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行政法律思想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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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行政法律思想的历史考察

作者:李清章张京孙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4期

摘要作为我国历史上取得辉煌成就的宋朝,其法治思想的成就也颇为骄人。表现在行政法律思想上,就是重视法律和教化的并行;量才授职,依法选人;因时立法,法文谨严;重惩腐败,注重廉耻。宋代行政法律思想对今天的法律建设在注重官员选拔的制度建设等方面也都有重要的镜鉴意义。

关键词宋代行政法律法治思想镜鉴

基金项目: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宋代行政法律思想与法治中国》(2015030305)。

作者简介:李清章,河北工程大学;张京,河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孙媛,河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09-02

宋代的行政法律思想,许多学者如张其凡、郭东旭、贾玉英等都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这些研究极大地丰富了对于宋代行政法律思想的认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宋史研究的深入,学界对北宋行政法律的研究视角予以重新审视,开始从文化、思想等方面进行解读。在这方面,作为唐宋变革“顶峰”的重要组成部分——宋代所展现的行政法律思想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宋代行政法律思想发展之原因

众所周知,自唐中期以后,藩镇割据,战乱不息,宦官干政,朋党之争严重削弱了皇权;五代纷争,武将跋扈,文人默默,士鲜廉节;佛教等宗教思想虽经打击,但在动乱中赢得了话语权,成为许多士大夫明哲保身的手段,在基层民众中,影响非常大,削弱了儒家的统治地位。商品经济观念的增强也改变了传统的义利观念,如何应对这一变化,就需要寻找一个文化的主干,并借此得以生发。

宋朝统治者为不至于成为短命王朝,清醒的宋太祖、太宗等人在借鉴前代成败的同时,力图在维持皇权和相权的平衡上重新恢复皇帝之权威。其具体措施之一就是重建文官制度,抑制武将。“国家抚临多方,专尚文治。”而文官制度的建立就需要用制度来规约之,使官僚系统既能稳健运行,又能养官员廉耻,法律无疑是不二之选,因此宋代在选择官员时,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规定“明法律举人,试以律令、刑统大义及断案。”宋代行政法律作用之大,也为时人所肯定,“朝廷兴治之源,法制休明为大。”历史也证明了这种做法的有效。“太祖即位,罢藩

权,择文臣使治州郡,至今百余年,生民受赐。每一诏下,虽拥重兵,临大众,莫不实时听命。”

二、宋代行政法律思想之特征

宋代在总结唐朝的行政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不拘成规,形成了影响深远的法律思想。其法律法律特征体现在:

(一)法律和教化并重

宋代在注重法律的惩戒功能时,更加注重教化的作用。在这方面就形成了“吏畏民,不轻出令;民爱吏,思其遗化”的良好官民互动。这是和宋代皇帝尊重法律的态度分不开的,这种尊重无疑会对其他官员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从而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宋真宗时,驸马都尉石保吉认为仆人偷盗,请求重处,并允许在家里行刑,真宗不允许,其理由就是“有司自有常法,岂肯以卿故,乱天下法也?”宋仁宗“尤恶深文,狱官有失入人罪者,终身不复进用。”可见皇帝对“失出入人罪”官吏的惩戒力度。这种教化在宋朝后期更为明显。宋宁宗就认为“朕欲治赃吏,须检举祖宗旧法,先告谕,庶行之不暴”,这和宋初“祖宗治赃吏至弃市” 虽有继承的一面,但其发展也是脉络可见的。

(二)量才授职,依法选人

宋人引以自豪的是“与士大夫共天下”,表现在行政管理上就是注重选拔上层级负责,量才授职,依法选人。“人主择宰辅,宰辅择长官,长官择寮佐,此至治之要,至简之术也。”对于这种制度,皇帝也通过“爱惜科名”态度,予以维护。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张观、乐史鏁厅合格,“不得进士第,祗以为幕职官。太宗之爱惜科名如此。”对于官员的选拔不仅注重才能,而且注重选拔的层级。“先朝擢才,必贵实用。往往由翰林学士判省府,然后辅政。士大夫亦不肯以清谈自高。如欧蔡皆台阁名臣,及主计尹京,有健吏不能及。”这反映了宋代官员选拔制度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严格执行试官制度,慎重选拔官员

宋代对于一些初任官员的任用采取试用制度,这固然有冗官的因素,但更主要体现了宋代选拔官员的谨慎。宋代的试官制度执行很严格。

如“旧制:凡掌外制必试而后命,非有盛名如杨文公(杨亿)、欧阳文忠(欧阳修)、苏端明(苏轼)未尝辄免,故世尤以不试为重。然故事:苟尝兼摄,虽仅草一制亦复免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馆阁体现了朝廷“聚天下贤才,长育成就之意”。而对于高级官员的推荐,更是如此。如仁宗时武宁军节度使兼侍中夏竦、武胜军节度使同平章事程琳,荐尚书屯田员外郎张硕、秘书丞蔡抗、太子中舍李仲昌、节度掌书记李师锡等试馆职。仁宗则说:“馆职当用文学之士,名实相称者居之。”仅是将被推荐的官员等“送审官院与记姓名而已。”

(四)“举主连坐”的责任追究制

举荐官员是宋代高级官僚的一项职责,也是增强官员责任心和使命感的一项重要手段。宋代实行的举主连坐制度就发挥着这种作用。“择举主于未用之先,责举主于已用之后,此古今之良法也。”其制度就是要求举主在推荐官员时,要对所推荐的官员使用后的腐败行为承担连坐责任。这也是宋太祖有感于五代之腐败而有意实行的。

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就要求举主在举状上亲自签名。如所举荐的官员在任职期间“贪浊不公,畏懦不理职务”,与举状不符,则要视情节轻重,给与处分。

宋神宗时,名臣鲜于侁就因“坐举吏受赇”被降职,这使官员在举荐官吏时,不得不慎重处理,谨慎而行,从而达到选贤任能的目的。

三、宋代行政法律思想对今日之启迪

宋代的行政法律思想,有许多值得今天我们借鉴的地方。毕竟这是从我国本土产生的宝贵经验。只有善于从本国历史中学习,才能不断推进今天行政法律的发展,从而使行政运行更趋合理和科学。

在这方面,宋代行政法律给与我们的启迪有:

(一)注重法律的严谨连贯

法律应注重稳定连贯,反对随意性,对于此,宋人有清楚的认识。“法为天下信,事为天下功,臣下争欲变法,各求之事,不参核而遽从,已变遄复,暂立忽废,此功信所以隳,国权所以去也。”宋真宗时,针对行政命令的反复,右正言知制诰朱巽上言:“朝廷命令,不宜屡改,自今应陈述利害,更张法制,请委官司议其可否,如经久可行者行之,不可者止之。”真宗也认为“令命屡改,甚失治体,卿等制之。且事有可否,执政者所宜尽心,无有隐也。”这对于今天我们某些动辄说法律不健全,并认为法律万能论的人来讲,应该有所启迪。

(二)注重官员选拔的制度建设,反对用人上的随意性

宋代在用人上有严格制度规定,这不仅体现在任职的资格和试官制度上,而且对于任职年龄也有明确的限制。荫官制度规定:“年及二十五以上,方得出官。如三试不中,年及三十五以上,亦许出官。”同时强调任期的稳定性,避免出现“今之为郡,霑三岁辄更罢去,事小大率有法令,虽材者巧摘奇断,立威刑以为强名,然其居也民畏之,去则已矣。”对于官员提升更是要求“州郡僚佐皆从朝廷补授。大臣出镇或许辟官,亦皆随资注拟,满岁迁秩,并循铨格……擢授有资级,保任有常法,亦所以抑奔竟之途,由古以来,兹道不易。”

宋代官员选拔制度的制度建设是希图革除旧弊,从而确保官僚体制的有序高效进行,“选人用举者升改,立法之意本欲使监司、郡守收择人物,激扬士行,亦使晚近、下僚知所以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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