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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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7•【文号】银监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Investment/财投资·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文/苏 懿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携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相比2007年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此次的修订发生了重要的变革,而相比2019年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多个方面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办法》的推出,对于商业银行的常规运营以及风险控制提升了标准。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参与者,其战略布局和风险控制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经济的持续发展。

《办法》的推行,为商业银行的日常运作和风险管控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办法概述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分类政策的演进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分类政策的演进经历了多个阶段。

1998年,《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首次提出五级分类概念,标志着银行监管进入了全新的模式。

2003年《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将风险分类范围扩大到银票、保函、信用证等各类资产业务,主体上扩展到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2007年《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推出,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的各个标准。

此后,伴随着监管的深入和市场的复杂性加剧,2019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制订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扩展了五级分类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细化了相关的定量定性标准。

时至今日,《办法》的出台,明确将五级分类适用的资产范畴拓展到银行各类承担风险的金融资产,将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列入不良资产,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促进银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目的、定义及主要原则《办法》共分6章48条,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评估风险等级、执行资产风险分级,促使银行行业有效防控、处理信贷风险,提高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质量。

所指风险分类,是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级别将金融资产分为不同等级的做法,即划分为五个分类,包括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内容讲解ppt课件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内容讲解ppt课件

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
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前言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 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48条,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 部 表 内 外 金融资 产 开 展 风险分 类 。 与 现行《 指 引 》 相比, 《 办 法 》拓展 了 风 险 分类的 资 产 范 围 ,提 出 了 通过重新使用自定义版式可以快速、轻松地创建演示文稿。在Office PowerPoint中,可以定义并保存自己的自定义幻灯片版式,这样便无需再浪费宝贵的时间将版式剪切并粘贴到新幻灯片中,或从具有您所需版式的幻灯片中删除内容。借助PowerPoint幻灯片库,可以轻松的与其他人共享这些自定义幻灯片,以使演示文稿具有一致而专业的外观。直接从 Office PowerPoint中启动审阅或审批工作流。通过 Office PowerPoint和Office SharePoint Server,可将演示文稿发送给工作组以供审阅,或创建正式审批流程并收集对该演示文稿的签名,从而使得协作成为顺利、简单的流程。 新 的 风 险 分类定 义 , 强 调以债 务 人 履 约能力 为 中 心 的分类 理 念 , 进一步 明 确 了 风险分 类 的 客 观指标 与 要 通过重新使用自定义版式可以快速、轻松地创建演示文稿。在Office PowerPoint中,可以定义并保存自己的自定义幻灯片版式,这样便无需再浪费宝贵的时间将版式剪切并粘贴到新幻灯片中,或从具有您所需版式的幻灯片中删除内容。借助PowerPoint幻灯片库,可以轻松的与其他人共享这些自定义幻灯片,以使演示文稿具有一致而专业的外观。直接从 Office PowerPoint中启动审阅或审批工作流。通过 Office PowerPoint和Office SharePoint Server,可将演示文稿发送给工作组以供审阅,或创建正式审批流程并收集对该演示文稿的签名,从而使得协作成为顺利、简单的流程。 求。同时,《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重组资产风险分类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重组资产】重组资产就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得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N60kPoU。
(2)
(3)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得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且资产未发生信用减值。Y7VapZf。
(4)
(5)次级类:债务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6)
(7)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
第二十六条
(1)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360天;
(2)
(3)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
(4)
(5)金融资产已减值80%以上。
(6)
第二十七条【不良上调】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第二十八条
(1)逾期得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债务;1mQjq5J。
(8)
(9)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得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10)
前款所称信用减值指根据所适用得会计准则,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得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第一十三条【非零售资产】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查债务人得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得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得,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她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她成员得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就是否调整其她成员债权得风险分类。NvKU4df。

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四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商业银行风险的分类

商业银行风险的分类

商业银行风险的分类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着多种风险。

对这些风险进行分类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有助于银行更好地预测和应对潜在问题,从而确保持续稳定的发展。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汇率、利率、商品价格等因素的变化。

例如,如果银行持有大量股票、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而这些产品的价格因市场波动而下跌,银行可能会遭受损失。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银行的贷款业务。

如果银行将大量资金贷给信用等级较低的借款人,而这些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银行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在面临突发情况时,无法及时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其业务需求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银行的资金来源和运用。

如果银行的资金来源不足,或者其资金运用过于集中,导致在突发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足够的资金,银行可能会遭受损失。

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因银行内部管理和操作不当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银行的内部管理和员工操作。

如果银行在内部管理和员工培训方面存在不足,或者员工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银行可能会遭受损失。

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银行的合同签订和执行。

如果银行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者合同条款存在漏洞,银行可能会遭受损失。

商业银行风险的分类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对于这些风险的分类和管理是银行运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银行可以更好地预测和应对潜在问题,从而确保持续稳定的发展。

银行还需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以降低各类风险对其业务的影响。

一、引言金融资产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日常运营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二○○七年七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风险的分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该指引的颁布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参考。

一、背景介绍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承担着金融中介的重要角色。

然而,在金融交易中,金融资产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风险的认知和应对,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风险敞口计算、风险分类方法和风险类别的定义。

1. 风险敞口计算指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计算风险敞口的方法。

风险敞口是指金融机构在获得安全资产所需成本的基础上,增加未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指引提供的计算方法,计算各项风险敞口。

2. 风险分类方法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因素,对其金融资产进行分类。

其中,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贷款、债券投资等活动中可能面临的借款人违约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市场行情变化而面临的资产负债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业务运作中可能产生的失误和操作不当而带来的风险。

3. 风险类别的定义指引明确了商业银行根据风险敞口的不同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和可疑类四个风险类别。

其中,正常类是指风险敞口在可控范围内且正常回收;关注类是指风险敞口虽然在可控范围内,但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次级类是指风险敞口已经出现一定程度的损失;可疑类是指风险敞口已经出现实际损失且风险较大。

三、指引的意义和影响《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发布对商业银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该指引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指引中的分类方法和定义,对各类金融资产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

其中,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它对于银行准确评估资产质量、合理配置资源、防范金融风险以及保障金融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

简单来说,它是根据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和预计损失程度,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这些类别通常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正常类资产是指借款人能够按时足额还款,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关注类资产则是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资产表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类资产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类资产则是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那么,为什么要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呢?其一,这有助于银行准确评估自身资产质量。

通过对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银行能够清晰地了解哪些资产是优质的,哪些存在潜在风险,从而为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其二,合理的风险分类能够帮助银行优化资源配置。

对于风险较低的资产,可以适当减少风险管理成本,将更多资源投入到风险较高、需要重点关注和管理的资产上。

其三,有效的风险分类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资产,能够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和蔓延,保障银行的稳健运营。

其四,这也是满足监管要求的必要举措。

监管部门通过对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检查,确保银行合规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在进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时,商业银行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

首先是真实性原则,银行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金融资产的风险状况,不得人为低估或高估风险。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新规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新规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新规
2020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分类和计提准备金办法(2020年修订)》,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资产的风险特征和监管要求,将金融资产分为五类,包括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1. 正常类:风险小、还款良好、没有违约行为的贷款。

2. 关注类:还款能力出现疑虑的贷款,但仍有偿还可能,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和监控。

3. 次级类:还款意愿和能力存在较大疑虑,有可能发生违约,需要计提较高的准备金。

4. 可疑类:已经发生违约或者违约风险极高的贷款,需要暂停计息、计提全部准备金或者进行清收或诉讼等处理。

5. 损失类:已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计提全部准备金并进行核销或者转入资产管理公司处置。

此外,新规还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对贷款的分类要求和准备金计提比例等相关要求。

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分类工作,提高金融体系的风险防控能力。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一、背景介绍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机构,承担着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等重要职能。

然而,由于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商业银行面临着各种风险。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风险,商业银行通常会对其资产进行风险分类,以便更好地评估和管理风险。

二、风险分类的意义1. 了解风险分布:通过对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银行可以了解不同类别的风险在其资产组合中的分布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2. 评估风险水平:通过对不同类别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银行可以评估其资产组合的整体风险水平,为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供依据。

3. 优化风险回报:通过对不同类别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银行可以更好地平衡风险与回报,优化资产配置,提高风险回报比。

三、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的方法商业银行通常采用以下方法对其资产进行风险分类:1. 按照信用风险分类:- 优质资产:包括政府债券、AAA级企业债券等,信用风险较低。

- 普通资产:包括AA级企业债券、个人住房贷款等,信用风险适中。

- 高风险资产:包括非投资级企业债券、个人消费贷款等,信用风险较高。

2. 按照市场风险分类:- 利率风险:商业银行持有的固定利率资产,如长期贷款,面临利率上升的风险。

- 汇率风险:商业银行持有的外汇资产,如外汇储备,面临汇率波动的风险。

- 股票市场风险:商业银行持有的股票投资,如股票投资组合,面临股票市场波动的风险。

3. 按照流动性风险分类:- 高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政府债券等,能够快速变现,流动性风险较低。

- 中流动性资产:包括企业债券、住房贷款等,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变现,流动性风险适中。

- 低流动性资产:包括不动产、长期贷款等,变现较难点,流动性风险较高。

四、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的管理措施商业银行在进行风险分类的基础上,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来控制和降低风险:1. 风险监测与预警: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预警风险的浮现,以便采取及时的风险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四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实施思路及措施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实施思路及措施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实施思路及措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的实施对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这个分类办法,银行需要将其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以下是一些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1、风险评估和分类: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流程,对金融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和分类。

这有助于识别高风险资产,如不良贷款或有潜在违约风险的资产。

2、风险分散和多元化:银行应采取措施降低风险集中度,通过分散投资组合和多元化业务来减少单一资产或行业的风险。

这有助于降低整体风险水平,增加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3、风险控制和监测: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和监测机制,确保金融资产的风险水平得到实时监控和控制。

这可以包括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风险管理指标和风险报告机制等。

4、资本充足性管理:银行应确保具备足够的资本充足性,以抵御风险的冲击。

银行可以通过增加资本储备、提高股本比率或寻求外部资本注入等方式来增强资本实力。

5、不良资产处置:对于不良贷款或其他高风险资产,银行应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如催收、追偿或转让等方式。

这有助于减少不良资产对银行的影响,保护资产质量。

6、风险管理人员培训和提升:银行应加强对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高他们的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

这有助于增强银行对金融资产风险的敏感性和应对能力。

7、合规监管和风险报告: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的合规监管体系。

同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保持透明度和合规性。

思路:1、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权限,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2、风险评估和分类:银行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模型,对金融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

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将资产按照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包括良好贷款、次级贷款、不良贷款等。

3、风险控制和监测:银行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监测机制,包括设置风险限额和风险警示线,定期监测风险指标和风险暴露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调整和控制。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分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

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第四条【风险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五条【分类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一)真实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

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第二章风险分类第六条【五级分类】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资产未出现信用减值迹象。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且资产未发生信用减值。

(三)次级类:债务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信用减值指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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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分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

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第四条【风险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五条【分类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一)真实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

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第二章风险分类第六条【五级分类】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资产未出现信用减值迹象。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且资产未发生信用减值。

(三)次级类:债务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信用减值指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管理办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管理办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管理办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管理办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3.02.11•【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答记者问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答: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我们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并在进一步调研与测算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科学合理建议。

《办法》对不良资产认定标准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在充分考虑不同条款影响和不同类型机构差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商业银行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情况,实现信用风险有效防控。

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

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

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

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问:《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答: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

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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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分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

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第四条【风险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五条【分类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一)真实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

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第二章风险分类第六条【五级分类】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资产未出现信用减值迹象。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且资产未发生信用减值。

(三)次级类:债务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信用减值指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第七条【非零售资产】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

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的,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债权的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5%以上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

第八条【零售资产】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

零售资产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对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小微企业债权等。

第九条【拆分分类】同一笔债权不得拆分分类,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关注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二)改变资金用途;(三)债务人财务状况正常情况下,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四)同一债务人在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第十一条【次级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90天;(二)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被下调至非投资级;(三)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的债务已经超过5%;(四)债务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二条【可疑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270天;(二)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三)金融资产已减值40%以上。

第十三条【损失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360天;(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三)金融资产已减值80%以上。

第十四条【不良上调】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债务;(二)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三)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第十五条【企业并购】因债务人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应在6个月内保持不变。

6个月后,商业银行应重新评估债务人风险状况,并对其全部债权进行风险分类。

涉及不良资产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应满足第十四条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穿透管理】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对于无法穿透至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按照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三章重组资产风险分类第十七条【重组资产】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第十八条【财务困难】债务人财务困难包括以下情形:(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三)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四)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五)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六)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合同调整形式】合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一)展期;(二)宽限本息偿还计划;(三)新增或延长宽限期;(四)利息转为本金;(五)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六)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偿付;(七)债权换股权;(八)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九)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

第二十条【观察期】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

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

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

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

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一条【分类要求】对于重组资产,商业银行应准确判断债务人财务困难的状况。

对于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符合不良认定标准的要归为不良资产,观察期内下调为不良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

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重组观察期内不得上调分类,资产质量持续恶化的应进一步下调分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二条【多次重组】重组观察期内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可疑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三条【例外情况】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第四章风险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最低要求】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治理架构】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职责】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七条【高管层职责】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管理制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九条【分类方法】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风险的分类方法。

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条【分类流程】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一条【分类频率】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

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信息系统】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

第三十四条【监测分析】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文档管理】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监管报告】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三十九条【年度报告】商业银行应于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监管评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

同时,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监管措施】商业银行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整改意见等;(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四)根据违规程度提高其拨备和监管资本要求;(五)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金融资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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