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居关系案是否准许撤诉
禹某、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禹某、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14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祝颖哲【审理法官】祝颖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禹昆波;周瑾【当事人】禹昆波周瑾【当事人-个人】禹昆波周瑾【代理律师/律所】罗学德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吴逸凡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李非非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杨理杰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学德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吴逸凡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李非非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杨理杰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学德吴逸凡李非非杨理杰【代理律所】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禹昆波【被告】周瑾【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周瑾存入的344200元系成都举办婚礼所收取的礼金,其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举办婚礼后因为感情问题,男方提出堕胎和分手的要求,无论从生理及心理对女方的负面影响较大,虽然上诉人支付了部分堕胎费用,但综合全案情况,本案属于家事案件范畴,从保护妇女角度,一审法院就堕胎相关费用一并处理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禹昆波提交了礼金统计单、银行交易记录,拟证实成都婚礼礼金共360000元,周瑾所存现金即礼金;堕胎费用13516元系禹昆波支付。
周瑾质证后认为,成都办婚礼收了礼金多少自己不清楚,都是禹昆波在使用,其老家婚礼系自己家收取;堕胎费用禹昆波确实支付了13516元,但其余费用系自己支付,该部分费用也应当由禹昆波负担。
庭审中,承办人就周瑾所述344200元相关问题应上诉人请求当庭电话向周瑾父亲核实,周瑾父亲所述内容与周瑾基本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 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17-02-2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号:法释〔2017〕6 号 执行日期:2017-03-01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补充规定》已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10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 年 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的补充规定(2017 年 2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10 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 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附件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 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 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的有关问题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
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
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
因此,如无特别说明,我们都是在这一意义上继续分析同居关系的有关问题。
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同居又可以区分成许多不同的种类。
比如,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可以有同性之间的同居和异性之间的同居之分。
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从双方对外所公示出的关系来看,又可以分成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
按照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的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这就说明,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纠纷,目的和重点在于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案件作为一个复合之诉,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提出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请求的,通常会一并审理,以方便当事人,节省诉讼资源。
审理同居关系案件,主要就是对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问题的审理。
抛开同居关系不谈,作为普通的民事案件诉讼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也会受理当事人的此类请求并依法公正审理的。
因此,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即可。
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问题的规定,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新增加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1989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解除同居关系能去法院起诉吗
Be sure not to treat others as fools. In fact, all the people you can meet are smarter than you.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解除同居关系能去法院起诉吗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婚姻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地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解除同居关系能去法院起诉吗?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婚姻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地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那结束同居时财产如何分割?请看下文的介绍。
一、解除同居关系能去法院起诉吗同居关系并不是依法和通过法律途径建立起来的,那么其解除也无须运用法律手段,自行解除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通常都不予受理。
但是,对于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纠纷,或者因未婚同居引起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争端,该条款进一步规定:“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并且“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如果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者涉嫌重婚罪的,因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相互忠诚的原则,构成离婚过错,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的,例如同居期间的收入、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等,按照一般共有的财产关系来处理,存在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决。
第三,如果是涉及到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也应当受理。
我想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等
我想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等作者:来源:《婚育与健康》2009年第01期Q妻子去世后,经人介绍我与李某认识。
双方很中意,所以很快两个人就搬到一起住了。
共同生活近一年后,我对她的一些行为很反感,多次提出异议,李某就是不改。
我忍无可忍,以“性格不合”要求分手。
李某为此大为光火,说是我把她从姑娘变成了婆娘,要我给她10万元钱算是补偿。
我拒绝了她,她就跑到我单位去闹,搞得我很没面子。
无可奈何之际,我写了一纸要求与李某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书递交法院,谁知法院却不予立案,理由是“不符合立案条件”。
这是为什么呢?A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对同居关系这一社会现象的司法介入,重点在于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
所以,只要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亦即通常所说的“包二奶”、“包二爷”之情形,而是双方均无配偶的异性因同居生活而欲分手的,只要自行分手、不再继续同居,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
你与李某均系无配偶的人,正属于这种应该“自行解除”的情况,所以法院不接受你的诉讼,其行为是有法可依的。
至于李某要你给她10万元补偿款之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她应该明白个中道理,早日罢手才是。
我能否要回女儿的抚养权Q我女儿给我说她继父最近染上赌博的恶习,严重影响了她的学习,她想来同我一起生活。
请问,我怎么要回女儿的抚养权?A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解除同居关系的司法解释
解除同居关系的司法解释核心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解除同居关系的。
同居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可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二)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涉及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对审理案件的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法律知识:怎样起诉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对方要求赔偿5万元才肯解除,怎么办呢?是否可以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怎样起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我今年36岁,三年前妻子因重病去世。
去年经人介绍,我与离异的王姓女子相识并共同生活。
经近一年时间的同居,我觉得两人性格不合,遂提出分手,但遭到王某反对。
王某要我补偿她5万元才同意分手,可我不愿意出这笔钱。
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
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同居关系协议书能否撤销
同居关系协议书能否撤销同居关系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订立: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同居关系,以共同居住并分享生活开支,现甲、乙双方依据自愿原则,特立此同居关系协议书,并一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一、合法性和自愿性1.本协议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原则建立的,双方确认对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认知,并无任何强迫或欺骗行为。
2.双方均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同居期限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持续有效直至以下情况发生:(1)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同居关系;(2)双方之一提出终止同居关系,并经另一方同意;(3)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4)双方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同居。
2.协议终止后,双方不再享有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同居权益1.住房:双方同居期间,住房由甲方提供。
甲方为此负责支付水、电、煤气等相关费用,并维护住房的基本卫生和安全。
2.日常开支:双方同等分担共同生活开支,包括但不限于食物、水、电、煤气、水电费用等。
3.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双方仍保留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并自行承担个人财产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四、责任和义务1.忠诚义务:双方应保持忠诚,互相信任,不得与他人建立类似的亲密关系。
2.同居和谐: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习惯和生活作息,共同维护同居环境的和谐。
3.卫生责任:双方应共同维护卫生环境,保持共同居住的住房整洁。
4.财务责任:双方应诚实守信,按时履行各自对财务事宜的承诺。
五、纠纷解决1.双方因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六、撤销协议本同居关系协议书在下列情况下可被撤销: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经过书面确认。
2.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
3.双方一方提出终止同居关系,并经另一方同意。
七、其他事项1.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撤销同居关系协议书可以吗
撤销同居关系协议书可以吗男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男方与女方于_____年_____月开始同居生活,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原因)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撤销同居关系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从此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
二、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1. 双方共同确认,同居期间的以下财产为各自所有: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2. 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割: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归属方:________________ 补偿方式(如有):________________三、关于同居期间的债务处理1. 双方共同确认,同居期间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2. 对于同居期间共同产生的债务,由双方按照以下比例分担:债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担比例:________________四、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如有)1. 双方育有____子/女,姓名: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
2. 子女抚养权归______方,______方应承担的抚养费标准为每月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 ,支付时间为______ 。
3.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其他约定1. 双方承诺,本协议是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同居关系协议书能否撤销
同居关系协议书能否撤销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自愿建立同居关系,并希望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特此签订本同居关系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同居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在财产、生活等方面的约定,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财产约定1. 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共同购买的房产、家具、电器等,均应明确登记在双方名下。
2. 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收入、存款、投资等,仍归各自所有。
3. 双方同意在同居期间共同承担生活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第三条权利义务1. 双方应相互尊重,平等对待,维护对方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2. 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家务劳动、子女教育等。
3. 双方在同居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请求,但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2.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协议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建议在签订前咨询专业律师。
)。
同居关系协议书能否撤销
同居关系协议书能否撤销同居关系协议书协议书编号:XXXXX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甲方和乙方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约定同居关系的相关事项,并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目的和范围1.1 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同居关系,对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进行规定。
1.2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与乙方自愿共同居住的情况,旨在解决同居期间可能发生的权益纠纷。
1.3 本协议不涉及财产分割、财产继承等与财产有关的规定,双方如需解决此类问题应另行协商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第二条同居期限2.1 甲方与乙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开始同居关系,并约定同居期限为_________。
(例如:两年/三年,具体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2.2 若在同居期限届满前,双方自愿继续同居,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协商方式延长同居期限。
2.3 若同居期限届满后,双方继续同居而没有明确约定期限,则视为同居期限无限期延续。
第三条责任和义务3.1 甲方与乙方应共同对待对方,保持互相尊重、信任、理解和支持。
3.2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承担家庭生活中的各种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承担房租、生活费、家务劳动等。
3.3 甲方和乙方应平等参与决策和事务处理,讨论并共同解决生活中的问题。
第四条分居和解除协议4.1 若甲方或乙方有分居的意愿,需提前_________(例如: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4.2 经过书面通知后,甲方和乙方应协商解除协议的具体事宜,并依法履行相关解除手续。
4.3 双方同意,一旦签署协议解除协议,该协议即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原先约定自由处理各自权益。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应保守协议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私自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能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吗
能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吗同居关系不仅包括未婚同居关系,而且也包括一方已婚的同居关系。
根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要是,男女中一方单纯就解除同居关系而去法院起诉的话,则此时可以去起诉,但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一、能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吗同居关系不仅包括未婚同居关系,而且也包括一方已婚的同居关系。
根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若涉及财产、子女纠纷的,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只有在符合《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二、如何解除同居关系一直以来,国人在讲到同居关系的时候都喜欢加上“非法”两个字,实际上这么形容是不正确的。
同居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没有违法(已婚者除外),充其量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
当同居关系双方感情破裂时,该如何解除同居关系呢?根据不同的情况,我们做以下分析:(一)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后要求关系的,自行解除即可,无须经任何部门办理手续;(二)有配偶者之间或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三)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因分割共同财产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做出处理;(四)同居者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因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做出处理;(五)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无须向人民法院起诉;(六)因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等形式确定赔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能不能去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这是当事人的权利。
但享有起诉的权利,并不代表法院就一定要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同居关系纠纷该如何解决
同居关系纠纷该如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同居纠纷就是指男女在同居关系期间所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具体包括了同居期间财产纠纷、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纠纷以及所生子女抚养权纠纷。
如今,同居在年轻人间比较流行,但是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就不晓得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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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
▲1、同居关系案件受理条件。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理解为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非法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
▲2、同居关系的认定。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认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子女财产问题。
▲3、同居关系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4、同居期间财产问题。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同居关系协议书能否撤销
同居关系协议书能否撤销同居关系协议书的撤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以下是一篇大约1000字的范文供参考:同居关系协议书撤销申请书尊敬的xxxx:您好!我是xxxx(撤销方姓名),我特此书面向您提出撤销同居关系协议书的申请。
以下是我对该申请的具体理由和解释:首先,同居关系协议书是我们在xxxx年月日签署的,当时我们基于互相理解和尊重的前提下制定了该协议书。
然而,由于我们之间的相处关系发生了变化,协议书所涉及的事项与我们现在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相符合,这使得协议书的存在变得不可行和无意义。
其次,协议书的执行对我们双方都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限制。
协议书中规定了诸多责任和义务,如经济分摊、家务分工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意识到这些规定对于我们的关系并不适合,其对我们的生活质量和个人空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此外,协议书无法解决我们之间产生的矛盾和分歧。
协议书在起草时或许能够满足当时的需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的生活方式和期望发生了改变,而协议书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应对这些变化。
我们发现协议书无法满足我们共同发展和个人成长的需求。
最后,我认为撤销同居关系协议书是我们双方共同的决定。
在我们沟通和深思熟虑后,我坚信撤销协议书既是为了我们双方更好地继续发展个人和感情,也是为了减轻彼此的负担和不必要的压力。
我们应该通过坦诚和明确的沟通来重新建立我们的关系,而不是被协议书所限制和束缚。
基于以上理由,我恳请您同意我撤销同居关系协议书的请求。
我希望我们能够以更加包容和宽容的态度对待彼此,重建我们的关系。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祝好!xxxx(撤销方姓名)xxxx年月日。
同居关系的解除,法院视情况受理
同居关系的解除,法院视情况受理对于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
这是他们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同居关系存在、解除与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现在的人们观念比较开放,无论是未婚同居还是已婚同居都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
同居之后发现对方不适合自己,想要解除同居关系,可能会产生一些纠纷。
对于这些纠纷,法院有些会受理,有些不会受理,具体情况还看为您具体分析。
同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
狭义的同居关系是指虽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相似的同居关系。
从同居各方面的性别出发有同性和异性同居之分。
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有未婚同居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之分。
从双方对外所公示出的关系来看,有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
这里讲的是狭义的同居。
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受理,这是根据同居的不同情况而定:(1)对于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
这是他们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同居关系存在、解除与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发生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属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是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对此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就此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3)对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视为重婚,法院不但应一律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还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怎么解除同居关系
怎么解除同居关系存在同居关系的男女在协商时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话,也就是说对其共同的财产的分割或者养育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发生了纠纷的时候,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而法院也应该是要受理的。
在通常情况下,想要解除彼此之间同居生活的关系的话,就应该先要协商好,对于其财产的分割甚至是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并且形成书面的协议,在协议当中应该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而不加以强制性的规定。
如果说双方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话,也就是对其共同的财产的分割或者养育的子女抚养权发生纠纷的时候,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而法院也应该是要受理的。
▲法院在解除同居关系的具体处理情况如下:第一种情况,如果男女双方都是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在办理相应的复婚登记手续,而重新以夫妻的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在一起,其中的一方在起诉离婚之后,是应该要解除这种非法同居的关系的。
第二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的前提下,却以夫妻名义生活,而其中的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要求之后,经过系列查证证实其确实属于非法同居的话,一律应该判处其解除同居关系。
第三种情况是在解除男女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时,对于其非婚生的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以及财产的分割,都应该要从照顾女性和孩子的利益出发,按照双方在这段关系中的过错程度来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种情况是在解除男女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时,如果其子女还处于哺乳期的话,原则上来讲是要由母亲负责抚养的,如果父亲一方有相应的抚养条件,母亲也表示同意的话,可以交给父亲来抚养;如果其孩子还出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阶段的话,可以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如果其中的一方要把没有成年的孩子交给其他人来抚养的话,需要征得另外一方的同意。
第五种情况是在解除男女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时,双方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物,应该是要按照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如果是在同居的期间,一方自觉愿意赠送给另外一方的财物,可以按照赠与关系来进行处理。
如果是在同居生活期间,由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则按照相应的法规条例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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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居关系案是否准许撤诉太湖县人民法院王村一、基本案情及争议问题潘某某、汪某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同居,1998年生一子潘庆,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
2010年潘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汪某某的同居关系、抚养非婚生子潘庆。
2011年3月11日就在本案审理期间,潘某某因想与汪某某重归于好、共同抚养孩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并作出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子潘庆由潘某某抚养的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是否准许潘某某撤诉,是争议的焦点问题,对同居关系案的撤诉申请,法院该如何处理?二、同居关系的法律界定同居(Chabitation /bed and board)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
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解除婚姻关系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对双方都具有很大的自由度。
1同居分为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和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前者指男女双方未婚同居,包括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和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后者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仅不为人所认可,还受到法律的禁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该法第十条亦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诸国普遍存在,已经为公众认可和接受,而且相关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或违法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同居以1994年2月1日为分水岭,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差悬殊,但正式把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定性为同居关系,即是本文所特指的同居关系。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法律无明文禁止不违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未婚同居关系并不违法,但该关系并没有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
其弊端显而易见:其一,这些已经形成的未婚同居关系, 由于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与约束,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其二,不管同居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等状况, 当事人可以随意地不通过任何法律程序另行同居或缔结法律婚姻; 其三, 善意或弱势的一方同居者的正当合理利益得不到法律救济;其四,因同居所生子女的法律利益不能充分地事实上地得到保障。
这些均与身份法上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其直接社会危害结果,是不利于未婚同居者及其子女的安定生活,甚至可能引起经常性的、局域性的社会秩序混乱。
2在西方国家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同居关系,如美国非婚伴侣关系法令、德国的“生活伙伴法”、日本判例认可姘居配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在我国,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7条、第10条、第11条,把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并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二)不再把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未婚同居按非法同居对待,而定性为同居关系,体现了司法的进步和立法水平的提高。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男女双方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条款不仅矛盾而且缺乏科学性和实务性,既然男女双方要分居,不可能去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再离婚缺乏现实可能性,往往在解除同居关系过程中,女方处于弱势,处于强势的男方自是不会补办结婚登记,其亮点在于这个条款确定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同居为同居关系,排除了非法的界定。
“法不责众”,如此为数众多的群体,如果某个法律强制干涉人们的“私生活”,不仅取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和历史发展规律,那个法律还可能成为“恶法”。
同居关系不违法,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属于既不违法也不合法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居关系是私权自由的社会关系,其介于合法与违法的中间地带,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法律来调整同居关系,主要根据合伙法和婚姻法来调整这种法律关系。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社会中存在大量法律没有加以规范的行为,如见死不救对于不负特定救助义务的人来说就谈不上合法或者违法,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它是道德问题,同居男女双方诚信、公平的处理权利和义务,共同生活,因而同居关系属于道德伦理范畴更为合理。
三、同居关系案是否准许撤诉的法理分析同居关系案的审理过程,男女双方如中途和好,或者协商好和平分手,要求撤诉,也即不再寻求公权力的救济时,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的做法是裁定撤诉,并作出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归属的判决,笔者认为如此处理欠妥,提出以下法理理由供探讨。
(一)、同居关系案不准撤诉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同居关系案不准撤诉,贯彻了国家干预原则,认为未婚同居不符合婚姻的形式要件,损害婚姻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削弱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利于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不利于对婚姻当事人的法律保护,通过解除同居关系,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问题是,男女双方重归于好、共同抚养孩子或者协商好了分手,判决同居的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一方当事人抚养孩子,这样的判决在实践中没有实际意义。
一方面,解除同居关系没有强制执行力,同居关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和好继续同居,法院没有办法把他们分开,这样的判决没有人申请执行,没有监督机构对同居进行监督,判决书实质上成为一张空文。
协商好分居的当事人已经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判决如果和协议不一致,当事人如何履行也是个问题;另一方面,同居当事人和好同居,双方平等自愿,或者协商好分居,对于当事人的家庭和社会都是有益而无害,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社会民众所认可,如同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但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强行介入,解除同居关系,影响当事人的家庭和生活,干涉民众的自由,势必引起社会的恶评,造成负面的社会效果。
(二)、同居关系案不准撤诉违背了司法的被动性和消极性。
司法同行政相比,具有相对的特殊性,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3。
为使实现司法公正,必须要求实现司法中立,为保障司法中立,必须保障司法具有被动性、消极性。
裁判是法院的主要机能和职能。
裁判的本质特征表明了法院本身在司法中的被动性和消极性;裁判的程序性公正要求也使法院在裁判中应当保持被动性和消极性。
因此,从原则上讲,法院在司法中应当处于被动的基本地位。
4司法权的被动性指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请中立地进行裁判,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
也就是说,法院的所有司法活动只能在有人提出申请以后才能进行,不应该主动出击,而应被动地等待,即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当事者的起诉、上诉或者申诉,法院不会主动受理任何一起案件。
第二,不能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
就民事诉讼而言,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方式和范围是什么,法院应就其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裁判,而不能超越其请求的范围。
“从性质来说,司法权本身不是主动的。
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
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
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
如果它主动出面以法律的检查者自居,那它就有越权之嫌。
”5司法如果失去被动性,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容易导致法官的专横和权力滥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充分保障,导致裁判的不公正。
因此,只有充分认识司法权被动性的价值和作用,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以坚持,才能保证裁判者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 3 1 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也就是说,法律对原告的撤诉有一定的限制规定,至于何种情况下法院不准许原告撤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学界一般认为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理由。
司法权被动性在这方面就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是否起诉、反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撤诉也是如此。
而且,撤诉权应当是与起诉权相对应的,有完全的起诉权,就应当具有完全的撤诉权,对原告的撤诉,不应有任何限制。
同居关系并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完全可以裁定准予当事人撤诉,而不是主动检查同居者的婚姻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行使行政机关的职权,主动干预当事人的同居,失去司法的被动性,并作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判决,干涉人们的“私生活”,造成司法的不正义。
(三)、同居关系案不准撤诉损害了私法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
私法自治,指个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
此为我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实践个人的自主决定及人格尊严。
私法自治在婚姻中表现为婚姻自由6;处分原则反应民事诉讼的特质,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规定在学理上被归纳为处分原则。
由于我国司法的职权主义模式以及法院没有处分原则的约束性规定,法院可以对当事人的处分原则置之不理而无法律责任。
因此,我国司法中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其中,中国特有的撤诉法院许可制度,如果法院限制了当事人的撤诉权,法院无相关责任,可视为对当事人的处分原则的约束。
但是这种约束和限制必须合法合理,当且仅当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和公共利益时,其处分行为才应该受到限制。
但是同居关系并未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和公共利益,其撤诉申请不予准许,明显是对当事人的处分权的不当限制和损害。
法官没能正确对待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当侵入了那些本应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界域,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审判资源,还限制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造成司法不公和司法不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