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购进、储存、调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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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购进、储存、调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体现中药治病特色,发扬祖国传统医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机构必须向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购入中药饮片。

第三条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检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中药报告书》复印件。

第四条购进中药饮片,必须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条医疗机构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包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注明批准文号。

第六条验收中药饮片应符合规定,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以及数量的核对,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如发现有质量不合格现象或票货不符的,有权拒收,不得入库。

第七条中药饮片出库应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不合格饮片一律不得出库。

第八条在库中药饮片应定期进行养护,根据药品特性及季节变化特点,采取干燥、降氧、熏蒸、除湿等方法进行养护。

第九条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十条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品种。

第十一条中药处方调剂员、审核员应严格按照处方内容配药、发药,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发药。

第十二条配方用毒性中药饮片按特殊管理药品的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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