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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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纪,情节较轻微的,称之为一般违纪,教育者可当面予以批评教育,班主任可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或反省;情节较严重的,称之为严重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和能否主动讲清事实等,班主任可责令其停课在校反省戓停课回家反省,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1. 警告或严重警告;
2. 记过或记大过;
3. 留校察看;
4 .不发毕业证;
第三条、关于学生一般违纪的界定:
1.迟到、早退的;不接受教育,不尊重学校老师的。
2.不认真听课、不认真完成作业、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长期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的。
3.不遵守课堂常规,影响课堂纪律,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4.带手机、游戏机、mp3、mp4等进校园的。
5.在教室、楼道追逐打闹,乱喊乱叫、大声喧哗的。
6.乱扔果皮、瓜子、纸屑等杂物的;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的。
7.故意损坏公物的;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的。
8.乱窜班的,到其他班级内打闹的。
9.逃避做卫生、大扫除等劳动的。
10.举止不文明、说脏话、叫外号、起哄的。
11.在校内骑车的;以及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的。
12.发型、着装、穿鞋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13.上洗手间乱踢厕所门,如厕后不及时冲洗的。
第四条、关于学生严重违纪的界定:
1.一般违纪行为重犯三次以上的。
2.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老师的。
3.无故旷课3节以上的(包括课间操、集体活动)。
4.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 5.抽烟、喝酒的;偷窃他人财物的。
6.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进校园的。
7.传看黄色书刊、影碟的
8.出入网吧、游戏厅的。
9.不经学校批准,不请假外出,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的。10.在校外与不良少年勾结,结伙滋事的。
11.其他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违纪受处分后,每月应写一份思想汇报,经监护人签字认可后,交班主任备查。如果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申请期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警告、记过处分期限半年。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班主任及年级长等集体研
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过期未取消处分者,其处分计入学生毕业档案;累计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不发毕业证处分。
第六条、凡受校纪处分者,并给予以下附加处理:
一、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两年内的参评资格)。
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是团员的,根据团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处分
一、携带管制刀具、毒品等进入校园者,一经查实,给予不发毕业证处分,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参加帮派、团伙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一经查实,给予不发毕业证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⑴挑起事端;
⑵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⑶一旁助威;
⑷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⑴策划他人或纠集他人打架;
⑵持械打架;
⑶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4.因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除受以上处分外,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切必要费用。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同学间发生矛盾,操纵外校人员殴打本校学生,导致事态扩大乃至发生恶性事件者,给予不发毕业证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凡参与罢课或罢考者,给予警告至不发毕业证处分;其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不发毕业证处分。
五、凡张贴或散布内容反动或带有煽动性、不负责的大小字报、散发传单、制造谣言的或违反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网络散发不负责任言论者,对师生进行人身攻击,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对有偷窃、诈骗、抢夺、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1. 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多次作案或作案价值超过100元(含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 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他人钱卡、电话卡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处分;
4.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5. 勒索、敲诈或强行索要同学财物者,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大过或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报公安机关查处;
6. 有抢夺、抢劫行为,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 有涂改票据、证件、证明、学历、成绩单等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量情予以经济赔、补偿外,视情况给予警告处分;
2.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3倍损失外,同时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对消防、供电、供水、安全护栏故意损坏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安全后果责任;
八、不服从教职工教育和管理,目无师长,出言顶撞、辱骂甚至报复、威胁教职工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不发毕业证处分。
九、在校内外公然抽烟、喝酒一经查实,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在校内外传看淫秽书刊或观看黄色录像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有意传播淫秽书刊、光碟者给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20节者,给予不发毕业证处分,71-12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6-7O节视情节及改正态度给予记过处分(由班主任统计旷课节数)。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
十二、学生不得组织未经批准的外出活动,组织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十三、学生在校内有赌博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