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影响浅析
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研究朱姗姗【摘要】司法检验制度是一个历史的进程,其随着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不断更替而进化,随着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进步而完善.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开始于西周,在秦代形成为制度,于唐宋时期达到鼎盛.在法律上规定了检验的程序、检验文书以及检验不实的惩戒;在实践中形成和涌现了大量有关检验的私家著作.元、明、清是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停滞不前的时代,虽在制度上结合时代特点稍作改动,但没有实质性发展.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无论在制度实践还是在检验技术上都对当代中国检验鉴定制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而古代司法检验制度发展中所存在的弊端应是我国当代司法检验制度建设中必须要避免的.【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8(000)001【总页数】9页(P12-20)【关键词】诉讼制度;司法检验;司法鉴定【作者】朱姗姗【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1 中国古代检验制度的形成司法检验一般出现于斗殴以及人命等案件中,是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式对案件相关的人身以及尸体进行检查从而取得相关证据的一种活动。
大体上包括法医检验、刑事技术鉴定、物证鉴定等内容。
而对案件现场的勘查以及对案件相关的物品、痕迹等进行鉴定的活动,在中国古代一般称为查勘(亦称查验或勘验),查勘多出现在贼盗案中,命案中有时候也需要查勘,比如自尽案件中的绳索、毒药以及他杀案件中的凶器等等都需要查勘。
在特定的国家制度背景与科学发展水平下,中国古代虽难以形成同现代一般的多元司法鉴定制度,但是却在司法检验上有了独特的进步与发展。
1.1 西周初现司法检验上古时期,在司法审判中普遍适用神灵裁判即神判的方式,例如商朝的甲骨文卜辞中,就有许多这方面的内容。
传说上古的时候大法官皋陶审理案件时,遇到有疑难的案件,无法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时,便叫神羊来裁判[1]。
世界各国无不经历了以刑讯代替神判的阶段,但是中国早于西方从神判中走出。
宋朝的司法制度
宋朝的司法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司法制度相对完善的一个朝代。
在宋朝的司法制度中,法律逐渐体现出儒家的思想,注重理性与公正,给人民带来了相对稳定和公平的司法环境。
本文将从司法组织、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司法改革等方面介绍宋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组织在宋朝,司法权力主要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行使。
中央设立了大官府、中书省和审刑院等机构来负责重要的司法事务。
地方上设立了监察司和刑狱司等机构来管理地方的刑事案件和狱讼。
此外,还有知府、知州等地方官员具备一定的司法权限。
二、刑事案件宋朝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盗窃、谋杀、伤害等违法行为。
对于这些刑事犯罪行为,宋朝采用了严厉的刑罚手段。
如盗窃罪,根据盗窃财物价值的不同,判处盗贼不同的刑罚,从轻者一般可以处以笞刑,重者则可能处以绞刑。
而对于重大的谋杀案件,司法机构会进行严密的调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宋朝还实行了东京律令和地方律令作为刑事法规,规范了刑罚的适用。
三、民事案件宋朝对于民事案件也有相应的处理机制。
民事案件主要包括财产纠纷、家庭纠纷等。
对于这类案件,采用的主要是诉讼制度和调解制度。
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书等形式向有关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地方官员请求调解。
同时,宋朝还注重保护妇女和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对于涉及到这些群体的案件更加关注。
四、司法改革尽管宋朝的司法制度相对健全,但仍然存在一些弊端。
针对这些问题,宋朝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改革是建立了成文法制。
在此之前,刑事案件主要依据的是以往判案的经验和法官的主观判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通过建立成文法制,将一些刑事犯罪行为及其相应刑罚形式进行明确规定,更为客观和公正。
此外,宋朝还注重司法人员的选拔与培养,确保司法人员的素质。
司法机构还会组织一些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养。
总结起来,宋朝的司法制度相对完善,在其历史时期内得以有效实施。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概述1.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个相对繁荣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时期。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历史长河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律令制度的完善:宋代继承了唐代的律令制度,不仅对刑律、禁令等进行修订完善,还进一步加重了对官员和士人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百姓的保护。
(2)选拔司法官员的程序规定:宋代实行科举制度,司法官员的选拔实行严格的考核程序,注重选拔贤能,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3)审判程序的规范:宋代规定了审判的程序和标准,包括从诉讼程序到证据规范等内容,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重视刑讯逼供的限制:宋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严禁以酷刑逼供,保障了诉讼当事人身心健康。
(5)法官的权责规定:宋代规定了法官的权责,明确了法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加强了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
2.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缺陷尽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当时已经相对完善,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官宦买官之风盛行:宋代官僚制度存在官宦买官之风,导致有些官员能够通过金钱或权利来买卖官职,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2)地方官员的权力滥用:地方官员在司法审判中有时会因权力过大而滥用职权,导致不少冤假错案。
(3)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尽管宋代重视法官的选拔和管理,但仍存在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有些法官品行不端,审判不力。
3.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当代意义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当代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当代司法审判制度建设和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法制建设的历史借鉴意义:宋代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时期,其司法审判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具有历史借鉴意义。
(2)加强司法官员的选拔和管理:宋代实行科举制度,注重选拔贤能,提高了司法官员的素质。
南宋司法检验制度研究——以宋慈《洗冤集录》为中心的开题报告
南宋司法检验制度研究——以宋慈《洗冤集录》为中心的
开题报告
题目:南宋司法检验制度研究——以宋慈《洗冤集录》为中心
摘要: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是一部集合了南宋晚期开展的恢复冤案工作的诉讼记录,是研究南宋司法检验制度的重要史料之一。
本文将以《洗冤集录》为中心,
通过对宋慈所记录的案例进行分析,探究南宋司法检验制度的特点、运行情况以及存
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问题。
第一章:绪论
介绍南宋司法检验制度的背景和意义,阐述研究南宋司法检验制度的意义,
以及研究的目的、方法和内容。
第二章:南宋司法检验制度概述
从历史的角度,介绍南宋司法检验制度的演变过程、体制结构和特点。
第三章:《洗冤集录》的特点与价值
分析《洗冤集录》的文献价值、历史背景、撰写目的、内容及特点等方面,
论述其在研究南宋司法检验制度方面的重要性。
第四章:南宋司法检验制度的运作情况
通过对《洗冤集录》中若干案例的分析,探讨南宋司法检验制度的运作情况,包括司法检验机构的设置和作用、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检验人员等方面。
第五章:南宋司法检验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结合《洗冤集录》中记录的案例,分析南宋司法检验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
检验程序的不严谨、检验人员素质不高、检验标准不统一等方面,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结论
总结本文的研究内容,强调南宋司法检验制度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并展望
未来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南宋司法检验制度;洗冤集录;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检验人员。
宋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影响浅析
宋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影响浅析河南大学时武林河南﹒开封摘要:司法鉴定在我国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
而宋代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的显著的特点,使其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是独占熬头,不论是鉴定制度还是法医学,亦或是证据理论,盖对我国后世乃至今天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此文中通过对宋代司法鉴定技术的阐述,来看看其发展状况以及其对现实的影响及意义。
关键词:司法鉴定、《洗冤集录》、司法检验、制度保障、现实意义一、宋代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状况<一>、历史沿革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古代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在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
据史料记载,司法鉴定活动最早出现在西周,2300年前,司法鉴定技术已产生并应用。
秦朝开始运用指纹鉴定技术, 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发掘的秦墓竹简,其《封诊式》书卷中,就有对指丝毫、足迹、工具痕迹的详细记载。
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在这方面的鉴定技术和经验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
东汉时形成了简单的法医检验方法。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直至唐朝,古代法律的发展达到了一个高峰,而宋朝在唐朝的基础上,司法鉴定有了快速的发展,并将法医检验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顶点。
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就在宋朝的审判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
([1]沈大路《中国司法鉴定的古代史》,载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8月第10卷第四期。
)也正因为如此,有着显著特点的宋代司法鉴定技术在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唐朝司法鉴定制度唐朝是我国历史上经济、政治、文化、法治发展较大的一个朝代,古代法律特别是司法鉴定制度发展至唐朝,也达到了一个高峰。
在吸收秦汉以来司法实践经验和发展成就的基础上,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及其《疏议》的出现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制度,促进了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
其突出表现,就是在法律中对人命(凶杀)案件和伤害案件的检验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
1. 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啊,那可真是相当有讲究!比如说在审判时要重视证据,就像咱现在断案不能瞎猜一样。
这在当代也很重要啊,难道不是吗?没证据怎么能随便给人定罪呢!
2. 宋代还有回避制度呢,厉害吧!就好比你不能让跟案件有关的人来审案,这多公平公正呀!当代不也强调这个吗,这可是一脉相承啊!
3. 宋代审案时会让多个官员一起参与,互相监督,哎呀,这多好呀!就像现在多个部门合作一样,能避免出错呢,你说是不是?
4. 宋代对犯人也有一定的权利保障呢,真没想到吧!这和当代保障人权不是很像吗?犯人也不能随便被欺负呀!
5. 你知道吗,宋代会有复查案件的程序,哇塞,这多严谨!不就跟现在复查案子确保公正一个道理嘛!
6. 宋代司法审判还有个特点,就是注重程序规范,可不是乱来的哦!这和当代严格按程序办事不是一样的重要吗,难道不是吗?
7. 宋代的审判官们那也是有要求的,要专业有能力呀!现在不也是要选拔优秀的司法人员吗,这就是传承呀!
8. 宋代对于冤假错案也会追究责任呢,厉害吧!当代不也一样要对错误负责嘛,这就是该有的态度呀!
9. 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真的给我们留下了好多宝贵经验呀!当代司法在很多方面不就是借鉴和发展了嘛,你能说不是吗?
10. 总之,宋代司法审判制度有着独特的魅力和价值,对当代的意义那是大大的呀!我们得好好研究和利用呢!
我的观点结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很多方面为当代司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我们应该重视并传承这些宝贵的经验和理念。
宋代司法制度
宋代司法制度宋代司法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鲜明特点和丰富内涵的一种司法制度。
宋代法制的关键特点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官权力的相对独立。
下面我们将就宋代司法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宋代法律制度方面,宋代法律体系庞大而完善。
北宋时期,通过修正和整顿,各种法律成文化,成为不少是与民休戚相关的法律都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大宋律例》是北宋时期颁布的刑法典,共有五千六百多条,分为刑律、刑杂、刑艺、刑赏、刑负、刑由等六卷。
《大宋律例》保障了平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了法治的观念,提高了刑罚的规范度,对当时社会更好的承受了统治等方面意义重大。
第二,宋代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强。
宋代法官权力相对独立,不受朝廷的干扰。
宋代设立有地方法院,由官吏担任,对本地区的司法活动负责。
地方法院的判案权独立,可独立决策,不受朝廷官员的干预。
这种独立的司法制度,增加了司法的公正性,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安定。
第三,宋代司法制度还包括了审案的程序和对被告的保障措施。
宋代刑事审判有明确的程序,包括理案、验证、控状、审状、判状等。
其中,控状和判状两个环节入的就是控辩,要求公正无私的审判,既加强了证明的原则,也增加了判状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被告的保障措施方面,宋代司法制度实行了谤诬罪和非法诉讼的惩罚措施,明确了不准随意贬低他人,造谣或者提出无理诉求。
这些措施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减少了社会纠纷。
第四,宋代司法制度还倡导了谦抑原则。
宋代法官在审案过程中要讲究温文谦抑原则,不能过分激动,不能使用刑罚来任意对待被告。
同时,宋代法官要加强与官府访问的联络,通过有效的反馈信息,让上级官员了解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宋代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次重要进步。
宋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独立性,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基础保障。
同时,宋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也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
宋朝 在 中 国封 建 发展 史 上 , 一 个 私有 制高 是 度发展 , 商品经济空前 发达, 科学 文化繁荣 昌盛 的历 史 时期 , 是 一 个 内 外 矛 盾 突 出 , 会 关 系 也 社 激剧 变 化 的朝 代 。 宋 朝 既 是 我 国 封 建 统 治 十 分 重 视法 制建 设 的一 个 重要 历 史 时 期 , 是 我 国古 也 代法制成就 的高 峰。徐道邻先生 说 : 中国的传 “ 统 法律 , 了宋 朝 , 到 才发 达 到最 高 峰 。①本 人 认 为 ” 宋代司法制度 的发 展表现 在 司法机 构 、 审判 制 度 、 察制 度 等方 面 , 监 因此 本 文 在 这 些 方 面 论 述 宋 代 司法 制度 。
维普资讯
20 0 6年 第 3期
No. , 006 3 2
学
术
探
索
2 0 年 6 月 06
J n. 2 05 u ,0
Ac adem i E x or i c pl at on
试 论 宋 代 司 法 制 度 的 发 展
傅 日晶
( 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 , 浙 浙江 杭 州 300 ) 10 0
摘要 : 宋代在司法机构 、 审判制度 、 等方面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现出很有个性 的“ 监察 自立一王之法” 。中央司法机构 建立 了审刑院 , 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 ; 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 谳( 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 , 审) 判) 打开 了越
诉之门 ;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 关键词 : 宋代 ; 司法制度 ; 特点 中豳分类号 : 24 K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06—73 (0 60 —00 —0 10 2 X 20 )3 15 4
浅析宋代的文书鉴定
露虚 假之 处 。此外 ,法 律和 检验 制度 的完 善 和审判 监督 制度 的形成 ,也 使宋 代 司法官 员更 加 注重文
书鉴 定技 术水 平 的提高 。 因此 ,宋代 司法 官员 是集 审判 和鉴 定 于一 身 的特殊 主体 ,也 是 现代检 验 鉴
宋代民事诉讼纠纷繁多 , 证据制度发达 ,文书鉴定成为宋代司法官员正确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
依 据 。鉴定 主体 以 司法 官 员 为 主 ,以 有 职 能 的 民 间鉴 定 机 构 为 辅 。鉴 定 对 象 除 了契 约 、图册 、账 簿 、定 亲 帖子 、族谱 、遗 著 等各 种 文 书 外 ,还 有 版 本 真 伪 的 识别 技 术 及 书 画真 伪 的 鉴 定技 术 。此 外 ,宋 代伪造 印章 、纸 币的现象 十分 严重 ,也 促进 了印章 印文 、货 币票 证等 鉴定 技术 的发展 。
内容提要 :文章概述了宋代文书鉴定 的主体 、辅 助主 体及 断案依据 ,指 出了宋代 文书鉴定 技术 对现代 文检技术 的借鉴 意义。 关键 词 :宋代 书铺 文书鉴定
中 图 分 类 号 :I 1.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 5 3 ( 09 O _0 2 — 0 ) 89 9 0 9 3 0 2 0 ) 6 _ l7 4 作 者 简 介 :杨 守 堂 ,兰 州铁 路公 安 局 刑 事 技 术 研 究 所 ( 肃 兰 州 甘 7 0 0 ) 30 0 。
定 来断 案 的。虽然 史料没 有具 体记 载书铺 是 如何辨 别各种 文 书的 ,但 从 案例 中可 以看 出 当时文 书鉴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概述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在宋代,司法审判制度一直是国家治理的核心之一。
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基础,影响深远,对于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组织结构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主要包括刑名官、地方官和审院。
刑名官是由皇帝任命的大臣,负责监察全国刑狱。
地方官则是地方的行政官员,负责具体的司法审判工作。
审院是处理特定案件的机构,类似于现代的法院。
2.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历程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在初期,宋代刑名官执法严明,地方官依法行事,审院运作正常,司法审判制度相对公正。
但是到了晚期,由于一些官员腐败,司法审判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司法不公。
3.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划分明确:刑名官、地方官和审院各司其职,将审判工作分散到不同的机构,使其各自承担责任,形成一种分工合作的体制。
(2) 独立自主:刑名官在审判工作中基本上是独立自主的,不受其他官员的干扰,有较大的执法自由。
(3) 法治倾向: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强调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司法程序和合法权益,体现了一定的法治倾向。
(4) 受制约束: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制约,例如刑名官需要有限的监察权,地方官行使审判权时也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二、当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借鉴意义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它的发展轨迹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对于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划分明确,各司其职在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应当吸取宋代制度的优点,对司法机构的责任和职能进行明确的划分,让每个机构都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职责范围,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独立自主,执法公正在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应该倡导独立自主的司法审判制度,确保审判机构有较大的执法自由,不受其他势力的干扰,真正做到公正审判。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司法鉴定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中需要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问题进行认定的一种法律程序。
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司法鉴定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影响着其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从现状、问题和对策三个方面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浅析。
首先,就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而言,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司法鉴定体系,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和专业水平。
目前,司法鉴定工作主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开展,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司法医学、司法心理学、司法人类学等。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一批司法鉴定中心和实验室,提供了良好的技术设备和条件,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支持。
然而,尽管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技术不足的情况,有些鉴定人员技术水平较低,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不高。
其次,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例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有些鉴定结果可能存在主观偏差。
再次,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一些管理问题,如机构之间协作不畅、资源分配不合理等,影响了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针对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提升司法鉴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首先,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和评估体系,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性。
其次,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技术的研究和培训,提升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促进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通过采取相应的对策,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
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第一篇: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司法鉴定的历史演变--从神权走向民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兴起与社会制度的发展具有密切的关联。
人类对自然、社会认识的历史发展经历过从无知愚昧到科学探索、科学认识的过程。
同样,在人类生活中扬善惩恶、妥善解决生活纠纷的裁判活动中,对于证据的获取和认定经历过神明裁判时代、人证裁判时代和物证裁判时代。
司法鉴定就是伴随着这种如何发现证据、如何确定证据、如何确保证据科学性、客观性的要求而产生、发展。
神明裁判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在人类对社会、自然还缺乏认识的原始社会及奴隶社会时期,采用一定形式和现象作为神灵旨意帮助裁断案情,对争议事件的鉴定也是由“神意”控制,从而衍生出如“水审法”、“火审法”、“热油审”、“尸体裁判法”等鉴定手段,“那时候,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
”司法裁判和司法鉴定的控制权实际上被“神”所掌握,法官的任务只不过是对神灵显现的答案予以宣示。
当时国家政权的统治者不但自身为神的崇拜者,同时利用人们的愚昧无知和宗教迷信,用这种证据制度来断狱决讼,以达到维护和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目的。
随着人类理性的觉醒,司法者和社会民众深刻认识到必须将司法审判和司法鉴定的控制权从“神”的手中夺回来,人们只有自己查明事实真相进行裁判才能树立如“神”的信服力---司法权威,因而逐步推动了法定证据的出现,人类社会的司法活动进入了证据时代。
在证据时代早期,人证(证人证词、口供)是唯一的证据,因此,口供的获取成为执法者的主要任务。
为获取口供、查明事实真相,执法者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不惮采取任何手段。
我国古代种种令人发指的刑讯、西方中世纪黑暗的纠问式审判,都是“但求真相,不问代价”的典型。
人证裁判时代是人类对“神”的直接否定,确定了统治者至高无上的权威,但也直接导致了刑罚的滥用和随意性,司法本身的权威性、公正性受到了严重的质疑。
宋代司法检验制度浅析
宋代司法检验制度浅析张福坤内容摘要: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
先进的鉴定技术背后一定有相对成熟的鉴定制度作为保障。
研究历史上司法鉴定制度,有助于我们认清现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本文以宋代为切入点, 着重探讨古代司法鉴定的核心即法医检验制度,并从宋代司法检验制度发达的原因、《洗冤集录》、检验制度的运用及其制度化以及司法检验的法律制度保障等四个方面对我国古代检验制度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检验;《洗冤集录》;运用;制度化;保障今天的司法鉴定概念是指在诉讼活动中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法委托国家鉴定机构或指聘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专业人员 ,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认定或判断。
司法鉴定制度是指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各种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规范体系的总和。
主要包括司法鉴定决定机关、鉴定的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以及鉴定活动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等内容。
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司法鉴定活动最早出现在西周,秦朝开始运用指纹,东汉时形成简单的法医检验方法,一直到宋代达到顶峰。
[1]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以法医检验为核心,故本文着重讨论检验制度。
所谓司法检验是指司法人员对各类犯罪现场、物品、尸体等进行实地勘验的活动,是收集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宋代在审判中十分重视书证、物证、人证等,对于人命案件更加重视检验与现场勘验活动,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一套系统的检验制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证据理论的发达,检验制度也逐步走向科学和完善。
宋代无疑是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
一.宋代司法检验制度发达的原因宋朝的司法检验实践基本上体现的是中华法系定型期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恤刑慎狱”,“决狱谨慎”,“礼法并用”,“为政在人”,“重证据”,“真理直刑”,“用法宽仁”。
宋朝统治者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同时士大夫以积极人世的态度广泛参与法律活动。
在士大夫的积极参与下,宋代编纂法典的活动空前活跃,规模也十分壮观。
宋朝司法勘验制度研究
宋朝司法勘验制度研究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在司法制度方面有着许多重要的成就和贡献,其中之一就是司法勘验制度。
以下是对宋朝司法勘验制度的研究:1. 勘验制度的发展:在宋朝之前,中国的勘验制度已经有了很长的发展历程。
到了宋朝,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勘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宋朝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检验机构和官员,制定了一系列勘验规则和程序,使得勘验工作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
2. 勘验内容与程序:宋朝的司法勘验主要包括对现场的勘查、对物证的收集和检验、对尸体的检验等方面。
在勘验过程中,官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如需要事先向当事人了解情况、需要记录现场情况、需要收集相关物证等。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勘验程序也有所不同。
3. 勘验技术与方法:在宋朝,勘验技术与方法已经相对比较先进。
当时已经有了许多检验手段,如观察法、实验法、比较法等。
此外,宋朝还出现了一些专门的检验工具和设备,如用于测量痕迹的尺子、用于检验指纹的油墨等。
这些技术和方法为后来的勘验技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4. 勘验人员的选拔与培训:宋朝政府非常重视勘验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选拔标准主要包括品德、学识、技能等方面,而培训则主要涉及法律知识、医学知识、勘验技能等方面。
通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宋朝政府确保了勘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提高了勘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勘验制度的评价与影响:宋朝的司法勘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案件侦破效率。
通过规范化的勘验程序和技术手段,官员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案件的性质和事实,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勘验制度的完善也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文化的发展。
总的来说,宋朝的司法勘验制度在当时处于领先水平,为后世勘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宋代司法鉴定发展研究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宋代司法鉴定发展的背景及原因,细致分析宋 代以前司法鉴定发展的成果,以及宋朝之所以会取得如此成就的 深层次原因。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宋代司法鉴定的制度建设,不仅 仅从法律层面上得以保障,更从理论实践层面得以升华。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宋朝司法鉴定所取得的历史成就,不仅宋慈所 著的《沈冤集录》,更有三大刑侦著作的全面论述,使得宋代的 成就得以固化。第四部分则论述宋代司法鉴定制度对后世的影 响,以及近现代对宋代司法鉴定的评价,在总结以上论断的基础 上,借鉴占代优秀的司法鉴定经验,为现今司法鉴定的发展提供 方向承了前代的司法鉴定理论和实践成果, 并加以损益。宋代时期的司法鉴定制度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 在理论实践层面,都是里程碑式的时代。
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更是把这一时期的司法鉴定成果提高到 更高的层次,对后世影响深远。本文主要论述宋代司法鉴定的制 度、成就,以及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所取得的成就,同时正确 的分析评价这一时期的成果,对现今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提供借 鉴。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体系也具有相当的特点和影响力。
本文将从宋朝法律制度的背景出发,详细探讨宋朝的法律制度特点以及司法审判的过程和影响。
一、宋朝法律制度的背景宋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较为完备的朝代之一。
宋徽宗继位后,明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理念,因此在法律制度方面也注重道德伦理的引导。
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继承了唐朝的传统,并结合了前代的法律文书和主要律令,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体制。
二、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1. 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宋朝在法律制度上非常注重文书的规范化。
各级法院都有专门的文书制度,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相关文书,确保法律事务的记录和执行的严谨性。
2. 刑律的确立宋朝的法律制度以刑律为主,其刑罚种类繁多,从轻到重分为轻刑和重刑。
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不同的刑罚,力求公平合理。
此外,宋朝还加强了对刑律实施的监督和执行,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
3. 司法审判的程序化宋朝审判案件注重程序正义,明确规定了审判过程中各种程序和环节。
例如,审判案件必须按照诉状、答辩、举证、辩论等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宋朝还推行一审两考的制度,加深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宋朝司法审判的过程宋朝的司法审判过程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和判决几个阶段。
1. 立案当有案件发生时,原告必须向地方官府提出诉状,并陈述案情。
地方官府在接到诉状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立案。
2. 调查立案后,地方官府会派遣刑吏进行案件的调查,收集证据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调查过程中,刑吏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以了解案情。
3. 庭审庭审是审判的核心环节,由审判官主持。
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可以进行辩论和举证。
审判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词,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庭审结束后,审判官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4. 判决经过庭审后,审判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情,作出具体的判决。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摘要】司法鉴定工作在司法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利维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鉴定标准不统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机构监督力度不够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司法鉴定标准化管理,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工作,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我们应该重视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并采取有效的对策,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高效运行,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司法鉴定工作、现状、问题、对策、标准化管理、专业素养、监督管理、司法公正、重要性、完善、维护1. 引言1.1 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司法鉴定工作是法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司法鉴定工作能够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准确客观地鉴定案件中的争议事实,为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司法鉴定工作既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参考,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司法鉴定工作可以为法官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推动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司法鉴定工作能够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确保法院依法采纳证据,防止司法错误的发生。
司法鉴定工作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时间,促进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司法鉴定工作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客观、准确的鉴定,为法院司法裁判提供专业的技朧支持。
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些鉴定机构和人员存在的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素养不高的情况较为突出。
一些案件中的鉴定结果存在争议,实际性和准确性不够令人满意。
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宋代司法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宋代司法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马泓波
【期刊名称】《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038)004
【摘要】为了更清楚地认识宋代司法检验制度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运用历史学研究理论与方法, 对宋代司法检验制度的内容与实践情况进行了系统考察.研究认为:宋代的司法检验制度在前代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官不敬业、吏徇私舞弊、百姓弄虚作假.其原因在于检验工作的辛苦、检验不实的惩处、吏具体办事却没有俸禄、疑难症状的存在、报验经费的制约、受人胁迫或贿赂、钻免验的空子等.
【总页数】5页(P46-50)
【作者】马泓波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四川,成都,610064;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4;K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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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代司法符号中衙门、城隍庙及其互动的司法效果 [J], 张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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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司法鉴定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人物和事件及其意义
中外司法鉴定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人物和事件及其意义唐代已经出现了司法文书鉴定古代法律发展至唐朝,达到了一个高峰,制定了集历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及其《疏议》,吸收了前代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完善了司法鉴定制度。
在唐张鷟《朝野佥载》一书中,就记载了一个运用书证、物证的司法鉴定案例:唐武则天垂拱年间,湖州佐史江琛为陷害刺史裴光,将裴光所写文章中的字剪下来,拼凑成文,伪造了一封写给徐敬业的谋反信,并向朝廷告发。
武则天派御史前去审问,裴光说:“字是我的字,但话却不是我的话。
”前后换了三个御史,都不能定案。
武则天又派张金楚负责调查此案。
张金楚仔细查看信件,看不出什么破绽。
他又将信拿起来对着日光看,结果发现信上的字都是粘贴而成的,平铺在桌上时是看不出的。
于是他便将衙门的官员召集起来,当着众人的面,将信件放在一盆水里,结果一个个字都散开了。
案情真相大白。
这个对诬告信件进行鉴定的案例,是在司法活动中进行的文书鉴定,属于司法鉴定范畴,鉴定目的是判断诬告信件形成过程是否正常。
张楚金鉴定之细致,方法之巧妙,直到今天仍然有借鉴意义。
而结合《唐律》中有对伪造官书、官印罪的规定,进一步证实,唐代已经出现了类似今天的司法文书鉴定活动了。
司法文书鉴定仅仅是案件办理中的一个小小方面。
在唐代,对于各类司法鉴定都有了详尽完善的规定。
其中,《唐律》对命案和伤害案件的鉴定检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人命和伤害等案件中,鉴定的对象主要有三类,即尸体、伤者以及诈病者,即相当于现今的尸体检验和活体检查。
同时,对伤害案件中“伤”的标准作了明确界定:即“见血为伤”;以及各种伤害的分类:手足伤、他物伤与刃伤,并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对损伤他人眼睛的行为,凡“眇一目”的,处以“徒一年”;而“瞎一目”的,则要处以“徒三年”。
眇是“亏损其明而犹见物”;瞎则“目丧明全不见物”。
两者损伤程度不同,所以量刑轻重也完全不同。
宋代司法鉴定官吏须亲自参加尸检宋代在唐的基础上,司法鉴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将法医鉴定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建立起了法律上系统的鉴定制度,同时写出了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关于鉴定制度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为南宋理宗时湖南提刑宋慈所著,共分为5卷,内容包括条令、检复总说、疑难杂说及自缢、溺死、服毒等53目。
宋代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历史及其影响-谢应波法律网_司法制度.doc
宋代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历史及其影响/谢应波法律论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摘要:司法鉴定在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
而宋代的司法鉴定却有显著的特点,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是独占熬头,不论是检验制度还是法医学,亦或是证据理论,盖对我国后世乃至今天产生了巨大影响。
本文以独特的视角对其进行论述,系统的阐述了宋代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及其影响。
关键词:司法鉴定;检验制度;法医学;证据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古代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在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
据史料记载,2300年前,司法鉴定技术已产生并应用。
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发掘的秦墓竹简,其《封诊式》书卷中,就有对指丝毫、足迹、工具痕迹的详细记载。
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在这方面的鉴定技术和经验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直至唐朝,古代法律的发展达到了一个高峰,而宋朝在唐朝的基础上,司法鉴定有了快速的发展,并将法医检验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顶点。
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就在宋朝的审判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
也正因为如此,有着显著特点的宋代司法鉴定技术在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笔者就在悠久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历史中截取宋代作以下浅述。
一唐朝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当时的法制背景古代法律发展至唐朝,达到了一个高峰。
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及其《疏议》中,再吸收秦汉以来司法实践经验和发展成就的基础上,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制度。
其突出表现,就是在法律中对人命(凶杀)案件和伤害案件的检验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案件中的书证、物证的鉴定也得到了运用。
也正因为如此,《唐律》对于检验人员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凡是检验不实的,要视其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以故人人罪论处。
这些规定,基本上都被后来各朝的法律所继承。
当然,宋朝也不例外。
但这些并不是说宋朝是唐朝的简单复制,更非停止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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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影响浅析
河南大学时武林河南﹒开封
摘要:司法鉴定在我国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
而宋代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的显著的特点,使其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是独占熬头,不论是鉴定制度还是法医学,亦或是证据理论,盖对我国后世乃至今天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此文中通过对宋代司法鉴定技术的阐述,来看看其发展状况以及其对现实的影响及意义。
关键词:司法鉴定、《洗冤集录》、司法检验、制度保障、现实意义
一、宋代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状况
<一>、历史沿革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古代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在古代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
据史料记载,司法鉴定活动最早出现在西周,2300年前,司法鉴定技术已产生并应用。
秦朝开始运用指纹鉴定技术,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发掘的秦墓竹简,其《封诊式》书卷中,就有对指丝毫、足迹、工具痕迹的详细记载。
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在这方面的鉴定技术和经验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
东汉时形成了简单的法医检验方法。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直至唐朝,古代法律的发展达到了一个高峰,而宋朝在唐朝的基础上,司法鉴定有了快速的发展,并将法医检验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顶点。
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就在宋朝的审判中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
([1]沈大路《中国司法鉴定的古代史》,载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8月第10卷第四期。
)也正因为如此,有着显著特点的宋代司法鉴定技术在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唐朝司法鉴定制度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经济、政治、文化、法治发展较大的一个朝代,古代法律特别是司法鉴定制度发展至唐朝,也达到了一个高峰。
在吸收秦汉以来司法实践经验和发展成就的基础上,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及其《疏议》的出现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制度,促进了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
其突出表现,就是在法律中对人命(凶杀)案件和伤害案件的检验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案件中的书证、物证的鉴定也得到了运用。
宋朝在对其制度技术的沿革上,又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2、宋代司法鉴定制度的沿革
我们都知道,宋代时一个经济社会高度发达的朝代,随着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要求当时宋王朝的统治者必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重视法制建设。
具体表现在:首先,最高统治者的态度。
宋太祖说:“王者禁人为非,莫先法令。
”宋仁宗则认为:“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制道可必。
”其次,士大夫以积极的态度广泛参与法律活动,郑克的《折狱龟鉴》及宋慈的《洗冤集录》相继问世,表明了这一点。
再则,重视律学考试,注意培养司法官吏。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一个比较重视法律教育和法律考试的朝代,不仅选拔司法官员要进行律学考试,也要试律断案。
考试有明法科、新明科、试刑科等。
([2]朱勇.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这些都为宋代司法鉴定制度及其技术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历史背景。
<二>、《洗冤集录》——宋代司法检验技术概述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的热播,让很多观众认识了宋慈。
电视剧中的宋慈总能从蛛丝马迹中发现线索,从而最终查明案件真相,可说是一个断案高手。
宋慈是宋朝人,他将宋代的法医鉴定推向了一个高峰,其所著的《洗冤集录》是历史第一部法医学的专著。
《洗冤集录》在法医学方面的成就,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理论上和实践两方面阐述了法医检验的极端重要性;第二,系统阐述了法医检验的基本原则;第三,详细阐述了处理各种疑难
案件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第四,吸收了宋以前的法医学方面的成果,为保存祖国法医学遗传作出了贡献;第五,对法医检验作出了比较系统完整的理论阐述和实物经验总结。
其记录了有关检验官吏职责的法律规定,关于尸体现象、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棺内分娩司法检验的内。
([3]洗冤集录(译注)宋慈、高随捷、祝林森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12出版))
二、宋代司法检验的运用及其制度化
宋朝司法官员的人文素质及法律知识修养得以较大提高,以及对调查研究的情有独钟,为他们在审理案件中重视证据的观念和收集、辨别证据的办案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宋代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中,采用多种方式,以不畏压力、细心认真而著称,对“杀人无证佐”提出了新的见解,这些都促进了宋代证据制度的发展。
(一)通过检验实践总结一些检验原则和理论
第一,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重视实物证据,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即使犯罪者不承认也可以定罪;同时即使犯人已经招供也要查取证物以验证口供的虚实。
([4]常永平《〈折狱龟鉴〉与古代司法鉴定》,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三期。
)第二,郑克提出了“重证据,轻口供”的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这是对自秦以来一直注重口供的诉讼理论的挑战。
他在总结了前人的办案经验后,提出了“情迹论”的思想,所谓“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物证与伤疤,即阐述其关于案情与求迹的理论。
他强调物证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也反对片面重视物证,主张情与迹应当兼采,互相参考。
([5]常永平《〈折狱龟鉴〉与古代司法鉴定》,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三期。
)第三,办案者通过细致检查确凿的证据来论证罪名,达到惩治元凶、洗清不白之冤的目的。
这就是说,中国古代司法对于“屈打成招”“有罪推定”的修正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检验的一个重大进步。
([6]廖育群《宋慈与中国古代司法检验体系评说》,载于《自然科学史研究》1995年第14卷第四期。
)
(二)宋朝的司法检验制度确定了检验结果决定案件处理的关系,检验结果对案件定性有重要地位。
(三)法律从检验程序上设定了初检、复检、检复等制度([7]黄瑞亭《宋慈〈洗冤集录〉与宋朝司法鉴定制度》,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一期。
)宋慈说:“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首尸首。
同样“检复”是一种检验程序。
但是,又是对“初、复检”的审查,宋慈提到的“宪司行下”,指提刑及其下派官吏的检验,有审核或复核检验的性质。
从检验对象、方法等方面对新鲜尸体、坏烂尸体、验骨、验毒、验罪囚、验坟尸等也有专门规定。
三、宋朝司法检验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审判分离制审、判分司制是宋朝推行“司法慎刑”原则的体现,也是其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大特点。
([8]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
(二)翻异别推制即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者在家属带为申诉时,须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
这种制度实质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然有时影响审判效率,但总体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同时也是宋统治者“慎刑”思想的重要体现。
([9]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三)理雪制度
即案件解决后,如犯人及家属不服判决者,允许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10]张友鱼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第1版。
)申诉有理,官府受理,受案后则必须重新调查、检验、取证。
但申诉必须逐级进行,过三年不得理雪。
(四)与检验有关的责任制
一是检验官吏及参与检验的人员同时受罚的制度。
“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二是回避制度及其违反回避的处罚。
三是错检追究和连带责任制。
四、宋代司法鉴定技术、制度对现实的意义。
由于当今社会政治、经济、社会、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与过去相比都有明显的不同并得到很大发展。
司法检验制度也相应地应显示出其时代特色。
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古代司法鉴定制度及其技术的发展,有许多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起:1、大力发展司法鉴定技术。
证据是案件判决裁决的依据,获取正确有效的证据是案件审理判决的关键,司法鉴定是获取证据的一重要来源。
发展司法鉴定技术,编纂一些像《洗冤集录》一样具有影响力,标准的规范的法医鉴定著作,更有利于提升鉴定人的素质,有利于获取到真实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重建“重证据,轻口供”的刑事诉讼理论体系。
“重证据,轻口供”的刑事诉讼理论,符合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哲学要求,构建“重证据,轻口供”的刑事诉讼理论体系可以有效避免假供,刑讯逼供等不正当现象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3、严格审查鉴定主体的法律资格。
司法主体是司法鉴定的核心部分,只有正确的主体才会有正确的鉴定结论。
明确鉴定主体的内涵并建立与之匹配的资格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4、建立完善的检验程序制度。
宋代的“初检、复检、检复”等制度,是值得学习借鉴的。
5、科学的划分司法鉴定各部门的鉴定职能,保障各部门各定其位、各尽其力、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