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基础
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研究
2010年11月第30卷第6期天水师范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Ti ans hu i N or m al U ni ver s i t yN ov .,2010V 01.30N o .6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研究肖灵(嘉应学院政法学院,广东梅州514015)摘要:“恢复性司法”是当前法学界和司法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恢复性司法的产生源于刑罚功能的变迁和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有其利和弊。
该制度在我国有理念及制度的基础,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应从适用案件的范围、现阶段的主持者、参加者的确定和程序保障等方面予以革新,以克服其弊端。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理念;革新中图分类号:D 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351(2010)06—0094—04从清华大学学生刘洋“硝酸泼熊”事件中检察机关的冷处理.到南京浦口区检察院对失足大学生给予“暂缓起诉”:从我国第一批“社会服务令”开始在河北省部分检察院试行.到已经开始在上海、北京部分地区试点的罪犯社会矫正,都是我国对刑罚制度进行的重大探索、改革和创新。
“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
而是教育。
如果不通过刑罚就能起到教育作用.为什么不选择更符合人性的方式呢?”某办案检察官的话代表了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这种刑罚轻缓化探索的肯定性评价。
人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反作用,例如交叉感染、高成本、罪犯改造效果不理想、被害人被遗忘等。
探索更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新的司法模式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在国外.一项被称为“恢复性司法”(r est or a —t i vei us t i ee )的制度正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联合园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于2002年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鼓励各会员国在制订和实施恢复性司法程序时利用该决议。
这项制度的意义在于:它通过使受害人、罪犯和社区复原而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与平等.建立理解并促进社会和谐。
借鉴与反思: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构建的开题报告
借鉴与反思: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构建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未成年人保护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中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是关注度较高的领域之一。
我国已经成立了一些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并通过各种途径开展了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工作,但由于各地区、各群体之间的差异性,国际经验的借鉴也需要拓展和指导。
因此,构建本土化的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体系,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论文意义本文意在通过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和提出本土化构建方案,以完善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构建问题,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建设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
三、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和实地调研法,探究国际经验和本土情况,推动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构建。
四、论文结构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
该部分将简述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本土化构建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意义和国际经验。
该部分将介绍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概念和意义,并探讨国际上成熟的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经验。
第三部分: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构建。
该部分将分析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现状和问题,探讨本土化构建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方法和策略。
第四部分: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实证研究。
该部分将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了解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本土化构建的实际情况和成效。
第五部分:结论。
该部分将对本文的研究进行总结,并提出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本土化构建的意义和建议。
五、预期结果本文预计将对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构建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同时也将为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论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困境
之 间 多次 切换 ,经历 了多 次和 解 与法 院 的 多次重 复
审理 ( 样 的重 复 审理 耗 费 的时 间可 能 是常 规 审判 这 周 期 的数倍 ) ,这样 的结果 是 :无论 案件 最终 是 和解 解 决还 是 判决 解 决 ,都将 极 大 地 消耗 司法 资 源 。此 外 ,恢 复 性 司法 的支 持 者们 认 为 非监 禁 的处 理 结果 能 减轻 监 狱在 押 犯人 过 多 、超 负荷 运 作 的压 力 ,但 凡 事都 具 有两 面性 ,缺乏 严 厉 的人 身 制裁 使 犯罪 人
没 有规 定恢复 性 司法 的程序 与 期 限 。于 是一 个 奇特 的现象 便 极有 可 能 出现 :一 个 案 件在 两 种司 法程 序
恢 复性 司 法 理念 起源 于 上世 纪 6 年 代 北美 的 少 0 年 司法 系 统 内被 害人 和加 害 人调 解 程序 ,之后 逐渐 扩 展到 成年 人 的轻微 犯 罪等 领域 ,其新 颖 的案 件解 决途 径 和超 前 的价 值 目标 体 系使 得 许 多 国家 的学者
恢 复性 司法 ( s rt e ut e Ret ai sc )以其 新颖 的案 o vJ i 件 解 决方 式和 强 烈 的人权 理 念受 到 许 多西方 国家 的 ( )恢 复 性 司 法 “ 本 节 约说 ” 难 以真 正 一 成
实现
青 睐 。 目前 全 世 界 已有 四十 多个 国家制 定 了 自己的
用 恢复 性 司法 方案 于犯 罪 问题 的基本 原 则宣 言 ( 草
案 ) ,指 导各 国恢 复性 司法 的实 施 。因此 近 年来 许 》
多 国 内学者 认 为应 当将 这 一先 进 理念 引进 我 国并制
度 化 ,实现 恢 复性 司法 的本土 化 ,笔 者认 为 这一 提 法 明显操 之 过 急 。恢 复性 司法 产 生至 今只 有3 多年 O 的 时间 ,在 理论 上 仍存 在诸 多缺 陷 ,并且 许 多理 念
恢复性司法的构建基础及在中国的实践价值
恢复性司法的构建基础及在中国的实践价值
廖劲敏
【期刊名称】《嘉应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26)5
【摘要】恢复性司法是指犯罪人与受害人及受犯罪影响的其他人,在调解人的帮助下,共同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一个司法过程.它具有主体广泛性、参与自愿性、目标正义性以及运作模式多样性等特点.恢复性司法的构建有着深厚的理念基础、哲学基础以及法学基础.恢复性司法是中国儒家"仁"的传统思想的集中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性选择,是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充分展示.
【总页数】4页(P113-116)
【作者】廖劲敏
【作者单位】嘉应学院政法系,广东,梅州,5140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3
【相关文献】
1.医事程序法构建的实践和价值基础 [J], 冯磊
2.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机制构建--兼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创新 [J], 吴珍平;王连芳;杨玉凤
3.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价值观:现实条件与路径——基于大学生价值观多元化 [J], 王学淦
4.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实践基础和时代价值 [J], 李娜;赵金科
5.构建中国抗疫方案群众之维:理论基础、价值功能与实践路径 [J], 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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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的中国化契机及本土资源检省
Opportunity of Recovering Judiciary in China and Reflection on Indigenous Resources 作者: 苗梅华
作者机构: 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出版物刊名: 求是学刊
页码: 87-92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 恢复性司法;司法多元参与;本土资源;和谐司法
摘要:恢复性司法是在寻求抚慰、宽容、和解中,通过对话与合作实现和伸张正义。
它以新的视角来审视和检讨传统报复性司法。
强调司法程序的多元化参与,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缓解犯罪人再社会化困难的问题,并最大限度地彰显社会正义,促进司法和谐。
尽管有不同的尝试和一定的本土资源。
并且在试验中取得了一些成功,但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发展还是面临着本土化的困境。
我们要把恢复性司法作为一个崭新的课题予以研究,在尊重和修复价值的人文关怀下提炼和建构恢复性司法的原则和限度,增强它与我国司法管理模式所根植的文化和制度背景的兼容性。
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资源与制度构建
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资源与制度构建
吴常青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6(021)003
【摘要】恢复性司法缘起于上世纪70年代的刑事司法实践,并逐渐成为影响传统刑事司法的重要司法范式.恢复性司法是在反思传统司法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可以弥补传统刑事司法过于对抗、忽视被害人等缺陷,从而迅速风靡于西方国家.我国无论是文化观念,还是刑事司法制度与实践,都存在着契合于恢复性司法的因素.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有必要吸收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本土资源,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
【总页数】5页(P52-56)
【作者】吴常青
【作者单位】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天津,3001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相关文献】
1.恢复性司法的中国化契机及本土资源检省 [J], 苗梅华
2.论恢复性司法在我国本土化之构建——以警察权为视角 [J], 谢全发;李彦迪
3.本土资源下的恢复性司法 [J], 李娅媛
4.生态恢复性司法适用的本土资源研究 [J], 余帅
5.生态恢复性司法适用的本土资源研究 [J], 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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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恢复性司法
浅谈恢复性司法作者:刘喆来源:《活力》2010年第08期[关键词]恢复性司法;被害人权益;刑事政策一、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及特点恢复性司法一词,是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学者巴内特所提出的,而世界上第一个恢复性司法案例发生在1974年的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陈纳市。
据估计,截至20世纪90年代末,欧洲共出现了500多个恢复性司法计划,北美的恢复性司法计划也达300多个,世界范围内的恢复性司法则达1 000多个。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与传统形式司法制度完全不同的新型纠纷解决方式,最为显著的特点是被害人地位突出,一改传统司法模式中被害人的证人角色,而成为整个恢复性司法过程的主角。
但是,这并不是说恢复性司法背离了司法的内在价值目标。
从价值目标而言,恢复性司法和传统司法模式是统一的,否则这一刑事司法模式就不能冠以司法的名义。
同时,恢复性司法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理念,使得真正意义上实现这一目标成为可能。
二、恢复性司法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价值恢复性司法的合理内核是被害人的谅解,因而恢复性司法中被害人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而言,恢复性司法在保护被害人权益方面具有以下重要价值:(一)彰显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在恢复性司法中,犯罪首先被认为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犯而不是宽泛的社会关系。
因此程序上为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提供了直接相互交流与和解的机会,使犯罪人较为深刻地体会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痛苦,为被害人宽容犯罪人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二)尊重了被害人的权利及需要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大多数被害人都不同程度地遭受到了包括肌体、财产以及精神等方面的损害,因此,他们迫切要求在之后的纠纷解决途径中实现相关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并希望尽可能满足各种需要。
适用恢复性司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出于对犯罪行为中被害人权利及需要的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补偿或赔偿是被害人应有的权利。
(三)避免被害人二次被害在传统报应型司法中。
恢复性司法本土化论证
1 . “ 刑事和解” 与“ 量刑规范化” 相 冲突 法 和刑事和解之间仍存在着本 质差异 。
( 三) 恢复性司法本身的合法性 恢复性 司法倡 导者 的书籍普遍 表达出对监 禁刑 是否能 够矫正犯罪 、 减少再犯 的强烈质疑 。但是没有一人 曾表示恢 复性 司法的结果 就是 运用 民事手段使加害人免去牢狱之苦 。
表 达感受 、 达成协议 。 而 由于 司法资源 的紧张 、 结案期 限的压
在论及犯罪 及悔 过时 , 一般是从宏观 的角度 , 也就是 国
家主义的视角出发的。 国家主义 观点 的特征是忽视个体的诉 求, 如果 即将视线 聚焦到个人 , 我们会发现个人 ( 加害人 、 被 害人 ) 完全被湮没在国家权威 的阴影之 中了。犯 罪嫌疑人 被 公诉机关追溯 到作 为被告人接受审判 , 他 的对立 面一直是 国
2 . “ 刑事和解” 有演 变为“ 花钱买刑” 之虞 在某种程度上 , 目前 “ 刑事和解 ” 演变为犯罪人愤恨被害
人的“ 漫天要价” 、 被害人痛恨犯 罪人 的“ 有钱就是大爷” 的“ 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要在 司法体 制之外再造一个 独立的制度 , 还是双轨制 , 抑 或
演化成为“ 刑事案件 民事化” ?我们应 当认识到 , 恢 复性司法 是一种理念 , 不是一种经验 , 也不是实践模式。 各国可以根据
原则下法院的定罪权受到了约束 , 但是量刑权却被相关 的司 法解 释和社会 政策所操 控 , 容易滑 向异化的状态 。
内的措施 , 以便能在审判 前弥补损害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 “ 轻型化 ” 、 “ 无刑化 ” 甚至 “ 以钱买刑 ” , 都仅仅是我 国刑事 和 解带来的观感的印象 。 许多人对恢复性 司法定位 的模糊性产 生质疑 :我们 是
本土资源下的恢复性司法
制 度 , 更 好 的 在 中 国 实行 高 效 可 行 的 恢 复 性 司 法提 供 建 议 。 为
也 为 恢 复性 司 法 的 进 入 提 供 了本 土 资 源 , 三 , 第 近年 来 我 困 实 行 的 系 列 类 似恢 复 性 司 法 的 尝 试 。如 社 区矫 正 制 度 的 试 行 和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等 为 恢 复 性 司 法 真 正 进 入 中 国提 供 了实 践 经 验 。 三 、 复 性 司 法 本 土 化 的 困 境 恢
本 土 资 源 下 的 恢 复 性 司 法
李娅 媛 ( 南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6 0 1 ) 西 1 0 4
【 摘 要】 恢复性 司法 作为 中 国的刑 事制 度发展 历程 上 的一 个新 的争论
点 和 舶 来 品 , 文 在 结 合 中 国 的 本 土 资 源 和 外 国 在 这 一 制 度 上 的 成 功 本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概 述 , 试 以 新 的 视 角 即 恢 复 性 司 法 的 中 心 点 社 区 尝
论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基础
关
键
词 :恢复性 司法 司法程序 司法
文献标识 码:A
中图分类号:D 9 24
恢 复性司法 是近 年来 国际司法界推行 的一种新 的诉 讼 终结程序 ,主要 指刑事 案件发 生后 ,在中立 的专 业 人 士
调 解 之 下 , 在 受 害 人 和 犯 罪 人 之 间 建 立 对 话 关 系 , 由 双
的回归 。现代意 义上的恢复性 司法 的产生 ,应 归功 于晚近 以揭 示现 存 司法制 度 的失 败并 开发 一种 新 一 法 方式 的运 J 动 。对恢 复性司泫产 生最大 影响的运动有 以下 几项:() 1非 正 式审 判运动 。强调非正式审判 , 目的在 于增 加法律过程 的参 与性 ,关注 非法律化 ,努 力使现存实 践给犯罪人造成
则。
恢复性 司法首先用 恢复性 正义 取代 了报应性 正义 。其 基本 理念在于 :犯 罪不应 当被 认为是对 公共规则 的违 反或 者对抽 象的法道德秩 序的侵犯 ,而应 当被认 为是对被害人 的损 害、对社 区和 平与安全 的威胁 及对社会 公共秩序 的挑
想 。( J
方进行沟通 、交流 ,以犯 罪人主动承担 责任并赔偿 受害人 的损失 为前提 ,使 受 害人 接受 被 告人 的道 歉并 原 谅其过 错 ,从而中止司法程序 ,以非诉讼 的方式恢复被犯 罪行为
破 坏 的 社 会 关 系 。这 种 新 的 案 件 处 理 方 式 ,注 重 从 根 本 上
修 复被 犯罪损 坏 的社 会关 系 ,不 仅超 越 了报应 刑论 的 局 限,甚 至弥补 了传统行刑 理念对被害 人补偿不足 及保护不 力 的空 白,符合刑事谦 抑性、司法 民主、司法 简约 等现代 司 法 理 念 ,【对我 国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具 有 极 大 的 价 值 。 1 ]
恢复性司法
•为此加拿大学者苏珊·夏普提出五个要素:
恢复性司法的五个要素:——加拿 大学者苏珊· 夏普提出
• 1、恢复性司法鼓励充分参与协商 • 2、恢复性司法在于寻求愈合因犯罪而造成 的创伤。 • 3、恢复性司法寻求充分而直接的责任 • 4、恢复性司法寻求整合已经造成的分裂 • 5、恢复性司法强化社区以预防进一步的伤 害
• •
1、第一次侵 害 2、第二次侵 一、恢复性司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害
恢复性司法
20世纪六七十年代 学者们认为通过惩罚犯罪所达 到的社会的平衡状态是一种有害的正义。 • 1、刑罚再严厉也不能使受到的损害恢复到原来的状 态 • 2、罪行法定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忽视了被害 人 • 3、受到侵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还包括犯罪人 和社 区(菲利三因素论——社会因素)
三、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
• 1、恢复性司法不仅跟社会条件有关系而且跟社区 有关系 • 2、犯罪预防不光有赖于政府的公共政策,而且有 赖于基层社区采取措施。 • 3、如果没有犯罪双方当事人的参与,犯罪所造成 的后果就不能完全地得到解决。 • 4、司法措施应当具有足够的灵活性 • 5、司法机构之间以及司法机关与社区之间应该有 一种协作关系。 • 6、司法应该追求平衡,单一目标不能凌驾于其他 目标之上。
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的历史背景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 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 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模式
恢复性司法在中国出现的背景
• 1、刑罚中附加刑——罚金刑执行难导致法 院的司法权威被降低。 • 2、被害人权益得不得补偿 • 3、对于被告人被判刑、罚金又要赔偿不服 • 4、刑事诉讼领域虽然强调保障人权,但真 正落到实处的很少,而把更多注意力都放 到惩罚犯罪上。
各 种 类 型 犯 罪
熟人社会恢复性司法的本土资源
熟人社会:恢复性司法的本土资源作者:杨坤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5期摘要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型的刑事司法模式,在现今的刑事司法领域中,其正日益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运动,要引进这一在国外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好的法律制度,自然要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
熟人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是我国最大的实际,因此,有必要就熟人社会传统对于我国移植恢复性司法制度的作用进行思考和研究。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熟人社会本土资源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29-02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当今西方社会积极倡导的一种新型处理犯罪的司法模式,其与报应性司法(retributive justice)相对应。
该制度将刑事司法的关注重心由传统的国家与罪犯之间的关系逐渐转移到被害人及因犯罪行为所影响的相关人的利益上,侧重于犯罪人(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的和解以及强调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恢复。
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是对受害人和社区的伤害(非单指一种违法行为),而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就在于恢复犯罪造成的伤害(而不是一味惩罚),它旨在强调犯罪人应承担责任并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补偿,尤其应对受害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恢复性司法的最终目标是恢复平等的社会关系——对受害人和犯罪人双方进行重整,通过“被害人——犯罪人和解程序”,使犯罪人成为有效成员而纳入健全的社区体系之中。
因为更重视被害人、被告人(加害人)、社区和国家利益的平衡,恢复性司法显示出了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迥异的解决纠纷的思路,有着独特的魅力与影响。
其提高了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的满意度,使犯罪人自觉承担责任的意识增强,再犯罪率降低,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成本。
在现今的刑事司法领域中,恢复性司法日益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运动。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同样也遇到了西方社会在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诉讼激增,司法资源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这使得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积极地探索恢复性司法于中国的意义。
论恢复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适用
论恢复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适用作者:韩欣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恢复性司法作为现行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个备选性替代,是对犯罪做出的一种独特的反应,代表了时代进步和发展的一种趋向。
这项制度重点考虑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社会在防止犯罪中的作用,因而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并能够在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再犯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拟就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模式下应用的可能性和如何因地适宜的发展进行探讨。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被害人权益保障;必要性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3 -0184-01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如何界定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国际上众说纷纭,但普遍认为英国犯罪学家托尼.马歇尔对恢复性司法的概括是比较客观和全面的,即“恢复性司法”是与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会聚一起共同解决如何处理犯罪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问题的过程。
马歇尔将恢复性司法看做是反应过程和司法的结果,后来学者约翰.布雷斯韦对马歇尔的界定做了补充,他认为“恢复性司法”要恢复的对象是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
其内容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安全意识、尊严、权利意识、民主和谐和社会支持,相较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把犯罪看成是人际冲突,是一个人对另一人的侵害,而非对国家的侵害。
二、恢复性司法的核心价值恢复性司法的核心价值是尊重、修复与预防。
恢复性司法认为,现代司法制度还是报复性司法传统,着重于惩罚和打击犯罪分子,极少关注被害人和社会的利益。
除了惩罚了犯罪嫌疑人以外,他们没有得到什么。
这是有害于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的。
“有害的正义”是恢复性司法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简明概括。
恢复性司法是对现代刑事司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全面的更新和改造。
它认为刑事司法的任务不仅仅是惩罚犯罪嫌疑人,更重要的是全面恢复受损害三方的利益,以图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
恢复性司法分析
恢复性司法分析拟从恢复性司法出现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等方面,介绍该制度形成的制度土壤和发展方向,对恢复性司法制度进行较为初步的浅析。
也对西方国家的恢复性司法制度提出一些疑问,以期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标签:恢复性司法;被害人学理论;程序分流近年来在西方刑事司法领域出现了一场所谓的恢复性司法运动。
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不同,恢复性司法将犯罪看作是一种人对人的侵犯,被害人、社区和犯罪人都在犯罪过程中受到伤害;犯罪行为引起了义务和责任,犯罪人应当赔偿被害人和社区的损失,社区承担将改造后的犯罪人重新整合的责任;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区都是利害关系人,他们一起参与到恢复性司法程序中,共同决定对犯罪问题的处理。
1 恢复性司法出现的历史背景传统的刑事司法一直是建立在报应主义基础之上的,但人们发现传统的刑事司法理论并没有带来人们预期的效果。
相反,由于矫正、监禁政策的失败,使得西方这些国家的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狱中人满为患,恢复性司法也是在这个时候应运而生。
恢复性司法一词最早由美国学者巴内特提出。
他在一九七七年发表了题目为“赔偿:刑事司法的一种新范式”的文章,论述了早期在美国进行的被害人和加害人调解试验中所包含的一系列的原则。
他反对西方国家刑罚的预设模式以及报应理念,提出犯罪不应被认为仅仅是冒犯了国家,更重要的是侵犯了特定个人和群体的行为,犯罪人不是对国家欠下了债,而是对被害人和社区欠下了债,债务不能以传统的刑罚形式偿还,而应当用赔偿的方式履行。
恢复性司法认为,单纯的惩罚并不能达到修复的目标,也不能指望通过惩罚来长生效果,而应当通过重建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来抚平被害人遭受的创伤,并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
2 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作为“恢复性司法”的理论集大成者,美国哈佛大学的霍华德-泽赫教授,对“恢复性司法”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恢复性司法最大程度上吸纳特定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司法过程,以求共同地确定和承认犯罪所引发的损害、由该损害所引发的需要以及由此所产生的责任,进而最终实现对损害的最大补救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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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基础
[摘要]恢复性司法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比较热门的研究话题,众所周知,这一理论来源于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这些国家在该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方面均处于领先的地位。
通过对恢复性司法制度本身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其理论原则与实践做法大多来源于各国的古代司法传统,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研究,探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与恢复性司法的精神契合,进而寻找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基础与可行性。
标签:恢复性司法;调解;无讼;精神契合;本土化
自从1977年世界上第一个恢复性司法项目启动以来,恢复性司法运动在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加拿大已经很有影响力,在欧洲,它也正在兴起并且走向繁荣,尤其是在奧地利、德国和芬兰。
在美国,人们对于恢复性司法的兴趣日益浓厚。
那么,我国开展恢复性司法实践的本土化基础又有那些呢?
一、思想基础——无讼观念及和谐思想
儒家思想深刻影响着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方向和价值取向,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核心,时至今日仍然发挥着重大的影响。
西周时代,礼法合一、出礼人刑的观念就开始深入人心,汉代,在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的指导下,儒家思想与古代法制更加密不可分、融为一体,成为我国法律传统的精神与灵魂。
从儒家孔子开始,儒家代表人物都以各种形式表达着他们的无讼主张,“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早已成为代表无讼思想的经典。
在儒家无讼思想观念的影响下,无论国家和各级司法官员,还是普通百姓,当人们面临纠纷时,首选的方式还是私下协商解决或者由人居中调处,而非诉诸法律。
加之封建政府往往把诉讼案件的多少作为考核管理政绩的一项主要指标,地方官员为了标榜自己能“以德化民”、“息讼止争”,用了各种手段压制人民诉权。
所以,几千年以来,无论是封建社会的宗族家法,还是近代社会的乡规民约都强调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纠纷和冲突,通过息讼止纷达到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团结,调解息讼就成为我国古代社会解决犯罪的主要选择,反之,兴讼则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是对社会稳定的威胁,”因此,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造就了国人思想中无讼、厌讼的观念。
儒家思想的另一特点就是孔子主张的“和为贵”,它以“和”字为核心。
英国学者对“和”曾经有过这样的论述;“中国哲学的禀性,亦偏好以调和态度解决纠纷,从正面看,‘和’的观念在价值体系中名列前茅;从反面看,人们害怕冲突,因这对每个人都充满风险,并会损害集体的力量。
咽梁漱溟先生认为:“‘和’指和谐,包括了人自身是和谐的;人与人是和谐的;以人为中心的整个宇宙是和谐的。
”在和为贵思想的影响下,和谐成为国人憧憬的社会秩序的最高价值。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无讼、息讼止纷”和“以和为贵”的观念早已深深植根
于中国民众的心中,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成为国家和民众共同追求的目标。
这种和谐的思想观念与恢复性司法与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相契合,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精神内涵。
二、制度基础——人民调解制度广泛应用
重调解是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一个显著特色,它与无讼观念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传统中,调解是作为一种实现无讼观念的手段而被广泛应用到各种纠纷的解决活动中的。
《周礼》中就有这样的记载:“调入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
”董仲舒也曾经说过:“古者修教训之官,以德养化民,民已大化之后,天下常亡(无)一人之狱矣,”可见注重调解的法律意识在我国产生很早,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国的调解制度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与之配套的措施,比如“马锡武办案方式”。
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当中,调解制度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一直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广泛应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强调的就是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或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情况下的自行和解。
实践中,有些法院已经把调解引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并将被告人自愿调解,积极认罪、赔偿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另外,民间调解组织在我国民间广泛存在,对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可以说,“民间调解组织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一种权利保护机制,与国家行政机制和司法机制相比,它在解决民间纠纷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具有一些突出的优点。
民间调解组织广泛存在于中国民众生活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具有普遍性的优点。
正是民间调解具有简易性、灵活性、普遍性、自治性等优点,所以,它仍将是中国社会解决民间纠纷、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方式。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遍布城乡的人民调解体系,到2001年底全国建立了各类调解组织九十二万余个,调解人员八百余万人,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七十二万余个,居民调解委员会九万余个。
《检察日报》2006年2月24日报道,“我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约六百万件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平均五万多起,化解和疏导群体性上访平均四万多起。
可见,调解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
”依据《光明日报》2005年10月28日报道,从2005年10月10日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也开始将庭外和解制度应用于刑事案件领域,以后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以法官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或者律师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这表明在通常由国家追诉的刑事诉讼中,也有了合意的空间。
依靠着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民调解员和数量庞大、遍及城乡的人民调解组织。
我国开展恢复性司法项目的实践便有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实践基础——社区矫正计划的实践和推广
社区矫正(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兼具司法、教育、心理和社会等方面的工作,旨在促进犯罪人和社会的良好互动,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
可以说,社区矫正对国家司法的一种补充,“公民社会进行某种合理的‘社会司法’是国家实现法制的强大推动力,也解了国家司法捉襟见肘之困。
国家绝对不能仅靠国家及其维持社会的一切运转秩序。
”我国第一次社区矫正实践开始于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率先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的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让其到规定的社区从事无薪劳动,并由检察机关聘请心理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
随后,在2002年8月,上海市的徐汇区、普陀区和闸北区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
随后的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确定京、津、沪、苏、浙、鲁为全国社区矫正试点省市。
随后,北京市在2003年7月开始在东城区、房山区、密云县的47个街道、乡镇全面展开罪犯“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同年12月扩大到全市的9个区(县)。
此后,天津、江苏、山东、浙江等省市也相继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
社区矫正的开展为我国引入恢复性司法项目提供了广阔的思路,尽管社区矫正与恢复性司法理论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但是依靠社区矫正的广泛开展所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以及两者在基本精神和价值方面具有一定的精神契合,可以相信,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将会为我国恢复性司法项目的实践奠定坚实的实践基础。
四、法律基础——刑事法律的恢复性取向及认同
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法律解释中的体现恢复性司法取向的法律条文大致体现为五个方面,即刑法关于告诉才处理犯罪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自诉案件及其调解的相关规定、刑法对有关犯罪的非刑罚化处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性规定。
可以说,这些条文都或多或少的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精神实质,虽然这些规定还不能称之为恢复性司法的法律依据,但是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的立法者已经注意到了恢复性司法在刑事法律中的价值和重要性,反映了我国的刑事法制也要顺应国际化趋势,追求被害人利益、加害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最大限度的平衡。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期表示力推我国被害人补偿立法,这一动向表明有关国家机关已经开始注意到被害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在对恢复性司法的法律认同方面迈出的第一步。
一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表示:“正义是所有人的正义,对被害人给予经济抚慰和经济救助,展现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可以使失衡的天平重新平衡,缺失的公正重新找回,促进社会公正的全面实现。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有关
建立我国被害人保护立法的立法意见稿。
当然,仅仅有被害人保护立法是不够的,我们需要的是在借鉴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西欧国家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恢复性司法加以明确规定,从而实现恢复性司法的法律认同,为恢复性司法项目的开展提供确实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具备了思想、制度、实践和法律四个方面的基础,恢复性司法在中国开展完全具备了可行性,只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指引,相信在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志愿者的努力下,中国的恢复性司法会迎来广阔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