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分析
恢复性司法初探
Legal Sys t emA nd So c i et yf奎篁!圭垒金竺!竺型圭!盔蜜豳露筮嚣圈■●恢复性目法韧漯逯奎岳摘要恢复性司法究竟是指什么?它对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我国将会有着怎样的影响?本文拟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点进行阐述,来回答这两个问题。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传统司法社会关系和谐社会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19.02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西方国家在刑事政策领域推行的一项新制度,近年来,随着刑事和解制度及社区矫正制度等概念不时见诸报端,恢复性司法的字眼也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那么,恢复性司法究竟是指什么?它对我国当前的司法有着怎么样的影响?笔者拟通过介绍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分析其特点来回答这两个问题。
对于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当前有不同的理解,有人侧重于恢复性司法下的特殊机制,有人则侧重于受害方利益的整体补偿,也因为侧重点的不同,对于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显得五花八门。
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中对恢复性司法作了这样的系统定义:1.恢复性司法方案系指采用恢复性程序或旨在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2.恢复性结果系指由于恢复性程序而达成的协议,恢复性结果的例子包括补偿社区服务和旨在对受害者和社区进行赔偿并使受害者和(或)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其他任何方案或对策:3.恢复性程序系指通常在公正第三方帮助下受害者罪犯和(或)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恢复性程序的例子包括调解、和解、会商和共同定罪等:4.当事方系指受害者罪犯和可能参与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受到犯罪影响的其他任何个人或社区成员:5.调解人系指其作用为促进受害者和罪犯参与座谈方案的公正第三方。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刑事司法革新运动,它发端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北美被害与加害和解计划,它以1974年始于加拿大安大略省K i t chener的V O R P为榜样。
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从总 体上看 , 目前各地 法 院在环境犯 罪领域使 用恢 复性司法 进行 了一 些尝试 , 也 取得 了一 定 的实际效 果 。 但仍然 存在较 多 的 问题 , 首 当其冲 的就 是恢 复性 司法措 施 的合法性 问题 。 现 行立法
尚未对 以责令补植 为代表 的恢 复性司法 措施作 出明确规 定 , 各地
得 尝试 的方 向 , 学者 已经进 行 了一些 探讨 。 本 文在 前述研 究 的 境进 行修 复 , 以补救 犯罪 行为 对生态 环境所 造成 的危 害 。
基础 上 , 结 合环 境 司法 的最新 发展 , 对 恢 复性司 法在 环境 犯罪 中 的 具体使 用 问题进 行 研讨 。
j l I { I } J l 缸金
2 0 1 4・4 ( 上) ◆ 司 法 天 地
恢复 性司法在环 境犯罪中的 法律适 用问 题探析
李 磊
摘 要 加强生态司法、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是 当前社会关注一个重要议题。在环境犯罪领域适用恢复 性 司法 。 有助 于 实现社 会和谐 , 促进 生 态文 明建设 。生 态理论是 环境 犯 罪适 用恢复性 司法的理 论基础 ; 目前我 国在 环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罪领 域适 用恢 复性 司法具有 可行性 : “ 轻 微性” 和悔 罪表 现是 环境 犯 罪领域适 用恢 复性 司法适 用 的基本要 件 。
关键 词 环境 犯 罪 恢 复性 司法 生 态伦理
基金 项 目: 浙 江农 林 大学天 目学院大 学生科研 训 练项 目 ( T MK C 1 2 4 9 ) 。 作者 简介 : 李磊, 浙江农 林 大学天 目学 院法 学专业 学 生。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4 文献 标 识码 : A
三非监禁刑罚和恢复性司法
三. 非监禁刑罚和恢复性司法12. 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一. 总则1. 基本目的1.1 本《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为促进采用非拘禁措施提出了一套基本原则,并为作为监外教养对象的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措施。
1.2 本《规则》拟促进社区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刑事司法管理工作,特别是在罪犯处理方面,并促进在罪犯当中树立对社会的责任感。
1.3 应根据各国现行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情况,并顾及各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和目标来执行本《规则》。
1.4 会员国在执行本《规则》时应力求在罪犯的个人权利与受害者的权利和社会对于公共安全和预防犯罪的关注之间达到妥善的平衡。
1.5 会员国应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内采用非拘禁措施,从而减少使用监禁办法的程度,并使刑事司法政策合理化,同时考虑到遵守人权的义务、社会正义的需求以及改造罪犯方面的需要。
2. 非拘禁措施的范围2.1 本《规则》的有关各项规定应在刑事司法执行工作的各个阶段适用于所有受到起诉、审判或执行判决的人。
为了本《规则》的目的,这类人通称为“罪犯”,不论其为嫌疑犯、被告或被判刑者。
2.2 实施本《规则》时,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状况为由而实行任何歧视。
2.3 为了配合犯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罪犯的个性和背景以及保护社会的需要,并避免不必要地使用监禁办法,刑事司法制度应规定出一套从审前__________________*大会第45/110号决议,附件。
92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至判决后处置的范围广泛的非拘禁措施。
应决定可用的非拘禁措施的数目和种类以便保持始终一贯的判刑。
2.4 应鼓励制定和密切监督新的非拘禁措施,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有系统的评价。
2.5 应根据法律保障措施和法制,考虑在社区内对罪犯加以处理,避免诉诸正规的诉讼或法院审判。
2.6 应根据尽少干预的原则应用非拘禁措施。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试行分析
Th ayi pe n ain OfRe a itto u tc n Ch n eAn lssOfI lme tt h bl ain J s eI ia m o i i
及积极赔偿 ,消除被害人 心 中的仇恨 ,及 时解 决其生 活 的
困难 ,最大程度保障被 害人 的权 益 ;且能 有效 地减少 犯罪 人再次犯罪 的可能性 , 犯罪人在被 害人 宽容的态度下大多 能
详 细的论述 ,他们认为 :( )犯罪基 本上是 对他人 和人际 1 关 系的侵害 ;( )犯罪行 为引起 了义务和 责任 ;( )恢复 2 3
伤 害代替另一种社会 性伤害 的方式 ,鼓 励竞 争性 、个 人性
的价值 观 ,认为诉讼 活动是 国家直接 对犯罪 人 的 ,当被告
通过恢 复性程序即在调 解人 主持下 ,由被害人 、犯罪人 及 有关人或 社区成员共 同参 与进行 商谈 、调 解 、和解 ,共 同 确定 责任 的方式来 达到消除仇恨 ,化解矛盾 ,恢复原有 的、 和谐 的社会关 系和社会秩 序 的 目的 ,相对 于传统 的惩罚性
决罪造成 的影 响” ,是前 瞻性 的 ,且在犯罪 和犯 罪的解决 过程
过恢复性 程序 实 现恢 复 性 后果 的非 正式 犯 罪处 理方 法 ” ,
是一种在 当事人充分 参与 的基础 上 以和平方 式解决 刑事 冲 突的新思路 。 J
一
、
恢 复 性 司 法 的 概 述
全面的比较 , 他指 出 ,惩罚 性司 法强调 惩罚 、谴 责 ,关 注
的是个人是否实施犯 罪行为 ,着 眼于 过去 ,是 以一种 社会
恢复性司法
主要有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特征、目的、优点、弊端、程序、适用范围、理论基础等一、概念1、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2、恢复性司法是指对犯罪的受害者进行赔偿和补偿的一系列司法措施,包括在案件的调查的初级阶段使用包括调解在内的措施,以便能在审判前弥补损害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它可包括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偿、援助以及犯罪人社区服务和重返社会等内容。
二、特征1、它关注司法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以及补救由犯罪造成的其他损害。
2、它以谋求对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补偿为主,同时也关注犯罪人、社会关系或社会安全感的恢复,达到多方受益的效果;这种效果的实现,是通过对犯罪惩罚方式的改进即恢复性司法来完成的;在涉及具体的犯罪惩罚方式时,被害人的意见是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内容。
3、它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实施,也可以在犯罪人服刑中或服刑后进行;参入和解、协商的人不仅包括被害人和犯罪人,还可以包括他们的近亲属、社区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法官是重要程序的主持者和调解者。
三、目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
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
四、优点:1、对被害人:(1)保护被害人权益。
被害人可以当面告诉犯罪人犯罪行为对他们造成的影响,犯罪人的道歉与补偿将使被害人的心理受到很大的慰藉。
(2)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的地位,使被害人有更多的发言权,而不只是充当证人角色。
恢复性司法
4、符合刑事便宜主义的要求。人类不断进行法制建设,当繁杂浩帙的法律体系建立起来后,越来越多地业界人士又不断地进行反思,面对越来越周全冗长的程序和细密繁琐的法条规定,执法工作又悄然追求一种简约、经济的便宜道路,追求尽可能以简单的方式结案,以较小的成本获取法律的效益。恢复性司法使受害方、加害方面对面地直接对话,在司法诉讼之前即提供沟通、交流、化解的机会,使矛盾直接有效地得到修复。相较于严格、完整的刑事处罚程序,恢复性司法免却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繁缛过程而使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是一种便宜的处分方式。
2、顺应刑罚目的的迁变。法律最初产生的社会土壤是战争和掠夺,刑罚在初期阶段主要体现一种报复性的血亲复仇观念,你砍我手我断你手,你让我流血我必让你流血,即《圣经》所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近代法制,犯罪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者对整体社会利益的侵犯,国家代表受害人对犯罪进行报复,恶有恶报的报应理念仍是刑罚执行的主要思想基础,这是人类共有的感情,也是我国公众对司法价值的重要认可和取向。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观念也不断发生衍变,刑罚越来越强调教育观念、改造观念,注重犯罪者的回归问题,刑罚已由报复主义向目的主义转变,不少执法者,甚至包括受害人已不强调对刑事犯罪的严厉惩罚,越来越理性地倾向刑罚的目的以教育、挽救、修复为主。
提要:恢复性司法通过受害人和犯罪人的沟通对话来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这一司法模式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在西方国家有较广泛的适用。但是我国基本持排斥态度,具有许多不利效果。适用这一司法模式,必须对其对象、条件等进行必要的规制。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 概念 渊源 理论依据 现状 规制
5、法律亲和化和民主化的要求。近年来司法工作越来越强调民本色彩,既然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执法工作就不能变成冷冰冰的无情物以僵化面孔出现。但是司法活动中,国家褫夺了许多当事人的发言权,被告人畏于法律噤若寒蝉,受害人在国家强权面前个体的发言权也几近没有,司法太霸气和太硬气。现代司法要求法律亲和化、民主化,法律应尊重而不是剥夺当事人的合理意愿,维护并支持当事人的一些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敢于讲话并提供讲话的机会。恢复性司法建立的双方对话程序是社会关系得到修复的重要前提,有利于矛盾根本上能得以化解,这种程序和模式是法律亲和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恢复性司法理...
: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犯罪损害赔偿研究专业:刑法学学位申请人:王艳指导老师:聂立泽副教授万/哥设主席:璐仁嚣会奄佯委员:答辩日期:.年万月吗日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辛乏日期:弘舻年‘月日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完全了解中山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学位论文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送交沦文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有权将学位论文用于非赢利目的的少量复制并允许论文进入学校图书馆、院系资料室被查阅,有权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复印、缩印或其他方法保存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适用本声明。
刷币繇羁川日日期:埘如年月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犯罪损害赔偿研究专业:刑法学学位申请人:王艳指导老师: 聂立泽副教授摘要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犯罪损害赔偿的实现常常存在困难,而且在价值功能上有所缺失,恢复性司法中的犯罪损害赔偿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而且具有良好的价值功能,然而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还是受到局限的。
本文试图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下设计一项犯罪损害赔偿制度,不论重罪还是轻罪都可以适用。
在轻罪时,在恢复性司法框架内予以犯罪损害赔偿;重罪时,先执行刑罚再执行恢复性司法,犯罪损害赔偿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实现。
同时指出,犯罪损害赔偿是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赔偿,并且具有自身价值功能,它的惩罚性、遏制与预防犯罪等价值功能在本文设计的制度里是可以体现出来的,最后在制度设计上给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本文第一章从介绍恢复性司法入手,分析恢复性司法的前景。
旨在对恢复性司法做一个基础性介绍,认为在刑事领域里研究犯罪损害赔偿,要考虑恢复性司法的发展前景,在恢复性司法领域里研究是必要的。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具体适用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监狱刑罚执行中的具体适用作者:黄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6期摘要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制度模式,其核心在于改变传统刑事司法以惩罚为主的观念,把促进和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社区、受害人关心犯罪和罪犯,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作为依归,同时改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受害人边缘化的地位。
在监狱刑罚执行阶段,监狱应成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主体,在罪犯入监服刑改造初期为罪犯制定个别矫正方案的同时,为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罪犯制定恢复性司法方案。
将罪犯“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取劳动报酬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认为“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其他减刑、假释条件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
这涉及到对《监狱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奖励制度的补充完善。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刑罚执行刑事奖励作者简介:黄梅,广西警官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0-03一、恢复性司法的定义与特征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参与性”和“恢复性”。
“恢复”是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被称为恢复性司法之父的霍华德·泽赫对此作过经典的描述,他说“犯罪引起伤害,伤害带来义务,正义即意味着将一切都恢复正常”。
恢复性主要包括犯罪人的恢复以及被害人的恢复,比如,要恢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财产权利,要恢复犯罪人的合法的生活状态以及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所谓“参与性”就是在处理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主体将不再仅仅局限为以国家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和犯罪人,而是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人加入到处理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从而使得整个处理的案件的过程纳入到社会的环境之中进行处理,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执行和赔偿,以及矫正和重归社会的努力中来。
恢复性司法的发展、挑战与选择
关 键 词 :恢 复性 司法 ;挑 战 ; 选择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1 0 - 2 1 )O — 1 6 0 4
中 图 分 类号 iD9 6 2 收 稿 日期 :2 1 — 9 1 0 10—6
作 者 简 介 : 田 小 丰 (9 7_) 男 .陕 西 延 安人 ,复 旦 大 学法 学 院 国际 法 专 业博 士 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为诉 讼 法 。 7. , _
传 统 的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将 犯 罪 认 为 是 个 人 对 国 家 秩 序 的 反 抗 ,将 犯 罪 实 施 者 看 作 是 孤 立 于 整 个 社 会 与 人
且 不 均 衡 的增 长 ,犯 罪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也 都 出 现 了 爆 炸 性 增 长 的 势 头 。 论 是 在 发 达 的西 方 国 家 . 是 以 东 亚 无 还
性 、 正 性 以 及 协 商 机 制 监 督 问 题 等 , 别 是 对 于 恢 复 公 特
性 司 法 集 中 于 审 前 程 序 与 替 代 措 施 , 而 忽 视 刑 罚 实 施 中对 于受 害方权 利 的保 护及 加 害方 的矫 正 。 因此 , Ⅲ 本 文 分 析 恢 复 性 司 法 的 局 限 和 面 临 挑 战 的 同 时 . 试 图 通 过 介 绍 国 外 恢 复 性 司 法 的 最 新 理 论 与 实 践 ,为 构 建 和
浅析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思想
浅析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思想【摘要】本文主要从浅析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思想的角度出发,探讨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刑罚理念、对犯罪者和社会的影响,以及实践案例。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和探讨,可以更加深入了解恢复性司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恢复性司法提倡的是通过重建和修复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纠正,更注重犯罪者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解。
结合实践案例,可以看到恢复性司法在实践中取得的一些积极成果,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探索,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刑罚思想、犯罪者、社会影响、实践案例、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当今社会,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惩罚性司法往往只是停留在对罪犯的单纯惩罚上,而不关注犯罪的根源和犯罪者的心理健康。
恢复性司法的出现意味着对犯罪问题的另一种思考和解决方式。
在本文中,将从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中的刑罚理念、恢复性司法对犯罪者的影响、恢复性司法对社会的影响以及恢复性司法的实践案例等方面来探讨和分析恢复性司法在当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
希望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的深入研究,可以为我们更好地认识犯罪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解决途径。
2. 正文2.1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注重修复和重建受害者、犯罪者以及社会关系的司法理念。
它强调的是以一种积极的方式去应对犯罪,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惩罚犯罪行为。
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更重要的是对人际关系的破坏和伤害。
它的目的是通过弥补受害者的损失、重建犯罪者与社会的关系,最终实现对所有相关方的和解和恢复。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社会的主体性和责任感,即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要尽力修复自己所造成的伤害。
在恢复性司法的框架下,犯罪者被视为一个有可能被改变和重建的个体,而不是一个永远无法改变的罪犯。
恢复性司法试图通过庭审、调解、社区服务等方式,帮助犯罪者认识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并做出弥补的努力。
恢复性司法初探
恢 复性 司法作 为一项 刑事 司法革 新运动 , 它发端 于二 十世 纪 顺 利进 行 。与之 相 区别 的是 , 合 国 《 于在刑 事事 项 中采用 恢 联 关
六 七十 年代 的北 美被 害与加 害 和解 汁划 , 以 】7 年 始 于J拿 复 性司 法方 案 的基 本 原则 宣 言要 素草案 初稿》 样 表述 : 它 94 J 口 这 恢复 性 大 安大 略省 Kt ee 的 V R ihnr c O P为榜 样 。 被害 人与 J 害者 和解 计 司 法方 案系 指采 用 恢复 性程 序 或 旨在实 现恢 复性 结 果的 任何 方 J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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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韧漯
逯 奎 岳
摘 要
关键 词
恢 复性 司法究 竟是 指 什 么?它对 正在 构 建和谐 社 会 的我 国将 会有 着怎 样 的影 响 ?本文 拟通 过对 恢复性 司法的概
这 两 个问题 。
出, 刑 法的 目的是保 护法 益 。因 为各种 犯罪 都是 触犯 法益 的行 “
对 于恢 复性 司法 的概 念, 当前 有不 同 的理解 , 人侧 重 于恢 为 , 用刑 罚与各 种犯罪 行 为作 斗争 , 是为 了抑 止犯 罪行 为 , 有 运 正 从 复 性 司法下 的特 殊机 制 , 人则 侧重 于受 害方 利益 的整 体补 偿 , 有 也 因 为侧重 点 的不 同 ,对于恢 复 性司法 的概念 显得 五花 八 门 。 2 0 年 4月,联 合 国预防 犯罪 和刑 事司 法委 员会 第十 一届 会议 02 而保护 法益 ; 刑罚 的 目的是预 防犯 罪 , 之所 以要 预防犯 罪 , 因 为 是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作用。
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探讨了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重要性。
结合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策略,探讨了恢复性司法在实践中的运用。
研究认为,恢复性司法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促使其主动改正,并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工作,提高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效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概念、特点、作用、策略、重要性、展望、结论1. 引言1.1 研究背景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不断增加,犯罪形式日益新颖,犯罪手段愈发隐蔽。
1.2 研究意义深入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具体实践和效果,可以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证依据。
通过分析案例和实地调研,可以更好地了解恢复性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实际影响,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策略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作用,可以为未成年犯罪者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入提供有效途径。
恢复性司法注重恢复犯罪者与受害者及社会的关系,通过对犯罪者的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培训,促进其回归社会、接受教育和工作。
研究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的意义,将有助于探索更加有效和可持续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策略,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启示。
2. 正文2.1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重点关注罪犯个体特点和背景的司法理念。
它强调的是对罪犯进行个性化的矫治和教育,以期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再次犯罪的风险。
恢复性司法关注的是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试图通过心理矫治和社会帮助,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他们的行为。
恢复性司法在涉诉矛盾化解中的功能探析
恢复性司法在涉诉矛盾化解中的功能探析【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下,亟待探索出一条调和国家和当事人之间权力与利益的平衡之路,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试从对比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不同,分析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运用恢复性司法的必然性,并探讨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刑事和解;被害人救济制度一、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法理基础(一)刑法谦抑思想刑法的谦抑性,也被称为经济性或者是节俭性,主要的涵义是要求付出最小的支出,尽力控制、预防和阻止犯罪的发生。
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首先,刑法是一种最后的法律制裁手段。
只有道德、民事和行政手段在制约效力不足的情况下才会得以实施。
第二,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不完整的。
这是由于刑法惩罚的对象,是针对那些造成重大侵害,而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行为是不受刑法处罚的。
第三,刑法是具有宽容性的。
在量刑时,刑罚往往会尽可能的宽容和轻缓,能够较轻的手段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会尽可能地避免采用较重的处罚措施。
(二)刑罚的功能性和目的性恢复性司法认为,刑罚要着力促进社会角色和犯罪人人格的复归,要着力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但是恢复性司法的前提在于犯罪人已经承认了自己所造成的伤害,并且愿意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责任,愿意积极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和造成的伤害。
其目的不是为预防犯罪,而是化解已经存在的种种利益冲突,尽可能地恢复和补救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
二、运用恢复性司法化解涉诉矛盾的必然性恢复性司法是要致力于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使得犯罪方和受到侵害的一方及时对话,犯罪方主动承认责任,并且愿意积极弥补造成的伤害,从而更深层次地解决矛盾和冲突,恢复性司法需要结合社区各方面的力量,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替代性刑事司法制度。
(一)恢复性司法的产生背景和国际趋势恢复性司法最早诞生于美国,是著名学者巴内特提出的。
早在1997年,他就发表了一篇题为《赔偿:刑事司法的一种新范式》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巴内特详细论述了美国早期实施的犯罪人与受害者之间的调解原则。
本土资源下的恢复性司法
制 度 , 更 好 的 在 中 国 实行 高 效 可 行 的 恢 复 性 司 法提 供 建 议 。 为
也 为 恢 复性 司 法 的 进 入 提 供 了本 土 资 源 , 三 , 第 近年 来 我 困 实 行 的 系 列 类 似恢 复 性 司 法 的 尝 试 。如 社 区矫 正 制 度 的 试 行 和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等 为 恢 复 性 司 法 真 正 进 入 中 国提 供 了实 践 经 验 。 三 、 复 性 司 法 本 土 化 的 困 境 恢
本 土 资 源 下 的 恢 复 性 司 法
李娅 媛 ( 南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6 0 1 ) 西 1 0 4
【 摘 要】 恢复性 司法 作为 中 国的刑 事制 度发展 历程 上 的一 个新 的争论
点 和 舶 来 品 , 文 在 结 合 中 国 的 本 土 资 源 和 外 国 在 这 一 制 度 上 的 成 功 本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概 述 , 试 以 新 的 视 角 即 恢 复 性 司 法 的 中 心 点 社 区 尝
浅析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环境犯罪中的适用
浅析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环境犯罪中的适用引言在环境保护日益受到关注的当下,环境犯罪的频发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环境犯罪的挑战,许多国家开始关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应用。
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的是通过恢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来实现社会和解。
本文将浅析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环境犯罪中的适用性,并探讨其中的优势和限制。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概述恢复性司法理念起源于西方社会,被视为一种与传统惩罚性司法模式不同的刑事司法改革方法。
其核心思想是将犯罪视为社会关系的破坏,主张通过恢复性的方法来修复这种破坏的关系。
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目标是实现三方面的恢复:对被害人的恢复、对犯罪人的恢复以及对社会的恢复。
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犯罪中的应用1. 基于环境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环境犯罪往往导致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因此恢复受影响的生态系统是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一个重要应用方向。
恢复性司法可以要求环境犯罪人修复其造成的环境损害,以实现对被害环境的恢复。
2. 重建社会关系的恢复性司法环境犯罪不仅对环境造成直接的伤害,还常常破坏了社会中的关系。
恢复性司法可以通过促进受害者、犯罪人和社会之间的对话和重建关系来实现社会的恢复。
这种方法强调的是受害者能够表达其受到伤害的感受,并与犯罪人进行对话,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和解。
3. 强调犯罪后果与责任的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在处理环境犯罪时,强调的是犯罪人要对其犯罪行为负责并承担后果。
除了受到法律制裁外,犯罪人还需要参与恢复过程,为恢复环境、赔偿被害人等做出努力,以实现其对社会的恢复。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优势1. 促进社会和谐与和解恢复性司法强调对话和重建关系的重要性,可以促进受害者、犯罪人和社会之间的和谐与和解。
在环境犯罪中,这种方法能够帮助受害者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和安抚,同时也能教育犯罪人认识到其错误的严重性,并承担责任,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 强调责任与后果恢复性司法要求犯罪人要为其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并主动为恢复社会秩序做出贡献。
恢复性司法制度
恢复性司法制度随着社会对于犯罪制裁的日益严格,恢复性司法制度也日渐受到重视。
恢复性司法制度(Restorative Justice)是一种以和解为基础、以关注受害者和社会影响以及履行道德义务为目标的司法制度。
通过恢复性司法制度,社会、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采取一种对话的方式来对待犯罪事实,追求被害者的正义,并试图消除犯罪产生的社会影响。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核心是和解,它侧重于消除受害者的报复心理,试图帮助受害者开始接受并挽回伤害,同时也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侧重于责任认知和自我审视,以及促进犯罪嫌疑人对社会贡献和健康回归。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实施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且必须表现出悔改的诚意,即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要永远保持一个和解的心态。
另外,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加以限制,不得以此替代更严厉的犯罪制裁,不能以轻则责或免除责任,也不能用来为贪污腐败、破坏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实施任何形式的法律豁免。
当前,恢复性司法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实施,不同国家也或多或少地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一方面让犯罪嫌疑者感受到责任,另一方面也能让受害者得到解决。
在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实施也备受关注,比如当前实施的法院调解制度就是其中一种,省部级也不断探索实施恢复性司法,以全面改善司法制度,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恢复性司法制度不仅有助于司法领域的依法行政,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引导和构建社会公平、和谐的价值观,有助于消除双方彼此的歧视和怀疑,推动人们在正义底线下相互尊重和理解,避免过度采用刑事判决,可以让犯罪嫌疑人重拾正义,追求被害者的正义,使犯罪嫌疑人正确认知犯罪,加强自身责任感,走向正途,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恢复性司法制度应当成为司法案件依法处理的重要抓手之一,应当在各级司法机关加强推广宣传。
司法机关应当对恢复性司法的内容、原理、意义及其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解读,并细致安排实施,以促进恢复性司法的发展,强化人得权力和责任共享的司法思维,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情况
一、恢复性司法的基本情况"恢复性司法"一词,作为一个规范化概念,涵盖了一系列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原则和制度,在西方法治国家已有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史。
它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改革运动,首先是缘起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世界普遍存在的"司法危机",从20 世纪70 年代开始,随着主流刑事司法在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一问题上的困惑,一种以和解、道歉、悔过为基础的犯罪处遇模式逐渐被重视,并引发了一场以恢复性司法为核心的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
并且这一潮流由于受到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一系列文件的推动,更是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的效应,使其不仅成为刑事法学界理论研究的“显学”,而且也成为了一些国家立法改革的内容和未来司法的发展方向。
我国的学术界近几年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基本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也是刑事和解的目标,但是,无论从我国封建社会就已存在的还是从现代社会的刑事和解实践来看,我国的做法与恢复性司法的价值目标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这种差距可能与对恢复性司法内涵的理解不无相关,并且这些差距是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突破口。
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已日趋无力应对现代社会的犯罪压力与民众对司法正义的诉求,因此,恢复性司法以现有刑事司法模式的替代(而非局部改良)方案的面目,登上了历史舞台。
然而,虽然恢复性司法有着种种优点, 但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弊端: 首先, 恢复性司法主张犯罪侵害的是个人利益, 而非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犯罪的处理应该由被害人和犯罪人协商解决, 这等于混淆了民事侵权行为与犯罪的本质区别, 用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是否不妥? 其次, 恢复性司法缺乏对正当程序的关注, 整个过程中没有证明的存在, 只要犯罪人承认自己是行为的实施者, 接下来的问题就不是证明, 而是如何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这样的做法是否应该被质疑? 第三, 恢复性司法也可能会侵犯到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利益, 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 被害人往往会面临必须原谅犯罪人的尴尬境地, 否则就会面临被视为没有爱心, 报复性强的压力; 而从加害人角度看, 凡是不愿选择恢复性方式的加害人, 都会被冠以认罪态度较差的帽子, 在随后的正规司法程序中面临着被从重处罚的压力, 从而使其不得不 自愿地选择进入恢复性程序。
恢复性司法分析
恢复性司法分析拟从恢复性司法出现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等方面,介绍该制度形成的制度土壤和发展方向,对恢复性司法制度进行较为初步的浅析。
也对西方国家的恢复性司法制度提出一些疑问,以期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所裨益。
标签:恢复性司法;被害人学理论;程序分流近年来在西方刑事司法领域出现了一场所谓的恢复性司法运动。
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不同,恢复性司法将犯罪看作是一种人对人的侵犯,被害人、社区和犯罪人都在犯罪过程中受到伤害;犯罪行为引起了义务和责任,犯罪人应当赔偿被害人和社区的损失,社区承担将改造后的犯罪人重新整合的责任;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区都是利害关系人,他们一起参与到恢复性司法程序中,共同决定对犯罪问题的处理。
1 恢复性司法出现的历史背景传统的刑事司法一直是建立在报应主义基础之上的,但人们发现传统的刑事司法理论并没有带来人们预期的效果。
相反,由于矫正、监禁政策的失败,使得西方这些国家的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狱中人满为患,恢复性司法也是在这个时候应运而生。
恢复性司法一词最早由美国学者巴内特提出。
他在一九七七年发表了题目为“赔偿:刑事司法的一种新范式”的文章,论述了早期在美国进行的被害人和加害人调解试验中所包含的一系列的原则。
他反对西方国家刑罚的预设模式以及报应理念,提出犯罪不应被认为仅仅是冒犯了国家,更重要的是侵犯了特定个人和群体的行为,犯罪人不是对国家欠下了债,而是对被害人和社区欠下了债,债务不能以传统的刑罚形式偿还,而应当用赔偿的方式履行。
恢复性司法认为,单纯的惩罚并不能达到修复的目标,也不能指望通过惩罚来长生效果,而应当通过重建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来抚平被害人遭受的创伤,并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
2 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作为“恢复性司法”的理论集大成者,美国哈佛大学的霍华德-泽赫教授,对“恢复性司法”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恢复性司法最大程度上吸纳特定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司法过程,以求共同地确定和承认犯罪所引发的损害、由该损害所引发的需要以及由此所产生的责任,进而最终实现对损害的最大补救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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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犯 罪 率 居 高 不 下 , 狱 中人 满 为 患 , 复 性 司 法 也 是 在 这 2 2 程 序 分 流 理 论 监 恢 所 谓 程 序 分 流 , 指 对 某 些 特 定 的 犯 罪 案 件 , 开 通 常 是 避 个 时候应运 而生 。
在 恢 复 性 司 法 一 词 最早 由 美 国 学 者 巴 内 特 提 出 。他 在 一 的 刑 事 审 判 程 序 的 审 理 , 侦 查 或 起 诉 环 节 即 作 终 止 诉 讼 并 处 九 七 七 年 发 表 了题 目为 “ 偿 : 事 司 法 的 一 种 新 范 式 ” 赔 刑 的 的 处 理 , 给 予 非 刑 罚 的 处 罚 。 通 常 包 括 警 告 、 罚 令 制 缓 不 文 章 , 述 了早 期 在 美 国 进 行 的 被 害 人 和 加 害 人 调 解 试 验 度 、 诉 、 起 诉 等 方 式 。 论 分 流 已 经 成 为 一 从 程 中 所 包 含 的 一 系 列 的 原 则 。他 反 对 西 方 国 家 刑 罚 的 预 设 模 个 世 界 性 的 趋 势 。 比如 在 德 国传 统 上 一 直 使 用 极 具 特 色 的 式 以及 报 应 理 念 , 出 犯 罪 不 应 被 认 为 仅 仅 是 冒 犯 了 国 家 , 提
摘 要 : 从 恢 复 性 司 法 出 现 的 历 史 背景 和 理 论 基 础 等 方 面 , 绍 该 制 度 形 成 的 制 度 土 壤 和 发 展 方 向 , 恢 复 性 司法 拟 介 对
制 度 进 行 较 为初 步 的 浅析 。 也 对 西 方 国 家 的 恢 复 性 司 法 制 度 提 出一 些 疑 问 , 以期 对 中 国刑 事 诉 讼 制 度 改 革 有 所 裨 益 。 关 键 词 : 复 性 司 法 ; 害 人 学理 论 ; 序 分 流 恢 被 程
N o. 13, 01 2 0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 nB s e rd n u t d r u i s T a eId s y n s r
21 0 0年第 1 3期
恢复性司法分析
毛 虎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研 究 生部 , 中 北京 1 O 3 ) 0 0 8
由检察 官基于侦查案卷 材料 所 提交 的书 面量刑 申请 。除非
而 传 统 的 刑 罚 形 式 偿 还 , 应 当 用 赔 偿 的 方 式 履 行 。恢 复 性 被 告 人 明 确 反 对 这 种 建 议 程 序 , 申 请 法 庭 举 行 证 实 的 审 而 否 这 并 司 法认 为 , 纯 的 惩 罚 并 不 能 达 到 修 复 的 目标 , 不 能 指 望 判 , 则 , 份 刑 事 处 罚 令 就 可 以 直 接 提 交 到 法 官 面 前 , 单 也 法 通过惩 罚来长生效 果 , 而应 当通 过 重 建 人 与 人 之 间 、 与 社 作 为法 官 直 接 适 用 刑 罚 的 依 据 。 原 则 上 , 官 如 果 确 信 被 人 就 从 会 之间的和谐关 系来 抚 平 被害 人 遭受 的创 伤 , 达 到 预 防 害 人 构 成 犯 罪 , 可 以直 接 签 发 处 罚 令 , 而 使 其 变 成 一 份 并
当赔偿 被害人和 社 区 的损 失 , 区承 担将 改 造 后 的犯罪 人 到 足 够 的 重 视 。 社 重新整 合的责任 ; 害人 、 罪 人 和社 区 都是 利 害关 系人 , 被 犯 犯 罪 被 害 人 学 理 论 把 对 被 害 人 的 保 护 作 为 被 害 人 学 研
他 们 一 起 参 与 到 恢 复 性 司 法 程 序 中 , 同 决 定 对 犯 罪 问 题 究 的 主 要 内容 , 张 被 害 人 因 犯 罪 行 为 所 受 到 的 伤 害 理 应 共 主 的处 理 。
得 到合 理 的 治 疗 和 恢 复 , 事 司 法 过 程 不 应 忽 视 被 害 人 的 刑
存 在 , 应 该 通过 加 害 人 与 被害 人 的和 解来 赔 偿 被 害 人 。 而
1 恢 复 性 司 法 出 现 的 历 史 背 景
传 统 的 刑 事 司 法 一 直 是 建 立 在 报 应 主 义 基 础 之 上 的 , 恢 复 性 司法 吸 收 了 受 害 人 学 关 于 重 视 被 害 人 的 主 体 地 位 、 参 与 、 解 、 偿 和 恢 复 的 思 想 , 被 害 人 的 权 益 的 恢 复 作 和 赔 把 但 人 们 发 现 传 统 的 刑 事 司 法 理 论 并 没 有 带 来 人 们 预 期 的 效 果 。 相 反 , 于 矫 正 、 禁 政 策 的 失 败 , 得 西 方 这 些 国 家 为 自 己 的 主要 目标 。 由 监 使
中图分类号 :9 D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 3 9 ( 0 0 1 — 2 80 1 7 — 1 8 2 1 ) 30 9 — 1
近 年 来 在 西 方 刑 事 司 法 领 域 出 现 了 一 场 所 谓 的 恢 复 性 公 共 权 力 和 公 共 秩 序 的 侵 犯 , 告 人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面 临 国 被 司 法 运 动 。与 传 统 的 刑 事 司 法 理 念 不 同 , 复 性 司 法 将 犯 家 机 关 的 弱 势 地 位 , 法 程 序 中 大 部 分 保 障 措 施 是 围 绕 犯 恢 司 罪 看 作 是 一 种 人 对 人 的侵 犯 , 害 人 、 区 和 犯 罪 人 都 在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的 利 益 而 设 立 的 。这 样 的 做 法 必 然 导 致 被 社 被 罪 过 程 中 受 到 伤 害 ; 罪行 为 引 起 了 义 务 和 责 任 , 罪 人 应 在 犯 罪 人 的 人 权 大 为 改 观 的 同 时 , 害 人 的 权 利 却 没 有 得 犯 犯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