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_宋史_刑法志_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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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学术界对传统文化的研究中 ,司法制度是一个薄弱环节 。宋代的司法制度 ,在前代的基础上
有着相当的发展 ,近年来关于宋代司法制度的研究 ,虽发表了一些有见解的文章 ,作了某些专题探讨 ,但却未
成体系 ,难窥全貌 。本文通过《宋史 ·刑法志》中对宋代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的阐述 ,论述宋代的司法制
明宋代司法行政方面集权中央的Hale Waihona Puke Baidu施 。主要 表现为加强刑部“复按”的职权 ,京师设审刑院 、纠 察司 ,各路设提点刑狱司 、御史台设推勘官 。
宋代在司法方面有防止官吏专横的措施 。君 主经常亲自审判 、督促限期结案 、按期具报监禁人 数 ,注意清理积案 。
代维护封建统治的措施 。除严惩贪赃官吏 外 ,并颁行仓法 ,奖励告密 ,制裁贪污的吏役 ,又特 设“盗贼重法”“, 获盗推赏例”等 。《刑法二》这一 部分的内容 ,大致首先为断狱 ,其次为诏狱 。《刑 法三》这一部分的内容 ,大致首先为疑狱 ,其次为 配法 、狱制 、赎法和赦法 。
《宋史 ·刑法志》是《宋史》中有关宋朝法律制 度 、刑事立法及司法活动描述最为详细的一部分 。 《宋史 ·刑法志》共有三部分 ,即《宋史 ·刑法一》 《宋史 ·刑法二》和《宋史 ·刑法三》。《刑法一》共 有五十五段 。第一 、二段是《宋史 ·刑法志》的序 言 。首先沿用历代刑法志的传统体例 ,论述封建 礼教和刑罚的相互作用 。接着 ,对宋初 、神宗以后 和南宋的法制 ,极简单地作了总的评述 。第三至 五十五段的内容概括起来 ,共有以下几个方面 :
第 25 卷第 2 期 2009 年 3 月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ansu Lianhe University ( Social Sciences)
Vol. 25 ,No . 2 Mar. 2009
从《宋史 ·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李晓婧
(南京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3)
如中书门下 、枢密院 、三司也都有参与审判的权 力 。宋神宗元丰改制前 ,三司是中央最高财政管 理机构 ,由盐铁 、度支 、户部分别设有专门审理经 济案件的判官 、推官 。但三司的判决权只限于杖 以下罪 ,徒以上罪要送大理寺判决 。元丰改制后 , 于户部置推勘检法官 “, 应在京诸司事干钱谷当追 究者 ,从杖已下即定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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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亲录囚徒 ,专事钦恤”。太宗“常躬听断 ,在京狱 有疑者 ,多临决之 ,每能烛见隐微”。雍熙二年十 月 “, 亲录京城系囚 ,遂至日旰 。近臣或谏劳苦过 甚”,太宗却回答道 “: 若以尊极自居 ,则下情不能 上达矣 。”此后 ,无论“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 ,辄亲 录系囚 ,多所原减”。高宗“每临轩虑囚 ,未尝有送 下者”,并说 “: 吾恐有司观望 ,锻炼以为重轻也 。” 孝宗“究心庶狱 ,每岁临轩虑囚 ,率先数日令有司 进款案披阅 ,然后决遣”。理宗“起自民间 ,具知刑 狱之弊 。初即位 ,即诏天下恤刑 ,又亲制《审刑铭》 以警有位 。每岁大暑 ,必临轩虑囚 。自谋杀 、故 杀 、斗杀已杀人者 ,伪造符印 、会子 ,放火 ,官员犯 入己赃 ,将校军人犯枉法外 ,自余死罪 ,情轻者降 从流 ,流降从徒 ,徒从杖 ,杖已下释之 。大寒虑囚 , 及祈晴祈雪及灾祥 , 亦如 之 。有 一岁凡 数疏 决 者”。
说明两宋三百余年的立法经过 。宋初自建隆 重定刑统和编敕以来 ,后继君主陆续编敕 ,敕律并 行 。神宗变法 ,以敕代律 ,划清敕 、令 、格式的界 限 ,并创设统编敕令格式的体例 ;孝宗又创编条法 事类 ,便利法规的运用 。此外 ,南宋时 ,断例和指
挥也取得法律的地位 ,有时它们的效力竟超过敕 令格式 。
【收稿日期】2009203201 【作者简介】李晓婧 (1986 - ) ,女 ,安徽巢湖人 ,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 、法律文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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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宋代司法制度的高度集权化
(一) 君主集权的司法机关体系 1. 中央司法机关及其体系 (1) 刑部 、大理寺和御史台 宋承唐制 ,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 、刑 部 、御史台 。刑部作为司法行政机关 ,同时负责复 核大理寺所断全国的死刑已决案件 。大理寺为中 央最高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各州县上报的刑 事案件以及京城百官案件 ,实行审判分离 。御史 台的职能 ,主要是监察文武百官 ,纠弹违法 ,肃正 纲纪 。但也具有司法审判方面的职能 ,主要是 :其 一 ,审理高级官员犯罪案件 。“群臣犯法 ,体大者 多下御史台狱 ,小则开封府 、大理寺鞫治焉 。”其 二 ,公谳天下大狱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 ,曾派“遣 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 ,分往江南 、两浙 、四川 、 荆湖 、岭南审决刑狱”。雍熙三年 “, 置御史台推勘 官二十人 ,皆以京朝官为之 。凡诸州有大狱 ,则乘 传就鞫 。陛辞日 ,帝必临遣谕之曰 ‘: 无滋蔓 ,无留 滞 。’咸赐以装钱 。还 ,必召问所推事状 ,著为定 令”。其三 ,参与杂议疑狱 。“天下疑狱 ,谳有不能 决 ,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 ,视其事之大小 , 无常法 ,而有司建请论驳者 , 亦时有焉 。”《刑法 三》中提到 ,如神宗元丰年间 ,兴元府奏谳梁怀吉 殴打其子致死一案 ,刑部郎中杜纮所议与法寺相 驳 ,而御史台则议纮论不当 ,驳而上奏 ,作用不小 。 (2) 增设的机构和临时性机构 宋代的监察机关在中央原有御史台 ,后又增 设谏院 ,纠察在京刑狱司 、监司 、通判 ,以加强对司 法的监督 。纠察在京狱司包括接受有关司法情况 的供报 。一开始 “, 御史台狱亦移报之 。八年 ,御 史论以为非体 ,遂诏勿报”。从上述内容看 ,纠察 在京刑狱实际上是对包括御史台在内的所有中央 及京畿司法机关进行纠察监督的专门机关 。《刑 法三》中提到 ,元丰改制 ,撤销纠察在京刑狱司 ,其 纠察职事 ,委御史台刑察兼之 ,台狱则由尚书省右 司纠察之 。 宋初还增设了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的审 判机构 ,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宋代时制勘 院审理皇帝交办案件的临时审判组织 ,又称“诏 狱”。宋初曾选派三班使臣 、内侍或京朝官充任制 勘使臣 ,到各地审理重大案件 。神宗时形成制度 , 所谓“凡一时承诏置推者 ,谓之‘制勘院’,事出中 书 ,则曰‘推勘院’,狱已乃罢”。中央的行政机构 ,
2. 皇帝控制司法活动 (1) 御笔手诏断罪 皇帝在宫中决断事务 ,直接交付有关机构执 行 ,称为“内批”;崇宁 、大观年间 ,则称为“御笔”。 徽宗嗣位 ,外事耳目之玩 ,内穷声色之欲 ,征发无 度 ,号令无常 ,每降御笔手诏 ,变乱成法 。蔡京 、王 黼等奸臣 ,除怂恿徽宗腐化浪费外 ,为便利自己行 政 、司法 ,都私拟诰稿 ,要求徽宗亲笔书写发表 ,称 为“御笔手诏”。这种欺上瞒下 、行私舞弊 、排除异 己的做法 ,自然遭到臣僚们的反对 。徽宗便于崇 宁五年下诏规定 “: 出令制法 ,重轻予夺在上 。比 降特旨处分 ,而三省引用敕令 ,以为妨碍 ,沮抑不 行 ,是以有司之常守 ,格人主之威福 。夫擅杀生之 谓王 ,能利害之谓王 ,何格令之有 ? 臣强之渐 ,不 可不戒 。自今应有特旨处分 ,间有利害 ,明具论 奏 ,虚心以听 。如或以常法沮格不行 ,以大不恭 论 。”第二年进一步规定 “: 凡断罪 ,不许诣尚书省 陈诉 。如违 ,并以违御笔论 。”即不按《宋刑统 ·职 制律》论罪 。同时又下令 “: 凡应承受御笔官府 ,稽 滞一时杖一百 ,一日徒二年 ,二日加一等 ,罪止流 三千里 ,三日以大不恭论 。”皇权之威 ,可见一斑 。 (2) 朝廷屡兴诏狱 北宋后期 ,诏狱成为权臣打击敌对派的工具 。 “诏狱之兴 ,始由柄国之臣藉此以威缙绅 ,逞其私 憾 ,朋党之祸遂起 ,流毒不已 。”南渡之后 , 高宗 “治王时雍等卖国之罪”, 将多人下御史台狱 ,数 人流放沙门岛等地 。此外 ,高宗还诏杀民族英雄 岳飞父子等人 ,与秦桧等人炮制了一起历史上的 特大冤案 。从此以后 ,秦桧“权愈炽 ,屡兴大狱以 中异己者 ,名曰诏狱 ,实非诏旨也 。其后所谓诏 狱 ,纷纷类此”。可见 ,诏狱完全体现了皇帝的意 志 ,是皇帝司法权膨胀重要的表现之一 。 (3) 录囚制度 皇帝制度 化 的 虑 囚 和 经 常 化 的 亲 决 狱 讼 活 动 ,表明皇帝是最高司法审判官 。北宋的太祖 、太 宗 、真宗 、仁宗 ,南宋的高宗 、孝宗 、理宗等八朝皇 帝躬自折狱虑囚几成制度 ,史不绝书 。如太祖“帝
L I Xiao2jing
( S chool of L aw , N an j i n g U ni versit y , N an j i n g 210093 , Chi na) Abstract :In t he st udy of t he t raditional cult ure in academics ,t he judicial system is a weak link. The judicial system of t he Song period which was based o n t he p revious generation had a considerable develop ment . In recent years ,t hough some ar2 ticles wit h opinions has been p ublished and some topic discussion has been made in t he research on t he judicial system in t he Song Dynasty ,but it does not form a system ,and it is difficult to see t he whole pict ure. Through t he legislative ideas of st reng t hening t he cent ralization of t he So ng Dynasty in The Cha pter of Cri mi nal i n t he H istory of t he S on g D y nast y t he paper expounds in details t he acco unt of t he So ng of t he judicial system ,reflect s t he justice characteristics of Song ,gives us a big inspiration fo r const ructing society ruled of law today. Key words : The H istory of t he S on g D y nast y ; The Cha pter of Cri mi nal ;t he Song Dynasty ;judicial system
度 ,反映出宋代的司法特色 ,给我们当今的法治建设带来启示 。
【关 键 词】《宋史 ·刑法志》;宋代 ;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07X(2009) 0220020206
The Research on the Judicial System of the Song Dynasty From “The Cha pter of Crimi nal i n t he History of t he Song D ynast y”
对于重大案件 ,赵匡胤及其子孙们经常撇开 司法官员和法定程序亲自裁决 ,其判决结果充分 体现个人意志 。如乾德年间伐蜀时 ,有军大校割 民妻乳 ,将其残忍地杀死 。太祖召至京师 ,列数其 罪 ,并不顾近臣劝阻 ,将该大校斩首 ,以申严军纪 。 《刑法二》中提到 ,开宝四年 ,太子洗马王元吉一个 月内受赃七十余万贯 ,太祖以岭表初平 ,欲惩贪 吏 ,特诏齐市 。陕州民范义超杀害邻居常古真一 家十二人 ,因案发在后周显德年间 ,引敕当原减 , 太祖以为无赦论之理 ,命正其罪 。太平兴国六年 , 归德节度推官李承信买葱 ,将卖葱人鞭打致死 ,太 宗特命处死 。咸平年间 ,三司军将赵永昌诬陷他 人 ,真宗“察其诈”,于便殿亲自审讯 “, 永昌屈伏 , 遂斩之”。天圣九年 ,陇安县平民被诬为劫盗 ,一 人被掠死 ,四人屈打成招 ,仁宗亲决 ,特贬知州孙 济 ,其他官员皆流岭南 。单州民刘玉之父被王德 殴死 ,王德会赦免死 ,后刘玉杀死王德以报杀父之 仇 ,仁宗嘉义之 ,仅对刘玉决杖编管 。宣州民叶 元 ,因同居兄乱其妻 ,而将其兄及兄子杀死 ,并强 迫其父与嫂为约不告官 ,神宗亲决此狱 ,以殴兄致 死律将叶元处死 。其他皇帝亲决大狱甚至修订法 条的事例也不胜枚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