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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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一种理念、制度与技术

恢复性司法:一种理念、制度与技术

① 王平 :《 恢复性司法论坛》2 0 0 5年卷 ,群 众出版社 2 0 0 5 年 版,第 5 1 2页。
( Da n i e l Va n Ne s s , Al l i s o n Mo r r i s nd a Ga b r i e l l e M a x we l l , ‘ ‘ I n t r o d u c i n gRe s t o r a t i v e J u s t i c e ” , i nAl l i s o n Mo r r i s nd a Ga b r i e l l e
歇 尔提 出了一个 国际社 会上 广泛 使用 的恢复 性 司法 定义 :“ 恢 复性 司法 是一 种过程 ,在 这一 过程 中 ,所
有 与特 定犯 罪有 关 的 当事人 走 到一起 , 共 同商讨 如 何处 理犯 罪所 造成 的后 果及 其对 未来 的影 响。 ” ② 恢 复 性 司法核 心在 于 “ 恢复” ,恢 复 的对象 是 一种 “ 关系” ,这 种 “ 关系 ”是 被犯 罪行 为破 坏 了 的社会 关 系 ,也 即恢 复性 司 法是 将被 犯罪 破坏 了的社 会关 系恢 复 到犯 罪行 为发 生之 前 的状态 。这种社 会 关系 的
中图分 类号 :D 9 1 5 . 1 文 献标 志码 :A 文章 编号 :1 6 7 2 — 1 0 2 0 ( 2 0 1 5 ) 0 4 — 0 0 2 7 — 0 4


恢 复性 司法 的基本 理 论
关 于 恢复 性 司法 的权威 定 义 ,可 以援 引联 合 国 《 关 于在 刑事 事 项 中采 用 恢复 性司 法方 案 的基本 原 则 》中 的定义 。其指 出,“ 恢 复性 程 序 ”系 指通 常在 调解 人帮 助下 ,受 害人和 罪犯 及酌 情包 括 受犯 罪影 响 的任 何其 他个 人 或社 区成 员 共 同积 极 参与 解 决 由犯罪 造成 的 问题 的程序 。 英 国犯 罪 学家托 尼 ・ 马

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研究

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研究

2010年11月第30卷第6期天水师范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Ti ans hu i N or m al U ni ver s i t yN ov .,2010V 01.30N o .6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研究肖灵(嘉应学院政法学院,广东梅州514015)摘要:“恢复性司法”是当前法学界和司法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恢复性司法的产生源于刑罚功能的变迁和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有其利和弊。

该制度在我国有理念及制度的基础,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应从适用案件的范围、现阶段的主持者、参加者的确定和程序保障等方面予以革新,以克服其弊端。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理念;革新中图分类号:D 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351(2010)06—0094—04从清华大学学生刘洋“硝酸泼熊”事件中检察机关的冷处理.到南京浦口区检察院对失足大学生给予“暂缓起诉”:从我国第一批“社会服务令”开始在河北省部分检察院试行.到已经开始在上海、北京部分地区试点的罪犯社会矫正,都是我国对刑罚制度进行的重大探索、改革和创新。

“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

而是教育。

如果不通过刑罚就能起到教育作用.为什么不选择更符合人性的方式呢?”某办案检察官的话代表了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这种刑罚轻缓化探索的肯定性评价。

人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反作用,例如交叉感染、高成本、罪犯改造效果不理想、被害人被遗忘等。

探索更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新的司法模式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在国外.一项被称为“恢复性司法”(r est or a —t i vei us t i ee )的制度正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联合园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于2002年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鼓励各会员国在制订和实施恢复性司法程序时利用该决议。

这项制度的意义在于:它通过使受害人、罪犯和社区复原而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建立理解并促进社会和谐。

论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构

论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构

Hale Waihona Puke 关 键 词 :未成 年 人 犯 罪案 件 ; 复 性 司 法 制 度 ; 区矫 正 ; 科 消 灭 恢 社 前 中图 分 类 号 : 6 DF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 号 :6 3—0 9 2 1 0 0 3 17 9 2( 0 0) 7— 1 1—0 1
行 刑社 会 化 , 现 代 发 达 国 家 普遍 实 行 的 、 被 联 合 国预 防 与 控 制 犯 是 并 罪 组织 予 以肯 定 和 倡 导 的 体 制 和方 法 。它 是指 司法 机 关 在 执 行 刑 罚 的过 程 中 , 了有 利 于 对 罪 犯 的 改造 矫 正 和再 社 会 化 , 罪 犯 放 到 社 会 环 境 中 为 把 接 受社 区矫 正 , 度 弱 化 监 狱 的 封 闭性 , 织 和鼓 励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积 极 力 适 组 量 帮助 罪 犯 更 好 的 重 返 社会 。 这对 近年 西 方 国家 兴 起 的 以 实 现 正 义 和 重 塑 和谐 为 基 本 目标 的 预 防未 成 年人 犯 罪 的恢 复 性 司 法 制 度 模式 建 立 起 了
论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恢 复 性 司法 制 度 的 建构
摘 要 :恢复性 司法制度 , 是在行刑社会 化的国际刑罚趋 势下诞 生的 司法制度 , 一种 中国所逐 步引进借鉴 的与 中国传统法律 思想有 是 定观念契合的国际先进刑 事司法模式。它以恢复正义和重塑和谐 为基本 目标 , 处理 未成年人案件 中表现 出巨大的优 越性 , 未成年 人 在 对 的回归效果极佳。本 文首先结合我 国未成年人犯 罪的特 点介绍 了恢复性 司法制度 , 接着分析指 出了当前司法制度在 处理 未成年人犯 罪方面 的不足之处 , 然后提 出了在我 国建构 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制度 的建议 。

探析恢复性司法与被害人权益保护

探析恢复性司法与被害人权益保护

探析恢复性司法与被害人权益保护前言在司法实践中,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司法模式。

其目的在于重建被害人的尊严、恢复其受损权益,提供全面的赔偿和帮助,真正实现被害人的恢复。

本文将从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概念入手,探讨恢复性司法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意义和作用。

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概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以犯罪的受害者为中心的司法模式。

在恢复性司法模式下,犯罪的受害者在司法程序中扮演了更加积极的角色,包括:参与评估、定罪后的刑期和赔偿等。

恢复性司法强调对受害者的关注、重视和支持,致力于把受害者的意愿和需要纳入到移交刑事司法系统之后的各个环节,以尽量满足受害者的合理需求,从而达到恢复他们受害前的心理和生理状态的一个目的。

恢复性司法模式下的受害人被视作整个司法程序的中心和目标。

因此,在司法活动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被害人在整个司法程序中一直处于受到关注和保护的状态,包括对他们的信任、支持、关爱、安慰等;另一方面,当需要作出对于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具体行动时,公法机关的职责就是确保受害者得到合法的赔偿和满足。

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强调的是对受害者完整性的保障,因此它在司法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普遍认可,并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相继引入了这一模式。

从某种程度上说,恢复性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个新的司法范式。

恢复性司法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恢复性司法与被害人权益保护密不可分。

恢复性司法模式下,公法机关的实践是强调处理恢复性司法的相关案件时必须要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受到了切实的保护。

恢复性司法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也是恢复性司法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手段。

1.恢复性司法提供了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被害人常常不被当成司法程序的中心和目标,其受损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和补偿。

相反,在恢复性司法中,被害人作为主体被引入司法程序中,取得了实质性的参与资格,在司法过程中得到相对对等、公正的待遇。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摘要】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以修复与和解为目的的司法理念,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密切相关。

在和谐社会视角下,恢复性司法原则应包括尊重人的尊严、强调社会互助、重视社会和谐等。

恢复性司法机制需要建立在社会参与、社会支持和社会服务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和解等手段实现司法目标。

实践案例表明,恢复性司法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犯罪率,提升人民幸福感。

未来发展方向包括加强社会治理能力、推动司法改革等。

在和谐社会视角下,重视恢复性司法的重要性,建设路径应注重社会参与和多元主体合作,实现途径包括教育、宣传等多方面的努力。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恢复性司法有着重要意义和广阔前景。

【关键词】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和谐社会、视角、原则、机制、案例、影响、未来发展、重要性、建设路径、实现途径。

1. 引言1.1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是指一种以恢复和修复为导向的司法理念和实践。

它强调的是通过重建受害者、加害者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平稳。

恢复性司法关注的重点不仅仅是对罪行的惩罚,更加注重的是对罪行造成的损害和痛苦的纠正和弥补。

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中,重要的是强调责任的认知、道歉和补偿,以及对加害者和受害者双方的身心健康恢复和社会再融合。

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包括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机制,例如和解、调解、赔偿、帮助服务和社区参与等。

它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修复性的程序和处理方式,来实现对罪行的纠正和对社会关系的重建。

在和谐社会视角下,恢复性司法不仅仅是一种司法方式,更是一种社会治理的理念和方式,是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途径。

1.2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意义在和谐社会视角下,恢复性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人平等、和谐相处、互帮互助的社会,而恢复性司法正是符合这种社会价值观的司法理念。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对犯罪行为的修复和被害人的赔偿,而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罚。

在和谐社会中,重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恢复性司法正是通过促进犯罪者、受害者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和解与沟通,实现了人际关系的和睦与和谐。

恢复性司法本土化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恢复性司法本土化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恢复性司法本土化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国际社会对恢复性司法的关注和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其整合到自己的司法系统中,并应用于实践。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方
面存在差异,导致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目前国内对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探索还比较有限,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其本土化问题,为国内恢复性司法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恢复性司法在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国内恢复性司法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导。

三、研究内容
1.恢复性司法概述:对恢复性司法的定义、本质、目的、原则等进行全面的介绍和解读。

2.国内外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现状分析:分析恢复性司法在国内外的应用现状,了解恢复性司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本土化的情况,包括恢复性司法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3.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问题及对策:通过对恢复性司法在本土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提出相应的对策,为国内恢复性司法在本土化方面提供可行的
解决方案。

4.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实践探索:根据恢复性司法在本土化方面所面临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实践探索方案,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论证。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调查法、案例分析法、专家访谈法、问卷调查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深入了解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五、研究意义
本研究的结果对于国内恢复性司法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有利于推动恢复性司法在国内的本土化进程,并为打造更加社会公正和和谐的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
一、提出并推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全国性法律框架
恢复性司法制度是涉及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立,必须建立符合国情的全国性法律框架,由此可以为全国各地提供指引。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重视法律的完备性,实施完整的刑事司法体制,以期构建和谐社会。

推进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立,应当从机构建设的角度出发,通过提出和落实恢复性司法制度,建立起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高效、权威的框架。

因此,在全国建立基本的恢复性司法制度法律框架是必要的,以便各地在统一的框架下,解决犯罪的补救措施,更好地提高犯罪的预防率,减少犯罪的社会危害。

二、完善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法规规定
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法规规定,把恢复性司法制度定位为法定的治安管理模式,具体提出法律制度和实施条件,明确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遭受犯罪损害的当事人,均可以选择施行恢复性司法制度,推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立,可以针对不同的恢复性司法制度类型,分别颁布法律法规。

探讨恢复性司法与被害人权益保护

探讨恢复性司法与被害人权益保护

探讨恢复性司法与被害人权益保护摘要:文章从恢复性司法的内涵出发,探讨恢复性司法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价值,并对恢复性司法适用中被害人权益保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以期提升民众对恢复性司法的认识。

为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被害人;价值一、恢复性司法内涵恢复性司法是指与特定犯罪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

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运用恢复性司法方案于犯罪问题的基本原则》宣言草案,恢复性司法是指运用恢复性程序或目的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

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在调解人的帮助下,被害人、犯罪人和任何其他受犯罪影响的个人或社区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总称。

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作为恢复性过程的结果而达成的协议,即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受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

恢复性司法形成于20世纪后期,首例恢复性司法案例发生在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基切纳市。

两个年轻人连续实施打破他人窗户、损坏教堂、商店等一系列破坏性犯罪行为,共侵犯了22人的财产。

这两个年轻人承认法庭指控的罪行,却拒绝履行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判决。

后来,在当地缓刑机关和宗教组织的努力下,两名犯罪人与被害人分别会见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道歉并交清了全部的赔偿金。

此案的处理方法,引起了各方关注并迅速流行,由此掀起了所谓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和解运动”,恢复性司法很快在各地传播和推广,并逐渐成为一项全球性运动,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

一般而言,恢复性司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参与主体广泛。

被害人、犯罪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社会成员等,都有机会参与进来。

二是处理方式灵活。

恢复性司法解决犯罪这一纠纷的方式有调解、会商、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等,尽可能降低了实现正义的成本,以最符合社会各方利益的方式处理犯罪案件,灵活性强。

最新-我国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精品

最新-我国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精品

我国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概述恢复性司法()是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之一,它力求通过恢复性程序来达到被害人、罪犯和社区复员的恢复性结果。

这里所说的“恢复性程序”,是指通常在调解人的帮助下,被害人和罪犯并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人或社区成员,共同参与解决犯罪所造成的问题的程序。

通常包括调解、和解、协商以及共同定罪量刑等内容。

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经恢复性程序而达成的和解、谅解等事件处理的协议。

它可包括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偿、援助以及犯罪人社区服务和重返社会等内容。

如何既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又能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是当今世界刑事科学领域内的重大难题。

近年来,英美等西方国家发起了恢复性司法运动,并且在联合国的推动下,恢复性司法不仅成为刑事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而且也成为一些国家立法改革的内容和未来司法的发展方向。

我国学术界对恢复性司法的研究尽管起步较晚,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这项制度迅速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特别是我国能否加以借鉴并使之本土化已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

笔者认为,我国既有引进的必要性,也有引进的可能性。

二、我国引进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恢复性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我国有引进的必要性,笔者认为,恢复司法制度至少存在以下价值取向:(一)有助于维护被害人权益。

在我国,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法》中被赋予当事人地位,享有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辩论、申诉等权利。

但立法者在强调惩罚犯罪的同时,限制剥夺了被害人许多重要的诉讼权利。

恢复性司法以被害人利益为中心,增强了被害人在解决刑事纠纷中的主动权和决定权。

刑事和解以犯罪人的真心悔罪和有罪答辩为前提,它使得被害人能够在一个和平的环境与被告人进行交流,有助于减轻被害人的焦虑与仇恨,尽快恢复心理与情绪的稳定,从被害阴影中解脱出来。

另外,在对抗式的传统司法模式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犯罪人对经济赔偿责任的主动承担与履行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

关于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几点思考学

关于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几点思考学

关于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几点思考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恢复性司法程序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探讨。

恢复性司法程序是一种追求更完善司法公正的新型司法方式,旨在强化人权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恢复性司法程序。

什么是恢复性司法程序恢复性司法程序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司法程序,它不同于传统的惩罚性司法程序。

恢复性司法程序旨在回应对罪行造成的损害,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通过对受害者、社区和罪犯进行协商,以促进社会和谐和平等正义法治,实现实质性的恢复和赔偿。

而传统惩罚性司法程序则以犯罪行为为中心,罚款、监禁、死刑等手段来实现惩罚。

恢复性司法程序的优点恢复性司法程序相对于传统司法程序,有以下几个优点:人性化恢复性司法程序是以人为本的司法程序,它不仅关注罪犯的罪行,而且关注受害者和社区的利益,在考虑具体体裁和量刑时,更加注重人文因素,尊重罪犯、受害者和社区的权利。

有效减少复仇恢复性司法程序可以有力减少复仇犯罪,使罪犯得到合适的处罚,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治疗和赔偿,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罪犯须与受害人直接交流,体验到由他们产生的伤害,真正了解他们所造成的后果。

通过这样的体验,罪犯有机会认识到自己过错的严重性,并有可能改变自己行为方式。

节约社会成本相比传统司法程序,恢复性司法程序不仅人性化,而且可以节约社会成本。

在惩罚性司法程序中,罪犯往往需要花费大量资源进行监禁、检查和审查,而这些资源可以更好地用于修复被犯罪伤害的社区和受害人。

促进社会和谐恢复性司法程序是一种更平等和更友好的司法方式,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平等正义法治。

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罪犯必须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不仅要通过赔偿的方式为受害者和社区提供帮助,还要承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将促进罪犯实行自我反省和监督,从而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水平。

恢复性司法程序的特点和难点特点恢复性司法程序主要针对刑事犯罪,重点强调罪犯、受害者和社区的协商,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因素。

刑事和解制度与“恢复性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刑事和解制度与“恢复性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刑事和解制度与“恢复性司法”制度比较研究【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自发探索出的一项制度。

很多学者用“恢复性司法”这一来自于西方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并不恰当。

这种解释没有对我国的自生自发的制度加以正确研究和揭示。

本文通过比较来发现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社区一、中国刑事和解改革的缘起息访、息诉对当前我国司法机关造成了重大的压力,也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重要的内容。

司法机关也强调要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轻微刑事案件,都以追究实体真实和不枉不纵的刑事政策为依据,据以批捕和起诉。

但是赔偿问题常常成为被害人上诉、上访的缘由。

在司法机关、被告人、被害人三个方面共同推动下,刑事和解产生了。

(一)从司法机关来说,为了避免被害人的上诉和上访,将一部分证据不足的疑难案件因证据不足而对被告人宣告无罪,刑事和解制度是一个好的选择。

刑事和解的制度对于司法机关绩效考核不产生影响,在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原谅的情形下也不存在上访的压力,也是和谐社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现。

(二)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既有对于犯罪人进行惩罚的要求,同时也有获得赔偿的要求。

对于大部分的被害人来说,经济赔偿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被告人真诚道歉和忏悔的情况下,被害人希望报复的心理大大减弱,而希望获得赔偿的心理则增强了。

在被告人承诺对于被害人进行赔偿下,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持积极的态度的。

(三)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说,他不希望自己的档案上留下犯罪记录,这对于他的今后的人生发展和社会评价都是巨大的影响。

如果检察机关同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他会对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持一种非常积极的态度,甚至在自己经济困难的条件下,也会想方设法筹钱补偿受害人。

反之,他则会采取一种消极的态度,甚至转移自己的资产。

二、西方“恢复性司法”的起源、理论基础和原则“恢复性司法”是在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普通法国家兴起的一项刑事司法改革运动,它最初发端于美洲、非洲以及澳洲本土居民解决纠纷的传统惯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为西方普通法国家借鉴,作为克服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不足的一项改革运动。

恢复性司法适用价值和原则探讨_0

恢复性司法适用价值和原则探讨_0

恢复性司法适用价值和原则探讨摘要:恢复性司法是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通过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区三方的共同努力,促使受害人和犯罪者形成对话关系,加害者承担责任,修复受损关系,直至恢复原有社区秩序的一种刑事和解司法制度。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适用较早。

我国刑事诉讼法公诉程序当事人和解制度已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大亮点,还有我国的“儒家”“仁礼”等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证明我国有着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理论条件和实践条件。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正义价值;规范适用原则一、恢复性司法在国际上的适用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justice)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加拿大。

它秉承着刑罚目的学说的思想,认为一个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仅有自身的原因,更多的是来自于社会和环境的原因,犯罪破坏的更多的是社会原有的正常关系和秩序。

那么,仅仅对犯罪者施以刑罚,是无法达到恢复社会长治久安的终极目标。

为了能够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可以选取其中一些犯罪行为,采取让施害者和受害者达成自愿协议的方式来执行刑罚。

自20世纪70年代之后至今的四十年里,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应用从加拿大延伸至英国、美国、新西兰等多个国家。

西方发达国家先行效仿,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之后开始迅速蔓延至整个世界。

在加拿大,恢复性司法最早先在青少年犯罪领域展开摸索实践,实践成果比较理想。

不仅保护了受害方的利益,也给了青少年犯罪者能够改过自新的更人道的选择方式,无疑是司法进步的体现。

英国随之也将恢复性司法用于青少年矫正领域,英国警察采取的方法是,遇到青少年犯罪,会让青少年的监护人和青少年本人与受害者进行交谈,让青少年认识到自身犯下的罪行,产生实质性的愧疚状态,再与受害方商讨赔偿方案,以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美国大量青少年犯罪和轻微的财产犯罪,绝大部分以恢复性司法方式结案。

不仅是欧洲,恢复性司法在亚洲也被很好地借鉴和运用。

日本不仅会要求犯罪实施者认罪和忏悔,还把获得被害人谅解设定为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恢复性司法及其对我国公诉制度的借鉴的开题报告

恢复性司法及其对我国公诉制度的借鉴的开题报告

恢复性司法及其对我国公诉制度的借鉴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近年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的积极推动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获得了显著进展。

其中,恢复性司法的引入是该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恢复性司法是指对犯罪案件中受害人提供若干回应机会,从而促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和解和修复的司法程序。

该制度在欧美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成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一种国际先进模式。

恢复性司法的引入不仅是明确了刑事司法的权利关系,而且是平衡了其协作关系,从而为完善我国公诉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和举措。

二、研究内容
1.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点及其在国外的发展状况;
2.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 恢复性司法对我国公诉制度的意义和借鉴。

三、研究方法
1. 理论探讨法:借鉴相关文献、法律和案例,对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和梳理;
2. 问卷调查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人民群众对恢复性司法的看法及其实施情况的评价;
3. 现场观察法:直接去现场参与、观察恢复性司法的实施过程,进一步了解其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研究意义
本研究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公诉制度完善的深入推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的探讨和分析,可以为中国司法系统的破案、追责提供更好的方案,促进犯罪场所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推进“以人为本”的刑事司法观念,加强刑事司法的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

恢复性司法分析

恢复性司法分析

恢复性司法分析拟从恢复性司法出现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等方面,介绍该制度形成的制度土壤和发展方向,对恢复性司法制度进行较为初步的浅析。

也对西方国家的恢复性司法制度提出一些疑问,以期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标签:恢复性司法;被害人学理论;程序分流近年来在西方刑事司法领域出现了一场所谓的恢复性司法运动。

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不同,恢复性司法将犯罪看作是一种人对人的侵犯,被害人、社区和犯罪人都在犯罪过程中受到伤害;犯罪行为引起了义务和责任,犯罪人应当赔偿被害人和社区的损失,社区承担将改造后的犯罪人重新整合的责任;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区都是利害关系人,他们一起参与到恢复性司法程序中,共同决定对犯罪问题的处理。

1 恢复性司法出现的历史背景传统的刑事司法一直是建立在报应主义基础之上的,但人们发现传统的刑事司法理论并没有带来人们预期的效果。

相反,由于矫正、监禁政策的失败,使得西方这些国家的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狱中人满为患,恢复性司法也是在这个时候应运而生。

恢复性司法一词最早由美国学者巴内特提出。

他在一九七七年发表了题目为“赔偿:刑事司法的一种新范式”的文章,论述了早期在美国进行的被害人和加害人调解试验中所包含的一系列的原则。

他反对西方国家刑罚的预设模式以及报应理念,提出犯罪不应被认为仅仅是冒犯了国家,更重要的是侵犯了特定个人和群体的行为,犯罪人不是对国家欠下了债,而是对被害人和社区欠下了债,债务不能以传统的刑罚形式偿还,而应当用赔偿的方式履行。

恢复性司法认为,单纯的惩罚并不能达到修复的目标,也不能指望通过惩罚来长生效果,而应当通过重建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来抚平被害人遭受的创伤,并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

2 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作为“恢复性司法”的理论集大成者,美国哈佛大学的霍华德-泽赫教授,对“恢复性司法”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恢复性司法最大程度上吸纳特定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司法过程,以求共同地确定和承认犯罪所引发的损害、由该损害所引发的需要以及由此所产生的责任,进而最终实现对损害的最大补救这一目标。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摘要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国际司法界推行的一种新的诉讼终结程序,本文将对修复性司法进行简要探讨,通过对恢复性司法制度的使用范围的分析,阐述了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及构建恢复性司法制度具体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适用范围必要性一、恢复性司法的概述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关注被害人遭受损失的恢复程序,强调犯罪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重建社区和平的犯罪反映方式。

恢复性司法强调被害人、犯罪人和社会(调停人)的三方互动,尽量在三方的努力作用下,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追求司法的全面平衡: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损害、治疗受创的心理,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原有的平衡;对犯罪人而言,向被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的前提下,交出不当利益,恢复过去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

恢复性司法在传统刑罚体系之外,为犯罪人的侵害责任提供了一种新的承担方式。

二、恢复性司法适用范围(一)不应适用的案件:性质严重的犯罪案件惩戒功能是刑事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如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等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刑罚惩罚,不能用恢复性司法替代传统刑事司法程序。

因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的实施者往往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而且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心理伤害,甚至导致被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如果适用恢复性司法。

不利于广泛的社会正义的实现。

(二)适用案件类型第一,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关系的损害程度较轻,加害方和受害方能够进行交流和沟通,通过加害方有效地赔偿损失及表示歉意等,取得受害方谅解;第二,过失犯罪。

这类案件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加害方和受害方有坐下来面对面谈话的感情和心理基础,行为人也对自己行为持否定态度,容易得到被害方的谅解。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和非监禁化是国际司法发展的趋势,缘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可矫治性,对未成年人适用恢复性司法比适用传统的监禁处罚更有利于帮助他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形成健康的自尊心。

恢复性司法价值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中的路径研究

恢复性司法价值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中的路径研究

摘要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后果的非犯罪处理方法。

恢复性司法始于西方国家,是一种新型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在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备受推崇。

其主要是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通过真诚悔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使双方能握手言和,使得受破坏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能尽快得到修复。

具体到检察环节就是要确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始终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诉求,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虽然这一方式已有不少成功的实践,但由于目前还受到一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的制约,因此还没有得到普遍应用和形成制度化,急待寻找路径加以解决。

本文拟从制约因素入手,探寻解决方式,从而为实践提供一些有益启示。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司法需求司法理念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40-02 一、当前制约恢复性司法价值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中运用的因素当前,由于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处理社会矛盾化解还存在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再加上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变革的转型期,大量新问题的产生,使得检察机关实施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有一定距离,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目前在立法上对刑事和解制度还缺乏一个比较完善的规定。

这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其一,在适用范围上还不是十分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的还是比较笼统。

而且对于在检察环节中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哪些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工作,刑诉法是没有相关规定的。

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此有了一个比较具体的规定。

但操作起来也还是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需要加以明确,如在起诉阶段,规定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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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是解决刑事纠纷的主要模式,甚至在一些国家是唯一模式,正是因为这种现象,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弊端也日趋明显,从而滋生出了恢复性司法制度。

注重“参与性”与“恢复性”是恢复性司法制度区别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

参与性要求在刑事解纷过程中被害人、加害人、社区成员多方参与,共同交流。

恢复性则要求帮助被害人从受犯罪影响的生活中恢复常态,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承担责任,重新融入、回归社会,从而在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之间重新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诞生,对世界各国均产生了很大的冲击,我国也不例外,理论界与实践中正愈加体现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念,譬如:刑事和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以少年法庭等等。

基于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本质特点、国外的经验以及我国刑事司法中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的问题、弊端,本文以恢复性司法制度为对象,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展开分析,着重探讨了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恢复性司法制度。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理论基础运作模式构建AbstractFor a long time,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s to solve the main mode of criminal disputes, even in some countries is the only way is because of this phenomenon, the drawbacks of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obvious, thus breeding a restorative justice system. Focus on the "particip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recovery" is the restorative justice system i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Participation of the victim in the criminal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the perpetrators, members of the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common exchange. Recovery requires help victims from the crime influence the life returned to normal, while encouraging the defendant actively take responsibility, reintegration, return to the society, and between the victim and the offender and community re establishment of harmonious social relations. Recovery of the birth of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had a great impact on the rest of the world, China is no exception, theory and practice is all the more toreflect the recovery of the idea of the judicial system, such as: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in juvenile court and so on. Based on the restoration of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in our country criminal justice theory and practice there are problems and disadvantages the to restore the judicial system as the object, launches from two aspects of theory and practice. It focuses on restor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Key words: Restorative justice,Theoretical basis,The mode of operation,Construction.目录一、恢复性司法制度概述 (1)二、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1)(一)市民社会理论 (2)(二)利益平衡理论 (2)(三)经济效益理论 (3)(四)重新融合性耻辱理论 (3)(五)恢复性正义理论 (4)三、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域外立法例考察 (5)1、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 (5)2、家庭小组会议模式 (5)3、社区修复会议模式 (6)4、量刑小组会议模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恢复性司法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样态 (7)(一)我国当前恢复性司法的具体制度形式 (7)1、刑事和解制度 (7)2、社区矫正制度 (9)(二)恢复性司法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问题 (10)1、国家本位观的压制 (10)2、严格的立案监督机制 (10)3、传统刑事制度的制约 (10)4、“重赔偿、轻道歉”的责任形式 (10)5、传统刑事观念的阻碍 (11)五、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具体完善 (11)参考文献 (14)致 (16)一、恢复性司法制度概述恢复性司法是从英文术语“restorative justice”翻译过来的。

对于该术语,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理解,譬如日本称为“修复性司法”,我国将其理解为“复合公义”,我国则将其翻译为“修复式正义”。

而“恢复性司法”则是来源于联合国的标准译本。

①由于研究语境与实践的不同,国外对其具体含义有不同的见解:(1)恢复性司法是指与特定犯罪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模式。

②(2)恢复性司法是刑事犯罪处理过程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③(3)恢复性司法是“对某一犯罪行为,所有利害关系人共同聚在一起处理某犯罪结果的一种过程”。

④关于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定义,我更赞同联合国在2000 年7月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2000/14 号决议中指出:恢复性司法系指一般在调解人的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①对于“恢复性司法”的理解还有其他不同称谓:有的称为“关系司法”(Relational Justice),它强调这样的事实,即与传统的司法过程相比,这种司法更多关注的是创造一种积极的关系;有的称为“积极司法”(Positive Justice),宣扬的是相同的理念,主张摒弃消极的仅仅为惩罚而惩罚的做法,而转向建立一种更加积极的司法方法;还有的称作“融合性司法”(Reintegrative Justice),与恢复性司法可以看作同义词。

“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这一术语未见得比其他类似的术语表达得更好,但它使用的时间更长,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术语。

参见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卷首语第1页。

②目的刑的刑罚观认为,刑罚除了惩罚功能外,还应有教育功能,刑罚应体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需要。

易言之,目的刑的公式是: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科刑。

③刘国荣、姚宏科:《引入恢复性司法之构想》,法律教育网:司法论文,2004 年 4 月 30 日。

④Marshall,T.:The Evaluation of Restorative Conference Justice in Britain,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Policy and Research,1996 年第 4 期,第 21-43 页。

他家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

二、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一)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的概念产生于20世纪,当时西方国家在构建国家模式时,强调倡导一种国家对社会全面的干预,希望借助这种方式加强国家的权力。

但却与人们倡导的“私人理念”相违背,极力倡导一种“市民社会”理念。

“市民社会的理念着重强调个体的自主性、社会的独立性和政治国家的理性化制衡”。

①国家和社会如何更好的克服各自的局限性,如何更好的发挥作用。

社会作用的发挥不当,会导致国家公共权力的作用得不到适当发挥,而同时,国家公共权力的扩则会引起社会独立性的丧失。

因而,司法实践中要平衡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使其各自独立地发展。

正是这种国家和社会的良好发展,才营造了恢复性司法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条件。

所以,要努力平衡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关系,促进国家的社会化与社会的国家化。

恢复性司法制度以市民社会理论为基础,注重平衡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既避免过于注重国家而抑制社会作用的负面局势,也杜绝过于注重社会而引起刑事解纷机制混乱,失去公信力的尴尬局面。

(二)利益平衡理论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是以国家追诉主义为主的,即在诉讼中是以公诉为主的,在这种国家追诉主义的模式下,对于被告人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关,个人相对①于改之、吴玉萍:《多元化视角下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山东大学学报,2007 年第 4 期,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第 40 页。

于有国家权力保障的国家机关来说是处于弱势的地位,被告人的利益急需得到保障。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针对被告人利益的保护设立了诸多的原则和制度,如:不再将被害人纳入控方阵营。

但这种制度真的好吗?其实,这种制度不仅没能让犯罪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且使得被害人的权益遭受二次伤害,被害人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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