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学生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学风、校风和社会风尚,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就读并以学籍在校的全日制、非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该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与创新能力的发展,强调学生守纪律、守规矩、守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在大学学习期间,学生应该自觉维护和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和学术环境。
第四条大学生具有行为自主性、自我认识、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学生在行动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他人,保护自己,考虑社会,言行得当,树立高尚的品德。
第五条本条例由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监管,并由各学院履行具体的执行任务。
第二章违纪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公共秩序和德育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乱喊乱叫,高声喧哗,横冲直撞的行为,影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等;
(二)在校内互殴,造成人身伤害,影响校内稳定安全;
(三)在校园内携带、传播不良信息、传销、色情等行为,影响校风校纪,侵害他人权益;
(四)在公共场合擅自宣传、张贴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相关广告、标语、传单,搞乱校园文化秩序;
(五)在食品安全、环保等方面犯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等;
(六)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论文重写、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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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范文(二篇)
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范文一、晚点归宿处罚条款1.凡学生无特殊原因,晚归二次以上者,将被处以警告处分,直至取消宿舍住宿资格。
2.持续晚归三次者,将被勒令停课一周,并进行约谈,了解原因和改进方案。
3.连续晚归四次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其学业优秀奖的资格也将被取消。
4.若晚归情节严重,危及他人安全者,校方有权采取停学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训导。
二、违反校规校纪处罚条款1.违反早操纪律者,将被处以体罚处分,如俯卧撑、双腿跳等,以促使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
2.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游戏机等电子产品者,将被没收该物品并进行批评教育。
3.在校园内随意乱扔垃圾者,将被勒令在校园内进行清理工作,并向校方或老师道歉。
4.在校园内拦截他人、欺负他人者,将被立即转交给班主任及家长,由家长来进行相应的惩罚和教育。
三、违反考试纪律处罚条款1.在考试中抄袭作弊者,将被立即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被处以停考一次的处分。
2.故意传阅和交流考试内容者,将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被停考两次。
3.违反考试纪律后拒不悔改者,将被立即转交给学校纪律委员会进行严肃处理,可能会面临退学或停学的处罚。
四、违反校园安全规定处罚条款1.在校园内携带危险物品,如刀具、火柴等,将被立即停课,并进行记录和约谈,以确保校园安全。
2.拒不遵守校车规定者,将被停止使用校车资格,并书面向学校作出解释。
3.无故早退、逃课或离校者,将记入纪律档案,并向学生家长发出书面通知,以期能引起家长的重视。
4.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者,将被转交给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同时,学校将对其进行停学处分。
五、违反社交规范处罚条款1.言语攻击他人、侮辱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者,将被立即叫停,并批评教育。
2.传播谣言、造谣诽谤他人者,将被转交学校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理,并可能面临停学或退学的处罚。
3.以欺诈等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面临停学或退学的处罚。
六、违反道德规范处罚条款1.偷窃他人财物者,将被转交给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新生须持“准考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与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因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
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第七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如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八条学生延长修业期,须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延长修业期规定》提出申请。
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含休学),应予退学。
第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一条因故在一学期内需要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予休学。
第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附件2: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秩序,树立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复旦大学学籍的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下称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以下称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学生,可以不给予处分,但是可以根据违纪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三条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受到处分的,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注销复旦大学学籍的,处分同时解除。
学生受到处分,尚未解除的,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 17 -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表现不合格的,应当撤销留校查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处理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受到除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司法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二)在非常时期违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三)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四)受到处分后再有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二)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参加的;(三)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 18 -(五)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的。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PPT文档共28页精选全文
处分条例 学生科 Evaluadon only. ch Asposeslides for NET 4o dient P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 Slides for NET 4.0 dient Profilo 71 Copyright 2004-2017Aspose Pty L
第一条为了保证完成国家培养 人才的任务,加强校风和学风的建设,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有 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对违反校规校 纪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 教育或纪律处分。现根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 定》,结合目前我校的具体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条例。 Valadon onry. ch Asposeslides for NET 4o dient P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 Slides for NET 4.0 dient Profilo 71 Copyright 2004-2017Aspose Pty L
第二条纪律处分不仅是维护学校秩序和良好风 气的必要手段,也是教育广大学生自尊、自爱、自重和自律 的一项重要措施,纪律处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性质不 同,情节轻重,并按照本人认识程度,区别处理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七种:(1)警 告;②2严重警告;(记过;(4)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 退学;(开除学籍。 Valadon onry. ch Asposeslides for NET 4o dient P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 Slides for NET 4.0 dient Profilo 71 Copyright 2004-2017Aspose Pty L
复旦大学生管理制度
复旦大学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培养学生成才,促进学术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对学生实行全面管理。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学习和科研活动,争做合格的学生党员和优秀的共产主义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在学校内遵守学校纪律,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锤炼品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
第四条学生应当热爱学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与科研训练,培养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品质。
第二章学生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有权利接受学校的教育和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
第六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
第七条学生有权进行自主创新、科研实践与社会实践。
第八条学生有权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各种社团活动,学生组织要遵守学校规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学生有义务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维护学校的荣誉。
第十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发展自己的特长,同时要求学生要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培养良好的学风和人品。
第三章学生组织第十一条学生组织指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志愿者服务队、学生科研团队等,在学校内进行自我管理,有关活动要得到学校的支持和指导。
第十二条学生组织要遵守学校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学校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学生组织有义务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有权获得学校的相关支持。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管理,学生要对学校提出的要求进行积极响应。
第十五条学生管理包括日常生活、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学校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要遵守学校规定,不得违反学校的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对违纪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学生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保护学生的心理健康。
第五章学生奖励与处分第十九条学校对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表现不好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奖励与处分制度,公正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请假。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校徽和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要求(一)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每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或应修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通过所选课程考核,方能获得学分。
(二)硕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35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复旦大学太平洋金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复旦大学太平洋金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建设文明院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院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各类学生,因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本条例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条新生入院后,在未取得学籍的三个月复查期中,因违反本条例“分则”中除第十五条一、二款,第十六条一、二、七、八、九款外的相应条款的,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外单位来我院进修,培训人员因违纪需给予处分的,由我院根据本条例做出相应处分,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退回原单位(地方)。
第四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
第五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毕业班学生可为半年。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的,期满后终止察看;表现特别好的,可提前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可延长三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
离毕业还有半年时间或不到半年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但学生所犯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纪的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按以下情况办理:(一)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2、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的;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4、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精品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精品2020-12-12【关键字】方案、情况、条件、成绩、会议、计划、有效、继续、健康、执行、发展、制定、提出、发现、研究、突出、思想、基础、需要、方式、办法、标准、秩序、关系、武装、管理、维护、服务、指导、教育、创新、实现、实施(试行)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第一条新生须持“准考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与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因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
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
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可取消其选课资格。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一)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大学生被开除学籍案例
6月14日,江南大学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5月28日,该校学生李某某到女生浴室用手机偷拍,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接报案后,学校高度重视,全力协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
5月31日,公安机关对该生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罚款。
学校结合公安机关调查情况,决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
复旦大学2019级博士研究生陈某,在2020年9月26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级硕士研究生李某,在2020年9月7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级硕士研究生葛某,在2021年1月13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仟元”。
根据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学校给予涉事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并在校内相关单位公告处分决定。
小陈本是一名大学生,临近毕业,高中同学为其介绍了一份工作。
高中同学称,这份工作的内容是收发快递,每月工资7000元。
经不住同学的再三劝说,2020年3月,小陈从深圳赴上海开始实习。
实习期间,小陈陆续收到装有许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公章、法人章等材料的闪送包裹。
这些企业法人都不是公司人员,但实际都由公司控制。
随同包裹一起寄来的还有很多空白发票,小陈判断出自己所在的公司正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正如小陈推测的那样,同学介绍的这家“公司”实则是一个专门从事虚开发票的犯罪团伙。
该团伙从非法渠道买入公民个人身份证,用这些身份证注册了近300家空壳公司,然后通过这些公司套取正规发票并进行倒卖。
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小陈被称为“仓库管理员”,负责管理存放在她那里的身份证、公司执照、空白发票等,有需要核税的公司就由她发给下面指定的领票员去核税。
2020年5月19日,小陈在上海被抓获并刑事拘留。
案发后,民警在小陈的租住地搜出身份证32张、空白发票75张、公章10枚、空壳公司资料143套。
小陈到案后表示,自己没有实际参与注册公司、虚开发票等行为,只是听从老板指挥做做杂务。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91134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一、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2.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3.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籍转试读;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专业科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4.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不得担任班团干部。
(2)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上者,当学期的操行评定为不合格.(3)受过处分且在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不予推荐就业。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对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因违纪或因学业问题作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纠缠学校,干扰学校正常秩序者,由保卫人员强制离校。
(6)毕业生离校前犯有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发其毕业证书,由工作单位继续察看,察看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再发给毕业证书.6.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一)违反本办法;(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两条或者两款(含两条、款)以上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六)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和自筹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
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第四条复旦大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挂靠在学生(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2名常务委员和4名临时委员组成。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担任。
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各分管校领导担任。
其他常务委员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研究生院、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
第七条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组成。
教师临时委员由校工会推举。
申诉人为本科生的,2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2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院系的师生担任。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总管秘书处工作。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十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复旦大学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规定
复旦大学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分规定
来源:复旦大学网站
《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第一条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者,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无效,作不及格处理。
凡情节特别严重者,或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不听劝告者;
(2)发现考场内或考试设备处可以得到与考试答案相关的信息而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3)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者。
2、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闭卷考试时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抄写在桌面上、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者;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行为者。
3、在考试中,凡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取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二条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第四条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证明及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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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或各类在我校进修、培训人员,因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本条例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条新生入校后,在新生三个月复查期中,因违反本条例“分则”中除第十五条一、二款,第十六条一、二、七、八、九款外的相应条款规定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人员因违纪需给予处分的,由我校根据本条例作出相应处分,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
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责令离校。
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条例处分者,进行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处理。
第六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可为半年。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的,期满后终止察看;表现特别好的,可提前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三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反校纪的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按以下情形办理:(一)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2、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的;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4、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以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分则第九条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十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光盘等信息资料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私自建立跨校、跨地区团体,擅自组建校内社团经教育不听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与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复旦大学内部报刊管理规定》等学校颁布的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进行棋牌类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起或参与赌博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的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转借学生证、图书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二次以上,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再次被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变造学生有效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擅自调换学生宿舍(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或者修改门卡设置,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六)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者,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无效,作不及格处理。
凡情节特别严重者,或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者。
(2)发现考场内或者考试设备处可以得到与考试答案相关的信息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3)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者。
2、在闭卷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抄写在桌面上、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者。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行为者。
3、在考试中,凡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二)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导致后果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十二条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一)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打人致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加重处分。
(二)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盗窃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超过8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超过5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情节恶劣或者对他人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处理。
(二)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价值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盗窃价值超过3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价值超过2000元或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购买无牌、无证自行车如确系赃车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贪污或挪用公款、诈骗财物、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伪造原始凭证3000 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超过8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挪用公款超过5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超过100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自助服务活动中自收自支,违反财会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自助服务活动中蓄意经营伪劣商品,违反物价政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侵占或挪用集体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收受或索取不正当金钱、财物,或者私开处方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后果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一)着装不整或者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公寓)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一)在氢气间、危险品库、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