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土地复垦是指对已经开垦利用过的土地进行再次整治,以恢复其原有的生态功能和农业生产能力。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是指在土地复垦工作中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步骤,以达到有效复垦土地的目的。
本文将就土地复垦的意义、实施方案和效果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土地复垦的意义非常重大。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化的发展,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土地的退化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因此,进行土地复垦工作可以有效地保护和恢复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提高土地的生产力,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土地复垦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土地进行调查评估,了解土地的利用历史和退化程度,为后续的复垦工作提供依据。
其次是制定复垦计划,确定复垦的范围和目标,明确复垦的重点和重点地区。
然后是采取有效的复垦措施,包括土壤改良、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以恢复土地的生态功能和农业生产能力。
最后是进行复垦效果评估,对复垦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最后,土地复垦的效果是显著的。
通过土地复垦工作,可以有效地提高土地的肥力和水分保持能力,改善土地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的生长和发育,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同时,土地复垦还可以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植物和动物的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的恢复和保持。
综上所述,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对于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土地复垦工作,加大对土地复垦的投入和支持,制定科学合理的复垦方案,积极推动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同时,广大农民和社会公众也应该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土地复垦工作,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家园。
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发展,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不断提高,土地的复垦工程也变得日益重要。
土地复垦工程是指对废弃或者被破坏的土地进行修复和重建,使其重新具备生产能力和生态功能的工程。
二、项目目标。
本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实施,恢复被破坏的土地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的生产力,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项目范围。
本土地复垦工程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废弃矿山的复垦。
2. 河流湖泊的生态修复。
3. 工业废弃地的治理。
4. 农田水土流失的治理。
5. 城市建设用地的复垦。
四、实施步骤。
1. 调查评估,对需要进行复垦的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了解土地受损程度、污染情况和复垦的可行性。
2. 制定方案,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复垦方案,包括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工程量和工期计划。
3. 环境治理,对土地进行环境治理,包括土壤修复、植被恢复、水体净化等工作。
4. 工程实施,按照制定的方案,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土地复垦工程实施,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5. 监测评估,对复垦后的土地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五、资源保障。
1. 技术支持,引入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和设备,确保复垦工程的质量和效率。
2. 人力资源,组织专业的技术团队和施工队伍,保障土地复垦工程的实施。
3. 资金支持,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保障土地复垦工程的顺利进行。
六、风险控制。
1. 环境风险,加强对复垦土地周边环境的监测,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2. 技术风险,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复垦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 资金风险,合理规划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七、成果评价。
1. 生态效益,评价复垦后土地的生态效益,包括植被覆盖率、水质改善、生物多样性等指标。
2. 经济效益,评价复垦后土地的经济效益,包括土地产出、生产力提高、资源利用等指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黑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0]7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依法规范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我省实际和特点,按照保护耕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耕地增加、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统筹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为目标,以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为平台,充分发挥支农惠农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扎实开展田、水、路、林、村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农业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土地整治工作要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以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为依据,统筹项目区生产生活、建设发展和生态用地。
注重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向重点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程区、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增地增产潜力大的地区倾斜。
二是整合资源,规模推进。
项目所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把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集中用于项目建设。
同时,也可以聚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泥草房改造等各类涉地、涉农资金,坚持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计成效,积极支持撤村并屯建设中心村镇,探索整村推进、集约管理、节约用地、增加耕地的新路子,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发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条土地复垦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第四条土地复垦工作应当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环境治理相结合,形成土地复垦与农村全面振兴的良好合力。
第五条土地复垦工作应当科学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做到依法开展,确保复垦质量。
第二章资金保障第六条土地复垦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国家专项资金、土地复垦费等多种途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资金统筹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透明、依法使用。
第八条土地复垦资金应当按照“谁施工谁复垦”的原则,由土地开发和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土地复垦资金应当向农民合理补偿,鼓励农民参与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条土地复垦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特困地区、资源枯竭地区、生态脆弱地区的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土地复垦规划应当结合当地农村产业发展方向、土地资源状况和环境承载力等因素进行科学设计。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规划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总体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和时间节点等内容。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规划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的审批和备案,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的要求,做到全面补偿、全面垦殖。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项目的开工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章技术指导第十六条土地复垦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采用先进的复垦技术,确保复垦质量。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工作应当合理选择土壤改良措施,提高土壤肥力,保护土壤生态系统的平衡。
第十八条土地复垦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土壤水分的管理,合理利用降雨和灌溉资源,确保植被恢复和农作物生长的需要。
第十九条土地复垦工作应当注重生态恢复,采取合理的植被恢复措施,保护和保育土地生物多样性。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土地复垦是指将废弃的、废弃的或污染的土地恢复到可持续利用的状态的过程。
这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旨在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健康。
土地复垦对于恢复生态平衡、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项有效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土地复垦实施方案:1. 目标和指导方针首先,需要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和指导方针。
目标应明确、可量化,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指导方针应包括环保要求、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土地复垦的方法和技术。
2. 调查评估在实施土地复垦之前,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工作。
这包括对土地的地质、地貌、水文、植被、土壤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进行详细的研究。
通过调查评估,可以了解土地的现状和潜在问题,为后续的复垦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3. 整治措施根据调查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治措施。
整治措施应针对土地的具体问题,包括土壤改良、植被恢复、水体治理等。
在选择整治措施时,应优先考虑使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和方法。
4. 建设规划制定合理的建设规划是土地复垦的关键。
建设规划应包括土地用途划分、工程设计、项目实施计划等内容。
在建设规划中,要充分考虑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的要求,确保土地复垦工程的可持续性。
5. 环境监测在土地复垦过程中,需要进行全面的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可以帮助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土地复垦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监测内容可以包括土壤水分和养分状况、植被生长情况、水体质量、气象因素等。
6. 宣传教育土地复垦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程,需要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因此,在实施土地复垦过程中,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保护土地的责任感。
宣传教育可以通过开展宣讲、培训、示范等形式进行。
7. 绩效评估土地复垦的绩效评估是实施方案的重要环节。
绩效评估可以对土地复垦工程的效果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为今后的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评估内容可以包括土壤质量改善程度、植被恢复状况、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情况等。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土地复垦,作为土地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土地复垦方案往往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土地复垦的效果,也制约了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剖析土地复垦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现状的梳理和分析,本文期望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决策参考,推动土地复垦工作的科学、有效实施,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本文首先将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实施背景和意义进行简要介绍,明确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接着,通过对相关文献和资料的梳理,分析当前土地复垦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资金短缺、技术瓶颈、政策执行不力等。
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和影响。
本文将从政策、技术、资金等多个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解决土地复垦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土地复垦工作的改进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案,推动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现状分析随着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理念的不断深入,土地复垦工作在我国已逐渐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复垦方案的实施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当前,我国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主要现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和监管机制,导致各地在土地复垦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不规范性。
土地复垦的资金投入不足,限制了复垦工作的深入开展。
再次,土地复垦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区缺乏先进的复垦技术和设备,影响了复垦效果。
土地复垦方案的实施还受到一些社会因素的制约。
例如,农民对土地复垦的认识不足,缺乏参与复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土地复垦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复垦工作的推进。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五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89.12.14【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五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均属复垦范围。
挖损破坏的土地,是指因露天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等造成地表破坏的土地;塌陷破坏的土地,是指因地下开采等生产建设活动引起地表沉陷的土地;压占破坏的土地,是指因生产建设活动排放、堆积废弃物等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临时占地),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复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六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和个人,申请用地时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资金来源证明书以及其它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对利用废弃物和在指定区域倾倒废。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工作,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复垦原则与目标第五条土地复垦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确保复垦后的土地达到或超过原有土地利用的功能和生态标准。
第六条土地复垦的目标是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三章主管部门职责第七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土地复垦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章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用地前,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复垦目标、措施、预算等,并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复垦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五章复垦实施与监督第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并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复垦工作按照方案进行。
第六章复垦验收与信息管理第十三条土地复垦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复垦成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对复垦活动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土地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土地复垦条例》的具体实施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土地复垦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1. 复垦项目规划与审批
- 确定复垦项目的范围、内容和工作计划;
- 进行复垦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并完成审批程序;
- 制定复垦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方案和管理措施;
2. 复垦工程施工
- 按照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进行复垦工程的施工;
- 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问题的发生;
- 对复垦工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测,确保施工质量;
3. 复垦项目验收
- 完成复垦工程后,进行验收;
- 验收包括对生态环境、土壤质量、植被恢复等方面的评估;
- 合格后方可移交给管理部门;
4. 复垦情况监测和评估
- 定期对复垦项目进行监测,评估复垦效果;
- 监测项目包括土壤质量、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等;
- 根据监测结果,对复垦项目进行调整和改进;
5. 复垦资金管理
- 确保复垦资金的专款专用;
- 对复垦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复垦项目的实际需要;
6. 复垦项目信息公开
- 对复垦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公开;
- 公开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施工方案、验收结果等;
- 监督部门和公众可以通过公开的信息对复垦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以上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内容,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最新版201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发布
最新版201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发布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土地复垦条例,规范土地复垦工作,推动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条土地复垦应坚持县级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复垦的内容包括土地整治、土地调查、土地修复、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工程建设等。
第二章土地复垦的组织和协调第五条土地复垦工作由县级政府负总责,设立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
第六条土地复垦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合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土地复垦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第八条土地复垦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复垦项目的督导和监督,确保土地复垦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第三章土地整治第九条土地整治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十条土地整治应依托科技支撑,采取科学合理的治理技术和措施,达到土地复垦的目标。
第十一条土地整治应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防止土地流失、水土保持等措施,修复土地生态功能。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应加强土地评估和监测,及时掌握土地利用状况和变化趋势,为土地修复和利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土地调查第十三条土地调查应综合运用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测绘技术等手段,收集土地资源的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土地调查应明确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面积、土地类型、土地所有权等关键信息,为土地复垦和利用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土地调查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流,提高土地调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章土地修复第十六条土地修复应根据土地损毁程度和土地利用需求,采取不同的修复技术和措施。
第十七条土地修复应注重提高土地的质量,恢复土壤的肥力,促进农作物的生长,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八条土地修复应加强对修复效果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跟踪修复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细则。
二、土地复垦的目标和原则2.土地复垦的目标是达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农田生产的持续增长,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状况。
3.土地复垦的原则是综合考虑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按照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分类施策、划定的区域统筹推进。
三、土地复垦的范围和保护对象4.土地复垦的范围涵盖农田、林地、草地等,重点保护耕地的复垦工作。
5.土地复垦的保护对象是居民生活、农田生产、生态环境等,要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复垦的基本原则6.土地复垦实施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遵循土地复垦前原貌为主、按要求进行改造。
7.土地复垦实施应坚持分类施策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土地复垦对象制定相应的复垦方案。
五、土地复垦的工作程序和要求8.土地复垦工作的程序应包括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方案的制定、土地复垦实施和复垦效果评价等。
9.土地复垦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统筹考虑自然资源、人口经济等因素。
10.土地复垦方案应根据土地复垦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11.土地复垦实施时应选择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技术,确保复垦的效果符合相应的要求。
12.土地复垦的效果评价应根据复垦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对复垦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六、土地复垦的管理措施13.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应加强科学的技术支持,健全相关的管理机制。
14.土地复垦工作的技术支持应加强对复垦方法和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复垦的效果。
15.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机制应健全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对复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七、土地复垦的质量监测和评价16.土地复垦的质量监测应定期组织进行,对复垦的项目进行技术评价。
17.土地复垦的质量评价应根据复垦的要求和效果进行,对复垦工作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
18.土地复垦的质量监测和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农民,促进复垦工作的改进。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定额8-001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定额8-001黑龙江省是一个以林业为主的省份,按照“以森林草原为基础,
以森林水土保持为主导,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森林植被修复,保护和
恢复生态环境”的发展建设林业的目标,全省推行“土地复垦定额8-001”。
土地复垦定额8-001(以下简称“定额”)的出台,预示着黑
龙江省林业的新如意算盘正式拉开。
定额指出,开展土地复垦活动旨在协调发展林业与森林环境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与自然环境,加强土壤保护,促进地区经济可
持续发展,改善当地生态环境,提高生态产品功能。
定额制定了向全省推行土地复垦活动的具体任务,明确其实现手段,尤其是重点复垦地类,探索实施复垦技术和科技关联的丰富的形式,积极发挥财政投入和政策衔补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实施
复垦活动,加强复垦审批、验收和监测评价等工作,使土地复垦活动
更加有效地实现。
另外,定额为各级政府重大森林植被综合治理活动提供了具体指导,在洗涤森林植被的总体框架下,实施灌木绿化、草原恢复和绿色
减持等措施,发挥政策利好的效益,通过区域业务合作,实施集约开发,提高林区的健康状况,促进森林植被恢复,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质量和功能。
定额的出台,实质上标志着黑龙江省林业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对
改善当地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质量和功能,促进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将发挥重要作用。
黑龙江省林业普遍开展土地复垦活动,不仅有助于
贯彻定额精神,而且还为保护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的
技术支持。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2024年修订)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4日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2021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黑土地保护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
第三条黑土地保护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全面保护、集约利用、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黑土地保护利用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
土地复垦复绿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复绿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发展,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增多,土地的破坏和荒芜现象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实施土地复垦复绿计划势在必行。
二、目标。
1. 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
2. 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增加土地的生态功能。
3. 加强土地资源保护意识,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实施方案。
1. 制定土地复垦复绿规划,明确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向和保护措施。
2. 加大土地复垦力度,对荒地和废弃地进行整治和改造,实现土地的再利用。
3. 推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高土地的灌溉和排水能力,增加土地的产出。
4. 加强土地生态修复,采取植树造林、草原恢复等措施,提高土地的生态功能。
5. 完善土地复垦复绿政策,建立健全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政府管理,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
3. 增加财政投入,加大对土地复垦复绿工程的投入,确保土地复垦复绿计划的顺利实施。
4.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土地资源保护和复垦复绿工作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
五、效果评估。
1. 建立土地复垦复绿效果评估体系,定期对土地复垦复绿工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
2. 统计土地资源的复垦复绿面积和效益,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实施方案。
3. 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土地复垦复绿工作的持续推进。
六、结语。
土地复垦复绿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希望通过本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推动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加美好的家园。
《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5日黑土资发[2001]111号各行政公署、市、县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农垦物价局,省驻农垦、森工系统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保证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制度,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凡属批次批地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属单独选址批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将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六条凡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占用耕地者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农荒地上,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占地单位自行开垦有困难的,应依照占用耕地数量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属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属能源、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20,000元的耕地开垦费。
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办法
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办法(试行)黑国土资发[2007]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计划、有组织顺利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管理与核准工作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负责。
第四条国家或省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后,项目呈报单位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项目呈报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监督、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具体组织实施项目。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按核准后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章实施方案编制第七条接到国家或省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后,项目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工作。
第八条实施方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科学合理,利于实施的原则。
(三)任务量化,责任到人的原则。
(四)合理调整,充实到位的原则。
第九条实施方案编制流程(一)项目区的实地踏查、复核,确定项目区界线。
(二)对项目实际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指标等与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书进行核实。
(三)编制实施方案。
(四)报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条编制实施方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对项目区实地踏查的基础上,项目实际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指标等没有发生变化。
(二)批复的设计、预算与实际现状不一致,但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与设计单位能够研究解决的。
(三)成立项目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项目实际建设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支出预算、工程指标等与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预算书不一致、发生变化或需要调整的,按程序及时申请项目延期或变更。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国土资源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确立了土地复垦制度。
20多年来土地复垦在保护和补充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活动强度、广度不断增强,《土地复垦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
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复垦率偏低,大量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没有落实,土地复垦资金缺口巨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土地复垦作用的发挥。
《条例》在全面总结《土地复垦规定》实施成效与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多年来土地复垦方面有益的实践探索与政策措施,以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为宗旨,完善了土地复垦制度设计,构建了完整、统一的土地复垦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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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对利用废弃物和在指定区域倾倒废弃物以及向其它单位提供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活动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利用废弃物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利用废弃物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区域,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和建设主管部门划定。
第八条 企业和个人因生产建设活动使地表受到破坏的,应在利用土地前将表土剥离堆放,用于回填复垦。
第九条 复垦后的土地,应达到使生产建设过程中遭到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个人从事砖、瓦、砂、石、土及其它采矿生产建设活动的,在申请用地时,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预交土地复垦基金,方可批准用地。个人按规定自行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应将预交的土地复垦基金退回。
土地复垦基金标准,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企业或个人依法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复垦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企业改变名称或上级隶属关系变更时,其土地复垦的权利与义务不变;企业承包、转包等活动,必须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
第十七条 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必须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五年;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形成的废弃地,复垦后用于农业生产的,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十年,复垦者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列支,按《规定》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从事砖、瓦、砂、石、土及其它采矿生产建设活动的,应提取土地复垦基金,专户存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得挪用。对不提取土地复垦基金的企业,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891214(颁布时间)
19900101(实施时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文号)
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均属复垦范围。
第十条 在生产建设活动中破坏的土地,企业和个人没有能力进行复垦的,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也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复垦费标准,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企业和个人破坏其它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向遭受经济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第十二条 土地损失补偿费,以土地被破坏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直至复垦后交付使用。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损失补偿费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前款所列复垦后的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的,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罚款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国家规定上交国库。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挖损破坏的土地,是指因露天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等造成地表破坏的土地;
塌陷破坏的土地,是指因地下开采等生产建设活动引起地表沉陷的土地;
压占破坏的土地,是指因生产建设活动排放、堆积废弃物等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临时占地),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复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