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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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集团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的范围和程序,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管理层面。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指公司生产经营所涉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战略规划、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工程建设项目、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5.1 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5.2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建设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5.3 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5.4 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5 企业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企业稳定等重要举措;

5.6 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集团和股份公司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5.7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及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涉及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调整和后备人选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6.1 负责直接管理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选聘和任免;

6.2 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工资制度以及招议标、大宗物资采购、生产装备、工程建设项目、技改技措等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7.1 公司发展战略;

7.2 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

7.3 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

7.4 公司重要制度修订,以及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

7.5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7.6 大宗物资采购、生产装备、工程建设项目、技改技措等项目设立和安排,以及涉及重大招议标项目;

7.7 其他重大项目或议题。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的运作,是指涉及公司班子成员在授权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8.1 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8.2 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8.3 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等;

8.4 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三重一大”决策形式及基本程序

第九条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形式,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凡涉及企业战略规划、安全、生产、经营、工程项目、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方式决策;凡涉及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议方式决策;凡涉及到公司工资制度、业绩考核及薪酬调整等事项一般采取职代会方式决策。

第十条会议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提出,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列为相关会议议题,并确定相应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在议题提交会议决策前,相关部门或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准备:

12.1 提出方案。相关部门对提交议题应当认真组织调查和研讨,提出处理意见或决策方案;

12.2 充分协商。公司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事先沟通和磋商。公司领导之间未沟通或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12.3 论证评估。公司涉及的发展规划、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决策事项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12.4 征求意见。涉及面广、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代会或其它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四条会议决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4.1 提交决策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科学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14.2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前送参会人员阅研。

14.3 规范组织会议。会前应书面通知有关与会人员,到会成员应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明确会议议程;会议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14.4 充分讨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上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除特殊情况,未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14.5 形成会议决定。

14.5.1 凡需以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职代会形成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的,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14.5.2 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保证每个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因特殊情况缺席,会后及时征求其意见;

14.5.3 会议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决定的,决定人应承担决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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