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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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发展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发展

笔者在本文对恢复性司法论文联盟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将通过适用范围、适用模式及程序的启动、适用阶段及方式、相关人员的培养四个部分进行设计,以期能给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推广和应用,提供相对科学合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一、适用范围

立足我国国情,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各地试点的实践状况,笔者认为,恢复性司法制度应适用于以下案件:1、未成年人犯罪;2、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两类自诉轻伤害案件;3、过失犯罪;4、交通肇事案件;5、情节较轻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的犯罪案件;6、其他情节较轻的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轻微犯罪案件。排除以下案件的适用: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绑架、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案件;2、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涉黑涉恶、团伙作案及雇凶伤人等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犯罪;3、累犯、惯犯等多次犯罪的案件;4、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案件;5、其他后果严重、民情激愤、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毕业论文

二、适用模式及程序的启动

通过借鉴新西兰、加拿大、德国和香港的适用模式,立足我国的国情、实践现状以及恢复性司法实践案件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在我国应该采用被害人——犯罪人调解、家庭小组会议和

量刑小组三种模式。

(一)被害人——犯罪人调解

此模式主要适用于轻伤害案件、过失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轻微犯罪案件。

此模式启动的前提是被告人承认罪行,自愿认罪。

(二)家庭小组会议

此模式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的犯罪案件。

此模式启动的前提条件是犯罪人必须承认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要求其自愿参与准备程序和接下来的程序,其他程序参与人也必须是自愿参加此会议。

(三)量刑小组

量刑小组又称量刑圈,来源于北美印第安人解决纠纷的传统。此模式可以适用于轻伤害案件、过失案件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轻微犯罪案件。

此模式启动的前提条件是犯罪人向社区司法委员会提出申请,邀请社区中一名德高望重的人或者权威的、能让双方信服的人召开一个会议,具体讨论针对被害人的补偿和社区服务,并且挑选自己的一个支持团,由社区司法委员会决定是否将案件纳入量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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