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定期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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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一(二( 通,在前项规定期满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年修订)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老公司法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条:142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得转让其所持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监事、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年修订)2005证券法(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由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股东,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但是,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3. 2010审核有关问题IPO一、主板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IPO)根据上市规则,1(年;3锁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2(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6个月。

该36定个月锁定3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3(期的限制;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9~7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令第127号,xx年9月8日修订)第四六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令第30号,xx年)《办法》第三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六个月内不得转让;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证监会令第73号,xx年8月1日修订)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的规定(发行监管函[xx]194号,xx 年)(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关于锁定期

关于锁定期

创业板上市规则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1.7 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2011第一期1、股份锁定:创业板与主板的要求不一致,创业板要求的时间点受理前6个月,董监高的关联方(直接、间接)按董监高锁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按控股股东锁定4、突击入股:披露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的情况,自然人股东最近5年的简历,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六个月内新增的股东的背景、与发行人及关联方、中介机构的关系、是否存在代持、对发行人的影响(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发行人要出具专项说明,保荐人和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2010第六期(二)最近一年新增股东重点关注券商、直投公司,比例不超过7%。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简介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是指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规定了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出售或减持的期限和方式。

这一机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合理行使股权,防止大股东的股份过快减持导致股价波动过大。

股份锁定期安排股份锁定期是指股东在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后一定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的期限。

根据《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份锁定期一般为3年。

股份锁定期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价稳定,防止大股东在上市后短时间内大量减持,造成股价大幅下跌,从而损害市场利益和小股东权益。

股份锁定期的设立能够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保护,稳定市场信心。

减持规定减持是指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内、期满后或其他规定条件满足时,按照相关规定减少其持股比例的行为。

减持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减持方式:股东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

2. 减持数量限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定,上市公司限制股东在一定时期内的减持数量。

一般情况下,减持数量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的流通股份,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市场稳定。

3. 减持时间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东持股满3年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股东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行情合理选择减持时机。

4. 减持披露:减持行为需要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公告披露,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

5. 其他减持限制:除了股份锁定期外,上市公司股东在信息披露期和临时停牌期等也有可能面临减持限制。

影响因素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因素: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经济因素会对股东的减持决策产生影响。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1、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发行期间的锁定期(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4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关键信息项:1、上市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股份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锁定期时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减持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减持比例限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信息披露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以及减持的相关规定,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并确保公司股份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111 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特定股东。

112 定义与解释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锁定期”指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期间。

“减持”指股东减少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1 股份锁定期安排211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其所持有的股份应锁定不少于具体年限。

212 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锁定期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上市后,其所持有的股份应锁定不少于具体年限。

213 特定股东的股份锁定期特定股东,如通过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获得股份的股东,其锁定期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定,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

31 减持规定311 减持方式股东减持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12 减持比例限制在任意连续具体时间段内,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具体比例;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具体比例。

313 信息披露要求股东在减持股份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进展等。

关于股份锁定期问题的整理

关于股份锁定期问题的整理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款: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3年/特殊情形下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
条款(一)的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
(2)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条款(二):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
3
增资股东持有
3年(实践作法)
荣信股份(002123):“控股股东左强、深港产学研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延宁,实际控制人左强先生、崔京涛女士和厉伟先生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类似的案例还有浔兴股份(002098)。
(2)所持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之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

定向增发中锁定期的规定定向增发中关于锁定期的规定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准则》的规定《准则》第六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3)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准则》第七条规定:发行对象不属于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规定(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不得转让;(2)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A、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B、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C、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在实务中,定向增发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

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

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一、全体股东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

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掌控人及其关联方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董监高股东对于非董监高范围的管理人员,需要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锁定要求;对于董监高范围内的管理人员,需要遵守以下锁定要求: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严禁受让,且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至多受让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但是上市后短期内离职的需要增加锁定时间,其中:上市后6个月内申请离职的,自申请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后第7至第12个月之间申请离职的,自申请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关键股东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五、上市后前注资定向增发方式步入的股东1、创业板规定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注资定向增发步入的股东,该等注资部分的股份应当瞄准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顺利完成注资工商更改备案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排序。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2、中小板规定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载招股书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注资定向增发步入的股东,不受到前述36个月瞄准期的管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3、送股、送来白股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但须要特别表示的就是:1并非所有审核人员都认可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换算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的作法。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股市的繁荣,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逐渐呈现多元化。

为了保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规定做出了一系列的安排和规定。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展开探讨。

一、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1. 定义与目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是指股东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期限。

其目的在于规范和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恶意炒作和股权转移对市场的不良影响。

2. 锁定期的设置一般来说,股份的锁定期根据上市公司的不同情况和类型而有所不同。

上市公司可以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规定股份的锁定期,通常为6个月至3年不等。

在这个期限内,股东不得进行股票的转让和质押等交易。

3. 锁定期的例外情况尽管股份锁定期严格限制了股东的权益,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如果公司需要进行资产重组、股权变动或者股东经过认定符合相关规定而申请减持,可以在股东之间协商的情况下提前解除锁定期。

二、减持规定1. 减持的概念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锁定期结束后,按照一定方式和规定减少其持有的股份。

减持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流通股份的市场供给,促进市场活跃,增加公司的流动性。

2. 减持的方式减持通常有两种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是指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减持,其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0%。

大宗交易则是指股东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协商和交易,减持数量超过20%。

3. 减持规定的限制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减持规定也增加了一些限制。

例如,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必须在减持前提前30个自然日向公司董事会报备。

另外,在减持时还需要注意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过大的冲击,否则可能会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追责。

三、股份锁定期和减持规定的意义股份锁定期和减持规定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股份锁定期能够有效遏制短线交易和恶意炒作,保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1:引言在上市公司股份发行过程中,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稳定股价,并保护投资者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对大股东、关联方和内部人士的股份进行锁定,即股份锁定期。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定义、相关规定以及影响等内容。

2:股份锁定期的定义股份锁定期是指股东在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的限制期限。

该期限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上市后大股东、关联方等抛售股份,导致股价波动过大,损害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3:股份锁定期的相关规定3.1 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前,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股份锁定方案,并在股份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

股份锁定期一般为一定的时间段,通常为6个月、1年或更长。

3.2 上市公司规定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期有不同的规定,股份锁定期一般由公司章程或上市规则等规定。

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大股东和股份持有人需要在股份解禁前保持股份不动产,不得转让。

3.3 股份锁定方案上市公司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制定股份锁定方案,明确股份锁定的时间、范围和对象等。

股份锁定期的计算一般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4:股份锁定期的影响4.1 市场稳定股份锁定期的设立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的稳定。

通过股份锁定期的限制,可以避免因大股东减持或抛售股份而导致的股价剧烈波动。

4.2 投资者保护股份锁定期的设立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锁定期内,大股东和内部人士不能进行股份转让,避免了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保护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

4.3 公司治理股份锁定期的设立有助于规范公司治理。

大股东和内部人士在锁定期内不得变动股份,有利于保持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附件:1:公司章程2:股份锁定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上市公司:指经过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上市流通的公司。

2:股份锁定期:指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后,大股东、关联方和内部人士不得转让股份的限制期限。

关于IPO股份锁定的总结

关于IPO股份锁定的总结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Fra bibliotek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
参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锁定要求,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监管部门要求
4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2条
二、主板和中小板具体规定:
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36个月,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与前述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也比照锁定36个月
监管部门要求
2
首发申请文件受理日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新增的股东
(1)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
监管部门要求
(2)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2)其关联方参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要求
监管部门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7条
3
首发申请文件受理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监管部门要求
4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锁18个月;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锁12个月。
对象
锁定期起点及期限
备注
1
首次公开发行前12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股份
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3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法律、法规、窗口指导及典型案例之总结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年修订〕第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证券法〔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 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一、主板审核有关问题〔〕根据上市规那么,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年;〔〕登载招股说明书之日前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局部的股份应锁定个月。

该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登载招股说明书之日前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个月锁定期的限制;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登载招股说明书之日前个月内〞的提法根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个月内〞。

不过并非所有审核人员都认可将“登载招股说明书之日前个月内〞换算为“申报材料前~个月内〞的作法。

局部审核人员认为,应将“登载招股说明书之日前个月内〞从严理解为“申报材料前个月内〞。

关于如何界定“月内〞的审核标准,估计未来还可能会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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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关于上市公司锁定期的总结⼩结:⾮控股股东IPO后的法定锁定期是12个⽉,控股股东36个⽉。

在IPO前,原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关联⽅的,关联⽅的锁定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的关联⽅、⼀致⾏动⼈的锁定期同控股东股东、实际控制⼈的操作惯例,原股东转让部分股权给关联⽅,其锁定期应当与原股东相同。

同时,对于⾸发上市前12个⽉内以股权转让⽅式取得股份的,对该类股份的锁定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既有锁定期为1年(受让⾃⾮控股股东)的,也有锁定期为3年(受让⾃控股股东)的案例。

如果⽬标公司⽬前是拟上市公司,不涉及股权分置问题;如果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案的,原⾮流通股在改⾰⽅案实施之⽇起12个⽉内不得转让。

12个⽉期满后,⼩⾮可全部解锁,⼤⾮需爬⾏解锁。

即⽅案实施之⽇起的第13-第24个⽉,⼤⾮累计解锁⽐例不超过5%;⽅案实施之⽇起的第13-第36个⽉内,⼤⾮累计解锁⽐例不超过10%。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锁定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的,原⾮流通股在改⾰⽅案实施之⽇起12个⽉内不得转让。

12个⽉期满后,⼩⾮(持股低于5%的股东)可全部解锁,⼤⾮(持股超过5%的股东)需爬⾏解锁。

即⽅案实施之⽇起的第13-第24个⽉,⼤⾮累计解锁⽐例不超过5%;⽅案实施之⽇起的第13-第36个⽉内,累计解锁⽐例不超过10%。

(注:上述⽐例指上市公司总股本)⼆、⾸发上市的锁定期1.发起股东(⾮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第⼀百四⼗⼆条的规定,“发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成⽴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股份前已经发⾏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2.发起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4条款的规定,“发⾏⼈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应当承诺:⾃发⾏⼈股票上市之⽇起三⼗六个⽉内,不转让或委托他⼈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股份,也不由发⾏⼈收购该部分股份。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一(二( 通,在前项规定期满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年修订)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老公司法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条:142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得转让其所持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监事、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年修订)2005证券法(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由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股东,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但是,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3. 2010审核有关问题IPO一、主板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IPO)根据上市规则,1(年;3锁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2(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6个月。

该36定个月锁定3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3(期的限制;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9~7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一、引言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旨在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二、股份锁定期安排1、股份锁定期的定义与目的股份锁定期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锁定,不得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的期限。

股份锁定期的目的在于防止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2、锁定期的设定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情况下,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进行锁定。

锁定期的设定通常根据股东的类型、持股比例、交易行为等因素来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3、锁定期的执行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股东的持股情况,并督促股东履行锁定期承诺。

股东在锁定期内不得进行股票买卖,也不得进行质押、担保等处置。

三、减持规定1、减持的定义与原则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开市场上进行出售的行为。

减持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原则,防止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稳定。

2、减持的限制与要求股东减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遵守以下限制和要求:(1)减持比例限制: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减持价格限制:股东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3)减持通知义务:股东减持前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减持期间限制:股东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六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3、减持的执行与管理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减持管理制度,规范股东减持行为,防止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

股东在减持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如出现违规行为,将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四、结论与建议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锁定期规定汇总

锁定期规定汇总

一、发起人及不同股东所持股份发起人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新三板公司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股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期的规定,锁定36个月。

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

即挂牌公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除适用上述关于股东锁定期的规定以外,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仍需(一) 所有A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二) 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三)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四) 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

但应当按照四、刊登A股招股说明书前取得的股份针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证监会要求,对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监会要求,对于公司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五、刊登A股招股说明书前通过转增、送红股取得的股份 证监会规定将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进行的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股东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六、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取得的股份(A股上市公司)A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七、新三板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制度股份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八、境外战略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 境外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的规定

锁定期的规定

锁定期的规定锁定期是指在某种条件下,一方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动用或转移某种权益或资产的行为。

在不同领域和情况下都存在不同的锁定期规定,下面将分别从金融、房地产和劳动合同三个方面介绍锁定期的规定。

首先,金融领域中常见的锁定期规定包括股票锁定期和定期存款锁定期等。

股票锁定期是指在股票发行后的一段时间内,股东不能转让或抵押所持有的股票。

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成立初期或进行重大股权变动时尤为常见。

定期存款锁定期是银行为了吸纳长期资金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存款人在存入一定金额的定期存款后,需要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提前支取。

这种规定可以提供银行的流动性,同时也给予存款人一定的利息优惠。

其次,在房地产市场中,锁定期主要体现在购房合同中。

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往往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购房款项或者不能转让所购房屋。

这是为了保障卖方的权益,避免购房者在合同签订后突然放弃购房或者通过转让转移资产。

此外,一些城市也会对新购房者进行限购,设定一定的锁定期,以控制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和购房炒作的现象。

最后,劳动合同中的锁定期主要体现在离职或解雇的情况下。

一些合同会规定员工入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能随意离职或解雇,这是为了保证劳动双方都能够在工作稳定的状态下进行合作。

一方面,对于新员工来说,公司培训和适应期需要时间,提前离职会给公司运营带来困扰;另一方面,公司对于员工的解雇也需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相应的补偿,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锁定期的规定可以保护权益和利益的公平性,避免一方因提前离开或者转移资产而对另一方带来不利影响。

无论是金融领域的股票和定期存款,还是房地产市场的购房合同,甚至是劳动合同中的离职和解雇,都需要明确规定锁定期的内容和执行方式,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巩固市场秩序。

2021年锁定期的小结

2021年锁定期的小结

锁定期的小结有关锁定期的小结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一、首发中的锁定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4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年)》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下列承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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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起人及不同股东所持股份
发起人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新三板公司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股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期的规定,锁定36个月。

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

即挂牌公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除适用上述关于股东锁定期的规定以外,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仍需
(一) 所有A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
(二) 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
(三)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四) 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

但应当按照四、刊登A股招股说明书前取得的股份
针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证监会要求,对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监会要求,对于公司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五、刊登A股招股说明书前通过转增、送红股取得的股份
证监会规定将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进行的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股东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六、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取得的股份(A股上市公司)
A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七、新三板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制度股份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八、境外战略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
境外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普通股东的股份转让不受任
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36个月。

“两年三批次”。

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
,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仍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专门作出规定。

但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执行,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对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自控股股东、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对于公司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自
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不受任何限制。

,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2个月内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对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对于公司
年和两年。

;对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自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起锁定36个月;对于公司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自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
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受得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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