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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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纪律教育,提高文明自律水平,根据《XX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教育局《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损害公共财物,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等都是违纪行为。学校依照本规定对严重违纪学生进行必要的处分。
违纪处理分两类,共8种。
1、批评:公开点名批评、公开点名批评并记入违纪档案。
2、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根据最重的一种结果确定处分;连续出现同一违纪行为的,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分别处分,负主要责任者从严处分。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对初犯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向学校据实说明后可不予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制裁,并由学校作出相应的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暂扣毕业证书。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但应将处分决定记入档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非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的,报请市教育局批准,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其处分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凡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的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及格。
全体教职工都有责任和权利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公开点名批评、记入违纪档案的处分由政教处决定;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政教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校务会议决定,校长室公布。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报市教育局批准。
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学生应向班主任如实反映违纪学生的情况,特殊情况可直接向政教处或校长室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对确实违反纪律的学生,班主任及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认为属严重违纪应予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政教处。
3、政教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决定。政教处确认该生的违纪行为特别严重,应会同班主任、年级段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材料上报校长室。
4、校长室核实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依据本规定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
处分一经决定,在学生大会上宣布;警告及以上处分以书面形式公布。
分则
第一条严重违反课堂教学纪律应受处分:
1、上课讲空话、做小(怪)动作、互相打架谩骂等致使任课教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处公开点名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不认真听课、做作业,做与学习无关的事,虽没有影响其他同学上课,但不听从老师劝止的,甚至无理顶撞的,由任课教师上报班主任或政教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
3、自修课(包括晚自修)期间高声喧哗、随便走动、追逐嬉闹等严重影响其他同学自学,经教育不加以改正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处分。
4、不遵守午休纪律,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屡教不改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
5、上课无理取闹,故意顶撞、辱骂甚至或殴打任课老师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后果严重的,处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条考试犯规舞弊应受处分:
1、下列行为属考试犯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公开点名批评,并扣除犯规科目所得分数的40%。
(1)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物品进入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自行答卷的;
(3)在考场内随意讲话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4)开考半小时内交卷的;
(5)窥视他人试卷的;
(6)私自调换试场或座位的;
2、对考试舞弊者,无论何种情况,该学科成绩作零分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警告或严重警告。
(1)抄袭他人答案的;
(2)有意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条件的;
(3)夹带并偷看书本、资料、纸条等以及有类似行为(无论已遂或未遂);
(4)互相校对答案的;
(5)考场内传接纸条或答案;
(6)带走试卷或答卷的;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8)考场内交换答卷的;
(9)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10)请他人代考的;
(11)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1)经查实有盗窃试卷或打击报复检举人等行为的;
(2)有舞弊行为而不服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老师的;
(3)策划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第三条侵犯同学人身权利应受处分:
1、互相斗殴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挑起事端的一方从重处分,附加赔偿损失。
2、对单方打人的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负担医药费用,附加赔偿损失。
3、参与打架斗殴屡教不改的,处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以各种形式侮辱同学人格尊严(包括姓名、肖像、生理、名誉等)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公开辱骂、诽谤同学的,加重处分。
5、故意污损同学身体、衣物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
第四条损坏、侵占公私财物应受处分:
1、故意损坏校产及其它公共财物的,处公开点名批评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并赔偿损失。
2、故意损坏同学的书籍簿册、学习用品、衣着饰物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3、偷窃同学学习用品、公私财物,或对同学敲诈勒索的,处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因过失造成公私财物损坏的,视情节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但需赔偿损失。
第五条扰乱公共秩序应受处分:
1、集会、参观访问、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故意大声喧哗,严重影响正常活动开展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
2、在校酗酒、猜拳、吸烟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在校内骑自行车、教学区打球而屡教不改的,处公开点名批评或警告。
4、不戴胸卡(校徽)迟到、早退又不接受门卫、值周教师、同学检查管理的,处公开点名批评、记入违纪档案,态度蛮横、情节严重的处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