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
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取得学籍,在校注册的各类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国家、省及校内各种考试。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第六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校、教务处和各系(院)为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实施机关。
各种处理程序如下:(一)通报批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院)决定,报教务处备案并发文通报;(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院长批准;(三)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处分,由考试作弊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处理的适用第八条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二)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三)未经选课或者未经任课教师允许而擅自参加按教学计划应修课程考试的;(四)擅自将手机、电子储存器等通讯或储存器带入考场而又处于开机状态的;(五)其它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为。
高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试场纪律,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2.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试场;4.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5.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违纪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违纪并经查实;6.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终止考试,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2.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答案的双方;3.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通讯工具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4.交卷中偷看别人答案并涂改答案;5.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说题;6.参与团伙作弊;7.本场考试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者;8.其它作弊行为;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按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利用手机、互联网等通讯方式作弊;2.冒名代替他人考试;3.请他人代考;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5.组织团伙作弊;6.己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7.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8.其它特别严重作弊行为;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严重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四条对扰乱考场纪律、冲击考场秩序的学生,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关于学⽣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关于学⽣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做⼈,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等学校学⽣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制定办管理办法。
⼀、考试违纪及处理办法(⼀)考试违纪学⽣有下列情形之⼀者,视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互打暗号或者⼿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为的;6、未经考试⼯作⼈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纸带出考场的;8、⽤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为。
(⼆)考试违纪处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再次违纪者,从重处分。
⼆、考试作弊及处理办法(⼀)考试作弊学⽣有下列情形之⼀者,视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抄袭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为⾃⼰抄袭提供⽅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通讯设备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其它作弊⾏为。
学⽣有下列作弊⾏情形之⼀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1、由他⼈代替考试;2、替他⼈参加考试;3、组织作弊;4、使⽤通讯设备作弊;5、再次考试作弊者。
(⼆)考试作弊处理1、对考试作弊的考⽣,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留校察看处分。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办法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办法
为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流程,依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现象,应按如下办法及时处理:
1.监考人员应当责令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学生用于违纪或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于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行为,监考教师应及时取证,对于无法及时取证的,则由监考教师、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事实经过;令其退出考场,在该学生试卷写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2.监考人员认真如实地将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具体情况填写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上并要求学生签字,考试结束后,连同物证材料及时递交考试组织部门。
3.由巡考人员发现的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交由监考人员进行处理认定。
(二)相关考试组织部门收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书”进行初步认定并签署意见后,交由教学管理部报送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认定,出据处分决定书。
由相关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结果应及时通报全校。
二、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执行;本处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学管理部。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做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制定办管理办法。
一、考试违纪及处理办法(一)考试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违纪处理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再次违纪者,从重处分。
二、考试作弊及处理办法(一)考试作弊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其它作弊行为。
学生有下列作弊行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1、由他人代替考试;2、替他人参加考试;3、组织作弊;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5、再次考试作弊者。
(二)考试作弊处理1、对考试作弊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考试是学生评估学习成果的重要途径,而考试违纪行为则严重损害了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学生的学术诚信,学校需要制定一套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进行探讨。
1.考试违纪的定义和分类考试违纪是指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舞弊、作弊、抄袭、传递答案以及未经授权使用禁止设备等。
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将考试违纪行为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
2.轻微违纪的处分措施轻微违纪行为通常包括在考试中言语不慎、迟到、离开座位等,对于这些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采取口头警告、训诫或者降低试卷分数等措施进行处理。
这既可以起到惩戒作用,又能够给予学生改正的机会。
3.一般违纪的处分措施一般违纪行为包括使用作弊工具、传递信息等,对于这类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采取没收考试工具、给予学生零分、降低学科成绩等措施进行处分。
此外,学校还可以要求学生参加道德教育或者诚信教育,并记录在学生档案中,以便今后评价其诚信水平。
4.严重违纪的处分措施严重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代替他人进行考试、伪造成绩单等,对此类行为学校应该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可以采取开除学籍、停学一年等严厉措施进行处分,并通报有关部门。
这样的处分不仅对于学生本人是一种警示,也能够起到倒逼其他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和行为。
5.加强考试监管与宣传除了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处分之外,学校还应该加强对考试的监管和宣传工作。
学校可以设置监考人员,采取身份识别技术等手段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同时,学校还可以通过举办诚信讲座、发布通告等形式进行宣传,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和价值观。
6.建立诚信教育体系除了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之外,学校还应该以考试违纪为契机,建立起全面的诚信教育体系。
这包括开设诚信教育课程、组织诚信教育活动以及建立诚信激励机制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促进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三篇)
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的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考试、升学考试等。
第三条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考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抄袭、作弊、传递答案、使用作弊工具等。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措施第五条抄袭行为是指考试中抄袭他人的答案、作业或其他资料,或参考网络、书籍等资料进行答题。
对于抄袭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六条作弊行为是指考试中有意或无意地违反考试纪律,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对于作弊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七条传递答案行为是指考试中传递信息或答案给他人,或接收他人传递的信息或答案。
对于传递答案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八条使用作弊工具行为是指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小抄、考试内容外的资料等作弊工具。
对于使用作弊工具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二)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三)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档案并通报家长,并扣除相应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校有权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措施。
第三章申诉和复核第十条学生不服学校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将组织专门的申诉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后,申诉复核机构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听取学生本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
学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随着考试的日益严格和重要性的提高,学生考试违纪违规事件也逐渐增多。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学生的自律意识,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本文将就违纪违规事件的定义、种类和处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定义什么是考试违纪和违规。
考试违纪是指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秩序、如作弊、抄袭、通讯等行为;而违规是指学生在考试前或考试期间违反规定,如未携带有效证件、带备考资料等。
在处理考试违纪违规事件时,学校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及时发现并记录违纪违规行为。
考试开始后,监考老师应严密关注考场情况,发现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应立即记录并留下证据,如照片或录像。
这有助于后续调查和处理工作的进行。
第二,对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调查取证。
在确认学生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后,学校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与学生及证人的面谈、查看相关证据材料等。
通过这些工作,学校可以充分了解违规行为的经过和原因。
第三,进行严肃的惩戒措施。
对于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延迟考试或者扣除考试分数等措施进行处理。
而对于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可以采取警告处分、拘禁、开除学籍等严厉的措施。
这不仅可以起到惩罚作用,也能够警示其他学生。
第四,进行必要的教育和辅导。
在进行惩戒措施的同时,学校也应该向学生传递教育和辅导的信息。
通过向学生讲解考试的意义、规则以及违反考试规则的后果,可以提高学生的考试自律意识,减少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
第五,建立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包括考场布置、考生入场规定、监考人员的责任和权力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考试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提高考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第六,加强监考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监考人员是考试管理的重要环节,他们的观察力和处置能力直接影响到违纪违规事件的处理效果。
因此,学校应当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训,使他们能够熟悉考试规定,并能够熟练处理违规行为。
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处理办法
为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公平,保证考务工作的健康、公正,根据省市区考试工作要求,及时规范地处理好违纪作弊的突发状况,特制定此处理方案。
一、发现考生违规
1.监考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在《考场违规行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在答题卡袋面“有无考场违规行为”“违规考生姓名、考号”栏填写相关内容。
2.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3.整个过程要保证违规考生的考场继续答题,并尽可能的少打扰到其他考生答题。
通知流动监考员,告知主考或副主考。
4.考试结束时,监考员应向相关考生告知其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要求其在行为人签字栏签字确认。
如因特殊情况未告知考生本人或其拒不签字,监考员应在行为人签字栏中注明。
5.请考务人员在考试结束后注意安抚考生情绪,通知考生的带队教师,并和带队教师一起护送考生交给家长。
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制度
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制度为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促进学风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及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该课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考试开始之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2、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坐姿不端经监督老师提醒仍不改正者;3、考试开始之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翻阅、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书籍、笔记本、纸条等资料者;4、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者;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认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8、在考试过程中,传递试题、试卷、草稿纸、纸条或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考试内容者;9、在桌面、身体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10、在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11、伪造或协助他人伪造假考试证件或携带假考试证件参加考试者;12、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室鉴定,并由相关系与教务处共同确认属作弊行为者;13、在毕业论文(设计)撰写或科学研究过程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14、在考试过程中因不服从监考人员正常管理影响考试秩序者;15、在考试过程中,因作弊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影响考试秩序者;1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各种通讯设备作弊者;17、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1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19、组织三人(含三人)以上共同作弊者;20、在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人员正常管理并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在考试后对监考老师进行辱骂、殴打等报复行为者;有上述1—14条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第15条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16—20条之一行为或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本条列没有列举到的其他作弊违纪行为,可参照上述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大学的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我校《考试规定》和《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特制定如下具体处理办法:一、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彻底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仍不改正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场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对讲机、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进入考场未关闭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6)未在试卷和答题纸的规定位置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和答题纸上标记信息的;(7)扰乱考场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8)威胁、侮辱、诽谤、陷考场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的;(9)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学生证或准考证或身份证)的;(10)其他违反本条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如有违纪行为,监考老师应及时批评教育并立即责成违纪考生予以纠正。
纠正无效的,监考老师应立即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违纪”字样,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1)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2)未经许可,携带并使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如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等)(3)在考试过程中不听监考人员劝告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对讲机等)的;(4)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者作弊材料的;(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7)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8)其他作弊行为。
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考试管理,端正考风,加强学风和校风的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现将我校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考试违纪的分类根据学生考试违纪情节轻重,分为一般违纪、考试作弊和考试严重作弊三种。
二、考试违纪的认定(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告、警告不听从者,按一般违纪处理: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2.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资料)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4.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5.左顾右盼,趴桌子或睡觉;6.考场内大声喧哗;7.故意将答完的试卷正面朝上左右摆放;8.到点不交卷;9.在试卷上标注记号或将姓名、学号写在试卷装订线以外;10.在试卷内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考试作弊处理:1.翻看书籍、笔记、资料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卷;2.传递纸条、打手势、交换试卷的双方、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以及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3.将手机、MP3、MP4、学习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4.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带入考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5.交卷中看别人答案,涂改答案;6.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说题;7.参与团伙作弊;8.第二次违反考场纪律;9.私自损毁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10.相临考生出现雷同卷。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考试严重作弊处理: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抄袭的,或强迫他人给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2.利用手机、无线耳机等通讯工具收发信号与外界联系;3.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或互相传换试卷;4.组织团伙作弊;5.已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故意纠缠、谩骂;6.第二次作弊或第三次违反考场纪律;7、冲击考场秩序、扰乱考场纪律;8.其它作弊行为影响特别严重。
学生作弊处理办法
学生作弊处理办法作弊是指在考试或学术活动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优势的行为。
作弊不仅违反了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也损害了学生自身的学习和成长。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学术的严肃性,学校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学生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查实作弊行为的证据在对学生作弊进行处理之前,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的作弊行为。
常见的作弊证据包括抄袭的文字、翻阅书籍、带有标注的作业、传递答案的纸条等。
为了避免对学生的冤枉和误判,学校通常会加强对考场的监控和采取技术手段来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处理办法1.口头警告:对于初次作弊行为较为轻微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对其进行教育引导,让其认识到作弊的严重性和后果。
2.警告信:对于重复作弊或较为严重的作弊行为,学校可以给予学生警告信,要求其签字确认,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以便家校合作,共同督促学生遵守考试纪律。
3.扣分处理:学校可以根据作弊的情节轻重,给予学生相应的扣分处理,扣除作弊学生在该考试科目中的一定比例的分数。
4.重考:对于严重作弊的学生,学校有权决定让其重考,以重新评估其实际水平,并对其作弊行为进行更严厉的惩罚。
5.取消成绩:如果学生的作弊行为涉及到重要考试,学校有权利取消其相应科目的成绩,以提醒其认识到作弊的错误和后果。
6.课程学习:学生作弊不仅损害了考试的公平性,也严重影响了其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品德发展。
因此,学校可以要求作弊学生参加课程学习,加强其学术诚信和道德素养的培养。
7.纪律处分:对于严重作弊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例如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三、预防措施除了对作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外,学校还应该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以减少学生作弊的发生。
1.教育宣传: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宣传,让学生充分认识到作弊的危害和严重性,树立正确的考试和学术价值观念。
2.改革考试方式:改变传统的模拟考试,采用开放性的问题和综合性的评价方式,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造力的培养,从根本上减少作弊行为的发生。
学生考试违纪_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金钟中学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根据《金钟中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对学生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要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要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其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第六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一)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等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者;(二)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者;(三)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者;(四)有属于考场轻微违纪的其他行为者。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一)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试卷或利用通讯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二)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给其他学生说题、提示或者扔纸条者;(三)趁收卷时进行作弊或者协助作弊者;(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五)有属于考场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持请假条在班主任处请假,经班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不参加考试。
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均属旷考,旷考按考试违纪处理,学校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要在校内公布,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在政教处存档。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试场纪律,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不按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2.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试场;4.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5.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违纪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违纪并经查实;6.闭卷考试中将与课程内容无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课程内容无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开卷考试中交换无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7.其他经认定的违纪行为。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终止考试,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2.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答案的双方;3.闭卷考试中将通讯工具(无论开机与否)、与课程内容有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课程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
开卷考试中将通讯工具(无论开机与否)、存储有与课程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4.交卷中偷看别人答案并涂改答案;5.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说题;6.参与团伙作弊;7.本场考试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者;8.其他经认定的作弊行为;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按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利用手机、互联网等通讯方式作弊;2.使用他人信息冒名参加考试;3.请他人代考;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5.组织团伙作弊;6.考生涉嫌考试作弊,拒不配合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7.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8.其他经认定的特别严重作弊行为;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严重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事实认定及考试成绩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事实认定及考试成绩处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减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发生,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科考试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参加闭卷考试,携带通讯工具、书本、资料、笔记本、作业、草稿纸、电子存储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考试开始后,被监考员查出的;(二)未在指定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的;(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四)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五)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六)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七)考试过程中有意为他人违纪提供方便,经监考员(巡视员)口头警告仍不改的;(八)未经监考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九)威胁、侮辱、谩骂监考老师或其他考生的;(十)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在学科考试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一)参加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参加考试,并在考试过程中翻阅或抄袭的;(二)考试过程中与其他考生以各种方式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传递字条的;(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的;(六)在考场内的课桌上或其它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七)被认定为雷同卷的;(八)组织作弊的;(九)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十一)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监考员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经确认无误后,应立即停止该生该科目的考试,收回试卷,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暂扣,对暂扣的物品应填写清单。
监考员须将违纪或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事实详细记入《学院考场记录》,签名并向违纪或作弊考生告知记录的内容,要求其签名确认(拒绝签名的,监考员在《学院考场记录》写上“该生拒绝签名”字样,同时由在场的学生签名予以证明),然后责令其退出考场。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处理办法(试行)一、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考试违纪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
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本《办法》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及补考。
四、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带考试证或者学生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迟到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开卷考试除外);(五)拒绝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六)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七)不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的;(八)不在试卷规定位置答题的;(九)其它违犯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情况。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校期间,第二次有同类考试违规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二)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三)对于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六)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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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辽阳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根据《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对学生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要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要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其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等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者;
(二)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者;
(三)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者;
(四)有属于考场轻微违纪的其他行为者。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试卷或利用通讯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二)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给其他学生说题、提示或者扔纸条者;
(三)趁收卷时进行作弊或者协助作弊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五)有属于考场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预先约定,合伙作弊者;
(二)不听从监考教师批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监考教师者;
(三)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再
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五)有属于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第九条经阅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且同一考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委托他人代考或者替他人考试者;
(二)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留校查看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三)严重干扰考场纪律,情节恶劣者;
(四)考前通过各种渠道窃得试题者。
(五)使用通讯设备组织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十一条对未纳入学籍管理范围的其他考试,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可参照第五、六、七、八条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监考(巡视)教师发现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要依据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责令违纪、作弊学生立即停止考试并离开考场。
监考(巡视)教师要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提出初步意见,经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教务处可以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必须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向所
在系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办理缓考。
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均属旷考,旷考按考试违纪处理,学校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学校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要在校内公布,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须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将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之前,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如果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且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且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处分决定审批权限提交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然有异议的,自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受处分学生处分期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校须按照批准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材料须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处分解除后对该课程要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毕业班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有关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须按照批准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解除处分,并且在其考核不合格课程经重新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后,给予换发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