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教育考试考场纪律与违纪处理办法(发)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部令第33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一)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参加国家级考试、省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等还需带准考证),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学生进入考场后需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参加校内考试时,因故证件不全者,必须在考试前办理好有学生本人照片及辅导员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的证明方能参加考试。
(二)学生应按规定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
校内考试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期末及总评成绩,下同)记为“缺考”。
(三)校内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
未交卷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四)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由考试工作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如需借用,必须经过考试工作人员同意。
(五)考场内要保持安静,考试开始后考生之间禁止交谈。
如有试卷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向考试工作人员询问,不得询问他人。
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题意。
(六)考生禁止在考场内睡觉,经考试工作人员劝阻无效者,令其离开考场。
(七)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文章来源初中教师网w 91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学校的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风建设,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务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考查、测验、毕业设计等。
二、考试纪律第二条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迟到考生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并不得干扰其他考生(听力考试过程中,迟到的考生不得入场,待听力结束后再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以缺考论;考试进行1小时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有其他规定的考试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带学生证和一卡通,并按规定将有效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未带证件者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证件丢失者必须持有班主任开具带照片的证明。
第四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横向隔列对齐就座,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
自然班要按学号顺序就座,教学班要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
第五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不得多领、多答试卷。
第六条除必要的文具、普通功能的计算器、开卷考试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外,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已带入的必须放在远离考生座位的地方或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电子设备须处于电源关闭状态)。
第七条考生座位及周边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图文资料(包括非考生本人的),无法清除的信息必须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八条未经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前及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答题。
第九条答题前,考生必须先在试卷指定处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不得涂改;并不得在答题纸上非答题区域答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或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第十条考生只准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答题(明确规定使用其它笔种答题的考试除外)。
考场纪律及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
考场纪律及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1考场纪律参加笔试/实操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考场纪律,并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1)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明文件等规定证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实操。
2)应按规定向监考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的座位号/工位号入座。
将相关证件放在指定位置以便核验。
3)进入考场除考试用蓝、黑签字笔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电脑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进入考场。
严禁随身夹带文字材料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4)应使用蓝、黑签字笔作答,不得使用红色等其他颜色笔或铅笔答题。
应将答案书写在试卷指定位置,不准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5)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
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草稿纸。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6)考试结束前要离开考场的考生须先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再举手提出离场,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才准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后不得再次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喧哗。
2违规认定与处理参加笔试/实操人员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1)未在规定的座位/工位参加考试。
2)在考试/实操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3)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工位。
5)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电大考场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考场纪律(一)考前十五分钟,考生凭《学生证》、《准考证或考试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对号入座,将本人《学生证》、《准考证或考试通知书》和《身份证》放在课桌上角,以便核验。
凡坐错考室、座位或未报考参加考试的考生,试卷一律作为废卷。
(二)考生入场只准带必要的文具,应将随身携带的书籍资料、草稿纸等自动放在考室外指定位置(开卷考除外)。
不准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BP机、移动电话)和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考生参加考试须着便装,禁止携带枪支武器和危险品进入考室。
(三)考生入座领到试卷后,必须先在试卷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学号(准考证号)、所属分校工作站及座位号等。
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或在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学号(准考证号)的试卷一律作为废卷。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听力考试一旦开始,考生即停止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准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
考生同时应考二门以上课程,遇考试时间冲突,需在下一场留考的,必须服从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得与本场其他考生或场外人员接触。
(五)考生答卷只许用黑、蓝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要求的除外)。
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作答,不按规定要求作答的试卷一律作为废卷。
(六)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及错印等情况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请求换卷;试题字迹不清楚时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问题,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或换卷;不准吸烟。
对于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纪考生处罚规定》处理。
(八)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请仔细阅读,并在阅读完毕后点击同意或不同意按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规定为规范对我校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教电[2003]5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考场规则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
第一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学生进入考场时,除必要文具外不得携带书包、书第二条本、电子词典等物品。
考试过程中,不得借用计算器和其它文具。
学生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第三条学生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不得随意交谈,大第四条声喧哗。
学生必须携带考试证参加考试,并将其放在课桌第五条左或右上角,以备检查。
无考试证不准参加考试(注:考试证丢失,在考前持学生所在院系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准考证明,1 证明只限当次有效)。
考前学生认真清理座位周围的字迹及字条等,如第六条清理不掉,立即报告监考教师。
试卷和草纸由学校统一印发,不准使用个人自备第七条纸张。
不准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
学生在领取试卷后,立即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第八条等信息。
如要离开考场,必须在开考30分钟后才可离开。
离开时必须交回试卷和草纸,经监考教师验证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试时除试卷印刷、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外,学第九条生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其它问题。
学生应将答过的试卷、草纸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第十条置。
学生在考试中途交卷时,应将试卷和草纸翻放第十一条桌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学生立即停止答题,将第十二条试卷和草纸翻放桌上,并迅速离开考场。
学生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不第十三条准喧哗。
第二章考试违纪的认定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第十五条放在指定地点。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第十六条擅自使用自带草纸。
第十七条在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或以手势、动作或表第十八条情示意互相传递信息者。
考场规则及违纪处理办法
考场规则一、应考人员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
应考人员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对。
如考生坐错考场和座位责任自负。
二、应考人员除携带钢笔、签字笔、橡皮等文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报刊、纸张、提包、手机、寻呼机等物品入座。
如有携带,应当统一放置在指定地点,否则按严重违纪论处。
开考后一律不得互相借用文具。
三、应考人员接到试卷后,应当先检查页码,确认无误后,再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码,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作任何标志,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开考哨响后方可答题,应考人员迟到不得入场,考试采用全程封闭管理,考生不得提前离场。
五、应考人员答题,须按规定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清楚、工整。
用其他颜色的笔书写的答卷按零分处理,未在规定位置书写的答案无效。
六、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试题字迹不清楚或试卷分发错误,可举手询问。
七、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
考场内禁止吸烟,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
应考人员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接受考场工作人员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场工作人员。
八、应考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中途需要离开考场的,应当经监考人员允许并由考场工作人员专人陪同往返。
除本考场监考及巡视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九、考试结束哨响后,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并允许后,方可离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违纪处理规定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笔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
(一)在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的;(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六)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件者;(七)请他人替考的;(八)未按规定,携带笔试禁用的电子设备或通信工具至座位的;(九)故意损毁试卷或擅自将试卷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十)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雷同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十一)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十二)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十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于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
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一、应考人员考场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一)、考场纪律1、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正式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核对。
应考人员不得坐错考场或座位。
2、应考人员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时间为2个半小时以内的考试,中途不得退场;超过2个半小时的考试,退场时间由考试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另行规定。
3、应考人员只准带正式身份证、准考证、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及规定物品,不得携带传呼机(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和书籍(另有规定者除外)、笔记本、纸张、报刊、涂改液等物品进入考场。
带上述东西的应考人员,必须将其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点统一保管,考试后领回。
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互相借用文具或其他工具。
4、开考后,应考人员首先应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涂)所在地区(省、地、市)、单位、姓名、准考证号等,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不得随意涂改姓名、准考证号。
如姓名、准考证号写错确需涂改的,报请监考人员核准签名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注明,否则,试卷按零分处理。
5、应考人员坐错考场或座号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6、应考人员一律用蓝、黑色字迹钢笔或圆珠笔一种工具答题,中途不得更换,更不得使用其他颜色的笔,否则试卷作废(需用铅笔画、涂的除外)。
答案写在草稿纸上成绩无效。
7、考试时间不超过150分钟的,应考人员原则上不得申请上厕所。
超过150分钟的考试或特殊情况,必须申请上厕所的人员,应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监督。
8、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许说话、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或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场内禁止吸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至警戒线以外。
9、应考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接受监考、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监考、巡视和场外考试工作人员。
10、考试结束铃响,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一)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一)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关于学校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doc
关于学校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第一条学生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以备查对。
学生证丢失者,可由院办理带有学生照片的证明,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第二条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第三条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第四条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第五条带入考场的非考试用品必须集中放在讲台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其他与考试有关的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
第六条学生答卷时原则上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第七条学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第八条考试期间不得讲话,不得上厕所,如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由主、监考教师决定。
第九条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收卷。
交卷、收卷过程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第十条违反上述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行为均为作弊,其他为违纪。
第十一条学生如有违纪或作弊现象,应服从主、监考教师的处理,并在《考场违纪登记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主监考教师当场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学生所在院,听候处理。
第十二条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者,应当场填写《学生违纪登记表》。
主、监考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将违纪或作弊的情况报告给学生所在院和教务处,并将《学生违纪登记表》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对考试违纪的处理规定如下:(一)考试违纪但无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纪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作弊情节恶劣,如找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视情节和态度,给予停止学籍自费试读一年处分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或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迟到未准进入考场或违纪被清出考场以及作弊的学生,本门课成绩均以“0”分记载,并按规定重修或补考。
考场纪律要求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考场纪律要求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测验、测试等。
一、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置课桌左上角待查。
要听从监考人员指挥。
第二条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
除文具、计算器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由监考人员宣布)。
第三条不准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信设备;不准携带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通信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的按作弊处理(无论使用与否)第四条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填写姓名、学号。
不得多拿试卷,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第五条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迟到半小时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不可交卷离场。
第六条试卷分发后,除短缺、字迹不清等学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第七条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喧哗。
第八条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学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送交监考人员,并立即退出考场。
考试时间到点,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收卷点清,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二)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三)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高声喧哗者;(四)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特制定如下考场纪律。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二)应考时必须携带学生卡。
无学生卡者,需到注册中心补办。
如未能及时补办,必须同时携带所在院(系)办理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三)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四)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五)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六)带入考场的用品(包括已关闭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必须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除外)。
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物品,必须向主、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论处。
(七)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有特殊情况者需经主、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八)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九)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听从处理。
(十)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
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第二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一)违纪行为:1.考试前提前占座或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2.不带考试证件,且无院(系)证明及身份证;3.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旁、桌内;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5.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6.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8.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9.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10.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为有效推进依法治校,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准确认定与处理考试违规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北京邮电大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成人)高等函授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
二、在考试违规处理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三、违规行为的认定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考试过程中手机或电子设备处于开机状态的;(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3)强迫他人将试卷、答案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7)考试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其他作弊行为。
3.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或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XX开放大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
XX开放大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条根据违纪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纪。
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1.不带应带证件,强行参加考试的;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3.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外)书写姓名、学号、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4.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的(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5.考试开始前答题、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或考试结束后妨碍监考人员收取试卷的;6.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如漏写姓名、学号、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等。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纪。
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3次违纪者,由考生所在考点上报XX开放大学教务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2.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3.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随意走动、擅自进出考场的;5.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的;6.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生争吵的;7.在考场或者考场所在教学楼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8.通讯工具未关闭,经提醒仍不关闭,影响他人考试的;9.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作弊。
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该门课程停考一次,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凡重复出现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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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考试考场纪律
一、考试开始前15分钟,考生凭“考试通知单”、“学生证”和“身份证”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考试通知单”和“两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
证件未带或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卷。
二、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各种通讯工具。
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入场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其它物品(如: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等)。
已携带入场的应按要求指定位置存放。
三、参加非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可携带该考试科目规定允许的相关资料。
四、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考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续考。
五、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有无缺损、错印等情况,若发现试卷差错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
六、考生答卷前,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指定内容(如姓名、学号等)。
凡漏写姓名、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以及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学生证号、姓名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按零分处理。
七、考生答卷时只允许用黑、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用其它颜色笔或两种笔答题者,试卷一律作零分处理。
八、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准询问其他考生。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不准吸烟;严禁夹带;严禁换卷、替考,以及其他违纪、舞弊行为。
十、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若遇特殊情况,须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
十一、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离考场。
严禁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二、留考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得与其他考生或场外人员接触。
十三、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
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遵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央电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三、试卷凡漏写姓名、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四、未用黑色或蓝色笔答卷(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
五、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
六、开考后,规定的离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或强行调换座位;
八、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
九、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十、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
十一、通讯工具未关闭;
十二、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
十三、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行为。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课程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该科目停考一次;本科考生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一、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
五、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八、交卷后用各种方法向正在答卷的考生暗示答案;
九、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十、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十一、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考生当次报考各门课程成绩,本课程停考一次,本科考生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二、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由各分校、教学点报南京电大批准开除学籍。
一、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严重违纪或舞弊;
二、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两次(含两次)以上;
三、考前采用各种手段(如窃取、内外勾结、重金收买等)获得考试试题及答案;
四、不服从考务管理,威胁、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五、不服从考务管理,在考场内外哄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二、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
三、在未经批准的私设考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考生因作弊或违纪行为获得成绩或已经取得证书的,经查实后,成绩和学籍记录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
第七条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