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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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12.30
•【文号】国税函发[1994]689号
•【施行日期】1994.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30日国税函发[1994]6
8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996号《关于××××航空公司开辟莫斯科-天津货运航班的通知》转发你局。

请按照原中、苏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运输所取得的收入,以及该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贝加尔航空公司有关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贝加尔航空公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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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贝加尔航空公司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标 签】俄罗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1999﹞41号
【发文日期】1999-07-09
【实施时间】1999-07-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贝加尔航空公司开通伊尔库茨克-大连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9]427号)转发给你们。

对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俄两国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91年3月26日签订的原中苏民航协定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贝加尔航空公司开通伊尔库茨克-大连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与斯里兰卡互免国际航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与斯里兰卡互免国际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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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与斯里兰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间接税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
【标 签】我国与斯里兰卡,互免间接税换函生效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5﹞66号
【发文日期】2005-04-04
【实施时间】2005-04-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与斯里兰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间接税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四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6.03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事项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0号)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大连市将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

试点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税服务范围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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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补贴所得税扣除问题的批复
【标 签】所得税扣除,职工住房补贴,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函﹝2006﹞105号
【发文日期】2006-09-22
【实施时间】2006-09-22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补贴所得税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9.09.21
•【文号】财税字[1999]251号
•【施行日期】1999.09.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
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21日财税字〔1999〕25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航系统向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外商)租赁飞机所支付的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

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25日国税函[2002]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民航总局《关于申请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管中心(站)2002年继续执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和就地预缴税率为零的函》(民航财函[2002]97号),现就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包括航站、空管站、空管中心,机场名单详见附件),2002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汇总后亏损,由民航总局汇总纳税的机场(包括航站、空管站、空管中心)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对进行重组的航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组后有关航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研究明确。

三、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管理局局本部沈阳中国民用航空黑龙江省管理局哈尔滨 2.中国民用航空黑河站黑河 3.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哈尔滨 4.中国民用航空佳木斯站佳木斯 5.中国民用航空牡丹江站牡丹江 6.中国民用航空齐齐哈尔站齐齐哈尔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省管理局长春7.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省管理局(长春机场) 长春8.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站吉林9.中国民用航空延吉站延吉10.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沈阳11.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大连12.中国民用航空丹东站丹东13.哈尔滨空管中心哈尔滨14.大连空管中心大连15.长春空管站长春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本部北京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呼和浩特 2.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本部呼和浩特3.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通辽航站通辽 4.中国民用航空乌兰浩特站乌兰浩特 5.中国民用航空海拉尔站海拉尔 6.中国民用航空锡林浩特站锡林浩特7.中国民用航空包头站包头8.中国民用航空赤峰站赤峰9.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天津中国民用航空河北省局石家庄10.中国民用航空河北省管理局石家庄机场石家庄11.中国民用航空秦皇岛站秦皇岛中国民用航空山西省局太原12.中国民用航空山西省管理局(太原地区)太原13.中国民用航空长治航空站长治14.中国民用航空大同航空站大同15.呼和浩特空管中心呼和浩特16.太原空管中心太原17.天津空管站天津18.石家庄空管站石家庄三、中国民用航空华东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华东管理局局本部上海中国民用航空浙江省管理局杭州 2.中国民用航空宁波航站宁波3.中国民用航空温州航站温州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合肥 4.中国民用航空合肥航站合肥 5.中国民用航空黄山航站黄山 6.中国民用航空龙华航站龙华7.中国民用航空福建省管理局福州中国民用航空江苏省管理局南京8.中国民用航空徐州导航站徐州9.中国民用航空连云港航站连云港10.中国民用航空南通航站南通11.中国民用航空常州航站常州中国民用航空山东省管理局济南12.中国民用航空烟台航站烟台13.中国民用航空济南航站济南14.中国民用航空青岛航站青岛15.中国民用航空厦门航务管理站厦门中国民用航空江西省管理局南昌16.中国民用航空南昌昌北机场南昌17.中国民用航空赣州航站赣州18.济南空管中心济南19.合肥空管中心合肥20.南昌空管中心南昌21.南京空管中心南京22.杭州空管中心杭州23.青岛空管站青岛24.宁波空管站宁波25.温州空管站温州26.福州空管站福州四、中国民用航空西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西北管理局局本部西安 2.中国民用航空西安医院西安 3.中国民用航空汉中站汉中 4.中国民用航空宁夏管理局银川 5.中国民用航空安康站安康 6.中国民用航空榆林站榆林7.中国民用航空延安站延安8.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西安中国民用航空甘肃省局兰州9.中国民用航空嘉峪关站嘉峪关10.中国民用航空庆阳站庆阳11.中国民用航空敦煌站敦煌12.中国民用航空中川机场中川中国民用航空青海省局西宁13.中国民用航空青海省局格尔木航站格尔木14.中国民用航空青海省局西宁机场西宁15.兰州空管中心兰州16.银川空管站银川17.西宁空管站西宁五、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局本部成都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成都 2.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本部成都 3.达州河市机场达州4.南充火花机场南充 5.西昌青山机场西昌 6.中国民用航空昌都站昌都7.中国民用航空贵州省管理局贵阳8.中国民用航空重庆市管理局重庆9.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拉萨中国民用航空云南省管理局10.昆明机场昆明11.版纳机场版纳12.丽江机场丽江13.保山机场保山14.芒市机场芒市15.大理机场大理16.思茅机场思茅17.昭通机场昭通18.昆明空管中心昆明19.贵阳空管中心贵阳20.重庆空管站重庆21.拉萨空管站拉萨六、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本部广州 2.中国民用航空河南省管理局郑州 3.中国民用航空珠海进近管制中心珠海 4.中国民用航空梅县航空站梅县 5.中国民用航空深圳航管站深圳 6.中国民用航空汕头站汕头中国民用航空湖南省管理局长沙7.中国民用航空常德航空站常德8.中国民用航空张家界航站张家界9.中国民用航空湖南省管理局本部(黄花机场)长沙10.中国民用航空湛江站湛江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区局桂林11.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区局桂林站桂林12.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区局南宁站南宁13.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区局北海站北海14.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区局柳州站柳州中国民用航空海南省管理局海口15.中国民用航空三亚航务管理站三亚16.中国民用航空海南省管理局(局本部) 海口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管理局武汉17.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省管理局本部武汉18.中国民用航空宜昌航务管理站宜昌19.中国民用航空恩施航站恩施20.中国民用航空襄樊航管站襄樊21.郑州空管中心郑州22.武汉空管中心武汉23.长沙空管中心长沙24.南宁空管中心南宁25.桂林空管站桂林26.汕头空管站汕头27.湛江空管站湛江28.海口空管站海口七、中国民用航空乌鲁木齐管理局 1.乌鲁木齐机场乌鲁木齐 2.喀什航站喀什 3.和田航站和田 4.阿克苏航站阿克苏 5.库尔勒航站库尔勒 6.且末航站且末7.库车航站库车8.伊宁航站伊宁9.阿勒泰航站阿勒泰10.塔城航站塔城11.马兰备降站马兰12.候机楼管理公司乌鲁木齐13.通信导航处乌鲁木齐14.计算机中心乌鲁木齐15.机场保障处乌鲁木齐八、首都机场集团北京九、白云机场集团广州——结束——。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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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航班协定,肯尼亚共和国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6﹞87号
【发文日期】2006-08-25
【实施时间】2006-08-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24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24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248号2001年12月15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通知》第三条中“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是指: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业大、夜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1.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引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2.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4.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5.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6.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否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均不能免征增值税。

——结束——。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第12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第12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第124号1998年6月22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根据国税函[1998]28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涉外税收工作,市局将在1998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及重点㈠对税负提高返还的检查⒈销项税款的检查:该项检查的重点在于检查企业销项税额的真实性及所包含内容划分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⑴企业有无虚报销售业务,虚增销项税额。

⑵企业自行申报的适用不同税率的销项税额划分的是否合理、准确。

⒉对进项税额的检查:对进项税额的检查是超税负检查的重点,其涵盖的内容也比较广泛,应引起检查人员的重视,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⑴对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检查由于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故意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从其他途径购买货物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销项税额得不到抵扣而使税负增加的,在计算税负提高返还时,应将该部分相应的税负提高额予以剔除。

⑵对企业暂估入帐的检查在计算企业年税负提高时,对于企业年底的暂估入帐,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如果企业货已入库,发票未到而未提取进项造成的税负提高,应将该部分相应的税负提高在返还时予以剔除;若企业已取得专用发票且已计提进项,应正常计算超税负返还。

⑶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所计提进项的检查A 企业有无在某些年份不抵扣期初进项而造成税负提高,又在某些年集中抵扣,便得企业税负各年份呈波浪起伏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加工区企业出口和外国企业保税货物在国内直运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加工区企业出口和外国企业保税货物在国内直运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加工区企业出口和外国企业保税货物在国内直运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6.01
•【字号】大国税发[2006]82号
•【施行日期】200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加工区企业出口和外国企业保税货物在国内直运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6]82号2006年6月1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征稽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 155号)的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将其生产的货物出口销售给外国企业或在出口加工区内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若该货物(在被出口销售给外国企业后)被直接运送至另一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作进一步加工;或先出口至保税物流园区,再由另一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内企业,从保税物流园区进口作进一步加工,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只要货物处在保税状态,不涉及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五条第四款及(国税发[2006] 35号)文件规定,上述销售业务中,外国企业没有派人到中国境内开展任何业务,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外
国企业不会因上述国内企业的运送、报关及保税仓储行为在华构成常设机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修订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3]21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修订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3]21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修订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修订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3]213号2003年10月9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为加强对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的管理,规范认定及审批程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修订办法一、福利企业认定1、福利企业是指由市民政部门或残联部门、市国税局共同认定,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具体条件见本办法附件一)就业并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企业。

2、申办福利企业的纳税人首先向民政或残联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福利企业认定申请审批表》(附件二),民政部门或残联部门审核后定期将企业名单移交市国税局,经市国税局审核合格的由民政部门或残联部门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残联企业证书》。

3、认定条件:⑴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生产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80%,临时用工应计入生产人员总数中;⑵按用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办理残疾职工用工手续;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⑷为残疾职工安排适于其劳动的岗位。

二、福利企业日常管理通过认定的福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日常管理。

办妥福利企业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残联企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福利企业认定申请审批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残联企业证书》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名册、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县(市)区以上医院体检证明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福利企业信息及残疾人员情况录入到征收管理系统,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实施下列日常管理:1、按户建立考核档案,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和残疾职工上岗率等情况进行经常深入的调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认真填写考核纪录(附件三)。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6.06.18
•【字号】大财税[1996]162号
•【施行日期】1996.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财税[1996]162号1996年6月18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周水子民航国际机场:现将(财税字[1996]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1、民航机场向市财政局税政处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复印件、开户行和银行账号(纳税凭证复印件由税政处留存)。

2、民航机场纳税情况经市财政局税政处核实,报局长批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由预算处同地方金库办理退付。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9.25•【字号】大地税发[2000]第78号•【施行日期】200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0]第78号2000年9月25日)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文件第二条中的“应纳税收入”包含免税收入,但不包含不征税收入。

二、文件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仅指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

三、文件第七条中“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是指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过程中,相关资产的增值或损失部分已在受益方征收了企业所得税或在损失方抵扣了应纳税所得额。

四、十四条中“销售费用”按现行财务制度中所包括的项目掌握。

对于商业企业其销售费用按经营费用的项目掌握。

对于既不计入销售费用又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经营费用,视为企业应计未计的期间费用,以后年度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第二十一条中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是指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按“工效挂钩”办法和政策规定提取并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六、第二十三条中“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所持有的固定资产如果转让,该固定资产的售价;但纳税人调整固定资产的计价时,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权限按现行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处理。

七、第二十九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建商品房而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28日国税函发〔1995〕113号)北京市、黑龙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6号)转发你局。

请按照中、原苏联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1995年2月28日民航运函〔1995〕146号)华北、东北管理局:根据中俄航空协定及有关秘密谅解备忘录,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计划从1995年3月26日起开辟部分航线的客运航班,现将具体计划通知如下:一、航班号:SU881/2机型:TU154班期:星期三航线:赤塔--北京往返二、航班号:SU885/6机型:TU154班期:星期一航线:赤塔--哈尔滨往返三、航班号:SU887/8机型:TU154班期:星期四航线:赤塔--哈尔滨往返四、航班号:SU825/6机型:TU154班期:星期四航线:哈巴罗夫斯克--沈阳往返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

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结束——。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香港中旅航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香港中旅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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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香港中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税收问题的函
【标 签】香港中旅航空公司,等税收问题的函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1996﹞18号
【发文日期】1995-12-06
【实施时间】1995-12-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香港中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接九月一日贵公司等十五家公司联名致国家税务总局函,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法纳税,然后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采取法律诉讼措施。

二、关于国税发﹝1995﹞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经再次研究,我们认为该文件是符合我国税法和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的。

请通知其它诸公司执行该文件。

附件:香港各有关公司名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
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3.03
•【文号】财税[2014]18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3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宏海航运有限公司青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宏海航运有限公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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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宏海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等8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常驻代表机构纳税,外国企业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1995﹞59号
【发文日期】1995-09-06
【实施时间】1995-09-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寄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按经费支出额换收入纳税的请示》(青国税外字﹝1995﹞98号)收悉。

研究,同意对新加坡宏海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等8家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附件: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纳税的8家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名单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纳税的8家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名单
1.新加坡宏海航运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
2.恒闽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
3.日本住金物产株式会社青岛事务所(北京、上海)
4.香港丸红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北京、上海、广州、南京) 5.韩国现代综合商事(株)青岛办事处(大连、北京)
6.德固萨太平洋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北京、上海)
7.韩国三统株式会社青岛办事处(大连)
8.香港恒堡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

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其经费支出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其经费支出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其经费支出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1.10.10
•【文号】国税函发[1991]1303号
•【施行日期】1991.10.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边防管理,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
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其经费支出的批

(国税函发[1991]1303号)
大连市税务局:
1991年8月20日大税外字[1991]318号《关于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允许冲抵经费支出计算征税问题的请示》及补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时,应以其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其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199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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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飞机租金免预提税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1999﹞54号
【发文日期】1999-09-21
【实施时间】1999-09-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航系统向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外商)租赁飞机所支付的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凭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

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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