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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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初探

恢复性司法初探

Legal Sys t emA nd So c i et yf奎篁!圭垒金竺!竺型圭!盔蜜豳露筮嚣圈■●恢复性目法韧漯逯奎岳摘要恢复性司法究竟是指什么?它对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我国将会有着怎样的影响?本文拟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点进行阐述,来回答这两个问题。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传统司法社会关系和谐社会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19.02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西方国家在刑事政策领域推行的一项新制度,近年来,随着刑事和解制度及社区矫正制度等概念不时见诸报端,恢复性司法的字眼也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那么,恢复性司法究竟是指什么?它对我国当前的司法有着怎么样的影响?笔者拟通过介绍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分析其特点来回答这两个问题。

对于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当前有不同的理解,有人侧重于恢复性司法下的特殊机制,有人则侧重于受害方利益的整体补偿,也因为侧重点的不同,对于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显得五花八门。

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中对恢复性司法作了这样的系统定义:1.恢复性司法方案系指采用恢复性程序或旨在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2.恢复性结果系指由于恢复性程序而达成的协议,恢复性结果的例子包括补偿社区服务和旨在对受害者和社区进行赔偿并使受害者和(或)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其他任何方案或对策:3.恢复性程序系指通常在公正第三方帮助下受害者罪犯和(或)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恢复性程序的例子包括调解、和解、会商和共同定罪等:4.当事方系指受害者罪犯和可能参与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受到犯罪影响的其他任何个人或社区成员:5.调解人系指其作用为促进受害者和罪犯参与座谈方案的公正第三方。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刑事司法革新运动,它发端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北美被害与加害和解计划,它以1974年始于加拿大安大略省K i t chener的V O R P为榜样。

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

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恢复性司法发端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适用较早。

美、加的最初形式是被害人——加害人和解计划,其方式通过专门组织的工作,促使受害人和犯罪者形成对话关系,加害者承担责任,修复受损关系,恢复原有社区秩序。

英国的恢复性司法发端于少年矫正制度,警察发现犯罪人实施犯罪后,并不直接送交法庭,而是先进行面谈,然后带少年犯去作案现场,与受害人面谈,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之得到受害人谅解,最后形成协商补偿方案,从而使犯罪人免于起诉。

在英美法系,恢复性司法并不限于轻罪案件,一些重罪案也逐步尝试恢复性司法模式,英国2000年就有1700名重罪案,如强奸、抢劫等仅仅通过“告诫”这种非常简单的恢复性司法程序结案。

美国对未成年犯注重非监禁刑适用,有90%的未成年被告人未入监,其中绝大部分以恢复性司法方式结案。

注2恢复性司法在许多非西方文化背景的国家也得到适用,如新西兰、北美的一些土著民族等,他们适用“社区司法”、“家庭组会议”等刑事和解方式,强调家庭或社区在犯罪处罚中的作用,以之平抑社会对正式司法的依赖。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试行分析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试行分析
中图分类号 :D 2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3 0 (0 0 3—08 0 90 4 6 1— 8 X 2 1 )0 0 0— 2
Th ayi pe n ain OfRe a itto u tc n Ch n eAn lssOfI lme tt h bl ain J s eI ia m o i i
及积极赔偿 ,消除被害人 心 中的仇恨 ,及 时解 决其生 活 的
困难 ,最大程度保障被 害人 的权 益 ;且能 有效 地减少 犯罪 人再次犯罪 的可能性 , 犯罪人在被 害人 宽容的态度下大多 能
详 细的论述 ,他们认为 :( )犯罪基 本上是 对他人 和人际 1 关 系的侵害 ;( )犯罪行 为引起 了义务和 责任 ;( )恢复 2 3
伤 害代替另一种社会 性伤害 的方式 ,鼓 励竞 争性 、个 人性
的价值 观 ,认为诉讼 活动是 国家直接 对犯罪 人 的 ,当被告
通过恢 复性程序即在调 解人 主持下 ,由被害人 、犯罪人 及 有关人或 社区成员共 同参 与进行 商谈 、调 解 、和解 ,共 同 确定 责任 的方式来 达到消除仇恨 ,化解矛盾 ,恢复原有 的、 和谐 的社会关 系和社会秩 序 的 目的 ,相对 于传统 的惩罚性
决罪造成 的影 响” ,是前 瞻性 的 ,且在犯罪 和犯 罪的解决 过程
过恢复性 程序 实 现恢 复 性 后果 的非 正式 犯 罪处 理方 法 ” ,
是一种在 当事人充分 参与 的基础 上 以和平方 式解决 刑事 冲 突的新思路 。 J


恢 复 性 司 法 的 概 述
全面的比较 , 他指 出 ,惩罚 性司 法强调 惩罚 、谴 责 ,关 注
的是个人是否实施犯 罪行为 ,着 眼于 过去 ,是 以一种 社会

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

主要有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征、目的、优点、弊端、程序、适用范围、理论基础等一、概念1、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2、恢复性司法是指对犯罪的受害者进行赔偿和补偿的一系列司法措施,包括在案件的调查的初级阶段使用包括调解在内的措施,以便能在审判前弥补损害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它可包括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偿、援助以及犯罪人社区服务和重返社会等内容。

二、特征1、它关注司法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补救由犯罪造成的其他损害。

2、它以谋求对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补偿为主,同时也关注犯罪人、社会关系或社会安全感的恢复,达到多方受益的效果;这种效果的实现,是通过对犯罪惩罚方式的改进即恢复性司法来完成的;在涉及具体的犯罪惩罚方式时,被害人的意见是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内容。

3、它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实施,也可以在犯罪人服刑中或服刑后进行;参入和解、协商的人不仅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还可以包括他们的近亲属、社区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法官是重要程序的主持者和调解者。

三、目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

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

四、优点:1、对被害人:(1)保护被害人权益。

被害人可以当面告诉犯罪人犯罪行为对他们造成的影响,犯罪人的道歉与补偿将使被害人的心理受到很大的慰藉。

(2)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地位,使被害人有更多的发言权,而不只是充当证人角色。

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

主要有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征、目的、优点、弊端、程序、适用范围、理论基础等一、概念1、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2、恢复性司法是指对犯罪的受害者进行赔偿和补偿的一系列司法措施,包括在案件的调查的初级阶段使用包括调解在内的措施,以便能在审判前弥补损害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它可包括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偿、援助以及犯罪人社区服务和重返社会等内容。

二、特征1、它关注司法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补救由犯罪造成的其他损害。

2、它以谋求对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补偿为主,同时也关注犯罪人、社会关系或社会安全感的恢复,达到多方受益的效果;这种效果的实现,是通过对犯罪惩罚方式的改进即恢复性司法来完成的;在涉及具体的犯罪惩罚方式时,被害人的意见是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内容。

3、它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实施,也可以在犯罪人服刑中或服刑后进行;参入和解、协商的人不仅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还可以包括他们的近亲属、社区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法官是重要程序的主持者和调解者。

三、目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

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

四、优点:1、对被害人:(1)保护被害人权益。

被害人可以当面告诉犯罪人犯罪行为对他们造成的影响,犯罪人的道歉与补偿将使被害人的心理受到很大的慰藉。

(2)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地位,使被害人有更多的发言权,而不只是充当证人角色。

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的缓刑制度

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的缓刑制度

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的缓刑制度一、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的缓刑制度概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

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的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

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采用的是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我国的缓刑制度虽然是缓执行制度,但却是在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同时进行缓刑宣告的制度。

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然而,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

即适用缓刑既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更要关注不予关押的社会危害性。

同样,恢复性司法其固然要关注犯罪人的已然之罪,这就是“顾后”,但其更加关注犯罪人以及一项具体犯罪中有利害关系的所有各方聚集在一起,共同决定如何消除这项犯罪的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这就是“瞻前”。

此外,缓刑是确实不危害社会的有条件不予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与恢复性司法所强调的非犯罪化的处理方式一样强调刑罚的轻缓化与非监禁化,强调社区的矫治,为此可以说缓刑制度与恢复性司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据估计,截止20世纪90年代末,欧洲共出现了500多个恢复性司法计划,北美的恢复性司法计划有300多个,世界范围内的恢复性司法也仅为1000多个。

从恢复性司法论我国“和解制度的刑事化”

从恢复性司法论我国“和解制度的刑事化”

坏行为 , 共损坏 了2 2个被害人的财产。他们虽然在 法庭上承认被指控 的罪行 , 但却没有交纳赔偿金 的 诚意。在当地缓刑机关和宗教组织 的共 同努力下 , 两名犯罪人与 2 名被害人分别进行 了会 面, 2 通过会 面他们了解到 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与不 便, 在六个月之后全部交清了赔偿金 。这种被 害人 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程序被视为恢复性 司法 的起 源。受该案鼓舞 , 此类案件 日 益增多 , 2 到 O世纪 9 O 年代 , 复 性 司法 在很 多 国家 得 到发 展 和应 用。 恢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 结果 的犯罪处理方法。所谓恢 复性程序 , 是指通过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 间面对面的接触 , 并经过专业人 士充 当中立的第三者 的调解 , 促进当事双方 的沟通 与交流 , 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所谓恢复 性结果 , 是指通过道歉、 赔偿、 区服务 、 社 生活帮助等 使被害人 因犯罪所造成 的物质或精神损 失得到补 偿, 使被害人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 , 同时亦使
程序、 刑事证据 、 与人权保 障。 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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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期

彬 :从恢复性 司法论我 国 “ 和解制度的刑事化”
摘要 :恢复性 司法” “ 是西方国家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 它的价值在 于通过犯罪人、 害人及其 被 他主体之间积极主动的沟通和交流, 让犯 罪人有机会通过积极 的、 负责任的行 为尽快改过 自 融 新、 入社会 , 同时使得被 害人 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 精神损失得到有效的补偿 , 使被 害人 受犯罪影响的 生活能够尽快地恢复常态, 最大限度地保护被 害人 的合法权益。我 国应借鉴其合理之处, 构建我 国
De e e , o 6 c mb r 2 o

论恢复性司法模式在中国国情下的应用

论恢复性司法模式在中国国情下的应用

论恢复性司法模式在中国国情下的应用作者:权龙曼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的本质是以犯罪人为中心的,这种模式不利于犯罪人的犯罪修正。

恢复性司法模式作为一种新型刑事司法诉讼模式,能够对我国现行刑事司法模式起到补足和修正的作用。

鉴于此,我们应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计并完善好这种制度,使恢复性司法模式具有更高的价值取向,使其成为推进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被害人权利保障;犯罪修正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这项制度重点考虑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社会在防止犯罪中的作用,因而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并能够在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再犯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拟就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模式下应用的可能性和如何因地适宜的发展进行探讨。

一、恢复性司法模式的理论背景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涵义是指犯罪发生后,在中立的调解人的主持下,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如何解决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并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的处理依据的刑事司法制度。

恢复性司法的开山鼻祖霍华德•泽赫,他建议对恢复性司法作一个动态的定义“恢复性司法最大程度上吸纳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司法过程,以求共同的确定和承认犯罪所引发的损害,由该损害所引发的需要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进而最终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对于损害的补救的目标。

”①恢复性司法的兴起是随着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提升,通过对传统刑事司法的反思而确立;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政策思潮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并逐渐被中国学者接受。

二、在我国引进恢复性司法模式可行性和必要性(一)恢复性司法模式在中国运用的可行性近些年,恢复性司法模式越来越被国内众多学者认同,由此说明恢复性司法模式在中国有着适合其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首先,中国传统的“和”的宽恕仁义思想及“人本思想”为恢复性司法模式提供了适合其发展的文化价值支撑;其次,中国的纠纷解决程序特别是人民调解程序由来已久,这为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得以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再者,恢复性司法模式不仅顺应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而且还有利于弥补我国现行刑事司法模式的弊端,使其进行补正完善,从而达到促进我国司法体制完善的目的。

恢复性司法的发展及在我国的适用

恢复性司法的发展及在我国的适用

恢复性司法的发展及在我国的适用作者:张智聪冯涛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8期2013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制度等规定,既体现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与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一、概述(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征如何界定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国际上众说纷纭,但普遍认为英国犯罪学家托尼·马歇尔(Tony Marshall)对恢复性司法的概括是比较客观、全面的,即“恢复性司法是与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会聚一起,共同解决如何处理犯罪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问题的过程。

”[1]马歇尔将恢复性司法看做是反应过程和司法的结果。

后来,学者约翰·布雷斯韦对马歇尔的界定做了补充,他认为“恢复性司法要恢复的对象是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其内容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安全意识、尊严、权利意识、民主、和谐和社会支持”。

在我国,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恢复”具有“使变成原来的样子、变成原样、把失去的收回”的意思[2]。

恢复性司法英文为“justice Restorative”,“Restorative”一词本身含有规章制度等恢复、复原的意思。

故笔者认为,可以将恢复性司法看做是将被破坏的司法关系复原的过程。

一般认为恢复性司法具有参与主体广泛、处理方式灵活、追求目标多元的特征。

首先,参与恢复性司法的主体除了被害人、加害人、调解人员外,还有两者的家属、朋友。

更或者即使是与案件无关的人,如果对案件有兴趣,也可以参与进来,作为一方的支持者。

由此可见,恢复性司法的参与者广泛,没有与案件有关的限制,有利于促进双方的调解进程,有效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恢复性司法处理方式比较灵活,一般通过和解、会谈、协商等方式进行,形成道歉、补偿、社区服务的结果。

我国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环境及借鉴

我国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环境及借鉴
好 的社 会 效果 。
侯丽宁
力 求保 持 在 一个 合 情 合 理 的 范 围之 内 。这 一 思 想 又 与 恢 复 性 司 法的 理论 根 基之 … 的“ 社 区主 义 ” 理 论不 谋 而合 。 ( 三) “ 道德 交流” 理论 与 儒 家 的 “ 德 治” 主义。 “ 道 德 交流 ” 理 论认 为 在人 多 数近 代 西办 刑 U 史巾, l 式 刑 制 体系 儿乎 完全 依 赖 于直接 对 犯 罪 人实 施 的“ 外部” 惩{ q , 而 非 以犯罪 人 良心 为基 础 的“ 内部 ” 惩 划。然 而 在 过去 儿 年 巾 , { } : 现 了另一 7 e l q i E 罪 回应 方 式 , 即与 惩 刊干 1 1 比,良心 是 一种控 制 不 良 行 为的 更强 有 力的武 器 , 并 儿试 图将 与犯 罪 人 的 规范 性和 说教 性 对 话作 为对 犯 罪 网应 方 的 一部 分 , 来 构 建这 … 理 论 。 作德, 心逸 F I 休; 作伪 , 心 劳 日拙 。儒 家 的“ 德 治” 主义 就 是 主 张 以道 德去 感 化 教育 人 。儒 家认 为 , 无 论人 性 善 恶 , 都 可 以 用 道德 去 感化 教 育人 。这利暾 化 方式 ,是一 种心 理 _ _ l : 的改 造 , 使人心 良: 曾, 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 。这是最彻底 、 根小和私 { 极 的办 法 , 断 非法 利 } 制裁 所 能 办剑 。它 与 “ 道德” 理 论 都 强调 要 从 人 的 内心 I I J 发 去教 化 人 。 都槲 信 “ 良心 ” 的 存在 。
我 国适 用J 恢复性司法 的环境 及借鉴

摘 要 我 国刑 诉法公 诉程 序 当事人 和解 制度 的 引入 已是我 国 司法 改革 中的一 大 亮点 ,我 国有 着适 用恢 复 性 司法 的组 织基 础和 思 想基 础 , 这点 毋庸 置疑 , 所 以, 我 国可 以充 分利 用恢 复性 司 法的各种模 式以求 得到 更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缓刑适用移植中的反思与改进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缓刑适用移植中的反思与改进

度 的适 用 中移 植恢 复性 司法 存在 以下 问题 和 障碍 。 第一, 主流 的刑 罚观 念与 公众 对社 会 安全 的期 望差距 , 我 是

我 国缓刑 适用 中移 植恢 复 性司 法的体 现
第一, 实施人格 调 查0 “ 、 再犯 预 测” 为判 断适 用缓刑 的依 作
国缓 刑适 用 中移 植恢 复性 司法 的观 念 障碍 。从 目前 的犯罪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势
与 社会环 境等各 方面 的因素 , 评定 是否 具有人 格缺 陷 以及其 具有 罪 突 出, 严重 威胁 了社会 秩序 , 特别 是现 实治 安形势 下 , 动人 口 流 对 也 的人格 缺 陷是否会 导 致再 犯 罪 。同 时还考 察 案前和 案 后两 个环 增 多 , 人 民群众 生命 财产 的犯罪 增多 , 使社会 公众 的 安全感 节 的因素 , 犯 罪前 情况 ” “ 即“ 和 犯罪 后矫 正条 件” 作 为预测 犯罪 降低 。 会 公众 出于对 社会 安全 的 期望 , , 社 对于 犯罪 者一 般深 恶痛 人会 不会 “ 再犯 ” 确 实不致 再危 害社 会 ” 或“ 的根 据 。 绝, 希望 国家 机 关处 罚犯 罪 , 持社 会 安全 , 障 自身 的合 法权 维 保 第二 , 庭审 中增加 量刑 答辩 或缓刑 听证 作为适用 缓刑 的一 益 , 在 因此 , 于犯罪 人 与被 害人坐 在 一起进 行 协商 达成 和解 往往 对 不可 想 象 。 项补 充程 序 。 审中 的量刑 答 辩 , 体 由控方 发表 量刑 建议 并提 会感 到 匪夷所 思 , 庭 具 交量 刑证据 , 然后 由辩 护人 和 被告 人进 行量 刑答辩 , 由控 辩双 方 就被 告人具有 的从 重 、 轻 、 轻处 罚情节 以及量 刑幅度 、 从 减 基准 刑 第 二 , 等对 话机 制并 未真 正确 立 , 平 是我 国缓刑 适 用 中移植

浅析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环境犯罪中的适用

浅析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环境犯罪中的适用

浅析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环境犯罪中的适用引言在环境保护日益受到关注的当下,环境犯罪的频发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环境犯罪的挑战,许多国家开始关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应用。

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的是通过恢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来实现社会和解。

本文将浅析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环境犯罪中的适用性,并探讨其中的优势和限制。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概述恢复性司法理念起源于西方社会,被视为一种与传统惩罚性司法模式不同的刑事司法改革方法。

其核心思想是将犯罪视为社会关系的破坏,主张通过恢复性的方法来修复这种破坏的关系。

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目标是实现三方面的恢复:对被害人的恢复、对犯罪人的恢复以及对社会的恢复。

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犯罪中的应用1. 基于环境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环境犯罪往往导致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因此恢复受影响的生态系统是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一个重要应用方向。

恢复性司法可以要求环境犯罪人修复其造成的环境损害,以实现对被害环境的恢复。

2. 重建社会关系的恢复性司法环境犯罪不仅对环境造成直接的伤害,还常常破坏了社会中的关系。

恢复性司法可以通过促进受害者、犯罪人和社会之间的对话和重建关系来实现社会的恢复。

这种方法强调的是受害者能够表达其受到伤害的感受,并与犯罪人进行对话,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和解。

3. 强调犯罪后果与责任的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在处理环境犯罪时,强调的是犯罪人要对其犯罪行为负责并承担后果。

除了受到法律制裁外,犯罪人还需要参与恢复过程,为恢复环境、赔偿被害人等做出努力,以实现其对社会的恢复。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优势1. 促进社会和谐与和解恢复性司法强调对话和重建关系的重要性,可以促进受害者、犯罪人和社会之间的和谐与和解。

在环境犯罪中,这种方法能够帮助受害者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和安抚,同时也能教育犯罪人认识到其错误的严重性,并承担责任,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 强调责任与后果恢复性司法要求犯罪人要为其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并主动为恢复社会秩序做出贡献。

浅论恢复性司法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意义

浅论恢复性司法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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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 社会 科 学 2 0 06年第 6期
恢 复性 司 法 rs rt e jsc et ai u ̄ e o v
是 当 今 西 方 国 家 正 在 积 极 倡 导 的

种 新 型 的处 理 犯 罪 的 司法 模 式 .
是 与 报 应 性 司 法 相 对 应 的 一 种 司
到2 0世纪 9 0年代 。 恢复性司 不 仅 死刑 罪 名繁 多 , 用 范 围也 极 还是 让 其 赔偿 损 失 。 最 大 程 度地 适 都 法 在西 欧 国家 、 美 的 加拿 大 和美 北 其宽 广 . 且 频 繁适 用 肉刑 。花 样 满 足 了被 害 人 的需 要 。一 方 面 , 而 为 国 。 丁 美 洲 的 巴 西 、 利 、 根 拉 智 阿 繁多 的刑罚形式 的残忍性 是现代 被 害 人 提 供 了完 整 地 了解 犯 罪 信
法模式。 恢复性司法从其诞生的那 刻起 , 就充满 了争论 , 于其确 关 切 的 定 义 也 没 有 达 成 完 全 一 致 的

框 架 。联 合 国预 防犯 罪和 刑事 司法 委员 会 为 适 应 各 成 员 国 的 不 同 情
口 张

况 .做 出 了一 个 很 为 宽 泛 的定 义 : 廷 , 洲 的新 加 坡 , 洋 洲 的澳 大 亚 大 社会 无法 想 象 的。随着 人类 社会 进 恢 复 性 司法 是 指 采 用 恢 复 性 程 序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等 数 十个 国 家 得 到 入资本主义社会 , 自由 、 在 民主 、 博 并 寻 求 实 现 恢 复 性 结 果 的任 何 方 了不 同程 度 的发展 和 应用 。欧洲 共 爱的新思潮的影响下 , 资产阶级提 案。我们可以对其进行分解 : 出 现 了 50个恢 复性 司 法 计 划 。 0 北 出 了 罪 刑 法 定 和 刑 罚 人道 等 积 极 恢 复 性 程 序 是 指 通 常 在 调 解 美 30多 个 . 0 全球 约 10 0 0多个 。恢 主张 。 限制 甚 至废 除 了死 刑 和身 并 人 的帮 助下 . 害 人 和罪 犯 及 受 犯 被 复 性 司 法 正 日益 成 为 西 方 刑 事 法 体刑 。 建立 了以 自由刑为中心 的刑 罪 影 响 的任 何 其 他 人 或 社 区成 员 学界的一大“ 显学 ”并成为 国际潮 罚结构 。同时 , 自由刑 的发展演 , 在 共 同积 极 参 与 解 决 由 犯 罪 造 成 的 流。 - 变过程中, 其重心也转向了对罪犯 问题 的程序 . 括调 解 、 和 、 商 包 调 会 对 待 恢 复 性 司 法 我 们 要 采 取 的 特 殊预 防 , 即促 进 罪 犯重 新 回归 和共 同确 定 责任 。 科学的态度。 社 会 。我 们不 难 看 出 , 罚 从 其产 刑 恢 复性 结栗 是指包 括满 足当 首 先 , 们 要 研 究 一下 恢 复性 生 以 来 , 经 历 了 复 仇 时 代 、 吓 我 在 威 事方的个别和共 同需要 、 履行其责 司 法 的 核 心 价 值 在 价 值 层 面 上 时 代 、 爱 时 代 之 后 。 进 入 一 个 博 正 任、 以及 通 过 实施 补 偿 、 还 、 区 归 社 rs rt e u t e可 以 被 翻 译 成 崭新 的有 目的性 的科学 时 代 。与此 et ai is c o v i 服 务等 对 策 和方 案 , 现被 害人 和 实 “ 复正 义” 正 义 是各 项 刑 事 政 策 同 时 , 恢 , 整个 时代 的理 念也 从 对 抗 走 罪犯 重新 融 入社 会 的最终 目的 。 共 同 的 价 值 所 在 。 样 . 义 也 是 向对 话 , 冷 战 走 向协 商 。 值 取 同 正 从 价 当 代恢 复 性 司 法 的 实 施 始 于 恢 复性 司 法 当然 追求 的价 值 。“ 正 向也 从单一 走 向 多元化 2 世 纪 7 代 。 17 0 0年 94年加 拿 大 安 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 正像真 其 次 . 们要 了解 一 下 相 对 于 我 大 略 省 基 陈 纳 市 的 两 个 年 轻 人 实 理是思想体 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 传统 的报 应性 正 义 . 复性 正 义 的 恢 施 了一 系列 的犯 罪 行为 , 侵犯 了 2 2 同时 , 如 博登 海 默 所 言 :正 义 有 优势 所在 正 “ 名被 害 人 的财产 。在 当地缓 刑 机关 恢 复性 正 义 更 重视 受 害人 张 普 洛 透 斯 似 的 脸 ( Po a a rt n e 和 宗教 组 织 的共 同努 力 下 , 这两 名 fc) 变 幻 无 常 , 时 可 呈 现 不 同 利 益 的 保 护 。 ae, 随 犯 罪 人 与被 害 人 逐 个 会 见 , 被 害 从 形状 并 具 有 极 不相 同 的面 貌 。” 所 在报 应性正义的模式下 , 多 大 人的陈述 中使 他们认识 到 自己的 以在不 同 的立 场 下 制 定 的政 策 中 , 被 害 人 只能 因 犯 罪 分 子 得 到 了 应

恢复性司法制度

恢复性司法制度

恢复性司法制度随着社会对于犯罪制裁的日益严格,恢复性司法制度也日渐受到重视。

恢复性司法制度(Restorative Justice)是一种以和解为基础、以关注受害者和社会影响以及履行道德义务为目标的司法制度。

通过恢复性司法制度,社会、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采取一种对话的方式来对待犯罪事实,追求被害者的正义,并试图消除犯罪产生的社会影响。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核心是和解,它侧重于消除受害者的报复心理,试图帮助受害者开始接受并挽回伤害,同时也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侧重于责任认知和自我审视,以及促进犯罪嫌疑人对社会贡献和健康回归。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实施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必须表现出悔改的诚意,即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要永远保持一个和解的心态。

另外,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加以限制,不得以此替代更严厉的犯罪制裁,不能以轻则责或免除责任,也不能用来为贪污腐败、破坏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实施任何形式的法律豁免。

当前,恢复性司法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实施,不同国家也或多或少地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一方面让犯罪嫌疑者感受到责任,另一方面也能让受害者得到解决。

在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实施也备受关注,比如当前实施的法院调解制度就是其中一种,省部级也不断探索实施恢复性司法,以全面改善司法制度,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恢复性司法制度不仅有助于司法领域的依法行政,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引导和构建社会公平、和谐的价值观,有助于消除双方彼此的歧视和怀疑,推动人们在正义底线下相互尊重和理解,避免过度采用刑事判决,可以让犯罪嫌疑人重拾正义,追求被害者的正义,使犯罪嫌疑人正确认知犯罪,加强自身责任感,走向正途,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恢复性司法制度应当成为司法案件依法处理的重要抓手之一,应当在各级司法机关加强推广宣传。

司法机关应当对恢复性司法的内容、原理、意义及其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解读,并细致安排实施,以促进恢复性司法的发展,强化人得权力和责任共享的司法思维,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运用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运用

而 缺 少被 害人 、 社 区 的参与和 经 济上 的 、 情感 方面 和社 会方 面的 需要 ( 包括 对那 些与被 害人 有 其侧 重于犯 罪人 自身 的矫正 恢复 ,
着 密切 关 系的和 同样 受犯 罪行 为影响 者需要 的满 足) : 另一 方面 互动 。 通 过再造 一个有 效支 持犯罪者 回 归、 被害人恢 复 的预 防犯罪 的社 所 以, 总 的说来 , 目前 恢复性 司法理 念只 是含 在我 国的刑事
目光投 向 实践 良好 的 西方和 日本 等 国家 , 在 考虑我 国现 实情 况之 下 , 在 适 当的 范 围内 实现犯 罪者和 受害人 的对 话 、 沟通 , 实
施 审前 分流 , 或许 能 为合理 司法 资源 的配置 找到 一个 良性的 解决方 法 。 关键词 恢 复性 司法 社 区矫 正 审前分流 作者 简介 : 刘虹 谷 , 中 国政 法 大学 民商经济 法 学院。
区环 境 ,把犯 罪人 重新 带入 社会 而防 止其 再犯罪 。它 是在 犯罪 政策 中 , 而缺 乏法律 的表现 形式 , 仅 有一个 大框 架 的指 引, 直接 导 致 使这 种政 策流 于形 式 。 司法 人, 受 害人 , 社 区的共 同参 与下 处理 问题 的一种 方式 。 目前 前 的 致的 结果 将是 司法 机关 的盲 目性 , 恢复 性司法 实践 主要 有家 庭小 组会议 、 被害人 与犯 人调解 、 被害 机关可 能会 擅 自扩 大或缩 小适用 的范 围, 更甚 者 , 被利 益寻租 , 在 人— —犯 罪人和 解模 式 、 社区 服务等 模式 。 司法 实 践中缺 乏可 操作性 。其 次 , 恢 复性 司法 需要法 制 , 而法 制
是 以惩 罚犯罪 为主 的 国家本位 思想 , 直至 2 0 世纪 5 O 年代, 在 欧

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情况

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情况

一、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情况"恢复性司法"一词,作为一个规范化概念,涵盖了一系列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原则和制度,在西方法治国家已有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史。

它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改革运动,首先是缘起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世界普遍存在的"司法危机",从20 世纪70 年代开始,随着主流刑事司法在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一问题上的困惑,一种以和解、道歉、悔过为基础的犯罪处遇模式逐渐被重视,并引发了一场以恢复性司法为核心的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

并且这一潮流由于受到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一系列文件的推动,更是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的效应,使其不仅成为刑事法学界理论研究的“显学”,而且也成为了一些国家立法改革的内容和未来司法的发展方向。

我国的学术界近几年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基本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也是刑事和解的目标,但是,无论从我国封建社会就已存在的还是从现代社会的刑事和解实践来看,我国的做法与恢复性司法的价值目标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这种差距可能与对恢复性司法内涵的理解不无相关,并且这些差距是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突破口。

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已日趋无力应对现代社会的犯罪压力与民众对司法正义的诉求,因此,恢复性司法以现有刑事司法模式的替代(而非局部改良)方案的面目,登上了历史舞台。

然而,虽然恢复性司法有着种种优点, 但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弊端: 首先, 恢复性司法主张犯罪侵害的是个人利益, 而非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犯罪的处理应该由被害人和犯罪人协商解决, 这等于混淆了民事侵权行为与犯罪的本质区别, 用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是否不妥? 其次, 恢复性司法缺乏对正当程序的关注, 整个过程中没有证明的存在, 只要犯罪人承认自己是行为的实施者, 接下来的问题就不是证明, 而是如何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这样的做法是否应该被质疑? 第三, 恢复性司法也可能会侵犯到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利益, 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 被害人往往会面临必须原谅犯罪人的尴尬境地, 否则就会面临被视为没有爱心, 报复性强的压力; 而从加害人角度看, 凡是不愿选择恢复性方式的加害人, 都会被冠以认罪态度较差的帽子, 在随后的正规司法程序中面临着被从重处罚的压力, 从而使其不得不 自愿地选择进入恢复性程序。

我国借鉴恢复性司法模式初探

我国借鉴恢复性司法模式初探

o rapat a s nf ac s r e rn e f e oe o cp o s rt e ut ei c nt c n f et rci li icnet uef f e c r ne t fet a v s c o s ut g g c g i o ore ot c c h r o i j i n r i
h pst o eae. n o t r t h tujco sa h n i s i n a . h r r t t atw cd sA d s ’cr nl a o sbet fee c h ee r ia L w T eeoeiS e d l a iS u e y r r iC n C m l f ,’
中图分类号 : 9 4 1 D 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2 7 (0 9 0 — 0 7 0 1 7 - 0 9 2 0 )1 0 9 — 4 司法 是 传统刑 事 司法理 念 的转换 , 模式 强调 的是 其
赔偿 和预 防 , 不是 给予 惩 罚 。 而 近年 来 , 由西 方国家所 发起的恢 复性 司法运动 ,
c m n et me t y tm ec m n r c e i g . i ri a s tl l e n se i t ri a p o e d n s s nh i l K e o d : so e t eJ te ; tt u s g e t n; rm n ls t e n y tm yw r s Re t r ri usc ; sausq o; u g s o c i v i i a et me t se l s
什么样的后果 , 应该如 何消除犯 罪造成的影 响 , 以 可 为 了和解 与恢 复而进行协 商和赔 偿 , 换言之 , 恢复性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的可能性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的可能性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的可能性[摘要]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不断发展,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在这一领域采用了“恢复性司法”制度。

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于恢复因犯罪而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未成年人重返社会,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是行之有效的。

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引入这一制度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弥补立法空白、节约司法资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且,恢复性司法的自身优势决定了其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领域中的适用是具有可行性的。

笔者认为,完全照搬西方的一套制度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是不合适的,因此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恢复性司法;重要性;可行性;中国特色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概况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法治精神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

作为中国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也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采用不同于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政策才能真正有效起到事前预防犯罪、事后矫治犯罪的目的。

(一)未成年人犯罪定义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1]具体包括: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及立法情况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是1984年上海长宁区少年法庭的成立。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截止2005年全国法院已建立2420个少年法庭,少年法庭的法官约7200名。

在未成年人立法领域,近年来我国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具体适用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具体适用

与 到 犯罪 的定罪 和量 刑 、 执行 和赔 偿 , 以及 矫 正和 重归社会 的努 犯 服刑 改造 知情 权 ,以及 从罪犯 狱 内劳 动报 酬 中优 先接 受 赔偿 力 中来 。 恢 复性 司法 为个 人参 与司法 活动 提供 了条件 , 在恢 复 性 权 ,这 是对 被害 人及 其家 属有 效 的心理 与物 质补 偿 。在此 基础
化解 矛盾 , 并通 过社 区等 有关方 面 的参与 , 修复 受损社 会关 系 的 恢复性司法最为人称道的价值之一就是重视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是: 恢 复 性司 法是 指在 一个特 定的 案件 中 , 关涉 各方 共 同解 决犯 赋予 其真 正 的主 体 地位, 使 其成 为整个 恢 复性 司法过 程 的主角 。


文献标 识码 : A
家属 的冲击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3 0 - 0 3

恢复 性司 法的定 义 与特征
恢 复性 司法 是对 刑事 犯罪通 过 在犯罪 方 和被 害方 之间 建立

我 国传 统 司法模 式 更多 的是认 为犯 罪行 为侵 犯 了 国家的利
务, 正义 即意味 着将 一切 都恢 复正常 ” 。恢 复性 主要 包括犯 罪 人 社会 甚至犯 罪人 自己的侵 害 ; 反对 政府对 犯罪 行为 的社会 回应 方 的恢 复 以及 被害 人 的恢复 , 比如 , 要恢 复被 害人 的 身心健康 和 财 面 的权力 独 占, 提倡被 害人 和社 会对 司法权 的参 与 ; 不但 犯罪 人
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应当方面与成人存在差距未成年人年龄小思想不成熟更需要鼓励根据罪犯在狱内的改造表现综合现有的评估手段做出罪犯人身和引导包含协商沟通的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无疑更易于帮助危险性评估出具适用恢复性司法意见书为法院的司法审查提未成年加害人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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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浅析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适用林文捷【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学【关键词】恢复性司法价值中国适用【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方向:传媒与信息法专业法律硕士;联系方式:河北省廊坊市东方大学城圣陶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教学基地(065001);电子信箱:wenjie930@【收稿日期】2010年9月20日【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责任编辑】刘小妹【摘要】恢复性司法在西方国家已经有了将近三十年的历史,它是一种新型的司法模式,旨在弥补报应性司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这种司法模式在我国实践中,有部分省市已经开始适用,而且取得不错的效果,然而仍有部分人对这种司法模式产生质疑,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的分析,进而提出其在本土化中适用的可能性与必然性。

一、恢复性司法的含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恢复性司法"一词,作为一个规范化概念,涵盖了一系列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原则和制度,在西方法治国家已有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史。

它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改革运动,首先是缘起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世界普遍存在的"司法危机",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已日趋无力应对现代社会的犯罪压力与民众对司法正义的诉求,因此,恢复性司法以现有刑事司法模式的替代(而非局部改良)方案的面目,登上了历史舞台。

1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后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

所谓恢复性程序,实质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协商,并经过以专业人员或社区志愿者充当的中立的第三方的调解,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

所谓恢复性结果,实质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的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人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并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

2恢复性司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参与性。

传统的司法模式更多的是以被告人为中心,追究刑罚权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那么被害人的权利很难得到司法的重视与保护。

实际上,在这种模式下,被害人因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伤害是第一次伤害,而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得到的权利不能得到,应该恢复的创伤不能恢复,实际上是经受了"再次被害"。

3然而在恢复性司法中,被害人与被告人放在平等的位置上,被害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也拥有了参与的权利,而且其他所有与犯罪有关的人也参与到恢复性司法中来。

可见,恢复性司法的参与性是呈现多元化的。

第二,恢复性。

恢复性司法关注的核心是将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一种和谐的状态,而不是仅仅对犯罪行为人苛以重刑、威慑使其不再犯罪。

这里所讲的社会关系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该犯罪行为发生前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可能是和谐的,也可能已经蕴含了冲突或危机,如因琐事发生积怨而怀恨在心的预谋故意伤害。

由此来看,将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未必是种和谐,而恢复性司法旨在恢复或者构建社会关系的和谐。

4第三,全面性。

恢复性司法不像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更多的是围绕着赔偿数额来展开的,更多的是金钱方面的协商、对话以及交易。

正如陈瑞华教授提到的:"恢复性司法则跟多强调的是一种同侦查、起诉、一审、二审乃至执行阶段全方位的、各方的参与,而且方式多种多样,非常灵活。

它是对传统性对抗模式的一种替代,一种补充。

"二、恢复性司法的价值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现代刑事司法模式,其对加害人、被害人都有着极为不容忽视的作用,尤其是在恢复社会关系上更是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一,恢复性司法提高被害人的地位。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中认为"犯罪时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认为犯罪侵犯了国家的利益,因此被害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处于边缘化地位。

然而,恢复性司法则认为,犯罪实质上也侵犯被害人个体的权利,因此,恢复性司法一方面允许被害人与被告人面对面的对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这样一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被害人一般可以拿到相应的赔偿金额,解决了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允许被害人诉说自己心中的情感,无论是愤怒的还是悲伤的情感都可以得到有效地纾解。

第二,恢复性司法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一个刑事案件经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程序下来,必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加害人不肯认罪的情况下,大大的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拖延了办案周期,在恢复性司法中,加害人主动认罪,而且加害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进行沟通、协商有利于矛盾的解决,而且大大的节省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且提高了司法效率。

第三,恢复性司法减少矛盾的冲突。

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下,法院只是解决了被告人因自己的犯罪而接受刑事处罚,而没有解决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矛盾冲突问题,虽然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该诉讼一般只是解决金钱赔偿问题,而且还经常出现执行难的问题,然而事实上被害人除了希望得到金钱赔偿外,更多的是需要精神上的安慰。

恢复性司法促使被害人和加害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这样可以让被害人的情绪得到释放,而且能够让被害人知道加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化解双方的矛盾。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恢复性司法有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

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中,虽然也有感化和教育的职能,但是更多的是体现对罪犯的惩罚,而在恢复性司法中,更多的是让加害人认识到因为自己的一时之气而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促使其反思自己的行为,以及得到被害人及其相关的人的谅解,社会对加害人犯罪行为的宽恕,从而有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而且在这样的环境下,有利于降低加害人再犯的几率。

三、恢复性司法在我国可行性分析(一)中国传统文化基础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墨家主张"兼爱"。

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和睦相融洽是"仁"与"兼爱"思想在群体关系上追求的最终目标。

这一"和睦相处"思想已经长久的融入到中国的文化和民族心理之中。

而"讼"被认为是破坏或有损于群体关系的重要因素,因此,"息讼""无讼"是我国长久以来一直追求的目标。

重视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司法过程中通过道德教化而化解纷争。

这些无疑与恢复性司法的"恢复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理念相契合,儒墨思想为恢复性司法在中国的推行提供了文化基础。

(二)弥补中国传统司法模式的缺陷我国传统司法模式更多的是认为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利益,主要是以被告人为中心,而没有更多的考虑被害人的权益,而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经常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现执行难的问题。

而在恢复性司法中,被害人开始主导程序的基本进程,而且被害人渴望得到的赔偿金额,在双方的协商下趋于一致,这样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

并且,在恢复性司法中,不仅关注被告人"回归社会"的需要,而且关注被害人"回归社会"的渴望,将被害人、被告人、社区均放在中心位置。

(三)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也是一个多元互动、合作互助的社会。

可见,和谐社会就是要以解决矛盾、减少冲突、稳定社会、促进人类共同发展为主要内容。

犯罪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是社会矛盾的表现。

因此,即使我们能够通过严厉的惩罚来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如果不在消除引起犯罪产生的原因上下功夫进行治理,这种触犯并不能必然带来原有矛盾的减少;相反,可能会使原有矛盾进一步激化,或者形成新的矛盾,从而在惩罚的同时也就孕育着新的,甚至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显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5然而,恢复性司法则要求被害人、被告人面对面的进行沟通、协商,化解双方之间积怨已久的矛盾,避免两家冤冤相报,进而实现和睦的状态,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我国实践已有成功案例早在2005年无锡市就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开始探索和解工作机制和恢复性司法模式。

2006年初,无锡市中院依托各基层院的探索实践,以"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机制恢复性司法模式"为题申报了创新项目,并以此为契机,在检察系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全面推行恢复性司法工作机制。

他们在实施恢复性司法工作后,取得具体的效果:一是促进犯罪人真诚悔改,有效遏制再犯罪。

如在办理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小薛盗窃案时,小薛面对因自己失足而几欲轻生的母亲和接受自己真诚道歉、全额赔偿的被害人以及真心帮教的单位领导、社区成员,当场痛下决心要重新做人。

现在他已恢复成为一名人人称赞的好青年。

二是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缺少对被害人的应该有关注,如果检察官不愿意让被害人作证,被害人就几乎被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而恢复性司法克服这个弊端。

如2005年长寿是某铜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派专人将三面上书"为人民服务"等字样的锦旗送到惠山法院。

他们真诚地说:"我们从来没有想到会有这样的处理方法,你院的恢复性司法让我们物质上得到赔偿、精神上得到安慰,犯罪人能够真诚悔罪,这对老百姓来讲真是一件大好事。

"而这源于一起七万余元的收购赃物案。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吴某通过其辩护人,转达了愿意退赔失主损失、重新做人的决心。

惠山区院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使用处刑轻缓化得恢复性司法程序。

和谈会议上,双方进行了长时间的"对话",吴某诚恳的悔罪、致歉、赔偿,使被害单位尽释前嫌,一场干戈化为玉帛。

6当然,恢复性司法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第一,恢复性司法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因为恢复性司法的前提就是要加害人主动认罪,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有双方面对面谈判的基础,因此恢复性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

第二,恢复性司法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照传统的司法模式,加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该根据我国刑法受到相应的制裁,然而适用恢复性司法,那么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加害人可能会减轻处罚甚至会无罪释放,这样就颠覆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恢复性司法可能侵犯了被告人权益,因为恢复性司法要求被告人认罪,这样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排除有这么一种可能,即被告人并不是加害人,但目前的证据对被告人极为不利,被告人为了不受刑事处罚,而违心的承认自己犯罪,这种情况是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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