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制度:审理与判决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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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考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它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很高的发展。

在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变化。

本文将对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进行考察。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律定先为主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以律定为主,即依律办案。

这与唐代的刑事诉讼制度有所不同,唐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以制度为主。

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规定了很多条律法,这就使得刑事诉讼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侦查、审判分离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明确规定了侦查和审判的分离,即由不同的机关进行。

侦查主要由刑部及其下属的监察机构、官吏、巡检、司门员等进行;审判则由推官等法官进行。

3.审案程序严格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审案程序,如:案件必须经过各级法院审查;有些案件必须经过审委会研究通过;案件材料必须公开;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办案等等。

这些都体现了宋代刑事诉讼制度审查程序的严格性。

4.认罪认罚从宽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中,凡事指认自罪、自请法、自愿受讯、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都可以从宽处理。

宋代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是有着具体的规定的,如《宣和律》在规定认罪从宽时说:“宣和谕曰:凡有贼、盗、抢、掠、骗、偷、夜盗、蒙面偷夺之罪,有自举、主动供述者,不念重罪,拟从轻断之。

”这就表明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中有着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

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宋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1.宋太祖制定的刑律北宋太祖赵匡胤在建立了大宋王朝后,制定了《大宋律》,作为宋代刑律的主要法典。

在《大宋律》中,太祖规定了很多的刑法条文,包括了刑罚的种类和大小、法律的适用范围、证据的定罪方法、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地位等方面。

《大宋律》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主要有:案件必须经过各级法院审查;有些案件必须经过审委会研究通过;案件材料必须公开;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办案等等。

其内容相对严格,规定对待犯罪要严加惩处。

北宋司法体系

北宋司法体系

北宋司法体系北宋司法体系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司法体系,它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司法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对北宋司法体系的详细介绍。

北宋司法体系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构成。

在中央层面,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是中央三大司法机关,分别负责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和监督司法活动。

其中,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刑部负责复核和司法行政,御史台则负责对官员违法行为的弹劾和监督。

在地方层面,北宋设立了路、州、县三级地方司法机构。

路一级的提点刑狱司负责复核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州一级的知州和推官是本州案件的初审机关,同时负责监督司法活动;县一级的知县和县丞则负责审理本县的案件。

北宋司法体系在实践中注重程序正义和证据运用。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如“翻异别勘”制度,即当事人或证人在接受审讯时可以翻供或提出新的证据,法官需要重新审理案件。

此外,北宋还实行了“鞫谳分司”制度,即审问和检法职能分离,审问人员无权检法,检法人员无权审问,从而保证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在证据运用方面,北宋司法体系注重物证和人证的结合使用。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物证和人证必须相互印证,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

此外,北宋还实行了“众证定罪”制度,即如果有多人证明被告人有罪,即使没有物证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北宋司法体系还注重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

北宋设立了科举制度,选拔了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

同时,北宋还设立了律学、算学等专业学科,为学生提供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机会。

此外,北宋还实行了官员试用制度,对新任命的官员进行试用,试用期满后才正式任命为官员。

北宋司法体系在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它继承和发展了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北宋司法体系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的法治精神和价值追求,如公正、公平、公开等。

此外,北宋司法体系还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是研究中国古代历史的重要资料。

宋朝审判分离制度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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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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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宋代司法制度

公共基础知识宋代司法制度

公共基础知识宋代司法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公共基础知识中宋代司法制度是一个重要内容。

以下是关于宋代司法制度的详细介绍,共计超过1200字。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建设相对较完善的一个时期,其中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宋代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审刑制度、司法组织、审刑程序和刑罚等方面。

一、审刑制度宋代审刑制度主要包括法官和刑部的设置与职责、刑讯(审讯)方式和判刑标准等。

宋代法官的设置比较完善,主要可以分为地方官员和中央官员两类。

地方官员包括知府、知州等,他们负责审理当地的刑事案件。

中央官员包括审刑官和刑部官员,他们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刑事审判工作。

同时,宋代还设立了专门负责刑事审判的官署,刑部,刑部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监察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的审讯方式相对温和,主要包括侦查、证据、辩护和裁判这几个环节。

侦查阶段主要是通过外围线索、调查取证的方式获取相关证据,辅助司法人员进行判决;证据阶段主要是法庭上对证人的举证和反驳,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辩护阶段则允许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等提出辩护材料和辩护意见,维护自身权益;最后是裁判阶段,法庭上根据所有证据和辩护意见进行定案判决。

在判刑标准方面,宋代采取了以罪刑相当的原则,即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刑罚。

具体判刑标准主要以律表为依据,律表中列举了各种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供法官参考判决。

此外,宋代刑罚较为温和,一般不采取酷刑和死刑等残酷的刑罚方式。

二、司法组织宋代司法组织分为地方司法和中央司法两个层级。

地方司法主要由知府、知州等地方官员负责,他们是地方的最高司法权力机关。

地方官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审判案件。

同时,地方官员还负责监察地方民众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中央司法由刑部和审刑官等官员负责,刑部是最高的司法机关。

刑部负责制定司法政策、监督地方官员的刑事审判工作等。

审刑官则是刑部的下属机构,负责具体的刑事审判工作,包括审理案件和执法工作。

三、审刑程序宋代审刑程序相对严格,主要包括立案、侦查、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套)及答案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套)及答案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一、单项选择题1.《唐律》的篇目数是( )。

(2010年一综一第32题)(A)六篇(B)七篇(C)十二篇(D)十八篇2.唐朝编纂的第一部律典是( )(2010年一综一第36题)(A)《武德律》(B)《开皇律》(C)《永徽律》(D)《贞观律》3.宋朝元丰年间,开封府民人钱某与赵某因相邻土地的田界问题发生纠纷,钱某欲告官解决。

按照《宋刑统》的相关规定,官府可以受理钱某词状的时间是( )(2019年一综一第30题)(A)四月初一(B)六月十八(C)八月十八(D)十月初一4.南宋庆元年问,某州有一妇人被杀。

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衙拘捕,受尽拷问,招认了“杀妻事实”。

在法官提交本路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

对此,符合宋代翻异别推制度规定的是( )(2018年一综一第32题、2018年一法综一第20题)(A)发回原州衙由原审官员重审(B)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C)上报中央大理寺审理(D)指定本路另一州衙官员审理5.典卖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

宋朝法律规定,以原价赎回标的物的最长期限( )(2017年一综一第39题,2017年一法综一第18题) (A)10年(B)20年(C)30年(D)40年6.中国古代对一种刑罚有如下的描述:“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该材料所描述的刑罚是( )(2016年一综一第39题)(A)刺配(B)折杖(C)廷杖(D)发遣7.《历史名臣奏议》记,宋高宗时“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反应司法制度是( )(2016年一法综一第18题)(A)翻异别推(B)鞫献分司(C)三司会审(D)死刑复奏8.据某著名武侠小说:北宋年间,有人向官府告发称,丐帮帮主乔某杀害其师父。

经官府审理,控告属实。

又查明乔某系辽国人,其师傅系北宋人。

根据宋朝法律,对乔某的行为应适用的法律是( )(2015年一综一第37题)(A)《宋刑统》(B)辽国法律(C)宋刑统或辽国法律(D)被告人可选择的第三国法律9.《宋刑统》共十二篇,其首篇的篇名是( )(2015年一法综一第18题)(A)具律(B)刑名(C)名例(D)法例10.下列关于宋代“翻异别推”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4年一综一第39题) (A)实行“审”与“判”相分离(B)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审判(C)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D)犯人翻供且“实碍重罪”时.须交由另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11.为防止冤错案件,宋朝规定在犯人翻供且所翻情节关系重大时,案件改由另一司法机关重新审理。

宋代司法制度

宋代司法制度

宋代司法制度宋代司法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鲜明特点和丰富内涵的一种司法制度。

宋代法制的关键特点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官权力的相对独立。

下面我们将就宋代司法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宋代法律制度方面,宋代法律体系庞大而完善。

北宋时期,通过修正和整顿,各种法律成文化,成为不少是与民休戚相关的法律都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大宋律例》是北宋时期颁布的刑法典,共有五千六百多条,分为刑律、刑杂、刑艺、刑赏、刑负、刑由等六卷。

《大宋律例》保障了平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了法治的观念,提高了刑罚的规范度,对当时社会更好的承受了统治等方面意义重大。

第二,宋代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强。

宋代法官权力相对独立,不受朝廷的干扰。

宋代设立有地方法院,由官吏担任,对本地区的司法活动负责。

地方法院的判案权独立,可独立决策,不受朝廷官员的干预。

这种独立的司法制度,增加了司法的公正性,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安定。

第三,宋代司法制度还包括了审案的程序和对被告的保障措施。

宋代刑事审判有明确的程序,包括理案、验证、控状、审状、判状等。

其中,控状和判状两个环节入的就是控辩,要求公正无私的审判,既加强了证明的原则,也增加了判状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被告的保障措施方面,宋代司法制度实行了谤诬罪和非法诉讼的惩罚措施,明确了不准随意贬低他人,造谣或者提出无理诉求。

这些措施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减少了社会纠纷。

第四,宋代司法制度还倡导了谦抑原则。

宋代法官在审案过程中要讲究温文谦抑原则,不能过分激动,不能使用刑罚来任意对待被告。

同时,宋代法官要加强与官府访问的联络,通过有效的反馈信息,让上级官员了解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宋代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次重要进步。

宋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独立性,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基础保障。

同时,宋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也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简述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的主要内容

简述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的主要内容

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的主要内容
宋朝的鞫谳分司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与判分离:在宋朝,审问与判决是两个独立的程序。

审问主要由推勘官负责,主要任务是查清事实,但不负责作出判决。

判决则由专门的判决官负责,他们需要根据推勘官提供的案情和证据,结合法律条文作出裁决。

审与判的分离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审问与检法之权分离:在宋朝的鞫谳分司制度中,审问和检法之权也是分开的。

检法之权是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和固定的权力。

这一权力主要由推勘官行使,他们负责收集证据、审查犯罪嫌疑人等。

而审问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权力,主要由审判官行使。

审问与检法之权的分离,可以避免法官在审问过程中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确保司法公正。

3. 审问与判决分离:除了审与判的分离外,宋朝的鞫谳分司制度还规定审问与判决必须分离。

也就是说,负责审问的官员无权作出判决,而负责判决的官员也不参与审问。

这种分离可以避免审问官员在审问过程中滥用职权或者主观臆断,确保司法公正。

4. 审问与复核分离:在宋朝的司法程序中,复核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然而,在鞫谳分司制度中,审问与复核也是分离的。

负责审问的官员无权进行复核,而负责复核的官员也不参与审问。

这种分离可以确保复核官员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避免审问官员对复核结果产生影响。

以上是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一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宋朝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同时,这一制度也为后世的司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西周》1、赎(shú)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对赎刑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

2、圜(yuán)土之制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后世的徒刑即由此发展而来。

3、三赦之法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4、西周婚姻制度: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成立遵循两项基本规定:一是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聘娶规定表明,当时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性质,男女双方当事人是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的。

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在宗祧(tiāo)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7、审讯审讯“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8、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9、魏国变法与李悝(kuī)《法经》(1)在法律方面,魏国李悝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以法治国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

(2)第三部分是第六篇《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则”性质。

(3)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4)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

《秦朝》10、 《睡虎地秦墓竹简》:从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的秦律竹简,应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制度,是研究秦律的宝贵资料。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早期:原始社会里,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是氏族习惯夏:夏朝法律内容:“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商:商朝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嫡长继承商代刑罚制度中的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周: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西周法官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叫做五听西周穆王时期,令吕侯重新修订刑书,史称吕刑西周时期刑罚制度中的五刑的有墨、劓、剕、宫、大辟西周婚姻制度中的“七出”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的内容包括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在西周时期的刑罚体系中,体现保障少数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是八辟之法西周中央政府设有大批官吏组成“卿事寮”和“太史寮”西周的中央最高审判官吏为司寇西周中央司法机关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师春秋战国:春秋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

春秋时期,以奴隶主贵族为首的政治保守派,同以新兴地主阶级为首的法治派,就是维护奴隶制等级特权的礼制还是实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展开了一场激烈论战,这就是礼法之争。

春秋时期政治经济的基本特点是井田制被破坏、周天子王权旁落、宗法制松弛、法治取代礼治秦: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法经》,秦孝公时,商鞅以此为蓝本“改法为律”,进行了法制改革。

比如,为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俗,颁布了分户令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廷尉秦律中有以古非今罪、挟书罪等。

秦律中有大量劳役刑,如强制男性犯人服修城墙、女性犯人服舂米的劳役城旦舂秦代的经济刑:赀秦朝民间起诉,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别秦代的“廷行事”是判案成例秦朝的“以刑杀为威”,表现为法网严密、严刑重罚秦代中央机构中专门掌司法的职官与机构是廷尉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具五刑汉:西汉选拔官吏的主要方式是察举、征辟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越宫律、朝律、傍章律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基础上增加了兴律、厩律、户律汉朝法律形式为律、令、科、比。

宋代审判机构、审判程序及审判制度探究

宋代审判机构、审判程序及审判制度探究

宋代审判机构、审判程序及审判制度探究宋代审判机构、审判程序及审判制度探究统治者利用司法审判作为工具对民众进行镇压,是强化中央集权的重要工具,故历代封建王朝非常重视审判制度的建设。

宋代司法制度是在已达到成熟地步唐代审判制度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不断进行改革和补充使之日臻成熟,从而达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顶峰。

有学者把宋代审判制度中的鞫谳分司称为宋代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

所谓“鞫谳分司”,是把审即推勘事实和判即检法断刑划分开来,交付两个不同的机构或者官员分别办理,使之既分离又互相牵制,不易作弊。

宋初将五代时期的“五步院”改为“司理院”,由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不兼他职,将司法参军由原来“鞫狱断刑”之职能变为“检法断刑”。

鞫司( 亦称推司、狱司) 由司理参军掌管,谳司( 亦称法司) 由司法参军掌管。

宋代始终坚持分司原则,并把该原则作为“累圣相授”的传统。

一、宋代审判机构之多元化宋代中央审判机构分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宋高宗时期的周林在《推司不得与法司议事札子》上奏: “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①“号为天狱”的大理寺源于西周时秋官,作为中央最高审判官署以审核刑狱案件的机构。

宋初,“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②只负责审理地方上奏的疑案。

元丰改制后,把大理寺少卿分左断刑、右治狱两个系统,左断刑分为断司( 鞫司) 和议司( 谳司) ,负责审理文武官员以及各地上报的刑事疑难案件。

右治狱分为左、右推负责审理鞫狱“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法条”。

③在大理寺断后只由刑部详复的案件,置审刑院后,还要经过审刑院。

元丰三年( 1080 年) 八月,“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详议、详复司事,其刑部主判官为同判刑部,掌详断司事,详议官为刑部议官”。

④御史台设“检法官,掌检详法律; 主簿,掌钩考簿书”。

⑤御史台和刑部各部门职能划分也大体上体现了鞫谳分司的要求。

宋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路、州、县三级。

提点刑狱司是路级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地方复审机构。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体系也具有相当的特点和影响力。

本文将从宋朝法律制度的背景出发,详细探讨宋朝的法律制度特点以及司法审判的过程和影响。

一、宋朝法律制度的背景宋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较为完备的朝代之一。

宋徽宗继位后,明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理念,因此在法律制度方面也注重道德伦理的引导。

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继承了唐朝的传统,并结合了前代的法律文书和主要律令,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体制。

二、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1. 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宋朝在法律制度上非常注重文书的规范化。

各级法院都有专门的文书制度,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相关文书,确保法律事务的记录和执行的严谨性。

2. 刑律的确立宋朝的法律制度以刑律为主,其刑罚种类繁多,从轻到重分为轻刑和重刑。

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不同的刑罚,力求公平合理。

此外,宋朝还加强了对刑律实施的监督和执行,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

3. 司法审判的程序化宋朝审判案件注重程序正义,明确规定了审判过程中各种程序和环节。

例如,审判案件必须按照诉状、答辩、举证、辩论等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宋朝还推行一审两考的制度,加深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宋朝司法审判的过程宋朝的司法审判过程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和判决几个阶段。

1. 立案当有案件发生时,原告必须向地方官府提出诉状,并陈述案情。

地方官府在接到诉状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立案。

2. 调查立案后,地方官府会派遣刑吏进行案件的调查,收集证据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调查过程中,刑吏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以了解案情。

3. 庭审庭审是审判的核心环节,由审判官主持。

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可以进行辩论和举证。

审判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词,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庭审结束后,审判官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4. 判决经过庭审后,审判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情,作出具体的判决。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2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2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2(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23,分数:46.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2006年单选40)在官制中实行差遣制的朝代是( )。

(分数:2.00)A.汉朝B.唐朝C.宋朝√D.明朝解析:解析:差遣制始于唐朝武则天时期,但当时仅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宋代在官制中正式确立了官、职分授的差遣制度。

宋朝的官、职、遣互有分别,官衔只代表其品级和俸禄的高低,职则是文官的荣誉虚衔,差遣才是实际的执掌。

差遣制就是将官衔与实际职务相分离,从而使官员因差遣而互相削弱,皇权在差遣中得到加强。

差遣制酿成宋朝的冗官之弊。

可见,选C项。

3.(2007年单选35)《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的篇目数是( )。

(分数:2.00)A.6篇B.7篇C.12篇√D.18篇解析:解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为《宋刑统》,是宋朝终世不改的基本法典,该法典篇目沿袭唐律的篇目,一共12篇。

可见,选C项。

一般说来,自北齐颁布的《北齐律》到宋朝颁布的《宋刑统》,基本法典的篇目都是12篇(《大业律》除外),《大业律》为18篇。

4.(2007年单选41)《庆元条法事类》编制于( )。

(分数:2.00)A.唐朝B.宋朝√C.五代D.元朝解析:解析:条法事类是宋朝独有的一种法律形式,其基本含义是将宋朝历代皇帝形成的各类敕、令、格、式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汇编而形成的法律形式。

宋朝最主要的条法事类是《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熙条法事类》。

保存至今的是《庆元条法事类》残本,该部法律使凌迟刑成为与绞、斩并用的法定死刑。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独特设计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独特设计

宋代司法的程序正义作者为宋史研究者吴钩来源:南方周末今天许多朋友说起传统中国的司法,习惯轻蔑地以“人治”、“缺乏程序正义”、“有包青天情结”相概括。

然而,如果宋朝人听到这样的评价,首先就会不同意,因为宋人立制,最讲究“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防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独大的权力,防止独大的权力制造冤案错案。

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

录问,用意在防范冤案、错案,因为在庭审中,推勘官完全可能会锻炼成狱,被告人屈打成招。

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判决委员会”,如果你觉得判决不合理,也可以拒绝签字;倘若有法官拒绝签署,那么判决便不能生效。

中华文明在很早时候就发育出“疑罪从无”的司法思想,《尚书》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宋朝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宁纵不枉”。

一件刑事案进入了庭审程序,主审法官的责任是审查事实,根据证人证言、证物、法医检验、嫌犯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

被告人画押之后,便没有审讯法官什么事了。

但如果审讯出错,则由他负责任。

第一道程序走完,进入第二道程序。

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

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更换法庭重新审讯。

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进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如没有疑点,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

然后,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

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

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

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呈请上司另审。

判决书获得全体法官签署之后,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

法制史重点

法制史重点
(①增加②一般③户绝④遗嘱⑤客商)
15、明清两朝的司法制度
答:明朝司法机构①中央:“三法司”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察百官,此外还有“六科”);②地方:省、府、县三级;“申明亭”:基层司法组织性质,受理与调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③特务机关:厂卫(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锦衣卫:组织完备的军事特务机构,下设南镇抚司和北镇抚司。前者掌刑民等事,后者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诏狱”;东、西厂、内行厂:均为宦官特务机关。先设东厂,专门从事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事,位于东安门外,故称东厂,为权力制衡,又设立内行厂,负责监视东厂、西厂。 “厂”与“卫”组织上互相渗透,行动上彼此配合,锦衣卫仗宦官之势,宦官借锦衣卫之力,共同拱卫封建皇权,但厂权重于卫权。
答:(①西周 ②秦朝③唐限④唐增)
12、对死刑复核制度观念的认识
答:(①中央控制②直接言词③限制死刑④充分救济)
13宋代不动产买卖的四个条件
答:(①问邻②输印③过赋④原立)
14、宋代的继承制度?
答:(①增加②一般③户绝④遗嘱⑤客商)
(①盗贼网,捕杂具;②法治重刑;③系统客观)
6、述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答:①春秋决狱;②亲亲相隐;③矜恤老幼妇孺;④重惩不孝犯罪;⑤官僚贵族有罪上请。
(①决狱②亲亲相隐③恤幼④惩不孝⑤贵上请)
7、《北齐律》对传统法律变革的影响及历史地位?
答:影响:①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9、春秋决狱: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的根据的司法活动。因为诗、书、易、礼等儒家经典也常被用于司法,故又称“经义决狱”。

“鞫谳分司”的价值理念探析

“鞫谳分司”的价值理念探析

“鞫谳分司”的价值理念探析摘要:”鞫谳分司”是宋代一项独特的司法制度,强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实行审判分离,这体现了分权制衡的价值理念,而制衡体现了宋代统治者的慎刑理念及对公正价值的追求;对其价值理念进行分析,对于现今的司法制度改革会有所启迪。

关键词:”鞫谳分司”;价值理念;分权制衡;慎刑;公正“鞫谳分司”是宋代一项独特的司法制度,强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将”审”与”判”分开,由司理参军(又称”鞫司”)审问案情,传集人证,搜集证据,查证落实犯罪事实,而由司法参军(又称”谳司”)根据司理参军已经查证落实的犯罪事实,依宋朝法律之规定,检出应当适用的相应法规,评议确定应当判处的罪名和刑罚的制度。

⑴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鞫司”负责审理案件审查证据,”谳司”负责”检法议刑”即依照审查清楚的案情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并将其意见交由当地的行政首长(知州、知府等)亲自决断。

在此整个过程中,三者不得互通,不得互相交换信息,”相见者各杖八十”。

⑵另外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由此三者共同承担责任,法司不得”惟视其成”,发现鞫司审理案情失实,则”不得仍前傅会牵合”,法司检断时有驳正的责任。

且”录事、司法参军连署”,承担连带责任。

”检法有不当者,与主典同一等”科罪。

“鞫谳分司”所强调的审判分离体现的是分权制衡的价值理念,同时亦体现了宋代统治者对于传统的慎刑及公正理念的继承和发展。

一、分权制衡的理念分权制衡理念,主要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

⑶分权的前提首先是权力的集中。

五代十国之乱起于藩镇割据,历时三百余年,此间长年混战,政治动荡不安。

公元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于陈桥驿发动兵变,黄袍加身,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

因此,宋建国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避免此类现象再度上演,亦即如何削弱地方,加强中央集权。

宋初强化中央集权,重点在于削减地方藩镇的割据势力,主要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将节度使以外的州郡直属京师,由朝廷派遣文臣出任知州和知县;二是地方方除留必要的度支经费外,全部财政收归中央政府,使地方没有经济实力与中央抗衡;三是派遣使臣到地方挑选精兵,补充为中央禁军,聚之于京师,以备宿卫,使藩镇的兵权也逐渐剥夺殆尽。

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发展的鼎盛时期,其司法制度在多个方面都有显著的特点。

以下主要探讨宋代的审刑制度和律治制度。

一、审刑制度
1.复审制度
宋代的司法制度中,案件经过州县初审后,需逐级上报,由州县、路一级和中央司法机关进行复审。

这种复审制度确保了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审判原则
宋代审判注重事实和证据,强调“鞫谳分司”原则,即审讯与判决分离,以确保审判公正。

此外,宋代还强调“疑狱留决”原则,即对存在疑点的案件进行重审,以确保无冤案。

3.回避制度
宋代实行“回避制”,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若与涉案人员有亲戚、故旧等关系,必须回避,以确保审判公正。

二、律治制度
1.法律体系
宋代建立了庞大的法律体系,包括《宋刑统》、《编敕》、《条法事类》等,这些法律规范了刑事、民事、经济等多种领域的行为。

2.刑罚制度
宋代的刑罚制度以五刑为主,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赎刑和宥刑作为补充。

赎刑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者,
可通过缴纳罚金来赎罪;宥刑则主要适用于疑案或特定情形下的从轻处理。

3.法律适用
宋代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以时为序,以法为绳”的原则。

根据犯罪的时空背景和社会环境,灵活运用法律来惩治犯罪。

同时,宋代还强调对特定人群如老幼、残疾人、妇女的保护,他们在犯罪时往往受到宽大处理。

总之,宋代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古代具有重要地位,其审刑制度和律治制度都有独特的特点和贡献。

这些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不仅体现了宋代政治文明的高度发展,也为后世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名词解释——精选推荐

名词解释——精选推荐

名词解释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权家长制演变⽽来,以宗族⾎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

⽬的:通过⾎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主统治。

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低,来形成以⽗系,⽗权,⽗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

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母、⽆(⼉)⼦、淫、妒、恶疾、多⾔、盗窃。

三不出:有所娶⽽⽆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辞听,⾊听,⽓听,⽿听,⽬听。

公室告与⾮公室告:秦律把杀伤⼈、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把“⼦盗⽗母,⽗母擅刑、髡⼦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公室告”。

对“⾮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强⾏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亲亲得相⾸匿:汉宣帝时期确⽴。

主张亲属间⾸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为⼦隐,⼦为⽗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直影响后世封建⽴法。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秋冬⾏刑:根据“天⼈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死刑,除谋反、⼤逆等“决不待时”者外,⼀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以前执⾏,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已⾄,便可“申严百刑”,以⽰所谓“顺天⾏诛”。

登闻⿎: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许多政权实体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他们除频繁地直接参与或⼲预司法审判活动外,还建⽴了直诉制度.从晋武帝时起,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允许百姓击⿎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宋朝审判分离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宋朝审判分离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宋朝审判分离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宋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都有着独特的特点。

其中,在审判制度方面,宋代采用了自唐代以来沿袭下来的审判分离制度,即审判官和检察官分立的制度,其体现了宋代司法制度的成熟和制度的规范化。

因此,对宋代审判分离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首先,研究宋代审判分离制度有助于深入了解其司法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宋代作为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在司法制度上有着很多独特的特点,其中审判分离制度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通过对其进行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宋代司法制度的特点和历史演变。

其次,研究宋代审判分离制度还可以为今天的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宋代的审判分离制度在当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对其进行研究,可以为我们今天的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以文献研究法和历史研究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对宋代审判分离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具体内容包括:1. 审判分离制度的起源和演变:通过对相关文献和历史资料的分析研究,探讨审判分离制度的起源和沿革,以及制度的相关演变。

2. 审判分离制度的作用和特点:通过对历史事例的考察和案例分析,总结出审判分离制度的作用和特点,探讨其在宋代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3. 审判分离制度对今天司法改革的启示:将宋代审判分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与今天司法制度的异同之处,并对今天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三、研究预期结果通过本次研究,预期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1. 审判分离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变化规律。

2. 审判分离制度对于宋代司法制度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3. 审判分离制度在今天司法改革中的应用和借鉴意义。

四、研究工作安排和进度本次研究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阶段一(第1-2个月):收集并整理相关的文献资料,对宋代审判分离制度的起源和演变进行梳理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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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司法制度和理念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独具特色。

它在继承西周、汉、唐以来优秀司法成果的基础上,对古代的司法制度又有很大的创新,其中最具特色的当属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理念和制度。

鞫谳分司简单地来说,就是案件的审理(鞫)和判决(谳)相分离。

鞫司只负责案件事实的审理,而谳司仅负责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由长官在此基础上做出判决,在这个过程中,鞫司和谳司不得会见沟通,违者重罚。

这种审、判的相对独立和分离是一种审判理念的创新,它始自宋初对马步院的改造,到北宋中期以后,宋代朝廷上下形成了鞫谳分司的观念,并在宋代的司法制度和审判实践上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落实。

鞫谳分司的理念
这一理念是宋初统治者“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方针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体现。

太祖皇帝深知对臣下的权力进行约束的重要性。

其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设置无不着眼于对臣下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这一治国方针在宋初制定下来之后,被以后的历任皇帝所继承和遵循。

在政治实践中,有宋一代正是通过完善而严密的制度安排,对各级官员的权力进行分割和约束,“设官分职、分割事权”,使官员之间、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牵制,以听命于朝廷。

除了基于分权、限权的需要,宋代的统治者还认为“庶政之中,狱讼为切”,刑事案件的审判事关“人命”,关系重大。

五代十国时期地方长官独揽司法大权、滥杀无辜从而造成了政权的动荡乃至更迭。

基于这样的历史教训,保障刑事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也就成为宋初统治者十分重视的问题。

鞫谳分司这种“分命它官”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就是“以尽至公”,防止专断司法、恣意滥权、草菅人命。

同时,这种理念也符合传统社会“慎刑恤狱”“明德慎罚”的要求,在最大限度上避免枉法裁判的发生。

可以说,鞫谳分司首先是一种司法理念。

这种理念表现在司法审判的实际中,就是司法权力的分割和制约。

它贯穿于整个宋朝,也贯穿于整个司法系统的职权分工和审判实践之中。

鞫谳分司的制度设计
宋代鞫谳分司理念落实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

宋代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其中,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台是最高审判监督机关,刑部是最高复核机关。

大理寺和御史台内部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比较明显地体现了鞫谳分司的司法理念。

大理寺下设左断刑、右治狱两个主要业务部门。

左断刑职责有三:第一,对地方审理完毕并已做出拟处理意见的案件(宋代州县对一些案件只有审理权,没有判决权)做出判决;第二,审理地方官犯罪的案件;第三,对右治狱推鞫(审问)
完毕的案件进行议法断刑(判决)。

左断刑内部机构分设为断司和议司。

断司又称鞫司,“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议司又称谳司,“丞与长贰为议司”。

右治狱负责审讯朝廷职官犯罪案件,审理明白后请左断刑予以“议法断刑”,做出判决。

右治狱内部也分设为左、右推和检法案两大机构。

左、右推负责推鞫(审问),而检法案则负责检断左、右推审问的案件,并供检应用条法。

从机构设置上可以看出,大理寺各部门的职能划分体现了鞫谳分司的司法理念和要求。

御史台是最高的审判监督机关。

凡是官吏违法渎职案件,一般由御史台预先侦讯后再送大理寺审判。

此外,御史台还负责审理一些疑难案件。

宋代初期,御史台内部职权的划分为:审问、侦讯由言事、按察使轮治,检详法律由检法官负责。

元丰六年后,审问、侦讯由言事御史负责,而定罪量刑则由言事御史和察事御史等共同商议决定。

因此,御史台内各部门的职能划分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鞫谳分司的理念。

宋代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层级上分为路、州(府、监、军)、县三级。

其中州一级司法机关的设置最为明显地体现了鞫谳分司的要求,也是宋代鞫谳分司的典型代表。

州级司法机关主要负责审核判决县级司法机构上报的案件,主要司法官有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和司户参军。

具体来说,在州一级,除人口少的州,可以单设司理参军或司法参军之外,一般两者必须同时设置。

在职能分工上,司理参军、司录参军为鞫司,司法参军、通判及知州为谳司。

宋代典籍记载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之事”“专鞫狱事”“专于推鞫研核情实”,即司理参军负责审问推鞫,司法参军负责检断所适用的法条,供通判、知州依法判决时参考之用。

端拱元年朝廷下诏“诸道州府,不得以司理参军兼莅他职”,因此,在州一级,就形成了最为彻底的鞫谳分司的职能划分。

此外,北宋时期的开封府和南宋时期的临安府作为京畿之地的行政机关,其内部的司法机构在设置上也将鞫、谳分开。

开封府的刑事案件审理机构为左右军巡院。

该院设置左右军巡使二人、判官二人。

左右军巡院和司录参军为鞫司,法曹参军与知府为谳司。

由于县级机构行政编制较为简单,审理的案件也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争讼,因此鞫谳分司在县一级机构设置上表现不明显。

但是至迟到南宋中期,县级机构已经在机构设置上实现了鞫谳分司的原则,具体来说,鞫谳分司的职能划分是直接落实在推司和编录司等胥吏阶层上。

鞫谳分司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鞫谳分司是宋代审、判分离的一种概括性表达和尝试性探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鞫谳分司在不同的司法部门的具体运用情况不尽相同,贯彻的程度也有差异。

同时,其在宋代的不同时期也有一些调整。

总体来说,宋代鞫谳分司在中央和县级有所体现,但不完全,而在州一级司法审判中贯彻得较为彻底。

而这一层级刑事审判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又逐渐形成了鞫司、检法司(法司)和谳司三个不同的职能分工。

其中,鞫司指司理参军,其任务是审问推鞫具体案情。

而检法司专门负责供检法条,谳司依据鞫司和检司提供的案情和法律条文做出最终判决。

宋代法律还对鞫谳分司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宋代法律规定鞫司在案情推问审理结束之前,不得与检法司商议。

同样,检法司只负责检出一切与之相应的法律条文,而不得参与谳司的最终判断和判决。

违者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其次,法律允许当事人就未执行鞫谳分司的情形提起诉讼。

最后,法律赋予鞫司和谳司独立进行司法行为权力的同时也对他们的这种权力进行监督,防止产生司法专断。

参与审判的全体司法官吏要共同承担判决错误的责任。

上述有关司法人员如果对判决有异议,应当及时申请知州更正。

如果其意见不被知州采纳,则可以将其异议直接呈递给路级提刑司,这种做法时称“议状”。

如果以后发现该判决属于重大误判,事前写有议状的官员,可免除被连带处罚。

如果提刑司因此而发现并纠正了原来的错误判决,提交议状者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励。

宋代敕令格式不断增多,编敕日益频繁,法律规范和条文逐渐变得臃肿庞杂甚至相互矛盾,使得士大夫官员要想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规定变得异常困难。

随着社会的发展,宋代士大夫官员更加注重对法律精神的把握,而不愿意沉陷于琐细的法律规定中。

此外,三年一迁的任职惯例使得官员也不可能对当地法律实践和判例有深刻和系统的把握。

以上原因最终导致了胥吏阶层逐渐成为士大夫官员的重要辅助人员,他们依赖对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及惯例的掌握,常常把持司法审判,左右最终的判决。

针对此,宋代发布了一些诏令严格规范和限制他们的权力。

高宗时曾下令“诸州法司吏人,只许检出事状,不得辄言予夺”。

宋代的鞫谳分司理念和制度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宋朝司法文化和审判艺术达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顶峰。

鞫谳分司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司法专断和权力滥用,保障司法正义,遏制司法腐败。

元朝攻灭宋代以后随即废除了这一极具特色的司法制度,而继元朝之后的明清二代也没有承继宋代创立的鞫谳分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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