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股份: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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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证监会公告〔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监会公告〔2021〕23号现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30日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机构对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对象、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配合辅导机构开展辅导工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辅导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辅导机构,是指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开展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第三条辅导工作应当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辅导验收应当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评价,但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建立辅导监管系统,满足辅导材料提交、辅导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需要,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辅导监管信息。

辅导监管信息包括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辅导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与辅导对象相关的基本信息。

第五条辅导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

辅导机构指定参与辅导工作的人员中,保荐代表人不得少于二人。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证券代码300057证券简称万顺股份

证券代码300057证券简称万顺股份
项目准备阶段,预计4个月完成。
项目实施阶段: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室内及电气装修、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正式运营等各项工作,预计16个月内完成。
问:目前,国内节能膜的发展现状?
答:节能膜作为高新技术产品,具备优越的隔热节能、防紫外线等性能,但由于存在一定的技术瓶颈,国内使用的节能膜产品仍主要依赖进口,价格昂贵,严重制约着节能膜市场的发展。
问:节能膜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如何?
答:本项目的盈利能力良好,预计可为公司带来较大赢利空间。税后回收期为5.59年(含建设期),项目建成达产并进入稳定期后,预计每年实现销售收入36,000万元、净利润6,463.82万元。
问:节能膜项目的市场前景如何?
答:公司节能膜项目主要产品为中高端节能膜,主要应用于汽车玻璃和建筑物玻璃行业。从汽车行业来看,测算汽车玻璃用节能膜每年的市场需求将在1亿平方米以上,其中,中高档节能膜每年的市场需求在3,000万平方米以上;从建筑行业来看,全世界约1/3的玻璃在中国生产和消耗,预测节能膜市场需求规模为2,100万平方米。除此之外,我国既有建筑95%以上是高耗能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为发达国家的2-3倍,对既有建筑玻璃的改造更新也存在较大的市场空间。未来,随着我国建筑节能领域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建筑玻璃用节能膜市场未来的需求量大。
问:请介绍一下节能膜生产线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
答:公司年产240万平方米节能膜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为40851万元,其中,设备购置费用约为26200万元。在本项目总投资中,由于利用现有土地及已建成的厂房,因此需新增投资38943万元。
问:请说明一下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情况?
答:本项目实施包括前期准备和项目实施两个阶段,总工期为20个月。
证券代码:300057证券简称:万顺股份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大纲要求: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知识点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其他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共社会公众查阅。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4项):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被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

知识点二、信息披露方式1.信息披露的方式: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置备于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多选题)2.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假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知识点三、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的原则(4个):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完整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知识点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指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此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具体内容P192)(二)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P2061.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中证协发〔2021〕213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13号各证券公司:为落实注册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承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促进完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强化自律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科创板、创业板承销规范进行了整合,并制定了《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9月18日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承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九久: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九九久: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Shanghai China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0)沪联律股字第079-05号致: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A股股票发行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向本所出具如下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3、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若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28•【文号】北证公告〔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3〕76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9月2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9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5月14日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因国家和交易所而异。

以下是一般性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标准,具体情况可能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法规的影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1. 注册文件和披露要求:-提交完整的注册文件,包括公司财务报表、经营计划、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

-遵循披露要求,向监管机构和潜在投资者提供详尽的信息。

2. 公司治理:-公司应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的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等。

3. 财务健康状况:-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符合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财务标准。

4. 盈利能力:-公司应该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或者至少有望在未来实现盈利。

5. 法律合规:-公司业务和财务活动需要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标准:1. 市值和募资额:-达到一定的市值和募资额,这通常取决于交易所的规定。

市值和募资额要求的高低因交易所而异。

2. 财务指标:-达到一定的财务标准,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等。

交易所可能要求公司在上市前一段时间内保持盈利能力。

3. 股权结构:-公司股权结构需要清晰、合理,不存在重大争议或不稳定因素。

4. 公司业务:-公司业务需要符合交易所的要求,通常要求公司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5.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需要符合上市交易所的要求,包括董事会独立性、信息披露透明度等。

6. 流动性:-公司股票需具备一定的流动性,以确保市场交易活跃度。

7. 法律合规:-公司需要遵守当地和上市交易所的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条件和标准会因国家、地区和交易所而异。

上市前,公司通常需要与交易所协商,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查。

在制定上市计划时,最好咨询专业金融法务顾问以确保公司完全符合所有要求。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5.11
•【文号】证监许可〔2024〕763号
•【施行日期】2024.05.11
•【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同意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763号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11日。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经典例题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经典例题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经典例题单选题(共200题)1、注册会计师为甲公司进行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以下工作正确的有()。

A.Ⅰ、ⅡB.Ⅰ、ⅣC.Ⅱ、ⅢD.Ⅲ、ⅣE.Ⅰ、Ⅲ、Ⅳ【答案】 D2、某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于2014年8月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盈利预测报告,该报告载明被收购的乙公司2015年净利润将达到5000万元,2015年乙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3800万元,若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预测金额无法实现,则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的有()。

A.Ⅰ、ⅣB.Ⅱ、Ⅲ、ⅤC.Ⅰ、Ⅲ、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C3、下列关于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Ⅱ.Ⅲ.ⅣC.Ⅰ.Ⅱ.ⅢD.Ⅰ.Ⅱ.Ⅲ.Ⅳ【答案】 B4、2019年10月下列外国投资者拟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不考虑其他因素,不符合条件的有()。

A.Ⅰ、Ⅱ、Ⅲ、ⅣB.Ⅱ、ⅢC.Ⅱ、ⅣD.Ⅱ、Ⅲ、ⅣE.Ⅰ、Ⅳ【答案】 D5、某企业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产品变动成本300万元,销售和管理变动成本60万元,固定成本200万元。

则( )。

A.Ⅰ,ⅡB.Ⅱ,ⅢC.Ⅰ,Ⅱ,ⅢD.Ⅰ,Ⅲ,Ⅳ【答案】 A6、以下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6年9月真题]A.Ⅰ、Ⅱ、Ⅲ、Ⅳ、ⅤB.Ⅰ、Ⅱ、ⅢD.Ⅰ、Ⅱ、Ⅳ、Ⅴ【答案】 B7、以下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有()A.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B.现金分红C.股东投资时形成的股本溢价D.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E.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资本公积【答案】 D8、下列情形,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有()。

A.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B.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C.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D.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答案】 B9、下列关于BOT会计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A.Ⅰ、ⅢC.Ⅰ、Ⅱ、ⅤD.Ⅰ、Ⅱ、Ⅲ、Ⅴ【答案】 A10、下列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反映的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财务制度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4号)现公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增加透明度,促进新股发行中各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现就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市场主体须勤勉尽责,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财务信息是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基础。

在发行监管工作中,发现少数发行人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缺乏针对性和充分性,有的随意调节会计政策、遗漏重要事项、粉饰财务报表,有的存在业绩造假、利润操纵等可疑情形。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市场主体应高度重视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发行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的披露责任。

发行人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真实、公允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鉴证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确保招股说明书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方关系纵容、指使或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有意隐瞒重要财务信息的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4.09.13
•【文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24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24.09.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
2024年第5号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
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网下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在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发现的存在《管理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性情形的网下投资者列入限制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限制名单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2024年第5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9月13日。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尊敬的股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将进行初次公开募股(IPO),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募股计划
公司拟通过初次公开募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

具体募股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
求确定,公司将及时向各位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
为保证本次募股工作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公司已聘请知名律师
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募股程序合法合规。

三、财务顾问
公司还将委托专业的财务顾问团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
和评估,以确保募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募股文件准备
公司将认真编制并提交相关的招股意向书、上市申请文件等募股
文件,以便监管部门审查。

同时,公司也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确保募股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与本次募股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绩、风险因素、募股资金运用情况等内容,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六、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投资行为。

公司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责任。

结语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是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和期待。

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感谢各位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特此通知。

此致
XXX公司董事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1.背景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是针对企业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规定,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本指引旨在对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进行解读和适用指导,帮助企业和相关机构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监管规定。

2.适用范围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适用于拟在证券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

无论是A股市场、H股市场还是其他证券市场,只要企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就需要遵守该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3.主要内容(1)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需要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提示等。

企业需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企业还需确保披露信息的时效性,及时更新披露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企业信息。

(2)募集资金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管理募集的资金,确保所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并按照规定进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募集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3)发行程序和审核要求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程序和审核要求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企业需要按照程序规定,依法依规履行发行程序,接受证监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企业需要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按要求进行说明和解释。

(4)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监管机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于违法所得将予以追缴,对于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违反监管规定可能会导致企业被暂停发行、撤回发行申请等严重后果。

4.针对企业的建议针对发行类第6号监管规则,我们对企业提出以下建议:(1)注重信息披露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需要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组织,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19•【文号】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8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精神,提高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质量,促进证券市场结构调整,现就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

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需按照《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259号)的要求,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二)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四)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五)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领薪;(六)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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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 致: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09年8月25日为公司出具了天银股字[2009]第065号《法律意见书》和天银股字[2009]第066号《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审会议对汕头万顺包装材料审核意见的函》的要求,本所就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四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进行补充,特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三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2006年2月24日,汕头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与股份公司前身汕头保税区万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保税区内A02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有限公司,2006年2月24日,汕头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将该地块移交给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宗土地出让未采用招拍挂方式,采用的是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面积为7474.6平方米(不含公摊面积,即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文件《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第十二条“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国土房产管理权限:(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自行定价出让、抵押、折价入股,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以及汕头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汕保委地(2006)1号文件《关于同意出让用地的批复》,由于该土地属山坡地尚未平整配套,地价款按每亩3万元计。

该宗土地出让价格确定为每亩3万元。

经核查,《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4号)自2006年8月1日施行。

股份公司取得该宗土地时间为2006年2月,因此,该宗土地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及汕头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符合汕头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且
不违反国家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35.1543万元,股份公司已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2006年12月28日,汕头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与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保税区内B06、B04-1、2、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有限公司,2007年1月1日,汕头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将该地块移交给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宗土地出让未采用招拍挂方式,采用的是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面积为66004.8平方米(不含公摊面积,即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文件《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第十二条“保税区管委会行使以下国土房产管理权限:(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自行定价出让、抵押、折价入股,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以及汕头保税区管委会汕保委地(2006)14号文《关于同意出让用地的批复》,地价款按每亩12万元计。

该宗土地出让价格确定为每亩12万元。

经核查,《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股份公司取得该宗土地时国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尚未执行,《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规定的汕头市濠江区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为每亩8.667万元。

因此,该宗土地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及汕头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每亩12万元缴纳土地出让金,符合广东省及汕头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且不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296.1392万元,股份公司已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2008年12月30日,杜成城与股份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保税区内B03、B04-3、B04-4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股份公司,2009年1月22日,汕头市土地交易中心出具汕地交易转(2009)2号《成交证明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已获得汕头市土地交易中心确认,土地转让面积为62824.7平方米,转让价格为每亩24.18万元。

转让方已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2212.036万元,股份公司已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第1款、第2款所述两宗土地取得时间均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生效日2007年1月1日之前,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上述两宗土地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及汕头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上述
第3款所述一宗土地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不需要履行招拍挂程序。

股份公司取得上述三宗土地使用权符合当时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已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

二、河南万顺一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2008年11月,长葛市人民政府与河南万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万顺)签订了《长葛市魏武路建设用地协议书》,合同约定将位于长葛市工业推进区魏武路段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河南万顺,转让价格为1,579.5万元。

该宗土地出让采用了挂牌方式,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7336.67平方米,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已出具《成交确认书》,根据《成交确认书》,河南万顺竞标成功,该宗土地中标总价为2,162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长葛市土地等别为十二等,出让最低价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按137336.67平方米计算,该宗土地出让最低价为1648.04万元。

河南万顺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1500万元,低于中标价662万元,低于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148.04万元(即每平方米少交10.78元)。

原因为:第一,根据《长葛市魏武路建设用地协议书》第三条第3款约定,“若经过招标投标挂牌程序后,或今后政策变化,使得乙方应付地价款及其他一切费用高于本协议书约定的价款,甲方同意本着扶持企业发展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宗旨,核减乙方应缴纳的超出本协议约定的价款,只要乙方履行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义务,视为乙方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

根据上述约定,对超出协议约定价格部分长葛市人民政府予以了核减;另外,《长葛市魏武路建设用地协议书》约定的土地面积为243亩,实际测量面积只有206亩,少了37亩,长葛市人民政府同意河南万顺最终缴纳1500万元土地出让金,经长葛市人民政府核减上述费用后,河南万顺已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500万元,并已取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本所律师认为,河南万顺取得该宗土地履行了挂牌交易程序,经长葛市人民政府同意,土地出让金未按中标价格全部缴纳,且低于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148.04万元,尽管长葛市人民政府直接核减土地出让金的做法法律依据不充分,但河南万顺已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宗土地不存在权属纠纷及争议,因此,上述问题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张圣怀:
戈向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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