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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2023年公务员考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23年公务员考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23年公务员考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近日,2023年度的公务员省考考试已经开始报名了,请各位考生抓紧时间进行考试报名,并抓紧时间进行考试备考。

为了让各位考生意识到考试的严肃性,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公务员考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可供参考。

2023年公务员考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2016年9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修订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 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员录用中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第五条报考者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0-10-14 14:00:49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招录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招录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招录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一、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科试卷按零分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规定位置存放的;2、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4、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号上参加考试的;5、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应考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人事考试资格。

1、证件不全、且不听劝阻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2、交头接耳,打暗号、手势,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3、传递交换试卷,偷看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4、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5、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三、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当年人事考试资格外,在考区范围内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准参加我区的人事考试。

1、伪造证件、证明等材料取得考试资格的;2、请人替考或代人考试的;3、偷换试卷的;4、利用移动电话、电子设备等通讯工具作弊的;5、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三年不准参加我区人事考试。

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考场规则一、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缺一不可)进入所在考场参加考试。

考前15分钟由监考人员验证后入场,对号入座。

然后将两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检查、核对。

二、应考人员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考生上厕所,确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上厕所的,监考人员要及时向巡视或主考副主考汇报,经批准后由同性巡视或流动监考人员带着去厕所并负责送回考场。

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

三、应考人员只准带钢笔、圆珠笔、2B铅笔、塑料橡皮,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小抄、手机、计算器、电子记事本和其它不许带入的物品进入考场。

开考后,不得相互借用任何物品。

四、开考铃响后开始答题,应考人员必须在开考后5分钟内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涂姓名和准考证号码,不准在试卷上作其他任何标记。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最新版)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最新版)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10月9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word文档良心出品)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word文档良心出品)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10月9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规章制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规章制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规章制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 政策吹风 I法眼 一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5号 )
为加 强事 业单位 公开招 聘工作 管 理 ,规 范公 开招聘 违纪 违规 行为 的认 定与处理 ,保证招聘 工作 公开、公平、 公正 ,根据 《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条例 》 等 有关规 定 ,制 定本规 定。应 聘人 员 在 报 名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之 ~ 的 ,取 消其本 次 应聘 资格 :伪 造 、 涂 改证件 、证 明等报 名材料 ,或者 以 其 他不 正 当手 段获 取应聘 资格 的 ;提 供 的涉及 报考 资格 的 申请材 料或 者信 息 不实 ,且影 响报 名审核 结果 的 ;其 他 应 当取 消其 本次应 聘资格 的违 纪违 规 行 为 。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 障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 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 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17)1O1号 )
各地 要进一 步健全 人 力资源市 场
(人社部发 [2017]81号)
招 聘信 息管理 制度 ,不 断完 善招聘 信 四JI
息 服务 ,规 范招 聘行 为。要 建立定 期
<掩i欠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 公安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险
基金专项 行动 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 [2018]17号 )
为 认真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 大精 神 , 确 保 社 会 保 险事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在 201 7年严厉打 击骗取套取 医疗保险基 金欺诈 行为 取得 初步成 效的基 础上 , 拟安 排 201 8年至 2020年持 续开 展为 期 3年 的打击欺 诈骗 取医疗 保险 基金 专 项行动。 以医疗保 险领 域和社 会保 险服 务机构 为重 点 ,着 力健 全源 头预 防 、动态监 管、失信 惩戒相 结合 的监 督和 惩防体 系 ,建 立服 务机构 自律 、 政府 依法监 管、社 会协 同监督 、司法 联 动 惩 处 的 工 作 体 系 。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模版(三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模版(三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模版一、背景说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是评估和选拔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途径,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是保证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和评价工作有效进行的基础。

然而,一些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平性和信誉度。

为了规范和维护考试秩序,保障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便针对不同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二、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1. 舞弊行为处理规定(1) 如果考生被发现在考试中使用通信工具传递考试内容或与外界交流,一律视为舞弊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被禁止参加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同类型考试。

(2) 对于使用作弊器材的考生,不仅取消其考试资格,还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于组织作弊行为的考生,不仅取消其考试资格,还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2.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1) 对于考试中迟到的考生,根据迟到的时间长短,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扣分处理。

(2) 如果考生在考试中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抄袭、抄袭他人答案、雷同答案等行为,将扣除其相应试卷的分数,并进行警告处理。

(3) 对于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发出噪音、互相交流等行为,将进行警告处理,并在考试成绩中扣除相应分数。

(4) 如果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禁止使用的资料或工具,将根据违规程度进行相应分数扣除,并进行警告处理。

三、处理程序及权责分明1.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发现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后,立即将违规情况记录在监考记录表,并报告给考试组织者,确保违规行为被及时掌握。

2. 违纪违规行为调查考试组织者将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并采集相关证据以备处理时使用。

3.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考试评审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不同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考生。

处理决定应尽量细化,明确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申诉途径等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模版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模版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模版一、背景说明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是评估和选拔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途径,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是保证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和评价工作有效进行的基础。

然而,一些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平性和信誉度。

为了规范和维护考试秩序,保障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便针对不同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二、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1. 舞弊行为处理规定(1) 如果考生被发现在考试中使用通信工具传递考试内容或与外界交流,一律视为舞弊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被禁止参加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同类型考试。

(2) 对于使用作弊器材的考生,不仅取消其考试资格,还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于组织作弊行为的考生,不仅取消其考试资格,还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2.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1) 对于考试中迟到的考生,根据迟到的时间长短,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扣分处理。

(2) 如果考生在考试中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抄袭、抄袭他人答案、雷同答案等行为,将扣除其相应试卷的分数,并进行警告处理。

(3) 对于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发出噪音、互相交流等行为,将进行警告处理,并在考试成绩中扣除相应分数。

(4) 如果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禁止使用的资料或工具,将根据违规程度进行相应分数扣除,并进行警告处理。

三、处理程序及权责分明1.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发现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后,立即将违规情况记录在监考记录表,并报告给考试组织者,确保违规行为被及时掌握。

2. 违纪违规行为调查考试组织者将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并采集相关证据以备处理时使用。

3.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考试评审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不同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考生。

处理决定应尽量细化,明确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申诉途径等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三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三篇)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范文一、背景介绍现代社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日益增加,为了选拔优秀的人才,各类考试成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些考生由于个人利益的驱使或其他原因,存在一些违纪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到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因此,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专门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处理原则1. 依法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处理程序的合法合规。

2. 公正公平:处理违纪违规行为时,应秉公办事,不偏不倚,不带个人情感、私人恩怨等进行处理,保护考试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3.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既要有严肃的惩罚,也要有良好的教育引导,促使考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遵守考试规则。

4. 稳定可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稳定可行,不能轻易改变和变相宽松,以免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三、具体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弄虚作假违规行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代考、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方式。

处理措施:(1)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2)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该考生参加同类考试;(3)在考试成绩单、相关证书上标注“作弊行为”。

2. 伪造证件违规行为:考生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参加考试。

处理措施:(1)取消该次考试成绩;(2)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该考生参加同类考试;(3)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3. 串通作弊违规行为:考生之间或与他人串通作弊,通过传递作弊器材、传递答案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处理措施:(1)取消所有串通作弊考生的考试成绩;(2)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所有串通作弊考生参加同类考试;(3)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4. 盗用他人考号违规行为:考生盗用他人的考号或以其他欺诈手段参加考试。

处理措施:(1)取消该次考试成绩;(2)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该考生参加同类考试;(3)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附件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年10月9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面试考生违纪处理办法

面试考生违纪处理办法

面试考生违纪处理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面试资格或面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仪器设备、文具等进入面试考场;
2.面试封闭管理期间未按规定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无论是否使用);
3.着行业制服或明显标饰服装进入面试主考场;
4.擅离候考室;
5.面试时讲出自己的姓名及有可能影响面试结果公平公正的其他信息;
6.违反保密、回避规定;
7.不服从面试工作人员指挥的;
8.替考的;
9.将题签、草纸带出考场的;
10.在候考室或考场内吸烟、交谈、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警告一次,仍不改正的;
11.威胁考官及考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12.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13.其他影响面试工作公正性或面试正常开展的言行。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范(试行)》(粤人社发〔2013〕21号),作出如下规定:
一、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考试资格,该科目按零分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2.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提供给他人抄袭的。

3.夹带书籍、资料、传递纸条。

4.携带手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进场,不按规定放在指定地方、带至座位上的。

5.不在准考证上安排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又不接受监考员劝告的。

6.在考场内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行为的。

二、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试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1.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的。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3.非法获取、知悉考试试题的。

三、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打骂工作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应试人员,除取消考试资格外,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人事考试 违规违纪

人事考试 违规违纪

人事考试违规违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事考试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人事考试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三条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取消考试成绩、禁止参加考试一定期限等。

第六条对考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考生。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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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应聘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招聘主管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聘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聘主管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给予其5年内不得应聘xx县事业单位的处理:
1、应聘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毕业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
2、抄袭、协助抄袭的;
3、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4、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5、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应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聘主管机关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终身不允许参加应聘xx县事业单位考试:
1、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应聘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聘主管机关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5年内不得应聘xx县事业单位的处理。

五、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聘主管机关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

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招聘主管机关给予其5年内不得应聘xx县事业单位的处理。

六、在试用期间查明应聘者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主管机关取消聘用并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七、应聘者在聘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守则
一、考生务于考前50分钟到达考点,在考点大门口接受金属电子探测仪检查,(门口武警和工作人员考前60分钟开始检测)。

进入考点后在考场所在大楼前列队,经核验证件进入考场。

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退场。

三、考试用笔由考场提供,考生只能用提供的考试用笔答题。

考生除准考证、身份证外,不得携带手提包、书籍、资料和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计算机等电子产品及其他任何物品。

如有携带的,必须全部放置在考点外或交由他人保管(丢失或拿错概不负责),否则不得进入考点。

凡擅自带入考点的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试卷判零分。

四、考生答题前,必须首先在试卷上规定的地方准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

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纸)无效。

答题一律在答卷纸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卷,不准另加附页。

答卷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五、开考信息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等,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等候监场人员将试卷收好。

无误后,根据监考人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九、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对无理取闹及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的,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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