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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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章节自测练习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章节自测练习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章节自测练习参考答案第一章金融概论1.下列不属于银行业的金融工具的是( )。

A. 定期和活期存款单B.汇票C. 本票D. 国债2.人民币由( )统一印制、发行。

A. 财政部B. 中国银行C. 国务院D. 中国人民银行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对会员国提供( )。

A. 战争赔款B. 中短期贷款C. 风险资本信贷D. 长期贷款4.金融市场按照融资的期限,可分为( )。

A. 间接融资市场和直接融资市场B. 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C. 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D. 证券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5.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

A. 金融市场B. 金融工具C. 金融业D. 金融体系6.下列属于金融机构负债业务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有( )。

A. 支票B. 定期存款单C. 定活两便存款单D. 大额可转让存单7.金融业的作用主要有( )。

A. 转换作用B. 调节作用C. 服务作用D. 中介作用8.金融业的特征主要有( )。

A. 以金融工具为经营内容B. 金融活动场所相对固定C. 金融机构的业务以信用为表现形式D. 金融交易主体广泛9.金融工具的特征有( )。

A. 变现能力B. 偿还期C. 风险性D. 收益率10.金融市场的范围分为( )。

A. 同业拆借市场B. 票据市场C. 直接融资市场D. 间接融资市场11.金融法的原则包括()等。

A. 合规原则B. 遵守国际惯例原则C. 诚信原则D. 效率优先原则12.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13.金融工具是用以交换货币以图增值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14.金融工具的信用等级越高,流动性越强,其变现能力也越强。

(√)15.金融市场仅指以金融机构活动为主体的有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

(×)16.风险往往与收益成正比,收益高的金融工具,其风险也较高,而风险低的金融工具收益也相对低。

(√)17.金融法是一个单独的法律。

金融法

金融法

一、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详言之,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功能: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有机统一。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二)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三)以社会整体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各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四)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金融法渊源:国内渊源、国际渊源----1、宪法(规定国家对金融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概括性的大方向)2、法律(目前我国金融立法主要有《金融机构组织法》、《银行法》、《信托法》、《外汇管理法》、《金银管理法》等)3、金融行政法规4、金融行政规章5、金融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金融管理的法规或是为实施国家立法制定的地方性实施细则)6、金融司法解释7、自律性规章8、国际条约(我国加入的金融方面的条约)9、国际惯例金融法体系的含义:金融法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

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1、金融组织法2、金融调控与监管法3、间接融资法4、直接融资法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6、金融中介业务法中国金融法立法趋势:放松金融管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细化和健全金融监管法规、加强信用体系的法制建设(建立和健全我国基本法的体系;进一步发挥金融主管部门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职能;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及业务开展,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性、法人性、独立性,提高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立法,规范各类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公正、有序竞争、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体系。

第8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金融法规》

第8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金融法规》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应当符合以下审 慎性条件:
• ①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 联交易试险;
• ②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 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 ③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 ④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 ⑤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8.2.3我国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规范
• 1)保险公司 • 2)金融租货公司 •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 4)邮政金融 • 5)汽车金融公司
• 4.2.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述 •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 •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
信用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是 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征 • ①未冠以“银行”名称 • ②从事的金融服务业范围较为单一 • ③由单独的法规调整
• ②从1958年“大跃进”开始到1978年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农村信用社历经波 折的时期
• ③1980年到1996年是农村信用社恢复和发 展的时期
• ④1996年至今。1996年信用社脱离农业银 行,开始恢复合作金融性质
(3)农村信用社的设立条件
• ①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②以发起方 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500人;③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④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⑤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 ⑥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 即经历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 学历;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⑧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 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①股权设置 • 农村信用社的注册资本金是农村信用社

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法第一节非银行金融机构概述⏹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是指银行以外的各类金融机构。

⏹其与商业银行的主要区别:⏹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组织、营运以及监管,应依照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不适用商业银行法。

⏹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银行”字样;⏹3、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不得吸收活期存款和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分类⏹1、按所有制划分:国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2、按组织体制和活动区域划分:全国性和区域性(地方)⏹3、按业务性质划分:⏹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类金融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类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期货经纪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第一节保险机构组织规则⏹一、保险公司组织规则⏹(一)保险公司的概念和组织形式⏹1、概念⏹保险公司是依法经批准成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一般包括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三类。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各国多遵循法定主义的原则。

⏹2、组织形式⏹我国的保险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公司等组织形式。

⏹《保险法》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1、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1)必须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3)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金融资本管理规定(3篇)

金融资本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本管理,促进金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金融资本管理的金融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公开透明原则;(五)创新发展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金融资本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金融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明确金融资本管理的主体和范围;(二)建立健全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三)确保金融资本管理活动合法合规;(四)加强金融资本风险防范;(五)提高金融资本管理效率。

第六条金融资本管理的主体包括:(一)金融机构;(二)企业;(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金融资本管理的范围包括:(一)金融资本的筹集、运用、管理和退出;(二)金融资本投资、融资、并购等活动;(三)金融资本市场的监管和调控。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包括:(一)资本金管理制度;(二)资本充足率管理制度;(三)风险管理制度;(四)内部控制制度;(五)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章金融资本筹集与运用第九条金融机构筹集金融资本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法合规;(二)风险可控;(三)符合监管要求。

第十条金融机构运用金融资本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合法合规;(二)风险可控;(三)符合监管要求;(四)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筹集金融资本的方式包括:(一)发行股票;(二)发行债券;(三)吸收存款;(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运用金融资本的方式包括:(一)投资;(二)贷款;(三)担保;(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章金融资本风险防范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资本风险防范制度,包括:(一)风险识别制度;(二)风险评估制度;(三)风险预警制度;(四)风险控制制度;(五)风险处置制度。

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概念
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 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 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 企业法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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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 制度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特征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³ 有严格的业务范围 ³ 服务对象有限 ³ 存在双重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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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 制度
财务公司的设立及变更
设立条件 设立程序 入股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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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 制度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信社”)是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农村推行 三大合作制(农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产物。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信社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农村社会稳 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金融体制改革后农 信社几乎成为农村唯一的金融支柱。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资料显示 ,到2005年6月末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达到10 299亿元,占全部金融机 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7.5% ;2009年末,全国农信社涉农贷款达到30 900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的33.8%。
我国于1999年相继设立了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CHAMC)、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GWAMCC)、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CINDAMC)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COAMC),分别收购、管理和 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经济法实务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

经济法实务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

解析

因为在我国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 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 使用“银行”字样。而且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予以取缔。因此,本案中银监局的行为是合 法的。
七、人民币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人民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即以人民币支付我 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还是我国唯一的合法货币。

七、人民币
2.人民币发行 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人民币发行机关 3.人民币的法律保护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 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定的存款利率的 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而且商业 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 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3、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 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 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 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


一方面,人民银行是特殊的国家机关,其表现在: 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管、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金融 业务活动实现的,其调控方式主要是间接的;人 民银行办理存款、再贴现、票据清算等,有资本, 也有收益,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又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其表 现在:人民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人民银行不经 营普通银行业务,只对政府、金融机构办理业务; 人民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任职期限等, 往往与政府机关行政首长的任命程序相同。

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按业务性质分——本章
三、监管:一行三会
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 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人一票制 独立的企业法人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
第三节 财务公司 法律制度
一、概述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一般性财务公司(外资、 中资)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特征 和法律制度
(一)概念 (二)法律特征 严格的业务范围(关联交易) 服务对象有限(不面向公众) 存在双重管理关系(业务、行政)
建设银行
一、概述 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 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业务范围和金融管理
第六节 贷款公司法律制度
一、概述 二、设立 三、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四、监督管理 五、变更与终止
(三)财务公司的设立及变更
1. 设立条件
2. 设立程序
3. 入股财务公司
4. 财务公司的变更
(四)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五)财务公司的整顿、接管及终止
终止
接管
整顿
出现严重的支付危 机 当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30%或者连 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10%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有关 规章 (时间最长不超1年)
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概述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法律制度 财务公司法律制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法律制度 贷款公司法律制度
西安 夜色
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概述
一、概念
二、基本分类
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 所有制 按组织体制和活动区域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 按业务范围分为综合性和专业性

金融法(第六章)

金融法(第六章)

二、商业银行信用证业务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进口商)的申 请而向卖方(出口商)开立的保证付款的承诺。 买方之所以要求银行做出付款担保,是因为 他与卖方在买卖合同中达成了这样的协议。 因此,从买卖实务的角度看,信用证是基于 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是国际贸易结算辅助服 务支持体系之一。
二、商业银行信用证业务 (二) 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2、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4. 议付信用证和直接信用证。 5.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二、商业银行信用证业务 (三)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买方与开证银行的法律关系。 2.开证银行与卖方的法律关系。 3.通知银行与开证银行的法律关系。 4.议付银行与开证银行的法律关系。 5.保兑银行与开证银行的法律关系。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补充性, 也就是说,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负有代为履行的义务。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商业银行保函业务 (三)保函的内容 由于保函涉及委托人、担保银行及受益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可对保函的内容 进行约定,必须明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的种类。(2)委托人和受益人。 (3)担保的范围。(4)担保银行的责任。 (5) 担保金额。 (6)担保期限。
抵押合同的内容。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

金融法律与法规
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 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 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 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 调整,而是间接调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问题时,如果将它们综合在一起,进行系统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 身系统化的特点。金融关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二)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 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 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 作程序加以预防。
明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将在更大程度上接轨。
主要内容
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 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 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 额为主1要0内亿容 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 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 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 元。

金融法

金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人民币第四章业务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金融法律制度》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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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开市场业务制度。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实 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 或卖出有价证券的行为。
6、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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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 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业务 的企业法人。
1.银行法。是指调整银行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2.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发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规定票据规则, 规范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5.信托法。是指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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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长完善阶段(1844至20世纪30年代)
标志着这一时期开始的是 1844 年英国国会通 过的《皮尔条例》,在该《条例》里赋予了英格 兰银行独家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地位,使其成为第 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
由于英格兰银行的成功 , 其它国家也纷纷仿效 英国建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制度。1920 年在布 鲁塞尔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决定,所有尚未成立 中央银行的国家,都应尽快建立中央银行,以共 同维持国际货币体制和经济稳定。此后,几乎所 有独立的国家,都先后成立了中央银行,由此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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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的功能 1、信用中介职能 2、支付中介职能 3、信用创造职能 4、金融服务职能 二、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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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关系和业务
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金融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24/3/30
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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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 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辅助结算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 结算的资金收付可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 得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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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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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撤销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特征:
强行性 技术性 国际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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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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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
广义票据行为: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管 理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狭义票据行为:发生票据上债务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 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保付六种
法律特征:
要式行 无因性 文义性 独立性 连带性
2024/3/30
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开 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
2024/3/30
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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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结算
广义票据: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商品 证券、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等
狭义票据:仅指货币票据,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 上而发行,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目的 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六章:银行法律制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六章:银行法律制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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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 汇;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2.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3.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 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4.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5.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 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 清算服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和特点 1.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 (1)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商业银行提供一年期以上的贷款;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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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2.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 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由公安 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3.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纪律的法律责任 1.违法提供贷款或担保以及擅自动用发行基金行为的法律责 任。 (1)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 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务院决 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2)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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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律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六章金融法)[21页]

财经法律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六章金融法)[21页]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
货币政策,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 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 或信用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
(二)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
促进经济增长。 (三)货币政策工具 1、存款准备金政策 2、再贴现政策 3、再贷款政策 4、公开市场政策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 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权力。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二年。
(四)商业银行的终止 1.因解散而终止 2.因撤销而终止 3.因破产而终止
三、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一)存款业务 (二)贷款业务 (三)其他业务 1.结算业务 2.债券业务 3.同业拆借 (四)禁止业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 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 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 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二)商业银行的分类 按银行资本的组织形式不同将商业银行分为三
类: 1、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 2、股份制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 3、外资银行。如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标准渣
打银行(深圳、厦门、珠海、海口分行)等。 (三)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商业银行法事调整商业银行在设立、变更、终

金融法(第四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金融法(第四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机构。其具有三大职能: 1、引导性 2、补充性 3、服务性
1、引导性职能。 由于政策性银行的地位和目的的特殊性, 其在资金投放中具有引导其他金融机构投 资方向的作用。
2、补充性职能。 补充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活动补 充和完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 职能,弥补商业银行金融活动的不足。政 策性银行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在各行业的投 资并不具备主体地位,主要作用是补充商 业银行金融投资领域的缺陷。
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也称为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 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社的组织机构 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选举社员代表时每个社员一票。 社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 经1/2以上的社员代表提议,或2/3以上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业务范围: (1)吸收社员存款; (2)吸收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 (3)发放贷款; (4)办理结算业务; (5)办理票据贴现; (6)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7)办理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 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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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联社 市(地)联社 省联社
历史演变与立法概况
•2020/7/25
•白江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信社”)是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农村推行 三大合作制(农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产物。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信社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农村社会稳 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金融体制改革后农 信社几乎成为农村唯一的金融支柱。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资料显示 ,到2005年6月末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达到10 299亿元,占全部金融机 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7.5% ;2009年末,全国农信社涉农贷款达到30 900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的33.8%。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
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
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现
在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
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
•2020/7/25
•白江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统称 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
城市信用社以不同的形式正在“退出”或 改制
•2020/7/25
•白江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
概念
农村信用合作社,指经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 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 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 融机构法律制度
2020年7月25日星期六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
未冠以“银行”名称,经营信托投资、融资租赁 、证券承销与经纪、各类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金融 机构。
•2020/7/25
•白江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分类
按所有制性质划分 按组织体制和活动区域划分 按业务范围划分 按业务性质划分
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
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2020/7/25
•白江
美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美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属于一种多元的复合体制模式,由独立的三 大体系组成,分别为联邦土地银行及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联邦中期 信用银行及生产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系统。这三大农业合作金融体 系,均是在政府领导和出资扶持下,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起来的 。在建立初期,农民及其合作社无力缴纳股金,初始股金几乎全部由 政府提供。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合作金融机构的实力不断增强,政 府逐步将股权出售给合作社和农民,现已经演变为真正为农民所有, 由农民管理、自主经营的合作金融机构。三大合作金融系统都实行多 级法人、自下而上控股、自主经营的组织体制,系统各级之间都是平 等的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实行等价交换原则,相互提供服务,形成了 一个既独立又联合的统一体。美国专门建立了一个以合作金融机构为 服务对象,集监管、资金融通清算、行业管理、互助保险于一体的管 理服务体系。美国信用社管理局和州信用社管理局负责对农业信用机 构进行监管,保障合作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
•2020/7/25
•白江
财务公司
概述
诞生于18世纪的法国,其后美、英等国相继效仿开办
主要有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两种类型
美国模式财务公司是以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商品销售为特色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它依附于制造厂商,是一些大型耐用消费品制造商为了推销其 产品而设立的受控子公司,这类财务公司主要是为零售商提供融资服务 的,主要分布在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目前,美国财务公司产业的总资 产规模超过8000亿美元,财务公司在流通领域的金融服务几乎涉及从汽车 、家电、住房到各种工业设备的所有商品,对促进商品流通起到了非常 重要的作用。
•2020/7/25
•白江
机构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
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
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
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020/7/25
•白江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
日本的国情和中国比较相似,地少人多,自然条件差,具有小农经营的历史 传统。二战以后,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农村金融体 系,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增加农业积累,农业生产和农业现代化已经取得显 著成绩。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由合作性质的“农协系统金融”和政策性的“农 业制度金融”两大体系组成。日本的农业制度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农林渔业金 融公库和农业信用保证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是日本政府根据《农林渔业 金融公库法》设立的,主要为难以从农协系统和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 农林渔业者提供长期低利资金。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历年的 预算拨款、向资金运用部和邮政年金及简易人寿保险等处的借款、以及贷款 回收等。 日本为了改善农村金融环境,降低农村金融风险,还建立了专门的 农业信用保证机构,对农业现代化贷款,以及农垦、农产品出口、中小渔业 等项贷款提供贷款保证。如建立了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对农业现代化贷款提供 债务保证。此外,为了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农业现代化贷款,政府 对提供农业现代化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
英国模式财务公司基本上都依附于商业银行,其组建的目的在于规避政 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因为政府明文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投资 业务,而财务公司不属于银行,所以不受此限制,这种类型的财务公司 主要分布在7/25
•白江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证监会负责有关证券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 务监管; 保监会负责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监 管; 银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 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 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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