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精品
立法的缺陷 监督的盲点——对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具体的职能主要是:对特定案件进行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和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其中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包括了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
司法实践中,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执行监督相对来说均开展得比较好,不但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等),而且均制订了较为规范的法律文书(如《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纠正超期羁押违法通知书》等)。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刑事上诉案件比例会有所上升,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责尤其是对上诉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却未能很好地开展,且暴露出不少问题:如立法上有缺陷,可操作性差,等等。
本文试图对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的现状与原因进行剖析,探讨如何进一步发挥和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一、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的概况与现状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具体而言,其内容包括了:①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管辖规定;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③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④法庭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⑤是否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⑥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⑦判决、裁定是否错误;⑧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刑事审判监督是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既防止放纵犯罪,又防止冤枉无辜,既防止重罪轻判,又防止轻罪重罚。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一审的审判监督开展得比较好,主要是通过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况进行监督(简易程序案件除外)、通过调查和审阅案卷等方式来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通过审查判决或裁定书是否正确以及提起抗诉等形式来进行监督。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刑事诉讼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监督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不完善是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角色被忽视,监督职责未得到落实,导致司法不公。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和配套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和监督标准,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转和监督体系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其次,监督力度不够是另一个存在的问题。
不少案件中,监督机构对案件调查不够重视,监督力度不够强,导致案件审查不严、定性不准确等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建立监督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督意识,加强对案件的深度挖掘和详细调查,提高监督力度,确保民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再次,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流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有些案件中,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审判流程的监督和规范,确保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严格、规范,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透明、规范。
最后,司法人员参与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人员直接参与违法行为,导致司法公正遭到严重损害。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完善管理机制,建立严格的纪律处分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只有通过完善机制、提高监督力度、规范审判程序、加强司法人员管理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审判过程不透明、保护被告权益不足、证据采信机制不完善以及审判效率低下等。
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存在审判过程不透明的问题。
审判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但目前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缺乏整体公开,公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知之甚少。
这种不透明的程序容易给人一种司法不公的感觉,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造成审判过程不透明的原因主要是司法系统在政治、经济利益等方面存在的干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审判公开的规定和执行力不足。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司法独立,限制政治干预,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
其次,保护被告权益不足也是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问题之一、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权益,如知情权、辩护权以及自由权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被告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存在一些问题,如取证权受限、辩护权难以实现等。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审判机关的权力过大,对被告权益的保障不够重视,导致部分被告在审判过程中难以行使自己的权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审判机关对被告权益的保障,完善法律法规对被告权益的规定,确保其能够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另外,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证据采信机制不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审判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需要有确凿的证据作支撑,但现实情况中,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可能不完全真实或存在问题,例如强制取证、刑讯逼供等。
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还较为模糊。
这些因素都导致了证据采信的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增加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提高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审判效率低下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一个问题。
审判效率的低下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公正判决。
审判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是审判资源分配不均衡、审判程序繁琐等。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刑事检察工作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和监督执行等工作,起着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司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事检察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复杂多样。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办案效率低下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办案效率低下。
在一些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审查时间长、办案周期长,往往导致了案件积压,影响了积极性和公信力。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资源有限:刑事检察机关担负着大量的工作任务,但是相对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相对不足。
人员不足和工作负担过重,导致办案效率低下。
2.侦查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侦查工作的质量。
然而,一些基层警务人员的素质和侦查水平不高,对案件的取证和调查工作存在欠缺,导致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难度增大,效率降低。
3.案件复杂多样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式越来越复杂,案件的量和难度也逐渐增加。
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案件审查起诉时间长,难以及时办结。
二、办案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办案质量不高。
办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
造成办案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足:一些刑事检察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存在问题,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2.犯罪证据获取困难:刑事案件涉及到对犯罪事实的证明,但是一些案件存在犯罪证据获取困难的问题。
一方面,技术手段导致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取证难度增加;另一方面,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也是办案质量的关键。
3.刑事案件过度重视量刑:一些刑事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度追求重刑,而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充分收集,导致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问题。
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司法公正性不足。
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青【内容提要】审判临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而进行的救济程序。
我国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虽有特色,但在许多方面尚不完善,其暴露出来的问题逐渐成为阻碍我国法制改革深化的因素之一。
本文阐述了在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审判临督程序改革对策一、我国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1.“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与司法裁判专有属性相冲突“判决是法院以明确的和具权威性的对一个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终结处分。
”【1】它是国家意志和权威的具体化。
法院的判决一旦作出即产生既判力,无论是从保证法院判决稳定性和法的安定性,维护司法威信方面,还是从防止国家滥用刑事追诉权,避免公民因同一行为受到重复追诉的角度来看,都应当具有“定纷止争”的效果。
但是根据我国的主流诉讼理论,建立“审判监督程序”的最大目的,就是贯彻所谓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法对实体真实的追求,这也是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
长期以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优越性的体现,推崇任何案件都必须严格以事实为依据,凡是认为有错误的案件都必须加以纠正。
“错误的判决、裁定,既可能冤枉了好人,也可能放纵了犯罪分子,若不能有效地加以纠正,必将破坏法制的严肃性。
依照审判监督群序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无辜者免受追究,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正是实事求是原则的根本体现,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2】但是,从哲学意义上说,司法作为一种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能动活动,永远也不可能实现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同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世界的完全统一,认识上的错误在所难免;从审判规律的角度讲,作为案件审判基础的“事”并非是事实产生过程中处于原始状态的绝对事实,而是事后由一定合法证据证明的相对事实,即法律上的真实。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
议
问题:
1.手续化倾向强,法律适用不都,侵害当事人权利。
比如,审理时间过长,证据收集不充分,辩护权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2.司法不公和裁判不当问题。
一些地方存在“指令性裁判”、“鸣锣喊打”等问题,导致司法不公,不当裁判。
3.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
在审判中使用刑讯逼供等行为,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玷污司法公正。
原因:
1.制度不完善。
多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一直处于不断完善、不断改进的过程中。
2.执法不严、违法不起诉。
执法人员对一些涉及自己的问题,可能会不严格执行,存在一定的违法不起诉现象。
3.司法不公现象。
一些地方的司法现状非常复杂和困难,导致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包括很多腐败现象。
完善建议:
1.强化民主监督,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
2.完善全国统一的审判程序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司法人员的技能和素质,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论当前诉讼监督的难点、原因和对策建议
论当前诉讼监督的难点、原因和对策建议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发现难查处难息诉难一、部分诉讼违法发现难、查明难这又可分为两种基本情况:一种是发现难,查明不难;另一种则是发现难,查明也难。
前者如简易程序违法,后者如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等。
(一)部分违法线索难以获取的主要原因及对策建议1.原因分析导致发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检察机关的知情渠道不畅。
虽然检察机关负有一部分刑事诉讼职能,并因而在获悉刑事诉讼违法信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例如通过履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检察机关必然要接触和审查侦查卷宗,在审查过程中就能够同时发现和查明一些侦查活动中比较明显的违法情况。
通过履行公诉职能,检察机关必然要接触和审查裁判文书,普通程序案件还必然要参与开庭审理,在这些过程中也能够发现和查明一些审判活动中比较明显的违法情况,等等。
但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并不能亲历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而且很多诉讼活动中的违法信息在侦查卷宗或者裁判文书等各类呈报给检察机关的书面材料中也并不会体现,一些蓄意违法者为了躲避监督,更可能在书面材料上做的天衣无缝。
所以仅靠亲自参与和审查书面材料这两条途径,往往难以发现深层次的、更为严重的诉讼违法线索。
此外,当事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是检察机关获取诉讼违法线索的重要渠道,这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不参加案件审理,也不能直接获取案件卷宗,无法通过亲自参与或审查卷宗来发现线索,因而必须依靠当事人的申诉。
但是这一渠道发生效果的前提条件有三:即当事人知道自己享有这项权利,当事人能够实现这项权利,以及当事人愿意行使这项权利�P。
任何一项条件缺失,这一渠道都将阻却。
另一个增强检察机关知情范围的可能途径是实行相关材料备案,如要求侦查机关将所有立案后未经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即撤案案件的材料向检察机关备案以开展立案监督。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是司法机关的核心职能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与法律权利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一些问题也相应地出现在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及时识别和解决。
本文将分析当前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审判透明度不足。
尽管法院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但实际操作中,一些案件的审判过程缺乏必要的公开和透明度,导致公众对审判结果产生疑虑和不信任。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审判活动的记录和公示,提高法官和法庭行为的公开度,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审判效率低下。
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审判程序的复杂化,一些案件往往审理时间过长,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效率。
为提升审判效率,可采取的对策包括优化案件分流和审理程序,加强法官和法院人员的专业培训与管理,提升司法资源的配置效率,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及时审理,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浪费。
第三,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还存在着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可能因为调查不彻底、证据不足或程序不规范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甚至侵犯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为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应加强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严格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对侦查、审判程序的监督与评估,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需面对的问题还包括司法资源不足、司法人员素质不均等现象。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管理,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确保司法人员能够胜任各类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在当前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除了上文提及的问题和对策外,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具体情况。
一方面,法院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时有发生。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难点及重点改进措施
04
结论与展望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与进步
监督体系完善
近年来,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在监督体系上取得了显著进步,建立了 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执法规范化
通过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效提高了执法 水平和效率,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监督手段创新
完善审判程序监督机制
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公开、公平。
强化审判人员素质提升
通过培训和选拔,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
推进审判制度改革
探索建立符合国际司法标准的审判制度,如陪审团制度、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等,提高审判 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为审判程序监督改革 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提高取证技术水平
通过培训和技术更新,提高取证 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取证过程
的科学性和证据的可靠性。
完善证据保全制度
建立严格的证据保全程序,确保 证据在收集、保存、运输等过程
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强化跨部门合作
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 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证据
收集与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
维护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能够及时发现和纠 正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从而维护社 会秩序的稳定。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挑战与பைடு நூலகம்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监督力度不够
现阶段,刑事诉讼监督 工作在某些地区或环节 存在监督力度不够的问 题,导致一些违法行为 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
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
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
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其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深入了解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
我们发现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监督力度不够强,导致一些不公正的判决得以通过。
另一方面,一些监督机构的工作效率较低,监督结果难以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效果。
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亮点。
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积极推进刑事审判公开,加强了对审判程序的监督,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同时,一些监督机构也在不断完善自身的监督体系,提高了监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要加强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视,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要加强监督机构的建设,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对刑事审判公开的推进,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增强对司法的信任。
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才能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一、主要问题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既是当前司法体制的短板,也是制约司法公正有效的障碍。
1. 司法不公问题首先,仍然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
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各地区法官素质和审判标准的差异,容易导致同样案件在不同地区出现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同时,由于相关人员可能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非客观因素干扰,对少数群体、特定职业或者特定背景的被告往往面临着更大的司法不公。
2. 信息透明度低其次,在审判工作中,信息透明度仍然较低。
许多重要案件的庭审过程缺乏公开和透明度,使得社会各界难以接触到真实情况和相关证据。
这可能导致失去对司法行为的评价权力和监督能力,同时也降低了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3. 审执分离困境另外,审执分离困境也是当前司法面临的重要问题。
审执分离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既要公正裁决,又要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然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审执难以完全分离,相关人员或机构之间的联系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最终影响司法公正。
4. 偏重量刑而轻视程序正义此外,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重刑倾向和结果导向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司法机关过分关注对被告人的处罚力度,却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保障和被告人的个人权利。
这种偏重量刑而轻视程序正义的倾向不仅损害了当事人权益,也损害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二、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及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以下是一些建议:1. 提升司法人员素质首先,加强对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与教育,提升其专业素养和价值观水平。
同时,在招聘程序中引入更为严格的选拔机制和考核制度,确保司法工作者具备优秀品德、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2. 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其次,推动司法信息透明化,加强对重大案件庭审过程的公开和报道。
通过公开庭审录像、裁判文书以及相关证据等方式,让社会各界能够真实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主张,提高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3. 推进审执分离另外,应进一步推进审执分离改革,削减审判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的利益纠葛。
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刑事案件是指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罪行,因其涉及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对其进行审判监督是保障社会公正和法制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然而,近年来,我国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现状1. 上诉案件难以得到审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规定案件应当一审终审,但实际上,由于审判机关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出现的一些问题,将导致上诉案件被退回原审法院,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出现被不予受理的情况。
2. 司法不公:上诉案件当中,被告人可能会面临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原审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监督的质量不过关,导致一审案件判决的基础已经偏离或错误,但难以得到纠正,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案件复审占用司法资源:上诉案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较低,而复审费用较高,无疑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原因1. 律师缺乏专业知识:我国律师行业的规范化程度较低,缺乏更专业化的律师,使得上诉案件无法得到更好的处理。
2. 审判机关审查案件不严:一些审判机关可能因为工作节奏快、人力资源不足等原因,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案件进行仔细审查,导致错误的判断。
3. 法律制度缺陷:部分相关法律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案件应当一审终审,导致上诉案件顺利审理的难度加大。
三、对策1. 提高审判人员的审查水平:可通过完善培训制度、鼓励司法工作者长期留在一线等方式来提高审判人员的从业水平,保证对案件的审查质量。
2. 修订法律,明确上诉案件一审终审: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刑事上诉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减少不必要的司法成本。
3. 提高律师的专业知识:完善与律师相关的制度规定,加强律师的专业培训和学习,打造更专业化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的从业水平和专业素质。
综上所述,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问题和原因各有不同,但对策方面,应当针对具体问题加以解决。
《我国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行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在实践运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主要包括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现行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在实践运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上诉权的滥用、二审开庭率低、审理周期长等。
三、我国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1. 上诉权的滥用:部分被告人滥用上诉权,以拖延诉讼进程、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2. 二审开庭率低:由于一审与二审的衔接不畅,二审开庭率较低,难以全面审查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审理周期长:刑事案件审理周期长,被告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障。
4. 缺乏有效监督:对刑事程序性上诉的监督机制不完善,难以确保司法公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程序性上诉制度的建议1. 限制滥用上诉权: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滥用上诉权的情形及相应处罚措施,如对恶意拖延诉讼进程的被告人处以罚款或限制其再次行使上诉权。
2. 提高二审开庭率:优化一审与二审的衔接机制,确保二审法院能够全面审查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加强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力度,提高开庭率。
3. 缩短审理周期: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等措施,缩短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4.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刑事程序性上诉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同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原因及对策院共办结刑事案156件230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有76件,其中直接改判的有25件,裁定发回重审的12件;我院收到二审判决和裁定的案件化占总数的三分之二。
除抗诉案件外,在上诉案件中,检察院没有一起出庭支持公诉案,对直接改判的上诉案件也未见抗诉。
且上级检察院从未收到过一份二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上述数字反映了现行法律对于一审上诉刑事案的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等没有界定,因此造成了监督的盲点和空白,致使上诉案件的审判活动,都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而这些恰恰是执法不严和权力可能被滥用的领域,而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机构设置不尽合理,检察机关只能“望洋兴叹”,监督效力无法有效发挥,监督不可避免遭遇尴尬。
二、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难以开展的原因结合司法现状和上述有关数据与案例,探究现阶段对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不足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审判监督的规定简单、不全面、不具体,使得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很难进行;一是从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看:据统计,我院收到二审判决和裁定的案件占总上诉案的76%,以前法院对二审的判决和裁定就不送达检察院,这几年的情况略好一些,但是仍处于可送可不送状态,而目前对上诉案件审结后法律文书的送达,是通过原审法院送达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还是由二审法院送达至同级检察院,或者法院可以不送达。
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从被告人上诉后的出庭情况看:2022年,中院直接改判的案件共有25件,没有一起开庭审理案件。
对于上诉案件,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一般都应当开庭审理,并要求讯问被告人,除非“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
但事实上,在启动上诉程序后,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都是书面审理,检察院不派员出庭,难以对法院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院如收不到裁判文书,又未出席法庭,那么对上诉案件的庭审活动及裁判谈何进行监督呢?2、提起抗诉的程序繁杂,不明确,不具有操作性,使得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难以落实。
[精]当前刑事诉讼监督的现状与思考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的现状与思考刑事诉讼监督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重结果轻形式、重实体轻程序、重“诉讼”轻“监督”,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特点。
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是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现状1、监督案源渠道不畅。
目前检察机关所监督的案件,只有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才能实施监督。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或者“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罚代立”、“立而不究”等现象,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很难进行监督。
对于审判监督,检察机关也只能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对庭审之外合议庭的行为亦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2、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监督成效不明显。
一方面,被监督主体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各种各样的办法予以规避或者抵制。
如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案件,侦查机关可以立而不破,侦而不结,或者在被监督后,将立案时间立在《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决定书》之前,以规避其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后,也只是需要一份整改的回复,至于是否真正整改了,没有进行有效跟踪监督。
此外,由于现行刑事诉讼监督,仅赋予检察机关对诉讼错误的纠正建议权,没有强制力作保障,最终是否纠正还要靠违法主体对纠正建议的认同程度。
3、公、检、法三部门认识缺乏统一。
公、法两机关无论是领导人员还是侦查、审判人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都带有明显的抵触情绪,认为监督是与自己过不去,是鸡蛋里挑骨头,揭自己的丑,影响自己单位或者本人的形象,影响自己的前途,不愿意接受监督。
4、监督意识不强。
一是一些检察人员仍只专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符合逮捕、起诉条件,能否被法院作有罪判决,对侦查过程、审判程序极少关心,更谈不上监督。
其次,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根深蒂固,在一些检察人员看来,只要实体事实认定没有错误就可以了,至于程序无非就是个手续问题,可办可不办。
目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案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刑诉法修改后,尽管从⽴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的⽴案监督权,但由于规定不够完善,⽴案监督仍然是刑事诉讼监督的薄弱环节。
1.从检察机关⾃⾝来看,⼀是执法观念的转变不到位。
有的认为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安报来的案件,重在定性把关,⾄于⽴案监督可搞可不搞;有的担⼼开展⽴案监督会影响与公安的关系及承办⼈之间的感情,不愿监督,还有的担⼼怕监督不准个⼈丢⾯⼦,不敢监督。
⼆是⼯作开展不到位,具体表现为:①对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赋予检察机关应开展⽴案监督的内容未依法全⾯开展。
②对部分已启动⽴案监督程序的案件,也多数是发份纠正⽂书了事,没有踉踪监督到底。
③部分单位对通知⽴案的条件把握不准,草率通知,监督质量不⾼,存在⽴了⼜撤的问题。
2.从被监督的对象来看,主要表现为:⼀是在⽴案阶段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较多。
如忽视刑诉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的规定,基于部门和地⽅保护主义,随意⽴案,争夺管辖权;以侦代⽴,先侦后⽴,未经⽴案程序便对当事⼈采取或变相采取羁押、搜查措施,等等。
⼆是对监督意见接受不虚⼼、配合不紧密的多。
⼀些侦查部门的⼲警在认识上并未把检察机关⾏使⽴案监督权看成是维护国家法律统⼀正确实施的重要⼿段,不能正确对待监督,在接受监督⼯作中表现为缺乏配合和协作精神。
具体表现为:(1)不予说明不⽴案理由;(2)迟延说明不⽴案理由;(3)通知⽴案不⽴案,(4)迟延⽴案;(5)⽴⽽不侦或侦⽽不结。
3.从⽴案监督的机制来看,主要表现为:⼀是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
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有的有上⽂⽆下⽂,缺乏可操作性。
如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案监督的案源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去“发现”。
但是,对检察机关怎么去“发现”却没有下⽂,这种“发现”的随意性导致⽴案监督的案源渠道不畅。
⼆是监督的机制不够健全、突出表现在制度不健全,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案监督规程细则。
谈谈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刑事审判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方面。
多年来,刑事审判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感到难以开展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薄弱环节之一。
那么,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那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笔者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案件抗诉率及抗诉成功率低。
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手段。
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尽人意。
不仅抗诉率低,而且抗诉成功率也很低。
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绝大部分维持原判,驳回抗诉,予以改判的甚少。
抗诉工作的这种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究其原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抗诉意识差,有些检察机关对应该提起抗诉的案件未能提起抗诉;二是抗诉质量差,把某些明显不该抗诉的或可抗可不抗的案件提起抗诉;三是某些法院执法公正性差,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不是严格执法,秉公办理,而是系统保护主义作祟,上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对理应改判的也不予改判;四是对法律理解的统一性差。
检法两家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等等。
上述因素严重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2、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审判监督中是死角。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履行的审判监督职能,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监督,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监督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长期以来,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独家审理,缺乏监督,以至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有些案件承办人应该回避而不提出回避,影响客观公正审理;有些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有些案件久拖不决,违反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等。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如不依法监督,势必影响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影响法律的严肃公正性。
3、上诉审理和申诉复查后的案件出现审判监督的空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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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关键词]刑事上诉审判监督对策[摘要]近年来,刑事上诉案件比例呈上升趋势,,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审判监督出现了空白和盲区,检察机关对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形同虚设。
本文试对此做一些分析,以期审判监督逐渐走上正规化、专门化、规范化的轨道。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一审判决后,刑事上诉案件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以我院刑事案件为例:据统计,2000年一审刑事上诉案占总数的24%,2019年则为46%。
一审改判率由过去的12%上升为38%,与此相对应的是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责却未能很好地开展,且暴露出不少问题:如立法上有缺陷,可操作性差等等。
本文试图对我院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的现状与原因进行剖析,探讨如何进一步发挥和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一、刑事审判监督的现状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一审的审判监督主要是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审查判决书以及提起抗诉等形式来进行监督。
此项监督是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实践中便于操作,因此对一审的刑事审判监督开展的相对比较好。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抗诉的成功率并不十分乐观,但最起码检察机关还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而对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却形同虚设,出现了监督盲点。
下面以我院2019年所办案件为例作一下分析:2019年我院共办结刑事案156件230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有76件,其中直接改判的有25件,裁定发回重审的12件;我院收到二审判决和裁定的案件化占总数的三分之二。
除抗诉案件外,在上诉案件中,检察院没有一起出庭支持公诉案,对直接改判的上诉案件也未见抗诉。
且上级检察院从未收到过一份二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上述数字反映了现行法律对于一审上诉刑事案的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等没有界定,因此造成了监督的盲点和空白,致使上诉案件的审判活动,都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而这些恰恰是执法不严和权力可能被滥用的领域,而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机构设置不尽合理,检察机关只能“望洋兴叹”,监督效力无法有效发挥,监督不可避免遭遇尴尬。
二、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难以开展的原因结合司法现状和上述有关数据与案例,探究现阶段对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不足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审判监督的规定简单、不全面、不具体,使得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很难进行;一是从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看:据统计,我院收到二审判决和裁定的案件占总上诉案的76%,以前法院对二审的判决和裁定就不送达检察院,这几年的情况略好一些,但是仍处于可送可不送状态,而目前对上诉案件审结后法律文书的送达,是通过原审法院送达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还是由二审法院送达至同级检察院,或者法院可以(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不送达。
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从被告人上诉后的出庭情况看:2019年,中院直接改判的案件共有25件,没有一起开庭审理案件。
对于上诉案件,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一般都应当开庭审理,并要求讯问被告人,除非“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
但事实上,在启动上诉程序后,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都是书面审理,检察院不派员出庭,难以对法院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院如收不到裁判文书,又未出席法庭,那么对上诉案件的庭审活动及裁判谈何进行监督呢2、提起抗诉的程序繁杂,不明确,不具有操作性,使得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难以落实。
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
从立法精神看,这种法律监督应当是全方位的。
但在实践中却难以操作。
如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常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四年。
常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