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
英国宪法历程
(二)英国宪法的发展
• 1. 1832年:《选举法》(世称《改革法》) • 2.1911年:《议会法》1949年新修 • 3.1918年:《国民参政法》 • 4.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 • 5.1948年:《人民代表法》 • 6.1931年:《威斯特敏斯特法》 • 7.1998年:《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 1998)
二、英国宪法的结构
• (一) 宪章 • (二) 议会的制定法 • (三) 判例法 • (四) 宪法惯例 • (五) 权威性的宪法著作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 (一)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 (二)英国宪法只是实质上意义的根本法,而不是形式 上意义的根本法 • (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权利法案》
• 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宣告了专制王权的终 结。 • 1689年《权利法案》是“ 光荣革命”后的第一个反映英国阶级 分权的宪法性文件。 • 《权利法案》虽然确立了君主的地位,但也确认了资产阶级的民 主权利。这个法案的基本精神是资产阶级通过他们所掌握的议会 下院限制王权。但是当时的议会在组织与活动方面仍然保持着封 建主阶级的若干特权。
1701年《王位继承法》
• 共4条。 • 第1、2条规定了王位继承的顺序和条件,排除了天主教徒继承王 位的可能。 • 第3条确立了法官的独立地位。 • 第4条规定国王应依据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 实际上是把王权置于法律和议会之下,肯定了议会至上的宪法 原则,使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 它的出台, 延伸了国会的立法权, 使国会有权决定国王的继承人问 题, 基本上确立了分权和司法独立的原则。
(一)英国宪法的产生
• 1.1215年:《大宪章》(Magna Charta) • 2.1628年:《权利请愿书》 • 3.1679年:《人身保护法》 • 4.1689年:《权利法案》 • 5.1701年:《王位继承法》
英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和特点
英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和特点英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也同样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探讨英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和其中所蕴含的特点。
从盎格鲁-撒克逊法到普通法在早期的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是一种以习俗法为基础的传统法律体系,它强调社区共同行为,并以盎格鲁-撒克逊人为基础。
这种法律体系并不需要正式的法官,而是由民间裁判所组成的,因此,它的实施也是比较分散的。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影响的不断加深,这种传统的盎格鲁-撒克逊法逐渐演变成了普通法。
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法律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而逐渐形成的。
这意味着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非常灵活的,因为它能够适应社会和经济状况的变化。
习惯法和编纂法在普通法的基础上,英国法律体系发展出了两种独特的法律形式:习惯法和编纂法。
习惯法是指英国法院判决和先前判例的集合。
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法院的判决被认为是一个互联的系统,其中各个判决都被视为是先前案件的导向。
因此,每个判决都能为未来的案件提供可遵循的先例。
编纂法则是指由议会颁布的法律。
这些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通常是其所拥有的一些权利和职能得到权威确认。
这些法律通常是为了填补普通法缺陷而颁布的,也可以制定为承认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
司法独立和广泛的司法管辖权英国法律体系实践了司法独立原则。
这意味着法官在案件中发挥着独立和权威的作用,而不受其他机构或人员的干预。
这一原则是保护司法公正和防止司法滥用的重要保障。
英国法律体系还存在广泛的司法管辖权。
这意味着英国高度尊重法院和律师团体的治安和司法权利。
同时,英国法院可以听取国别申诉,这也为国际司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及时的司法改革英国法律体系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它经常进行司法改革。
自1982年成立后,司法部一直致力于改进司法程序。
其目的是不仅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而且还为了更好地促进司法改革。
近年来,英国最重大的司法改革之一是引入了高等家庭法院和受害人保护计划。
第一章英国宪法
第⼀章英国宪法第⼀章英国宪法英国⼈对近代宪法的主要贡献:●议会制度——代议制民主●司法制度——司法独⽴第⼀节英国宪法简史⼀、罗马传统公元⼀世纪,罗马统帅阿古利可拉(Gnaeus Julius Agricola)征服了英格兰,不列颠⼈(Britons)开始罗马化,采⽤罗马⼈的政治制度。
公元401年,随着⽇⽿曼⼈的⼊侵,罗马⼈从英国撤退。
为抵御⽪克特⼈和苏格兰⼈(Picts and Scots)的进攻,不列颠⼈邀请⽇⽿曼⼈协防。
结果“鸠占鹊巢”,盎格鲁-萨克逊⼈(Anglo-Saxon)把他们与苏格兰⼈⼀起赶到了苏格兰。
除了公路⽹以外,⽇⽿曼⼈摧毁了罗马⼈的⼀切制度。
⼆、⽇⽿曼时代盎格鲁-萨克逊⼈分成许多王国,最后形成⼀个基本统⼀的王国,成⽴了⼀个共同机构,叫做“贤⼈会议”(Witenagemot),不定期开会。
40个郡、县(shires or counties)各设⼀个shiremoot,每个⽉开⼀次会,先由元⽼和伯爵管理,后由国王指派的郡长(sheriff)管理。
基层⾏政单位叫“百⼈团”(hundreds),每个星期开⼀次会。
可见,当时英国已经形成了⼀定程度的地⽅⾃治。
⽽且还有了税收——丹麦税款(Danegeld)。
三、诺曼底征服1014年英格兰为丹麦⼈征服,但国王仍是盎格鲁-萨克逊⼈。
1066年爱德华国王去世,三⼈有权继承王位:英国的哈罗德⼆世(Harold II)、挪威国王哈罗德三世和诺曼底公爵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
威廉⼀世在哈斯汀(Hastings)打败哈罗德⼆世。
贤⼈会议闻讯在伦敦匆忙宣布威廉为英国国王。
英国宪法从此开始。
四、英国封建制度的建⽴威廉⼀世带来了法国的封建制度,但与法国不同,所有的封建主都要向国王效忠,建⽴了⾼度中央集权的国家。
威廉三世建⽴了英国财政部(Exchequer or the Royal Treasury)。
这时英国⼗分强⼤,领⼟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半个法国和德国西部。
英国的法治发展史
英国的法治发展史一、《大宪章》开启法治的新篇(一)《大宪章》的产生1199年,无地王约翰担任国王。
约翰担任国王后进行专制统治,践踏一切习惯与成例,破坏亨利宪章的内容,引起教会和贵族的不满。
当时英国正在进行对法战争,约翰的军队节节失利,为了维持战争的经费,约翰增加了贵族的赋税。
同时,约翰由于干涉选举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工作,被教皇英诺森三世下令革除教籍。
这使得国王约翰在英国威信扫地。
贵族和教士乘机联合骑士和市民,掀起了反对国王约翰的斗争,提出了一系列限制王权的要求。
为了保住王位,国王约翰被迫妥协,接受了这些要求,并于1215年6月签署了由英国贵族起草的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利的文件,这个文件史称“大宪章”。
(二)《大宪章》的影响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约翰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英国宪法的基石。
之后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破坏大宪章的规定,但事实上中世纪英国王室的王权在大宪章之下,仍然是有增无减。
不过,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国王亦曾三十次重新发布大宪章,证明国王始终不能忽视它的存在,然而实际上大宪章发布之后大多数英国国王并不遵守,这也是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的原因。
到了十七世纪,随着国王与国会之间争执的增加,大宪章的作用亦变得更为重要。
根据宪章的内容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权利和涵盖更多的人民,最后演化成现代的君主立宪。
虽然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三十四条都已被废除,1297年发布的大宪章至今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
今天,大宪章的实际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过程中偶而被控辩双方和法官引用。
但不少日后编成的政府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起源自大宪章。
以前每次英王发布大宪章,都会抄送多份到各地,这些抄本部分被带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大宪章》是一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争斗的产物,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王的让步也是暂时的,因此它当时发挥的实际效力也可想而知。
英国宪法形成过程
英国宪法形成过程□ 宗传军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伴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而出现的并在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得到洗礼和升华成为一种在内容和形式上逐步走向成熟、并对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型的法律现象。
美国《1787年宪法》和法国的《人权宣言》所体现的精神和原则就代表着这种新型法律现象——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发展方向。
毫无疑问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成为新时代的文明标志。
因此我们追寻这种新时代的文明的起源探求其发展脉络和规律就具有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英国的法律思想文化源远流长具有悠久的历史。
恩格斯曾指出“英国的宪法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
”1英国著名宪法学家布莱斯也曾说“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作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智慧的产物它所具备的性质是它在几个世纪中逐渐浸染而成的。
”2这些论断精辟地概括了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英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和民族风格造就了英国宪法特殊的内容和形式但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就是从这样一些宪法性的文件开始的。
一、英国宪法的历史形态11215年的《大宪章》自诺曼王朝House of Normandy以来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王权日益巩固但同时也加深了国王同封建贵族的矛盾。
13世纪初英约翰国王肆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引发了一场反抗他的大规模的武装斗争贵族集团是这场斗争的发起者和领导者。
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最后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
《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
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
如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
第一节宪法的历史发展概述
现代宪法发展第二个阶段
现代宪法的产生以及进一步民主化。其中也 有逆流如德、意,进行清理; 有些国家向现代宪法成功转型; 社会主义国家纷纷颁布宪法,并以鲜明的特 色丰富和发展着宪法; 殖民体系的崩溃,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宪法 以其民族主义特色成为宪法大家庭中的一员。
何谓近代、现代? 我们是与世界或曰西方同步 的现代宪法吗?
第一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概述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二、宪法的发展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英国宪法的产生 (二)美国宪法的产生 (三)法国宪法的产生 (四)宪法产生的条件
(一)英国宪法的产生 ——宪政之母
①不成文性;如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 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王位继 承法等等; ② 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 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了; ③旧的法律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 ④英国宪法不具备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
在国家权力方面,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 的发展趋势; 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宪法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成为一种潮流; 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1、行政权力扩大化------国家权力集中化 2、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 并因而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 度------宪法已不再是仅仅是政治法,而是内容更为 全面丰富的社会法。
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得到进一步发展; 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规定; 宪法对社会权利的规定; 对环境权的规定; 强调权利的保障。
1、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如德国基 本法就规定“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是联邦法律 的组成部分,它们优于法律,并且直接为联 邦领土上的公民创设权利和义务”; 2、对国家主权有条件的限制,如欧盟成员 国; 3、人权方面的国际公约,使得公民基本权 利领域呈国际化趋势; 4、宪法国际化趋势,从以前的强制改造为 主动顺应国际化趋势。
英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英国宪法的结构
(一) 宪章 (二) 议会的制定法 (三) 判例法 (四) 宪法惯例 (五) 权威性的宪法著作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一)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二)英国宪法只是实质上意义的根本法,
而不是形式上意义的根本法 (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三 、 王 位 继 承 规 则
按照惯例,首相由英王任命大选中获
得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担任。 英国首相具有三重身份:党魁、议会 领袖、政府首脑,是英国政府中的关 键和中心人物。
三、议会和内阁的关系:议会内阁制
议会内阁制,是指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 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由于内阁 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 阁制
第 一 节
一、英国宪法的变迁过程
(一)英国史略 (二)英国宪法的产生 (三)英国宪法的发展
(一)英国史略
1.罗马人占领时期: BC55年~AD410年 2.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与丹 麦统治时期:公元449年~ 1066年 3.诺曼底王朝:1066~ 1154 4.金雀花王朝:1154~ 1399 5.兰卡斯特王朝:1399~ 1461 1455~1487年:玫瑰战争
一、内阁的形成 二、首相的地位和职权 三、议会和内阁的关系
一、内阁的形成
内阁由枢密院分化而来 内阁的原意为“内室”、“密室”,由惯 例形成,直到1937年的《国王的大臣法》 才有法律依据 光荣革命后,内阁转向对议会负责
二、首相的地位和职权
(一)首相的地位 (二)首相的职权 掌握对高级官吏的任免权 组建、领导内阁与政府的活 控制议会的运作 内阁和国王间主要联系人 国会中是多数党的领袖 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
英国法律体系是由许多分散的法律文件构成的一个庞杂 的法律系统,以不成文法及判例构成。宪法也是由一系列宪法 性文件构成,其特点与英国社会政治密不可分。总体而言其起 源及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反约翰人民起 义——《大宪章》产生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时期。
一、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 英国的宪法思想可以追溯至公元 5 世纪的盎格鲁——撒克 逊人的统治时代,这个时代的英国的宪法并不能称为传统意义 的宪法,而只是宪法的萌芽状态,它蕴藏在当时的王权有限、 法律至上的统治秩序中。撒克逊人将日耳曼人的习惯作为治理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这就是英国早期习惯法的产生。 这种习惯法要求建立中央法庭即贤人会议和地方法庭①。国王犯 法也要接受法庭的审判,如果有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则国王 可能面临着被废黜甚至失去生命的危险。国王与贵族在权力上 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关系,这与英国当时的社会政治形态是分不 开的。因为当时英国每个贵族都有自己的领地,而贵族又己的 领地分给了他们的宠臣,层层分割使本来就很分散的领地更加 细化和零散,而这种体制结构就决定了,此必须依赖于所有贵 族的联合才能对抗外敌的入侵。因为征战需要调集各个贵族之 间的军队,因此就需要一个统一的首领进行军队的调度,这样 国王就应运而生,其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御敌的需求,而同时 国王的这项权力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可以随意征战,要征 战必须取得贵族们的一致同意才行,这就限制了统治者的权力。 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作为宪法最主要的特征产生在 5 世纪的英国, 所以我们说这是英国宪法的启蒙时期。 二、反约翰人民起义及《大宪章》的制定——英国宪法 的产生时期 至 13 世纪初英国进入了约翰王朝的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 约翰国王对贵族进行了残暴的统治,他不断的肆意收取贵族的 税负,加重了贵族的经济负担,使得贵族对于约翰国王的矛盾 日益尖锐。除此之外对于平民和教会约翰国王也进行的残暴的 统治与打压,不断增加平民缴交的税赋,使得许多平民的生活 难以为继,很多人沦为乞丐饱受饥寒痛苦;对于教会,约翰国 王则企图使自己的势力渗透进教会和修道院,他对许多主教、 修道院长进行迫害,使得他们不堪忍受最终逃亡国外,借此机 会他便派出所谓的“看守人”接管这些教会个修道院形成自己 的势力。在反约翰人民起义的斗争中,平民和教会都站在了贵 族的这一边,这使得反约翰人民起义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除 了农奴没有参与以外,其他的社会阶层全部参与进来,使得反 约翰人民起义能够取得全面的胜利。1215 年的 6 月 15 日在泰晤 士河畔获得胜利的贵族集团与约翰国王进行了谈判,并让这位 暴君签下了著名的《大宪章》。《大宪章》的签订被认为是英 国宪法产生的源头,虽然《大宪章》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一部封
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完善演变
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完善演变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完善演变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一)形成背景首先,英国有着悠久的宪政发展史,其发展过程相对平稳,在政治上表现出延续性的鲜明特点。
英国议会的前身,是起源于13世纪的“大会议”,它是按1215年的《大宪章》建立的。
《大宪章》的主导精神是保障贵族特权,保护骑士和市民的部分利益,把王权置于封建习惯法的约束之下,由此产生了法的地位高于主权的概念。
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由僧俗大贵族参加的上院和由下级贵族与市民参加的下院。
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
虽然这一时期的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但是种种事实表明,英国早就形成了一种限制王权和注重议会政治的民主传统,并且从贵族民主向资产阶级民主演变。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
其次,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斗争的必然结果。
随着新航路的开辟,欧洲的商路和贸易中心由地中海转移到大西洋沿岸,英国处于大西洋航运中心线的有利位置,资本主义工商业出现并迅速发展,新兴资产阶级形成。
15世纪末在英国开始的大规模圈地运动,使英国农村出现了很多资本主义农场和牧场,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形成。
由于资产阶级和从事资本主义经营的新贵族在经济上日益壮大,他们不再甘心忍受专制君主制对他们的横征暴敛和种种限制。
他们对君主专制统治日益不满,要求限制王权,扩大自己的政治权利。
再次,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是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政治前提。
1688年的“光荣革命”,用和平的手段推翻了君主专制统治,建立起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联合专政。
革命后由詹姆士二世的女儿和女婿,即玛丽和威廉承袭英国王位,共同统治英国。
但是,他们是根据议会的条件登上王位的,并许诺要服从议会的法律。
新的国王是由议会缔造的,没有议会,新国王不会登上王位。
这样,议会和国王的关系就完全反转了,不再是议会屈从于国王,而是国王从属于议会。
英国宪法形成和渊源
英国宪法形成和渊源一、形成取决于英国革命的特点。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由取得革命胜利的资产阶级为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而产生出来的。
一般来说,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建立政权后,都会制定成文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
而英国革命却有自己的特点,在英国,有一部分封建主已经资产阶级化,他们和资产阶级结成联盟参加了反对英国专制制度的斗争,这样就形成了两个阶级分享政权的局面。
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在政权中的力量日趋强大,而封建主则日益被削弱,资产阶级在每一次进逼封建主的退位中,便制定一个宪法性文件来巩固资产阶级的胜利成果。
经过多年积累,便产生了许多宪法性文件,形成了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二、英国宪法特点1、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即它没有一个包含基本规范和政治体制的宪法文书,没有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也没有被赋予比其他法律更高的法律效力。
这是英国宪法最基本最显著的特征。
2、同时,英国宪法较富弹性和适应性,这是因为没有严格的修宪程序,议会权力又很大,而且宪法惯例又颇具灵活性。
三、英国宪法原则(一)议会主权原则1.议会有权制定、修改、废除任何法律而不受任何限制2.法院必须适应议会通过的法律3.议会以外的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宣告法律无效(二)法治原则1.任何人均不应由从事法律所未禁止的行为而受到处罚2.公民触犯法律且依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才能予以处罚3.国家和个人是平等的,官吏履行职责的行为和私人行为均应受普通法院的管辖,适用同一的法律原则(三)不成文宪法原则(四)单一制原则四、英国宪法的渊源1、制定法。
即明文的法规,也即宪法性法律,如《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等。
区分英国的宪法和一般法律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下院对具有宪法性质的法案有时为慎重起见不提交常设委员会而提交全院委员会审查;二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规制定之后,通常不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2、判例法。
它由高等法院的判决所构成,以法律报告的权威形式表述出来,对法院具有约束力;3、惯例。
第一讲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讲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公共财政与英国宪政制度的形成正如美国历史学家斯科特〃戈登教授所言,‚立宪主义的连续发展是一个无法追溯到17世纪的英格兰之前的比较晚近的现象。
宪政秩序的基本要素可以在更早的政体中发现,但直到那时为止,它的历史都是偶发性的并只限于少数情况。
只是从更晚的19世纪开始,它才扩展到英语世界之外,但从那以来,它的有效范围大大地扩充了。
虽然世界的大部分地区还在它的领域之外,立宪主义现在被当作模范的政治制度加以信奉,在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中,它被颂扬为控制国家的权力和保护公民的自由的统治形式,而在尚未采纳这种制度的国家中,它则鼓励着政治改革者们。
‛①英国是近代宪政国家制度的发源地与宪政理论的发祥地。
但是,从欧洲中世纪史与近代史的具体情况来看,英国似乎并不具备开创一种新型政治制度的优越条件:英国不是欧洲最早发展商品经济的国家,也不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
早在12世纪,意大利具有得天独厚之条件的诸多城市如比萨、热那亚、威尼斯等等,就凭借海上贸易的地理优势有了发达的商品经济,并建立了城市共和国;因此,14世纪到16世纪的欧洲笼罩在所谓的‚威尼斯神话‛之下,威尼斯的共和国体制是欧洲各国竞相仿效的对象。
而‚最早的资产阶级革命‛当属发生在1566年到1609年之间荷兰的‚尼德兰革命‛,而不是发生在英格兰。
英国的宪政制度模①[美]斯科特·戈登著,应奇等译:《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式一直到18世纪之后才得到广泛的赞扬。
①一、诺曼征服与英国宪政制度的起源作为一个历史范畴,英国宪政制度的形成远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所谓之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也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则,我们不能割断历史探寻英国宪政形成的原因,只能从英国历史上曾经存在的特殊封建经济、政治与社会体制中去寻找答案。
对于中国学者而言,封建制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专制君主制的代名词而已。
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英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但是却没有一部明确的宪法文件。
这是因为英国的宪法是逐渐演变而来的,它的产生具有以下的特点。
1.历史延续性英国的宪法是在长时间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下发展而来的,这是英国宪法产生的一个显著特点。
在英国的历史演进中,宪法几乎是与国家的发展和变革紧密相连。
自13世纪以来,英国的宪法就开始逐渐形成。
英国宪法的制定过程无法准确追溯到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它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2.基本法的逐渐演变英国的宪法并没有一部完整的宪法文件,而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传统和惯例组成。
这种基本法的演变可以追溯到英国历史的显赫时期,从瑟弗鲁斯大宪章、人民权利法案等到后来的权利法案,英国的基本法逐渐演变为现代的基本法。
英国的宪法还是企业以案例法的形式逐渐发展而成,不断地在法律实践中形成,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性和实践性。
3.非正式和灵活特性英国没有明确的宪法文件,这使得英国宪法具有非正式和灵活的特性。
他的宪法基本上是以惯例和法律的形式存在的,这种非正式和灵活的特性使得英国宪法具有较高的适应性和弹性。
在英国的实际运作中,法律和惯例是互相补充的,以达到宪法的完整。
4.等级制度明确英国的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有明确等级制度的。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他必须被尊重和遵从。
但是,英国的法律法规是由议会制定的,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因此,在必要时,英国的法律可以取代宪法,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综合来看,英国的宪法产生具有悠久的历史、基本法的逐渐演变、非正式和灵活特性和等级制度明确等特点。
这种宪法制度的形成,对英国的政治稳定、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外国法制史 英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英国宪法的形成和发展英国的法律思想文化源远流长,具有悠久的历史。
恩格斯曾指出:“英国宪法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
”英国著名先法学家布莱斯也曾说过:“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做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只会的产物,它所具备的性质是它在几个世纪中逐渐浸染而成的。
”这些论断精辟的概括了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英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和民族风格,早就了英国宪法特殊的内容和形式,但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就是从这样一些宪法性文件开始的。
一.英国宪法的形成1.1215年的《大宪章》自诺曼王朝(House of Normandy)以来,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王权日益巩固,但同时也加深了国王同封建贵族的矛盾。
13世纪初,英约翰国王肆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引发了一场反抗他的大规模的武装斗争,贵族集团是这场斗争的发起者和领导者。
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最后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
《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
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
如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
后来虽经多次修改,但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却被保留下来。
诚然,《大宪章》是一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争斗的产物,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王的让步也是暂时的,因此它当时发挥的实际效力也可想而知。
但是,它的影响却是巨大和深远的。
它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原则精神,那就是“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
这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人们试图用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的第一次尝试;它对英国以后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成为后来英国资产阶级对抗王权,反对专制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为日后英国政治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来被掌权的资产阶级确认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
英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一、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撤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1066年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诺曼人威廉侵入英国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善皇家司法机构,使统一的封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逐渐形成了英国法的三大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从而使英国封建法律体系得以确立。
在此之后,英国法很少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1)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衡平法的兴起。
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衡平法应运而生。
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命名“衡平法”。
15世纪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1215年的《大宪章》是制定法发展的重要进程,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国会,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这次革命使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触动,主要体现为:(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
(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宪法历史发展历程简介
宪法历史发展历程简介宪法的历史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在此我将重点介绍现代宪法的发展历程。
现代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和18世纪的美国。
英国的《大宪章》(Magna Carta)是现代宪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于1215年签署。
该文件限制了国王的权力,确立了法律的普遍适用原则,为后来的宪法奠定了基础。
18世纪末,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制定了《美国宪法》(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的现代宪法。
该宪法通过分权制衡、保障公民权利等原则,为美国建立了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并成为后来其他国家宪法的重要参考。
19世纪和20世纪初,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于1789年颁布,确立了自由、平等和法治的原则。
日本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于1889年颁布,标志着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拥有现代宪法的国家。
20世纪后半叶,随着殖民地独立运动的兴起,许多国家在脱离殖民统治后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这些宪法通常包括了民主原则、人权保障和社会进步的目标。
例如,印度的《印度宪法》于1950年颁布,成为世界上最长的宪法,强调了社会正义和平等原则。
此外,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一些重要的宪法性文件。
例如,联合国的《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签署,确立了国际和平与安全、尊重人权、促进社会进步的原则。
总的来说,宪法的历史发展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各个国家的宪法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特点。
宪法的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对于权力制约、公民权利和社会进步的不断追求。
《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
《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作者:程汉大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之后的近代初期,都是在某一特定时刻由某一特定机关制定出来的,因而都是以完整的成文法典为表现形式。
与此不同,英国宪法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逐步积累而成的。
从形式上看,它是由不同时期颁布的某些宪法性成文法律和由政治实践开创的某些宪法惯例以及通过历史积淀形成的宪法习惯混合而成的,而且从总体上说不成文部分所占的比重远大于成文部分,所以,“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都作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智慧的产物,它所具备的性能是它在几个世纪逐渐浸染而成的。
”用恩格斯的话说,“英国宪法是历史的发展起来的。
”这种独特的产生和存在方式导致英国宪法的产生时间问题历来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它产生于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近代初期,有人认为它产生于封建制度的鼎盛时期13世纪,还有人认为英国自古就有宪法。
我国出版的有关论著及教科书大多持第一种观点,认为1688年“光荣革命”和1689年《权利法案》标志着英国宪法的产生,其主要理论依据是宪法的产生须以近代市民社会的形成和资产阶级的政治崛起为历史前提。
我们认为,既然英国宪法的主体部分是不成文的,既然它的渊源深深植根于历史长河中,而且又始终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所以,判断它的起源不可能以某一完整成文法典的制定为标准,只能以宪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为依据。
那么,什么是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呢?根据近代成熟时期英国宪法的实践形式--立宪君主制逆向反推可知,国家最高统治者国王的权力应当而且必须受法律的限制,即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原则,可以确定为英国宪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这个原则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包括国王在内的全体社会公认有一组法律高于国王之上,国王应当遵守它们;二是如果国王拒绝遵守法律,试图凌驾于法律之上时,社会有权通过某种合法方式强迫国王退回到法律规范之内,即强制国王遵守法律。
一部英国宪法史,从根本上说来,就是这一基本原则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历史,因此,该原则的确立之日,亦即英国宪法的起源之时。
英格兰宪政与法制史(一)
英格兰宪政与法制史——前450年-1066年历史概况(一)王林敏译英国宪法。
英国宪法并非成文文件,它是英国政府组织和运作的机制。
这种机制由一系列的影响因素决定。
这些影响因素最终可以追溯到英格兰过去和现在的居民的特性及其物质和文化环境上。
这些因素的一些具体影响已经内化为成文法中,有些则表现在法院的判决中,还有一些则仅仅表现为被普遍接受的习惯。
如果我们想要理解英国政府的组织和运作机制即英国的宪法的话,就必须探讨这些法律、判决和习惯。
英国宪政史。
英国宪政史即英格兰式政府的运作方式的产生和发展的历程。
其目标是回顾源于社会制度安排的不同的决定性因素和偶然性因素的作用方式,在这种社会制度安排中,这些因素开始对由其产生的法律、判决和习惯产生作用。
同时,这门学科也致力于描述和解释三重因素影响下的宪政积淀物所产生的变化,这些变化或者因一项法律、判决和习俗被替代而产生,或者由三种因素叠加而产生全新事物而促成。
法制史和宪政史的关系。
法律是政府比如税收和军队制度,存在的一种面相。
因此,法制史只是宪政史的一个面相,是政府作为一个整体的发展过程的一个方面的特写镜头。
进而,英国的法律制度直接产生于英格兰民族及其生存环境本身的特性。
当本书试图关照宪政史的法制方面比其他方面更为详尽时,学生们不能因此认为此面相比其他简化处理的方面更为重要、更为特殊。
可想而知,公共财政、军事科学、警察事务、或者社会科学的学生们可能会学习专门为其设计的宪政史。
恰好本书倾向于为法科及法律预科学生而设计,因此,专注于本学科领域的这部分宪政史要比其他部分受到更充分的关注。
起始日期。
英国宪政史起始于公元5世纪中期,即日尔曼民族——通常为世人所知的盎格鲁人、萨克森人、朱特人等——入侵英格兰、在英格兰取得立足之地并开始控制这个国家之时。
在他们之前,不列颠已经有一系列的民族更迭——旧石器时代的原始人、新石器时代的原始人、凯而特人、罗马人——他们都有自己的政府形式进而具有宪政史。
论英国宪法的进化及其启示-精选资料
论英国宪法的进化及其启示人类社会的宪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 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 的发展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各国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 , 宪法发展 的动因、速度、成就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 由此产生了不同类 型的宪法发展形态。
宪法进化是宪法发展形态的一种 , 它是指宪 法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缓慢地、持续地、自主地演进与成长。
由 于宪法规范本身的进化性及经验性特点 , 宪法进化是一种较为科 学的宪法发展形态。
[1]从人类社会宪法发展的具体过程来看 , 宪法进化并不是宪法 发展的唯一形态 , 甚至不是最主要的形态。
许多国家的宪法发展过程充斥着对文化的偏见、对历史的藐视、对权力的迷信、对结较为理想的宪法发展形态还是存在的 : 它存在于近代宪法的发源 地——英国。
诚然,正如我们在丘吉尔的《英语国家史略》中看 到的那样 , 英国宪法的发展过程充斥着肮脏的宫廷斗争、狂暴的 阶级革命、 血腥的教派冲突、 汹涌的社会运动 ,但也要看到 ,在这 些错综复杂的情势中 ,英国宪法破茧而出 ,顽强成长 :它在阴谋中孕育 , 在革命中成型 , 在冲突中壮大 , 在运动中成熟 , 最终成长为 一颗扎根于英格兰本土、 开花结果于各大洲的大树。
宪法进化促 成了宪法的良性发展 , 成就了英国宪法的历史美名。
宪法进化 : 英国宪法发展的形态果的盲目乐观。
尽管如此 , 在人类宪法发展过程 中 , 宪法进化这种宪法进化是英国宪法发展的具体形态, 这是因为: 英国宪法的具体规范和制度是以进化形态生成的; 英国宪法的基本体系是以进化形态形成的; 英国宪法的效力是以进化形态成长的。
(一)宪法规范与制度的生成英国宪法的许多重要规范和制度既不是凭空生成的, 也不是片刻之间就产生的, 它们各有历史渊源, 并在历史进程中逐步演进。
以君主立宪制为例: 首先, 君主立宪制在英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
君主立宪制的实质是国王权力受限制, 而国王权力受到限制是早在盎格鲁一撒克逊时期的英国就存在的一项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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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
英国法律体系是由许多分散的法律文件构成的一个庞杂的法律系统,以不成文法及判例构成。
宪法也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构成,其特点与英国社会政治密不可分。
总体而言其起源及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反约翰人民起义——《大宪章》产生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时期。
一、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
英国的宪法思想可以追溯至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统治时代,这个时代的英国的宪法并不能称为传统意义的宪法,而只是宪法的萌芽状态,它蕴藏在当时的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统治秩序中。
撒克逊人将日耳曼人的习惯作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这就是英国早期习惯法的产生。
这种习惯法要求建立中央法庭即贤人会议和地方法庭①。
国王犯法也要接受法庭的审判,如果有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则国王可能面临着被废黜甚至失去生命的危险。
国王与贵族在权力上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关系,这与英国当时的社会政治形态是分不开的。
因为当时英国每个贵族都有自己的领地,而贵族又己的领地分给了他们的宠臣,层层分割使本来就很分散的领地更加细化和零散,而这种体制结构就决定了,此必须依赖于所有贵族的联合才能对抗外敌的入侵。
因为征战需要调集各个贵族之间的军队,因此就需要一个统一的首领进行军队的调度,这样国王就应运而生,其
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御敌的需求,而同时国王的这项权力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可以随意征战,要征战必须取得贵族们的一致同意才行,这就限制了统治者的权力。
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作为宪法最主要的特征产生在5世纪的英国,所以我们说这是英国宪法的启蒙时期。
二、反约翰人民起义及《大宪章》的制定——英国宪法的产生时期
至13世纪初英国进入了约翰王朝的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约翰国王对贵族进行了残暴的统治,他不断的肆意收取贵族的税负,加重了贵族的经济负担,使得贵族对于约翰国王的矛盾日益尖锐。
除此之外对于平民和教会约翰国王也进行的残暴的统治与打压,不断增加平民缴交的税赋,使得许多平民的生活难以为继,很多人沦为乞丐饱受饥寒痛苦;对于教会,约翰国王则企图使自己的势力渗透进教会和修道院,他对许多主教、修道院长进行迫害,使得他们不堪忍受最终逃亡国外,借此机会他便派出所谓的“看守人”接管这些教会个修道院形成自己的势力。
在反约翰人民起义的斗争中,平民和教会都站在了贵族的这一边,这使得反约翰人民起义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除了农奴没有参与以外,其他的社会阶层全部参与进来,使得反约翰人民起义能够取得全面的胜利。
1215年的6月15日在泰晤士河畔获得胜利的贵族集团与约翰国王进行了谈判,并让这位暴君签下了著名的《大宪章》。
《大宪章》的签订被认为是英国宪法产生的源头,虽然《大宪
章》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一部封建的习惯法,并且确实包含为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而设定的诸多条款,但是其不可磨灭的意义在于它对于王权的限制,且将其写入了法律并且严格执行,它从头到尾暗示着“这个文件是个法律,它居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②。
作为一部时代久远的封建法典它用含蓄的方式表达了一个宪法的崇高原则即王权有限、法律至上③,也标志着宪法的产生。
三、资产阶级革命后时期——英国宪法的发展成熟时期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英国的宪法也随之进一步的发展并日臻完善。
此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数量开始不断增长,出现了继《大宪章》之后比较具有重要意义的三个宪法文件:《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
理由如下:一是《人身保护法》的制定主要完善了人权至上的宪法原则与精神;二是《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进一步限制王权,这两部法律也成为了英国近代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两部宪法性文件;三是在这三个宪法文件的基础上形成了政党政治为基础的責任内阁制,几党轮流执政,起到了维护国家和平,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
这其中《人身保护法》旨在禁止非法逮捕和非法拘禁,有效的保障了人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利法案》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进一步的限制和削弱王权,最后甚至废除了国王实施法律的权力,而《王位继承法》则规定了国王无权任免法官以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凡是在王室担任职务领取皇室薪水的
人不得担任下议院的议员,即当官的人是不能成为人民代表的。
此种极具宪法性质的政治制度,把皇权架空,将政治统治权力从皇权的首重移转到了人民的手中,使任何国家的决定都能代表着人民的意志,此种人民主权性正是宪法所必须的原则。
由此,英国的宪法才开始进入迅猛的发展并且日趋完善的阶段。
四、结语
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英国宪法由懵懂的萌芽状态到现如今的浩瀚森林,从意识到实践中的制度形成,英国宪法终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较为细致并且遵守得很好的根本法,使得英国的政治稳定,社会井然有序。
对于我国这个新兴的发展中大国而言,更需要像英国发展宪法政治一样,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宪法政治势在必行。
注释:
①地方法庭包括:郡法庭、百户区法庭和村镇法庭.
②[英]温斯顿·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上册),薛力敏、林林译,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234页.
③程汉大.《〈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参考文献:
[1]程汉大.《〈大宪章〉与英国宪法的起源》,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2][英]温斯顿·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上册),薛力敏、林林译,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
[3]R.Loyn,TheGovernmentofAnglo-SaxonEngland,London,1984,P56~57.
作者简介:
许林彬(1988~),男,福建省诏安县人,法学本科,现为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1期
作者:许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