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双语)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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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与证券法的主要法律制度

金融法与证券法的主要法律制度
金融机构业务范围
各类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如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 结算等。
金融机构监管制度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业务运营、 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措施,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金融机构的退出与破产制度
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当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退出市场时,应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注销等退出操作。
金融市场准入制度
金融机构设立条件
包括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 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确保金融 机构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和
能力。
业务许可制度
金融机构需取得相应业务许可,方 可从事特定金融业务,如银行、证 券、保险等。
外资准入限制
对外资进入金融市场设定一定条件 ,如持股比例、投资额度等,以保 护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 金融法的作用:首先,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市场有自身的盲目性,因 此,政府需要参与和监管,实施宏观调控。其次,金融法具有资源优化的作用 。金融法通过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促进资源向优势方位流动。最 后,金融法具有预防风险的作用。具体表现为,金融监管制度通过禁止性规定 和监管措施来实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通过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来防控金融风险;通过金融同业自律组织来预防风险;通过事后救济制度来消 化金融风险。
金融法与证券法的主 要法律制度
目录
• 金融法概述 • 证券法概述 • 金融市场法律制度 • 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 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01
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的定义与作用
• 金融法的定义:金融法是指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 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 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 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 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 关系。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证券投资基金法

非公开:向合格投资 者募集,合格投资者 累计不得超过200

B
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的类型及产生方式不同
AB
公募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公司或者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按照规定 核准的其他机构
担任
非公开募集基金: 有依法设立的公 司或者合伙企业
担任
投资范围
公募基金
只能用于投资上市交易股票、 债权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非公开募集基金
基金托管人
职责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托管人
职责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复合、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
管理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那边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 性行为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 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 事私募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没,已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 金管理人基本情况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 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金融法PPT课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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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金融法概述 •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 货币与货币政策法律制度 • 证券法律制度 • 保险法律制度 • 信托与租赁法律制度 •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01
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的定义与作用
定义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 称,是规范金融市场、金融机构 、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金融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投资者保护制度
03
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诉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等投资者
保护制度。
05
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合同制度
1 2 3
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种类
阐述保险合同的基本含义,以及按照不同标准划 分的保险合同种类,如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 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要素
详细介绍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包括保 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概念及其权 利义务关系。
货币发行制度
规范货币发行的条件、程 序及监管措施,保障货币 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货币流通制度
规定货币的流通范围、方 式及管理措施,维护货币 流通秩序和金融市场稳定。
货币政策目标与工具
货币政策目标
包括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 和国际收支平衡等,为制定货币政策 提供指导。
货币政策工具
包括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公开 市场操作等,用于调节货币供应量和 市场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监管指标与评价体系
介绍金融市场监管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 评价方法。
监管措施与手段
阐述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和手段,如现 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
跨境金融监管合作
概述跨境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合作原则及实 践案例。
03
货币与货币政策法律制度

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概念
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 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 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 企业法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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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 制度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特征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³ 有严格的业务范围 ³ 服务对象有限 ³ 存在双重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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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 制度
财务公司的设立及变更
设立条件 设立程序 入股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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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 制度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信社”)是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农村推行 三大合作制(农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产物。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信社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农村社会稳 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金融体制改革后农 信社几乎成为农村唯一的金融支柱。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资料显示 ,到2005年6月末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达到10 299亿元,占全部金融机 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7.5% ;2009年末,全国农信社涉农贷款达到30 900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的33.8%。
我国于1999年相继设立了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CHAMC)、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GWAMCC)、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CINDAMC)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COAMC),分别收购、管理和 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帮您恢复记忆-经济法第6章--证券法律制度

帮您恢复记忆-经济法第6章--证券法律制度

“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上)本章属于自助型章节,不好理解的地方很少,但需要记忆的地方很多,严重考验大家的记忆力。

因此,为了给大家节约宝贵的学习时间,本斑竹将本章需要记忆的内容总结了一下,分三贴列示。

需要声明的一点是:大家需要在细读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来阅读这三贴,而且本斑竹并不能保证考试所考到的本章考点全部在本斑竹所总结的这三贴之内,敬请大家勿迷信这三贴。

本章共讲述了十大问题:一、公开发行的界定;二、股票;三、公司债券;四、证券投资基金;五、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六、持续信息公开;七、禁止的交易行为;八、上市公司收购;九、证券公司;十、法律责任。

本贴总结问题一至三,明天的贴子总结问题四至六,周一的第三篇贴子总结问题七至十。

一、公开发行的界定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就属于公开发行二、股票(一)股票的发行条件1、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

(二)证券的承销1、证券承销采取代销、包销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金融法规

金融法规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一、金融法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即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业务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监管活动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三、金融法(体系)的内容(一)金融主体法(又称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主体市场准入退出立法规则体系(二)金融业务法(又称金融行为法、交易法)(三)金融调控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四)金融监管法:银行监督管理法四、金融法的法律地位金融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子法律部门。

五、金融法的特点①宏观调控性②公私兼容性(如金融业自治与行业监管)③实体法与程序法统一性⑤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六、金融法的功能①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②完善宏观调控体系③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七、金融法基本原则①维护货币政策原则②有效监管原则③利益平衡优化原则④安全流动效益原则八、金融法律关系1.概念。

指在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分类:按照金融主体地位不同划分为:金融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不平等、权利义务法定性、权利义务不存在财产上的对偿型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平等,对偿型、权益实现主要靠经济性的强制措施来保证。

民事责任案例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

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处理?答案如下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按《担保法》第八至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金融法律制度》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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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开市场业务制度。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实 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 或卖出有价证券的行为。
6、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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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 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业务 的企业法人。
1.银行法。是指调整银行的组织和活动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2.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发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规定票据规则, 规范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5.信托法。是指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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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长完善阶段(1844至20世纪30年代)
标志着这一时期开始的是 1844 年英国国会通 过的《皮尔条例》,在该《条例》里赋予了英格 兰银行独家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地位,使其成为第 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
由于英格兰银行的成功 , 其它国家也纷纷仿效 英国建立了自己的中央银行制度。1920 年在布 鲁塞尔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决定,所有尚未成立 中央银行的国家,都应尽快建立中央银行,以共 同维持国际货币体制和经济稳定。此后,几乎所 有独立的国家,都先后成立了中央银行,由此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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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的功能 1、信用中介职能 2、支付中介职能 3、信用创造职能 4、金融服务职能 二、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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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关系和业务
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证券法

金融法证券法

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券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的 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
证券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 市场操纵和过度投机,维护市场秩序, 保障市场正常运行。
证券法的历史与发展
01
起源与发展
证券法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各
金融法的重要性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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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保障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 的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 公平、透明和有序。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金融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 到国家经济的稳定,金融 法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 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
金融法通过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 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 发展。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包括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风 险的机制。
定期进行风险压力测试
评估金融机构在极端情况下的抗 风险能力。
金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金融机构因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需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因触犯刑法, 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有期徒刑、罚金
等。
行政责任
金融机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接 受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投资者 可以随时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固定,投资者不 能随时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通常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监管
运作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负责管理和运作,包括投资 决策、资产配置、风险控制等方面。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金融法的概念:是调整或者规范金融活动(关系)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①金融调控活动②金融监管活动③金融业务活动3.金融法的特点:①金融法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②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相统一的法③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④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广泛4.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是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调控监管活动中所形成的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5.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㈠主体有三类:金融监管者、金融经营者、金融消费者(客户)㈡客体货币、金银、有价证券、行为㈢内容:即金融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⑴金融监管者的权利和义务⑵金融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⑶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6.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①金融监管机构;②仲裁机构;③司法机构。

7.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①行政保护方法;②经济保护方法;③司法保护方法。

8.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含义:是指能够体现金融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对金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起指导作用,从事金融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种类:㈠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㈡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㈢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的原则㈣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㈥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㈦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1.中央银行的含义:中央银行是这样的机构:有权发行货币、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国家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维护国家金融的稳定,等。

各国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不一样的,因此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

“中央银行”是对这类机构的总的称呼,其具体名称,各国并不完全一致(教材第18-19)。

金融法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2)

金融法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2)

Facts-
(1) Defendant ESC Strategic Funds, Inc. ("ESC") is an open-end management registered investment company. Defendant SunTrust Equitable Securities Corporation ("Equitable Securities") served as the investment advisor for the ESC Strategic Value Fund ("Value Fund"). Plaintiff Allison Hines invested $50,000 in Class A shares of the Value Fund in September 1997.
(2) The supreme court made the defendants' motion to dismiss Plaintiff's claim is denied.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行rategic Funds, Inc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行规则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行规则
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行规则 法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环节:
设立:向证监会申请、发售、备案公告 运作:封闭式、开放式、其他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终止、清算
(1)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2) Information disclosure (3) Asset leverage (4) Management fee (5) Files saving

《金融证券法》

《金融证券法》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 对
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Fra bibliotek精品ppt
(二)操纵市场
又称操纵行情,是指操纵人利用 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采用 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证券行 情,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以诱导证券投资者盲目进行证券 买卖,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 转嫁风险的行为。
(2)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外汇指 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 立外汇账户;
(3)经常项目用汇,持有效凭证和商业 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4)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办理核
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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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国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 的外汇管理
(1)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 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 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2)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 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 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 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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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欺诈客户
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 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受托人 的地位,进行损害投资者利 益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证券 买卖而从中获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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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客户的行为
(1)违背指令,即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按时提供成交文件,即不在规定时间内向 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证券、 资金,即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 帐户上的资金。(4)私自买卖、假借名义买卖, 即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 的名义买卖证券。(5)诱导不必要的交易,即为 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 卖。(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 利益的行为,如混合操作、保证收益或弥补损 失等。

14. 第十四讲: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14. 第十四讲: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四、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契约 型和公司型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种组织形式。 各国法律都是以此为基础构建证 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模式。 如美国主要是公司型,我国的台湾地区和德国主要是契 约型,英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则两种模式并重,由此形成了各国的各具特色 的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体系。 对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法律关系进 行深入地了解,有利于探索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模式。 (一)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 (二) 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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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精品建设课程《证券法》 授课教案
营和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财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 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三、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行机制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体系 基金发起人 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是指持有基金单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 也就是基金的持 有人。他们是基金的实际所有者,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收益权。基 金的一切投资活动都是为了增加投资者的收益, 一切风险管理都是围绕保护投资 者利益来考虑的。因此,投资人是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组成基金持有人大会, 是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最高权力机 构。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基金持有人大会相当于基金股东大会,因此与基金持 有人大会有关的条款可参照《 公司法》 等在基金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对于契 约型基金而言,则应在基金契约中加以订明 (二)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关系,主要由投资基金资本、投资基金资产、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投资基金收益及其分配等内容构成。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关系 对任何一只证券投资基金来说,它的市场关系主要由基金证券的发行、基金 证券的交易和变现(申购和赎回) 、基金资金的投资等构成。

证券法中英文对照2020

证券法中英文对照2020

证券法中英文对照2020证券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2020年的证券法中英文对照:证券法 Securities Law.第一章总则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Article 1 This Law is enacted for the purpose of regulating the order ofthe securities market,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 safeguarding the economic securityof the State, and promoting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第二条本法所称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基金份额和其他可以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

Article 2 For purposes of this Law, "securities" means stocks, bonds, fund shares, and other negotiable securities that can be publicly issued and listed for trading on asecurities exchange or other securities trading places.第三条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交易和服务活动进行的场所。

Article 3 The securities market refers to the place where securities issuance, trading, and service activities are conducted.第四条证券交易所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依法举办证券交易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定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涉及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

2.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经济关系:- 国际贸易关系:涉及货物、服务、技术等的跨境交易。

- 国际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如外国直接投资FDI)、间接投资(如证券投资)。

- 国际金融关系:涵盖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银行、国际资本市场等。

- 国际税收关系:涉及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等。

- 国际经济组织关系: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 国际性:- 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 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

2. 综合性:- 涉及多种法律部门,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等。

- 调整手段多样,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方式。

3. 动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不断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 法律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4. 平衡性:- 旨在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

- 通过法律手段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多样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多样性。

- 各国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立法和政策。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在经济领域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包括经济政策制定、资源开发、市场准入等。

- 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加入国际经济条约或组织。

2.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交往应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 反对经济霸权主义,提倡公平竞争。

3. 市场经济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 支持市场开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关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金融法课件CHP6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金融法课件CHP6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监会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
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 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 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种集合投资制度,即 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 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 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二、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概况
2003.10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12.28修订,2015年4
➢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四、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目的(No.1)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主体
Participants in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制度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Legal System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主体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行规则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Overview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概况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目的

20120716金融法证券法

20120716金融法证券法

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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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公告 1、招股说明书。根据公司法和有
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在发行前应 当向公众提供的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 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在 招股说明书中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 的名称、住所;发起人、发行人简况及 其认购的股份数;筹资的目的;每股票 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初次发行的发起人 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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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违反公司法对公司保 持必要的注册资本的要求的规 定的,同时,这么做也是对其 他未能参加股利分配的股东财 产权利的一种侵犯。因此,证 券法规定,公司当年无利润的, 不得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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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1.证券交易是一种民事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反映的是当事人的经济利 益,无论是买进还是卖出,都反映 了交易者一定的经济目的,各种证 券交易行为都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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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的意思表示必须 真实。证券交易反映的是当事人 特定的经济目的,所以,证券法 规定其交易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 的意愿。凡是以欺诈、胁迫等方 式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没有法律 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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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的原则 (1)三公原则,即公开、公
平和公正原则,证券交易往往是在 电脑中短短一瞬间进行的,当事人 对涉及证券交易的背景和市场情况 很可能不了解,必须要由证券发行 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公司等机构对有关证券的背景情况 做出详细的介绍,以利投资者对买 卖证券做出理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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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准予发行的撤销。公司发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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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1)
一、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3. 案例
Jones v. Harris Associates L.P
Court’s reasoning-
The Supreme Court
〔1〕The meaning of § 36(b)'s reference to “a fiduciary duty with respect to the receipt of compensation for services” FN7 is hardly pellucid, but based on the terms of that provision and the role that a shareholder action for breach of that duty plays in the overall structure of the Act, we conclude that Gartenberg was correct in its basic formulation of what § 36(b) requires: to face liability under § 36(b), an investment adviser must charge a fee that is so disproportionately large that it bears no reasonable relationship to the services rendered and could not have been the product of arm's length bargaining.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1)
一、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3. 案例
Jones v. Harris Associates L.P
Court’s reasoning-
The Seventh Circuit
〔1〕A panel of the Seventh Circuit affirmed based on different reasoning, explicitly “disapprov[ing] the Gartenberg approach.”
一、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3. 案例
Jones v. Harris Associates L.P.
Court’s reasoning-
The District Court
〔1〕Applying the standard adopted in Gartenberg v. Merrill Lynch Asset Management, Inc., the court concluded that petitioners had failed to raise a triable issue of fact as to “whether the fees charged ... were so disproportionately large that they could not have been the result of arm's-length bargaining.”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
The Investment Advisetem: 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1)
〔2〕[a] fiduciary duty differs from rate regulation. A fiduciary must make full disclosure and play no tricks but is not subject to a cap on compensation.”
〔2〕Congress' approach recognizes that courts are not well suited to make such precise calculations. In reviewing compensation under § 36(b), the Act does not require courts to engage in a precise calculation of fees representative of arm's-length bargaining.
〔2〕 in light of those comparisons as well as comparisons with fees charged by other investment advisers to similar mutual funds, the Court held that it could not reasonably be found that the challenged fees were outside the range that could have been the product of arm's-length bargaining.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初步建立起完善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确定了以中国证监会为核心的监管体系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1)
一、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2. 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
Types
Legal basis: Securities Act of 1933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3〕 the amount of an adviser's compensation would be relevant only if the compensation were “so unusual” as to give rise to an inference “that deceit must have occurred, or that the persons responsible for decision have abdicated.”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一、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二、证券投资基金主体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1)
一、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 发展历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各相关部门发布规范
性文件→《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确定基金业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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