 定著 名商 标无 须个 案发 生 企 业 申请著 名 商
0 打 . J  ̄ t . - l i 强
搽 察 茸 争 鸣
商 认定和 护 办法》 第2 4 条规定 : “ 使 用杭 卅 I 市著 名 商标 的商 品 . 属 f知 名商 商行 政管 理部 门应 当依
于 吉林 省 著 名商 标 有效 期 为 3 年 的规定 。 实 际上 . 商标
的知名度 是 动态 的 、 可变 的。 有些 地方 对著 名 商标 的保
请 著名 商标 认定 的条件类 似 ,主要 是 :具 有 较高 知 名 度: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信 誉 ; 商 品近 3 年销 售 额 、 利润 、 税
护 已经 越 权 。 如《 湖 北 省 著名 商 标认 定 和促 进 条 例 》 第 2 5 条规定 : “ 使 用著 名 商标 的商 品为知 名 商 品 ,由县级 以上 工商 行政 管理 部 门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不 正 当竞争 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保 护 ” ; 《 杭 州市 著名
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7日起施行。
市长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进一步推进我市陶瓷产业全面、健康、有序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景德镇陶瓷是指主要利用产自景德镇及周边地域内的高岭土、瓷石、釉果和釉灰等为制瓷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上釉或不上釉的各类硅酸盐制品。
第三条要加强陶瓷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倡导创新文化、弘扬创新精神的社会氛围。
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冒用商标品牌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引导、鼓励陶瓷业主及时申请专利、地理标志产品标识;规范管理景德镇陶瓷商标;鼓励支持将陶瓷产品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完善景德镇陶瓷质量等级管理制度;陶瓷产品矿产资源的开采坚持保护和节约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德镇陶瓷制作传统技艺和名人作品。
第五条加强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进一步完善景德镇陶瓷行业管理机制;建立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联合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和加强陶瓷行业税收征管;探索建立陶瓷知识产权违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第二章保护机制第六条建立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是全市陶瓷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
法》的决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09
【实施日期】2018.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奇
2018年5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省政府决
定废止《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7年9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lar_1453665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
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南昌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第53号令,及省经贸委等四厅局联合下发的《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经贸技术发[2007]1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经贸委予以认定~旨在推动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遵循科技与市场发展规律~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组建的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技术进步和持续发展的主要依托。
第四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主要由本企业提供。
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技术开发经费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1第五条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从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其主要职能是:,一,与企业规划、信息、生产、营销、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
,二,负责企业重大、关键性技术、工艺、装备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负责企业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
,三,组织协调企业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互动~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同行企业稳定的合作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江西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认
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江西
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正及个案认定的原则。
认定时应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著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五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
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
第六条认委会人选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委员人数为单数。
认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核“江西省著名商标”申请。
认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认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著名商标的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对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异议的复核;
(三)复审申请材料;
(四)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
第八条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本辖区申请人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意见;
(三)同意推荐的应当上报推荐材料;一并与申请材料送认
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及自然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
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
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十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和《商标注册证》
等证件的有效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实现的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资料;
(六)与该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提供
有关材料,并由申请人负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的应当填写《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向所在地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
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认委会推荐;对不符合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不予推荐的,应将初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意见有异
议的,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复核。
认委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理由成立的,由认委会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认委会认为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上报材
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委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或商标
代理机构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六条认委会办公室对’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进行
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认委会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认委会根据已申请的材料,召开认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经
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投票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具备江西省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江西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认定保护工作收取公告费,任何单位不得乱收
第十九条江西省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延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
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江西省著名商标’:的字样。
第四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对在著名商标注册之前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具追溯力。
第二十一条未经著名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
第二十二条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标所指商品
及包装乙装潢、说明书和广告中使用“江西省著名商标”的字样。
第二十三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中国驰
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从著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四条著名商标注册人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的,著名商标受让人应向认委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
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著名商标申请人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
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著名商标认委会组成人员在推荐、认定著名商标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钓;
(三)著名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六条未经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伪称商标为江西省著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