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
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学风、考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谓学生考试是指学院学生参加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考查,以及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的、全省范围内统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并依据本办法,负责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四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院规定的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并主动向监考人员出示,未携带学院规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私自涂改证件者按代考作弊论。
第五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的座位就坐。
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作缺考处理。
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六条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不得自带任何纸张。
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资料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物品须按监考人员的地方集中放置。
考试开始前,考生要认真清理自己周边位置的字条及其它资料,检查并擦除桌面上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字迹,无法处理者要主动声明调换座位,以免造成作弊嫌疑。
第七条学生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必须事先声明并关闭,考试开始后未关闭通讯工具者按违反考试规定论处。
第八条发试卷后,考生应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专业班级、姓名,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
如对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交谈。
第九条考试结束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留在座位上。
经监考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条考试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更不得要求教师改动分数。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部令第33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一)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参加国家级考试、省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等还需带准考证),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学生进入考场后需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参加校内考试时,因故证件不全者,必须在考试前办理好有学生本人照片及辅导员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的证明方能参加考试。
(二)学生应按规定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
校内考试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期末及总评成绩,下同)记为“缺考”。
(三)校内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
未交卷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四)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由考试工作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如需借用,必须经过考试工作人员同意。
(五)考场内要保持安静,考试开始后考生之间禁止交谈。
如有试卷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向考试工作人员询问,不得询问他人。
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题意。
(六)考生禁止在考场内睡觉,经考试工作人员劝阻无效者,令其离开考场。
(七)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补考、重修、研究生入学考试、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等。
3. 考试违规行为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破坏考试秩序,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二、考试违规行为种类1. 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传接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等;请人代考或者替考;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传播考试答案;以及其他经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2. 考试违纪: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扰乱考场秩序;在考试过程中大声喧哗、吵闹;在考试区域内吸烟、进食、乱扔垃圾;擅自离开考场或者未经允许进入考场;以及其他经认定为违纪的行为。
3. 考试违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但尚未构成作弊或违纪的行为。
三、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1. 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记录在案,同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2. 考场负责人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确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考生带离考场,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3. 考试结束后,考场负责人将考生违规行为报告、证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
4.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对考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知考生及其所在学院。
5. 考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考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1. 警告: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警告,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中。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武汉理工大学的新生,必须持武汉理工大学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学。
情节恶劣者,将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进行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超过一年)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处),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1.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2.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届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报告,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当年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季、春季二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注册一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武汉理工大学 学生申请更正教务系统中成绩记录的办理程序
学生申请更正教务系统中成绩记录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成绩库中出现“成绩错误”的情况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填写《学生申请更正教务系统成绩审批表》一式二份,申请中需详细说明错误内容;
2、学生将《审批表》交到学院教学办公室;
3、学院教学办公室对学生提出的更正内容进行核实;
4、更正内容属于在原有成绩基础上进行修改的,由学院教学办公室直接在教务系统中进行处理,申请表留存学院教学办公室;
5、更正内容属于多余课程需要删除的,学院审查后将《审批表》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由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多余课程删除,《审批表》返给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注:此处所说的“学生成绩错误”,指的是学生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的成绩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如同一条成绩多次录入、正常考试成绩被误录为重修、学生(主要是做过学籍异动的学生)已合格课程又出现缺考记录等,不包括学生对自己的成绩(分数)有异议申请复查这一类情况),
二、办理时间:学院每周三下午受理学生的更正申请,情况属实者予以更正:
1、属于学院更正范围的,学院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2、属于教务处更正范围内的,学院需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申请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教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
3、学生在提交申请10个工作日后,可上网核对本人成绩。
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
学生申请更正教务系统成绩审批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需详细说明错误内容。
校内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校内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违规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违规行为是指在校内考试中,考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作弊、交头接耳、传纸条、互抄互答、旁观他人答卷等。
二、作弊行为的情况与处理1. 抄袭他人答案:若发现考生抄袭他人答案,将取消该试卷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给予一定的警告。
2. 带入作弊工具:若考生携带作弊工具(如复写纸、手机等)入场,将取消该试卷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给予较重的处分。
3. 通信工具使用: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工具(如手机、无线耳机等)与他人通信,将取消该科目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记入个人档案。
4. 其他作弊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该科目成绩、警告、严重处分等。
三、交头接耳、传纸条等行为的处理1. 交头接耳:对于交头接耳现象,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一般将取消该题答案并给予警告。
2. 传纸条:若考生传纸条情况较为严重,将取消该题答案,并给予一定的处分。
3. 其他类似行为: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轻则取消该题答案,重则取消该科目成绩,并给予较重的处分。
四、互抄互答、旁观他人答卷的处理方法1. 互抄互答:对于考生之间互抄互答的行为,将取消相关试题答案,并给予警告。
2. 旁观他人答卷:若发现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旁观他人答卷,将取消相关试题答案,并给予处分。
五、违规行为的查实方法与程序1. 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违规行为后,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填写相应的考试违规行为报告。
2. 同学举报:对于同学之间的举报,应当认真核实,如属实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3. 视频监控:某些重要考试科目可以采用视频监控设备,如有必要,可利用视频证据进行查实。
六、违规行为处理的公正性与透明度1.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2.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应当透明,能够让相关人员了解整个处理过程,并有权益进行申诉。
七、违规行为处理的教育意义与效果1. 通过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能够有效遏制考试作弊现象,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录入流程及注意事项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录入流程及注意事项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课程考试(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5日之内完成试卷(论文)评阅并在网上录入成绩。
成绩录入流程及注意事项如下:一、登录教务系统任课教师首次登录教务系统须绑定手机号码,若需修改已绑定的手机号码,则需到所在学院教学办重置密码后再绑定新号码。
二、下载选课名单登分名单以选课名单为准,任课教师须在课程考试(考核)前进入“学分制选课系统”下载选课名单。
学生未选课,自行参加考试(考核)的成绩无效。
三、获取登分密码每学期的登分密码均不同,任课教师可进入“学生成绩管理”子系统通过手机短信获取密码,也可到所在学院教学办查询。
四、设置成绩比例和记分制在录入成绩前必须先点击“登分设置”按钮,选择成绩各部分所占比例和记分制,相应的规定如下:成绩比例:各项成绩比例总和为100%。
若有多项成绩,须先设置各项成绩所占的比例,再将各项成绩录入到相应列中,总评成绩由系统计算生成。
(例如: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试卷成绩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20%,在登分时,应先将“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比例设置为20%和80%。
)若只有1项成绩,则须将“期末成绩”比例设为100%,相应成绩录入到“期末成绩”列。
(例如:课程考核仅为实验时,应将实验成绩录入到“期末成绩”列中,否则,成绩单中不能生成统计。
)记分制: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实践环节(例如:毕业设计)采用五级制或二级制。
五、录入成绩登分系统提供屏幕输入和模板导入两种成绩录入方式,采用模板导入方式较为便捷。
模板导入的操作步骤为:进入登分界面后,先导出excel登分模板,将学生成绩填入登分模板中,检查无误后再将填好的excel文件导入登分系统。
在标注学生成绩的考试状态时需注意以下事项:a)学生申请缓考并被批准后,登分系统自动生成“缓考”状态标识,教师登分时不能更改。
b)学生已选课但未参加考试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考试状态按“缺考”标注。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 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优良学风,端正考风考纪,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23年2月4日发布),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考试是指我校教学运行过程中的各类考试,包括我校所有教学计划内必修课程、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期中、期末考试、等级考试、重修重考等,以及由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的,我校在籍学生参加的在校内外举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严重警告直至记过的处分,其中第1项至4项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7项至第12项给予记过处分:1.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8.交卷后强行拿回试卷修改的;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1.故意扰乱考场、阅卷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其中第1项至第11项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第12项至第18项为严重**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方便的;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5.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9.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学生实施**行为,事后查实的;10.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I1隐瞒违纪**事实,事后被查实的;12.由他人代替考试的;13.替他人参加考试的;14.组织**的;15.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行为严重的;16.偷盗试卷的;1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18.屡教不改,第二次**。
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风考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两种。
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凡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无论参加校内或者校外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一节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按指定座位就坐的;(三)未经允许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的;(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五)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的;(六)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的;(七)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八)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九)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十)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因第四条1-10款中任何一种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二)未经允许带走本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节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不具有网络通讯功能)参加考试的(在自身或者周边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视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二)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等物品的(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自行借用他人物品且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视为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视为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四)故意损毁本人试卷、答卷等发放的考试材料的;(五)考试前后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考场纪律及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
考场纪律及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1考场纪律参加笔试/实操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考场纪律,并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1)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明文件等规定证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实操。
2)应按规定向监考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的座位号/工位号入座。
将相关证件放在指定位置以便核验。
3)进入考场除考试用蓝、黑签字笔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电脑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进入考场。
严禁随身夹带文字材料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4)应使用蓝、黑签字笔作答,不得使用红色等其他颜色笔或铅笔答题。
应将答案书写在试卷指定位置,不准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5)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
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草稿纸。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6)考试结束前要离开考场的考生须先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再举手提出离场,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才准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后不得再次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喧哗。
2违规认定与处理参加笔试/实操人员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1)未在规定的座位/工位参加考试。
2)在考试/实操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3)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工位。
5)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对于学生记过的通报
对于学生记过的通报对于学生记过的通报范文一各二级学院、各部们处室: 学校年级系班同学,平时学习不认真,经常旷课,缺交作业,上课讲话打瞌睡,在月日财务会计期末考试中作弊。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当时该生将事先准备好的字条放入铅笔盒,乘打开时偷看,其不断打开关闭笔盒的情况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老师要检查笔盒,他执意不肯交出,后又迅速将字条揉成一团塞进口袋,并称老师无权搜身,不肯承认自己的作弊行为,态度极为恶劣,还影响了其他同学的考试。
根据《考场纪律》、《学生手册》第X章第X条,对该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的考试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态度恶劣则给予记过处分或开除学籍。
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考试规则。
(XX学校教务处印)二OXX年X月X日对于学生记过的通报范文二学生处:XXX,男, 学号XXXXXXXXXX, XX学院200X级XX专业本科1班学生。
该生于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以来无故旷课累计达15学时,根据《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建议给予XXX同学警告处分。
XX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盖章)20xx年x月x日对于学生记过的通报范文三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建立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在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月期间,20xx级辅导员到各个考场进行巡考,巡视员和监考老师先后发现有材科1402班韩景睿等同学存在夹带等作弊行为,现依据《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校教字[20xx]10号)和《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风建设活动月通知》的有关规定,经过学院研究决定,对以下同学给予记过处分,具体名单如下:材科1402 韩景睿材科1404 夏泽凯材科1404 万大伟材科1406 付中良材物1401 吴尚之材物1401 孔德平新能源1401 陈超群材科科学与工程学院年1月12日对于学生记过的通报。
武汉理工大学学生手册(成人函授本
《武汉理工大学学生手册》(成人函授本、专科学生适用)经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武汉理工大学学生手册》(函授)停止执行。
团结严谨求实创新武汉理工大学校训学校简介武汉理工大学(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位于“九省通衢”的武汉市,环境优美,占地面积5000余亩,其中一个占地2000亩的现代化新校区正在建设中。
学校拥有4座现代化图书馆,藏书300余万册。
在职教职工5846人,其中专任教师2741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65人。
专任教师中,有院士4人,长江学者3人,国家、省部级专家77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8人,教授431人,副教授1047人。
全日制本科在校生38695人,博士、硕士研究生11290人,外国留学生130人。
学校拥有工学、理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哲学、教育学、医学等学科门类。
有本科专业77个,硕士授权点87个,一级学科博士点6个,博士授权点5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7个。
有国家级重点学科3个,省部级重点学科2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基地2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16个,与国内外大型骨干企业共建研究开发中心47个。
学校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成绩显著。
近年来承担大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973”、“863”、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部省级重点科研项目,2004年科研经费2.62亿元。
近几年来共获国家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8项,各类省部级科技成果奖200多项。
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得到推广运用,以光纤传感器、高速船舶、电动汽车以及新材料、港口机械、先进制造等为代表的校办高科技产业健康稳步发展,2004年高科技产业销售收入达3.58亿元,位于“武汉·中国光谷”占地800多亩的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已初具规模。
学校重视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先后与德国、英国、日本、法国、美国、荷兰、俄罗斯、澳大利亚、意大利、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100多所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了校际联系以及广泛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关系。
学校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校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考试违规行为考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携带禁带物品、使用通讯工具、替考、传答案等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二、处理措施1. 对于考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监考老师应立即制止并记录相关情况,同时报告给学校考试委员会。
2. 学校考试委员会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理措施:(1)警告:给予学生口头警告,并记录在考试违规记录中。
(2)严重警告:给予学生书面严重警告,并记录在考试违规记录中。
(3)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学生本次考试的成绩,并记录在考试违规记录中。
(4)留校察看: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的处罚,并记录在考试违规记录中。
(5)开除学籍: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开除学生的学籍,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处理程序1. 监考老师发现学生有考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记录相关情况,同时报告给学校考试委员会。
2. 学校考试委员会将组织调查,并通知学生及家长进行听证。
3. 学校考试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通知学生及家长。
4.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考试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申诉程序1.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学校考试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议,并做出复议决定。
3. 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学生应予以接受。
五、记录与归档1. 学校考试委员会应将学生的考试违规记录进行归档,并保留一定年限。
2. 考试违规记录将作为学生评价和升学、就业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其他规定1. 学校应加强考试管理和监督,提高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考试习惯和道德品质。
3. 学校应建立健全考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考试违规行为。
武汉理工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 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管理办法(试行)(经2014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的养成,进一步加强学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面向全校学生开设,课程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的基本要求与学校其他各类课程一致。
第二章课程分类与审批第三条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学校开设科学技术类、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艺术体育类、创新创业类5大类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第四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每门课的总学时原则上控制在32学时以内,由课程归口单位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进行设置,在课程申请开课时确定。
第五条学校建设在线学习平台,引进国内外优秀网络课程和教学资源,支持和鼓励校内教师开设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所需要的各类通识教育课程,聘请校外优秀教师开设相应课程。
第六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开课审核与审批由教务处组织。
开课教师须按要求填写开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教学资料,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批开课。
聘请校外教师开设通识教育课程以及引进国内外优秀网络课程资源,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可根据学生培养需求向教务处推荐校外优秀教师和国内外优秀课程资源。
第三章课程的修读与管理第七条全日制本科生必须修读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至少取得9个学分方可毕业,修读课程中必须包含艺术体育类课程中的艺术类相关课程且至少取得2个学分。
第八条理工科专业学生选修的通识教育课程必须包含人文社科或经济管理类课程,其他专业学生选修的通识教育课程必须包含科学技术类课程。
第九条学校为网络课程配备辅导教师,指导学生学习课程内容,完成相应的作业等学习任务,组织开展必要的课堂交流等活动。
学校支持和鼓励辅导教师在课程辅导过程中学习和借鉴相应课程的优秀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独立开设相应课程。
第十条通识教育选修课任课教师应给学生指定教材和参考书,鼓励教师使用自编讲义授课。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板】
**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教育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必须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处理违反纪律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
纪律处分期限:(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对在纪律处分期限内没有违纪行为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评议后由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对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者,由学校作出延长处分的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为6个月。
对留校察看期间有构成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七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行为者,视情形分别处理如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唆使、煽动他人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组织、带头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散布违法言论或信息,煽动闹事或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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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风考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两种。
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凡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无论参加校内或者校外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一节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按指定座位就坐的;(三)未经允许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的;(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五)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的;(六)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的;(七)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八)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九)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十)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因第四条1-10款中任何一种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二)未经允许带走本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节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不具有网络通讯功能)参加考试的(在自身或者周边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视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二)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等物品的(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自行借用他人物品且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视为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视为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四)故意损毁本人试卷、答卷等发放的考试材料的;(五)考试前后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未将手机等具有网络通讯功能的设备关闭,并未按指定地点存放的;(二)携带具有发射功能或提供短信功能的通信设备的;(三)考试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的;(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五)带走或毁坏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的;(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有伪造行为的;(七)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二)偷盗试卷的;(三)请他人代考的;(四)代他人考试的;(五)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第三节多次考试违规的处理第九条学生已有考试违纪记录(口头警告除外)、再次有第五、六、七条中的任一行为的,以及学生已有考试作弊记录、再次有第五条中的任一行为的,按其数次违纪、作弊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学生已有考试作弊记录,再次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原则及程序第十一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二条学生考试违规的确认(一)考试中的违规行为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收回试卷及物证,终止学生继续参加考试(属于口头警告范围的除外),告知学生考试违规的事实,同时在《考场记录》及《考试违规认定单》中如实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
(二)《考试违规认定单》作为认定学生考试违规的依据应由学生本人签字。
学生拒不签字的,由2名监考人员在《考试违规认定单》上说明相关情况。
(三)巡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当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四)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考场记录》、《考试违规认定单》、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当天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交到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由相关学籍管理部门送达学生所在学院。
(五)学生所在学院收到学生考试违规的材料后,应安排专人对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学生本人承认其考试违规事实的,应写出书面检讨,内容包括对考试违规行为的陈述以及学生本人对错误行为的认识。
考试违规行为的陈述要清楚、客观。
书面检讨由学生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学生对监考人员认定的考试违规行为有异议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学院调查小组,或者报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成立学校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做好调查记录。
调查记录应当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签名并注明日期。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情况,并由2名以上(含2名)调查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六)学生本人不配合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
(七)学生在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或者被检举有考试违规行为的,按上述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后,以调查记录及收集到的证据作为认定学生考试违规的依据。
第十三条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一)学院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生违规事实的核实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相关学籍管理部门。
因故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及时向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报告。
(二)学院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给予处分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记录,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对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书面回复处理意见。
学校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三)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授权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处理。
(四)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相关学籍管理部门,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之日开始计算,期限一般为一年。
对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考试违规行为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对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对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者,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为6个月。
对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考试违规者(属于口头警告范围的除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相关学籍管理部门,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学院报送的材料包括: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学生本人的检讨或调查记录、与学生的谈话记录、学生申辩材料(如果有)。
(七)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八)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归档及学生离校第十四条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一)处分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并由学生本人签收送达回执(一式二份,一份交相关学籍管理部门,一份由学院留存),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二)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应由学生所在年级的辅导员或者所在班级的班干部作为见证人到场,送达人将处分决定的内容告知被处分学生,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实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三)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以采取邮寄或者公告形式送达。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采取公告形式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邮寄或公告送达的,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及经过。
第十五条学生受到处分后,由相关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者,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如学院对考试违规学生逾期不作处理,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应敦促抓紧处理并通报批评。
如学院在处理考试违规学生时未按规定处理,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原武汉理工大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学生手册)、《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研究生手册)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