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一)
从行刑个别化视角看现代监狱制度的构建
从行刑个别化视角看我国现代监狱制度的构建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监狱制度不断地得到完善和发展。
然而,监狱制度除了一种“惩罚与教化”的实际功能外,更像是一种人治的积存。
对于中国司法改革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让监狱制度更加人性化。
在这方面,行刑个别化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方向。
在纪念碑山事件中,由于监狱制度的缺陷,一名犯人被群殴致死,引起了社会深刻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个别化行刑是必然的选择。
个别化行刑充分考虑到每个罪犯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在这点上,我们可以从欧洲国家的实践中学到经验。
在欧洲,个别化行刑已经成为顶级监狱专门用于处理非常危险和难以控制的犯人的模式。
在中国,建立足够数量和适度结构的顶级监狱来完成个别化行刑的任务是很必要的。
河北省建有一所名为“山西”的复杂型监狱,它已连续数年被列入全省监狱系统的“优秀单位”,并成为省第四监狱体系中优质资源的共享对象。
该监狱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得到了遵循,特别是在其犯人体系的执行上实施了行刑个别化。
另一个案例是位于上海的新桥监狱。
通过实施单一独房的形式,罪犯与监狱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和相互信任关系得到增强,从而减少了因集体关押而导致的不良事件的发生。
在新桥附近,另有一家名为“上海(青浦)”的监狱,将双人单房的形式用于执行个别化行刑。
个别化行刑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种类,还要考虑罪犯的心理状态和不同人群对行刑所需的教育上的不同需求。
在广东省,有一个模式化的康复中心机构,特别针对性心理较弱且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进行康复,以便成功地回归社会。
尽管有许多困难要克服,但实践表明,个别化行刑已经成为一个有效的方式来改善中国监狱制度。
这种方式需要更多的资源,人力和财力的资助和完善,但要想建立一个更好的监狱制度,这是必须的。
在实施行刑个别化的过程中,监狱制度需要转变,不再只是单纯地以惩罚为主,而是要加强教育和康复的力度,为罪犯的重新融入社会和重返正常生活做好准备。
在建设和完善行刑个别化制度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到一些问题。
刑法中的量刑准则与个别化刑罚
刑法中的量刑准则与个别化刑罚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
量刑准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法院裁判人员提供了一种可以参考的标准,以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然而,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异,单纯依靠统一的量刑准则往往无法准确地反映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因此,个别化刑罚的理念也逐渐受到重视。
量刑准则作为一种司法指导,对于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其首要任务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合适的起讫点,以便给予犯罪分子一个可以接受的刑罚。
例如,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不同种类的罪行,例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其刑期的确定应参考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危害结果等因素,并且通过调查、取证以及被告人的自白等方式进行评估。
这种量化的标准,为法官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指导,确保了刑罚的相对一致性。
然而,仅仅依靠统一的量刑准则来确定刑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不尽人意的情况。
因此,个别化刑罚的理念逐渐崭露头角。
个别化刑罚的核心思想是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犯罪行为的后果,为其量身定制适当的刑罚。
这种个别化的判决进一步提高了司法的人性化和社会化程度。
在个别化刑罚的实践中,刑事审判人员将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人和家庭背景、犯罪动机、遗憾悔罪,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方面的因素。
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并作出更加合理的判决。
另外,个别化刑罚还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预防和教育功能。
因为个别化刑罚更容易使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取得改造。
例如,在某些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行为表现,对其刑期进行适当的延长或缩短,以便给予被告人一个真正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种个别化的刑罚不仅能够提升被告人的再教育效果,还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然而,尽管个别化刑罚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其实际操作也面临一些困难。
首先,在确定个别化刑罚的过程中,司法人员需要耗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罪刑法定与刑罚个别化——罪刑法定的重构
罪刑法定与刑罚个别化——罪刑法定的重构一、罪刑法定之溯源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指定罪量刑必须按照法律明文规定。
也即是说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即使行为的危害性很大,也不能对其定罪处罚。
对罪刑法定原则作经典性表述的是德国古典刑法学派的冯。
费尔巴哈,他在1801年所著的德国刑法学教科书中作了如下表述:无法律则无刑法,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或者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是保障人权必要工具,已是现代各国刑法中的铁律。
罪刑法定的最初思想渊源是英国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不经适合其身份的合法审判和国家法律,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不得被驱逐、施暴和被剥夺法律保护。
”这个规章体现了限制王权、保障人权,具有罪刑法定原则的某些本质内容,但它是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而服务的,还不是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目的的现代罪刑法定原则。
之后,因中世纪刑罚残酷、无人道,司法官员擅断给人民造成极大苦难,贝卡里亚在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学者的影响下,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了罪行法定原则。
他指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有这个权力。
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
超过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是正义的刑罚。
因此任何司法官员都不能以热忱或者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公民的刑罚。
”这一原则提出之后,经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在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统治和罪行擅断过程中确立起来,并被欧美国家的法律所吸收,形成了两大模式。
[1]罪刑法定一般认为包含以下内容:(1)排斥习惯法。
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是以制定法为依据,而习惯法是显然违背了法定化、明确性原则。
但因为英美法系本身的特点,并不能完全以制定法为渊源,。
(2)刑法不得类推。
类推解释或类推适用使法官有了创制法律的权限,等若有了立法权,法官集立法与司法于一身,违背了罪刑法定的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
论述刑罚个别化原则
论述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是一种罪刑法治原则,指出刑事犯罪者因其犯罪行为的特点、犯罪动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不同,应根据个体情况进行个别化量刑,以实现刑罚的合理性和正义性。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关注的是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评估和合理刑罚的裁量。
首先,刑罚个别化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犯罪行为的评估和刑罚的裁量根据各种具体情况进行。
它不同于一刀切的刑罚标准,而是通过对犯罪行为及其特点的全面了解,确定各种因素对犯罪的影响程度,从而在刑罚的确立和量刑的过程中采取个别化的处理方式。
这保证了刑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并使法律司法能够更好地适应多变的社会需求。
其次,刑罚个别化原则强调了正义的实现和人权的保障。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对罪犯权利的尊重和人权保障的体现。
根据犯罪行为的情况和个人的特征,量刑不同的犯罪人,可以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使得刑罚符合刑罚正当性的内在要求。
与此同时,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实施,有助于避免过度惩罚或过轻惩罚的情况出现,减少了因法官主观意识或外部压力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决。
刑罚个别化原则确保了性质恶劣的罪犯获得其应得的刑罚,并保障了公正司法的实现。
再次,刑罚个别化原则具有预防和治安稳定的作用。
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可能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对社会治安稳定的威胁程度。
因此,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罪行的危害程度,个别化的刑罚可以更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并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
同时,对于一些罪犯,基于个别化的量刑,可以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最后,刑罚个别化原则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核心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和刑罚的个体化裁量。
它要求刑罚的选择和量刑的决定,应当兼顾公正与个案之间的平衡。
按照犯罪人的实际情况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个别化量刑,避免了刑罚公平性的空泛和模糊性。
实施刑罚个别化原则有助于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司法裁量的透明性,增加司法的可预测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关系论纲
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关系论纲——兼及罪刑关系的重构王刚﹡(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最初分别是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所构建的罪刑关系理论。
两派对犯罪和刑罚的理解是一元的,所构建的罪刑关系也是一元的。
随着两派观点的逐步融合,对犯罪和刑罚的理解逐渐由一元走向二元,这也导致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由一元向二元演变。
作为二元的罪刑关系理论,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都追求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相互适应。
罪刑均衡要求犯罪与刑罚保持对等性,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应该遵循,因而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罚个别化不仅要求刑罚与罪行,而且要与犯罪人的人身特征相适应,是处理具体刑事案件的要求,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就二者关系而言,罪刑均衡是刑罚个别化的上位原则,刑罚个别化是罪刑均衡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
关键词:罪刑均衡;刑罚个别化;关系;一元;二元;刑法原则;司法原则一、罪刑关系的概念体系是内容的逻辑结构,是理论的表述方式。
①刑法学研究应注重构建一套完整的学说体系,在此体系下展开具体问题的讨论。
这既有利于形成完备的刑法理论体系,也可防止研究具体问题时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
范畴和关系是形成体系的基本要素。
犯罪和刑罚是刑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二者之间关系的学说,就是罪刑关系理论。
犯罪和刑罚是罪刑关系理论的核心要素,犯罪观和刑罚观上的差异直接影响到罪刑关系的构建。
行为中心论和行为人中心论构建的罪刑关系理论分别是罪刑均衡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传统的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是相互冲突的理论体系。
随着新旧两派观点的相互融合,现代刑法理论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发生了变化,这为罪刑关系的研究注入了新鲜血液。
通过对犯罪、刑罚及罪刑关系的重新界定,可以看出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并非相互排除的关系。
二、旧派的罪刑关系理论(一)犯罪的界定刑事古典学派所持之刑法理论可谓“行为刑法”,集中表现为“应受惩罚的是行为”这﹡作者简介:王刚(1984—),男,汉族,安徽肥东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浅议罪犯教育的个别化
浅议罪犯教育的个别化在当代行刑实践中,教育刑思想已经成为行刑执法的主导思想,推行罪犯教育个别化,是新时期教育刑发展的主要趋势。
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惩罚,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迁善,顺利回归社会,个别化的趋向还在于罪犯的犯罪及其改造是因人而异的。
这种理论在我国称之为“因人施教”,或通俗的誉为“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本文结合行刑个别化的理念,对罪犯的个别化教育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认识。
一、教育个别化的涵义教育个别化,又称教育个性化,“是一种以教育个体而非教育群体为基础的教育形式。
即针对群体对象中的各个体差异,通过寻求各种不同的变体和途径,籍以按照各种不同的内容和方法,去实现其一般的教育目标。
”通俗的讲,就是在坚持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法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共性要求的基础上,创设使罪犯有更多的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空间的改造条件,再塑出既适应社会、监狱机关统一要求又具有独特个体素质的新人。
二、教育个别化的理论思路及应用教育个别化的理论思路:由于罪犯的年龄、性别、职业、经历、犯罪类型、恶习程度、文化、能力等方面的差异,罪犯个体本来就具有相对独特的个性,个性是他们存在的现实方式。
罪犯的个体,既是罪犯教育改造的对象,也是教育改造的基础。
罪犯教育既要遵循共性的要求对罪犯实施统一的教育,也应根据罪犯具有的个性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措施办法,区别对待,因人施教,更好的促进罪犯改造。
西方的监狱学学者认为,罪犯的年龄、经历、思想、性格、所犯罪行的轻重和人身危险程度等各不相同,因而要实现教育的目的,“仅依据一般性理论或单纯的依靠所实施的处遇,对于个人的再社会化包括再教育和感化并没有真正的作用”,而必须从罪犯的个人情况出发,采取不同的处遇方法,因材施教,对症下药,以便达到矫治罪犯不良主观思想和危害行为的目的,这就是行刑的个别化。
为贯彻实施行刑个别化,西方特别是美国除在管理上普遍实行罪犯调查分类制度,在此基础上实行罪犯及监狱的分类,施行累进处遇制等外,在教育上也因罪犯的个性特征和犯罪原因而因人而异,根据有关的科学理论,创立并实施有针对性的科学矫治方法。
法国新刑法典中的刑罚个人化
法国新刑法典中的刑罚个人化1994年3月1日法国一部新的刑法典开始生效,取代了1810年问世的旧刑法典。
刑罚个人化概念的引入无疑是新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革新。
事实上,立法者第一次在刑法典的一节(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中规定了“刑罚个人化的方式”。
新刑法典第132-42条规定:“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据犯罪情节和罪犯人格,宣告刑罚并规定刑罚制度”。
在该条之下,新刑法典规定了半释放、刑罚的分期执行、缓刑、刑罚的免除与推迟宣告等制度。
尽管刑罚个人化只是在1994年出现在刑法典中,但它对法国实体法来说并非是个新概念。
1897年,萨雷叶(r.saleilles)指出刑罚个体化的必要性,提倡根据犯罪人的人格衡量犯罪行为的轻重、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及性质,适用公正有效刑罚。
个体化一词是实证主义提倡的刑罚实用主义的法律用语。
该词最初强调的是法律的主体人在刑事法律中的位置,以及根据既成事实的客观危害性决定犯罪人的责任。
此后,通过使个体化成为一种司法方法、寻求理解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所形成的犯罪事实和考虑行为人在刑罚的决定和执行阶段的不同的特点,刑罚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发展了个体化的概念。
60年代后社会防卫运动的影响,70年代社会反应学派所提倡的刑事政策的新方法,80年代以后关于正义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在立法范围的发展,都为在处理犯罪行为上把刑罚个体化作为规则使用作出了贡献。
此后,法国的立法者试图在理论上把刑罚个体化变成刑事程序中一种享有优先权的方法,并建立一种可能实现刑罚经济化的理想模式,而不只是由一个一般性条款规定此原则。
刑罚个体化以前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是不完全和不系统的。
它整体地构成立法者为便利刑罚适应于每个犯罪人的个体特性而规定的措施。
此后,刑事诉讼法典经常指出法官根据罪犯的特性而决定刑罚和确定刑罚适用方式的可能性,并考虑了法官这样作为的条件。
但它避免为这种操作进行法律上的承认,甚止避免为这种操作命名。
而且,宪法委员会想使刑罚个体化的不同方法在刑罚中的适用相对化。
刑罚个别化研究_
第四章刑罚个别化在中国第一节研究历史回顾我国历来的刑法或刑事政策既没有明确提到“刑罚个别化”这个术语,更没有对这一概念或原则的内涵作出一般的表述,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刑法理论界却普遍接受刑罚个别化作为刑法的一项原则,至少是量刑和行刑原则。
不过对刑罚个别化的肯定性研究却经历了一个从否定、暧昧到明确的过程。
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理论界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刑罚个别化持一种否定的态度,比如以前有人认为:“以所谓量刑时应当考虑犯罪分子本身所具有恶性,因而主张应当在量刑时参照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这是反马克思基本理论的观点,应当予以抛弃。
”① 概括说来,对刑罚个别化的否定一般是基于两种考虑,一是认为该原则为资产阶级所主张,我国社会主义刑法不能采用;二是该原则以人身危险性为理论根据,而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以来对人身危险性问题讳莫如深。
② 刑法理论界直到80年代末才开始对刑罚个别化原则进行探讨。
何秉松教授在1986年初发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一文,针对他所分析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提出建立一个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的初步设想。
其中把犯罪构成的要件分为行为要件和行为人要件,行为要件是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既包括行为的方式方法及所造成的结果或可能造成的结果、行为侵害的客体或对象、行为的情况等,又包括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属于主观方面的要件即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那么行为主体要件就不包括上述罪过、目的动机等,而是与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行为相对的另一个要件,认为,行为的主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中有相对独立性和独立意义,认为“应受惩罚的是行为但受到惩罚的是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要件是贯彻区别对待政策,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主张,“在行为人已经实行某种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不仅要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性大小实行区别对待,而且也要根据行为主体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③ 综观全文,作者即使没有明确提出应当根据行为主体的具体情况实现刑罚个别化这一结论,也已然非常接近了。
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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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和其 他条件。
刑罚个别化实现的 个别性或特殊性并不能脱离刑罚实现
根据上述理解, 我们认为, 使刑罚个别化成为真实存在的 的 共性或普遍性。 刑罚实现的对象是所有的犯罪人, 对所有 事物, 是以刑罚个别化的必然性和正当性为前提, 否则, 犯罪人实施刑罚都必须经过刑罚制定、 刑罚 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
事物本身是无所谓真实不真实的 。所谓的 真实 不真实是对人 而言的, 从人的 观点来看, 存在的事物和不真实存在的事 真实 从刑罚个别化发展的过程和刑罚个别化概念的实际使用 物的区 别才有意义。例如, 一个人因为 犯了谋杀罪, 而被判死
情况来看, 刑罚个别化概念至 少包括 3 个方面的 含义: 一是思 刑。 这一事物既是存在的事物, 也是真实存在的事物。 一个 想、 念、 观 理论意义上的刑罚个别化; 二是实践意义上的刑罚 人以莫须 有的罪名被处死。 这一事物是存在的事物, 但却不
通常我们所说的 实现目 愿望, 的、 是就目 的和结果的 刑罚思想、 刑罚实践和刑罚原则。 近年来, 学者对刑罚个 的事物。 我国 别化进行了多方面 研究, 但是没有提出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概 致关系 来讲的, 并没有追问目 的本身是否符合规律、 理性、
一
念。因 提出 此, 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概念并揭示它的内 涵就显 正义。 我们可以 还事物以 本来的面目 使一个客观存在的但 , 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摘
要 : 罚个别化 实现是 国家通过 刑罚制定个别化 、 刑 刑罚裁量个别化和 刑罚执行 个别化 。 制定、 量和执 行与刑 罚本质 裁
要 求相一致并体现刑罚 目 的和犯 罪人 个别情况 的刑罚 , 它除具有刑 罚所具 有的特征 以外 , 还具 有个别性 、 完整性 、 一性 、 统 渐
论述刑罚个别化原则
论述刑罚个别化原则一、引言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刑法领域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了刑罚的个别适用,即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对犯罪行为进行个别化量刑。
本文将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意义、实施方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国际比较等方面进行全面探讨。
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意义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能够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主要包括惩罚犯罪、防止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犯罪人等。
通过个别化量刑,可以使刑罚更加精准地对准犯罪人,既能够有效惩罚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又能够对于犯罪动机较轻、情节较轻的人采取更为温和的刑罚手段,以达到刑罚的目的。
2. 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法治的重要体现之一。
它要求刑罚的适用不仅仅是依靠个别法官的主观意识,而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量刑。
这样做可以使刑罚更加公正、公平,避免了刑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3. 尊重犯罪人的人权刑罚个别化原则强调了对犯罪人的尊重和关爱。
通过对犯罪人的个别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人的心理和动机,为其提供相应的改造和教育机会,以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人生的价值。
4. 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实施可以减少刑罚的不必要的伤害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通过对犯罪人进行个别化量刑,可以避免对社会的过度惩罚,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实施方法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刑法中明确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性,并且将其作为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方式、犯罪动机等因素对刑罚的影响,以便在具体量刑时能够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2. 建立刑罚个别化的量刑标准在刑法中制定刑罚的量刑标准,并且对不同犯罪类型、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进行详细规定。
这样可以使刑罚的适用更加准确、公正,避免主观意识的干扰。
谈刑罚个别化的内涵
谈刑罚个别化的内涵摘要:刑罚个别化是指在适用刑罚时,依据犯罪人再犯可能性而不是其犯罪行为,有针对性的适用不同的刑罚。
刑法个别化内涵丰富,首先,它以犯罪人危险人格或是危险状态为考量标准,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其次,它只存在于适用刑罚阶段,即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不包括刑罚制定的个别化;再次,它以个别预防为理论基础;最后,刑罚个别化内在的包含教育刑的理念。
关键词:刑罚个别化;个别预防;教育刑刑罚个别化思想在西方犯罪学史上由来已久,一般认为,是由德国学者瓦尔伯格率先于1869年提出的,后由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进一步理论化。
从其产生至今,对世界各国的刑法理论及其刑事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对于刑罚个别化的定义,各国刑法学界有着不尽相同的认识,各国刑法典对其的规定亦有所差异。
纵观各学者对于刑罚个别化的认识,笔者认为,刑罚个别化的定义是:在适用刑罚时,依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即再犯可能性而不是其犯罪行为,有针对性的适用不同的刑罚,以使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达到有效地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从而预防犯罪人的再次犯罪。
基于以上对刑罚个别化定义的认识,笔者认为刑罚个别化的内涵有如下几个要点:一刑罚个别化思想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应以其危险人格或是危险状态为考量标准的,而非其犯罪行为。
简言之,即刑罚个别化是与未然的人身危险性相联系的,这一点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是不同的。
刑罚个别化更加注重对犯罪人个体的关注,将刑罚的重心置于犯罪人人格的矫正之上。
它不是消极的遵循罪责刑法定原则,通过对国家刑罚权的约束与限制,来保障犯罪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而是以更为积极的方式,即通过探求引发犯罪的根源与原因,并运用刑罚矫正犯罪人的人格,从而更加注重对于犯罪人人权的保障。
在现今各国人权保障呼声高涨的今天,不可否认,刑罚个别化思想对于刑法学的影响是巨大的、深远的。
刑罚执行个别化分析论文
刑罚执行个别化分析论文一、刑罚执行个别化的含义及其价值所谓刑罚执行个别化,就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给予罪犯个别处遇。
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是刑罚执行个别化的法律依据。
刑罚执行个别化必须考虑罪犯所犯罪行应受谴责的程度和预防罪犯再犯的情况。
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对罪犯进行个别处遇,促进刑罚执行。
使刑罚执行能够取得既有利于犯罪人也有利于社会的良好效果,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最终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从过程上看,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裁量个别化的延伸,是继刑罚裁量个别化之后,构成完整的刑罚个别化实现过程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行刑就以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为前提,它对于定罪量刑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并且是其自然延伸。
”从内容上看,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将刑罚内容具体化、现实化的过程。
“行刑不仅仅是消极地执行刑罚,而具有其积极的内容”。
从结果上看,刑罚的目的在刑罚执行个别化中得到最终实现。
没有刑罚执行个别化,刑罚目的是无法得以最终实现的。
刑罚执行个别化主要具有以下价值:1惩罚犯罪者,并通过对犯罪者适用刑罚实现刑罚的惩戒正义。
对罪犯实施惩罚是刑罚的基本职能。
刑罚发挥惩罚罪犯的职能离不开刑罚执行。
而刑罚执行个别化由于考虑了罪犯所犯罪行应受责难的情况,对罪犯的惩罚尽可能做到与罪犯应当受到的责难相一致,因而成为实现刑罚惩戒正义的最佳的刑罚执行方式。
2矫正罪犯,促使罪犯适应社会。
人们很早就提出矫正罪犯的思想,但直到今天对于罪犯能否被矫正的问题,尚无一致的认识。
西方学界一般认为,柏拉图是矫正罪犯的始作俑者,到现代,菲利将矫正论发扬光大成为一种影响巨大的刑罚根据论,20世纪40~50年代,矫正论占据了刑罚根据论的主导地位。
矫正论与刑罚个别化两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呢?在矫正罪犯和刑罚个别化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
从刑罚理论发展的实际状况看,有的人是矫正论者,也明确主张刑罚个别化。
论罪责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
论罪责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发表时间:2018-05-22T09:37:33.300Z 来源:《知识-力量》3月下作者:王亚[导读] 罪责刑的相互适应,是实现刑法所倡导的公正与效率目标的根本途径。
而在现代刑法的环境下我们还需倡导刑罚个别化,但这种倡导是建立在对刑罚个别化概念的准确认识基础之上,(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江苏苏州 215000)摘要:罪责刑的相互适应,是实现刑法所倡导的公正与效率目标的根本途径。
而在现代刑法的环境下我们还需倡导刑罚个别化,但这种倡导是建立在对刑罚个别化概念的准确认识基础之上,还要恰当地处理好它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在刑罚公正的前提下,将刑罚个别化内置于罪刑相适应之中,突出罪刑相适应的主导性、基础性地位,强化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补充和协调作用。
这样适用刑罚个别化才能达到个别公正、个别预防的目的。
关键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个别化、关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1997年《刑法》的一项崭新创举,是从西方刑法罪刑关系上的罪刑相当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发展而来的,我国刑法把这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规定,把“罪——责——刑”均衡关系统一起来,这是比较科学的。
其总的原则即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罚当其罪,不能轻罪重刑,重罪轻刑。
在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三者的关系上,无犯罪即无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则无刑罚。
]而刑罚个别化的语义在于应根据犯罪、犯罪人的具体情况适用刑罚,蕴涵着促进合理的罪刑关系,使刑罚与具体的、个别的犯罪相对应的内容,蕴涵着深厚的刑罚公平性和刑罚的正当效益性。
如何正确处理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中之重。
基于我国刑法既不是行为刑法,也不是行为人刑法,而是两者的高度有机统一,有学者提出了“应受惩罚的是行为,而惩罚的是行为人”的命题,[3]对刑罚个别化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进行了全新的诠释。
因此,笔者认为,应以刑罚的目的来调和两者的冲突,使两者均服务或服从于刑罚目的,在刑罚公正的前提下,将刑罚个别化内置于罪责刑相适应之中,突出罪责刑相适应的主导性、基础性地位,强化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补充和协调作用。
浅谈量刑中刑罚个别化原则
浅谈量刑中刑罚个别化原则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吕心英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浅谈量刑中刑罚个别化原则论文提要现代刑法的环境下需倡导刑罚个别化,这种倡导需建立在对刑罚个别化概念及价值的准确认识基础之上,在刑罚裁量中适用刑罚个别化才能达到个别公正、个别预防的目的。
但刑罚个别化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并引发一定的问题,因此,该原则应坚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以下正文一、刑罚个别化原则概述刑罚个别化,在量刑中主要是根据报应与预防的需要既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实现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的刑罚裁量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体现了对不同犯罪人的区别对待,使刑罚在量刑中的适用更加有效合理,有利于限制刑罚的滥用;另外刑罚的适用应同教育改造罪犯所需的限度相适应,可以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并能限制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人实施犯罪。
在我国刑法典中是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可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个别化思想的确现实地被运用着。
比如:在刑罚裁量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对累犯与惯犯的从重处罚2、对自首、立功的犯罪人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宽处罚3、对轻罪犯罪人适用缓刑4、对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规定在刑罚执行时的减刑与假释制度等。
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理论基础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由于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因而分析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刑罚适用、刑罚执行,乃至刑罚制定,同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里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刑罚中的运用就是刑罚个别化。
刑罚个别化的本义就是对犯罪人实行有针对性的处罚,这种针对性并不能仅仅限于对犯罪人“未然犯罪”的可能性而实施个别预防,还应该包括刑罚个别公正的实现,需要对犯罪人过去的“已然犯罪”实施个别处罚。
因此刑罚个别化的价值在于个别公正与个别预防及其两者的统一。
(一)个别公正个别公正,又称为正义,罗马法学家早就指出:“正义是给与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是人们据以指导自己行动的最高准则,它是人类的永恒追求的最高价值观念。
刑罚裁量个别化论纲
刑罚裁量个别化论纲作者:范登殿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3期摘要刑罚裁量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罚个别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刑罚裁量个别化。
刑罚裁量个别化的哲学依据是公正与功利的理念,法学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刑罚裁量要实现个案公正与犯罪的预防,应该重视量刑情节中的酌定情节,具体来说就是尽量将其法定化,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关键字刑罚裁量个别化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酌定情节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03-02一、刑罚裁量个别化的概念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在认定行为人在认定犯罪成立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活动。
刑事审判活动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如果说定罪是基础,那么可以说,量刑是社会对犯罪人的行为及犯罪人所做的最后评价。
刑罚是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否定,也是预防犯罪人再犯罪的方法,其既注重于报应,也注重于预防,更注重对犯罪人的改善,使其成为完整的“社会中的人” 。
因此,在裁量刑罚时除了遵循“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外,还要坚持“刑罚裁量个别化”原则。
所谓刑罚裁量个别化,是指审判机关在刑罚裁量时,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方面的情况与犯罪人方面的情况,是案件裁量符合刑罚适用的目的。
①刑法裁量个别化与刑法裁量存在密切关系。
可以说,刑法裁量本身蕴含了刑罚裁量个别化。
刑法裁量是审判机关将抽象的适用于一般对象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个案、具体对象的活动,刑法裁量要求审判机关在适用刑罚是充分考虑案件的基本情况。
但是,不能因此认为,刑罚裁量就是刑法裁量的个别化。
就文字涵义而言,刑罚裁量个别化具有鲜明的目的性。
这种目的性直接体现在对刑法裁量的要求上,即要求审判机关在裁量刑罚时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方面的具体情况与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而不是笼统的提出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个案。
论影响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四个条件
论影响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四个条件一、理论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先导总的来说,理论对于刑罚个别化实现具有以下价值:第一,理论确立了刑罚个别化实现的价值目标,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根本方向,为刑罚个别化的实现提供了动力。
刑罚个别化实现的价值目标,无论是通过刑罚制定个别化、刑罚裁量个别化、刑罚执行个别化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具体价值目标,还是自由、秩序、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都是通过充分地理论论证、以理性的方式在理论中被确立起来的。
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具体的价值目标的确立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方向是从刑罚制定个别化到刑罚裁量个别化再到刑罚执行个别化,是从观念形态到规范形态,再到宣告形态,最后到现实形态的方向。
刑罚个别化实现的终极价值目标的确立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方向应是保护自由、维护秩序、捍卫正义。
理论通过激发人们对刑罚个别化实现的价值目标的渴望、追求,为刑罚个别化的实现提供了精神动力。
第二,理论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前提条件。
从刑罚形态上说,刑罚个别化的实现过程是从观念形态的刑罚个别化,向规范形态的刑罚个别化的转变开始的。
而观念形态的刑罚个别化中的观念又并非个人的、模糊的、摇摆不定的观念,而是社会化的、确定的和稳定的观念,这种观念只能通过理论才能得到集中、普遍、完整和深刻的表达。
因此,理论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前提。
第三,理论为刑罚个别化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理论是刑罚个别化制度化的观念前提,为刑罚个别化制度的确立提供指导,没有理论也就没有刑罚个别化制度。
第四,理论为充分发挥刑罚主体的能动作用,促进刑罚个别化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罚个别化是行为主体通过行为的互动而得以实现的,理论必然对不同主体的能动作用的发挥产生影响并进而对刑罚个别化的实现产生影响。
理论对刑罚个别化实现的影响和作用贯穿于刑罚个别化实现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
理论通过提高主体的理论水平、思维能力对刑罚个别化实现的程度产生影响。
例如,司法人员理论水平和思维能力的高低不仅对于其准确理解刑法和刑罚个别化的影响有程度上的差别,而且也会对其运用刑法的实践能力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
论述刑罚个别化原则
论述刑罚个别化原则一、引言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人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它体现了人道主义和法治精神,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意义1. 保障公民权利。
刑罚个别化原则能够避免对犯罪人进行无谓惩罚,并能够使刑事制裁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公正合理。
2. 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对不同犯罪行为和犯罪人采取不同的刑事制裁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
3. 提高司法效率。
个别化原则能够使司法机关更加科学地确定刑事制裁措施,提高司法效率。
三、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内容1. 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于轻微犯罪行为,可以采取缓刑、拘役等非监禁刑罚措施;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应当采取有期徒刑或死刑等严厉制裁措施。
2. 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
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对于社会危险性较低的犯罪人,可以采取缓刑、拘役等非监禁刑罚措施;对于社会危险性较高的犯罪人,应当采取有期徒刑或强制医疗等惩治措施。
3. 犯罪人的个人情况。
个人情况包括年龄、文化程度、家庭背景、身体健康等方面。
对于未成年人或者身体残疾者,应当采取相应的特殊制裁措施;对于文化程度低或家庭背景不好的犯罪人,可以采取教育、改造等刑罚措施。
4. 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对于认罪态度好、悔过自新的犯罪人,可以适当减轻刑事制裁措施。
四、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实践意义1. 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刑罚个别化原则,能够保障犯罪人的权利和尊严,防止无谓惩罚。
2. 维护社会秩序。
采取不同的刑事制裁措施能够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
3. 提高司法效率。
科学合理地确定刑事制裁措施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错误。
论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1)
内容摘要:在现代刑法的环境下我们需继续倡导刑罚个别化,但这种倡导是建立在对刑罚个别化概念的准确认识基础之上,还要恰当地处理好它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这样适用刑罚个别化才能达到个别公正、个别预防的目的。
在保障人权呼声高涨的今天,强调刑罚个别化不失为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权宜之计。
关键词:刑罚个别化个别公正个别预防罪刑相适应刑罚原则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由于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因而分析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刑罚适用、刑罚执行,乃至刑罚制定,同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里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刑罚中的运用就是刑罚个别化。
正如近代实证学派的兴起不能完全否定刑事古典主义一样,刑事古典主义的主张者对近代实证学派基本主张的批判也不能完全否定刑事实证学派的思想。
近代实证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吸收了报应主义的思想,演进为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
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不再是以个别预防犯罪为适用刑罚的唯一出发点,而是既考虑犯罪的个别预防,又考虑刑罚的报应。
刑罚个别化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已经有了新的涵义,正如今天的罪刑法定原则不是严格规则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一样。
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抛弃近代学派所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倡导现代刑法下的刑罚个别化。
一、刑罚个别化的概念何为刑罚个别化?学术界表述有所不同。
第一种表述是,“刑罚个别化即是指法官在适用刑罚时,要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①第二种表述是,“刑罚个别化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和适用相应的刑罚,以期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②第三种表述是,“刑罚个别化是以个别预防为基础,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与一般预防相对立,且与报应刑相排斥的刑罚理念。
”③第四种表述是,“刑罚个人化原则是指“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范围内或以该法定刑为基础,判处适当的刑罚或者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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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一)
内容摘要:在现代刑法的环境下我们需继续倡导刑罚个别化,但这种倡导是建立在对刑罚个别化概念的准确认识基础之上,还要恰当地处理好它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这样适用刑罚个别化才能达到个别公正、个别预防的目的。
在保障人权呼声高涨的今天,强调刑罚个别化不失为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权宜之计。
关键词:刑罚个别化个别公正个别预防罪刑相适应刑罚原则OntheprincipleofindividualizationofpunishmentinModernCriminalLaw
Abstract:Weneedtocontinuetoinitiatetheprincipleofindividualizationofpunishmentundertheenviro nmentoftheModernCriminalLaw,butthiskindofinitiateisanestablishmentattheaccurateunderstandi ngoftheconceptoftheprincipleofindividualizationofpunishment,atthemeanwhile,dealingwellwitht heprincipleofCrimePenaltyadaptsmutually,applyingtheheprincipleofindividualizationofpunishmen ttorealiseindividualfairandindividualprevention.Atguaranteetodayofhumanrightsnoiseofshouting upsurge,emphasizethattheprincipleofindividualizationofpunishmentnottoloseforcarrythroughto" makepeoplethecenter"tothoughtexpedienttoaccount.
Keyword:theprincipleofindividualizationofpunishmentIndividualfairIndividualpreventionThecrimi nalpenaltyadaptsmutuallyPenaltyprinciple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由于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因而分析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刑罚适用、刑罚执行,乃至刑罚制定,同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里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刑罚中的运用就是刑罚个别化。
正如近代实证学派的兴起不能完全否定刑事古典主义一样,刑事古典主义的主张者对近代实证学派基本主张的批判也不能完全否定刑事实证学派的思想。
近代实证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吸收了报应主义的思想,演进为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
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不再是以个别预防犯罪为适用刑罚的唯一出发点,而是既考虑犯罪的个别预防,又考虑刑罚的报应。
刑罚个别化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已经有了新的涵义,正如今天的罪刑法定原则不是严格规则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一样。
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抛弃近代学派所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倡导现代刑法下的刑罚个别化。
一、刑罚个别化的概念
何为刑罚个别化?学术界表述有所不同。
第一种表述是,“刑罚个别化即是指法官在适用刑罚时,要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①
第二种表述是,“刑罚个别化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和适用相应的刑罚,以期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②
第三种表述是,“刑罚个别化是以个别预防为基础,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与一般预防相对立,且与报应刑相排斥的刑罚理念。
”③
第四种表述是,“刑罚个人化原则是指“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范围内或以该法定刑为基础,判处适当的刑罚或者刑期。
”④
通过分析刑罚个别化所表达的语义,我们发现以上刑罚个别化概念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前三种刑罚个别化概念将刑罚适用的依据定在人身危险性上是片面的。
将刑罚适用的个别化定位在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上,认为刑罚个别化就是刑罚适用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如犯罪人的年龄、犯罪人的履历、犯罪人的违法犯罪史、犯罪人的性格等,而漠视犯罪行为方面的情况,没有将刑罚适用需要考虑犯罪行为方面的内容放入其中,没有考虑犯罪行为方面的个别化。
其次,刑罚个别化将刑罚适用的目的仅定在特殊预防上是偏激的。
人身危险性这一概念与犯罪的特殊预防密切相关,从一定意义上说,人身危险性就蕴涵着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
而刑罚适用不考虑刑罚的报应,仅考虑特殊预防,必然要导致轻罪重罚或重罪轻罚、导致行刑不公。
再次,第四种观点把刑罚个别化原则仅局限在量刑这一阶段是不完整的。
刑罚个别化不仅体现在量刑领域,还延伸到刑罚的执行阶段,还渗透在立法层次。
刑罚个别化贯穿于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和刑罚制定三个阶段。
据此,笔者认为要准确揭示刑罚个别化的内涵,一要将个别化的基础奠定在刑罚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原则上,二要在个别化中既考虑犯罪行为情况,也要考虑犯罪人方面的情况,两者不可偏废。
综上所述,笔者给刑罚个别化概念作出如下界定:
刑罚个别化,是根据报应与预防的需要既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实现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的刑罚原则。
它有以下特征:
1、既要考虑刑罚的报应要求,也要考虑刑罚的预防需要。
2、既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要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情况。
这是刑罚个别化本质要求。
3、刑罚个别化的价值是实现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
二、刑罚个别化的价值
学界很多学者都认为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个别预防是刑罚个别化的基础和必要,刑罚个别化就是基于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考虑而采取的刑罚措施,以达到刑罚预防的目的。
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对刑罚个别化的理解没有走出刑事实证学派以人身危险性为唯一考量的误区。
刑罚个别化的本义就是对犯罪人实行有针对性的处罚,这种针对性并不能仅仅限于对犯罪人“未然犯罪”的可能性而实施个别预防,还应该包括刑罚个别公正的实现,需要对犯罪人过去的“已然犯罪”实施个别处罚。
因此,刑罚个别化的价值在于个别公正与个别预防及其两者的统一。
1、个别公正
公正,又称为正义,罗马法学家早就指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⑤是人们据以指导自己行动的最高准则,它是人类的永恒追求的最高价值观念。
刑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就是公正。
刑罚的公正可以分为一般公正和个别的公正。
刑罚的一般公正是指刑法规定所体现出来的公正,而刑罚的个别公正是在刑罚一般公正的指导下通过具体适用刑罚得到的公正,即通过司法能够让人直接感受到的公正。
刑罚个别化蕴涵着这种个别公正性。
在刑罚的公正中,刑罚的个别公正相对于一般公正具有以下两个优点:
第一,刑罚的一般公正具有法律的概括性、确定性⑥的局限性,它难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太过于抽象。
而刑罚的个别公正较为具体。
第二,刑罚的一般公正给人以脱离现实生活,法律字面意义上的公正,通过刑事审判,刑罚执行可以让刑罚一般公正转化为人们所体验、感受到的个别公正。
所以,通过确认刑罚个别化,使法官在适用刑罚时,充分关注犯罪与犯罪人的具体情况,从而使法律所蕴含的抽象公正转化为具体的公正、现实的公正、能够让人们感受到的公正。
这是刑罚个别化追求的价值之一。
2、个别预防
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两种形式,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刑罚的制定和实施,对社会上的一般人起到威慑和儆戒的作用,防止或减少犯罪的发生。
个别预防,又称特别预防,就是通
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剥夺他们继续犯罪的能力,并将其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不再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的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来实现的,刑罚的历史实践证明,刑罚对社会一般预防的作用是有限的,刑罚不论是重刑主义还是轻刑主义,都没有明显地发生抑制犯罪的功用。
⑦而个别预防相对于一般预防具有对象直接、针对性强的特点,易于收到预防的效果。
所以,李斯特认为“刑罚预防的重点并不是预防不特定的可能犯罪的人,而是预防已经受到处罚的人再次犯罪。
刑罚的分量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犯罪性),使之重返社会所必须的处理期间为标准。
与其说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威吓、儆戒一般人,不如说是使人自身得到改造,预防犯罪更为重要一些。
”⑧
刑罚个别化在促进个别预防目的实现上有着其他措施不可替代的功效。
刑罚个别化不仅可以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决定适用何种、不同轻重程度的刑罚,而且可以决定是否判处缓刑等。
刑罚个别化从治疗原理出发,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犯罪原因、生活经历、社会背景等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年龄、性别、性格、气质和能力等个性特征所决定的改造需要,据以对不同犯罪人施以不同时间、不同内容、不同方法的改造,对症下药,因人施教,以期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
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两者不是孤立的,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的协调为刑罚个别化适用之必要。
个别预防也不能脱离公正价值的限制和要求,必须以个别公正为基础。
刑罚个别公正的实现还得达到实现个别预防的功效,以个别预防为追求。
三、刑罚个别化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