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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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辽阳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根据《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对学生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要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要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其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等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者;

(二)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者;

(三)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者;

(四)有属于考场轻微违纪的其他行为者。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试卷或利用通讯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二)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给其他学生说题、提示或者扔纸条者;

(三)趁收卷时进行作弊或者协助作弊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五)有属于考场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预先约定,合伙作弊者;

(二)不听从监考教师批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监考教师者;

(三)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再

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五)有属于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第九条经阅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且同一考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委托他人代考或者替他人考试者;

(二)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留校查看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三)严重干扰考场纪律,情节恶劣者;

(四)考前通过各种渠道窃得试题者。

(五)使用通讯设备组织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十一条对未纳入学籍管理范围的其他考试,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可参照第五、六、七、八条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监考(巡视)教师发现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要依据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责令违纪、作弊学生立即停止考试并离开考场。监考(巡视)教师要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提出初步意见,经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教务处可以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必须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向所

在系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办理缓考。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均属旷考,旷考按考试违纪处理,学校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学校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要在校内公布,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须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将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之前,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且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且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处分决定审批权限提交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仍然有异议的,自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受处分学生处分期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校须按照批准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解除处分材料须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处分解除后对该课程要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毕业班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有关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须按照批准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解除处分,并且在其考核不合格课程经重新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后,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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