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2010.5.5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今年节能减排重点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今年节能减排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政法明电[2010]0514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0.05.06【实施日期】2010.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今年节能减排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交政法明电[2010]0514号2010年5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5月5日下午,国务院召开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就当前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
为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今年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重点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政府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交通运输行业一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切实实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为兑现政府的庄严承诺做出应有的贡献。
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的实际行动。
要切实引导广大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上来,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目标责任,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
二、切实抓好全年12项节能减排重点工作2010年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已明确提出了。
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0〕2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9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措施,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十一五”节能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
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节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和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的节能目标任务,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2010年全市单位GDP(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22吨标准煤/万元,全面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下降18%的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完成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比上年下降6%以上的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节能办有关成员单位]二、落实目标责任,强化问责制认真执行《龙岩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要对年初下达的2010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进一步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逐级抓考核。
市政府节能办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2009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完成综合评价考核情况进行公布和通报。
今年底,要对“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考核。
要根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对完成好的县(市、区)、重点用能企业给予表彰、奖励;监察部门要抓紧制订节能减排监察问责办法,加大问责力度,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的通知
二、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 确保 2 1 年完成北方采暖 00 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 节能改造 5 0 0 0万平方米, “ 十一 五 ” 间完 成 1 期 . 平方 米 改造任 务 。各省 级住 5亿 房城 乡建 设主 管 部 门要 按 照 《 关于 推进 北方 采 暖地 区
既有 居住 建筑 供热 计量 及 节 能改造 工 作 的实施 意 见》
节 能专 项检 查 , 对各 地新 建 建筑 执行 节 能强 制性 标准 的情况 进 行监 督 检 查 , 执行 比例 低 于 9 %的 , 报 凡 5 通
批评 并追 究责 任 。
节 能重要 意 义 、 重点 工作 、 型经 验 等 , 力 营造 良好 典 努 的舆 论氛 围 。 各省 级住 房城 乡建 设主 管部 门要及 时对 本地 区推 进 建筑 节 能工 作 的情 况 和 典型 经验 、 法 以 做 信 息 专报 形式上 报 我部建筑 节能 与科 技司 。
人 。 年第 四季度 住房 和城 乡建 设 部将组 织 开展对 省 今 级住 房 城 乡 建 设部 门建 筑 节 能任 务 完成 情 况 进 行评 价考 核 , 未完成 目标 的地 区要 追究 责任 。各省 级住 对 房城 乡建设主 管部 门要在 5月底 前 , 将本 地 区 2 1 0 0年 建筑 节能 实施 方案报 我 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部
建 科 [0 07 2 113号
各省 、 自治 区住房 和 城 乡建 设 厅 , 直辖 市 建委 r 设交 建 通 委)新 疆生产 建 设兵 团建设局 : , 为贯彻落实 《 国务 院关于进 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 实珊 ‘ 十一 五 ’ 能减 排 目标 的通 知》 国发 [0 01 ’ 节 ( 2 112号) 和 国务 院节能 减排 工作 电视 电话会 议精 神 , 进一 步 加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2010]58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9.21【实施日期】2010.09.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的通知(皖政办〔2010〕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同时,各地减排工作中也存在少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缓慢、部分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管理不规范、使用燃煤硫分过高等问题。
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狠抓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实施(一)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
安庆、池州、宣城、铜陵等市尚未按期投运的污水处理厂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尽早实现投运。
合肥、滁州、马鞍山、芜湖、黄山等市计划年内投运的污水处理厂项目,要抓紧建设和调试,确保按期投运。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
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实施管网雨污分流改造,进一步提高进水浓度和进水量,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减排效益。
亳州、阜阳、铜陵、滁州等市要加大对今年新投运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切实发挥新运行污水处理厂的计划减排作用。
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强 用 能 管 理 。 推 行 居 民 用 电 阶 梯 价 格 。 压 缩 高 耗 能 、高 排 放 企 业 用 电 。 取 消 一 些 地 方 对 高 耗 能 企 业
实 行 的 电 价 优 惠 政 策 , 严 格 执 行
作 出 的 庄 严 承 诺 , 今 年 是 决 战 之 年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必 须 进 一 步 增 强 紧 迫 感 、责 任 感 ,采 取 强 有 力 、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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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 实现 ‘ 十
为 进 一 步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 确 保 实 现 “ 一 五 ” 节 能 减 排 目标 , 十
国务 院 于 2 1 0 0年 5月 4 日发 出 关
吨 、 平 板 玻 璃 6 0万 重 箱 、 造 纸 5 0 3
目倾 斜 。要 深 化 能 源 价 格 改革 ,加
全 国 单 位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能 耗 累 计
下 降 1 3 % , 但 与 “ 一 五 ” 降 4. 8 十
低 2 0% 左 右 的 目标 仍 有 较 大 差 距 ,特 别 是 去 年 三 季 度 以 来 ,高 耗
能 、 高排 放 行 业 快 速 增 长 ,一 些 淘 汰 的 落 后 产 能 死 灰 复 燃 , 能 耗 强 度 下降趋势减缓 甚至 由降转升 , 节 能减 排 形 势 十分 严 峻 。 通 知 强调 ,实 现 “ 一 五 ” 十
效 快 的 措 施 ,确 保 目标 的 实 现 。要 加 大 淘 汰 落后 产 能 力 度 ,2 l 0 0年 关 停 小 火 电机 组 1 0 0 0万 千 瓦 ,淘 汰 落 后 炼铁 产 能 2 0 5 0万 吨 、炼 钢 6 0万 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9•【字号】鲁政发明电[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鲁政发明电〔2010〕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减排电视会议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精神,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十一五”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各项节能决策部署,围绕“十一五”万元GDP能耗降低22%的目标,不断强化政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省万元GDP能耗累计降低18.5%,完成进度的82.4%,为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自去年四季度以来,高耗能产品市场需求旺盛,耗能量显著增加,部分地方和企业出现单位能耗上升,节能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节能降耗作为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痛下决心,狠下功夫,全力以赴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强化措施,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一)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步伐。
着力抓好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利用高新技术,加快改造提升企业装备水平,加大产品深加工力度,电解铝、电解铜、钢铁、玻璃等要延伸产业链条,煤化工、盐化工、石油化工等要向高端深加工发展,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单位产值能耗。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6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责任考核,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4.38%,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9.6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3.14%。
但要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政府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
当前,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快速增长,一些被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能源需求大幅增加,能耗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速度放缓甚至由降转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趋势明显减缓。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45%,节能提高能效的贡献率要达到85%以上,这也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下更大决心,花更大气力,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组织开展对省级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
及时发布2009年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以及2010年上半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皖政[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皖政〔2010〕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措施,实施节能决战攻坚,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一五”以来,全省节能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6.13%,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75个百分点。
但是,要实现“十一五”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目标,任务相当艰巨,形势十分严峻。
客观上,第二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相对较高,第三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相对较低,而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能源消费总量仍将呈刚性增长。
近年来第二产业特别是工业发展很快,其增加值在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由2005年的41.98%上升到2009年的48.77%,其中工业由2005年的34.34%上升到2009年的40.43%。
与此同时,我省第三产业发展又比较滞后,其增加值在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已由2005年的39.96%下降到2009年的36.35%。
为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省政府决定2010年全省节能目标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5%以上。
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政府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打好节能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云政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0]9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节能减排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具体行动。
4年来,经过全省各地、各部门的艰苦努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持续下降,二氧化硫削减任务提前完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稳步提高,为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我省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发展正处于对资源特别是能源需求快速增长的时期、节能减排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节能监管能力和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全省节能减排工作还面临一些严峻挑战,存在不少突出困难和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制定实施方案2010年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的目标是: 2010年较2009年,确保单位GDP能耗下降 3.67%,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0.77%,二氧化硫排放量保持2009年水平无大幅增加。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要抓紧制定本地、本部门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6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鄂政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0〕3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十一五”以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建设“两型”社会的突破口,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十一五”前四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8.46%,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6.54%,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0.21%。
但是,我省缺煤、少油、乏气,能源对外依存度高,偏重型的工业结构尚未根本转变,依靠第三产业增长带动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的能力还显不足。
特别是今年一季度以来,随着我省经济增长步伐加快,能源消费需求快速增长,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不降反升。
因此,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以更大的决心,下更大的气力,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十一五”目标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一)节能目标。
201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由2009年的1.232吨标准煤下降到1.182吨标准煤,比2009年下降4%。
(二)减排目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豫政[2010]57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6.18【实施日期】2010.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豫政〔2010〕5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2006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加大投入,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加强联动,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十一五”前四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7.03%,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83.7%;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3.16%和16.59%,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必须清醒看到,我省产业结构中能源原材料行业比重大,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以上,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居全国第5位和第2位,要实现“十一五”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左右的目标,201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需要下降3.6%;实现省定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0.8%和1.2%的目标,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特别是随着全省经济逐步回升,一些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速较快。
今年第一季度,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全社会能源消费量同比增长17.3%,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上升1.61%,化学需氧量净增加0.11万吨,给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带来了新的压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建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节能【发文字号】建科[2010]73号【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0.05.14【实施日期】2010.05.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的通知(建科[2010]7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建筑节能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确保到2010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重点抓好《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实施。
切实把住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关键环节,凡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竣工验收,不得销售,不得投入使用。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今年9月底前要组织两次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专项检查,重点要对小城市、县城和建制镇新建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依法严肃查处,限期整改。
今年四季度我部将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各地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执行比例低于95%的,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渝府发[2010]7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19【实施日期】2010.07.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渝府发〔2010〕7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顺利实现,现就做好节能减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中央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刚性指标,不容改变。
近年来,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十一五”前四年,我市单位GDP 能耗累计下降了17.1%,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了10.86%,达到时间目标进度要求。
但是,我市的节能减排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随着全市经济迅速复苏,部分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行业较快发展,能源需求大幅度增加,能源消耗强度下降趋势减缓,总量减排形势严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定信心,采取强有力措施,落实目标责任,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努力完成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强化目标责任,加大问责力度根据《重庆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2009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分解,市政府督查室和市节能办要组织开展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5.14•【文号】国管办[2010]213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国管办〔201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节能指标,落实工作责任2010年,全国公共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油指标要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总体目标要求,将节能指标迅速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
各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现本级公共机构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详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节能指标及分解方案、相关责任人、重点工作、保障措施等,并于5月底前报送国管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报送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要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节能目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公共机构节能的领导是实现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节能指标的分解落实,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各公共机构是落实节能减排指标的主体,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实现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降低能耗(一)切实做好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重点抓好空调、采暖、照明、电开水器、冷库、信息机房等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毕署通[2010]22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正文:----------------------------------------------------------------------------------------------------------------------------------------------------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毕署通〔2010〕22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黔府发〔2010〕6号)精神,确保完成全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根据初步核算,“十一五”前四年我区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15.7%,化学需氧量累计上升6.25%,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累计下降8.7%,离“十一五”要完成的目标任务还有较大差距,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为确保完成任务,地委、行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汇报,深入分析研判形势, 2010年6月30日,行署召开了全区经济运行分析暨节能减排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全区节能减排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迅速将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地的安排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节能减排作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来抓,下大决心,花大力气,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为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总目标的完成,全区今年要完成单位GDP耗能在2009年的基础上下降4.71%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耗能必须下降9.82%以上,化学需氧量必须削减15.81%以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Hong Kong Economic & Trade Officein Guangdong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2010年5月7日 (总第511期)一、 经贸快讯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务院于5月4日发布上述《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a)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b) 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c) 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d) 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
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e) 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f) 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g) 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等。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1. /zwgk/2010-05/05/content_1599897.htm《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2. /ldhd/2010-05/05/content_1599918.htm温家宝:落实责任 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2.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于4月16日发布上述《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涵盖八类产品,包括:水及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境监测仪器;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以及环保材料与药剂。
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文件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普政发[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文件的通知(普政发〔2010〕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0〕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节能减排责任落实。
各县(区)要对照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认真总结成绩和经验,查找差距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10年度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严格控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用地预审、安评、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等工作,一律不得审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项目。
同时要加强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严肃查处“未批先建”和擅自改扩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三、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认真抓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2010年省下达我市的淘汰水泥孰料生产线4条、产能35万吨及铁合金3600KVA目标如期实现。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部门要依法停止供电。
对未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将实行项目“区域限批”,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
四、认真抓好节能减排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灯。
关于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贡献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0]11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贡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当前节能减排形势严峻,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任务相当艰巨。
为此,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
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要发挥试点示范作用,率先完成《通知》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贡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
循环经济强调从源头上降低能源资源的消耗强度,并对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节能减排效果十分明显,例如利用含铜废料生产再生铜比用铜矿石生产原生铜可以节能80%-85%,减排80%以上。
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要切实贯彻《循环经济促进法》确定的“减量化”优先原则,实现生产过程的“减物质化”;坚持“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遵循物质流循环的要求,构建循环型产业链,实现资源再生利用。
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省、市(区)要率先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鼓励超额完成;有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园区也要超额完成;没有责任目标的,也要开展自身节能减排指标与国内乃至国际上同行业的对比分析,查找不足,采取措施,为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三、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抓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加快实施一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大项目。
四、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跟踪、指导和检查。
同时要加强对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管理,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确保其在本地区发挥节能减排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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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6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责任考核,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4.38%,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9.6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3.14%。
但要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政府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
当前,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快速增长,一些被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能源需求大幅增加,能耗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速度放缓甚至由降转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趋势明显减缓。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45%,节能提高能效的贡献率要达到85%以上,这也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下更大决心,花更大气力,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组织开展对省级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
及时发布2009年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以及2010年上半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
各地区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进行责任追究。
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各地区“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确定要以2005年为基数。
各省级政府要在5月底前,将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国务院。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2010年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电解铝33万吨、平板玻璃600万重箱、造纸53万吨。
各省级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区今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将任务分解到市、县和有关企业,并于5月20日前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要在5月底前下达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落后产能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四、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
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五、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33亿元、中央财政资金500亿元,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形成年节能能力8000万吨标准煤,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500万吨、垃圾日处理能力6万吨。
各地区要将节能减排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尽早下达资金,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
有关部门要在6月中旬前出台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支持。
六、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要加强对各地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
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具体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于今年6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七、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
突出抓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公告考核结果,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用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确保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年节能能力。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
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本地区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
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都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
八、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
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完成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1.5亿平方米的改造任务。
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
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
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快铁路电气化建设和运输装备改造升级,优化民航航路航线。
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
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
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
抓好“三河三湖”、松花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
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
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支持军队加快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九、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
发布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加大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5月底前有关部门要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推广节能灯1.5亿只以上,东中部地区和有条件的西部地区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发布第七批能效标识产品目录。
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
十、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深化能源价格改革,调整天然气价格,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落实煤层气、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出台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和价格政策。
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各地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大幅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
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
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适时推进资源税改革。
尽快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指导意见。
深化生态补偿试点,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十一、加快完善法规标准。
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抓紧完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审查修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节约用水条例、生态补偿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
研究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完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能耗标准等。
十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在今年第三季度,国务院组成工作组,对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
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十三、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
组织开展好201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活动。
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军营等开展广泛深入的“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
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地区落实本通知要求采取的行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十四、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