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15193130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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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年国家司法考试历年各科分值分布情况

06~09年国家司法考试历年各科分值分布情况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各科分值分布情况(2006-2009)试卷一1. 经济法2. 法理学3. 宪法4.5.6.7.8.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试卷二1. 刑法2.3.试卷三1. 民法2.3.4. 商法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结束,真题也已向社会公开。

对于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分析每年的真题是十分必要的。

为了帮助大家了解2009年司法考试的特点,清理重点科目,法律教育网特别针对09年司法考试真题各科分值进行了统计。

打开2009年司法考试试卷,第一印象是今年新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试题中占有较大比重,单选题的前五道全部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加上卷四第一道简答题,该科目的总分达到了25分,俨然成为司法考试新贵;同时从这25分的分值中也可以看出,今后的司法考试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仍然是十分重要的科目,不可掉以轻心。

除此以外,传统的14科分值变化都不大,“重者恒重”这句司法考试的至理名言依然适用。

下面详细说一下四张卷的具体情况:试卷一方面,除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外,其他学科分值分布如下:《法理学》一科考了7道单选题、6道多选题和4道不定项选择题,加上卷四一道25分的论述题,总分为48分。

《法制史》依旧是考查分数最少的科目,共考了5道单选题、3道多选题共11分。

《宪法》考了6道单选题、6道多选题和2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22分。

《经济法》的分值比2008年增加了5分,总分达到45分,是卷一分数最高的一科,考查的形式是5道单选题、12道多选题和3道不定项选择题。

“三国法”方面,《国际法》考了4道单选题、2道多选题、1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10分;《国际私法》考查7道单选题、4道多选题和1道不定项选择,共计17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一样,也是考查7道单选题、4道多选题和1道不定项选择,共计17分。

“三国法”合计考查44分,与往年分值基本持平。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考查了4道单选题、3道多选题,共计10分,是今年司法考试中考查分值最少的科目。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11.21•【文号】司发通[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2006年11月21日司发通[2006]8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即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

为做好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依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25分。

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该地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今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一)考试成绩的发布。

司法部已于本通知下发的同时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考试违纪人员名单和试卷雷同人员名单下发各司法厅(局)。

各厅(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请立即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核对无误后,于11月22日起向应试人员邮发《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未经司法部同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发布应试人员成绩。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本人成绩,各地可选择适当方式为应试人员提供分数查询服务。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丁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守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答案: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由此派生出以下几个具体的要求: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主义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要求和体现。

根据以上内容,习惯并不是明文的规定,所以可能不被人们了解,因而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以A项错误,不能选。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

而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以最高行政机关不能制定犯罪与刑罚方面的法律,罪刑法定中的“法”也不包括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B项错误,不能选。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即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轻法溯及既往,即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所以C项正确,应当选。

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属于简单罪状。

这种罪状多用来描述人们熟知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这种立法体例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以D项错误,不能选。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发布时间:2016-09-2606:24:24 【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

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

试卷三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

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

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

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4.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

2006年司法考试全部试卷及解析

2006年司法考试全部试卷及解析

2006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及解析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一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答案】A【考点】法律原则;格式条款;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解释【详解】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

根据上面关于法律规则的.定义,结合《合同法》第41条的内容可知该条文规定的内容不是法律原则,而是法律规则。

因此选项A错误。

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追求的是法的效率价值,而对法的正义价值有所忽视。

《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格式条款的上述不足而设计的。

因此选项B正确。

根据该条文的内容可知,该条文规定的是对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标准和方法,同时也体现了对法的价值冲突加以解决的含义,故选项C、D正确。

综上可知,本题的答案为A。

2.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B.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C.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D.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答案】C【考点】法与宗教的关系【详解】法与宗教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都是社会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是广义的文化现象的组成部分。

2016年司法考试条件

2016年司法考试条件

2016年司法考试条件
2016年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如下: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 品行良好。

6. 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7.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条件仅适用于2016年的司法考试,以后的考试可能会有所调整。

另外,对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请注意,具体的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关注司法部官网或相关网站以获取最新信息。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正确答案:A解析:首先应把握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的综合性、抽象性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也不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因而其含义具有不确定性,例如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就并不是很确定的。

而法律规则规定了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内容非常确定。

题中引用的合同法第41条对行为模式规定得很具体,因此是法律规则而不是原则,故A项错误,应当选。

格式条款多用于邮政、银行、保险等客户较多的行业,由于客户较多,每次都去商谈合同的条款会导致效率低下,于是法律规定将一些条款拟定为格式条款从而有利于减少交易的成本,提高效率,这体现利法对效率的追求。

但由于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单方面提出来的,从而可能成为“霸王条款”侵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导致不正义。

于是法律对某些条款就对格式条款作出限制,以维护法的正义价值。

《合同法》第41条就是这样的条款,所以B 项的说法正确,不应选。

法的价值包括自由、正义、效率等,这些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要遵循价值位阶规则,即自由优先于正义,正义优先于效率。

《合同法》第41条体现了正义优先于效率的规则,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因此C项正确,不应选。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2006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2006解析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 卷(一)参考答案及详解1.[司法部答案]:A[考点]: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解析]: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有:(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目的在于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性。

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不预先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故在使用时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余地。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的使用范围更广泛。

(3)在使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法律原则因具有不同“强度”,不同原则之间可能产生冲突,因此在适用时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予以适用,要求使用者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比较和权衡。

综上可知,《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内容应是法律规则,而不是法律原则。

因此选项A错误。

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追求的是法的效率价值,而对法的正义价值有所忽视。

《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格式条款的上述不足而设计的。

因此选项B正确。

根据该条文的内容可知,该条文规定的是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标准和方法,同时也是对法的价值冲突加以解决的规定,故选项C、D正确。

2.[司法部答案]:C[考点]:法与宗教的关系[解析]:法与宗教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都是社会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属于广义的文化现象的组成部分。

在社会发展早期,法与宗教是浑然一体的,没有严格分离。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与宗教逐渐分离,二者的调整范围也分离开来。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2006年 (1)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2006年 (1)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2006年(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50,分数:50.00)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分数:1.00)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解析:[考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 [解析]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是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种。

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民事法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选项A仅仅约定商谈,没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故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选项B属于对身份关系的约定,不具有合法性,故无效。

选项C中甲的行为导致了乙酒精中毒,成立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

选项D中甲溺水与乙邀请其去游泳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内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分数:1.00)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解析:[考点]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后果 [解析]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应该返还的范围仅仅是继承人依照继承法取得的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而不包括继承人根据继承法取得的其他被继承人的财产。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D。

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分数:1.00)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解析:[考点] 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解析] 《民通意见》第5日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正确答案:C解析: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是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种。

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民事法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选项A仅仅约定商谈,没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故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选项B属于对身份关系的约定,不具有合法性,故无效。

选项C 中甲的行为导致了乙酒精中毒,成立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

选项D中甲溺水与乙邀请其去游泳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内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正确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应该返还的范围仅仅是继承人依照继承法取得的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而不包括继承人根据继承法取得的其他被继承人的财产。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D。

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C解析:《民通意见》第5日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06年国家司法参考答案

2006年国家司法参考答案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参考答案2006-9-19 11:47【大中小】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1.A2.C3.D4.A5.C6.C7.C 8.B 9.D 10.A 11.A 12.D 13.C 14.C 15.A 16.C 17.D 18.B 19.C 20.B 21.B 22.C 23.D 24.D 25.B 26.C 27.A 28.D 29.C 30.D 31.C 32.D 33.D 34.D 35.C 36.B 37.A 38.C 39.A 40.B 41.C 42.B 43.D 44.B 45.C 46.D 47.D 48.C 49.D 50.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分)51.BCD 52.ABCD 53.BCD 54.ABD 55.BC 56.BD 57.AB 58.BC 59.AD 60.ABCD 61.BD 62.ABD 63.ABC 64.ABCD 65.ABD 66.ACD 67.ABD 68.ABCD 69.AD 70.ABC 71.ABCD 72.ABD 73.ABCD 74.ABCD 75.AB 76.ABCD 77.CD 78.BC 79.ABCD 80.AC 81.AC 82.ABD 83.ABCD 84.ABC 85.AC 86.ACD 87.BD 88.AD 89.ACD 90.AD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91.A 92.ACD 93.ABCD 94.BCD 95.AD 96.CD 97.B 98.B 99.B 100.ABC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参考答案2006-9-19 13:48【大中小】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1.C2.D3.B4.C5.A6.D7.A8.B9.D 10.C 11.B 12.A 13.C 14.C 15.B 16.D 17.C 18.C 19.B 20.D 21.B 22.C 23.A 24.B25.D 26.A 27.D 28.C 29.D 30.A 31.C 32.D 33.A 34.D 35.C 36.C 37.B 38.A 39.B 40.C 41.B 42.A 43.D 44.B 45.C 46.D 47.D 48.A 49.B 5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分)51.CD 52.ABC 53.ABCD 54.ACD 55.BC 56.BCD 57.AD 58.BCD 59.AD 60.ABCD 61.BCD 62.BCD 63.ABCD 64.ABCD 65.AC 66.ABCD 67.AC 68.BCD 69.BCD 70.AC 71.ABC 72.ABCD 73.BC 74.BD 75.ACD 76.BD 77.BD 78.BCD 79.BD 80.AD 81.ABD 82.AC 83.BC 84.BCD 85.ABC 86.ABD 87.AB 88.BCD 89.BC 90.BC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91.AC 92.AC 93.ABCD 94.D 95.BCD 96.ABC 97.ABC 98.BC 99.ABD 100.B2006年司法考试全真模考试卷三(答案)2006-9-13 10:33【大中小】一、单项选择题。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参考答案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参考答案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1. A2. C3. D4. A 5. C 6. C7. C8. B9. D10. A11. A12. D13. C14. C15. A16. C17. D18. B19. C20. B21. B22. C23. D24. D25. B26. C27. A28. D29. C30. D31. C32. D33. D34. D35. C36. B37. A38. C39. A40. B41. C42. B43. D44. B45. C46. D47. D48. C49. D50. 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2.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3.无效。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4.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5.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6.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91. A C92. A C93. A B C D94. D95. B C D96. A B C97. A B C 98. B C99. A B D100. B

2006司考卷二及答案

2006司考卷二及答案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试题及答案(模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1. 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A. 人民主权原则B.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C. 民主集中制原则D. 社会主义制度原则2. 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表述错误的是?A. 修改宪法B. 监督宪法的实施C.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D. 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3. 下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A. 公民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B.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C. 公民有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D. 所有选项均正确4. 下列关于我国国家机构,表述错误的是?A.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B.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C.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法律监督机关D.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5. 下列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错误的是?A. 罪刑法定原则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 主观归罪原则6. 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是?A. 甲在梦中杀死仇人B. 乙在自家院内种植罂粟C. 丙在公共场所醉酒滋事D. 丁为朋友提供赌博场所7. 下列关于犯罪构成要件,表述错误的是?A. 犯罪客体B. 犯罪客观方面C. 犯罪主体D. 犯罪主观方面8. 下列关于刑罚的种类,表述错误的是?A. 管制B. 拘役C. 有期徒刑D. 死刑立即执行9.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表述错误的是?A.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B.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C.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D. 实行两审终审制10.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表述错误的是?A.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 诉讼自愿原则C. 辩论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11. 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正确的有?C.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D.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12. 下列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正确的有?A.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B.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C.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D.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3. 下列关于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正确的有?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B.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C.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D.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法律监督机关14. 下列关于犯罪的概念,正确的有?A. 犯罪是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B.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C.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D. 犯罪是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15. 下列关于刑罚的适用,正确的有?A.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 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 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D.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6. 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下列关于甲的诉讼权利,正确的有?A. 甲有权申请回避B. 甲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C. 甲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D. 甲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对其的强制措施17. 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下列关于乙的辩护权利,正确的有?A. 乙有权自行辩护B. 乙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C. 乙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单项选择题答案:1. D2. D3. D4. D5. D6. D7. D8. D9. D10. D二、多项选择题答案:11. AB12. ABCD13. ABCD14. ABCD15. ABCD三、不定项选择题答案:16. AB17. ABC1. 宪法基本原理与制度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制度原则。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

[真题]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单项选择题第1题: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答案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排斥习惯法。

A项错误。

根据《立法法》第8条,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B项错误。

刑法只禁止犯罪化,强化惩罚或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追溯既往,对非犯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则允许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C项正确。

刑法分则中部分条文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之所以采取这种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无须具体描述,所以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项错误。

第2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答案解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A项中甲的伤害行为跟乙的死亡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被火灾所切断。

国家司法考题试卷四试卷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题试卷四试卷及答案

2006年国家司法考题试卷四试卷及解答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解析、论述题。

请将各题解答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16分)案情:王某与甲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购买1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

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王某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后购回客车。

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

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

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4.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的责任?为什么?5.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6.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二、(本题20分)案情:甲签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的汇票一张,向乙购买A楼房。

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以现 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

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对丁的出资予以验资。

丁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欲退出丁。

经甲、丙协商达成协议:丙从丁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但顾及的稳定性,丙仍为丁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 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持有40%,其余10%由丁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司法考试【发文字号】司发通[2006]34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6.06.02【实施日期】2006.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2日司发通[200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2003-2015年)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2003-2015年)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2003-2015年)2003-2015年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放宽地区合格线和如下:年份合格分数线放宽地区分数线2015360西藏:280分暂未公布内蒙古、⼴西、宁夏、新疆4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肃、青海5个省的⾃治州、⾃治县:305分;四川、贵州、云南、⽢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使⽤少数民族语⾔⽂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2014360西藏:280分暂未公布内蒙古、⼴西、宁夏、新疆4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肃、青海5个省的⾃治州、⾃治县:305分四川、贵州、云南、⽢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少数民族语⾔⽂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2013360西藏:280分内蒙古、⼴西、宁夏、新疆4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肃、青海5个省的⾃治州、⾃治县:305分11.00%四川、贵州、云南、⽢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少数民族语⾔⽂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2012360西藏:280分约10%内蒙古、⼴西、宁夏、新疆4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肃、青海5个省的⾃治州、⾃治县:305分四川、贵州、云南、⽢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少数民族语⾔⽂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2011360西藏:280约10%内蒙、⼴西、新疆、宁夏四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肃、青海五省的少数民族⾃治州、⾃治县:305四川、云南、贵州、⽢肃、青海五省所辖的县(县级市、区)310除以上⼗省(⾃治区)外,全国其他放宽地区:3152010360315约16% 2009360315约22% 2008360315约25% 200736032022.39% 200636032515.00% 200536033014.39% 200436033511.22% 2003240-10.18% 1、司考回顾 2002年⾸次国家司法考试,共有36万多⼈参加报名。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
【法规类别】司法考试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6.11.21
【实施日期】200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将于11月22日公布。

司法部已向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发出通知,委托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将考试成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应试人员。

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委托有关媒体向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询服务。

应试人员可于11月22日中午12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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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考人员发现如下情况,应立即查明处理: (1)对无准考证或无有效身份证件者,应令其立 即退场; (2)考生如填写他人姓名、准考证号或不在规定 时间内填写有关信息的,报监考办处理; (3)如考生相貌与准考证正证、副证、身份证件 照片明显不符的,应立即报监考办甄别处理; (4)如发现考生坐错座位,应立即纠正,对不服 从纠正的应报监考办处理。
监考人员务必于9月17日下午试卷四 开考前向考生说明以下事项!



(1)考生应用黑色墨水签字笔或钢笔填写考号和 姓名、考区、考点。 (2)考生应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 (3)考生不得折损、拆散答卷。 (4)考生不得用蓝色笔、圆珠笔答题,不得在规 定区域外答题,不得颠倒答题顺序。 (5)考生须在奇数页答卷指定位置写明本人姓名 和准考证号。 (6)论述题按格书写,每格一字,标点符号占一 格。



9、开考30分钟后,禁止考生进入考场,开考后60 分钟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 10、考生不得变更报名时选择的考试文字;提前 交卷时,监考人员应检查试卷、答题卡或答卷是 否齐全,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填写无误,确系无 误方可同意考生退场。 监考人员应将缺考人员和提前退场人员的本场试 卷、答题卡或答卷及时收回,不得放置于缺考人 员或退场人员的桌面上。 11、任何人在考试期间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5、试卷袋内套装有备用卷袋的考场,启封时 要有副总监考人或监考办人员在场。正常 试卷拿出后,监考人员应将备用试卷袋交 给副总监考人或考试机构其他人员(至少2 人同行)带回监考办公室存放。

6、备用卷的配备和使用原则 (1)备用卷(卡、纸)一般按各科总份数的2% 备份,采用“袋中袋”方式封装; (2)装有备用卷的特制试卷袋一般放在考点的第 一考场,有尾考场的考点一般放在尾考场; (3)确需使用备用卷(卡、纸)时,由监考人员 向总监考人报告,在监考办公室由两人以上拆封 备用袋,签字领取时应有保密机关人员在场并签 字确认,并将备用卷使用情况在考点报告中说明;




12、监考人员不得读题,不得对试题内容(含考生认为有 错误内容的)作任何解释和提示,监考期间不得吸烟、阅 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进入其他考场;对于考 生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楚之处的询问,应向监考办报告, 监考办确认后由监考人员当众答复。 13、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 填写的主要内容有:考场纪律情况;考生应考、缺考情况; 试卷数量情况;备用卷使用情况;提前退场的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及其他应该填写的内容。 《考场情况报告单》一式二份,由考区分别装订两册,并 加盖考区公章,一册上交省级考试机构留存,一册由省级 考试机构随答题卡(答卷)一并送往评卷地。
四、监考工作 (一)开考前事宜




1、除遇不可抗力情形并报司法部决定外,任何机构、个人无权 决定推迟、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2、开考前1小时,监考办公室人员、监考人员、流动监考员到 监考办公室集中,由考点总监考人负责随机抽签确定各考场的 监考人员,并强调注意事项。 3、全体监考人员核对钟表。 4、监考人员领取本场试卷,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并在交接表上签 字,领取本考场《考生座位表》、考场封条及监考用具(包括 2B铅笔、黑色墨水签字笔、削笔刀、橡皮擦、小刀、胶水等用 品)。 5、监考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和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书籍或其他 物品。 6、监考人员应佩带统一制作的监考证件。领到试卷后须在开考 前20分钟直接前往考场,不得携带去其他任何地方。 7、开启考场门时,应检查封条是否完好。
(二)考场内监考流程


1、开考前15分钟,允许考生进入考场。监考人员 在各考场门口逐个检查考生的身份证件(含居民 身份证、现役军人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准考证 正证、副证,并与考生座位表一一核对,防止替 考人员进场,避免考生走错考场。考生进场后禁 带物品一律放在指定区域,不得带入座内。 2、开考前12分钟,监考人员在考场前台,提醒考 生把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正证、副证放在课桌左上 角。监考人员向考生宣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 则》(安排统一广播),强调考试注意事项等。

(三)监考记录与统计 1、监考人员 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在试卷 袋内)、《应试人员违纪情况报告单》
(四)试卷封装
1、考试结束后10分钟内,每考场两名或两名以上监 考人员将试卷、答题卡或答卷送至监考办公室, 不得单独返送,否则按违纪处理。 2、监考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各科答题卡或答卷封 袋工作,并确定专人复核检查装袋情况,并由该 人在卷袋指定位置签字确认答题卡、答卷回收数 量等情况。 3、答题卡或答卷送至监考办公室复核检查后,封装 工作必须立即进行,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场所自行 封装,任何人不得拖延封装时间。试卷的阅读卷 也应清点无误后,进行封装(不用密封封条)后 交监考办公室。



15、缺考人员的答题卡或答卷,由监考人员用黑 色墨水签字笔、2B铅笔代为填写、填涂姓名和准 考证号,同时在答题卡或答卷右上角写明“缺 考”。 16、考生在考试期间如需要上厕所的,由一名流 动监考员跟随,但同一考场内不得允许两名或两 名以上考生同时上厕所。若因性别原因不便陪同, 可由流动监考员临时替换一名场内监考人员,由 一名场内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14、监考人员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 办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的有关规定, 对考生违纪行为,按规定的权限分别给予处理。 同时将违纪和处理情况如实填写《应试人员违纪 情况报告单》,并按该报告单规定的内容填写、 签名、加盖考区公章。
《应试人员违纪情况报告单》一式二份,装订两 册,一册由省级考试机构留存,一册由省考试机 构随答题卡及答卷一并送往评卷地。
考试期间时间安排表 (9月16日-9月17日)





8:30 开始考试(以钟声为准); 9:00 开始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9:30 考生可交卷; 11:15 提醒考生时间只剩15分钟; 11:30 考试结束(以钟声为准),收试卷和答题卡,封考 场; 11:40 将试卷、答题卡送监考办公室(同组监考人员必须 同行)。清点、整理、密封试卷和答题卡,检查《考场情 况报告单》是否两个监考人员均签字、答题卡袋面是否按 规定填写内容,并将试卷和答题卡、《考生座位表》、 《考场情况报告单》交回监考办; 12:10 将试卷、答题卡、《考场情况报告单》、《违纪情 况报告单》、《备用卷使用登记表》等运回局保密室,午 餐。
考试期间司钟时间和钟声安排

9月16日 9月17日 一、上午 考生进场铃: 8:15 (钟声较短); 正式开考铃: 8:30 (钟声较长); 考试结束铃:11:30 (钟声较长)。 二、下午 考生进场铃: 1:45 (钟声较短); 正式开考铃: 2:00 (钟声较长); 考试结束铃: 5:00 (钟声较长)。 5:30




12、监考人员不得读题,不得对试题内容(含考生认为有 错误内容的)作任何解释和提示,监考期间不得吸烟、阅 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进入其他考场;对于考 生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楚之处的询问,应向监考办报告, 监考办确认后由监考人员当众答复。 13、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 填写的主要内容有:考场纪律情况;考生应考、缺考情况; 试卷数量情况;备用卷使用情况;提前退场的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及其他应该填写的内容。 《考场情况报告单》一式二份,由考区分别装订两册,并 加盖考区公章,一册上交省级考试机构留存,一册由省级 考试机构随答题卡(答卷)一并送往评卷地。


3、各场考试开始前7分钟,监考人员应面对考生 展示试卷的密封完好,然后用小刀顺袋口封条处 慢慢拆启试卷袋,核对试卷是否为当天当场考试 科目和试卷数量,如发现有错,应立即报总监考 人及时换取备用试卷。拆封试卷时不得用剪刀剪 开;不得从卷袋下部打开;不得撕开。 4、开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分发试卷、答题卡或 题纸,客观答题卡分发应A、B卡错开发放。并指 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卷指定的位置正确填写(涂) 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
北环中学考点考务培训 2006年9月15日
考试期间时间安排表 (9月16日-9月17日)




一、上午 7:30 到达监考办公室,随机确定监考人员负责的考场,强调监考工 作注意事项,分发监考人员证、《考生座位表》、考场封条、监考文 具等物品; 7:50 分发试卷、答题卡; 8:10 监考人员携带试卷、答题卡等离开监考办前往考场(同组监考 人员必须同行); 8:15 检查考生证件(准考证正证、副证、身份证件),放考生入考 场(以钟声为准); 8:18 宣读《应试规则》,强调注意事项; 8:23 拆启试卷;(注意不要拆断试卷舌头,检查试卷封条) 8:25 分发试卷、答题卡,指导考生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检查考生 是否坐在本人位置等;


(4)在考试中,由于考生本人原因造成答 题卡(答卷)损坏的不予更换 (5))客观卷答题卡分发应A、B卡错开发 放(由于印卷厂分装错误或监考人员疏忽, 经常出现发错A、B卡情况,鉴于不会影响 考生成绩,不需回收卡重新发放,严禁因 此情况启用备用卡)。
7、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监考人员应再次逐 个查看:考生在答题卡或答卷上所填写 (涂)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区、考场序 号等是否正确、完整;考生本人与准考证 正证、副证、身份证件上的相片是否一致, 身份证件与准考证正证、副证是否一致, 准考证号与桌上所贴考号是否一致。
考试期间时间安排表 (9月16日-9月17日)

二、下午 1:20 到达监考办公室,强调监考工作注意事项,分发试 卷、答题卡或答卷、《考生座位表》、考场封条; 1:40 监考人员携带试卷、答题卡或答卷等离开监考办前 往考场(同组监考人员必须同行); 1:45 检查考生证件(准考证正证、副证、身份证件), 放考生入考场(以钟声为准); 1:48 宣读《应试规则》,强调注意事项; 1:53 拆启试卷; 1:55 分发试卷、答题卡或答卷,指导考生填涂姓名、准 考证号、检查考生是否坐在本人位置等; 2:00 开始考试(以钟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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