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司法制度研究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宋代法律制度在前代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和完善,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一、刑法方面宋代刑法严厉,对犯罪分子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惩罚措施。
刑场一般位于城门外的郊区,有的地方还设立了独立的刑场。
宋代刑法主要包括五刑,即剑、鞭、赐一、动乱、斩。
其中剑指的是死刑,鞭是指鞭打,赐一是指拷打,动乱是指徒刑,斩是指以斩首处死。
此外,宋代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如极刑、征东、征西等,用来处罚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
二、刑事诉讼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一定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告状、起诉、查明、审判、判决等程序。
宋代设立了以州县为单位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由州县县令或知府主持审理,涉及重刑的案件由府县知府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害人和证人都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专业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审判前要进行思过、准备材料、传讯被告等。
三、民事法律制度宋代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土地制度、家族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等。
土地制度方面,宋代采用了均田制,通过平均分配土地来调节土地所有权关系。
家族制度方面,宋代重视家族的权威和稳定,通过族谱和家法来维系家族的纽带。
婚姻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大力倡导婚姻忠诚和家庭和睦。
继承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世袭制,通过家族的财产继承来确保家族的繁衍和稳定。
四、法官和司法制度宋代的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在执行司法活动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宋代的法官一般由州县官员兼任,他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且得到了一定的法律教育。
他们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法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职责,如查办重大案件、监狱管理等。
宋代还建立了一系列的司法机构,如京城的大理寺等,以便更好地执行司法活动。
总的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在保障社会秩序和法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
宋代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法律的科学化、规范化,为后来的明清时期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一、审刑制度1.审刑狱的组织:宋代以州、县为基本司法单位,设有州、县两级法院。
其中州级法院主管州内所有审刑狱,并统管有经手死罪狱的衙门,县级法院负责地方审刑狱。
法院下设侦查、公诉、判决等部门。
2.审刑程序的规定:宋代制定了《临贡司试刑科条式》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审刑的程序和要求。
法庭设科,按照章程确定审刑的具体环节。
审刑的程序一般包括起诉、侦察、破案、审讯、判决等环节。
被告人有权利辩护,但需要事前申请。
审判人员必须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审判。
3.刑罚的种类和刑名的定案:宋代的刑罚包括死刑、笞打、杖刑、徒刑、罚金等。
刑名的定案主要由律师司判定,需要遵循固定的程序。
刑法书籍对各种刑罚的适用条件和执行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刑罚的公正性。
二、律治制度1.官府的行政体系:宋代的官府设有和尚书省、中书省、枢密院等各级行政机构。
官府的行政体系明确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规定了官员的考核和评价制度。
官员必须按照法律进行公正执法,不得任意滥用职权。
2.府兵制度:府兵是宋代的一种军队组织形式,主要由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
府兵主要用于维护地方治安、镇压藩镇的叛乱等任务,也参与战争等军事行动。
府兵体系严格分级,有按等级设立的府兵、卫兵,还有具体岗位上的巡检等。
3.民间纠纷的解决:宋代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倾向于通过曲直判、领导解决的方式。
曲直判是一种调解的方式,由有关官员或领导通过面谈等方式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
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也可以接受领导的决定。
领导解决是指由有关地方领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公正裁决。
三、监察制度1.内监制度:宋代设有内监、礼监等内监机构,负责监察皇室成员和官员的言行举止。
内监的职责是监督皇宫内的秩序,管理宫女、宦官等。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创新性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审判程序。
宋代建立了完善的审判程序,主要是通过建立了“悬案起诉制”,即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可以由官员悬案起诉,以确保司法公正与有效。
此外,宋代还建立了有严格程序规定的审判流程,包括起诉、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从而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审判组织形式。
宋代的审判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官府审判,即由官府设置的刑事审判机构进行审判;二是民间审判,即由民间机构、社团或村落组织进行审判。
官府审判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确保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民间审判则注重社会的参与和民权的保护,更加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和公平性。
再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司法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
宋代建立了依法任用的制度,即司法官员的选拔和晋升由皇帝依据其才能和政绩来决定。
同时,还设立了科举考试制度,通过考试选拔有才能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从事审判工作,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宋代司法审判制度还创新了司法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宋代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可以公开审判,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有效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司法官员的言行举止也受到了监督和约束,减少了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最后,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案件审理和判决中注重法理和实证相结合。
宋代建立了法官可查考法律条文进行裁判的制度,强调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
同样,也重视实证研究,鼓励收集、审理和使用证据,以确保判决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总体而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古代中国历史中具有重要的创新性。
通过创新审判程序、组织形式、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公开性和透明性以及法理与实证相结合等方面,宋代司法审判制度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效率和权威,为后来的中国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概述1.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个相对繁荣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时期。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历史长河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律令制度的完善:宋代继承了唐代的律令制度,不仅对刑律、禁令等进行修订完善,还进一步加重了对官员和士人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百姓的保护。
(2)选拔司法官员的程序规定:宋代实行科举制度,司法官员的选拔实行严格的考核程序,注重选拔贤能,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3)审判程序的规范:宋代规定了审判的程序和标准,包括从诉讼程序到证据规范等内容,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重视刑讯逼供的限制:宋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严禁以酷刑逼供,保障了诉讼当事人身心健康。
(5)法官的权责规定:宋代规定了法官的权责,明确了法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加强了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
2.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缺陷尽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当时已经相对完善,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官宦买官之风盛行:宋代官僚制度存在官宦买官之风,导致有些官员能够通过金钱或权利来买卖官职,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2)地方官员的权力滥用:地方官员在司法审判中有时会因权力过大而滥用职权,导致不少冤假错案。
(3)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尽管宋代重视法官的选拔和管理,但仍存在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有些法官品行不端,审判不力。
3.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当代意义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当代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当代司法审判制度建设和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法制建设的历史借鉴意义:宋代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时期,其司法审判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具有历史借鉴意义。
(2)加强司法官员的选拔和管理:宋代实行科举制度,注重选拔贤能,提高了司法官员的素质。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
宋朝的刑法与司法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刑法与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本文将从刑法与司法制度两个方面,探讨宋朝的相关情况。
一、刑法制度宋朝的刑法制度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两个方面。
在刑法方面,宋朝实行的是正法刑,并以律为主要制度。
宋代吸收了唐代、北宋初期隋唐时期的刑法内容,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刑法体系。
1. 刑律的修订与发展北宋初期,官方权威的《大明律》成为主要的刑法规定。
这部律法在后来的历史中多次经过修改和修订,最终形成了《宣和律》、《大观律》等版本。
《宣和律》是北宋宣和年间(1119年-1125年)所修订的,对于刑法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大观律》是南宋时期(1131年-1162年)所修订的,奠定了后世刑法制度的基本格局。
2. 刑罚的分类与执行宋朝的刑罚主要分为五种,即死、杖、徒、罚、杀。
其中死是最严重的刑罚,而杀则是执行死刑之前的折磨。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宋朝注重司法程序的规范,提倡证据确凿、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审判中,采用举白、神草等方式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同时,也注重运用刑讯逼供和酷刑等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词。
二、司法制度宋朝的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官员任命与审判程序两个方面。
刑法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由于广义的司法还包括其他方面,所以本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1. 官员任命宋朝的司法制度注重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能力。
官员的任命是通过科举制度和官僚体制来进行的。
科举制度是宋朝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通过考试成绩来评判人才。
官僚体制是一种等级制度,官员按照官职的等级来进行任免。
司法方面主要由刑部和各级审判机构负责。
2. 审判程序宋朝的审判程序注重程序正义和公正审判。
在犯罪案件的审判中,由刺史和知府等官员担任审判官,进行刑事审判。
审判程序一般包括抓捕、拘留、传讯、立案、证据搜集、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
宋朝还注重审判记录的保存,建立了完善的案卷和记录系统。
宋代司法制度
宋代司法制度宋代司法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鲜明特点和丰富内涵的一种司法制度。
宋代法制的关键特点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官权力的相对独立。
下面我们将就宋代司法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宋代法律制度方面,宋代法律体系庞大而完善。
北宋时期,通过修正和整顿,各种法律成文化,成为不少是与民休戚相关的法律都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大宋律例》是北宋时期颁布的刑法典,共有五千六百多条,分为刑律、刑杂、刑艺、刑赏、刑负、刑由等六卷。
《大宋律例》保障了平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了法治的观念,提高了刑罚的规范度,对当时社会更好的承受了统治等方面意义重大。
第二,宋代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强。
宋代法官权力相对独立,不受朝廷的干扰。
宋代设立有地方法院,由官吏担任,对本地区的司法活动负责。
地方法院的判案权独立,可独立决策,不受朝廷官员的干预。
这种独立的司法制度,增加了司法的公正性,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安定。
第三,宋代司法制度还包括了审案的程序和对被告的保障措施。
宋代刑事审判有明确的程序,包括理案、验证、控状、审状、判状等。
其中,控状和判状两个环节入的就是控辩,要求公正无私的审判,既加强了证明的原则,也增加了判状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被告的保障措施方面,宋代司法制度实行了谤诬罪和非法诉讼的惩罚措施,明确了不准随意贬低他人,造谣或者提出无理诉求。
这些措施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减少了社会纠纷。
第四,宋代司法制度还倡导了谦抑原则。
宋代法官在审案过程中要讲究温文谦抑原则,不能过分激动,不能使用刑罚来任意对待被告。
同时,宋代法官要加强与官府访问的联络,通过有效的反馈信息,让上级官员了解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宋代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次重要进步。
宋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独立性,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基础保障。
同时,宋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也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宋代审判机构、审判程序及审判制度探究
宋代审判机构、审判程序及审判制度探究统治者利用司法审判作为工具对民众进行镇压,是强化中央集权的重要工具,故历代封建王朝非常重视审判制度的建设。
宋代司法制度是在已达到成熟地步唐代审判制度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不断进行改革和补充使之日臻成熟,从而达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顶峰。
有学者把宋代审判制度中的鞫谳分司称为宋代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
所谓“鞫谳分司”,是把审即推勘事实和判即检法断刑划分开来,交付两个不同的机构或者官员分别办理,使之既分离又互相牵制,不易作弊。
宋初将五代时期的“五步院”改为“司理院”,由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不兼他职,将司法参军由原来“鞫狱断刑”之职能变为“检法断刑”。
鞫司( 亦称推司、狱司) 由司理参军掌管,谳司( 亦称法司) 由司法参军掌管。
宋代始终坚持分司原则,并把该原则作为“累圣相授”的传统。
一、宋代审判机构之多元化宋代中央审判机构分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宋高宗时期的周林在《推司不得与法司议事札子》上奏: “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①“号为天狱”的大理寺源于西周时秋官,作为中央最高审判官署以审核刑狱案件的机构。
宋初,“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②只负责审理地方上奏的疑案。
元丰改制后,把大理寺少卿分左断刑、右治狱两个系统,左断刑分为断司( 鞫司) 和议司( 谳司) ,负责审理文武官员以及各地上报的刑事疑难案件。
右治狱分为左、右推负责审理鞫狱“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法条”。
宋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司法体系的变迁与正义追求
宋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司法体系的变迁与正义追求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着独特的变革和发展。
法律与刑罚制度的司法体系也在宋代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与发展,同时也不断追求司法的正义。
一、官府与刑罚制度的演变自唐朝以来,官府在处理刑案时基本遵循严刑峻法的原则,而宋代则相对宽松,更强调文治和法治的结合。
宋代法律制度强调"一切法度不得逾越情理",对于罪犯一律公正判罚,严格规定了各项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在宋代, 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分为死刑、杖刑、徒刑和罚金。
其中最严重的死刑分为斩、剐、宫、胰、腑等不同的方式,用以惩治重罪。
杖刑则根据不同的罪行,执行不同的杖数,既能够惩罚罪犯,也能兼顾人道主义。
除此之外,宋代还引入了徒刑制度,将部分罪犯发配到边境或农村劳动,为土地开垦或边防建设做出贡献。
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法官可以酌情罚款,以罚金代替刑罚。
二、司法体系的变迁宋代的司法体系经历了从地方审判向中央审判的转变。
在北宋时期,地方官府承担着大部分的司法审判工作,而中央政府的审判作用较小。
但是,由于地方权力过于庞大和腐败现象的存在,司法公正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宋政府在治理司法体系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北宋设立了中书门下省,建立了负责审判的大理寺和刑部,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司法的监督与管理机构,使得中央政府的审判权得到了明确规定。
其次,北宋政府实施“定制词讼”制度,规定了司法程序,明确了司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和公正。
此外,为了防止官员贪污和滥用职权,北宋政府还建立了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行为。
而在南宋时期,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
南宋政府进一步强化中央对地方司法的控制,废除了地方的行宪制度,实行集权统治;同时也对地方官员进行了更严格的选拔和考核,提高了司法公正的水平。
三、司法正义的追求在宋代的司法实践中,追求司法的正义是司法体系发展的主旨。
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体系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唐朝,随着国家的统一和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逐渐得到稳定和完善;而宋朝则进一步深化了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唐代的法律制度唐代的法律制度以《隋书·刑法志》为基础,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唐律以法律规定的严密性和细致性闻名,其中最重要的法典是《唐律》。
唐律详细规定了各种刑罚,对犯罪进行了一定的分类,确立了大刑小赦的立法原则。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许多日常事务的法律制度,如土地所有权和契约买卖的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在唐代的法律制度中,士族和属下的法律权益得到了保护。
唐代推行的世袭士族制度使得士族地位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同时也规定了士族与普通平民的法律差别。
士族的法律地位显著提高,与此同时,普通百姓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
二、宋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宋代,对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宋律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规定了不同犯罪的刑罚,并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
在宋代的司法改革中,提出了“制胥革刑”和“二教司法”等重要观念。
其中,“制胥革刑”就是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完善,通过加强官员的责任感和效率,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而“二教司法”则是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建立了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以防止滥用职权和损害人民的权益。
此外,宋代还加强了法律的宣传和普及。
宋代的法律著作不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撰写上,还注重解释和宣传法律。
通过编写法律评论、讲座等形式,将法律知识传达给更多的人,增强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唐宋法律制度的意义与影响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中国古代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们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确立和稳定奠定了基础。
唐律和宋律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其立法原则和内容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概述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在宋代,司法审判制度一直是国家治理的核心之一。
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基础,影响深远,对于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组织结构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主要包括刑名官、地方官和审院。
刑名官是由皇帝任命的大臣,负责监察全国刑狱。
地方官则是地方的行政官员,负责具体的司法审判工作。
审院是处理特定案件的机构,类似于现代的法院。
2.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历程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在初期,宋代刑名官执法严明,地方官依法行事,审院运作正常,司法审判制度相对公正。
但是到了晚期,由于一些官员腐败,司法审判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司法不公。
3.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划分明确:刑名官、地方官和审院各司其职,将审判工作分散到不同的机构,使其各自承担责任,形成一种分工合作的体制。
(2) 独立自主:刑名官在审判工作中基本上是独立自主的,不受其他官员的干扰,有较大的执法自由。
(3) 法治倾向: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强调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司法程序和合法权益,体现了一定的法治倾向。
(4) 受制约束: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制约,例如刑名官需要有限的监察权,地方官行使审判权时也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二、当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借鉴意义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它的发展轨迹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对于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划分明确,各司其职在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应当吸取宋代制度的优点,对司法机构的责任和职能进行明确的划分,让每个机构都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职责范围,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独立自主,执法公正在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应该倡导独立自主的司法审判制度,确保审判机构有较大的执法自由,不受其他势力的干扰,真正做到公正审判。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
古代法律:宋代司法制度以下是编辑为您整理的古代廉政知识,供您参考,宋代的司法制度和理念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独具特色。
它在继承西周、汉、唐以来优秀司法成果的基础上,对古代的司法制度又有很大的创新,其中最具特色的当属司法审判中的鞫谳分司理念和制度。
鞫谳(jūyàn)分司简单地来说,就是案件的审理(鞫)和判决(谳)相分离。
鞫司只负责案件事实的审理,而谳司仅负责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由长官在此基础上做出判决,在这个过程中,鞫司和谳司不得会见沟通,违者重罚。
这种审、判的相对独立和分离是一种审判理念的创新,它始自宋初对马步院的改造,到北宋中期以后,宋代朝廷上下形成了鞫谳分司的观念,并在宋代的司法制度和审判实践上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落实。
鞫谳分司的理念这一理念是宋初统治者“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方针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体现。
太祖皇帝深知对臣下的权力进行约束的重要性。
其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设置无不着眼于对臣下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这一治国方针在宋初制定下来之后,被以后的历任皇帝所继承和遵循。
在政治实践中,有宋一代正是通过完善而严密的制度安排,对各级官员的权力进行分割和约束,“设官分职、分割事权”,使官员之间、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牵制,以听命于朝廷。
除了基于分权、限权的需要,宋代的统治者还认为“庶政之中,狱讼为切”,刑事案件的审判事关“人命”,关系重大。
五代十国时期地方长官独揽司法大权、滥杀无辜从而造成了政权的动荡乃至更迭。
基于这样的历史教训,保障刑事案件审理的公平和公正也就成为宋初统治者十分重视的问题。
鞫谳分司这种“分命它官”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就是“以尽至公”,防止专断司法、恣意滥权、草菅人命。
同时,这种理念也符合传统社会“慎刑恤狱”“明德慎罚”的要求,在最大限度上避免枉法裁判的发生。
可以说,鞫谳分司首先是一种司法理念。
这种理念表现在司法审判的实际中,就是司法权力的分割和制约。
它贯穿于整个宋朝,也贯穿于整个司法系统的职权分工和审判实践之中。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
宋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刑事制度:1.审讯制度:在宋朝,审讯是刑事制度的核心。
宋朝实行了审讯区分原则,即根据案情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将审讯区分为中级和地方审讯。
中级审讯由中央政府的相关法官负责。
地方审讯则由地方政府的官员负责。
2.审讯程序:宋朝实行了严格的审讯程序。
在开始审讯之前,必须先进行预审,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拥有自由辩解的权利。
同时,审讯过程中也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例如禁止拷打和虐待等。
此外,审讯的结果必须经过上级法院的核准,方可生效。
3.刑罚的适用:宋朝对不同犯罪行为采取了不同的刑罚措施。
刑罚包括极刑(死刑)、徒刑(流放)、笞刑(鞭打)、杖刑(体刑)、缓刑(暂缓执行刑罚)等多种形式。
挑剔的论断逐渐形成,在宋代的早期只有大案会定义,慢慢以适应其他小比大庭验证。
随着审判程序的发展,监察制度也有所改进,从而保护了冤狱诉讼的权益。
法律制度:1.《大宋律疏》:此书是宋朝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典,是基于唐代的《大唐律疏》修订而成。
《大宋律疏》规定了宋朝的各种罪行和相关刑罚,为宋朝的司法制度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2.司法机构:宋朝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例如刑部和刑狱两司,负责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
刑部的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地方刑狱官员则由地方政府任命。
3.审判团队: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宋朝在审判过程中设立了多人审判制度。
对于重大案件,通常由多位律师和专业官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共同参与审判。
这种制度有助于减少个人的主观偏见,保证了司法结果的客观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宋朝的司法制度在它的历史时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并对后来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虽然审讯程序进行了一些改进,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合法的审判和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受到政治、财富和势力的影响,穷人和底层人民在司法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总的来说,宋朝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一次重要的创新,对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
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摘要:宋代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等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
中央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刑院,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打开了越诉之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
关键词:宋代;司法制度;特点宋朝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经济空前发达,科学文化繁荣昌盛的历史时期,也是一个内外矛盾突出,社会关系激剧变化的朝代。
宋朝既是我国封建统治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也是我国古代法制成就的高峰。
徐道邻先生说:“中国的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达到最高峰。
”本人认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表现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制度等方面,因此本文在这些方面论述宋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宋代司法机构有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法机构之分。
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宋代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主要负责评断全国务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
审刑院是神宗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后并人刑部。
刑部的职能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刑部正副长官分别为尚书和侍郎。
审刑院是皇帝为了厉行封建中央集权制而设置的。
这是不同于以往的,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司法机构。
宋太宗于淳化二年(公元992年)以“慎刑”为目的设置审刑院于禁中。
北宋王朝是在唐末五代长期分裂割据,社会动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史称:五代乱世,本无刑章,“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复之职废矣。
”北宋王朝建立后,“时天下甫定,刑典废弛,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
”在这种情况下,宋太祖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大力整饬司法审判秩序,建隆三年以后凡大辟一律要报请刑部复查。
宋太宗即位后,要求诸州长吏“每五日一虑囚”,又制“听狱之限”,限期审结案件,以防拖延。
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宋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其间发生了许多法律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本文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将从法律体系的演变、刑法的变革、司法制度的改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体系的演变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之一是法律体系的演变。
在宋代之前,中国法律体系主要以官府统一发布的法令为基础,但宋代开始逐渐形成了以刑法、律法和典章为核心的法典体系。
宋代制定了《大宋九法》、《献仪乐成局仪制式》等一系列法典,逐渐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后来的法律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刑法的变革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之二是刑法的变革。
宋代刑法相比之前的时期更为人文和温和,注重人伦关系和罪刑相称原则。
宋代刑法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首先是减刑与惩治并重。
宋代提倡“兼惩勉励”的刑法思想,注重对犯罪者进行教育改造,同时也保留了一定的惩罚力度。
其次是强调刑讯的合法性。
宋代在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审讯过程的监督力度,禁止非法拷打等酷刑的使用,致力于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再者是注重教诫和慎密思考。
宋代刑法特别重视罪犯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态度的改变,缓刑和赎罪等制度的出现,强调了刑罚的人性化和社会教化作用。
三、司法制度的改革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之三是司法制度的改革。
在宋代,为了使司法更加公正高效,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首先是重新设立了审刑部门——“刑部”,明确刑事审判的职责和权限。
刑部负责具体审理刑案,提高了审判的专业性和效率。
其次是实行了严格的职责分工制度。
宋代设立了许多专门处理诉讼案件的机构,包括州县的刑名和各级法院。
这些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的划分,使得司法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再者是加强了对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宋代设立了乡试、会试、殿试等一系列考试,选拔优秀的人才从事司法工作,并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了司法工作的素质和水平。
总结起来,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表现在法律体系的演变、刑法的变革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方面。
宋代司法制度
宋代司法制度篇一:宋代司法制度特点宋代司法制度特点摘要:宋代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成熟时期,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建立了一套周密的司法制度,以保证严格执行法律。
尽管由于受到封建专制主义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难以实现“有法必依”的要求,但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安定方面,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宋代的司法制度的特点揭示宋代贵族、官僚、地主在司法上的特权,及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司法隶属于行政,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对司法的危害,刑讯逼供、刑罚残酷、胥吏卖法等司法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同时宋代在防止司法官员舞弊、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刑狱淹延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显示出宋代司法制度的特色。
关键词:宋代司法中央集权封建法制一、诉讼意识的觉醒一定程度反映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民事立法和诉讼法的增多。
中国古代立法的一个总体趋向是重视刑法和实体法,却忽视了民法和程序法,甚至民、刑混淆。
但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虚市、药市、草市等十分兴旺,甚至土地买卖也实行了合法化,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明显增多。
与此相适应的是必须有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因此,在宋代的编敕中,较多地制定出了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
在田宅交易上,由于宋朝法律允许土地买卖,以至出现了“贫富无定式、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且这类买卖均以契约的形式出现,民事纠纷自然增多。
整个宋朝又不断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人口迁移、田宅易主频繁。
其他如典当、赎屋、抵押、赁屋、立继、归宗、遗嘱等方面的民事活动在宋朝也尤为活跃。
随着这类民事关系的增多,有关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也相继出台,“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①,其中主要涉及到断案准则、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诸方面的规定。
如在诉讼时效方面,宋朝即明确规定“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正文】一、《宋史·刑法志》的写作背景及内容概述《宋史》撰修于元朝末年,全书有本纪四十七卷,志一百六十二卷,表三十二卷,列传二百五十五卷,共计四百九十六卷,约五百万字,是二十五史中篇幅最庞大的一部官修史书。
早在元初,元世祖忽必烈就曾诏修宋史,因体例未定而未能成书。
元顺帝至正三年三月,下令修辽、金、宋三史,到五年十月,历时仅两年半,即修成《宋史》。
元末修撰的这部宋史,是元人利用旧有宋朝国史编撰而成,基本上保存了宋朝国史的原貌。
[1]《宋史·刑法志》是《宋史》中有关宋朝法律制度、刑事立法及司法活动描述最为详细的一部分。
《宋史·刑法志》共有三部分,即《宋史·刑法一》(以下简称《刑法一》)、《宋史·刑法二》(以下简称《刑法二》)和《宋史·刑法三》(以下简称《刑法三》)。
《刑法一》共有五十五段。
第一、二段是《宋史·刑法志》的序言。
首先沿用历代刑法志的传统体例,论述封建礼教和刑罚的相互作用。
接着,对宋初、神宗以后和南宋的法制,极简单地作了总的评述。
第三至五十五段的内容概括起来,共有下列四点:1.说明两宋三百余年的立法经过。
宋初自建隆重定刑统和编敕以来,后继君主陆续编敕,敕律并行。
神宗变法,以敕代律,划清敕、令、格式的界限,并创设统编敕令格式的体例;孝宗又创编条法事类,便利法规的运用。
此外,南宋时,断例和指挥也取得法律的地位,有时它们的效力竟超过敕令格式。
2.明宋代司法行政方面集权中央的措施。
主要表现为加强刑部“复按”的职权,京师设审刑院、纠察司,各路设提点刑狱司、御史台设推勘官。
3.代在司法方面防止官吏专横的措施。
君主经常亲自审判、督促限期结案、按期具报监禁人数,注意清理积案。
4.代维护封建统治的措施。
除严惩贪赃官吏外,并颁行仓法,奖励告密,制裁贪污的吏役,又特设“盗贼重法”,“获盗推赏例”等。
《刑法二》这一部分的内容,大致首先为断狱,其次为诏狱。
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宋代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朝代。
它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宋代法律却并不因此而显得十分完善,其中尤以刑法上最为突出。
因此,本人试着通过对宋代法律的研究,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
宋代法律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在立法上特别注重对百姓权利的保护。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期,广大商人、手工业者和城市贫民都十分渴望获得一定的经济权益。
但由于宋朝采取了重农抑商政策,导致宋代社会贫富差距过大,出现了普遍的社会不公。
而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百姓对朝廷的怨恨,同时又想尽可能地控制社会上的游侠,使其成为社会的有效监督力量,宋代的立法者便在这种情况下打出了“抑商惠民”的旗号,提出“王者之法,贵顺人情”的主张,这便导致宋代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人和普通百姓留足了各自的活动空间。
唐末五代时期,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被迫更替频繁,很多朝臣家中藏书甚丰。
至北宋初年,这些人中便有相当一部分成了朝廷法律编纂机构的骨干,他们对律令典章了如指掌,参与了许多重要法律的制定。
此外,当时许多著名学者也亲自参与了立法工作,如李觏,作为宋初太学博士,便参与起草了《宋刑统》和《宋刑统断例》等一系列法典;苏轼、司马光等人也都参与了许多重要法律的编纂。
加之这一时期律学开始兴盛,宋朝一般的立法活动都吸收了许多法律专家的意见,其成果汇编成为《宋刑统》。
由此可知,宋代的立法具有浓厚的实用性和灵活性,立法活动的着眼点则放在了平息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上,这一点是前代法律所无法比拟的。
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以刑代法”。
宋代,在法律方面的立法思想仍然是重视刑法而轻视民事、行政法规的。
宋代法律对“重刑”采取的是从古代沿袭下来的传统态度。
当时的司法机关—刑部只负责审判,主要任务是处罚犯罪人,只在死刑上具有裁量权。
据史料记载,宋代的刑法是比较残酷的,如原来没有灭族的酷刑,到宋仁宗时,皇帝下诏说:“王者诛贼,无舍小过,天下虽有恶逆,终不改法。
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1279)宋朝立法概况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
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临刑以简,务必哀矜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待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具体措施:(1)轻刑薄赋,宽简待民。
(2)恤狱慎刑,务存仁恕。
(3)法贵力行4、重惩贪墨4、义利并行,通商惠工二、主要立法活动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其特点如下:(1)在名称上,称为“刑统”(即以类统编本朝所用的刑事法规),而不称“律”。
(2)在体例上,以刑为主,分类附有敕、令、格、式,成为综合性的封建法典。
(3)在编排上,篇下设门,分门类编。
(4)在内容上,新增加了“起请条”32条。
此外,《宋刑统》还在刑罚制度上,创设了“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在民商法制方面,增加了许多民商事法律规范,使民商法规更加完善。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活动。
编敕是宋朝一项重要而又频繁的立法活动。
3、编例:判例汇编,包括条例、指挥与断例。
4、条法事类: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法典或法规大全。
先后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等,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三、法律形式基本沿袭了唐律的律(指《宋刑统》)、令、格、式。
北宋中期,改为敕、令、格、式,另外还有编敕、条法事类、申明、看详等。
四、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一)宋朝的法学成就1、关于“刑法”研究2、关于案例研究(如郑克的《折狱龟鉴》)3、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的《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
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发展的鼎盛时期,其司法制度在多个方面都有显著的特点。
以下主要探讨宋代的审刑制度和律治制度。
一、审刑制度
1.复审制度
宋代的司法制度中,案件经过州县初审后,需逐级上报,由州县、路一级和中央司法机关进行复审。
这种复审制度确保了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审判原则
宋代审判注重事实和证据,强调“鞫谳分司”原则,即审讯与判决分离,以确保审判公正。
此外,宋代还强调“疑狱留决”原则,即对存在疑点的案件进行重审,以确保无冤案。
3.回避制度
宋代实行“回避制”,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若与涉案人员有亲戚、故旧等关系,必须回避,以确保审判公正。
二、律治制度
1.法律体系
宋代建立了庞大的法律体系,包括《宋刑统》、《编敕》、《条法事类》等,这些法律规范了刑事、民事、经济等多种领域的行为。
2.刑罚制度
宋代的刑罚制度以五刑为主,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赎刑和宥刑作为补充。
赎刑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者,
可通过缴纳罚金来赎罪;宥刑则主要适用于疑案或特定情形下的从轻处理。
3.法律适用
宋代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以时为序,以法为绳”的原则。
根据犯罪的时空背景和社会环境,灵活运用法律来惩治犯罪。
同时,宋代还强调对特定人群如老幼、残疾人、妇女的保护,他们在犯罪时往往受到宽大处理。
总之,宋代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古代具有重要地位,其审刑制度和律治制度都有独特的特点和贡献。
这些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不仅体现了宋代政治文明的高度发展,也为后世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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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制度研究篇一:宋代司法制度特点宋代司法制度特点摘要:宋代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成熟时期,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建立了一套周密的司法制度,以保证严格执行法律。
尽管由于受到封建专制主义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难以实现“有法必依”的要求,但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安定方面,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宋代的司法制度的特点揭示宋代贵族、官僚、地主在司法上的特权,及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司法隶属于行政,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对司法的危害,刑讯逼供、刑罚残酷、胥吏卖法等司法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同时宋代在防止司法官员舞弊、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刑狱淹延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显示出宋代司法制度的特色。
关键词:宋代司法中央集权封建法制一、诉讼意识的觉醒一定程度反映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民事立法和诉讼法的增多。
中国古代立法的一个总体趋向是重视刑法和实体法,却忽视了民法和程序法,甚至民、刑混淆。
但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虚市、药市、草市等十分兴旺,甚至土地买卖也实行了合法化,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明显增多。
与此相适应的是必须有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因此,在宋代的编敕中,较多地制定出了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
在田宅交易上,由于宋朝法律允许土地买卖,以至出现了“贫富无定式、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且这类买卖均以契约的形式出现,民事纠纷自然增多。
整个宋朝又不断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人口迁移、田宅易主频繁。
其他如典当、赎屋、抵押、赁屋、立继、归宗、遗嘱等方面的民事活动在宋朝也尤为活跃。
随着这类民事关系的增多,有关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也相继出台,“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①,其中主要涉及到断案准则、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诸方面的规定。
如在诉讼时效方面,宋朝即明确规定“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
②除此之外,宋代在诉讼制度的其他方面如起诉、越诉、上诉、死刑复审与覆核、诉讼管辖等方面均有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民事立法和诉讼程序方面立法的增多并逐步完善,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大表现,它表明中国立法正在逐步摆脱民刑不分、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状态。
(二)民间好讼之风形成。
“兴讼”、“嚣讼”、“健讼”等词语在宋代的史料中俯拾皆是,其意皆为善于或喜欢打官司的意思。
宋朝,至迟在宋仁宗之后,随着私有制的深入发展及商品经济的繁荣,经济利益多元纷呈,民间善讼之风已初露端倪。
《宋史》卷八十五《地理志一》称“登、莱、高密负海之北,楚商兼凑,民性愎戾而好讼斗”。
伴随着民间好讼之风的兴起,一种专门教人打官司的学问与职业也应运而生,这就是讼学与讼师。
所谓讼学,即是教人词讼之学,也就是专门教人如何打官司的学问。
有了这样专门的学问,就会有专门从事这项活动的人,这就是讼师。
讼师的活动需要经济、法律、文化①袁采,袁氏示范,卷3,田产宜早印契割产[m],中华书局,1987。
②明公书判清明集,卷4,王玖诉伯王四占去田产[m]。
三方面条件的支持:其一,经济上必需形成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多方财产关系,且这种多元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冲突的;其二,复杂的财产纠纷单凭伦理道德教化无以化解,它需要诉诸于法律,这就必然要求助于通晓法律之人,而此种职业团体又是官府无力提供时,民间讼师必然会以各种形式出现;其三,市民文化及民间好讼之风的兴成。
讼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活跃发展是和民众的正当需要分不开的。
二、皇帝在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示宋代空前的中央集权(一)御笔手诏断罪。
皇帝在宫中决断事务,直接交付有关机构执行,称为“内批”。
崇宁、大观年间,则称为御笔。
徽宗便于崇宁五年下诏规定:“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
比降特旨处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为妨碍,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
夫擅杀生之谓王,能利害之谓王,何格令之有?臣强之渐,不可不戒。
自今应有特旨处分,间有利害,明具论奏,虚心以听。
如或以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论。
”第二年进一步规定:“凡断罪,不许诣尚书省陈诉。
如违,并以违御笔论。
”即不按《宋刑统·职制律》论罪。
同时又下令:“凡应承受御笔官府,稽滞一时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三日以大不恭论。
”皇权之威,可见一斑。
(二)朝廷屡兴诏狱。
北宋后期,诏狱成为权臣打击敌对派的工具。
“诏狱之兴,始由柄国之臣藉此以威缙绅,逞其私憾,朋党之祸遂起,流毒不已。
”南渡之后,高宗“治王时雍等卖国之罪”,将多人下御史台狱,数人流放沙门岛等地。
此外,高宗还诏杀民族英雄岳飞父子等人,与秦桧等人炮制了一起历史上的特大冤案。
从此以后,秦桧“权愈炽,屡兴大狱以中异己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
其后所谓诏狱,纷纷类此”。
可见,诏狱完全体现了皇帝的意志,是皇帝司法权膨胀重要的表现之一。
(三)录囚制度。
北宋的太祖、太宗、真宗、仁宗,南宋的高宗、孝宗、理宗等八朝皇帝躬自折狱虑囚几成制度,史不绝书。
其他皇帝亲决大狱甚至修订法条的事例也不胜枚举。
皇帝制度化的虑囚和经常化的亲决狱讼活动,表明皇帝是最高司法审判官。
(四)赦宥罪犯。
恩宥之制是皇帝的司法特权。
宋朝有“大赦”,有“曲赦”,有“德音”。
此外,皇帝每年自录京师系囚,畿内则遣使。
如及于诸路,则命监司录囚。
《刑法三》中提到,如徽宗在位二十五年,大赦二十六次,曲赦十四次,德音三十七次。
南渡后,光宗绍熙五年内就达四赦,故史称“刑政紊而恩益滥矣”。
(五)皇权监督司法。
中央采取组织措施,层层设立司法及监督机构。
皇权是封建政权的集中体现,是最高的专制权力。
宋朝一切政务活动,都是在皇帝名义下进行的。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不但亲自审决重大案件和发动诏狱,并且对全国的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皇帝的司法监督作用,不同于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的法制监察。
皇帝则直接控制和掌握全国的司法审判。
除了上述提到的录囚制度外,皇帝还通过裁决疑狱和增设机构来监督司法。
全国的疑难案件,交两制与宰执及台谏杂议,最后由皇帝参考各方意见裁定。
同时,司法机构的多元化分散了司法权力,便于皇帝直接控制操纵,行使最高的终身权力。
(六)重视对司法官吏的选任和渎职处理。
在宋代,州为地方重要的治民单位,州府受理的狱讼主要由司理参军审理,所以宋代皇帝尤为重视对司理参军的选任。
对路级主要司法官员提点刑狱使,也多由皇帝亲选。
另外,对用刑惨酷的司法人员一般也不再授予司法官职。
三、以敕代律的立法特点导致司法权威的孱弱宋初,在立法中居正统地位的当属《宋刑统》,它是宋初宋太祖鉴于五代法纪紊乱而命窦仪等人仿《唐律》而制定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宋刑统》越来越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也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故在宋太祖时,就不断颁布敕令以满足新的需要。
以后历朝历代均有大量的敕、令、格、式颁布。
所谓敕、令、格、式,据《宋史·刑法志》解释,“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据《宋史·艺文志》所载的刑书共221部,7955卷,而以敕、令、格、式颁布而集成的刑书就占了146部。
大量的敕、令、格、式的出现,使宋朝的立法出现了空前的浩繁现象。
“宋法制因唐敕、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因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③同时,编敕③宋史,刑法一[m]。
篇二: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教育科学学院05教育学05123043)[摘要]从唐代中叶起,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发生了重要变化,到了宋代,这些变化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反映,便是立法活动的频频开展,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宋代的立法和司法,皆有独到之处,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死刑覆核制、法官回避制、司法检验制都是值得称道的。
我国法制史理论界,普遍的将唐代作为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甚至是中华法系发展过程的全盛时期,而学术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宋代法律制度的考察,轻视了宋代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不可忽略的地位。
本文既是宋代审判制度的研究,以期对宋代的司法制度研究有新的认识对。
[关键字]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立法审判制度司法精神创新宋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引起了热中关系的激剧变化;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错综复杂,带来了各来矛盾冲突的激烈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思想观念的不断更新,使宋代的封建文明在众多方面“居于当时世界文明最前列”。
宋代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使得其法制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很有自己个性的。
虽然在我国法制史理论界,普遍的将唐代作为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甚至是中华法系发展过程的全盛时期,而学术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宋代法律制度的考察,轻视了宋代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不可忽略的地位。
事实上宋代是我国古代唐以后在法制上最为辉煌的时代,本文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意、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注主义原理,突出对政治制度、经济形态、文化结构、社会风俗、名族关系等方面的研究,着重总结其社会变革的动因、特点和后果。
以期对宋代研究的深入和发展有所推动。
审判是司法活动的中心环节,是统治阶级进行司法正压、巩固统治地位的关键步骤,也是他们将表现其意志的法律强加于被统治者的重要手段,故历代封建王朝无不异常重视审判制度的建设。
宋代审判制度的建设,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上,已达到相当完善的地步,因为:第一,宋代司法制度是再已经达到成熟独步的隋唐审判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起点较高;第二,五代法制破坏,武人草菅人命以致民心不向、国祚短促的教训,宋代统治者耳闻目睹,感受颇深,决心引以为鉴,重视法制建设。
由于以上因素,使宋代审判制度空前完备。
甚至有些方面,如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死刑覆核制、法官回避制、司法检验制等,连之后的元、明、清也难与之媲美。
宋代法制,上承唐朝法制之传统,在宋历朝统治者的重视下,进入了中国古代社会法制建设的新高潮。
从唐代中叶起,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发生了重要变化,到了宋代,这些变化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反映,便是立法活动的频频开展,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宋代的立法和司法,皆有独到之处,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死刑覆核制、法官回避制、司法检验制都是值得称道的。
1.宋代的司法精神及思想背景两宋时期,由前代依据门阀和等级取得禄位、占有土地的制度,转变帷主要经由科举考试任命官员,和主要通过买卖取得土地。
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上的变革,势必推动意识形态的变化和产生相应的社会制度上的变革。
地主阶级需要新的理论以维护其新的社会关系和政治思想。
宋学既是在此历史条件下产生,并形成为两宋三百多年间及之后元、明、清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学说。
而宋学之首为理学,其思想的主要来源大致处于三方面:一是汉学以前原始儒学经典,主要是《易》、《春秋》、《周礼》;二是佛学,主要是华严宗和禅宗;三是道教,主要是太极和阴阳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