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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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构

论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构

Hale Waihona Puke 关 键 词 :未成 年 人 犯 罪案 件 ; 复 性 司 法 制 度 ; 区矫 正 ; 科 消 灭 恢 社 前 中图 分 类 号 : 6 DF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 号 :6 3—0 9 2 1 0 0 3 17 9 2( 0 0) 7— 1 1—0 1
行 刑社 会 化 , 现 代 发 达 国 家 普遍 实 行 的 、 被 联 合 国预 防 与 控 制 犯 是 并 罪 组织 予 以肯 定 和 倡 导 的 体 制 和方 法 。它 是指 司法 机 关 在 执 行 刑 罚 的过 程 中 , 了有 利 于 对 罪 犯 的 改造 矫 正 和再 社 会 化 , 罪 犯 放 到 社 会 环 境 中 为 把 接 受社 区矫 正 , 度 弱 化 监 狱 的 封 闭性 , 织 和鼓 励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积 极 力 适 组 量 帮助 罪 犯 更 好 的 重 返 社会 。 这对 近年 西 方 国家 兴 起 的 以 实 现 正 义 和 重 塑 和谐 为 基 本 目标 的 预 防未 成 年人 犯 罪 的恢 复 性 司 法 制 度 模式 建 立 起 了
论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恢 复 性 司法 制 度 的 建构
摘 要 :恢复性 司法制度 , 是在行刑社会 化的国际刑罚趋 势下诞 生的 司法制度 , 一种 中国所逐 步引进借鉴 的与 中国传统法律 思想有 是 定观念契合的国际先进刑 事司法模式。它以恢复正义和重塑和谐 为基本 目标 , 处理 未成年人案件 中表现 出巨大的优 越性 , 未成年 人 在 对 的回归效果极佳。本 文首先结合我 国未成年人犯 罪的特 点介绍 了恢复性 司法制度 , 接着分析指 出了当前司法制度在 处理 未成年人犯 罪方面 的不足之处 , 然后提 出了在我 国建构 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制度 的建议 。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犯罪分子的处罚和监督,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社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监督,促使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宗旨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矫正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刑事判决而被判处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

第五条社区矫正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

第六条社区矫正应当积极引导、强化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帮助其自觉接受矫正、主动改正错误。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对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矫正对象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二)有自我改正的愿望;(三)有家庭或社会支持;(四)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五)年龄在法定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其适宜的矫正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有权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如发生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安全。

第三章矫正措施第十六条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社区服务;(二)社区教育;(三)社区劳动;(四)受监督自觉;(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相关协助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正其不良行为,促进其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依法、科学、文明、人文的原则,遵循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原则,实行稳妥、公正、独立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促使矫正对象尽快恢复社会适应能力,实现更好的社会融合,避免再次犯罪。

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要落实责任,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建立稳妥、公正、独立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坚守职业操守,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为社区矫正服务。

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发扬团结合作的精神,密切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共同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针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工作,服从矫正程序的安排。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接受必要的监督和教育,改正不良行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要按时报告自身情况,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积极响应社区矫正机构的号召,配合完成矫正任务。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擅自改变矫正计划,不得拒绝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得造成他人损失或危害社会治安。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如实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良好成绩,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社区矫正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复查、延长矫正期限、调整矫正方案等。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摘要】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以修复与和解为目的的司法理念,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密切相关。

在和谐社会视角下,恢复性司法原则应包括尊重人的尊严、强调社会互助、重视社会和谐等。

恢复性司法机制需要建立在社会参与、社会支持和社会服务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和解等手段实现司法目标。

实践案例表明,恢复性司法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犯罪率,提升人民幸福感。

未来发展方向包括加强社会治理能力、推动司法改革等。

在和谐社会视角下,重视恢复性司法的重要性,建设路径应注重社会参与和多元主体合作,实现途径包括教育、宣传等多方面的努力。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恢复性司法有着重要意义和广阔前景。

【关键词】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和谐社会、视角、原则、机制、案例、影响、未来发展、重要性、建设路径、实现途径。

1. 引言1.1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是指一种以恢复和修复为导向的司法理念和实践。

它强调的是通过重建受害者、加害者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平稳。

恢复性司法关注的重点不仅仅是对罪行的惩罚,更加注重的是对罪行造成的损害和痛苦的纠正和弥补。

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中,重要的是强调责任的认知、道歉和补偿,以及对加害者和受害者双方的身心健康恢复和社会再融合。

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包括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机制,例如和解、调解、赔偿、帮助服务和社区参与等。

它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修复性的程序和处理方式,来实现对罪行的纠正和对社会关系的重建。

在和谐社会视角下,恢复性司法不仅仅是一种司法方式,更是一种社会治理的理念和方式,是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途径。

1.2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意义在和谐社会视角下,恢复性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人平等、和谐相处、互帮互助的社会,而恢复性司法正是符合这种社会价值观的司法理念。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对犯罪行为的修复和被害人的赔偿,而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罚。

在和谐社会中,重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恢复性司法正是通过促进犯罪者、受害者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和解与沟通,实现了人际关系的和睦与和谐。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秩序,提高矫正效果,确保社区的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社区矫正中心的性质和任务社区矫正中心是国家机关对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和帮教的机构。

其任务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规范管理和培训,促进其健康成长,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走上正常生活轨道。

三、社区矫正中心的组织架构社区矫正中心分为行政部门、矫正部门、教育培训部门、医疗保健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等部门。

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四、社区矫正中心的管理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的登记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应按照规定报到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管理和帮助。

在中心内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2.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社区矫正对象需遵守中心的作息时间,保持卫生,注意个人形象和修养。

不得随意外出,不得接触违法违规人员。

3.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培训社区矫正对象需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学习和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4.社区矫正对象的医疗保健社区矫正对象需定期接受中心的健康检查和治疗,保持身心健康,消除隐患。

5.社区矫正对象的安全保卫社区矫正对象需遵守中心的安全规定,不得擅自行动或危害他人安全。

中心保安人员要加强巡逻和监控,确保中心的安全。

五、社区矫正中心的惩戒措施对不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心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培训等措施。

对严重违规者,中心可以报请上级机关进行处理。

六、社区矫正中心的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心可以给予表扬、奖励和奖金鼓励,激励其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七、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计划和总结社区矫正中心应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同时,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果。

八、社区矫正中心的社会责任社区矫正中心要充分发挥社会服务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社区矫正的深入发展,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社区矫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

社区矫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

社区矫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
社区矫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是指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涉及的思想工作进行制度化管理的过程。

下面是一些建议的管理措施:
1. 建立完善的制度:制定和完善社区矫正思想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思想工作的工作目标、内容、要求等,确保思想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目标。

2. 配置专门人员:安排专门的思想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思想工作,包括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思想教育等,确保思想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3. 严格管理过程:建立社区矫正思想工作的管理流程和工作程序,规范思想工作的开展。

包括评估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制定个别化的思想教育方案、组织心理咨询和辅导等。

4. 联合协作: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例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教育机关等,共同参与和协调矫正对象的思想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5. 不断完善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思想工作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和效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社区矫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的措施,通过制度化管理,可以更好地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帮助矫正对象积极面对问题,改变思想观念,逐步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

为了有效管理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制定一套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入矫与安全管理1. 入矫程序社区矫正入矫程序包括与受矫正对象的面谈、申请表审核、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准确而有效的入矫程序有助于确保受矫正对象的适宜性和公平性。

2. 安全管理措施社区矫正中的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监控装置的安装、随机抽查、不定期家访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受矫正对象的行为符合规定,并降低再犯率。

二、行为规范1. 义务与权利受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义务,如按时报到、积极参加康复活动等。

同时,他们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隐私保护、合理待遇等。

2. 禁止行为社区矫正中禁止的行为包括吸毒、暴力行为、逃避监管等。

这些禁止行为与受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法律意识密切相关,限制它们有助于防止再次犯罪。

三、康复与教育1. 康复服务社区矫正中的康复服务包括心理辅导、就业培训、社交技巧训练等。

通过有效的康复服务,受矫正对象可以逐渐摆脱犯罪行为,实现心理和社会的康复。

2. 法制教育社区矫正中的法制教育旨在提高受矫正对象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通过法制教育,他们能够深入了解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培养正确的行为准则。

四、违规处罚与退出矫正1. 违规处罚措施社区矫正中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受矫正对象,会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如警告、公开批评、加强管控等。

这些处罚措施可以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社区矫正的秩序。

2. 退出矫正程序当受矫正对象完成规定的矫正期限,且表现良好时,可以提出退出矫正的申请。

退出矫正程序涉及对受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审核和解除矫正等环节。

通过严格的退出程序,确保受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稳定性。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社区矫正中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报告、随机抽查、社区巡查等。

这些监督机制有助于及时掌握受矫正对象的行为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一、前言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矫正政策的重要实践形式。

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不仅对于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同时也关系到罪犯的改造效果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因此,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基本原则1. 人性化原则:对于矫正对象要以人为本,尽量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

2. 规范化原则: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应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遵循一定的规范性要求,保证矫正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 科学化原则: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要依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计划,采取科学化和个性化的管理手段和措施。

4. 教育化原则: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应强化教育引导,注重矫正对象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培养,帮助矫正对象理解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责任的认识。

三、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的内容(一)入所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在入所时必须接受入所体检、安全检查等程序,以保证其安全和健康。

同时,为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应当仔细检查其个人证件资料等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以保障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生活管理1. 伙食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食品和营养应得到合理保证,保证其健康和营养的需求。

2. 住宿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住宿环境应保证安全卫生,房间设施和卫生条件应当得到充分的维护和保障。

3. 卫生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环境和公共场所应保持干净卫生,每日对矫正对象进行体温监测、洗手、消毒等应慎之又慎。

(三)安全管理1、门禁管理:在社区矫正机构中,门禁管理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管理措施之一。

社区矫正机构应采用有效的门禁系统,建立起完善的门禁管理机制,保证矫正场所和矫正对象的安全。

2、巡视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置各项常规制度和管理制度,制定巡视和监管计划,实施日常巡视和临时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3、安全检查:社区矫正机构应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安全隐患的存在,及时排查和处理矫正对象的安全问题。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现存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现存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现存问题及对策探讨摘要:社区矫正制度在国外已经受到特别的重视,是刑罚从以监禁刑为主向以非监禁刑为主的世界性发展趋势的主要标志。

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已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但关于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主体以及对象等问题并未明确规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

本文试图探讨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期能引起学界对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关注,推进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

关键词:社区矫正现存问题立法一、社区矫正的概念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入了刑法,但是并没有对社区矫正做出定义,学术界对社区矫正的概念亦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笔者综合国内外学者关于社区矫正的理解,发现各种见解的共同之处在于:①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相对,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②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犯罪性质轻微,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分子③社区矫正以犯罪分子在社区中劳动、服务接受教育为主要内容④社区矫正以对犯罪分子重新社会化,使其健康地回归社会为最终目的。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是对犯罪性质比较轻微,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在社区内对其进行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教育改造,最终促使其健康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方式。

二、社区矫正与传统刑罚之比较社区矫正是西方教育刑论的产物。

笔者认为,作为恢复性司法理论之代表的社区矫正,其终极目的是致力于对犯罪分子人格和社会角色的重塑,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传统的刑罚方法是将犯罪分子从他所处的社会群体中分离出去,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采取监禁的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实际上也剥夺了犯罪分子作为社会成员的社会自由)。

这种刑罚方法的直接后果就是,犯罪分子在监禁期满后,往往无法完成其人格和社会角色的转变,重回社会无望。

与传统刑罚方法相比,社区矫正存在以下方面的优势:(1)避免了服刑的犯罪分子在监所与其他恶性犯罪的罪犯的接触,无法形成”交叉感染”。

社区矫正百度百科

社区矫正百度百科
编辑本段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
2、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编辑本段流程
社区矫正工作分为六个环节,即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罚、解矫。 九、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哪些制度?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接收制度、管理制度、教育制度、考核及奖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护制度、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
编辑本段历史由来
实际成效
2003年以来,中国18个省(区、市)先后分两批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此后又有9个省(区)先后进行了试点。2007年,长沙在岳麓区、天心区、长沙县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7月正式在全市全面铺开,该市共摸排出社区矫正对象2583名,实施移交接管254名,全部落实了监管教育措施,未出现一例重新犯罪和脱管、漏管的情况。 注重整合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人文关怀,坚持做到了“三不三多”,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账,思想上多交流、生活上多关心、就业上多帮扶;基层司法所针对部分矫正对象家庭困难的情况,联合社区积极开展对点帮扶活动,在共同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同时,努力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使矫正对象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
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效果,保障社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取保候审罪犯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帮助,促使其逐步恢复正常生活、成为社会有益成员的工作。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矫、依法办事的原则,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社会化帮助,强化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增强矫正对象的法纪观念,培养矫正对象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团结稳定、和谐包容、担当负责、宽严相济、仁爱尊重的原则。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工作;(二)做好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其自觉接受矫正、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三)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四)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五)加强社会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普及,促进社会公众的矫正观念和规范的提升。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是指社会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

社会矫正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帮扶和监督。

社区矫正机构是指负责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社会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发问题;(三)定期开展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四)与司法机关配合,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开展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会议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编辑本段意义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

编辑本段原则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本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努力探索具有上海特点的社区矫正工社区矫正工作作模式,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为上海的改革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2 社区 矫正 是恢 复性 司法 理念 的具体 制度 展开 .
社 区矫 正主要 体现 了行刑社会 化 的思想 , 方面 服刑人 员必 一
是指 在一 个特 定 的案 件 中, 关涉 各方 共同解 决犯 问题 , 处理 犯 须 遵守一 些规 定, 完成应 尽 的义务 , 行 自我改造 : 进 另一方 面可 以
财产 方面 , 包括 精神人 格方 面; 3 受损 的社 会关 系得到 修整 、 ( 能够更 快 、 也 () 她) 更好 地融 入社会 , 达到 预防犯 罪 的 目的。 行刑社
恢复 。 4 促进 犯 罪者早 日回 归社 会 , 复一种 正常 的生 活秩 序 。 () 恢
会化 思潮是 恢复性 司法理 念的 一个有 机组成 部分 , 社区矫 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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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 复 性 去 野 下 的社 区矫 正 制 度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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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恢复 性 司法是相 对 于传 统 的报应 性 司法 的刑事 司法模 式, 注 重个人 价值 、 会 利益 的平衡 并使 犯 罪人 重新 回归 其 社 社会 , 而达到 一种 “ 害的正 ’ 从 无 。由恢 复性 司法理 念倡导 的社 区矫 正制度 已经成 为一 项重要 的 司法制度 , 全世 界 范 围 在
罪后果的过程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 目的 使 服刑人 员不脱 离社会 或逐渐 适应 已经陌 生的社 会 , 使罪犯 掌 其 促
在于 : 1犯 罪人主动 承担 个体责任 , 自己的犯 行为 所造成 的 握 生活技 能与相 关礼会 知识 、 () 对 塑造罪 犯符 合社会 正常生活 的信 念 危 害结果 进行 赔偿 ;2 受 害人利 益得 到救 济 、 () 补偿 , 包括物 质 和 人格 , 最终 促成 罪犯 回 归社会 , 摆脱 犯罪 “ 签” 标 的影 响, 他 使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区矫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是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社会矫正职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管理的基本规范,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透明、人文地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依法保障社会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教育,保障工作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规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核查和登记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管制罪犯和社区戒毒人员执行社区矫正的申请。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对其身份、矫正期限、程序等进行核查,确保符合矫正条件。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登记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矫正计划和协议内容,建立档案并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告知。

第九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规定时间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个人材料。

第三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管理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矫正计划和协议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管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定期的走访、检查、电话、短信、社区活动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适应训练、法制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的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停止或变更矫正计划和协议内容。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

从恢复性司法到社区矫正制度

从恢复性司法到社区矫正制度

从恢复性司法到社区矫正制度[摘要] 社区矫正实质上是建立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框架下的一种刑罚执行方法,而在我国,长期贯彻的是惩罚性司法。

现阶段兴起的社区矫正制度使我们看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进入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希望。

但毋庸讳言的是,社区矫正作为新生事物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有的规定甚至和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直接冲突。

本文仅选取了社区的界定、社区矫正的主体、矫正方法、矫正效果评价标准四个问题加以研究,找出其中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社区矫正心理矫治一、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概述恢复性司法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首先出现于北美加拿大而后迅速风靡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种新型的司法理念。

恢复性司法的中心就是发挥罪犯所在社区的作用,由社区组织充当罪犯和被害人之间的桥梁,使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罪犯得以取得被害人的原谅,直至最后可以免除牢狱之苦。

恢复由于犯罪而遭受破坏的人际关系、社区稳定和国家统治秩序。

恢复性司法是对我国惩罚性司法的根本否定。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相对于监狱矫正(Prison correction)而言的一个专门性术语,是指由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对法院和其他矫正机关裁判为非监禁刑及监禁刑替代措施的罪犯予以在社区中行刑与矫正活动的总称。

社区矫正是20 世纪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制度与方法,它既是西方教育刑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刑罚经济原则和经济刑罚原则的具体贯彻,更是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要求的具体落实。

二、“社区矫正”的性质及所存在的问题(一)“社区矫正”的性质从国外的法律研究来看,社区矫正的概念本身就表明了它是替代监狱的一种矫正制度,落脚点是通过不将罪犯关押进监狱的非监禁方式来监管与矫正罪犯,令其更顺利地康复社会,这是现代刑罚矫正理论尤其是康复社会理论的结晶。

由于各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其属性又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刑罚执行、保安处分的内容成分。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5.09•【文号】司发通[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4]88号2004年5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司法部第七次部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学习培训制度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行。

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监督制度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

2、检察机关予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4、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

5、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区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聘请执法监督员。

7、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8、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1、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社会志愿者应主要从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中聘用。

2、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将详细阐述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在社区中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手段,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1、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防止其再次违法犯罪。

2、教育矫正通过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方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3、社会适应性帮扶协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就学、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三、社区矫正机构及职责1、社区矫正机构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社区矫正工作。

同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形成工作合力。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制定矫正方案、评估矫正效果等。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享有平等的人格权、申诉权、控告权、辩护权等合法权利。

2、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按时报到、参加学习和劳动、接受监督管理等。

五、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1、接收社区矫正机构对法院、监狱等部门移送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办理相关手续。

2、宣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入矫宣告,明确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制定矫正方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4、监督管理通过定期报到、走访、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

5、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提高其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惩罚性和恢复性二元功能之完美结合——浅析社区矫正制度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 是国家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在惩罚和改造罪犯方面的良好效果, 在国外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美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比较早,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也引入了社区矫正制度,并在《刑法修正案(八)》做出明确规定,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必将迎来新的发展,笔者再次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浅析。

关键词:社区矫正、惩罚性、恢复性、人道主义社区矫正也被称为社区处遇1,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刑而言的一种新型的刑罚处罚机制。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那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轻的罪犯,说明其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不大。

社区矫正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它改变了传统监禁刑的封闭性,将罪犯放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充分利用社区的资源对其进行矫治。

社区矫正注重对罪犯人权的保护,有利于罪犯向社会的顺利回归,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因此,在世界各国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形成行刑社会化的这一国际背景下,社区矫正因其以最有效、最人道、最文明的方式对待罪犯而倍受世界各国的重视。

许多国家的刑罚实践也证明了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数大大超过了监禁人数。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区矫正的国家之一,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在世界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中走在前列,并成为其他国家效仿和借鉴的模板。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2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在西方的司法行政学界,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比较有影响的观点有下列几种:1、美国犯罪学者福克斯主张:“社区性犯罪矫正为坐落于社区,并且运用社区之资源以增补、协助、支持传统犯罪矫正之功能。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对罪犯的监督、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有效开展,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既能够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又能够给予他们一定的自由和机会,促进其自我改造和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和原则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执法公正、规范。

2、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注重教育感化,激发其自我改造的积极性。

3、个别化原则: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实施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4、社会参与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法院判决前或监狱决定假释前,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

2、接收登记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后,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3、制定矫正方案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和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明确矫正目标、矫正措施、矫正期限等内容。

4、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定期报到、实地查访、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其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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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园地·
2010 年 11 月(上)
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桑爱英
摘 要 恢复性司法是相对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的刑事司法模式, 其注重个人价值、社会利益的平衡并使犯罪人重新回归
社会,从而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由恢复性司法理念倡导的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全世界范围
内迅速发展,成为目前很多国家应用最广泛的矫正方式。自 2003 年开展试点以来,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
一个沟通对话的平台, 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双方冲突,并 相同或类似的地方,反映了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⑥。
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
2.社区矫正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制度展开
法活动。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
社区矫正主要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的思想,一方面服刑人员必
再犯等处遇犯罪的观念和价值诉求。正是基于这种全新的理念 的舶来概念,诞生于 20 世纪 70 年代的欧美国家,其理念始于 19
才导致了社区矫正制度的诞生,甚至可以说,社区矫正是恢复性 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
司法的必然④。
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
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 。
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截至
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社区矫正在西方国家 2010 年 6 月,全国共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48 万人,累计解除矫
普遍盛行,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的以 正 25 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 23 万人。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 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
2003 年 7 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 探索和总结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大力推进社区矫正
称《通知》)。根据《通知》的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 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发展,目前在我国尚属探索阶段。作为恢复性司法理念具体应用
(一)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
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目前很多国家
社区矫正的发展,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兴起有密切关系,因
应用最广泛的矫正方式。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 为“恢复性司法核心内容包含有社区矫正的诸多基础理念”⑤。具
传统的报应性司法在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矫正罪犯以及恢复 不同主体的矛盾平衡,使被害人恢复正常生活,加害人重返社会,
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等社会效果上渐显力不从心,而恢复性司法则 社会恢复安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虽仍置
是以恢复原有社会秩序为目的,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 于“刑罚”名义之下,但属于崭新的制裁措施。社区矫正的工作就
型的、更注重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这一改造方式较之传统刑罚 “交叉感染”,从而提高改造效果,有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也在于
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社会价值明显。20 世纪下半 更广泛地利用社会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同时避免被矫正者个人
叶以来,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加拿大、澳大 家庭的稳定性遭受太大影响,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正因
注释: ①蒋安杰,肖黎明.恢复性司法的中国实践与创新.法制日报.2007-07-15. ②胡嘉金.恢复性司法:以和谐社会为语境.吉林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③孙晟.恢复性司法程序初探.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2007-12-12. ④⑦李欣.社区矫正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制度展开.检察日报.2008 年. ⑤⑥ 张田 辉.现代 刑法 理 念对 我国 社 区矫 正工 作 的推 动.中 国 法院 网发 布 时间. 2009-11-13. ⑧史亚杰.社区矫正理论基础分析.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 ⑨ 晏征,王 晓方.试析 我 国社 区矫 正 制度 的问 题 及对 策.中 国 法院 网发 布 时间. 2005-08-31. ⑩周斌.“实行社区矫正”首现刑法修正案草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发布时 间.2010-08-26.
自《通知》发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司法部决定在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 6 省市开展 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总结试点 工作的基础上,2005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
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英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已被广泛 为如此,社区矫正被作为我国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
使用,得到了广泛多样的普及和发展。到 2000 年时,许多国家和 容,纳入到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整体规划之中 。社区矫
地区纳入社区矫正的非监禁人数已大大超过监狱中的监禁人数, 正试点在我国开展七年多以来,在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
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通知》 统的社区矫正制度会逐步建立起来,并对我国的刑事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 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 刑的五种罪犯。这五种人都因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但或者被适 用非监禁刑,或者受非监禁化处遇,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 围,有利于对这些犯罪人进行矫正。
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从传统的报复性司法到恢复 是依靠社区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通过矫正者参
性司法蕴涵着刑事司法从“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的转变①。 加社区公益劳动来引起内心的忏悔,矫正行为恶习,顺利地回归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 社会,重新做人。社区矫正在理念和目的上与恢复性司法都具有
崔清新.我国今年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五种罪犯.新华网站发布时间. 2009-10-21.
张庆水.“两院两部”联合下发意见要求今年起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法制日报. 2009-10-22.
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 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使他
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 (她) 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行刑社
恢复。(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会化思潮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社区矫正制度
已够保释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 平。
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现行刑罚执行
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 制度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我国实施社区矫正意义既在于使被
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所采用的是开放 矫正者能够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接受改造,免受狱内其他罪犯的
简单地说就是通过恢复性程序达到恢复性结果,其所强调的是赔 是行刑社会化思潮的有机体现,也就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制
偿和预防,而不是惩罚③。
度展开⑦。
恢复性司法理念主要蕴含了促进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保护
(二)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被害人合法权益、帮扶罪犯复归社会、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预防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个源于英美法系国家
措,2003 年我国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试点在 体表现在:
我国开展七年多以来,在形成社区矫正的组织体系、建立社区矫
1.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社区矫正提供了理论基础
正工作制度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
犯罪不单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遭受犯罪侵害的还包括被害
一、恢复性司法
人和社区。恢复性司法重在“恢复性”,恢复性司法理念关注的是
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 须遵守一些规定,完成应尽的义务,进行自我改造;另一方面可以
罪后果的过程②。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 使服刑人员不脱离社会或逐渐适应已经陌生的社会,促使罪犯掌
在于:(1)犯罪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 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
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
恢复性司法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我国开展的社
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 区矫正反映了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如果我们借鉴国
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 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系
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 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和中央政法委批
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 准,2009 年 9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善而不是报复,刑罚的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 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并召开
绩,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探索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
用。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 行刑社会化 社区矫正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36-02
恢复性司法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并在不少国家得到
二、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一种制度与方法。主要做法就是倾注 国各省 (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 226 个地 (市)、1572 个县
全社会力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即所谓不需要监禁(指罪行比 (市、区)、19507 个乡镇(街道)展开⑩。而根据统计,全国所有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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