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罚执行个别化及其实现
浅谈如何做好罪犯个别教育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罪犯个别教育工作一、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要运用科学的手段。
运用科学的手段教育改造罪犯就是要坚持“科学地认识罪犯、科学地分析罪犯、科学地组织管理罪犯”。
科学地认识罪犯,才能使我们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有的放矢。
科学地分析罪犯,才能使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个别教育。
科学地组织管理罪犯,才能使罪犯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要坚持依法办事。
多年来,我国的监狱工作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也留下了一些带有歧视性的传统做法,如以罚代管的旧传统、罪犯不打不骂管不了的旧思想等,都与我们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不相符。
因此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树立依法行刑的理念,依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监狱警察的权利,认真履行义务,不搞法外施刑,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罪犯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才能让罪犯心服口服。
三、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要坚持情感施教。
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情感施教能提高罪犯的心理认同性和情感相融性,从而提高教育效果。
面对罪犯这一特殊群体,我们在教育改造中应逐步由传统的看守型向教育型转变,“监狱是学校”就是对监狱警察这一职业很好的诠释。
罪犯的教育改造应着重突出依法、严格、科学、文明,充分体现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人性化、理。
四、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要注重个别谈话。
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注重做好罪犯的个别谈话教育。
通过与罪犯谈心,第一有助于了解罪犯的基本情况;二是能及时掌握罪犯入狱后的思想动向;三是为今后对罪犯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打下基础。
警察在谈话中掌握好谈话技巧,注意谈话的方式、姿态、用语、对罪犯体现人格上的平等,坦诚相待,可以拉近罪犯与干警的心理距离,使罪犯愿意吐露心声.第二篇:如何做好班级个别教育工作如何做好班级个别教育工作 在日常班级管理工作中,班主任必须认真地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学习,这对形成良好的班风有着重要的意义。
那么,如何做好对学生的个别教育呢。
一、正确认识学生.一个班集体的学生,无论是学习成绩,还是思想品质都有积极、中间和落后的区别。
浅谈监狱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论文(2)
浅谈监狱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论文(2)监狱规范化管理论文篇二《监狱实行人性化管理的思考》摘要: 监狱对罪犯的人性化管理,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以符合和满足人的合理需要为基础和出发点,以保障合法权益和培养健康人格为重要内容,以促进罪犯的改造为目标,使罪犯得到足够的尊重和关注,提高改造质量的管理方式。
关键词:监狱人性罪犯人性化管理在我国长期的监管改造罪犯过程中,一直实行强制式、单向式、命令式的管教方式。
而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是新时期监狱行刑文明的应有之义,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是当代行刑文明和保障罪犯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是以人为本,其中也包括如何合法的保护罪犯的权利和人格,满足罪犯合理的需要。
随着我国监狱人性化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什么是人性化管理,如何完善人性化管理,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因此,推进监狱人性化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监狱人性化管理的科学内涵要搞清楚人性化管理的问题,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人性。
关于什么是人性,古今中外有各种不同的表述,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人性”这个词最早出现在西方文艺复兴时期,是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禁欲主义而提出的,其主张是要承认和肯定人的欲望和本性,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唤起人对自身的认识和尊重,是对人的价值本体的一次革命性的解放,并由此推动了西方生活方式和文化理念的转变,成为西方自由观的基石。
在我国,关于人性的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正确的对待。
在“以阶段斗争为纲”的特定历史年代,人们片面地强调了人性的阶级性,忽视了人性的普遍性。
人们通常使用的“人性化”一词则是一个相对具体的管理学和生活化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它既是人道主义的一种具体体现,更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现代生活方式或现代生活质量的物质或精神的一种取向,它往往与具体的生活现象相联系。
如何开展对罪犯及个别教育
如何开展对罪犯的个别教育(XXX)【关键词】个别教育个别谈话情感施教依法办事【引言】目前,监狱的工作正面临着现实的严竣挑战,罪犯的结构复杂化,一些罪犯的认罪服法意识趋淡,改造意识明显减弱,自我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工作在监狱一线的警察普遍感到罪犯难治理、难教育、难改造.社会现实也在提曜我们,时代在变迁、监狱罪犯在变化、监狱工作所处的工作环境在改变,迫使监狱的各项工作也要以突应变,用先进的理念、创新的工作方法不断提升教育改造质量,才能更好地完成?监狱法?赋予我们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神圣职贲.运用科学的手段教育改造罪犯,不断提升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治理工作中的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任务.如何改良和创新教育改造的工作方法和途径,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是广阔监狱警察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所要面临的新问题.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笔者对罪犯的个别教育改造工作有以下几点熟悉.一.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运用科学的手段运用科学的手段教育改造罪犯就是要坚持“科学地熟悉罪犯、科学地分析罪犯、科学地组织治理罪犯只有如此,才能够逐步构筑监狱平安防范的立体化、监管手段科学化的新格局.科学地熟悉罪犯,才能使我们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有的放矢.科学的认识罪犯是做好罪犯教育改造的根底.作为一名罪犯,他首先是“人〞,是触犯刑律的人.他的犯罪是法律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低下的必然反映,是在其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指导下产生的必然结果.但他作为一个人,其人性尚未完全泯灭,这方面从罪犯的来往信件和与亲人会见时的表现可以找到佐证. 熟悉到这一点,就能使我们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目标更加明朗化,在罪犯的个别教育中更具有针对性.在同罪犯谈话时,有许多罪犯都倾诉了对自己犯罪的忏悔、对亲人的思念和愧疚、对家人生活的担忧.如果我们抓住这一特点因势利导,就能够取得很好的教育效果.如笔者所工作的豫中监狱服刑人员张某(35岁,因抢夺、抢劫罪被判刑18年),入狱后通过个别谈话和教育,该犯熟悉到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哥们义气重才走上犯罪道路,在熟悉到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同时,也感到对不起父母、妻儿.如果不好好改造,不断对不起家人,也对不起警官的关心教育. 针对这一情况,我屡次与其谈话,帮其制定改造规划,宣传监狱政策,使该犯坚定了改造信心,改造表现积极.并且非常想在适当时候让其父母来监狱进行帮教, 了解他在监狱的改造生活,消除家人的担忧.科学地分析罪犯,才能使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个别教育.罪犯都来自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犯罪经历、不同的家庭背景、不同的文化层次,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思想观念,在改造中的表现也千差万别.有些认罪悔罪意识强烈、有些我行我素态度消极、有些阴奉阳违投机改造、还有些感情丰富意志薄弱之人对生活悲观失望.对这些不同思想的人员,就需要我们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举措、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法,开展有针对性个别教育.如对职务犯注重身份意识教育、消除其优越感,对低龄罪犯注重前途和亲情教育并强化学历或技术教育,对改造表现好、劳动积极的罪犯树典型,抓住其闪光点,及时进行表扬和鼓励.而对惯犯、累犯那么增强法律法规、监规狱纪教育,在严格落实?服刑人员行为标准?上下功夫,科学地组织治理罪犯,才能使罪犯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在此过程中,我们要熟悉到罪犯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应该是主动的受教育者.他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具有选择性、有表达的需要,因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应该表达针对性、渗透性、可接受性.另外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可以借鉴治理学的“柔性化治理〞的原那么,结合改造实际,科学的熟悉罪犯,遵循罪犯改造的规律,努力挖掘罪犯自身改造积极性的要求,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二、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坚持依法办事.?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平安、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松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多年来,我国的监狱工作取得了许多珍贵的经验但也留下了一些带有歧视性的传统做法,如以罚代管的旧传统、罪犯不打不骂管不了的旧思想等,都与我们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不相符.因此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树立依法行刑的理念,依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监狱警察的权利,认真履行义务,不搞法外施刑,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罪犯进行治理、考核和奖惩,才能让罪犯心服口服.一是要平等的对待每一名罪犯,不偏袒、不歧视,监狱的各项执法活动都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阳光政策、阳光操作,杜绝关系犯、人情分.二是给予每名罪犯同等的时机和希望,创造条件给予他们同等的受奖励的时机,在实现狱内公平的同时,也着眼于回归社会后的同等机遇.例如在罪犯文化教育及谋生技能的培养方面追求普及性.三是要保证罪犯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老实守信教育罪犯.监狱及警察的执法行为也要老实守信.三、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坚持情感施教.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情感施教能提升罪犯的心理认同性和情感相融性,从而提升教育效果.面对罪犯这一特殊群体,我们在教育改造中应逐步由传统的看守型向教育型转变,“监狱是学校〞就是对监狱警察这一职业很好的诠释.罪犯的教育改造应着重突出依法、严格、科学、文明,充分表达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人性化、理念化.情感施教的方法有很多.如亲情同餐、亲情帮教活动、亲情、亲人互动等,借助亲情的力量唤醒罪犯内心深处对真、善、美的渴望,发挥亲情的吸引力、亲和力、感召力,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如笔者所工作的豫中监狱的服刑人员许某〔18岁,因抢劫罪判刑4年〕,刚入狱时与他犯由于口角引起矛盾打架,受到严肃处理.处理后,承包警察及时与其谈心,分析了其犯罪的根源、违规违纪的后果、被判刑后给家人造成的伤害、以及他应该对社会对其家人承当的责任.该犯感到深深的自责,为自己的所作所为痛哭流涕.通过情与法的感召,该犯逐步转变了思想,端正了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对于他的进步,我们及时予以肯定, 并在不同场合进行表扬,极大的鼓舞了该犯的改造积极性.同时我们还可以走访罪犯的家庭,发动罪犯的亲属主动做好奉劝帮教工作. 此外可以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法律专家到监狱作报告、现身说法,开展法制教育,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监狱教育工作效劳.可以在罪犯中开展学历和技能教育,鼓励罪犯对未来生树立信心,使罪犯的教育工作与社会接轨,最终到达教育社会化.四、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注重个别谈话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注重做好罪犯的个别谈话教育.通过与罪犯谈心,第一有助于了解罪犯的根本情况;二是能及时掌握罪犯入狱后的思想动向;三是为今后对罪犯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打下根底.警察在谈话中掌握好谈话技巧,注意谈话的方式、姿态、用语、对罪犯表达人格上的平等,坦诚相待,可以拉近罪犯与干警的心理距离,使罪犯愿意吐露心声.该狱服刑人员李某〔46岁,因职务侵占罪判刑6年〕在与警察谈心时说:与警官谈话时感觉到警官很平易近人,把犯人当人看,让他非常感动,也非常愿意袒露自己的心声,有问题也愿意向警官反映,并且对其反映的问题、情况予以调查、落实、解决,很好地向其传递了警察很重视他们的信息.“监狱干警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公正的执法态度以及对罪犯的关心保护都让他非常感动.并且每次与警官谈心后都觉得心情很放松.在没有到监狱服刑时对监狱有神秘感和恐惧感,但来了之后感到与他想象中的监狱简直是天壤之别, 新的监狱环境优美、执法严明、生活保证到位,监狱警官执法公正,治理人性化, 让他感到在这里改造很踏实,对早日回归社会充满信心.〞该狱56岁的服刑人员姚某感慨地说.【结束语】总之,对罪犯的个别教育要运用科学的手段、坚持依法办事、持情感施教、因人施教、注重个别谈话等等.欢送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2021年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研究
论文提要:刑罚执行, 是指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法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相比于刑罚的裁决来说,刑罚执行更具有现实意义,作为刑事司法活动过程的最后一环,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
经过近些年的司法实践,刑罚执行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刑罚执行机构混乱、刑罚执行职能弱化、刑罚执行权不能实现统一管理和监督、财产刑执行机制不健全等,有悖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利于保证准确、公正、有效的执行刑罚,执行效率低下;分散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导致监督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有效作用;笼统的财产刑执行规定显然不能与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相协调,影响财产刑执行效果。
针对我国刑罚执行暴露出的弊端,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我国现行的多元化的刑罚执行权应该向一体化执行体制发展,将刑罚执行权统一由一个刑罚执行机构行使。
具体做法如,对刑罚执行内容、刑罚执行权的配置、执行机构的设置、监督措施、执行程序等作出明确、全面和详尽的规定,构建了一整套完整的刑罚执行体系,为刑罚执行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应当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刑罚执行权的刑罚执行体制,形成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体制;通过建立公检法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和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强化财产刑执行力度;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等。
全文共6015字。
主要创新观点刑罚执行作为刑事司法活动过程的最后一环,具有现实意义,如果刑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前期所有的司法活动功亏一篑。
我国刑罚执行是多元化执行体制,权力分散在不同部门,执行机构混乱,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相背离,不利于保证准确、公正、有效的执行刑罚;检察机关不能对刑罚执行做到统一有效的监督,导致监督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有效作用;笼统的财产刑执行规定显然不能与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相协调,影响财产刑执行效果。
第十二章:刑罚执行制度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 中必须遵循或依据的准则。 第一,教育性原则。所谓教育性原则,是指执行刑罚 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 会公众进行积极的教育。其具体要求是: (1)准确执行刑罚。 (2)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 则。 (3)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 的执行措施为辅。 (4)坚持区别对待的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犯罪种 类、个人情况(性格、性别、年龄文化水平)、人身危险 性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二者有如下区别: (1)前者是刑期未届满的释放,仅享有附条件的自由, 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犯新罪;后者刑罚已经执 行完毕,自释放之日起,享有完全的人身自由。 (2)前者必须经由法官裁定;而后者由劳动改造机关 发放释放证明即可释放。 假释与减刑不同: (1)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人,但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而减刑 则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 罪人。
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 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 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 务。 所谓“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 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 重大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即指根据《刑法》第78 条的规定,犯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论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新理念
论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新理念为了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监狱警察需要确立人性化、个别化、生活化和社会化的教育改造理念,指导监狱工作创新。
要树立人性化理念,实施人文关怀,为教育改造工作提供前提和保障;树立个别化理念,针对服刑人员的个体差异实施不同的教育改造;树立生活化理念,紧密结合服刑人员的生活实际开展教育改造;树立社会化理念,有效利用社会力量完成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
标签:服刑人员;改造;理念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创新是监狱改革进程中面临的重大发展性课题。
创新不仅是教育改造工作自身的要求,也是由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行刑发展趋势决定的。
社会制度的变革带来社会的结构性调整和各种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变化,引起服刑人员构成的整体性变化,并造成服刑人员思想观念的差异性加大。
刑罚思想的发展演进过程中行刑目的与行刑方式的变化使教育改造思想和实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来的教育改造工作呈现出新的不平衡性和不适应性。
面对教育改造工作中出现的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监狱需要做出积极的回应。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创新服刑人员教育改造需要由科学的理念做引导。
当前,教育改造的新理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树立人性化理念,注重人文关怀是进行教育改造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当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和进步,民主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人权意识不断普及和高涨,特别是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丰富了人们的联系和表达方式,国际社会舆论监督的影响越来越大,面对这样的时代境遇,各国的民主和人权事业迅速发展,人性化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潮流,人的权利的确立与保障成为现代文明秩序的重要标志。
人性化也是中国社会现代性的主要内涵,实现对人的尊重与关怀,保障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是当前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
〔1〕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是社會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刑罚执行的实施环节,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与效果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基础和保障。
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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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和其 他条件。
刑罚个别化实现的 个别性或特殊性并不能脱离刑罚实现
根据上述理解, 我们认为, 使刑罚个别化成为真实存在的 的 共性或普遍性。 刑罚实现的对象是所有的犯罪人, 对所有 事物, 是以刑罚个别化的必然性和正当性为前提, 否则, 犯罪人实施刑罚都必须经过刑罚制定、 刑罚 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
事物本身是无所谓真实不真实的 。所谓的 真实 不真实是对人 而言的, 从人的 观点来看, 存在的事物和不真实存在的事 真实 从刑罚个别化发展的过程和刑罚个别化概念的实际使用 物的区 别才有意义。例如, 一个人因为 犯了谋杀罪, 而被判死
情况来看, 刑罚个别化概念至 少包括 3 个方面的 含义: 一是思 刑。 这一事物既是存在的事物, 也是真实存在的事物。 一个 想、 念、 观 理论意义上的刑罚个别化; 二是实践意义上的刑罚 人以莫须 有的罪名被处死。 这一事物是存在的事物, 但却不
通常我们所说的 实现目 愿望, 的、 是就目 的和结果的 刑罚思想、 刑罚实践和刑罚原则。 近年来, 学者对刑罚个 的事物。 我国 别化进行了多方面 研究, 但是没有提出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概 致关系 来讲的, 并没有追问目 的本身是否符合规律、 理性、
一
念。因 提出 此, 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概念并揭示它的内 涵就显 正义。 我们可以 还事物以 本来的面目 使一个客观存在的但 , 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摘
要 : 罚个别化 实现是 国家通过 刑罚制定个别化 、 刑 刑罚裁量个别化和 刑罚执行 个别化 。 制定、 量和执 行与刑 罚本质 裁
要 求相一致并体现刑罚 目 的和犯 罪人 个别情况 的刑罚 , 它除具有刑 罚所具 有的特征 以外 , 还具 有个别性 、 完整性 、 一性 、 统 渐
论影响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四个条件
保障。 刑罚个别化既是一种刑罚原则 , 也是一种刑罚制度 。 作
总的来说 , 理论对于刑罚个别化实现具有 以下价值 :
论水平 和思维能力 的高低不仅对 于其准确理解刑 法和刑罚 个别化的影响有程度上的差别 , 而且也会对其运用刑法的实 践能力产生程度不 同的影响。
第一 , 理论 确立 了刑 罚个别化实现 的价值 目标 , 规定 了 刑罚个别 化实现 的根本方 向, 为刑罚个别化 的实现提供 了动 力。刑罚个别化实现 的价值 目标 , 无论 是通过刑罚制定个别 化 、 罚裁 量个 别化 、 刑 刑罚执行个别 化而实现刑罚 个别化 的 具体价值 目标 , 还是 自由、 秩序 、 正义 的终极价 值 目标 , 都是
变革, 使法律制度朝着更加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的方向发展。
作者简介 : 淑华(9 9 )女 , 赵 1 6一 , 黑龙 江绥棱人 , 副教授 , 硕士研 究生, 从事法学研 究。
一
2 O 一 2
刑罚个别 化制度 的确 立又 为刑 罚个别化 的实现 提供 了根 本
狱设 置机构从 事对犯罪 人的人格进行调查 。 人格测量技术经 过近百年的发展 ,有 了巨大 的进 步 ,其 测量的内容具体 、 多
是社会化 的、 确定的 和稳 定的观念 , 这种观念 只能通过理论
才能得到集 中 、 普遍 、 完整和深刻 的表达 。因此 , 理论是刑罚 个别化实现的前提。
定存在状况为基础 , 其发展也与社会制度的变革相适应 。现
代的刑罚个别化和现代的社会 制度 密切关联 , 实现刑罚个别 化是现代社会对刑罚提出的要求 。而且 , 现代社会 制度尤其 是法律制度 , 为刑罚个 别化的实现提供 了制度资源 、 制度保 障, 创造 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 同时, 对刑罚个别化实现可能导 致的违背公正的各种后果起到 了限制作用 。
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刑罚执行工作总结---X监区自入XXXX年,我监区在狱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领导同志的悉心关怀下,监区全体干警紧密围绕年初狱党委提出的工作中心和工作重点,精心谋划,认真部署,严格落实,深入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指导思想,积极开展教育质量提高年活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继续深入推进规范化监区建设。
全年监区实现了监管改造安全稳定,完成了生产项目的优化整合,全面稳妥地推动了各项事业稳步发展,截止到12月底共创造利润XXXX万元,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监区现有罪犯总计XX名,累计接收新分罪犯XX名,其他监区调入罪犯XX名,调入违纪罪犯XX名;自1 月至今受记功奖励XX名、受表扬奖励XX名;罪犯获得减刑XX名,XX名获得减余刑,假释XX名,刑满释放XXX名。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以人为本,加强干警队伍建设。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监区以“抓基础、强素质”为目标,全面推进监区政治建设、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班子成员在年初召开会议,对所分管的业务进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要求全体干警从大局着眼,加强团结协作,在实际工作中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促进监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加强学习,提升素质。
监区每周一认真组织全体干警学习政治处和纪委下发的有关文件,并做好学习笔记,会后撰写个人心得体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由党支部书记给全体党员上一次党课,通过学习和讨论提高全体党员的党性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
3、以老带新,以新促老。
针对我监区干警队伍年轻同志多,新分干警多,外地干警多,实际经验少的“三多一少”客观情况,监区把队伍建设作为推进监区工作的重中之重。
领导班子审时度势,采取了领导承包分队、新老干警传帮带等一系列措施,保证每个分队均有一名老队长,一名本地队长,既便于提高新干警业务水平,又利于干警倒班休息,大大提高了监区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通过一年的实践,我监区打造出了一支知法、守法、严格执法和政治素质过硬的队伍,实现了全年无干警违法、违纪、违规,有力地保障了其它各项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分析刑罚个别化
法制论坛FA ZHI LUN TAN【摘要】现阶段,低龄化犯罪现象突出。
在犯罪低龄化问题上,应遵循对未成年人采取教育、引导、挽救等措施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起一整套严密的保障机制,突出抓实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具体化、经常化、系统化。
【关键词】犯罪低龄化;刑罚个别化现阶段,世界正处于快速稳定发展经济的时期,并进入信息化、网络化时代,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出现了一些隐患。
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及手段成人化等特征且反复性大,重新犯罪率高,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因素。
低龄化犯罪之所以如此突出,究其原因,除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方面的原因外,社会环境的诱因也占主体作用。
在犯罪低龄化问题上,应遵循对未成年人采取教育、引导、挽救等措施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起一整套严密的保障机制,突出抓实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具体化、经常化、系统化。
一、我国目前犯罪低龄化趋势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激增,同时,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恶性犯罪不断上升,日益呈成人化趋势,犯罪年龄明显呈低龄化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课题组”2002年对全国10个省、直辖市的2780名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全部被调查的未成年犯的平均犯罪年龄为15.73岁。
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及手段成人化等特征且反复性大,重新犯罪率高,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因素。
据专家分析,由于营养等多种原因,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据初步测算,人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3年。
此外,十二三岁是儿童向少年的转折过渡时期,生理发生明显变化,易于接受外界影响,在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方面还未成熟,因此正是违法犯罪的高发、易发阶段。
另一方面,从犯罪的特征上也出现了新的趋势,逐步从以前的简单化、随意化向复杂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论刑罚适应性及其实现
意义:刑罚个别化理论对于实现刑罚的适应性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提高刑罚的针对 性和有效性,减少不必要的惩罚和痛苦,同时也有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刑罚的社会化理念
刑罚的社会化理念是指将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使其成为守法公民的过 程。
刑罚适应性要求 刑罚的适用应当 具有明确性和可 预测性,以确保 法律的公正性和 权威性。
刑罚适应性要求 刑罚的适用应当 符合人权保障和 社会发展的需要, 避免过度惩罚和 歧视。
刑罚适应性的原则
个别化原则: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犯罪性质和社会危险性,选择适当的刑罚种类和量刑。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罚及时性原则:在犯罪发生后应及时对罪犯进行审判并施加相应的刑罚。 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刑罚的执行应尊重罪犯的人权和尊严,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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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适应性的理 论基础
刑罚适应性实现 的困境与对策
刑罚适应性的概 念
刑罚适应性的实 现方式
刑罚适应性实现 的前景展望
刑罚适应性的定义
刑罚适应性是指 刑罚的适用应当 与犯罪的性质、 情节和罪犯的人 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罚适应性要求 在量刑和执行刑 罚时,应当充分 考虑犯罪的具体 情况和社会危害 程度,以及罪犯 的个人情况和社 会危险性。
实现方式: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多个环 节的配合,确保刑罚的适用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类的价值追求。
刑罚个别化理论
理论基础:刑罚个别化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和反社会性格的反映, 因此,刑罚的适用应该根据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和反社会性格进行个别化处理。
刑罚裁量个别化论纲
刑罚裁量个别化论纲作者:范登殿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3期摘要刑罚裁量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罚个别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刑罚裁量个别化。
刑罚裁量个别化的哲学依据是公正与功利的理念,法学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刑罚裁量要实现个案公正与犯罪的预防,应该重视量刑情节中的酌定情节,具体来说就是尽量将其法定化,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关键字刑罚裁量个别化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酌定情节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03-02一、刑罚裁量个别化的概念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在认定行为人在认定犯罪成立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活动。
刑事审判活动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如果说定罪是基础,那么可以说,量刑是社会对犯罪人的行为及犯罪人所做的最后评价。
刑罚是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否定,也是预防犯罪人再犯罪的方法,其既注重于报应,也注重于预防,更注重对犯罪人的改善,使其成为完整的“社会中的人” 。
因此,在裁量刑罚时除了遵循“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外,还要坚持“刑罚裁量个别化”原则。
所谓刑罚裁量个别化,是指审判机关在刑罚裁量时,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方面的情况与犯罪人方面的情况,是案件裁量符合刑罚适用的目的。
①刑法裁量个别化与刑法裁量存在密切关系。
可以说,刑法裁量本身蕴含了刑罚裁量个别化。
刑法裁量是审判机关将抽象的适用于一般对象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个案、具体对象的活动,刑法裁量要求审判机关在适用刑罚是充分考虑案件的基本情况。
但是,不能因此认为,刑罚裁量就是刑法裁量的个别化。
就文字涵义而言,刑罚裁量个别化具有鲜明的目的性。
这种目的性直接体现在对刑法裁量的要求上,即要求审判机关在裁量刑罚时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方面的具体情况与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而不是笼统的提出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个案。
论述刑罚个别化原则
论述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是一种罪刑法治原则,指出刑事犯罪者因其犯罪行为的特点、犯罪动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不同,应根据个体情况进行个别化量刑,以实现刑罚的合理性和正义性。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关注的是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评估和合理刑罚的裁量。
首先,刑罚个别化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犯罪行为的评估和刑罚的裁量根据各种具体情况进行。
它不同于一刀切的刑罚标准,而是通过对犯罪行为及其特点的全面了解,确定各种因素对犯罪的影响程度,从而在刑罚的确立和量刑的过程中采取个别化的处理方式。
这保证了刑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并使法律司法能够更好地适应多变的社会需求。
其次,刑罚个别化原则强调了正义的实现和人权的保障。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对罪犯权利的尊重和人权保障的体现。
根据犯罪行为的情况和个人的特征,量刑不同的犯罪人,可以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使得刑罚符合刑罚正当性的内在要求。
与此同时,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实施,有助于避免过度惩罚或过轻惩罚的情况出现,减少了因法官主观意识或外部压力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决。
刑罚个别化原则确保了性质恶劣的罪犯获得其应得的刑罚,并保障了公正司法的实现。
再次,刑罚个别化原则具有预防和治安稳定的作用。
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可能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对社会治安稳定的威胁程度。
因此,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罪行的危害程度,个别化的刑罚可以更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并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
同时,对于一些罪犯,基于个别化的量刑,可以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最后,刑罚个别化原则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核心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和刑罚的个体化裁量。
它要求刑罚的选择和量刑的决定,应当兼顾公正与个案之间的平衡。
按照犯罪人的实际情况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个别化量刑,避免了刑罚公平性的空泛和模糊性。
实施刑罚个别化原则有助于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司法裁量的透明性,增加司法的可预测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论述刑罚个别化原则
论述刑罚个别化原则一、引言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人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它体现了人道主义和法治精神,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意义1. 保障公民权利。
刑罚个别化原则能够避免对犯罪人进行无谓惩罚,并能够使刑事制裁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公正合理。
2. 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对不同犯罪行为和犯罪人采取不同的刑事制裁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
3. 提高司法效率。
个别化原则能够使司法机关更加科学地确定刑事制裁措施,提高司法效率。
三、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内容1. 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于轻微犯罪行为,可以采取缓刑、拘役等非监禁刑罚措施;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应当采取有期徒刑或死刑等严厉制裁措施。
2. 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
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对于社会危险性较低的犯罪人,可以采取缓刑、拘役等非监禁刑罚措施;对于社会危险性较高的犯罪人,应当采取有期徒刑或强制医疗等惩治措施。
3. 犯罪人的个人情况。
个人情况包括年龄、文化程度、家庭背景、身体健康等方面。
对于未成年人或者身体残疾者,应当采取相应的特殊制裁措施;对于文化程度低或家庭背景不好的犯罪人,可以采取教育、改造等刑罚措施。
4. 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对于认罪态度好、悔过自新的犯罪人,可以适当减轻刑事制裁措施。
四、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实践意义1. 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刑罚个别化原则,能够保障犯罪人的权利和尊严,防止无谓惩罚。
2. 维护社会秩序。
采取不同的刑事制裁措施能够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
3. 提高司法效率。
科学合理地确定刑事制裁措施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错误。
假释与刑罚执行变革与创新的探索与实施
增加执行资源投入
加大对刑罚执行机关的人力、物力等资源 投入,提高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能力和水
平,满足日益增长的刑罚执行需求。
推动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刑罚执行的 信息化建设,实现刑罚执行的信息化、智 能化管理,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04
假释与刑罚执行的
互动关系
假释对刑罚执行的影响
提高司法公正性
通过变革与创新假释与刑罚执行制度,可以更加 准确地适用假释和刑罚,提高司法公正性。
3
促进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
变革与创新假释与刑罚执行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 促进罪犯的改造和再社会化,降低再犯率,维护 社会稳定。
02
假释制度及其变革
假释制度概述
假释制度定义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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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方式单一
目前刑罚执行方式相对单一,缺 乏灵活性和个性化,无法满足不 同罪犯的改造需求。
罪犯改造效果不佳
由于假释和刑罚执行方式的问题 ,罪犯改造效果整体不佳,再犯 率较高。
变革与创新的必要性和意义
1 2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司法公正和罪犯改 造的期望不断提高,变革与创新假释与刑罚执行 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加强跨部门协作
加强监狱、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沟 通与协作,共同推进假释与刑罚执行 工作的顺利进行。
05
探索与实践:以某
地区为例
某地区假释与刑罚执行现状
假释适用率较低
受传统观念影响,假释被视为对犯罪分子的纵容,导 致假释适用率较低。
论述刑罚个别化原则
论述刑罚个别化原则一、引言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刑法领域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了刑罚的个别适用,即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对犯罪行为进行个别化量刑。
本文将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意义、实施方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国际比较等方面进行全面探讨。
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意义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能够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主要包括惩罚犯罪、防止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犯罪人等。
通过个别化量刑,可以使刑罚更加精准地对准犯罪人,既能够有效惩罚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又能够对于犯罪动机较轻、情节较轻的人采取更为温和的刑罚手段,以达到刑罚的目的。
2. 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法治的重要体现之一。
它要求刑罚的适用不仅仅是依靠个别法官的主观意识,而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量刑。
这样做可以使刑罚更加公正、公平,避免了刑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3. 尊重犯罪人的人权刑罚个别化原则强调了对犯罪人的尊重和关爱。
通过对犯罪人的个别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人的心理和动机,为其提供相应的改造和教育机会,以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人生的价值。
4. 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实施可以减少刑罚的不必要的伤害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通过对犯罪人进行个别化量刑,可以避免对社会的过度惩罚,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实施方法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刑法中明确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性,并且将其作为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方式、犯罪动机等因素对刑罚的影响,以便在具体量刑时能够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2. 建立刑罚个别化的量刑标准在刑法中制定刑罚的量刑标准,并且对不同犯罪类型、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进行详细规定。
这样可以使刑罚的适用更加准确、公正,避免主观意识的干扰。
浅谈量刑中刑罚个别化原则
浅谈量刑中刑罚个别化原则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吕心英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浅谈量刑中刑罚个别化原则论文提要现代刑法的环境下需倡导刑罚个别化,这种倡导需建立在对刑罚个别化概念及价值的准确认识基础之上,在刑罚裁量中适用刑罚个别化才能达到个别公正、个别预防的目的。
但刑罚个别化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并引发一定的问题,因此,该原则应坚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以下正文一、刑罚个别化原则概述刑罚个别化,在量刑中主要是根据报应与预防的需要既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实现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的刑罚裁量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体现了对不同犯罪人的区别对待,使刑罚在量刑中的适用更加有效合理,有利于限制刑罚的滥用;另外刑罚的适用应同教育改造罪犯所需的限度相适应,可以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并能限制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人实施犯罪。
在我国刑法典中是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可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个别化思想的确现实地被运用着。
比如:在刑罚裁量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对累犯与惯犯的从重处罚2、对自首、立功的犯罪人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宽处罚3、对轻罪犯罪人适用缓刑4、对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规定在刑罚执行时的减刑与假释制度等。
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理论基础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由于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因而分析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刑罚适用、刑罚执行,乃至刑罚制定,同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里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刑罚中的运用就是刑罚个别化。
刑罚个别化的本义就是对犯罪人实行有针对性的处罚,这种针对性并不能仅仅限于对犯罪人“未然犯罪”的可能性而实施个别预防,还应该包括刑罚个别公正的实现,需要对犯罪人过去的“已然犯罪”实施个别处罚。
因此刑罚个别化的价值在于个别公正与个别预防及其两者的统一。
(一)个别公正个别公正,又称为正义,罗马法学家早就指出:“正义是给与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是人们据以指导自己行动的最高准则,它是人类的永恒追求的最高价值观念。
刑罚执行的概念及原则
刑罚执⾏的概念及原则刑事犯罪与民事犯罪有所不同,刑事犯罪是对刑法中的各项规定有违法⾏为的。
刑事犯罪所带来的结果⼀定是刑事处罚,刑事处罚⼀般包括有期徒刑,⽆期徒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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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的概念刑罚执⾏是指监狱执⾏⼈民法院⽣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释放等。
刑罚执⾏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作基本内容。
⼆、刑罚执⾏概念的要素把握刑罚执⾏的概念时,要注意以下三要素:(⼀)刑罚执⾏的主体是监狱虽然刑罚执⾏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监狱⼈民警察⽽不是监狱本⾝,但是,监狱是国家的专门职能机构,只有监狱才能承担起刑罚执⾏的职责。
所以,刑罚执⾏的主体是监狱,⽽不能是监狱⼈民警察。
(⼆)刑罚执⾏的对象是依法由监狱执⾏的罪犯1.被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罪犯死刑缓期⼆年执⾏是⼈民法院判处罪犯死刑时,同时宣告缓期⼆年执⾏,交送监狱监押改造,以观后效的死刑执⾏制度。
死刑缓期⼆年执⾏制度是我国死刑适⽤上的⼀个独创,是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之有效的制度。
实践表明,绝⼤多数被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罪犯,在⼆年期满后被减为⽆期徒刑。
2.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形式终⾝剥夺犯罪⼈的⾃由,并监禁在⼀定场所的刑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应交付监狱执⾏刑罚。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的形式定期剥夺犯罪⼈的⾃由,并施以监禁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刑罚为6个⽉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1⽇折抵刑期1⽇。
(三)刑罚执⾏是指监狱执⾏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刑罚执⾏是指监狱执⾏⼈民法院的⽣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也可以理解为过程性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释放等,⽽不涉及刑罚执⾏中的具体的、具有⽬的性、⼿段性的内容。
第十章 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 PPT
二、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的编制
(三)矫正目标的实施计划
二、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的编制
(四)矫正技术与方法
二、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的编制
(五)目标实现的激励措施
三、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的实施与跟踪
四、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的调整与改进
调整改进内容:矫正目标调整、矫正计划变动、 矫正手段和矫正技术改进、激励措施变化
调整罪犯矫正目标原因:见书 P148
一、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概述
(二)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的特征
一、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概述
(三)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的功能
二、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的编制
(一)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编制的依据
二、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的编制
(二)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编制的过程
大家应该也有点累了,稍作休息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第十章 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概述
(一)罪犯个别化矫正方案的概念
罪犯个别化矫正方 案:依据罪犯个体 差异和个性需要所 建立、制定、设计 的一种矫治方案, 具体是监狱在罪犯 矫正过程中,运用 科学测评方法,分 析罪犯特性,并以 此为矫正依据,制 定具有一定矫正手 段、矫正技术等矫 正目标。
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价值解读
在由传统 社会 向 现代 社会的缓慢过程中,法制的现代化是勿庸置疑的。
并且,成为20世纪全球 历史 进程中的基本 法律 表现。
尤其是我们在推进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制现代化的成长及其对现代社会的 影响 将会越来越深刻的展现在我们的面前。
因为,“这种历史性的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巨大创新,因而是一个包涵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极其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
” 在这里,法治是法制现代化的关键变项,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毫无疑问,现代监狱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产物,是法治国家的重要表征之一。
我们 研究 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 中国 现代监狱制度,实际是将监狱制度置于现代社会的现实背景下,以法制现代化为导引,参照世界监狱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以监狱职能的社会分工为依据,着力研究现代社会监狱的价值。
在此基础上,我们建构 “具有中国特色,运用现代 科学理论作指导,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相协调、相一致的科学文明公正法治的监狱 政治 体系。
”本课题的旨趣就是在于揭示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现代监狱制度的建构的缘起,参照坐标、定位以及监狱制度的现代价值。
法制现代化-现代监狱制度建构的缘起“现代化是人类社会惟一的普遍的出路”。
现代化这一趋势,已经超越了阶级形态,成为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
从含义上来理解,现代化“既是一个的静态的概念,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静态言,现代化是指人类社会在最新阶段所达到的文明状态,是对传统的绝裂和变革。
”“从动态看,现代化又是在传统的基础上,通过对传统的不断扬弃而进行的文明价值体系的创新,是对传统的否定之否定,是民族传统在现代社会的延续。
” 尽管,到目前 为止,人们对现代化的概念还表述不一,对中国现代化的起点认识各异,但现代化的确是实实“必然隐含着分之现代化的 内容 ”。
就在在的呈现在我们的面前。
而在法制现代化的概念中,法制的现代化而言,比较公认的观点是起步于中国的近代社会。
清末,“开始了以沈家本变法修律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第一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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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罚执行个别化及其实现
摘要: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最重要环节。
刑罚执行个别化具有惩罚罪犯,实现刑罚的惩戒正义;矫正罪犯,促使罪犯适应社会;为刑罚制定个别化、刑罚裁量个别化提供具体的、丰富的经验的重要价值。
一个科学的、细化的并能够根据罪犯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的罪犯分类体系和多样化的刑罚执行内容有利于刑罚执行个别化的实现。
关键词:刑罚执行;个别化;价值;罪犯分类
一、刑罚执行个别化的含义及其价值
所谓刑罚执行个别化,就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给予罪犯个别处遇。
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是刑罚执行个别化的法律依据。
刑罚执行个别化必须考虑罪犯所犯罪行应受谴责的程度和预防罪犯再犯的情况。
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直接目
的是通过对罪犯进行个别处遇,促进刑罚执行。
使刑罚执行能够取得既有利于犯罪人也有利于社会的良好效果,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
最终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从过程上看,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裁量个别化的延伸,是继刑罚裁量个别化之后,构成完整的刑罚个别化实现过程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行刑就以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为前提,它对于定罪量刑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一定
的从属性,并且是其自然延伸。
”从内容上看,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将刑罚内容具体化、现实化的过程。
“行刑不仅仅是消极地执行刑罚,而具有其积极的内容”。
从结果上看,刑罚的目的在刑罚执行个别化中得到最终
实现。
没有刑罚执行个别化,刑罚目的是无法得以最终实现的。
刑罚执行个别化主要具有以下价值:1惩罚犯罪者,并通过对犯罪者适用刑罚实现刑罚的惩戒正义。
对罪犯实施惩罚是刑罚的基本职能。
刑罚发挥惩罚罪犯的职能离不开刑罚执行。
而刑罚执行个别化由于考虑了罪
犯所犯罪行应受责难的情况,对罪犯的惩罚尽可能做到与罪犯应当受到的责难相一致,因而成为实现刑罚惩戒正义的最佳的刑罚
执行方式。
2矫正罪犯,促使罪犯适应社会。
人们很早就提出矫正罪犯的思想,但直到今天对于罪犯能否被矫正的问题,尚无一致的认识。
西方学界一般认为,柏拉图是矫正罪犯的始作俑者,到现代,菲利将矫正论发扬光大成为一种影响巨大的刑罚根据论,20世纪40~50年代,矫正论占据了刑罚根据论
的主导地位。
矫正论与刑罚个别化两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呢?在矫正罪犯和刑罚个别
化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
从刑罚理论发展的实际状况看,有的人是矫正论者,也明确主张刑罚个别化。
菲利是矫正论者,也明确主张刑罚个别化,李斯特还提出“矫正可以矫正者,不可矫正者不使为害”的名言;而有的人是刑罚个别化论者,但却明确反对矫正论。
龙勃罗梭就明确提出罪犯不能被矫正。
从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理论基础上来看,两者具有相同点,但刑罚实践也表明对罪犯的矫正和刑罚个别化同样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
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矫正罪犯的活动,而刑罚执行个别化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矫正罪犯也存在个别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对罪犯进行监管、教育和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中也要考虑罪犯的个人
情况。
是否在矫正罪犯的活动中考虑罪犯的个别情况,关键是要看罪犯能否被矫正。
如果罪犯不能被矫正,那么在矫正罪犯的过程中考虑罪犯的个别情况,即对罪犯实现个别化矫正就没有任何意义。
从理论上讲,罪犯是可以被矫正的,矫正罪犯具有生理学、心理学、行为学、哲学等多方面的理论依据,对此,已有学者作过论述。
在实践中,已有罪犯得到矫正。
因此,以矫正论所具有的不合理性和实践上对某些罪犯矫正的失败为由,否定矫正罪犯的可能性是错误的。
既然罪犯可以被矫正,那么,刑罚执行个别化在矫正罪犯的活动中就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有矫正罪犯,使其适应社会生活的价值。
3为刑罚制定个别化,刑罚裁量个别化提供具体的、丰富的经验,并且充分体现了行刑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
在刑罚执行个别
化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可以对罪犯的具体表现进行记录,积累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从而为在刑罚裁量中准确评估犯罪人的人身
危险性提供经验参考,也为刑罚制定能够充分考虑犯罪和犯罪人的个别情况提供经验
材料。
刑罚执行个别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罪犯的个别情况,对罪犯进行个别化的监管、教育、改造、奖惩,将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内容和具体罪犯的实际表现紧
密结合,更有利于在执行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过程中及时依法对其进行调整以便取
得最佳的刑罚执行效果。
二、刑罚执行个别化的实现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能否做到对罪犯实行个别化处遇,这与罪犯分类、刑罚执行内容、罪犯的实际表现和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员的能力、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其中,罪犯分类和刑罚执行内容是重要的综合性的因素。
罪犯分类是刑罚执行个别化的基础。
罪犯分类是否科学、合理对刑罚执行个别化的实现及其程度的影响至关重要,在科学、合
理的基础上细化罪犯分类有利于刑罚执行
个别化的实现。
今天,罪犯分类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监狱的基本制度。
我国现行的罪犯分类是将纵向分类和横向分类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性
分类。
所谓横向分类是指依据罪犯的性别、年龄、罪犯主观恶性大小及改造难易程度、罪犯精神状态等的不同对罪犯进行的分类。
如根据性别不同,将罪犯分为男犯和女犯;依据年龄的不同将罪犯分为成年犯和少年
犯等。
所谓纵向分类是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个人情况的变化而对罪犯持续进
行的分类。
罪犯分类的直接目的是对不同类型的
罪犯实施不同的刑罚内容,采取不同的措施。
对不同类型的罪犯所实施的内容不同的刑
罚是以罪犯分类为基础的。
在罪犯分类中,由于作为分类依据并影响分类结果的各种
要素既考虑到惩罚犯罪的需要和预防罪犯
再犯的需要,也考虑了同类罪犯的性别、年龄、心理状况等个人情况,因此,同一类型罪犯中的不同个体之间的情况是基本相同
的,不同类型罪犯中的个体之间的个人情况则有明显的区别。
这样,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施不同的刑罚也就意味着对个人情况不
同的罪犯执行的刑罚是不同的。
因此,对不同类型的罪犯执行不同的刑罚本身就包含
了刑罚执行个别化。
任何罪犯分类相对于为数众多的、具体的罪犯而言,都显得简单和概括,是无法将罪犯的全部的具体情况包括其中的。
对于能否及时地根据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的变化调整分类
也与调整分类的次数有关,而相邻的两次调整分类之间又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罪犯分类调整的速度要比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
发生变化的速度慢,在罪犯分类得到调整之前,对具体的罪犯所执行的刑罚与罪犯的实际情况之间难免存在矛盾。
在相邻的罪犯分类之间存在着模糊地带,对于处于模糊地带的具体罪犯,我们有时难以准确地确定他究竟属于两类罪犯中的哪一类。
此外,对不同类型的罪犯所执行的刑罚虽有区别,但对于同一类罪犯所执行的刑罚是否科学、合理,与此类罪犯的个人情况是否相适应,我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