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激励制度研究

合集下载

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谈企业刑事合规

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谈企业刑事合规

从《刑法修正案⼗⼀》谈企业刑事合规从《刑法修正案⼗⼀》谈企业刑事合规前⾔2020年12⽉26⽇,全国⼈⼤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2021年3⽉1⽇起施⾏。

本次刑法修正案在对安全⽣产犯罪、⾷品药品犯罪、⾦融证券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环境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命科学等领域犯罪进⾏了重⼤修改,进⼀步加重了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体现出国家对企业刑事法律责任监管越来越规范、严格的趋势。

⽽建⽴、完善⾃⾝的刑事合规制度,⽆疑已经成为每⼀个希望持续合法经营的企业所⾯临的最为紧迫的⼤事。

⼀、《刑法修正案(⼗⼀)》中企业涉罪领域(⼀)公共安全类犯罪公共安全关系到不特定多数⼈的⼈⾝及财产安全,是刑法保护的重点。

《刑法修正案(⼗⼀)》对该类犯罪中涉及公共交通安全和⽣产作业安全的罪名作出了修改。

1、《刑法修正案(⼗⼀)》中,虽然抢夺公交⽅向盘的刑法规制已经确定,但公交司机在⼯作过程中因做出不理智⾏为构成犯罪时,由此产⽣重⼤⼈⾝、经济损失,作为⽤⼯企业的公交公司⼜该如何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这⽆疑给⽤⼯企业提出更⾼的合规要求。

2、企业安全⽣产作业领域⾯临更严峻的合规要求。

根据《刑法修正案(⼗⼀)》对于负责⽣产安全的责任⼈员,即使没有主动强令他⼈违章冒险作业,但明知风险存在“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临刑事追责。

另“关闭、破坏⽣产安全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中的数据信息、拒不执⾏针对重⼤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未经依法批准擅⾃从事⾼危⽣产作业活动”三类具有发⽣严重后果危险的情形也被纳⼊刑法规制的范畴。

(⼆)⾷品药品类犯罪《刑法修正案(⼗⼀)》除规制⾮法⽣产、销售⾏为之外,还将药品使⽤单位⼈员明知是假药、劣药⽽提供给他⼈使⽤的⾏为纳⼊刑法规制范围。

针对社会关注的未取得相关审批证明⽂件⽽⽣产、进⼝、销售相关药品的⾏为做出相应修改。

此外,为了加强药品监管⼒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本次修正案在⾷品监管渎职罪中增加了药品监管渎职犯罪的规定,从审批审评、查处违法⾏为、依法报告安全事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置等环节细化了⾷品、药品监管过程中常见的滥⽤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为。

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规定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

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规定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

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规定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摘要: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讨论,需要根据企业的刑事合规不起诉类型加以明确的确定。

我国刑法中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强调双罚制,即在对单位进行附加刑商的处罚基础上,对其中的主要人员处以刑事处罚,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免责依据是要求对该企业不具有可罚性,即在刑事政策意义上,该企业积极且有效地实施与符合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合规性的经营,但却无法避免企业之下自然人通过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企业已经尽到了明确的监管义务,且企业所尽到的明确监管义务也确实符合规定和内容。

那么在此基础之下,自然人的行为如果依据单位名义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再对企业进行处罚,会造成企业的积极性丧失,对企业造成深重打击。

因此,在我国刑法单位犯罪中,规定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企业进行有效政策革新和发展,在企业进行积极有效的行为,来预防其名下的自然人从事以单位为名义的犯罪情况,则不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只需要追究单位之下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这种规定可以有效地激励,包括了正向以及负向激励,企业依法并有效地依照刑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要求进行经营行为,实现对企业的激励,帮助我国的企业发展,实现经济发展的转型,同时也保证我国法律制度稳定发展。

关键词:单位犯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实践引言在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企业因为许多行为触犯法律而造成企业发展不顺畅的情形。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则是指,对实施着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的公司、企业以及单位,不以单位犯罪的名义起诉或者是在公司、企业等实施单位犯罪之后,基于其实施了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的承诺,而对单位犯罪不进行起诉,一旦该企业在实施完承诺之后,仍出现单位犯罪的情形,则对其进行加重处罚。

通过这种情形,可以有效帮助激励企业建立一整套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防止企业内部的人员以企业名义从事单位犯罪行为,也可以给企业一定的机会,让企业在市场中稳定发展,防止企业的不稳定性所影响社会的经济发展,给予企业更多的发展机会,也给予了社会更多的发展机遇,帮助更多人实现就业,带动社会的平稳运行,实现社会的经济增长,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法与经济: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

法与经济: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

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本身就是人类历史长期博弈的结果,而且往往是富于效率的。

然而,对中国古代长久存在的连坐和保甲等制度,学界普遍持批评态度。

本文应用现代激励理论,对这些制度中蕴含的激励原理和连带责任及其施行的不断改进作了剖析。

在早期国家的控制能力低下以及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连坐和保甲制度属于一种强有力的激励方式。

在“小政府”的前提下,连带责任有效地利用了分散化的信息,对维护国家的大一统以及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探讨了这些制度的边界、作用以及对中国历史上相关制度的影响,并对现代中国法中的显性和隐性连带责任作了探讨。

本文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信息成本是决定法律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因素,自然地,法律制度应该随信息成本的变化而变化。

关键词连坐保甲信息连带责任法律经济学一、问题的提出一个人应当就其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能够预期或者应当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罪责自负”,它是现代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

尽管现代法律强调这种个人责任,但为他人行为负责的连带责任仍大量存在。

2001年的“南京冠生园事件”中,由于南京冠生园的伪劣月饼导致市场对几乎所有月饼厂家实施“连带性惩罚”。

一些学者将这一事件称之为“品牌株连”。

这是市场自发实施的连带责任的一个典型例子。

在历史和现实中,不仅仅是在企业成员之间,在家庭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邻里之间、共同行为人之间,都存在着基于法律规则和社会规范的连带责任[1]。

连带责任虽非中国独有,但中国可能是有史以来的各个国家中,连带责任实施的范围最广、时间最长、最严厉、对这一工具的依赖性最强的国家。

身份制度、家族主义和集体性责任,是中国古代家国一体制度的主要特点。

剑桥中国史认为古代中国法律的两大特征是等级化的身份社会和“集体责任”——“集体对其成员的犯罪负有不可分割的责任”[2]。

古代中国的连带责任是发达的,其原因在于它构成了社会的主要组织方式:一是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集体性惩罚,这主要表现在连坐制度上;另一是以地域关系为纽带的公共权力组织方式,即保甲制度。

奖惩激励制度

奖惩激励制度

奖惩激励制度奖惩激励制度(精选5篇)奖惩激励制度1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员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司全部员工。

第三条:奖惩类别:1、奖励――奖金、书面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

2、处罚――罚款、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辞退。

第四条:公司对于表现杰出或在工作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奖金、书面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等荣誉,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公告。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奖金奖励(每次30~5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1、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者。

2、工作勤奋,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者。

3、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人员及财物安全者。

5、乐于传授他人技能,提高他人工作效率者。

6、拾金不昧者。

7、其他情况应该给予奖金奖励的。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嘉奖一次(含奖金1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三次书面嘉奖等同一次记功):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4、超额完成产量等指标,并能保证工作质量者。

5、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6、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7、严格按照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遵守,符合5s标准并为他人楷模者。

8、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9、其他情况应该给予书面嘉奖奖励的。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一次(含奖金3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三次记功等同一次记大功):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潘建清;吴加明;井翠翠【摘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any problems such as police’s,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difference in understanding and operation, obscure results of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shortage of stimuli and inlfexible forms of performance of duties have emerg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Accordingly, police,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should uniformly interpret their operation, establish internal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introduce the people’s reconciliation into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ory system and adopt multi-form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如公检法对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不一、刑事和解的后果不明、刑事和解的制度性激励不足以及履行义务方式单一等。

对此,应通过公检法联合司法解释统一该制度执行,并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最后注重刑事和解赔偿标准的规范化和实现方式的多元化。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中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日出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九种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和目前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基本情况,然后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从刑期、家庭变故、奖惩激励、与他犯冲突、顽危犯的危险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描述,进一步说明了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也随之转变。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这不仅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落实;这既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狱各项工作,我们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的有关死缓管理教育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着重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九种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同行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订前死缓罪犯管理教育基本情况我国监狱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心理矫治、劳动改造、分级处遇等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教育改造模式。

形成了以积分考核、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刑事奖励等方式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以计分考核、行政处罚、评审格次、刑事处罚等方式为主的负向激励的机制。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经济法类1.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2.论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3.论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4.论反垄断执法权的配置5.论反垄断豁免制度6.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7.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8.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9.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15.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16.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17.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18.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19.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1.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22.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23.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24.政府职能转变的经济法思考25.反不当竞争法研究26.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27.《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职能28.国有资产管理法研究29.论我国的税权分配30.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31.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32.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认定33.论经营者集中行为34.论垄断的法律责任35.论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36.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利和义务37.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38.论存款保险制度39.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40.广告的法律调整41.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42.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43.试论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4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完善45.浅析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46.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47.我国外资法律体系完善研究48.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49.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50.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51.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52.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53.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54.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55.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56.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57.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58.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59.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60.行政垄断问题研究61.我国邮政行政立法初探62.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63.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64.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65.垄断控制制度研究66.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67.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68.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从产品差别化行业所带来影响的分析69.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之影响70.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71.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72.论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73.经济法视野下的反贫困规制74.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75.浅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垄断的判断标准和范围76.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法比较研究77.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立法相关问题研究78.论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79.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二、商法类:1.论新公司法中股东查账权2.论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制3.论公司社会责任4.论我国公司股东(董事)表决权制度5.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6.论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7.论公司章程自治8.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9.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10.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11.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12.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若干问题13.论股份合作企业14.论公司设立中的责任15.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16.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17.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8.关联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19.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制度研究20.论股东权21.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2.论公司收购中内幕交易的认定23.论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制度24.论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25.论证券法中信息披露制度26.论证券法中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27.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28.试论我国证券交易制度29.债转股的法律分析30.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31.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32.开放式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33.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34.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35.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36.论强制保险制度37.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38.论消费保险合同39.论信贷合同的担保40.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41.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42.论自然人破产制度43.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45.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46.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47.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48.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49.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50.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51.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52.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53.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54.特别清算制度研究55.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56.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57.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58.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59.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60.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61.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62.独立董事制度研究63.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64.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65.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67.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68.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69.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70.论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制71.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72.商业秘密权民事法律保护研究73.国有上市企业股票期权实施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74.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7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研究76.对我国企业法人登记一体制改革的思考77.破产复权制度研究78.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79.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研究80.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81.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82.论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径83.企业征信的法律规制84.董事离任义务研究三、民法类1.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论商家“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性3.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救济途径4.物业管理合同有关问题之探讨5.论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6.关于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制度的探讨7.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制度的缺陷及完善8.论劳动合同中的违约制度9.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0.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11.论我国物权法浮动抵押制度12.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13.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4.论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15.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责任思考16.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保护17.论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18.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9.论环境侵权责任20.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性质及责任承担21.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22.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23.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24.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25.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6.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27.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28.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29.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30.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31.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32.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33.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34.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35.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36.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37.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38.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39.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40.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41.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42.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43.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44.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45.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46.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47.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48.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49.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50.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51.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52.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53.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54.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55.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56.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57.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58.雇主责任浅析59.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60.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61.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6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63.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64.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65.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66.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67.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68.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9.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70.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71.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72.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73.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7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75.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76.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7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78.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79.论人肉搜索侵权事件中侵权主体的确定80.论代孕的法律思考81.论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82.论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控83.论失地农民权益保障84.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85.论家庭成员间隐私权保护制度86.论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87.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88.论博客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89.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90.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91.论有限合伙92.论表见代理93.论小区业主自治94.论相邻环保关系95.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界定96.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97.论夫妻财产制98.论公民的生育权99.论探视权的性质及其执行四、诉讼法类:1.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公益诉讼制度3.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4.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5.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6.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7.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研究8.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9.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10.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11.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12.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3.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4.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5.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6.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7.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8.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9.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20.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1.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2.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3.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4.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5.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6.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7.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8.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9.沉默权问题研究30.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31.关于建立法官独立制度的思考32.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33.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34.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裁判的抗诉35.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36.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37.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38.民事公诉的必要性、范围和程序研究39.对我国仲裁制度的探讨40.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41.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42.刑事诉讼中亲属据证权之思考43.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4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45.试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及其完善46.浅议超期羁押47.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48.论"上诉不加刑"原则49.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50.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51.论控审分离原则52.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53.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54.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新探55.虚假诉讼的定罪问题探究56.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方式探讨57.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探讨58.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59.我国民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60.民事诉讼中举证迟延的对策分析61.论民事诉讼恶意调解行为的规制62.论工会组织参与民事诉讼的理论支点与制度构建63.民事诉讼中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探讨64.论我国公民个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6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66.我国民事诉讼诉前送达制度刍议67.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的规范分析68.“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69.“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0.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71.举证妨碍问题探讨72.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73.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探究74.法官责任与审判独立75.错案追究制的完善76.上下级法院监督关系的实现77.法院考核制度的完善78.自由心证的制约机制79.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80.审判委员会的存废81.律师调查权的完善82.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83.论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五、刑法类1.欠薪行为之刑法规制思考2.论刑法中特殊防卫权3.论著作权刑法保护现状及立法完善4.论侵权责任法与刑法衔接与冲突5.论刑法中“情节严重”的规定与酌定减轻处罚适用关系6.论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相对性7.论刑法中的“情节”8.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9.论老鼠仓行为的刑法规制10.论特殊主体犯罪11.论挪用公款罪12.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13.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14.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15.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6.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7.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8.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9.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20.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21.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22.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3.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4.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25.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6.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27.刑事司法解释研究28.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29.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30.严格责任犯罪研究31.论有组织犯罪32.实行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33.帮助犯及其刑事责任研究34.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35.论想象竞合犯36.论结果加重犯37.论无限防卫权38.死刑威慑效果的实证研究39.自由刑发展趋势研究40.刑罚裁量的原则研究41.中外刑法自首制度比较研究42.玩忽职守罪研究43.内幕交易罪研究4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研究45.洗钱罪研究46.集资诈骗罪研究47.信用卡诈骗罪研究48.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49.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比较研究50.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位及司法认定51.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司法认定52.论盗窃数额认识中的预见可能性53.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的定性分析54.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55.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56.群体性事件的刑法立场与处置对策57.论招摇撞骗罪的招摇撞骗行为58.网络诽谤刑法处置模式的体系化思考59.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60.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61.汽车“碰瓷”行为定性研究62.论经济犯罪资格刑的设置6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64.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认定65.携带凶器盗窃的刑法解析66.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67.妨害清算罪疑难问题探讨68.劳动教养制度的存与废69.殴打特异体质者致死型案件的刑法解读70.论竞业犯罪71.论诉讼欺诈之刑法调整72.人权保障与我国刑法的完善73.论刑法的谦抑性74.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75.罚金刑的立法思考76.论刑法中的错误77.论刑法中的片面共犯78.论刑法中的暴力79.刑法上的监督过失责任及其立法探讨80.滥用职权罪主体之研究81.论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82.共同犯罪成立要件比较研究83.论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84.论教唆行为的性质及其可罚性85.实行过限之构成及其判定标准86.论刑事责任能力87.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88.论不作为犯罪行为89.论牵连犯及其与吸收犯的区分90.胁从犯若干问题研究91.论选择性罪名9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研究93.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问题研究94.重婚罪研究95.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96.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97.轻罪的认定及其处罚98.许霆案的定罪量刑浅议六、宪法、行政法类1.论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2.论宪法的制裁性3.论宪法的功能4.宪政的要素及发展模式5.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6.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研究7.宪法修改与宪法稳定性的辨证分析8.宪法诉讼制度初探9.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10.论立法权的特点11.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12.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13.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14.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5.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16.论网络言论自由权17.结社自由与结社立法18.论生存权19.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20.论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21.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22.论诉权的宪法保障23.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24.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25.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6.论行政许可听证(收费)制度27.论行政许可法中法律保留原则28.论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制度29.行政复议程序缺陷及完善30.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31.论国家赔偿中刑事赔偿制度32.论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33.控权论与我国行政法治问题研究34.中国行政法从管理论到控权论的演变35.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36.公务员权利的法律救济37.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法律问题研究38.授权立法思考39.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40.论中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41.论行政立法的程序性控制4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律地位4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44.论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45.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46.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地位47.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划分评析48.论无效行政行为49.行政参与制度研究50.试述一事不再罚原则51.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52.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研究53.罚缴分离制度研究54.行政指导与政府执政方式的转变55.行政契约的性质和地位56.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选择57.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研究58.政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59.行政指导法律性质探析60.论行政许可设定制度61.论宪法惯例62.论宪法的制裁性63.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64.论宪法的基本价值65.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66.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研究67.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68.宪法司法化研究69.论违宪审查制度70.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71.控权论与我国行政法治问题研究72.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法律问题研究73.授权立法思考74.论行政立法的程序性控制75.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法律地位76.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77.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地位78.行政参与制度研究79.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80.罚缴分离制度研究81.行政征收与行政补偿研究82.政务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83.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原则84.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85.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86.论行政公益诉讼87.规章的行政诉讼地位研究88.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与调解89.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研究90.论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91.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原则92.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原则93.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94.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反思与重构95.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96.论行政公益诉讼97.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98.规章的行政诉讼地位研究七、国际法类1.论国家主权豁免2.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3.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4.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5.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6.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7.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8.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10.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问题11.信用证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12.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13.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根本违约问题1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15.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贸易惯例研究16.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问题17.海运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18.国际多式联运的若干法律问题19.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评析20.反倾销与反补贴制度研究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2.国际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研究23.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24.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法律问题研究25.跨国兼并的若干法律问题26.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之完善27.TRIMs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28.金融、保险领域中的外商投资法律问题29.国际金融法的对象与范围研究30.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31.国际债券的法律问题32.中国企业国外上市的若干法律问题33.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原因研究34.国际重复征税的法律问题35.论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监管36.国际避税及其法律问题37.论国际商事仲裁38.难民国际保护的国际法问题39.国际司法协助与引渡问题40.紧追权的行使与海上执法41.论无害通过权42.被盗文化财产返还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43.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国际法问题44.海盗惩治的国际法问题45.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

刑法更新应坚守谦抑性本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视角

刑法更新应坚守谦抑性本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视角
二、避免情绪性立法引发的刑法边界失守
(一)以高空抛物入刑为例的情绪性立法反思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开篇便是对高 空抛物行为的入罪化,⑧专门增设了独立罪名。新 罪名的增设,同近年来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高空 抛物治理难题,以及高空抛物引发的严重人身伤 亡事件频发显然有密切的关系。公众对特定社会问 题产生关注后,往往就会追问问题背后的原因,而 法律救济和制裁的不足,是公众追问的主要领域, 进而就会要求加大法律救济或法律惩罚,⑨这是公 众一种正常的情绪性宣泄。但是法律特别是刑法, 是否要完全满足公众的需求,则需要谨慎地衡量。 刑法立法更新必须要考量罪名体系内部的协 调性,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从危害性严重程度来看 可以分为两类:其一,具有高度公共安全风险或者 造成严重实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前者如在人 群密集处的上空抛洒具有高度致伤、致死性物品的 行为,后者如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情形。此类行为, 确实对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50
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刑法更新应坚守谦抑性本质
应当通过刑法予以回应。然而,此类行为实际上我 国现行刑法中已有足够的罪名予以制裁,对于具 有高度公共安全风险的行为,已然有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造成严重实害后果的高空 抛物行为,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 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 伤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⑩因此,从必要性来 看,此种情形的高空抛物行为,并无重新设定全新 罪名的必要。而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 内容来看,新增设的高空抛物罪名,也不是主要针 对此类行为的,因此才会在修正条文第 2 款中专 门规定“:有前款行为 , 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其二,不具有高度公共安全风险 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法定刑设置来看,“处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亦是典型的轻罪,现有的罪名 体系中也仅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和代替考试罪设置了相同的法定刑。然而,虚假身 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和代替考试罪都是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具体罪名,高空抛物新罪名却 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进一步下降了刑法对 公共安全敏感性。而将新增设的条文置于刑法第 114 条之中,也容易引发评价的模糊和失衡,同样 具有抽象的公共安全危险性。高空抛物的方式,为 何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行为方式, 有如此大的刑法评价差异性?从一定程度上来看, 笔者认为情节较轻的高空抛物行为,本质上是一 种违背公共社会生活准则的,损害公共道德、公共 秩序的行为,不宜轻易上升到公共安全层面。达到 一定危害性程度的,也可以通过寻衅滋事罪来评 价,《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专门对情节较轻 的高空抛物行为设立全新罪名,更多是安抚社会

2024精选刑法学教案(2024)

2024精选刑法学教案(2024)

6
02
犯罪主体与客体要件分析
2024/1/29
7
犯罪主体资格认定及分类
2024/1/29
犯罪主体资格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 ;单位犯罪主体则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
2024/1/29
犯罪客体判断标准
判断某一社会关系或社会利益是否构成犯罪客体,需要满足 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被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社会 利益;二是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三是必须是具有 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9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李某(17周岁)因盗窃被判刑。 分析李某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以及其所侵害的犯罪客体是什
刑罚执行监督制度
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人民 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和监督等。
28
THANKS
感谢观看
2024/1/29
29
2024/1/29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 轻信能够避免
情感与意志因素
对危害结果持排斥、反对 的态度,但由于疏忽或过 于自信而未能避免
13
案例分析:主观方面要件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总结
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 罪的区分
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 界限
27
刑罚执行制度改革趋势分析
2024/1/29
社区矫正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 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 动。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

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摘要】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网络现象,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揭露一些不法行为,但也带来了严重的隐私侵犯和社会混乱。

本文旨在探讨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与治理问题。

在分析了人肉搜索的危害性、定义和研究目的。

在对现行法律对人肉搜索的规定进行了总结,强调了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举报机制等措施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

结论部分指出,加强对人肉搜索的治理是当务之急,法律应明确规定其边界,发展应与法治相适应。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为未来的立法和治理提供参考,有效防范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人肉搜索、刑法规制、治理、危害性、监管、法律法规、举报机制、违法行为处罚、边界、发展、法治适应。

1. 引言1.1 人肉搜索的危害性人肉搜索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人肉搜索往往伴随着隐私泄露的问题。

当个人信息被大规模地曝光和传播时,个人隐私权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引发一系列纠纷和矛盾。

人肉搜索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当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行为被人肉搜索放大传播后,可能会引起大规模的情绪和舆论激荡,进而演变成具有破坏性的社会事件。

人肉搜索还存在着极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风险。

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参与者往往会受到舆论的强大压力,甚至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责问。

人肉搜索所带来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必须加强法律规制与治理。

1.2 人肉搜索的定义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利用个人信息追踪、搜集、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

这种行为往往是由一些网民或群体在网络上发起,通过搜索引擎、社交网络、论坛等平台搜集相关信息,对特定对象进行调查、追踪、曝光和攻击,甚至造成被搜索对象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在人肉搜索中,参与者往往会利用社交媒体上的信息、照片、视频等追踪特定对象的行踪和个人隐私,甚至通过暴力言论和行为对其进行攻击和威胁。

人肉搜索的定义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实际运用中往往是一种对个人隐私权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经济法中鼓励性规范与奖励措施刍议

经济法中鼓励性规范与奖励措施刍议

经济法中鼓励性规范与奖励措施刍议一、经济法中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的基本规定经济法本身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型的法律部门,它不再像传统的公私法律那样主要通过限制和禁止做某种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①。

经济法一方面通过一部分限制和禁止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经济社会关系,另一方面通过鼓励市场主体作为某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对此进行肯定性评价或者奖励来促进市场活动良性发展。

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当中已经有许多关于鼓励性措施和奖励制度的规定。

其中,有许多以“促进法”命名的法律,主要有《中小促进法》、《职工奖惩条例》、《就业促进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这些法律规范当中隐含了许多关于经济法鼓励措施和奖励制度的规定。

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这关系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带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在于通过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保障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实现,维护经济管理秩序,促进国民经济从总体上稳定、协调和发展②。

经济法的这种调整对象及基本任务,决定其既采用必要的命令、禁止强行性规范,又采用大量鼓励性规范和奖励制度,以引导、鼓励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在经济活动中,国家的宏观调控也倾向于减少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更多地运用柔和的经济鼓励措施和奖励机制来进行管理,比如,国家鼓励的经营者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保障生产安全,通过一些奖励措施,激励个人对、集体进行监督,有效且顺畅地实现了其预想的经济管理目标。

二、经济法中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的意义笔者认为,在经济法规范中设置鼓励性政策和奖励措施是必要的,体系化、程序化的经济法奖励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秩序。

(一)制度意义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体,当制裁性规范占大多数,则很难有效地构建利好的经济秩序,此时,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政策的规制就显得必要。

首先,经济法中的鼓励性规范和奖励措施可以引导立法方向。

激励惩戒机制

激励惩戒机制

激励惩戒机制1. 简介激励惩戒机制是一种管理方法,旨在促使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更高的积极性和效率。

通过奖励和惩罚两种手段,激励惩戒机制可以帮助组织达到其整体目标。

2. 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奖励来激发员工的积极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激励机制:- 奖金制度:根据员工的表现给予额外的奖金,鼓励他们在工作中取得更好的结果。

- 晋升机会:提供晋升机会,让员工有更多的发展空间,增加他们的职业发展动力。

- 赞扬和认可:及时公开表扬优秀员工的工作成果,让他们感到被重视和认可。

3. 惩戒机制惩戒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处罚来阻止或纠正员工的不良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惩戒机制:- 警告制度:给予员工书面或口头的警告,提醒他们对违规行为负责。

- 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如罚款、降级或暂停聘用。

- 戒严制度:在重大违规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限制员工的行动自由。

4. 激励惩戒机制的优势激励惩戒机制具有以下优势:- 激励员工:通过奖励可以激发员工的努力和创新,提高整体工作绩效。

- 推动目标实现:激励惩戒机制能够将员工的行为与组织的目标相协调,推动整体目标的实现。

- 纠正不良行为:惩戒机制可以纠正员工的不良行为,维护组织的秩序和正常运作。

5. 注意事项在设计和实施激励惩戒机制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公平性:机制应该公平,避免对员工的偏袒或不公正的处罚。

- 透明度:机制应该透明,员工需要清楚了解奖励和惩罚的标准和程序。

- 反馈机制: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让员工了解自己的表现和改进的方向。

结论激励惩戒机制可以帮助组织激励员工并纠正不良行为,推动整体目标的实现。

设计和实施时需注意公平性、透明度和反馈机制。

通过合理运用激励惩戒机制,组织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效率,取得更好的工作绩效。

权利保障视角下罪犯分级模式的四重设想

权利保障视角下罪犯分级模式的四重设想

2020年第6期(总第183期)黑龙江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No.6,2020General.No.183-法学理论与法治建设•权利保障视角下罪犯分级模式的四重设想汪益1,陈世定2,于杰3(1.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研究中心,成都610021;2.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四川峨眉山614200;3.四川省川东监狱,四川大竹635100)摘要:罪犯分级是监狱行使刑罚权的重要前提,分级的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监狱改造罪犯的最终效果。

我国基层监狱对罪犯开展的分级管理虽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既有模式弊端亦露端倪。

在分级管理过程中,既缺乏专业分级机构的参与及后续动态效果的反馈,也缺乏针对性分级处遇的办法和标准。

需要通过构建罪犯分级评估机制、设立罪犯分级评估指标数据库、完善罪犯分级动态反馈机制、划定罪犯分级处遇梯度量差等方式,弥补现有制度缺陷,促进监狱矫正目标的全面实现。

关键词:罪犯;分级模式;科学矫正;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4937(2020)06-0115-07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径,有效回应了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安全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在此背景下,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刑罚执行权,对罪犯进行监管、惩罚和改造,充分发挥了刑罚的特殊功效。

然而,监狱现有分级管理模式在得到推广的同时,也暴露出与新时代改造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如何在保障罪犯权利的前提下对罪犯实施科学矫正,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全新课题。

一、罪犯分级的理论依据及作用(一)罪犯分级的理论依据第一,刑罚双重预防目的论。

该理论由高铭暄教授较早提出,也是当前我国学术界较为推崇的刑罚目的理论。

其观点:“我国刑罚固然具有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罪犯权利保障实证研究”(16JJD820016);四川省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新时期罪犯个人极端事件防控对策研究”(SC10FZ009)作者简介:汪益,1983年生,四川省监狱管理局研究中心民警,中国人民大学犯罪与监狱学研究所顾问组成员,法学博士。

监狱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策略思考

监狱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策略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盛豳瞳鍪竺竺!型生f叁墨!圭塾盒监狱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策略思考陶新胜摘要监狱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忠于法律,遵循程序,体现人性和保持社会公平正义标准。

因而监狱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在确保监管安全和改造质量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在监管、行刑、改造等诸多环节中如何正确适用实施“宽严相济”形势政策。

关键词监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26.03刑事政策是基于对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科学分析,依据犯罪态势制定的,依靠国家权威推行的,通过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而采取的策略和措施的总称。

刑事政策一直是国家治理的首选工具。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代监狱行刑的主导性政策支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中国法律文化上源远流长。

在奴隶制治国理念中,《周礼秋官大司寇》论述掌建邦国三典“一日刑新国用新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表明刑罚的轻重可以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适时变通。

其内容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

在封建社会,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也会运用“德主刑辅”的刑事政策。

《明史刑法志》在评述朱元璋的刑事政策时说:“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

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既用猛烈法制,又下宽仁诏书,相互辅助而行,未曾有所偏废”。

这里所谓宽猛“相辅而行”,也就是宽猛相济之意。

新中国监狱行刑一直奉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也包含了宽严相济的含义,只是在过去的若干历史阶段,我们更加注重“严”的一面,“宽”度不足。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犯罪总量持续上升,重大犯罪不断突出,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威胁;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刑事积案上涨,监狱的拥挤程度持续加剧,重新犯罪率不断上升的难堪局面。

在此背景下,作为刑事司法最后一个操作程序的监狱,贯彻落实好“宽j哐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意义更加重要。

以案促改剖析材料(5篇)

以案促改剖析材料(5篇)

以案促改剖析材料题目:以案促改——剖析材料引言:司法案例是人们对社会问题和法律应用进行研讨和剖析的重要工具。

以案促改就是通过分析和剖析案例,从中发现和总结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推动社会法治进步。

本文将通过剖析一些典型案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案例一:缺乏有效的证据保全制度某次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报案后警方未能及时、有效地保全相关证据,导致案件调查困难。

这一案例揭示出我国目前在证据保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问题分析:1. 目前,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缺乏有效的规定和执行机制,尤其是在刑事审判中。

2. 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尽管现行法律规定有保全证据的义务,但警方在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保全不力的问题。

3. 司法机关对于证据保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证据保全相关法律手段的运用不够灵活。

改进建议:1. 加强对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明确警方在刑事案件中的保全义务和程序。

2.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加强警方对于证据保全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3. 建立健全证据保全执行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程序,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二、案例二:刑事过错责任认定难问题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过错导致他人受伤,但由于案件事实复杂难以确定每个人的责任,最终被告人被判刑。

问题分析:1. 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准确认定每个人的过错责任是一项困难的任务。

2.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多人共同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不够清晰和细化,导致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改进建议:1. 在立法层面,对于多人共同犯罪的行为准则进行明确和细化,尽量消除“认定难”的情况。

2. 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于复杂案件的审理研究,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加强对承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案例三:刑法适用的公正性问题某刑事案件中,相同的犯罪行为,在不同的地区和法院可能会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导致刑法适用的公正性问题。

问题分析:1. 目前我国刑法适用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但过大的裁量空间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探讨——以A企业为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探讨——以A企业为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探讨——以A企业为例摘要本文以A企业为例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进行探讨,分析A企业合伙人制度的利弊,最终得到相关启发和建议,希望这些建议能为我国目前的股权激励提供帮助。

关键词:股权激励、“合伙人”制度、治理手段、A企业第一章 A企业股权激励制度1.1A企业合伙人制度A企业的合伙人制度诞生于湖畔花园,所以也叫湖畔合伙人制度,这个制度代表着A企业的精神和文化理念。

成为A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满足下面几个条件:第一,最少在A企业工作五年,要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第二,拥有优秀的领导能力,可以带动员工有效的实施所制定的正确的策略;第三,认同公司的文化,并且愿意用尽全力传承发展公司文化,将公司文化理念贯彻透切。

A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合伙人的选举,参与选举名额没有限制,名额是现任合伙人提名的,一个人有一张票,但票数必须超过75%才能够当选。

此外,A企业还规定了每个合伙人手里都必须拥有一定股份,因此要想成为A企业合伙人则必须都是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从而获得阿里股权的高管。

1.2合伙人的权利1.2.1 董事会成员的提名权合伙制的核心特征是通过半数以上董事的提名来控制公司。

在每年一次举行的股东大会上,被提名的董事要想成为董事会的成员,则得到的票数需要过半。

但如果股东大会不支持合伙人所任命董事或董事要离开董事会,合伙人可以临时委派其他人为董事,一直到下次选举出新的董事。

1.2.2 奖金分配权A企业的报告显示,每年都会分配给管理层和合作伙伴奖金。

和一般的给股东分红不一样,可以在税前计入支出对合伙人和管理层的奖金。

计入到管理费用;股东的分红是在税后分配的。

1.3A企业合伙人制度的特征1.3.1 合伙人不等于股东A企业规定了每个合伙人手里都必须拥有一定的股份,马某和蔡某某两人是永久合伙人,其他都是普通合伙人。

当一个普通的合伙人达到60岁时就一定要退休。

退休后,他可以成为一个荣誉合伙人。

然而作为股东,只要拥有股份就可以享受利润的分配,并且股东之间是平等的,基本是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犯人监狱管理制度

犯人监狱管理制度

犯人监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犯人的管理,保护犯人的基本权利,并促进其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犯人监狱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监狱对犯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狱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狱,依法为犯人提供改造教育,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

第四条监狱应当加强对犯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犯人的改造,保障犯人的基本权益,维护监狱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犯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犯人有获取法律援助和教育的权利,监狱应当为犯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教育。

第六条犯人有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监狱应当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并且建立健全医疗制度。

第七条犯人应当遵守监狱规章制度,服从监狱管理。

第八条犯人有参与劳动、学习的义务,监狱应当为犯人提供相应的劳动、学习机会。

第九条犯人有向监狱提出投诉申诉的权利,监狱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犯人的投诉申诉。

第三章犯人的生活管理第十条监狱应当提供卫生健康的生活环境和食品。

第十一条犯人应当按时按量参加体育锻炼活动。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康复服务。

第十三条监狱应当加强对犯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章监狱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监狱制定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对犯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监狱建立犯人个案,对每个犯人进行个别化的管理和矫治。

第十六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犯人的人身安全和监狱的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惩罚和奖励制度第十八条监狱建立健全的惩罚和奖励制度,对犯人实行激励和惩戒相结合。

第十九条监狱在犯人表现良好、积极参加改造教育、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给予奖励,并有权利给予相应的退赃退款。

第六章环境和设施管理第二十条监狱应当建立合理的环境和设施管理制度,保障犯人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二十一条监狱应当加强对环境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环境和设施的安全可靠。

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文件制修订记录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2022年3月序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要规范企业投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经营,注意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形象大使”。

2018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正式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同年12月,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2020年3月,广东省国资委发布《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同年12月,广州市国资委发布《广州市市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将“合规”写入其中,体现了未来十余年,国家战略层面对企业合规工作的重视。

企业进行系统的合规管理建设不仅仅是顺势而为,更加是谋求更好发展的必经之路。

因此,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应运而生。

为了指导和规范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广州市律师协会合规与内控业务专业委员会在张吕主任的牵头组织下,由张吕主任、汪翊副主任、何铭华副主任、姚震副主任、张蓉副主任、胡淳副秘书长、黄小文律师、吴午东律师及谢振声律师等组成编委会成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结合律师工作特点,编纂了《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共计十二章、六十六条,以为广州市广大律师同行们提供借鉴与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企业合规法律服务的类型和方式 (2)第三章国有企业“四位一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法律服务 (3)第四章涉外企业合规法律服务 (5)第五章民营企业合规法律服务 (6)第六章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法律服务 (8)第七章企业合规评估法律服务 (10)第八章企业合规培训法律服务 (11)第九章企业合规保障体系建设法律服务 (14)第十章企业合规重点领域法律服务 (15)第十一章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的职责和义务 (17)第十二章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的风险防范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引导我市律师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推动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则,制定本指引。

切实转变理念完善机制、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江苏高院关于假释制度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切实转变理念完善机制、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江苏高院关于假释制度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切实转变理念完善机制、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江苏高院关于假释制度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30•【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切实转变理念完善机制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江苏高院关于假释制度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核心提示:假释是将执行一定刑期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对于激励罪犯改造、稳定监管秩序、降低行刑成本、促进罪犯再社会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较于减刑,假释在促进罪犯回归社会、推进社会综合治理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近年来,江苏省假释案件数量持续下降,现阶段假释制度的作用还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

为了充分激活假释制度功能,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3年至2023年上半年江苏全省法院假释制度适用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江苏省较早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蓬勃发展,假释工作同步推进,通过推行阳光审判、严格规范假释案件审理、加强与社区矫正对接等系列举措,已经取得积极成效,到2010年全省罪犯假释率已近8%。

从2013年以来,随着减刑、假释法律政策不断从严,假释案件数量持续减少,呈断崖式下跌。

具体变化情况如下:1.假释案件数与假释率急剧下降。

近十年来,全省假释案件数持续走低,2013年假释案件超6000件,假释率已近8%,到2022年已不足百件,假释率已远低于1%,降至近三十年最低值。

2023年上半年仅有15件(见图一)。

全省共10个中级人民法院承担减刑、假释审理工作,其中两个中院已连续两年无假释案件。

图一:2013年至2023年上半年裁定假释数与假释率情况2.减刑、假释比例失衡。

近十年来,全省减刑案件数量同样大幅减少,由2013年的3.7万余件降至2022年的1万余件,但假释案件降幅更大,导致二者差距不断拉大,减刑和假释适用失衡,实际形成了“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基本适用模式。

我国“吹哨人”保护制度探究

我国“吹哨人”保护制度探究

我国“吹哨人”保护制度探究王姝予 罗 斌摘要:通过对美国“吹哨人”保护制度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分析,认为我国目前没有“吹哨人”保护制度,但有一些蕴含其思想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构建“吹哨人”保护机制,应明确保护主体是公民(包括公职人员)特别是各专业领域人士,举报对象是违法、违规的活动,保护领域涉及一切威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事件的揭发者。

建立“吹哨人”奖励机制,根据举报事实和证据的调查结果实施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按不同等级和情况划定奖励标准;完善“吹哨人”容错机制 ,对其发出错误举报或预警信息的行为不予刑事追究或民事处罚;运用“区块链+吹哨人”技术进行制度完善,从而实现对“吹哨人”人身权和隐私权保护,将“吹哨人”制度与公益诉讼相结合,加强对“吹哨人”的劳动权益保护。

关键词:比较法;“吹哨人”保护制度;公共利益;预警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23-0064-03一、美国“吹哨人”保护制度的经验及启示(一)美国“吹哨人”保护制度分析在美国,“吹哨人”一词通常指为了引起公众对政府或企业的不当行为的注意,而采取某种纠正行动的人。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美国民主党议员提出了一项举报人保护法案,旨在帮助揭发欺诈和浪费国会分配的价值数万亿美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救助资金,《COVID-19检举人保护法》即是为了保护在联邦政府支持的计划中报告“对公共健康与安全的实质性和特定危险”的“吹哨人”。

民主党提出的范围更广的法案《2020年冠状病毒监督和恢复道德法案》也包含了一些举报人保护措施。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但在“吹哨人”劳动法保护领域采用的却是制定法的模式,出台了多部法律。

美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吹哨人”保护法案——《虚假申报法案》(False Claims Act),该法案总体上侧重对“内部举报”中“吹哨人”的保护,也是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举报的最有力法律。

首先,《虚假申报法案》赋予“吹哨人”重要权利,允许作为举报人对腐败的医疗机构或商家提起诉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激励制度研究需要是人的行为产生的根源,而动机是人类行为的直接动力,欲望是需要的主观反映,是需要的具体化。

欲望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制度,制度是规则的系统化。

法律是因调控人的欲望的内容和满足方式而产生的制度形式,刑法不仅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也是其他社会制度的保障法。

制度的功能是制度的性能、效能,而惩罚(约束)和激励是制度功能发挥的两种手段,也是管理、调控人的行为的方法和策略。

惩罚就是对违反规则的行为人施加的痛苦以压制违反规则的行为,惩戒是带有明确目的性的惩罚,而激励就是通过对行为人欲望的满足和对行为动机的刺激来调动行为人的行为积极性。

惩罚的根据是报应或功利,而激励总体上趋向于功利,惩罚的目的是压制人性之恶,而激励的目的是将人性中的趋利性(趋利避害)导向善,不使趋利性为害作恶。

好的激励制度能有效防止坏人作恶,甚至诱导、引导、劝导坏人弃恶从善。

刑法使用惩罚和激励两种手段防治犯罪,由此可将刑法制度分为刑法惩罚制度和刑法激励制度,刑法惩罚制度在刑法中占主流,刑法是惩罚法。

刑法根本目的是“善”——保护法益,刑法的惩罚手段是“恶”,激励手段是“善”。

惩罚和激励的目的都是“善”,前者是“以恶祛恶”,后者是“引善消恶”,前者是“惩恶”,后者是“扬善”。

简言之,刑法的目的是“善”,达致目的的手段有“恶”有“善”,惩罚的手段居主导地位,激励的手段居于从属地位。

刑法要“恩威并施”,“宽严相济”,即重视“惩恶”,也不忽略“扬善”,刑法要有“菩萨心肠”,必要时不惜使用“霹雳手段”。

刑法激励(手段)就是利用罪、刑减让来激发、诱导、推动犯罪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做出刑法规定的善行,其是国家刑罚权使用的方式之一,属于报偿性权力,刑法激励制度为犯罪人架设了一座退出已然犯罪或未然犯罪的“黄金桥”。

犯罪人自主做出的“良善行为”不是其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而是获取利益的行为。

虽然刑法激励从刑法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刑法典中既有惩罚性刑法规范,又有激励性刑法规范,但迄今为止,尚未有学者从激励的角度来系统地研究刑法制度、刑法规范,或者为刑法中的罪、刑减让找到理论根据,本研究有利于填补这一空白点。

在实践中,我们过于强调发挥刑法惩罚制度的惩罚功能,客观上导致刑法激励制度的激励功能发挥不足,在惩罚无依据、无必要、无益、无效时,可以尝试激励。

本文分为七个部分:绪论、刑法激励制度之基本界定、理论基础、人性假设、功能与价值、梳理与解析、不足与完善,对刑法惩罚制度和刑法激励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在于论证刑法激励制度的成立和解析蕴含在刑法激励制度中的原理与逻辑,文中渗透了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原理和方法。

第一章刑法激励制度之基本界定。

在现代社会,刑罚是国家垄断的合法暴力,是国家刑罚权的表现形式。

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刑法是国家以刑罚作为主要手段应对犯罪的法律规范,体现了国家与个人的对抗关系。

犯罪的本质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刑罚的本质是惩罚。

刑法本质上是一部惩罚(戒)法。

从刑法规范功能的视角可将刑法规范分为惩罚(戒)性刑法规范和激励性刑法规范,与前者不同,后者是非强制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其法律后果是肯定和赞许。

刑法激励制度是激励性刑法规范的系统化,其直接目的是激发、引导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根本目的是防治犯罪。

激励具有多学科含义:心理学中的激励就是激发、推动、引导、维持、加强人的需要和动机的心理过程;管理学中的激励就是调动人行为的积极性;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将个体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法学中“激励”是激发个体合法行为的发生,使个体受到鼓励去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

激励是正强化人的行为,激励不包括惩罚。

刑法激励制度是一种国家激励制度,体现了国家意志,犯罪人处于被动地位,刑法激励制度不是一种国家和犯罪人基于契约的交易制度。

心理学上的激励与需要、动机、行为都有关联,动机是激励的对象物。

激励是奖励和奖赏的上位概念,其外延大于奖励和奖赏。

广义上的教育是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的的社会活动,而心理学意义上的激励是以影响人的心理为直接目的进而引导行为的社会活动。

激励的本质就是推动他人为我们的利益而努力,也就是提高他人为我们利益而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刑法激励是国家用罪、刑减让的利益来激发、引导、推动犯罪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自主地、有效地产生降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其人身危险(性)的行为并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自主性、有效性是刑法激励的主要特征。

罪、刑减让是刑法对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良善行为的回报,罪的减让就是对行为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不以犯罪论处,刑的减让的内容包括减少或免除犯罪人的刑罚,对犯罪人暂缓执行或宣告刑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消除刑罚的后遗效果等。

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中止犯罪行为、披露自己或他人犯罪信息的行为、悔改自新的行为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刑法是典型的惩罚(戒)法,不是激励法。

刑法激励生成的机理就是找准犯罪人的需要,利用犯罪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而使用罪、刑减让作为满足犯罪人需要的引诱物来刺激、诱导、推动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

刑法激励中的罪、刑减让的根据和量刑的根据具有相似性,都关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第二章刑法激励制度之理论基础。

刑法激励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其与刑法激励在强调自主性和实效性上是契合的。

功利主义与道义论存在根本分歧,对功利主义危害最大的是机会主义;刑法激励的心理学基础是趋利避害,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是典型代表,人趋利才能被激励,人避害才会放弃或减少犯罪;刑法激励的管理学基础是内容型激励理论、过程型激励理论、改造型激励理论,可以运用管理学中的激励理论对犯罪人进行激励;刑法激励的经济学基础是信息不对称,激励可以诱导犯罪人主动地、自愿地向国家披露自己或他人的犯罪信息或自身的人身危险变化信息;刑法激励的博弈论基础是合作博弈,刑法激励体现了犯罪人与国家合作关系。

第三章刑法激励制度之人性假设。

刑法是关注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法律,其核心任务就是研究犯罪人,对刑法激励中的犯罪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罪犯)的本质属性进行设定是研究的逻辑起点。

构建刑法激励制度的前提要了解人性、尊重人性,否则,刑法激励制度的运行结果就会偏离目的。

哲学中的人性假设的核心是人性善恶问题,西方管理学中的人性假设有四种理论即“经济人”假设、“社会人”假设、“自我实现人”假设、“复杂人”假设,经济学中最重要的人性假设是“理性经济人”假设,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中,围绕人的意志是否自由——意志自由论与行为决定论的问题,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展开了学派之争。

刑法就是对人的基本欲望的内容、满足程度和方式的约束性规定。

犯罪就是犯罪人不按照刑法规定控制自己的欲望,反而追求刑法禁止的欲望或者用刑法禁止的方式来满足欲望的行为,刑法所禁止的欲望或者禁止的满足欲望的方式是大多数社会成员不可能容忍的。

刑罚就是对犯罪人的惩罚,以剥夺和限制其满足欲望的利益为内容。

刑法激励是国家通过满足犯罪人罪、刑减让的欲望来激发、诱导、推动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

犯罪人是有限理性欲望人,刑法惩罚和激励的作用都有其局限性。

第四章刑法激励制度之价值与功能。

功能就是物的有用性,只要物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就具有有用性——价值,功能就是物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客观属性,功能的基本内容是人的某种需要,功能的实现是物满足了人的某种需要的客观结果,功能和价值密切相关。

刑法制度的功能就是其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也是其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客观属性。

刑法激励制度的激励功能就是刑法满足国家激励犯罪人的需要的客观属性。

一般而言,刑法具有保护法益和惩罚犯罪两大功能,可以根据现实的需要对刑法功能进行拓展。

刑法的功能和刑法制度的功能是整体功能和部分功能的关系。

国家对犯罪人激励的需要是刑法激励制度功能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刑法激励制度最重要、最核心的功能是激励功能,其还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功能。

刑法激励制度有以下价值:一是能更好地体现刑法人本主义;二是能更好地实现刑法价值理性;三是能更好地弥补惩罚功能的不足;四是能兼顾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五是能提高国家使用刑罚的效率。

第五章刑法激励制度之梳理与解析。

刑法激励是国家对犯罪人进行罪、刑减让的重要根据。

凡是具有正面激发、诱导、推动行为人的动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归入激励性法律规范的范畴,古今中外的刑法中都包含有激励性刑法规范。

刑法激励制度的功能要依靠激励性刑法规范的运行来实现。

刑法总则中的激励性规范系统化的表现是刑法激励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典总则的规定,刑法激励制度有犯罪中止、自首、坦白、立功、缓刑、减刑、假释等。

另外,前科消灭和复权也是刑法激励制度,赦免制度不是刑法激励制度。

在犯罪人的犯罪过程中、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中、刑罚执行完毕后都可以对犯罪人进行刑法激励,以便激发、引导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逃税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中和军人战时缓刑的规定中都含有激励性刑法规范。

与一元犯罪模式不同,逃税罪是按照二元犯罪模式构建的。

犯罪人做出刑法规定的良善行为也是其“赎罪”的表现形式,实际起到了将功折罪的作用。

刑法中的刑法激励制度和刑法激励规范构成了刑法激励体系,起着防治犯罪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刑法激励制度之不足与完善。

我国现行刑法激励制度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基本上能满足激励犯罪人的需要,但也存在着局限和不足。

刑法激励制度的局限和不足影响其功能的充分发挥,甚至使得其适用的结果偏离设计者的初衷。

刑法激励本身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边界的,而且刑法激励高度依赖于外部条件,容易受到外部环境和人的因素的制约。

具体而言,刑法激励的局限表现在:犯罪人的主体性地位缺失,犯罪人与国家达成激励契约并非易事,需要从主体性转向主体间性;犯罪人存在无激励不悔改、功利改造的问题。

我国刑法中某些刑法激励制度也存在问题: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设计不合理,无法准确披露犯罪人人身危险的变化信息;死缓限制减刑、终身监禁制度使得减刑、假释作为激励犯罪人改造的作用大大减小甚至消失,犯罪人不能“在希望中改造”;我国刑法没有设立前科消灭和复权制度;某些恢复性司法措施合法性不足;“二元化犯罪模式”刑法激励规范稀少等等。

需要对具体的刑法激励制度进行增删、调整,并优化刑法激励制度运行环境,确保刑法激励制度的核心功能——激励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其一是确立刑法激励的基本原则:法定性原则、公正原则、功利原则、及时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其二是适度扩大刑法激励的领地,增设具体的刑法激励制度,针对不同犯罪人的不同需求采取多元化激励措施;其三是消减刑法激励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剥夺通过机会主义行为取得的利益;其四是建立国家与犯罪人平等协商机制,将国家与犯罪人的关系视为悬赏合同关系;其五是少用、慎用不利于激励犯罪人的刑罚执行制度;其六是加大对刑法激励制度的宣教力度,营造善有善报的舆论环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