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之英国宪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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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历程

英国宪法历程

(二)英国宪法的发展
• 1. 1832年:《选举法》(世称《改革法》) • 2.1911年:《议会法》1949年新修 • 3.1918年:《国民参政法》 • 4.1928年:《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 • 5.1948年:《人民代表法》 • 6.1931年:《威斯特敏斯特法》 • 7.1998年:《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 1998)
二、英国宪法的结构
• (一) 宪章 • (二) 议会的制定法 • (三) 判例法 • (四) 宪法惯例 • (五) 权威性的宪法著作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 (一)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 (二)英国宪法只是实质上意义的根本法,而不是形式 上意义的根本法 • (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权利法案》
• 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宣告了专制王权的终 结。 • 1689年《权利法案》是“ 光荣革命”后的第一个反映英国阶级 分权的宪法性文件。 • 《权利法案》虽然确立了君主的地位,但也确认了资产阶级的民 主权利。这个法案的基本精神是资产阶级通过他们所掌握的议会 下院限制王权。但是当时的议会在组织与活动方面仍然保持着封 建主阶级的若干特权。
1701年《王位继承法》
• 共4条。 • 第1、2条规定了王位继承的顺序和条件,排除了天主教徒继承王 位的可能。 • 第3条确立了法官的独立地位。 • 第4条规定国王应依据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 实际上是把王权置于法律和议会之下,肯定了议会至上的宪法 原则,使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 它的出台, 延伸了国会的立法权, 使国会有权决定国王的继承人问 题, 基本上确立了分权和司法独立的原则。
(一)英国宪法的产生
• 1.1215年:《大宪章》(Magna Charta) • 2.1628年:《权利请愿书》 • 3.1679年:《人身保护法》 • 4.1689年:《权利法案》 • 5.1701年:《王位继承法》

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

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

英国宪法的起源及发展进程探索英国法律体系是由许多分散的法律文件构成的一个庞杂的法律系统,以不成文法及判例构成。

宪法也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构成,其特点与英国社会政治密不可分。

总体而言其起源及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反约翰人民起义——《大宪章》产生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时期。

一、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英国的宪法思想可以追溯至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统治时代,这个时代的英国的宪法并不能称为传统意义的宪法,而只是宪法的萌芽状态,它蕴藏在当时的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统治秩序中。

撒克逊人将日耳曼人的习惯作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这就是英国早期习惯法的产生。

这种习惯法要求建立中央法庭即贤人会议和地方法庭①。

国王犯法也要接受法庭的审判,如果有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则国王可能面临着被废黜甚至失去生命的危险。

国王与贵族在权力上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关系,这与英国当时的社会政治形态是分不开的。

因为当时英国每个贵族都有自己的领地,而贵族又己的领地分给了他们的宠臣,层层分割使本来就很分散的领地更加细化和零散,而这种体制结构就决定了,此必须依赖于所有贵族的联合才能对抗外敌的入侵。

因为征战需要调集各个贵族之间的军队,因此就需要一个统一的首领进行军队的调度,这样国王就应运而生,其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御敌的需求,而同时国王的这项权力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可以随意征战,要征战必须取得贵族们的一致同意才行,这就限制了统治者的权力。

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作为宪法最主要的特征产生在5世纪的英国,所以我们说这是英国宪法的启蒙时期。

二、反约翰人民起义及《大宪章》的制定——英国宪法的产生时期至13世纪初英国进入了约翰王朝的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约翰国王对贵族进行了残暴的统治,他不断的肆意收取贵族的税负,加重了贵族的经济负担,使得贵族对于约翰国王的矛盾日益尖锐。

除此之外对于平民和教会约翰国王也进行的残暴的统治与打压,不断增加平民缴交的税赋,使得许多平民的生活难以为继,很多人沦为乞丐饱受饥寒痛苦;对于教会,约翰国王则企图使自己的势力渗透进教会和修道院,他对许多主教、修道院长进行迫害,使得他们不堪忍受最终逃亡国外,借此机会他便派出所谓的“看守人”接管这些教会个修道院形成自己的势力。

第一章英国宪法

第一章英国宪法

第⼀章英国宪法第⼀章英国宪法英国⼈对近代宪法的主要贡献:●议会制度——代议制民主●司法制度——司法独⽴第⼀节英国宪法简史⼀、罗马传统公元⼀世纪,罗马统帅阿古利可拉(Gnaeus Julius Agricola)征服了英格兰,不列颠⼈(Britons)开始罗马化,采⽤罗马⼈的政治制度。

公元401年,随着⽇⽿曼⼈的⼊侵,罗马⼈从英国撤退。

为抵御⽪克特⼈和苏格兰⼈(Picts and Scots)的进攻,不列颠⼈邀请⽇⽿曼⼈协防。

结果“鸠占鹊巢”,盎格鲁-萨克逊⼈(Anglo-Saxon)把他们与苏格兰⼈⼀起赶到了苏格兰。

除了公路⽹以外,⽇⽿曼⼈摧毁了罗马⼈的⼀切制度。

⼆、⽇⽿曼时代盎格鲁-萨克逊⼈分成许多王国,最后形成⼀个基本统⼀的王国,成⽴了⼀个共同机构,叫做“贤⼈会议”(Witenagemot),不定期开会。

40个郡、县(shires or counties)各设⼀个shiremoot,每个⽉开⼀次会,先由元⽼和伯爵管理,后由国王指派的郡长(sheriff)管理。

基层⾏政单位叫“百⼈团”(hundreds),每个星期开⼀次会。

可见,当时英国已经形成了⼀定程度的地⽅⾃治。

⽽且还有了税收——丹麦税款(Danegeld)。

三、诺曼底征服1014年英格兰为丹麦⼈征服,但国王仍是盎格鲁-萨克逊⼈。

1066年爱德华国王去世,三⼈有权继承王位:英国的哈罗德⼆世(Harold II)、挪威国王哈罗德三世和诺曼底公爵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

威廉⼀世在哈斯汀(Hastings)打败哈罗德⼆世。

贤⼈会议闻讯在伦敦匆忙宣布威廉为英国国王。

英国宪法从此开始。

四、英国封建制度的建⽴威廉⼀世带来了法国的封建制度,但与法国不同,所有的封建主都要向国王效忠,建⽴了⾼度中央集权的国家。

威廉三世建⽴了英国财政部(Exchequer or the Royal Treasury)。

这时英国⼗分强⼤,领⼟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半个法国和德国西部。

英国的法治发展史

英国的法治发展史

英国的法治发展史一、《大宪章》开启法治的新篇(一)《大宪章》的产生1199年,无地王约翰担任国王。

约翰担任国王后进行专制统治,践踏一切习惯与成例,破坏亨利宪章的内容,引起教会和贵族的不满。

当时英国正在进行对法战争,约翰的军队节节失利,为了维持战争的经费,约翰增加了贵族的赋税。

同时,约翰由于干涉选举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工作,被教皇英诺森三世下令革除教籍。

这使得国王约翰在英国威信扫地。

贵族和教士乘机联合骑士和市民,掀起了反对国王约翰的斗争,提出了一系列限制王权的要求。

为了保住王位,国王约翰被迫妥协,接受了这些要求,并于1215年6月签署了由英国贵族起草的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利的文件,这个文件史称“大宪章”。

(二)《大宪章》的影响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约翰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英国宪法的基石。

之后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破坏大宪章的规定,但事实上中世纪英国王室的王权在大宪章之下,仍然是有增无减。

不过,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国王亦曾三十次重新发布大宪章,证明国王始终不能忽视它的存在,然而实际上大宪章发布之后大多数英国国王并不遵守,这也是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的原因。

到了十七世纪,随着国王与国会之间争执的增加,大宪章的作用亦变得更为重要。

根据宪章的内容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权利和涵盖更多的人民,最后演化成现代的君主立宪。

虽然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三十四条都已被废除,1297年发布的大宪章至今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

今天,大宪章的实际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过程中偶而被控辩双方和法官引用。

但不少日后编成的政府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起源自大宪章。

以前每次英王发布大宪章,都会抄送多份到各地,这些抄本部分被带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大宪章》是一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争斗的产物,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王的让步也是暂时的,因此它当时发挥的实际效力也可想而知。

英国宪政制度

英国宪政制度

英国宪政制度评价宪法政治起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此,英国的宪法是最早的宪法。

但是,众所周知,英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

所谓英国宪法不过是由英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性惯例所构成,我们称之为不成文宪法。

要理解宪政就不能不对英国宪法有所了解,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界曾就我国的宪政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场大讨论使国人知道了什么是宪政,什么是专制,虽然这一讨论最终没有使中国走上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体制,但是却大大丰富了国人的宪政知识。

而这一时期的讨论则发轫于我国宪法学家雷宾南先生翻译戴雪《英宪精义》一书。

戴雪的《英宪精义》分为三篇,包括“巴力门的主权”、“法律主治”和“宪法与宪典的联络”。

在“巴力门的主权”篇中,戴雪认为,英国政治制度自1688年正式确立君主立宪制以后,英国政治制度所有主要特性就是“巴力门的主权”。

戴雪认为,“巴力门”应当理解为君主(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国王),贵族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上院),众民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下院)的合体,当它们三位一体时,才是“巴力门”的本义。

戴雪指出,“巴力门的主权”的原理就是没有任何一人或者任何一团体,在英宪之下,能建立规则与“巴力门”的法案相对抗,即使发生对抗,这种规则必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遵行;法院固然可能“造法”,但是此类法律所有责效力都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巴力门”,也就是说,“巴力门的主权”是英国法律所承认的一大原则。

“巴力门的主权”通俗地说就是“议会至上”或者“立法机关至上”。

“巴力门的主权”表现在:第一,“巴力门”具有无限立法权威。

“巴力门”对于一切法律可以创造,可以批准,可以扩张,可以收缩,可以裁减,可以撤回,可以再立,可以诠释,一切法律均以“巴力门”的决定为准,即使如王位继承这样的重大原则也应当以由“巴力门”作出的法案为依据。

第二,无竞争的立法权。

君主,两院之一院,选举区,乃至于法院都曾一次又一次地争夺独立的立法权,但是没有一次如愿以偿。

第一章 英国宪法

第一章 英国宪法
英王室最著名的温莎公爵 爱美人不爱江山
第三节 英国议会
一、议会的产生 二、议会的组织结构与权力划分 三、英国工党政府的改革
英国议会大厦-威斯敏斯特宫
一、议会的产生

(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449~1066) (二)约翰王时代的大会议(1215) (三)西门德.孟福尔的第一次议会(1264) (四)模范议会(1295) (五)两院制形成(1343) (六)议会主权时代的议会 (七)行政集权时代的议会
苏格兰议会辩论厅
(一)上议院的改革
布莱尔1997年一上台就成 为世袭议员的敌人,一直着 手改革上议院。 《1999年上议院法案》:取 消600名世袭贵族头衔 成立改革皇家委员会 《2004年宪法性改革法案》: 废除贵族院的司法职能
第四节 英国的内阁和政府
英国的内阁和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英 国政府包括枢密院、内阁和政府部门三部分, 内阁是政府的核心。
9.汉诺威王朝
1721~1742年:罗伯特· 沃尔浦成为英国第一任 首相 1760~1830年:工业革命,世界上第一个完成 工业革命的国家 公元1775~1783年:美国独立战争 公元1801年:合并爱尔兰,“大不列颠及爱尔 兰联合王国”成立 公元1859年:达尔文发表《物种起源》 公元1914~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
10.温莎王朝
1922年:允许爱尔兰南部脱离其统治,成立独 立国家 1931年:颁布威斯敏斯特法案 194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的相继独立 1952年:伊丽莎白女王二世加冕 1973年:加入欧共体
(二)英国宪法的产生
1.1215年:《大宪章》(Magna Charta) 2.1628年:《权利请愿书》 3.1679年:《人身保护法》 4.1689年:《权利法案》 5.1701年:《王位继承法》

宪法学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宪法学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宪法性法律文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 华侨等635位代表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宪法性法律文件) 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序言+7章 共60条) 第一章:国家性质和任务、人民基本权利义务 第二章:政权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 第三至七章:规定了经济、文化、教育、军事 、外交、民族等基本政策。 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 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1793宪法:
第一共和国宪法 新《人权宣言》
+正文
第三十九条立法议会是统一而不可分的,并且是常设 的。 (立法议会直接选举产生,并选举出执行会议) 第六十五条执行会议负责指导并监督全部行政事务。 它只有在执行法律和立法议会的法令时才能有所行动。 (立法机关产生和领导执行机关,执行机关从属于立法 机关的中央集权制。体现了卢梭权力不可分的思想。) 资产阶级共和制
(4)确认国际法是联邦德国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 ,承认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优于国内法。 第25条 国际法、联邦法的组成部分:国际法的一 般规则构成联邦法的组成部分。它们优先于各 项法律并对联邦领土内的居民直接产生权力和 义务。
(5)增设联邦宪法法院,赋予其解释、保证和监督宪法实施三权。 判决取消屠宰禁令 德国动物保护法规定,在屠宰牲畜时,不应使动物遭受不必要的 痛苦,因此要用麻醉药品使动物麻醉后才能宰杀,或者用高压电 击法使牲畜瞬间死亡。这一规定,事实上不允许穆斯林采用传统 的屠宰方法。 德国宪法法院2004年1月判决,取消屠宰禁令,允许在德国生活的 穆斯林按照传统方式屠宰牲畜。判决书说,穆斯林的清真屠宰法 没有违背宪法规定的动物保护条款,因此维持2002年对德国穆斯 林屠宰法的法庭判决,这是对穆斯林公民信仰自由的保护政策。

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英国宪法是一部没有正式成文形式的宪法,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英国宪法的基础是法律与习惯法。

法律包括一系列的国家法律和法案,
如《达成欧洲联盟协议法案》和《人权法案》等。

习惯法则源自习以为常的实践,如议会议事规则和司法判例等。

其次,英国宪法的核心机构是议会。

议会由两个部分组成,即下议院和上议院。

下议院代表人民的利益,由选举产生;上议院则由约800名贵族组成,包括主教、贵族和任命成员。

议会在立法、监督和政府组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英国宪法维护了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议会主权,即议会对国家事务的
最高控制权。

其次是法治原则,即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地位或权力。

最后是个人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隐私保护等。

此外,英国宪法还设立了君主制度。

君主是国家元首,目前为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尽管君主在政治实践中的权力已经大幅减弱,但仍然承担着一些象征性的和非政治性的职责。

最后,英国宪法还涉及到地方自治和司法独立等方面的内容。

地方自治由地方
政府负责,而司法独立保证了司法部门对法律事务的独立行使权力,以维护公正和法律秩序。

总之,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与习惯法、议会主权、法治原则、个人权利、君主制度、地方自治和司法独立等方面。

这些内容为英国政治体系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保障。

英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英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英国宪法的结构
(一) 宪章 (二) 议会的制定法 (三) 判例法 (四) 宪法惯例 (五) 权威性的宪法著作

三、英国宪法的特点
(一)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二)英国宪法只是实质上意义的根本法,
而不是形式上意义的根本法 (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三 、 王 位 继 承 规 则
按照惯例,首相由英王任命大选中获
得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担任。 英国首相具有三重身份:党魁、议会 领袖、政府首脑,是英国政府中的关 键和中心人物。
三、议会和内阁的关系:议会内阁制

议会内阁制,是指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 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由于内阁 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 阁制
第 一 节



一、英国宪法的变迁过程
(一)英国史略 (二)英国宪法的产生 (三)英国宪法的发展
(一)英国史略



1.罗马人占领时期: BC55年~AD410年 2.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与丹 麦统治时期:公元449年~ 1066年 3.诺曼底王朝:1066~ 1154 4.金雀花王朝:1154~ 1399 5.兰卡斯特王朝:1399~ 1461 1455~1487年:玫瑰战争
一、内阁的形成 二、首相的地位和职权 三、议会和内阁的关系

一、内阁的形成
内阁由枢密院分化而来 内阁的原意为“内室”、“密室”,由惯 例形成,直到1937年的《国王的大臣法》 才有法律依据 光荣革命后,内阁转向对议会负责

二、首相的地位和职权


(一)首相的地位 (二)首相的职权 掌握对高级官吏的任免权 组建、领导内阁与政府的活 控制议会的运作 内阁和国王间主要联系人 国会中是多数党的领袖 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英国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他们的宪法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和法案组成,其中具有奠基意义的一份,就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国国王与贵族们签订的《大宪章》。

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er, 英文Great Charter)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

订立大宪章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皇室权力出现不同的意见。

大宪章要求皇室放弃部分权力,及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

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历史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

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第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

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

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察在1199年死后,出现两名继承人。

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颠尼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

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第二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第大部份的土地。

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此外,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

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

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皇室的盖章。

而贵族则在6月19日重申对约翰效忠。

英国宪法

英国宪法

1628年 1628年 英国国会提出《权利请愿书》 英国国会提出《权利请愿书》,由此,大宪 章的精神得到了重申、明确和扩展。
1689年光荣革命 1689年光荣革命
发布了权利宣言 (declaration of rights ), 并在这一宣言的基础上制定 权利法案》 了《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其内容有三大方面: rights)。其内容有三大方面: )。其内容有三大方面 一是列举革命前王室的十二 大过失; 大过失;二是列举了宪政的 十三要义( 十三要义(包括维护法律尊 限制王权僭越, 严,限制王权僭越,废除宗 教法庭,严格限制税收, 教法庭,严格限制税收,确 认人民请愿权, 认人民请愿权,禁止平时招 募常备军, 募常备军,准许人民携带自 卫武器,自由选举国会议员, 卫武器,自由选举国会议员, 国会议员言论自由, 国会议员言论自由,厘清和 改进司法审判, 改进司法审判,国会必须定 期召开,以讨论国政, 期召开,以讨论国政,增进 人民福利等); );三是确立了 人民福利等);三是确立了 王位继承顺序,。 王位继承顺序,。
பைடு நூலகம்
英 国 宪 法
法院判例,如关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正当法律程序、 法院判例,如关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正当法律程序、 法官独立等
宪法惯例,如内阁对议会下院负责、国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 宪法惯例,如内阁对议会下院负责、国会每年至少集会一次、 两党制等。但有一点要注意, 两党制等。但有一点要注意,在司考中会有一些法学家的著作 加入进来,以扰乱你的判断,如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的《 加入进来,以扰乱你的判断,如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的《宪 法精义》 但它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法精义》,但它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对比
英国宪法与法国宪法的根本区别就在 于前者强调英国人的自由、专制时代的贵 族自由和历史传统中人为塑造的自由,而 后者强调公民自由、民主时代的平等自由 和自然状态下上帝创设的自由。这两种自 由理念无疑有天壤之别,而美国独立革命 就继承了法国大革命的宪法传统。

英国宪法形成和渊源

英国宪法形成和渊源

英国宪法形成和渊源一、形成取决于英国革命的特点。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由取得革命胜利的资产阶级为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而产生出来的。

一般来说,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建立政权后,都会制定成文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

而英国革命却有自己的特点,在英国,有一部分封建主已经资产阶级化,他们和资产阶级结成联盟参加了反对英国专制制度的斗争,这样就形成了两个阶级分享政权的局面。

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在政权中的力量日趋强大,而封建主则日益被削弱,资产阶级在每一次进逼封建主的退位中,便制定一个宪法性文件来巩固资产阶级的胜利成果。

经过多年积累,便产生了许多宪法性文件,形成了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二、英国宪法特点1、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即它没有一个包含基本规范和政治体制的宪法文书,没有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也没有被赋予比其他法律更高的法律效力。

这是英国宪法最基本最显著的特征。

2、同时,英国宪法较富弹性和适应性,这是因为没有严格的修宪程序,议会权力又很大,而且宪法惯例又颇具灵活性。

三、英国宪法原则(一)议会主权原则1.议会有权制定、修改、废除任何法律而不受任何限制2.法院必须适应议会通过的法律3.议会以外的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宣告法律无效(二)法治原则1.任何人均不应由从事法律所未禁止的行为而受到处罚2.公民触犯法律且依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才能予以处罚3.国家和个人是平等的,官吏履行职责的行为和私人行为均应受普通法院的管辖,适用同一的法律原则(三)不成文宪法原则(四)单一制原则四、英国宪法的渊源1、制定法。

即明文的法规,也即宪法性法律,如《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等。

区分英国的宪法和一般法律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下院对具有宪法性质的法案有时为慎重起见不提交常设委员会而提交全院委员会审查;二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规制定之后,通常不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2、判例法。

它由高等法院的判决所构成,以法律报告的权威形式表述出来,对法院具有约束力;3、惯例。

英国大宪章历史渊源

英国大宪章历史渊源

大宪章1215年的大宪章以法律限制了英国王室的绝对权力。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a,英文:The Great Charter)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针对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

订立大宪章的主因是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王室权力出现意见分歧。

大宪章要求王室放弃部分权力,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

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然而例如1509年上任的英国国王亨利八世随意杀害贵族和后妃,之后的玛丽一世杀害许多新教徒,接下来的伊丽莎白一世又处死贵族表亲,当时各地法官也由国王和贵族指派,可见大宪章并未被确实遵守。

目录[隐藏]1历史2 1215年的大宪章3影响4参考资料[编辑]历史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诺曼人成为英国的国王后,于十一及十二世纪逐渐强大。

他们建立的集权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来的统治方法,还有盎格鲁人和诺曼人在诺曼底所拥有的土地,使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

当英王约翰在十三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却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

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方面:首先是他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前任英王狮心王理查在1199年死后无子,出现两名继承人,即理查的侄子亚瑟,和理查的弟弟约翰。

约翰将他的对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塔尼的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

很多人认为约翰是将他的亲人暗杀以取得王位。

第二,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产生争执,于是教庭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第三,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大部份的土地,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夺回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

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选择题)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英国宪法的地位:是近代宪法的发源地,享有“宪政之母”的声誉。

英国立宪历史久远,是不成文法的代表,它最先产生了议会政治,建立了代议制度,为后人所仿效。

2、美国宪法的地位:是资本主义国家首部成文宪法,也是人类社会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典。

3、法国宪法的地位: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出现的成文法典,诞生于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胜利后的1791年6月。

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一、晚清宪法1、《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2、《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王朝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宪法1、1913年《天坛宪章》2、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3、1923年《贿选宪法》4、1925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1、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国民党政府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2、1936年《五五宪草》3、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1、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2、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3、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主要内容:它总结了我国人民百年来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经验,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确认国家性质和任务(2)确认政权组织和原则(3)赋予人民权利和义务(4)规定国家的大政方针2、评价:(1)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政协代行人大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根本问题,所以属于宪法性文件。

(2)具有不全面性,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目标和任务,当然这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

(民主革命有待彻底完成、领导经验不足)。

(3)具有宪法史上的历史意义,为54宪法及以后各部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提供了借鉴和基础。

二、1954年宪法(“五四宪法”)1、主要内容:(1)确认国家在过渡时期时期的总任务及其步骤。

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英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但是却没有一部明确的宪法文件。

这是因为英国的宪法是逐渐演变而来的,它的产生具有以下的特点。

1.历史延续性英国的宪法是在长时间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下发展而来的,这是英国宪法产生的一个显著特点。

在英国的历史演进中,宪法几乎是与国家的发展和变革紧密相连。

自13世纪以来,英国的宪法就开始逐渐形成。

英国宪法的制定过程无法准确追溯到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它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2.基本法的逐渐演变英国的宪法并没有一部完整的宪法文件,而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传统和惯例组成。

这种基本法的演变可以追溯到英国历史的显赫时期,从瑟弗鲁斯大宪章、人民权利法案等到后来的权利法案,英国的基本法逐渐演变为现代的基本法。

英国的宪法还是企业以案例法的形式逐渐发展而成,不断地在法律实践中形成,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性和实践性。

3.非正式和灵活特性英国没有明确的宪法文件,这使得英国宪法具有非正式和灵活的特性。

他的宪法基本上是以惯例和法律的形式存在的,这种非正式和灵活的特性使得英国宪法具有较高的适应性和弹性。

在英国的实际运作中,法律和惯例是互相补充的,以达到宪法的完整。

4.等级制度明确英国的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有明确等级制度的。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他必须被尊重和遵从。

但是,英国的法律法规是由议会制定的,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因此,在必要时,英国的法律可以取代宪法,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综合来看,英国的宪法产生具有悠久的历史、基本法的逐渐演变、非正式和灵活特性和等级制度明确等特点。

这种宪法制度的形成,对英国的政治稳定、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章英国宪法

第一章英国宪法

第一章英国宪法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向学生展示英国立宪政治发展过程的特点,以及英国宪政体制的特性。

主要内容包括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结构,英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以及英国的司法体制。

要求掌握英国宪法的发展过程,分析英国宪法的内在结构,了解英国宪政体制构造元素的变迁历程。

二、教学方法历史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归类法三、本章的重点、难点提示1. 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宪法结构2. 英王制度3.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4.英国司法体制的特色四、预设课时: 7学时五、教学内容:第一节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英国是最早制定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性法律的国家。

但英国至今未制定一部成文法典的宪法。

英国是世界上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是议会内阁制的典型国家。

一、英国宪法的变迁过程(一)英国史略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面积24.42万平方公里,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组成。

1.罗马人占领时期:公元前55年~公元410年大约3000BC左右,伊比利亚人从欧洲大陆来到大不列颠群岛,这是英国人最早的祖先。

700BC-100BC间,居住在欧洲西部的凯尔特人进入不列颠,此时他们已知道使用铁器。

54BC,罗马的恺撒军队征服了不列颠,把它变成罗马的一个省,407AD,罗马对英国的统治结束。

在罗马统治英国的400年间,由于罗马并未采取移民措施,英国人反抗占领的斗争又始终连绵不断,因此,罗马政权没有对当地的政治、经济制度留下什么重要的影响。

2.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与丹麦统治时期:公元449年~1066年到5AD,民族大迁徙之时,日尔曼民族的盎格鲁人、萨克逊人、朱特人乘罗马帝国衰落之际,自北欧进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小王国。

这些小王国彼此争雄达200年之久,史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

外国法制史 英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外国法制史  英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英国宪法的形成和发展英国的法律思想文化源远流长,具有悠久的历史。

恩格斯曾指出:“英国宪法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

”英国著名先法学家布莱斯也曾说过:“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做不出透彻说明的一组只会的产物,它所具备的性质是它在几个世纪中逐渐浸染而成的。

”这些论断精辟的概括了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英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和民族风格,早就了英国宪法特殊的内容和形式,但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就是从这样一些宪法性文件开始的。

一.英国宪法的形成1.1215年的《大宪章》自诺曼王朝(House of Normandy)以来,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王权日益巩固,但同时也加深了国王同封建贵族的矛盾。

13世纪初,英约翰国王肆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引发了一场反抗他的大规模的武装斗争,贵族集团是这场斗争的发起者和领导者。

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最后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

《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

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

如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

后来虽经多次修改,但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却被保留下来。

诚然,《大宪章》是一个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争斗的产物,是一个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王的让步也是暂时的,因此它当时发挥的实际效力也可想而知。

但是,它的影响却是巨大和深远的。

它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原则精神,那就是“王权有限,法律至上”和保护公民权利。

这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人们试图用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的第一次尝试;它对英国以后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成为后来英国资产阶级对抗王权,反对专制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为日后英国政治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来被掌权的资产阶级确认为英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英国宪法是在其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主要包括宪法性文件、起宪法作用的法院判例和宪法性惯例等内容。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场不彻底的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妥协而告终。

因此这种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对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内容和地位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

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一、英、美宪法的共同点1、性质上都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反抗殖民地压迫和封建制度的宣言书。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

同时它为后来制定美国宪法和增补人权条款打下了基础和确定了原则。

《独立宣言》仍然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因为宣言的起草者??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家杰斐逊深受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影响,他们所主张的“民权神授论”中充满了唯心主义和神秘色彩,它们所鼓吹的人权,并不包括北美大陆中广大的黑人和印地安人。

正如恩格斯指出:“这个理性的王国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2、在理论渊源上都是以西方的民主、分权等学说为基础,在适用中都受到司法机构解释的限制。

它们的理论基础都是人民主权论、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

美国宪法是在长期实践英国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英国采取不成文法,而美国的一切法律都是成文法。

宪法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协商达成的契约。

为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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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之英国宪法的产生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相互妥协也就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特点。

这种妥协的结果便是在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国家。

在形式上,英国宪法也不同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它是不成文宪法。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英国宪法的发展来看,具有影响的主要是在各个时期由议会制定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宪法性法律,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

这些宪法性法律文件,标志着英国宪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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