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影响浅析

宋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影响浅析
宋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影响浅析

宋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影响浅析

河南大学时武林河南﹒开封

摘要:司法鉴定在我国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而宋代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的显著的特点,使其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是独占熬头,不论是鉴定制度还是法医学,亦或是证据理论,盖对我国后世乃至今天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此文中通过对宋代司法鉴定技术的阐述,来看看其发展状况以及其对现实的影响及意义。

关键词:司法鉴定、《洗冤集录》、司法检验、制度保障、现实意义

一、宋代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状况

<一>、历史沿革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古代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在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据史料记载,司法鉴定活动最早出现在西周,2300年前,司法鉴定技术已产生并应用。秦朝开始运用指纹鉴定技术,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发掘的秦墓竹简,其《封诊式》书卷中,就有对指丝毫、足迹、工具痕迹的详细记载。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在这方面的鉴定技术和经验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东汉时形成了简单的法医检验方法。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直至唐朝,古代法律的发展达到了一个高峰,而宋朝在唐朝的基础上,司法鉴定有了快速的发展,并将法医检验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顶点。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就在宋朝的审判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1]沈大路《中国司法鉴定的古代史》,载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8月第10卷第四期。)也正因为如此,有着显著特点的宋代司法鉴定技术在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唐朝司法鉴定制度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经济、政治、文化、法治发展较大的一个朝代,古代法律特别是司法鉴定制度发展至唐朝,也达到了一个高峰。在吸收秦汉以来司法实践经验和发展成就的基础上,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及其《疏议》的出现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制度,促进了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其突出表现,就是在法律中对人命(凶杀)案件和伤害案件的检验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案件中的书证、物证的鉴定也得到了运用。宋朝在对其制度技术的沿革上,又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2、宋代司法鉴定制度的沿革

我们都知道,宋代时一个经济社会高度发达的朝代,随着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要求当时宋王朝的统治者必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重视法制建设。具体表现在:首先,最高统治者的态度。宋太祖说:“王者禁人为非,莫先法令。”宋仁宗则认为:“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制道可必。”其次,士大夫以积极的态度广泛参与法律活动,郑克的《折狱龟鉴》及宋慈的《洗冤集录》相继问世,表明了这一点。再则,重视律学考试,注意培养司法官吏。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一个比较重视法律教育和法律考试的朝代,不仅选拔司法官员要进行律学考试,也要试律断案。考试有明法科、新明科、试刑科等。([2]朱勇.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这些都为宋代司法鉴定制度及其技术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历史背景。

<二>、《洗冤集录》——宋代司法检验技术概述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的热播,让很多观众认识了宋慈。电视剧中的宋慈总能从蛛丝马迹中发现线索,从而最终查明案件真相,可说是一个断案高手。宋慈是宋朝人,他将宋代的法医鉴定推向了一个高峰,其所著的《洗冤集录》是历史第一部法医学的专著。《洗冤集录》在法医学方面的成就,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理论上和实践两方面阐述了法医检验的极端重要性;第二,系统阐述了法医检验的基本原则;第三,详细阐述了处理各种疑难

案件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第四,吸收了宋以前的法医学方面的成果,为保存祖国法医学遗传作出了贡献;第五,对法医检验作出了比较系统完整的理论阐述和实物经验总结。

其记录了有关检验官吏职责的法律规定,关于尸体现象、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棺内分娩司法检验的内。([3]洗冤集录(译注)宋慈、高随捷、祝林森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12出版))

二、宋代司法检验的运用及其制度化

宋朝司法官员的人文素质及法律知识修养得以较大提高,以及对调查研究的情有独钟,为他们在审理案件中重视证据的观念和收集、辨别证据的办案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宋代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中,采用多种方式,以不畏压力、细心认真而著称,对“杀人无证佐”提出了新的见解,这些都促进了宋代证据制度的发展。

(一)通过检验实践总结一些检验原则和理论

第一,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重视实物证据,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即使犯罪者不承认也可以定罪;同时即使犯人已经招供也要查取证物以验证口供的虚实。([4]常永平《〈折狱龟鉴〉与古代司法鉴定》,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三期。)第二,郑克提出了“重证据,轻口供”的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这是对自秦以来一直注重口供的诉讼理论的挑战。他在总结了前人的办案经验后,提出了“情迹论”的思想,所谓“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物证与伤疤,即阐述其关于案情与求迹的理论。他强调物证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也反对片面重视物证,主张情与迹应当兼采,互相参考。([5]常永平《〈折狱龟鉴〉与古代司法鉴定》,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三期。)第三,办案者通过细致检查确凿的证据来论证罪名,达到惩治元凶、洗清不白之冤的目的。这就是说,中国古代司法对于“屈打成招”“有罪推定”的修正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检验的一个重大进步。([6]廖育群《宋慈与中国古代司法检验体系评说》,载于《自然科学史研究》1995年第14卷第四期。)

(二)宋朝的司法检验制度确定了检验结果决定案件处理的关系,检验结果对案件定性有重要地位。

(三)法律从检验程序上设定了初检、复检、检复等制度([7]黄瑞亭《宋慈〈洗冤集录〉与宋朝司法鉴定制度》,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一期。)宋慈说:“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首尸首。同样“检复”是一种检验程序。但是,又是对“初、复检”的审查,宋慈提到的“宪司行下”,指提刑及其下派官吏的检验,有审核或复核检验的性质。从检验对象、方法等方面对新鲜尸体、坏烂尸体、验骨、验毒、验罪囚、验坟尸等也有专门规定。

三、宋朝司法检验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审判分离制审、判分司制是宋朝推行“司法慎刑”原则的体现,也是其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大特点。([8]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二)翻异别推制即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者在家属带为申诉时,须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这种制度实质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然有时影响审判效率,但总体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同时也是宋统治者“慎刑”思想的重要体现。([9]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三)理雪制度

即案件解决后,如犯人及家属不服判决者,允许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10]张友鱼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第1版。)申诉有理,官府受理,受案后则必须重新调查、检验、取证。但申诉必须逐级进行,过三年不得理雪。

(四)与检验有关的责任制

一是检验官吏及参与检验的人员同时受罚的制度。“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二是回避制度及其违反回避的处罚。三是错检追究和连带责任制。四、宋代司法鉴定技术、制度对现实的意义。

由于当今社会政治、经济、社会、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与过去相比都有明显的不同并得到很大发展。司法检验制度也相应地应显示出其时代特色。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古代司法鉴定制度及其技术的发展,有许多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起:1、大力发展司法鉴定技术。证据是案件判决裁决的依据,获取正确有效的证据是案件审理判决的关键,司法鉴定是获取证据的一重要来源。发展司法鉴定技术,编纂一些像《洗冤集录》一样具有影响力,标准的规范的法医鉴定著作,更有利于提升鉴定人的素质,有利于获取到真实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重建“重证据,轻口供”的刑事诉讼理论体系。“重证据,轻口供”的刑事诉讼理论,符合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哲学要求,构建“重证据,轻口供”的刑事诉讼理论体系可以有效避免假供,刑讯逼供等不正当现象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3、严格审查鉴定主体的法律资格。司法主体是司法鉴定的核心部分,只有正确的主体才会有正确的鉴定结论。明确鉴定主体的内涵并建立与之匹配的资格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4、建立完善的检验程序制度。宋代的“初检、复检、检复”等制度,是值得学习借鉴的。

5、科学的划分司法鉴定各部门的鉴定职能,保障各部门各定其位、各尽其力、各负其责。

宋代司法制度研究

宋代司法制度研究 篇一:宋代司法制度特点 宋代司法制度特点 摘要:宋代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成熟时期,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建立了一套周密的司法制度,以保证严格执行法律。尽管由于受到封建专制主义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难以实现“有法必依”的要求,但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安定方面,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宋代的司法制度的特点揭示宋代贵族、官僚、地主在司法上的特权,及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司法隶属于行政,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对司法的危害,刑讯逼供、刑罚残酷、胥吏卖法等司法活动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宋代在防止司法官员舞弊、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刑狱淹延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显示出宋代司法制度的特色。 关键词:宋代司法中央集权封建法制 一、诉讼意识的觉醒一定程度反映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民事立法和诉讼法的增多。 中国古代立法的一个总体趋向是重视刑法和实体法,却忽视了民法和程序法,甚至民、刑混淆。但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虚市、药市、草市等十分兴旺,甚至土地买卖也实行了合法化,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明显增多。与此相适应的是必须有法律来调整

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在宋代的编敕中,较多地制定出了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在田宅交易上,由于宋朝法律允许土地买卖,以至出现了“贫富无定式、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且这类买卖均以契约的形式出现,民事纠纷自然增多。整个宋朝又不断 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人口迁移、田宅易主频繁。其他如典当、赎屋、抵押、赁屋、立继、归宗、遗嘱等方面的民事活动在宋朝也尤为活跃。随着这类民事关系的增多,有关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也相继出台,“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①,其中主要涉及到断案准则、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诸方面的规定。如在诉讼时效方面,宋朝即明确规定“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②除此之外,宋代在诉讼制度的其他方面如起诉、越诉、上诉、死刑复审与覆核、诉讼管辖等方面均有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民事立法和诉讼程序方面立法的增多并逐步完善,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大表现,它表明中国立法正在逐步摆脱民刑不分、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状态。(二)民间好讼之风形成。 “兴讼”、“嚣讼”、“健讼”等词语在宋代的史料中俯拾皆是,其意皆为善于或喜欢打官司的意思。宋朝,至迟在宋仁宗之后,随着私有制的深入发展及商品经济的繁荣,经济利益多元纷呈,民间善讼之风已初露端倪。《宋史》卷八十五《地理志一》称“登、莱、高密负海之北,楚商兼凑,民性愎戾而好讼斗”。 伴随着民间好讼之风的兴起,一种专门教人打官司的学问与职业也应

试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

试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 论文关键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三权分立与制衡普通法传统论文摘要: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在美国司法审查建立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说这一案件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立法的否决权成为现实.但是,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只是美国司法审查建立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而获得特别重视的事件,在此案之前,美国社会已经孕育了司法审查产生及存在的政治,社会,法律的各种因素.本文旨在论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的背景,以期找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根基. 司法审查制度是宪法学界一直关注的对象,对于中国应该建立怎样的司法审查制度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比较法的视角来分析其他国家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材料,而对于这些国家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基础的探讨则是值得重视的工作。而中国宪法学者们恰恰忽略了这一方面,本文拟以美国司法制度为分析对象,探究其建立基础,以期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带来更深层次的思考。 马歇尔判决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对这一判决书面文字之后的背景因素的探讨,可以扩展成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 一、启兼思想家的思想启蒙 洛克,孟德斯鸿被公认为是对美国宪政体制建立影响最大的思想家,在他们的思想中可以找到司法审查的依据。洛克和孟德斯鸿都认为现代宪政的逻辑起点和道德前提是人民主权,而实现方式则是代议制民

主,但是民主具有自身的局限性。民主虽然是控制个人或者少数人专制的一种手段,但却可能产生托克维尔所担心的

“多数人暴政”,从而压制或者剥夺少数人的权利。所以,民主也需要控制,而控制的手段就是分权与制衡。尽管洛克和孟德斯坞在具体的分权方式上存在差别。洛克将政府权力分为立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司法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与此相反,孟德斯鸿认为必须把司法权和行政权放在不同人的手中,立法权和行政权要相互平衡和制约。但是对于何为“平衡和制约”,孟德斯坞并没有给出精确的回答,特别是对于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在孟德斯鸿的理论中并没有给与很多关注。从一定程度上讲,美国所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政机制不仅是对洛克,孟德斯鸡思想的落实,更加是发展。美国制宪先贤们将自己对美国这一块充满了生机活力的土地在政府构建上的设想与理想赋予了美国宪法和宪政,从而真正建立起了被称为“对世界最大贡献之一”的宪政制度.所以,对制宪先贤们的思想有必要加以追溯。 二、制宪先贤对权力制衡理论的发展 对美国制宪的历史进行系统描述,在研究美国宪法领域己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式。从关于制宪会议的材料中,我们也可以窥见制宪先贤们的宪法思想。制宪会议主要就建立下级法院,任命法官的方式,以及联邦法院的裁判权范围进行了讨论并最后体现在宪法中,而关于联邦法院在法律和宪法冲突之时,宣告法律无效的大权,在此时竟只字未题。但是在会议期间这个问题被威尔逊、麦迪逊、古维纳

论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实体法冲突

论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实体法冲突 自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国家出现并适用的现代恢复性司法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相背离,但因其具备的经济性、效率性等特点,@前已经被很多国家和地区接受,尤其是,1999年7冃28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作出了《制定和实施刑事司法调解和恢复性司法措施》的第1999/26号决议,2000年7月27曰,又作出了《关于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基本原则宣言要素草案初稿》的第2000/14号决议;2002年4月16曰至25曰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法案,上述文件更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对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研究和饯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法学理论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界对此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m司法实务界也进行了积极的採索。121

诚然,现代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确立,符合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现实需要,而且中国也存在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蕴涵,恢复性司法制度符合中国传统文化背景和当下的和谐社会理念,它融合了更多的道德情感和人文关杯。正是由于恢复性司法的价值理念与我国传统的“和”的思想不谋而合,更是因为恢复性司法制度中注人了浓浓的人文关杯更与当下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相合拍,因此,移植西方现代恢复性司法制度似乎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模式改革中不可撼动的趋势。但是,笔者以为,恢复性司法制度能否契合中国社会理念和中国刑事司法的多重价僵诉求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现代西方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念和辋神与中国传统司法模式中的“调解”无论在价值取向上还是在运行模式上都相去甚远,虽然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曾经得到过推广,但是这二者之间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恢复性司法制度对我国实体法中的很多根本性的原则和制度形成沖击和威?)。恢复拥法价值根钃的II认识 (一)平衡理论、述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 现代西方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论根据来源于以下三种理论,即平衡理论、述说理论和恢g正义理论,而这三种理论由于其所关注的视点的“新颖性”成为@前支撑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论根基,笔者以为,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章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1北宋初至仁宗末年强化中央集权并以法律为保障崇文抑武儒道并用大度兼容强调慎法 2神宗熙丰变法至北宋末年义利并用重视民事立法经济立法3南渡后至宋亡于元程朱理学注重狱事与清理民诉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等 3翻异别推自唐朝以来即有此规定犯人翻供即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但对翻异次数有限制4理雪制度犯人及其家属不服判决可依程序逐级申诉期限为三年 5检验制度《封诊式》较完善的现场勘查及尸伤检验制贼死经死穴盗出子等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专设检验章唐宋元一般要求县尉主持检验明清则州县正印官主持检验检验有时间限制宋慈的《洗冤集录》是现存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各种尸伤的检验方法和区分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俱全方可推问成为后代验尸的标准文本 6务限法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田宅婚姻债务之类的制度时间每年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为务限期明清规定词讼日农忙止讼无讼与和息民之有讼出于不得已而后控官官之听讼亦出于不得已而后准皆非乐于有事者也四元朝主要法律特点一立法概况 1《大扎撒》蒙古国第一项立法 2《至元新格》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颁行的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 3《大元通制》断狱定罪量刑的律条条格唐以来

适合元统治需要的令格式的汇编诏制皇帝敕令的汇编 4《元典章》 编纂体例直接影响大明律的制定第六章宋元时期法律制 度本章讲授内容一宋朝的立法概况a 二宋朝法律制度的进 一步发展 b 三宋朝司法审判制度 c 四元朝法制主要特点 d 阿云之狱司法机构大理寺刑部审刑院两制两院立法律敕关系 法律谋杀自首应否减等礼法礼为治国之本一宋朝的立法活动 二宋代立法概况 1《宋刑统》两者篇目内容大体相同篇下 分门共分213门律文后附以相关敕令格式 2编敕宋时亦称宣敕 宋代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指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及由 此产生的敕文集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敕经 历了以下阶段宋初以敕补律律敕并行宋真宗完成编敕的 刑法化宋神宗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南宋孝宗编制条法事类 3令格式《刑统》编敕以外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令正面指令人们 应为不应为的法律格有关奖赏和惩罚的具体定量性法规式规定 公私文书的体例模式及名讳语词等的法规 4编例判例编纂成集 的立法活动及由此产生的案例集断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 部编集的判例汇编指挥尚书省枢密院等中央官署就具体公事发 给下级官署的指令也叫批状指挥二宋朝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 展一刑事法律 1刑罚折杖法笞杖徒流四刑分别折为脊杖和臀 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a 刺配集刺面配流 决杖于一身的刑罚编管主要适用于命官犯罪当配隶者诸罪缘坐家 属应编管者以及某些杂犯罪凌迟b 2重惩盗贼《重法地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华南师范大学,彭汉新) 在美国的发展历程中,一百多年的殖民统治时代,它只受到殖民国的资本资本主义制度的影响,以致美国的经济与社会制度发展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色彩。因此这也导致了当时美国前期的法律中虽然也受到英国法的影响,但却较少接受英国法的保守成分,而是更多的采用了英国法中具有资本主义特色的部分。这也为后来美国创立具有其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创立了很好的基础条件。独立后的美国法,更多的贯彻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并结合美国国情制定了不同于英国的近现代第一部的成文的共和制宪法。 为了确保和保证其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等立宪原则的贯彻实施,保障美国宪政的顺利施行,美国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建立起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与落实施行,在一方面保障了美国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另一方面确保了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切实贯彻,使得美国的司法部门真正能够起到制约国会和总统的作用,从而达到权力的均衡,实现三权分立。 同时,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而作为这一制度的创始国的美国法,也把这一制度发展为一项具有其自身特色的制度,而美国的违宪审查高度发展,也让它站在了世界宪政国家舞台的最前沿,成为了世界宪政国家的发展学习的对象。 而我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宪政国家,在现阶段的违宪审查仍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如审查主题不明确和多层次,审查范围狭窄,缺乏程序保障等。这些弊端使现行审查模式难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因而尚存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我希望借此机会,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的探讨,归纳总结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道路上一些建议,为促进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尽自己单薄的余力。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司法审查制度的由来。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 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就其渊源而言,可追溯至17世纪的英国。就在当时,英国著名的法官科克早在1601年对博海姆医生一案中行使了当时极为少见的司法审查权,并于同时宣布国会的一项立法因违背普通法原则而无效,这一行为在当时震惊英国大陆。虽然这一审查后来被当时标榜国会至上的英国国会所否定,但经过此次事件后司法审查的作法却留给了后人,开创了审查之先河。而后来又由于种种特殊的历史原因,英国开出的司法审查之花,却在大洋彼岸的美国结出了丰硕的果实,特别是在独立战争前夕,它成为北美人民对抗英国政府统治的有效武器。 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诞生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其最早的案例是著名的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在此案中,当时的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最后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线、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以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等问题作了长篇的论证,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由于美国属于英美法系,法院有遵循先例的传统,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这一案件的审理,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了它的最高法律权威。从此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的违宪审查权原则可以经由后来法院的一再引用,从而在事实上确立了美国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历史证明,这是美国宪政历程上最有影响的一页,它为美国联邦司法部门配备了强大的永久性法律工具,建立起一道防止各级政府通过在立法和行政上侵害公民权利的法律屏障。这大概是马伯里、麦迪逊,甚至是马歇尔本人都始料未及的。尽管最终历史证明了马歇尔在马伯里案中的法庭意见并不是独创的,这并不有损它的伟大性。如果说克利奥女神孕育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话,那么马歇尔大法官则接生了它,如果没有马歇尔,违宪审查可能会胎死腹中。从此就掀开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新的一页,这一制度也从那一天起真正成为了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刑事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刑事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司法实践的开展及恢复性司法、和谐社会等观念的提出,暂缓起诉问题逐渐引起我国理论及实务界的关注,走入刑事法学视野,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暂缓起诉源于上个世纪的德国和日本,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确立了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和诉讼经济原则,并在深层次上反映了恢复性司法的价值理念,顺应了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世界刑事法改革趋势。在我国现阶段,引进、借鉴、吸收国外先进法学理论,对研究刑事暂缓起诉制度既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又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暂缓起诉;制度 一、暂缓起诉的涵义及性质 (一)刑事暂缓起诉的涵义 关于暂缓起诉的名称,各国规定不一。在美国,相关的制度被称为“延缓起诉”或“审前考察监督”;在日本,类似的制度被称为“起诉犹豫”;在德国,被称为“附条件不起诉”。所谓暂缓起诉制度,即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对于具备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保留起诉期内,附条件暂不起诉的起诉裁量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暂缓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当起诉的案件,本着预防、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根据案件自身条件对一些特殊群体在一定考察期限内不作处理,期满后再视具体情况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二)刑事暂缓起诉的性质 1.暂缓起诉是起诉制度的延伸和发展 正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个案差异性,犯罪情节、手段,犯罪人社会危险性的不同,若不加区分实行起诉或不起诉,显然有失公正。因此在起诉与不起诉间加上一个暂缓起诉,作以价值衡量;同时也给犯罪人一个考验期,以体现对犯罪人的关护。 2.暂缓起诉是一种具有教育性和惩罚性且以教育性为主的制度 从国外及我国一些地区实行暂缓起诉的实际情况来看,适用暂缓起诉的对象大都为未成年人、初犯、偶犯等,社会危险性较小,致罪因素也较为简单。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策略,一方面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深、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予以严惩;另一方面又给了那些涉世不深、有改造空间的犯罪人以机会,帮助他们复归社会。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鉴定工作的保密管理,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观念。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 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保密范围: (一)鉴定过程中知悉的技术资料等; (二)鉴定材料和执业活动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本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 (五)本鉴定机构长期累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六)本鉴定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大事项; (七)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五条司法鉴定报告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

第六条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鉴定机构的秘密,由电脑操做人员负责保密。 第七条保密措施: (一)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文件资料,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文件资料应在专门的资料柜中存放。 第八条禁止在公共场所携带本鉴定机构资料、谈论本鉴定机构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禁止通过其他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制、摄影、转借或损坏司法鉴定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禁止将鉴定资料、信息通过网络途径传播,防止通过网络途径泄密。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得与外籍人谈论涉及司法鉴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清理秘密文件、资料,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纸遗弃。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刻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档案 【发布部门】甘肃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9.08.14 【实施日期】2009.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以下简称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整理、保管好鉴定档案是司法鉴定机构的重

要职责。 第四条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以及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收集、整理、保管好鉴定档案,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法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防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立卷、归档 第七条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立卷,鉴结卷成。多人参加的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任何人不得将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八条鉴定档案应当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 第九条鉴定档案的归档顺序和范围: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五)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六)相关鉴定、检查、检测记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我见(1)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我见(1)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亟待改革,这是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共识。其原因是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混乱无序的局面,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效率,甚至对司法公正造成了损害。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正确理解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是改革的前提 关于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问题,学术文献中多有论及,可谓众说纷纭,要进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就要解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认识问题。司法鉴定的概念严格地说,司法鉴定应定义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或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评定的活动。司法鉴定与其它鉴定不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第二、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具有公权属性,其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均由审判机关行使。因此,我国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虽也被通称为司法机关,但为了避免概念混乱,特意将其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阶段的鉴定,命名为刑侦技术鉴定、检察技术鉴定,以示区别。

(二)司法鉴定的性质 司法鉴定是依靠科学的法律活动,鉴定人运用专门性知识、技能和经验,对诉讼过程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为惩罚刑事犯罪、追究侵权人责任和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证据。就审判工作而言,司法鉴定首先是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权从属于司法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司法鉴定是其重要的手段之一。其次,司法鉴定是辅助性的,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时提供科学依据,对审判人员起辅助认证的作用。再者,司法鉴定是被动性的,服务于司法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宗旨,因审判工作的需要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启动,在审判工作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从属的学科范围内开展工作。由此,也决定了司法鉴定工作范围的广泛性和鉴定对象的复杂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的内涵不断丰富,涉及社会生活的范围日益广泛,因此司法鉴定是一门发展的科学。 (三)司法鉴定结论的特性 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这是我国的《刑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_傅日晶

2006年第3期N o.3,2006 学 术 探 索 A cademic E xploration 2006年6月 J un.,2006  收稿日期:2006-04-10  作者简介:傅日晶,男,浙江义乌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学生。 ① 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志文出版社,1976,第89页。  ② 《宋史?刑法志》 (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③ 《宋史?刑法志》 (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④ 《宋史?刑法志》 (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⑤ 《宋史?刑法志》 (卷152),中华书局,1977。 ⑥ 《朱子语类》 (卷128)。 ⑦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 傅日晶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摘要:宋代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等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中央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刑院,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打开了越诉之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关键词:宋代;司法制度;特点 中图分类号:K 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 (2006)03-0105-04 宋朝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是一个私有制高 度发展,商品经济空前发达,科学文化繁荣昌盛的历史时期,也是一个内外矛盾突出,社会关系激剧变化的朝代。宋朝既是我国封建统治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也是我国古代法制成就的高峰。徐道邻先生说:“中国的传 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达到最高峰。”① 本人认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表现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制度等方面,因此本文在这些方面论述宋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宋代司法机构有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法 机构之分。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宋代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主要负责评断全国各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审刑院是神宗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后并入刑部。刑部的职能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刑部正副长官分别为尚书和侍郎。 审刑院是皇帝为了厉行封建中央集权制而设置的。这是不同于以往的,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司法机构。宋太宗于淳化二年(公元992 年)以“慎刑”为目的设置审刑院于禁中。北宋王 朝是在唐末五代长期分裂割据,社会动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史称:五代乱世,本无刑章,“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 复之职废矣。”② 北宋王朝建立后,“时天下甫定,刑典废弛,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 法。”③ 在这种情况下,宋太祖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大力整饬司法审判秩序,建隆三年以后凡大辟一律要报请刑部复查。宋太宗即位后,要求诸州长吏“每五日一虑囚”,又制“听狱之限”,限 期审结案件,以防拖延④ 。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数以闻,俾刑部专 意纠举;⑤ 淳化二年,置诸路提点刑狱司,进一步限制地方司法权力,于是,“赏罚刑政一切收 了”。⑥ 司法权迅速向中央政府集中,因此,太宗设审刑院对大理、刑部断复的案件详加评议,是强化中央司法机关组织建设,防范因大理寺、刑部“用法之失”导致冤假错案的一项措施。而设审刑院的直接动机则是“法官议居道安狱,依违卤 莽,皆坐迁谪,因置审刑院。”⑦ 将其视为“患中书权太重”而采取的分割。 审刑院在其长官知院事下又设评议官6人。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当时凡属上奏的案件,皆须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断复,然后再返回 5 01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 2010—2011学年《比较宪法》论文) 年级2009级 专业宪法学和行政法学 课程名称比较宪法 学生姓名李彬 学号200902303002 指导老师王加卫 2010年6月20日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 [摘要]: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绝非偶然,而是历史的必然。它的建立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本文旨在分析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背景的基础上,比较得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不可行性。 关键词:违宪审查;渊源;政体 [正文]所谓违宪审查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拥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而这些背景或者说原因就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条件。很多人都认为‘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该案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过程中的作用被众人不自觉的夸大了。固然,‘马伯里诉麦迪逊’是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一案。然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的。 (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思想渊源 美国违宪审查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英国的爱德华·柯克。在他看来,普通法就是理性 ,任何与理性或普通法相违背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国王和议会也受此限制 ,正是这种出于对普通法和理性的极度崇拜才萌生了柯克的违宪审查思想。当时,国王詹姆士一世企图将其专断权扩展到司法领域 ,遭到了以柯克为首的法官们的极力反对。詹姆士说到“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而他和其他人同法官一样具备理性”,因而他认为自己能拥有司法权。柯克则针锋相对地辩驳到:“的确如此,上帝恩赐陛下以丰富的知识与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并不精通英格兰的法律,而关于陛下臣民之生命、继承、财产或财富的案件并非由自然理性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评判予以判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要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方能够认识它。”詹姆士一世大为震怒,并以谋逆罪相威胁,柯克则回敬以布莱克顿的名言,“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①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柯克所推崇的理性不但包括自然理性,而且也包括人为理性,正是出于这种对理性的信仰,才推动了他与詹姆士国王的抗争。 (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现实渊源 1.英属北美殖民地人民对立法权的敌视和恐惧。当时,英国陷入同葡萄牙和西班①[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 42页。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10-04-21 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档案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与。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就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与安全。 第二章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归档立卷总的要求就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就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与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 (七)鉴定受理登记与鉴定方案材料;

刑法激励制度研究

刑法激励制度研究 需要是人的行为产生的根源,而动机是人类行为的直接动力,欲望是需要的主观反映,是需要的具体化。欲望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制度,制度是规则的系统化。 法律是因调控人的欲望的内容和满足方式而产生的制度形式,刑法不仅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也是其他社会制度的保障法。制度的功能是制度的性能、效能,而惩罚(约束)和激励是制度功能发挥的两种手段,也是管理、调控人的行为的方法和策略。 惩罚就是对违反规则的行为人施加的痛苦以压制违反规则的行为,惩戒是带有明确目的性的惩罚,而激励就是通过对行为人欲望的满足和对行为动机的刺激来调动行为人的行为积极性。惩罚的根据是报应或功利,而激励总体上趋向于功利,惩罚的目的是压制人性之恶,而激励的目的是将人性中的趋利性(趋利避害)导向善,不使趋利性为害作恶。 好的激励制度能有效防止坏人作恶,甚至诱导、引导、劝导坏人弃恶从善。刑法使用惩罚和激励两种手段防治犯罪,由此可将刑法制度分为刑法惩罚制度和刑法激励制度,刑法惩罚制度在刑法中占主流,刑法是惩罚法。 刑法根本目的是“善”——保护法益,刑法的惩罚手段是“恶”,激励手段是“善”。惩罚和激励的目的都是“善”,前者是“以恶祛恶”,后者是“引善消恶”,前者是“惩恶”,后者是“扬善”。 简言之,刑法的目的是“善”,达致目的的手段有“恶”有“善”,惩罚的手段居主导地位,激励的手段居于从属地位。刑法要“恩威并施”,“宽严相济”,即重视“惩恶”,也不忽略“扬善”,刑法要有“菩萨心肠”,必要时不惜使用“霹

雳手段”。 刑法激励(手段)就是利用罪、刑减让来激发、诱导、推动犯罪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做出刑法规定的善行,其是国家刑罚权使用的方式之一,属于报偿性权力,刑法激励制度为犯罪人架设了一座退出已然犯罪或未然犯罪的“黄金桥”。犯罪人自主做出的“良善行为”不是其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而是获取利益的行为。 虽然刑法激励从刑法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刑法典中既有惩罚性刑法规范,又有激励性刑法规范,但迄今为止,尚未有学者从激励的角度来系统地研究刑法制度、刑法规范,或者为刑法中的罪、刑减让找到理论根据,本研究有利于填补这一空白点。在实践中,我们过于强调发挥刑法惩罚制度的惩罚功能,客观上导致刑法激励制度的激励功能发挥不足,在惩罚无依据、无必要、无益、无效时,可以尝试激励。 本文分为七个部分:绪论、刑法激励制度之基本界定、理论基础、人性假设、功能与价值、梳理与解析、不足与完善,对刑法惩罚制度和刑法激励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在于论证刑法激励制度的成立和解析蕴含在刑法激励制度中的原理与逻辑,文中渗透了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原理和方法。第一章刑法激励制度之基本界定。 在现代社会,刑罚是国家垄断的合法暴力,是国家刑罚权的表现形式。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刑法是国家以刑罚作为主要手段应对犯罪的法律规范,体现了国家与个人的对抗关系。 犯罪的本质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刑罚的本质是惩罚。刑法本质上是一部惩罚(戒)法。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篇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 时间:20XX-04-2123:45来源:未知作者:admin点击: 783次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 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 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 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司法鉴定工作概论(下)

判断题 1、司法鉴定制度可必诉讼制度的改革程度高。错误 2、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是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正确 3、司法鉴定制度是立法制度的组成部分。错误 4、鉴定委托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向鉴定委托受理主体提出进行某项鉴定活动的 要求,鉴定委托涉及到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正确 5、质证是指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向鉴定人询问、质疑及专门知识 人对鉴定人的询问和鉴定人针对质询就鉴定意见做出的回答、说明等诉讼活动。正确 单选题 1、改革的()目标是要通过依法科学配置司法权和司法行政权,合理划分诉讼活动中 各诉讼参与机关的鉴定管理资源,建立起相互配合、协调、补充的运行机制,实现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有机衔接,构建有中国特色、适应诉讼需要、符合宪法法律要求的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制度 2、改革的()目标是要明确鉴定范围和管理部门,统一准入条件和标准,逐步解决 鉴定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政策 3、改革的()目标是要通过实现鉴定公正与程序公正实际工作的统一,适应诉讼的 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力,维护司法权威,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现实 4、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对侦查机构、人民检察院、法院一些诉讼当事人的鉴 定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委托予以接受并签订协议的过程。受理 5、证据能力是指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有()资格。主体 多选题 1、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从()方面推进司法鉴定改革发展。ABCD 2、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经验包括()。ABCD 3、质证方法主要是调查询问,包括()等交替进行。ABCD 4、以下属于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的是()。ABCD

宋代司法制度:审理与判决相分离

宋代的司法制度和理念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独具特色。它在继承西周、汉、唐以来优秀司法成果的基础上,对古代的司法制度又有很大的创新,其中最具特色的当属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理念和制度。 鞫谳分司简单地来说,就是案件的审理(鞫)和判决(谳)相分离。鞫司只负责案件事实的审理,而谳司仅负责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由长官在此基础上做出判决,在这个过程中,鞫司和谳司不得会见沟通,违者重罚。这种审、判的相对独立和分离是一种审判理念的创新,它始自宋初对马步院的改造,到北宋中期以后,宋代朝廷上下形成了鞫谳分司的观念,并在宋代的司法制度和审判实践上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落实。 鞫谳分司的理念 这一理念是宋初统治者“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方针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体现。太祖皇帝深知对臣下的权力进行约束的重要性。其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设置无不着眼于对臣下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这一治国方针在宋初制定下来之后,被以后的历任皇帝所继承和遵循。在政治实践中,有宋一代正是通过完善而严密的制度安排,对各级官员的权力进行分割和约束,“设官分职、分割事权”,使官员之间、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牵制,以听命于朝廷。 除了基于分权、限权的需要,宋代的统治者还认为“庶政之中,狱讼为切”,刑事案件的审判事关“人命”,关系重大。五代十国时期地方长官独揽司法大权、滥杀无辜从而造成了政权的动荡乃至更迭。基于这样的历史教训,保障刑事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也就成为宋初统治者十分重视的问题。鞫谳分司这种“分命它官”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就是“以尽至公”,防止专断司法、恣意滥权、草菅人命。同时,这种理念也符合传统社会“慎刑恤狱”“明德慎罚”的要求,在最大限度上避免枉法裁判的发生。 可以说,鞫谳分司首先是一种司法理念。这种理念表现在司法审判的实际中,就是司法权力的分割和制约。它贯穿于整个宋朝,也贯穿于整个司法系统的职权分工和审判实践之中。 鞫谳分司的制度设计 宋代鞫谳分司理念落实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宋代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其中,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台是最高审判监督机关,刑部是最高复核机关。大理寺和御史台内部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比较明显地体现了鞫谳分司的司法理念。 大理寺下设左断刑、右治狱两个主要业务部门。左断刑职责有三:第一,对地方审理完毕并已做出拟处理意见的案件(宋代州县对一些案件只有审理权,没有判决权)做出判决;第二,审理地方官犯罪的案件;第三,对右治狱推鞫(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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