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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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宋元时期(960年-1368年),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

从宋朝开始,致力于制订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便在法律上保护民众免受骚扰和侵害。

然而,在元朝建立后,国家君权主义逐渐显现,法律制度开始朝着愈加严厉、统一的方向发展。

尽管它们的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但它们的法律制度多年来一直是独具特色,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后来的法律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时期,法律制度开始比以前更为系统。

在北宋,赵普制定了《大宋律疏》,该法典包含了刑法、民法和法律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大宋律疏》分为五卷,是一部详细而复杂的法律规定书。

除此之外,宋代还有《生世》(民事法律)、《开宝验》(钦定法律)和《武定王法》等书。

宋代的法律制度是基于《唐律疏》和《唐会要》的。

在此基础上,严格处理各种违法行为,犯罪分为轻重,有不同的刑罚,并有着从轻到重的处理方式。

其中,宋代《大宋律疏》还对家庭、婚姻、土地和契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确立了契约的地位不管是在法律中还是在商业中的重要性。

除了《大宋律疏》以外,还有一些扩展法律规定和刑法,以帮助宋代社会在各个方面进行管理,如《慈幼宫律》和《房产法》等文件。

此外,宋代杨时颐撰写的《急就篇》是一本关于民事方法的著作,该书记录了各种法律流程和程序,让人更加了解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

宋朝时期,法律制度注重监督和审查,对于官员和人民都要求普遍遵守法律。

每个县都设有律师、判案庭和监狱等机构。

同时,也规定了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严禁私自逮捕、拷打、审问和处决人犯,这些行为一旦发现就处以严厉的处罚。

元朝法律制度元代法律制度也是深受宋代法律制度影响。

元朝时期,法律制度经历了较大的变革,一些法律条款在《元典章》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典向行政领域、经济领域、刑事领域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也成为激励商人、优化国家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元典章》是元代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共有五十卷,包括法律、律法、刑法和民法等方面的规定。

宋元的法律制度

宋元的法律制度

宋元的法律制度宋元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基本奠定,形成了多种法律规范和管理机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宋代以依法治国为中心,大力弘扬封建中华传统文化,治理国家,重视法律,并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取得了许多的成就。

一、宋代法律制度1.制定了刑律体系在经过一系列加强和完善之后,宋代的刑律体系得到巩固和完善。

宋代制订了《大宋律》和《建炎律》,这些刑律条文丰富明确,准确化和合理化,规定了合理的刑罚程序;考虑到人性因素,对于刑罚也采取了限制性的方法,防止司法机关在实施刑罚时激化社会矛盾和制造不必要的不良影响。

2.完善了商法、民法和国际法宋代的商法制度与汉代的差不多相比较,不过在某些方面比之更加完备。

宋代设有市田司、行商司等机关,对于商业活动进行了精细的管理;此外,宋代还系统地制订了民法等相关规则来保障私人财产的权利。

3.严格肃穆,亦乐治民宋代法律制度以严格肃穆著称。

虽然,当时的法律起源于封建礼教的传统,且削弱了人权,而且在法律实施时有时期的特定性;但是,法律的公开、透明、公正和严格执行都有确凿的展示,并表现了制御国家,保障人民的意含和使命。

4.创立了一定的保障制度宋代设立了许多法庭和监狱,建立了知县和保甲制度,防止了一定的弊端;此外,宋代还对于人身自由、私权和家庭财产实行严格的保护机制,保障了每个人的正当权益。

二、元代法律制度1.刑律体系比较完备元代刑律比宋代更加明确和完备,且在部分内容和罚则方面有所拓展、加强和改进。

元代加强了对于官员违纪的管理和打击,此外还规定了新的刑罚程序以及恢复了鞭刑。

2.明确了地权和封地专政的方针元代坚持了封建地权制度,并且在政治上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来加强其专制行为。

元代还保留了宋代的密探组织,并设立了谍报机构来保障其权利;此外,元代还允许民间制定一些非官署制度来保障地方的自治权和人民权利。

3.重视分权制衡元朝重视分权制衡,设立中书省、东厂等机构;此外,元代在部分地区还设立了特别管辖机构,如江南行省,以便有效地对于地方事务进行管理。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

3、凌迟 、
凌迟之刑始于五代,仁宗时开始施用,南宋 《庆元条法事类》中列为死刑法定刑。
4、决重杖一顿处死 、
三、宋民事与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资格 1、编户齐民 、
两宋时期实行的一项重要的户口和赋税登记制度。 将全国人口按照财产的有无多少分为主户和客户。 规定主户和客户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都能参加民 事活动,通过编户达到齐民。
(五)工商业的发展 1、宋时专卖制度 、 禁榷 2、市舶条法 、 (1)海外贸易报批 ) (2)应遵守有关禁令 ) (3)优待外商 ) (4)奖励有功官员 ) (5)官员以职权妨碍贸易的,受惩 )官员以职权妨碍贸易的,
(六)婚姻家庭继承 婚姻: 、 婚姻:1、良贱通婚无严格限制 2、妇女离婚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 3、寡妇再嫁权利得到认可 、 家庭: 家庭:基本沿袭唐制 继承: 、 继承:1、继子 2、妇女财产继承权 、 3、遗嘱继承 、 4、死商财产的继承 、
阅读书目
1.[日]滋贺秀三《中国的家族法原理》,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3版 2.陈来《宋明理学》,华东师大出版社2004版 4.薛梅卿点校《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一、《大周刑统》 大周刑统》 大周刑统》 《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 最完善的法典。 宋刑统》 要、最完善的法典。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 的影响。 的影响。 二、宋代治国方略的变化 1、时代背景 、 960年,陈桥兵变,宋太祖赵匡胤建立宋朝 年 陈桥兵变, 1127年,金入侵,康王赵构建都临安,史称南宋 年 金入侵,康王赵构建都临安, 1271年,蒙古建元,后灭南宋 年 蒙古建元, 2、治国思想的变化 、
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
(一)司法机关 1、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御史台); 、中央 三法司” 刑部、大理寺、御史台); 三法司 2、地方——路、州、县 、地方 路 (二)诉讼审判制度

宋元的法律制度

宋元的法律制度
刑部和工部。
地方行政制度
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实行州、 县二级制,在州之上设路,路 设安抚使、转运使等官职,与
州平行。
官员选任制度
宋朝的官员选任实行科举制度 ,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并按照 出身、资历等条件授予官职。
民事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宋朝实行土地私有制,允许土 地买卖和租赁,并规定了土地
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元朝统一中国后,继承并发展了宋朝的法律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元朝法 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的特点
重视儒家思想
宋元法律制度注重儒家思想,强调 孝道、忠君和礼仪等方面的内容。
强化中央集权
宋元时期,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强 化,法律制度也更加注重维护中央 权威和加强中央集权。
严惩贪污腐败
宋元时期,贪污腐败问题日益严重 ,法律制度加大了对贪污行为的打 击力度。
《宋元的法律制度》
2023-10-27
目录
• 宋元法律制度概述 • 宋元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 • 宋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宋元法律制度的影响及价值
01 宋元法立与法律制度
宋朝建立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 度。
元朝统一与法律制度
犯罪分类
02
宋朝将犯罪分为杀人罪、盗窃罪、强奸罪等,并根据犯罪的性
质和情节进行分类。
法律执行
03
宋朝注重法律的执行,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和
执行判决。
诉讼法律制度
1 2 3
诉讼程序
宋朝的诉讼程序比较完善,包括起诉、审理、 判决和执行等环节,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 务有明确的规定。
司法审判
01
02
03
《大元通制》

中国法制史 宋元时期的法制

中国法制史 宋元时期的法制

•四、家庭与继承制度 • 1、养子制度 • 古代养子分类:同宗养子、异姓养子
• 《唐律疏议》:“无子者,听养同宗昭穆 相当者(同辈)。”——中国古代第一个 收纳养子的法规 • 宋代对同宗养子的分类: • 养父母在世所收养的同宗养子——立嗣子、 嗣子、承继子、立继子、过继子、过房子
• 养父母双亡后由近亲尊长指定的养子— —命继子 • 宋代一般禁止收异姓养子,但3岁以下被 遗弃小儿可收养 • 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与亲子一样 • 异姓养子无宗祧继承权
• • • •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 刑部——中央行政、司法混同机关,掌 管全国刑狱政令,复核大理寺详断的全 国死刑案件及官员犯罪案等
• 审刑院——亦称“宫中审刑院”。宋初 审判复核机关,拥有一定审判权,后取 消 •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具有审判重 大疑难案件的职能,并可受理上诉案件 • 2、地方司法机构 • 开封府——京畿地区司法机构,管辖京 畿地区诉讼案件,并接受皇帝交办的大 案
• ——船长(纲首)在海上代表政府,可对手 下施以笞刑 • ——必须在期限内返航,一年以上回舶者受 罚 • ——官府对回舶的一切货物征收1/10的实物 税(称“抽分”或“抽解”) • ——象牙、乳香、牛筋等为禁榷物,由国家 征购 • ——由官府定价购买优质紧缺货物(称“博 买”或“官市”),一般为1/2以上。
大扎撒是根据成吉思汗的训令和 由忽里台大会批准通过的法律组 成的。在大扎撒中加入了很多案 例,以方便审判官对比量刑。
成吉思汗训令节选:长生天主宰人的生死,我们必 须崇敬信仰,不得违抗 ;屠宰牲畜时,如牲畜流泪, 必须放生;不得侮辱敌军的宗教。
•二、《条画五章》
• 起草:郭保玉
• 成就:蒙古国第一次“汉化”立法,奠 定元朝立法基础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2)神宗时“凡律所不载者,一断 于敕”,敕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 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 的规定,“ 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
2、条法事类 南宋,在敕、令、格、式四 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 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 门编纂,形成了新的法典编纂体 例,与编敕无实质上的差别
“ 刑统 ”的出现是法典编纂 上的一个变化
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
元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方面,保存旧制,民族分治
另方面,“ 以夏恋情夷,立经陈记 ” 明确提出 “ 附会汉法 ”,“ 参照 唐宋之制 ” 又行 “ 祖述变通 ”
一、元代主要的法律及基本形式
1《至元新格》--首部成文法典
2《风宪宏纲》--有关风纪
其基本法律形式以条格、断例为主
(1)条格,是由皇帝亲自裁定或 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官府的 政令,主要是有关民事、行政、财政等 方面的法规
(2)断例,是经皇帝或司法官员所判 案件的成例,多属刑事法规。这种以临 时颁发的政令和以判例为主的法律内容, 与划一的法规时相差异,使其法律内容 很不规范。元代司法主要是依据这些条 格断例,致使“奸贪之吏独习知而舞文
(2)曹魏时期编纂的《新律》, 在体例结构上首先对《法经》作了 突破。改《具律》为《刑名》,并 且将其从第六篇提升到律首,这样 能更好地起到统摄全律的作用
(3)《晋律》又将魏《新律》的 《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 两篇,仍置于律首。刑名和法例, 将总则内容区分得更为明细
(4)《北齐律》合《刑名》、 《法例》为《名例律》,冠于全 律之首。这种体例基本为隋唐所 沿用
5、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三、元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的变化
中央设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和宣 政院

第六章 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第六章 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案例一: 至元六年,刘从周告官:弟刘瘦汉病死,现有 两个弟弟合收继弟妻许迎仙,但许迎仙父亲许 德不肯。据许德称:至元三年刘瘦汉做十七年 出舍女婿,因年限未满,故未令其女到刘家。 省府判令:刘瘦汉弟刘健健“于许德家内收继 伊嫂许迎仙,出舍另居”。
案例二: 至元七年,一个叫“女儿”的男子病死,其妻丁 定奴为夫守服四年,但公公时小六却不让其归 宗,打算让其次子“两儿”或侄姚驴收纳为妻 。 法司援旧例,否定收继: “汉人不在接续有服兄弟之限” “同类自相犯者,各从本俗法”
二、《宋刑统》与刑事法制
(一) 《宋刑统》(教材230-231页)
与《唐律疏义》两者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篇下分门,共分213门。 律文后附以相关敕、令、格、式。
(二)其他立法活动:
1、编敕(宋时也称宣敕) 宋代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指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及由此产生的敕 文集,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编例: 断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 指挥:尚书省、枢密院等中央官署就具体公事发给下级官署的指令,也叫“批状 指挥”。
流 刑
徒 刑
杖 刑
笞刑
加 三 二 二 三 二 二 一 一 一 九 八 七 六 五 四 二 役 千 千 千 年 年 年 年 年 百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里 五 里 半 半 、 、 百 三 一 里 十 十
臀 杖
折 杖 脊 法 杖 配 役 放 免 二 二 十 十 二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八 七 十 八 七 五 三 三 一 一 一 年 年 年 年
二 十 十 十 十 一 八 七 十 八 七 五 三 十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三、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宋元时期法律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1北宋初至仁宗末年强化中央集权并以法律为保障崇文抑武儒道并用大度兼容强调慎法 2神宗熙丰变法至北宋末年义利并用重视民事立法经济立法3南渡后至宋亡于元程朱理学注重狱事与清理民诉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等 3翻异别推自唐朝以来即有此规定犯人翻供即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但对翻异次数有限制4理雪制度犯人及其家属不服判决可依程序逐级申诉期限为三年 5检验制度《封诊式》较完善的现场勘查及尸伤检验制贼死经死穴盗出子等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专设检验章唐宋元一般要求县尉主持检验明清则州县正印官主持检验检验有时间限制宋慈的《洗冤集录》是现存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各种尸伤的检验方法和区分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俱全方可推问成为后代验尸的标准文本 6务限法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田宅婚姻债务之类的制度时间每年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为务限期明清规定词讼日农忙止讼无讼与和息民之有讼出于不得已而后控官官之听讼亦出于不得已而后准皆非乐于有事者也四元朝主要法律特点一立法概况 1《大扎撒》蒙古国第一项立法 2《至元新格》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颁行的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 3《大元通制》断狱定罪量刑的律条条格唐以来适合元统治需要的令格式的汇编诏制皇帝敕令的汇编 4《元典章》编纂体例直接影响大明律的制定第六章宋元时期法律制度本章讲授内容一宋朝的立法概况a 二宋朝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b 三宋朝司法审判制度 c 四元朝法制主要特点 d 阿云之狱司法机构大理寺刑部审刑院两制两院立法律敕关系法律谋杀自首应否减等礼法礼为治国之本一宋朝的立法活动二宋代立法概况 1《宋刑统》两者篇目内容大体相同篇下分门共分213门律文后附以相关敕令格式 2编敕宋时亦称宣敕宋代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指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及由此产生的敕文集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敕经历了以下阶段宋初以敕补律律敕并行宋真宗完成编敕的刑法化宋神宗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南宋孝宗编制条法事类3令格式《刑统》编敕以外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令正面指令人们应为不应为的法律格有关奖赏和惩罚的具体定量性法规式规定公私文书的体例模式及名讳语词等的法规 4编例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及由此产生的案例集断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指挥尚书省枢密院等中央官署就具体公事发给下级官署的指令也叫批状指挥二宋朝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一刑事法律 1刑罚折杖法笞杖徒流四刑分别折为脊杖和臀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a 刺配集刺面配流决杖于一身的刑罚编管主要适用于命官犯罪当配隶者诸罪缘坐家属应编管者以及某些杂犯罪凌迟b 2重惩盗贼《重法地法》以京师为中心划定重法地《盗贼重法》重惩重法地内的强盗折杖法以臀杖折笞刑笞十二十臀杖七三十四十臀杖八笞五十臀杖十以臀杖折杖刑五等分折臀杖十三十五十七十八和二十以脊杖折徒刑五等分折脊杖十三十五十七十八和二十以脊杖加配役折流刑三等分折脊杖十七十八和二十各配役一年加役流折脊杖二十配役三年二民事法制 1义庄的产生法律保护族产宗族制度在宋代的进一步发展兴修谱牒兴置族产制定家法族规祭祀2契约田宅买卖契约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田宅出典契约程序同上须同官印标准契约文本典期期满出典人可随时以原典价回赎田宅借贷契约限制借贷利息南宋时保人代偿成为主要债务担保方式 3继承制度立嗣户主生前立嗣收养同宗或异姓子孙户主死后家属或家族为之立嗣立继命继原则同宗昭穆相当者异姓只可收养三岁以下的弃儿须即改姓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宋刑统丧葬令》案例人物卢公达卢应申养子陈日宣义子卢君用生父案情简介卢公达为侍郎之孙其养子卢应申与其生父因盗处刑决脊杖编管抚州卢公达死后养子卢应申与义子陈日宣各自拿出卢公达生前遗嘱要求继承财产判今但以大义裁之则应申既同所生父君用受刑则决不可玷辱衣冠况生不养公达死不葬公达委难为子引勒卢应申请仍旧归宗为君用之子公达产簿当厅给付房长卢景愈等从公择本宗昭穆相当人立为公达之后仍监检索侍郎造敕与之主掌应申手内卖过田业用过钱物并免根问陈日宣自系外姓人随母嫁于公达所有公达户下物业日宣不得干预惹词申州提举司照会案例有一伙强盗半夜闯入某户人家抢劫遭到反抗遂将这一家三口杀了当时夫妻俩死了其唯一儿子在第二天死了州司按户绝法规定将财产断给已出嫁的女儿但报到刑部时却被驳回三司法审判制度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刑部中央行政司法混同机关审刑院991-1080年审刑院备案大理寺判决刑部复核审刑院审核皇帝裁决中书下达执行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审判重大疑难案件2地方开封府京畿地区行政司法合一机构受理皇帝交办的案件路提点刑狱司监督管理所辖地区的司法审判事务有权检查监狱举劾失职官员州县知州知县为司法行政合一的地方官员知州的辅官通判也可独立审案二诉讼审判制度 1死刑复核制 1无疑难的死刑复核刑部事后复核 2死刑疑案的奏谳大理寺详断刑部详复 2鞫谳分司制即把审推问事实和判依法断刑划分开来而交付两个不同的机构或官员分别办理。

宋朝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公元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它的法律制度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以其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而闻名,本文将探讨宋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来源、立法过程和刑罚体系。

一、法律的来源1. 经典文献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依据《大宋律》、《大宋刑统》等经典文献。

这些经典文献汇编了历代法律经验,并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经过多次修订,形成了完善的法律框架,为宋朝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准则和规范。

2. 实践经验除了经典文献,宋朝的法律制度也根据实践经验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官员们通过处理案件和依法行政的实践,总结出适应社会需求的新法律规则。

这种实践经验的法律发展方式为宋朝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立法过程1. 中央立法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中央立法的方式进行。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法律草案,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后,最终由皇帝签署批准。

这种集中立法的方式有助于统一国家法律标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2. 地方立法尽管中央立法是主要的法律制定机制,但宋朝也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特殊情况进行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的目的是针对当地的实际问题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以适应地方的社会需求。

三、刑罚体系宋朝的刑罚体系严格但相对温和,注重以德治国。

主要的刑罚包括鞭笞、杖刑、流放和死刑。

1. 鞭笞和杖刑鞭笞和杖刑多用于轻微罪行的惩罚。

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判决书决定被罚者的鞭数量或杖数。

2. 流放流放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刑罚形式,被判流放的罪犯被迫离开家乡,被流放至他处。

这种刑罚的目的是削弱罪犯在当地的势力,同时也可以对罪犯进行改造。

3. 死刑死刑是宋朝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适用于严重罪行。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宋朝法律规定了不同形式的死刑,如斩首、绞刑和凌迟等。

四、法律制度的优点与影响宋朝法律制度的优点在于其继承和发扬了前代法律文化的精华,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里程碑。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课件 宋辽金元法律制度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课件  宋辽金元法律制度

1227年
1234年 1279年 1271年 1368年
蒙古国
元 元 改为元 明
宋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辽金法律制度 一、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 北宋建立之后,面临削弱割据势力,巩 固国家统一,恢复社会安定,重建封建 经济等一系列问题 “上下内外,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 先有法以待之”


二《宋刑统》的制定
建隆四年,《宋刑统》颁行, 共十二篇,502条 在律、文之后,增加了敕、令 格、式、起请条等,开创了古代 刑律编撰新体例

2、编敕与编例的发展

编敕:皇帝在特定时间内, 针对特定人和事所发布的命 令。因不具有普遍和长期适 用性,故需要整理、删定, 分门别类汇编在一起,颁行 于天下,使之成为具有稳定 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
令、格、式,而律恒
存乎敕之外。
——《宋史·刑法志》

具体特点:编敕活动极其频繁,敕条数量极多; 国家设有专门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敕令
不再限于非刑事;仁宗以后,敕法律地位不断
提高;大量民事、经济立法以编敕形式颁布于 天下
编例ຫໍສະໝຸດ 例,即断例,是经皇帝批准汇编的审断案 件的成例; 编例指将原本临时性断例上升为具有普遍 效力的法律形式。 条法事类
编敕




太祖:《新编敕》4卷 太宗:《太平兴国编敕》15卷, 《重删定淳化编敕》30卷 真宗:《咸平编敕》11卷, 《大中祥符编敕》30卷, 《农田敕》5卷 仁宗:《天圣编敕》13卷, 《庆历编敕》20卷, 《嘉祐编敕》1834条
• 以敕代律
律不足以周事情,
凡律所不载者,一断 以敕,乃更其目曰敕、
院、御史房、监司、通判、“走马承受”等监察 机构,从面形成了更加严密的监察体系。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宋太祖赵匡胤建宋,都开封(史称汴京,即今河南开封)。

钦宗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金兵占开封,史称此前为北宋。

北宋历九帝,167年。

次年宋高宗赵构在南京(今河南商丘)称帝。

此后称南宋,都临安(今浙江杭州)。

末帝祥兴二年(公元1279年)为元所灭。

南宋历九帝,153年。

宋代法制在主要法典与基本法律制度的设置方面承唐之旧,因应社会发展变化,在具体法律规范和一些司法原则方面,有进一步的发展变化。

其中皇权体制的设置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蒙古贵族忽必烈建元,是为元世祖,都大都(今北京)。

顺帝至正二十八年(公元1368年)为明所灭。

顺帝北逃,史称北元。

如果自元太祖成吉思汗于1206年建蒙古国算起,历十四帝,163年(如自世祖建元后算,凡十帝,98年)。

有元一代,其中枢体制对明代有直接影响,在法典结构与用刑原则等方面对后世影响深远。

元代作为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大一统的帝制政权,其民族性统治政策在法律上的实践对清代也有影响。

第一节宋代法律制度引例:阿云之狱熙宁元年七月,诏:“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不死。

按问欲举,自首。

审刑院、大理寺论死,用违律为婚奏裁,敕贷其死。

知登州许遵奏,引律“因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以谋为所因,当用按问欲举条减二等。

刑部定如审刑、大理。

时遵方召判大理,御史台劾遵,而遵不伏,请下两制议。

乃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

光议是刑部,安石议是遵,诏从安石所议。

而御史中丞滕甫犹请再选官定议,御史钱顗请罢遵大理,诏送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定。

公著等议如安石,制曰“可”。

于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皆论奏公著等所议为不当。

又诏安石与法官集议,反覆论难。

明年二月庚子,诏:“今后谋杀人自首,并奏听敕裁。

”是月,除安石参知政事,于是奏以为:“律意,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若已杀,从故杀法,则为首者必死,不须奏裁;为从者自有编敕奏裁之文,不须复立新制。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宋元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领域都有了相应的发展。

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它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

宋朝法律制度在宋朝时期,法律制度逐渐进入制度化时期。

在此期间,宋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史称“律章衍义”。

这个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宋朝大力推行法律制度,法律是最高的权威。

在这个时期,法律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的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宋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颁布法律条文,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等。

官员有责任执行法律官员在宋朝时期有责任执行法律。

他们不仅要理解法律,更要把它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为了保障官员执行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宋朝政府建立了一个官员考核制度。

司法应视情节严与宽宋朝的司法制度对犯罪的惩罚是非常严格的,但是同时它也注重罪犯的情节。

对于罪犯情节比较轻的案件会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较重的案件,则会从重处罚。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变化宋元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动。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力倡导儒家思想在宋元时期,儒家思想成为了统治阶级的主流思想。

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也深受儒家思想影响,法律制度的制定要遵循儒家思想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宋元时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并写入了法律制度中。

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无论是官员还是普通百姓,都要遵守法律。

科举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在宋元时期,科举制度逐渐完善,并逐渐成为了选拔官员的主要手段。

对于法律制度来说,科举制度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在推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结论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

它的实施让司法更加规范、公正,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制的稳定。

在今天,我们还要继续吸取历史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是想:强国弱枝,防止割据崇文抑武,儒道并用大度兼容,强调慎法义利并重,经济立法《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共12篇502条,乃“模印颁行”天下。

编敕:宋朝最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太宗时《太平兴国编敕》、真宗时《咸平编敕》等。

(唐宣宗首创《大宗刑律统类》)•编例:编例也是宋朝主要的立法活动,是指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

《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绍兴刑名断例》等。

•条法事类•南宋孝宗淳熙年间,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申明(法律解释)等,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名之为《淳熙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是宋法典编纂体例上的创新,也是其立法特色之一。

至今只保留《庆元条法事类》残本。

二、刑事立法•刑罚制度——折杖法•即将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

但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刺配•“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

•凌迟•也作陵迟,首用于五代,至宋(一说辽)立为法定刑。

《庆元条法事类》此刑法定。

•重法地法•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

仁宗首立《窝藏重法》,英宗继承,神宗熙宁四年颁《重法地法》,又称《盗贼重法》。

三民事立法•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活卖”,“绝卖”、“永卖”、“断卖”。

•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首先,“先问亲邻”:“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

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

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

•其次,“输钱印契”——“赤契”(“红契”)、“白契”。

•再次,“过割赋税”•最后,“原主离业”•典卖契约•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第六章宋元法律制度宋元明清是中国法制的强化期学习本章,应着重了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断强化和封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宋代法制的影响,以及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

第一节宋朝法制的变化一、立法概况(一)指导思想1、强化中央集权2、德主刑辅,礼法并用3、利义均重,利义相辅(二)立法及法律形式1、刑统的编纂体例与《宋建隆详定刑统》①于各篇之下设门,将性质相近或相同的律条归结为一门,共213门,这便于司法官员查阅或调整同类社会关系。

②律文之后加以疏议,再附有关敕、令、格、式170多条。

所有敕、令、格、式前皆有一“准”字,以示经过皇帝批准。

③在相关的令、敕之后,新增“起请条”32条,用“臣等参详”冠于文首,即立法大臣对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指请皇帝审批。

2、编敕编敕就是将杂乱的散敕进行分类、整理、汇编的立法活动。

经过汇编的“敕”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

第一,编敕活动极其频繁,编敕数量繁多。

第二,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

第三,所编敕令不再局限于刑事领域。

第四,仁宗以后,编敕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

第五,大量的民事、经济方面的立法是以编敕的形式颁布于天下的。

3、编例《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绍兴刑名疑难断例》宋时的编例还包括指挥。

4、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5、“申明”“申明”指朝廷对某项法令作出的专门解释。

二、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一)重法惩治盗贼1、《宋刑统》中,运用附加敕、令、格、式加重对贼盗罪的惩处。

2、运用特别法重惩贼盗罪。

《窝藏重法》《盗贼重法》(二)刑罚制度的变化1、折杖法:《宋刑统》规定的一种刑罚制度。

即将法定五刑中笞、杖、徒、流刑的执行,都按刑等折合成一定数量的杖刑。

其中笞杖刑是减少决杖次数,徒刑以决脊杖代替,流刑则改为脊杖加配役。

折杖法是宋初的一项变相减轻刑罚的措施,是使“流罪得免远徙,徒刑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的代用刑。

“流罪得免远徙,徒刑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2、剌配“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身兼三刑”3、凌迟《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与绞、斩并列,从而确立了其法律地位。

整理宋元的法律制度

整理宋元的法律制度
对外传播
宋元时期中国的法律制 度对外传播,对东亚、 中亚等地区的法制建设 产生了积极影响。
04
与其他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比较
与唐、明、清法律制度的比较
唐代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与唐代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传承性,但在某些方面也有所发展和创新。例如 ,宋代在刑法方面增加了凌迟等刑罚,而元代则引入了蒙古习惯法,强调草原游牧民族的 文化特点。
THANKS
地方行政区域的变革
宋代通过改变地方行政区域,加强了对地方的 控制,从而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形成。
3
科举制度的完善
宋代科举制度的完善,为法律制度的形成提供 了文化背景和人才基础。
元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成文法的颁布与修订
01
元代颁布了一系列成文法,如《大元通制》等,对法律制度进
行了修订和完善。
地方行政区域的进一步变革
02
元代继续改变地方行政区域,使地方控制更加严密,也影响了
法律制度的发展。
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融合
03
元代是多个民族文化的融合时期,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也融入
其中,丰富了元代法律制度的内涵。
宋元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
从重罪轻罚到重罪重罚
宋代的法律制度从重罪轻罚逐渐转变为重罪重罚,加强了对犯罪 行为的打击力度。
03
法律执行不力
在宋元时期,虽然有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
很大的问题,很多案件都是人情大于法理,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
宋元法律制度的启示
强调法律的权威性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是也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这也是现代法制建 设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
加强地方保护主义的制约
宋元时期的地方保护主义给法制建设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现代社会应该加强对地方保护主 义的制约,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1279)宋朝立法概况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

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临刑以简,务必哀矜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待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具体措施:(1)轻刑薄赋,宽简待民。

(2)恤狱慎刑,务存仁恕。

(3)法贵力行4、重惩贪墨4、义利并行,通商惠工二、主要立法活动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其特点如下:(1)在名称上,称为“刑统”(即以类统编本朝所用的刑事法规),而不称“律”。

(2)在体例上,以刑为主,分类附有敕、令、格、式,成为综合性的封建法典。

(3)在编排上,篇下设门,分门类编。

(4)在内容上,新增加了“起请条”32条。

此外,《宋刑统》还在刑罚制度上,创设了“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在民商法制方面,增加了许多民商事法律规范,使民商法规更加完善。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活动。

编敕是宋朝一项重要而又频繁的立法活动。

3、编例:判例汇编,包括条例、指挥与断例。

4、条法事类: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法典或法规大全。

先后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等,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三、法律形式基本沿袭了唐律的律(指《宋刑统》)、令、格、式。

北宋中期,改为敕、令、格、式,另外还有编敕、条法事类、申明、看详等。

四、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一)宋朝的法学成就1、关于“刑法”研究2、关于案例研究(如郑克的《折狱龟鉴》)3、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的《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

《宋元的法制》课件

《宋元的法制》课件
财政管理
宋元法制的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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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集权原则
维护封建纲常礼教原则
民族区别对待原则
宋元时期,皇帝对法制有绝对的控制权,所有法律均以皇帝的名义颁布,体现皇权至上的特点。
宋元时期,法律对违反封建纲常礼教的行为予以严惩,如“十恶”重罪中的“不孝”和“不义”。
针对不同民族,宋元时期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如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司法管辖权有区别。
御史台制度
宋元时期设立监司作为地方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和弹劾地方官员。
监司制度
宋元时期设立谏官对皇帝进行监督,对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谏官制度
宋元时期实行赋税制度,征收土地税、人头税等税种,以满足国家财政需求。
赋税制度
宋元时期实行专卖制度,对盐、茶、酒等商品实行专卖,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专卖制度
宋元时期设立户部作为财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财政收支和审计工作。
详细描述
宋元行政法制
宋元时期采用科举制度选拔官吏,通过考试选拔人才,打破门第和出身限制。
官吏选拔
官吏任用
官吏品级
宋元时期实行任用制度,根据官员的才能和品德进行任用,同时对官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宋元时期官吏分为文武两班,文官地位高于武官,品级分为九品,每品又分正从。
03
02
01
宋元时期设立御史台作为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和弹劾官员。
为防止冤假错案,宋元时期实行翻异别勘制,即犯人如有翻供,须重新审理。
翻异别勘制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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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1)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发的法典
2)敕,神宗后常用
3)太祖发明折杖法,刺配,五代西辽发明凌迟
4)买卖契约:
1,绝卖(一般买卖)
2,活卖(附条件买卖)
3,赊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价金)
5)借贷契约:
1,负债(不付息)2,出举(付息)
7)继承:
1,有在室女:在室女四分之三,继子四分之一
2,无在室女:出嫁女三分之一,继子三分之一,官府三分之一
8)元代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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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1北宋初至仁宗末年强化中央集权并以法律为保障崇文抑武儒道并用大度兼容强调慎法 2神宗熙丰变法至北宋末年义利并用重视民事立法经济立法3南渡后至宋亡于元程朱理学注重狱事与清理民诉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等 3翻异别推自唐朝以来即有此规定犯人翻供即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但对翻异次数有限制4理雪制度犯人及其家属不服判决可依程序逐级申诉期限为三年 5检验制度《封诊式》较完善的现场勘查及尸伤检验制贼死经死穴盗出子等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专设检验章唐宋元一般要求县尉主持检验明清则州县正印官主持检验检验有时间限制宋慈的《洗冤集录》是现存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各种尸伤的检验方法和区分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俱全方可推问成为后代验尸的标准文本 6务限法农务繁忙季节停止民事诉讼田宅婚姻债务之类的制度时间每年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为务限期明清规定词讼日农忙止讼无讼与和息民之有讼出于不得已而后控官官之听讼亦出于不得已而后准皆非乐于有事者也四元朝主要法律特点一立法概况 1《大扎撒》蒙古国第一项立法 2《至元新格》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颁行的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 3《大元通制》断狱定罪量刑的律条条格唐以来
适合元统治需要的令格式的汇编诏制皇帝敕令的汇编 4《元典章》
编纂体例直接影响大明律的制定第六章宋元时期法律制
度本章讲授内容一宋朝的立法概况a 二宋朝法律制度的进
一步发展 b 三宋朝司法审判制度 c 四元朝法制主要特点 d 阿云之狱司法机构大理寺刑部审刑院两制两院立法律敕关系
法律谋杀自首应否减等礼法礼为治国之本一宋朝的立法活动
二宋代立法概况 1《宋刑统》两者篇目内容大体相同篇下
分门共分213门律文后附以相关敕令格式 2编敕宋时亦称宣敕
宋代最主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指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及由
此产生的敕文集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编敕经
历了以下阶段宋初以敕补律律敕并行宋真宗完成编敕的
刑法化宋神宗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南宋孝宗编制条法事类
3令格式《刑统》编敕以外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令正面指令人们
应为不应为的法律格有关奖赏和惩罚的具体定量性法规式规定
公私文书的体例模式及名讳语词等的法规 4编例判例编纂成集
的立法活动及由此产生的案例集断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
部编集的判例汇编指挥尚书省枢密院等中央官署就具体公事发
给下级官署的指令也叫批状指挥二宋朝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
展一刑事法律 1刑罚折杖法笞杖徒流四刑分别折为脊杖和臀
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a 刺配集刺面配流
决杖于一身的刑罚编管主要适用于命官犯罪当配隶者诸罪缘坐家
属应编管者以及某些杂犯罪凌迟b 2重惩盗贼《重法地
法》以京师为中心划定重法地《盗贼重法》重惩重法地内的强盗折杖法以臀杖折笞刑笞十二十臀杖七三十四十臀杖八笞五十臀杖十以臀杖折杖刑五等分折臀杖十三十五十七十八和二十以脊杖折徒刑五等分折脊杖十三十五十七十八和二十以脊杖加配役折流刑三等分折脊杖十七十八和二十各配役一年加役流折脊杖二十配役三年二民事法制 1义庄的产生法律保护族产宗族制度在宋代的进一步发展兴修谱牒兴置族产制定家法族规祭祀2契约田宅买卖契约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田宅出典契约程序同上须同官印标准契约文本典期期满出典人可随时以原典价回赎田宅借贷契约限制借贷利息南宋时保人代偿成为主要债务担保方式 3继承制度立嗣户主生前立嗣收养同宗或异姓子孙户主死后家属或家族为之立嗣立继命继原则同宗昭穆相当者异姓只可收养三岁以下的弃儿须即改姓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宋刑统丧葬令》案例人物卢公达卢应申养子陈日宣义子卢君用生父案情简介卢公达为侍郎之孙其养子卢应申与其生父因盗处刑决脊杖编管抚州卢公达死后养子卢应申与义子陈日宣各自拿出卢公达生前遗嘱要求继承财产判今但以大义裁之则应申既同所生父君用受刑则决不可玷辱衣冠况生不养公达死不葬公达委难为子引勒卢应申请仍旧归宗为君用之子公达产簿当厅给付房长卢景愈等从公择本宗昭穆相当人
立为公达之后仍监检索侍郎造敕与之主掌应申手内卖过田业用过钱物并免根问陈日宣自系外姓人随母嫁于公达所有公达户下物业日宣不得干预惹词申州提举司照会案例有一伙强盗半夜闯入某户人家抢劫遭到反抗遂将这一家三口杀了当时夫妻俩死了其唯一儿子在第二天死了州司按户绝法规定将财产断给已出嫁的女儿但报到刑部时却被驳回三司法审判制度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刑部中央行政司法混同机关审刑院991-1080年审刑院备案大理寺判决刑部复核审刑院审核皇帝裁决中书下达执行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审判重大疑难案件2地方开封府京畿地区行政司法合一机构受理皇帝交办的案件路提点刑狱司监督管理所辖地区的司法审判事务有权检查监狱举劾失职官员州县知州知县为司法行政合一的地方官员知州的辅官通判也可独立审案二诉讼审判制度 1死刑复核制 1无疑难的死刑复核刑部事后复核 2死刑疑案的奏谳大理寺详断刑部详复 2鞫谳分司制即把审推问事实和判依法断刑划分开来而交付两个不同的机构或官员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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