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szm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
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摘要: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且种类繁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
文中以某型散货船为例,详细介绍了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布置要求,所得结果对其它船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布置;航行灯;信号灯;安全航行;船舶1、前言船舶是海洋运输的主要交通工具,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海洋运输也变得异常繁忙。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海上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重大的船舶事故,不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甚至使航运企业破产倒闭。
因此船舶的安全航行是至关重要的。
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因素很多,包括外部环境条件、人为因素以及设计上的问题等,因此我们从船舶设计阶段开始就要考虑到航行安全的要求。
航行灯和信号灯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尤其是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而且由于船舶日益现代化,船舶上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也日渐增多,其在船舶上的布置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而在船舶设计过程中,我们就需要认真考虑航行灯和信号灯在船舶上的布置要求,力争做到科学合理。
2、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主要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三大类。
随着船舶的日益现代化,船舶上的灯具系统也越来越先进,越来越复杂。
船舶航行灯主要是用于表示夜间船舶大小和航行方向的灯具,根据船舶的吨位和大小,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所区别,但一般而言,船舶航行灯主要包括:桅灯、舷灯、尾灯及桅顶灯。
船舶上航行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一所示。
船舶信号灯也是船舶灯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般用于表示船舶所处的状态或者发出某种信号以及进行近距离通信联络等的一类灯具。
根据船舶的吨位以及用途的不同,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和数量会有一定的区别,但对于普通的商船或者货船而言,它一般包括:环照灯、锚泊灯、闪光灯和通信闪光灯等。
船舶上信号灯的种类划分及详细描述如表二所示。
表一船舶航行灯种类划分及描述表二船舶信号灯种类划分及描述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一切航行于公海(包括能与公海连通的水域)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置各种航行灯和信号灯。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1. 针对渔船的特殊规定,COLREGs中有专门的规定适用于渔船,这些规定旨在考虑到渔船在海上的特殊情况,例如渔船在作业时可
能会有固定设备(如拖网)延伸到水面以上。
2. 导航灯,根据COLREGs规定,渔船在夜间或能见度不佳时必
须展示特定的导航灯。
一般情况下,渔船应该展示红绿两色的导航灯,以及白色的360度全方位航行灯。
3. 信号灯的展示方式,根据COLREGs规定,渔船在作业时需要
展示特定的信号灯,以便其他船只能够识别并避让。
例如,渔船在
拖网作业时,需要展示特定的信号灯,提示其他船只避让。
4. 避让规则,COLREGs中也规定了船舶在遇到渔船时的避让规则,以确保船舶在交汇时能够安全地避让。
这些规定包括了在不同
情况下应该采取的行动,以及避让责任的分配等内容。
总的来说,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是为了确保渔船在海上航行时
能够安全地与其他船只交汇和作业,避免发生碰撞和意外。
遵守这
些规则对于所有船舶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能够有效地维护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szm解析
通常安装于驾驶甲板两翼或罗径甲 板两舷,根据安装位置需要,可配 手动旋转手柄或电动遥控旋转装置。
船长超过 100 米的需要通过巴拿马 运河的船舶,应在船艏安装该灯一 个,并能从船桥沿船的中心线清晰 地看到它们。
根据船舶建造规格书提供。
-
应配备24V 充电器、电池箱和其它
4
艉灯
5
环照灯
6
闪光灯
颜色
白 红 绿 白 红白绿黄 红
最小能见距离 /n mile
6 3 3 3 3
225 112.5 112.5 135 360 360
7
莫氏信号灯 白
5
360
水平光弧/(°)
自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 环照 环照,闪光频率120 次或120 次以 上/分 环照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序号 1
号灯名称 颜色
苏伊士运河 红白绿蓝 信号灯
功率 220V/40W
2
苏伊士及基 红 绿
尔运河艉灯
3
苏伊士运河 白
探照灯
4
苏伊士运河 白
搜索灯
5
巴拿马运河 蓝
操船灯
220V/65W
220V/3000 W 220V/1000 W 或650W
220V/40W
6
螺旋桨及球 红
鼻艏警戒灯
附件。能见距离大于2 海里。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3.2 航行灯和信号灯的配置 50 米或者50 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应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建造规格书和有 关当局的规定配置必须的航行灯和信号灯。 3.2.1 航行灯 3.2.1.1 基本航行灯 根据规定,除了提供表3.1.1 中一套航行灯外,还须备用一套航行灯,通常采用双层航 行灯,具体配置如下: - 2–2×220V/65W 桅灯,前桅上和雷达桅上各一个: - 2–2×220V/65W 左右舷灯,位于船最宽处的两侧: - 1–2×220V/65W 艉灯置于船尾; - 2–2×220V/65W 锚灯,尾部和前桅上各一盏; 上述基本航行灯必须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 2–2×220V/65W 失控灯(红色环照灯)。 失控灯通常安装在雷达桅上,位置根据雷达桅形状而定,也可安装于独立的灯桅上。 该灯应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3.2.1.2 其它航行灯 其它航行灯的配置如下: - - 1- 220V/65W 苏伊士运河艉灯置于船尾,可由航行灯板或信号灯板控制; - - 1- 巴拿马运河操船灯,位于前桅的后部,由信号灯板控制; - - 3- 操纵能力受限制灯,采用红色环照灯。根据雷达桅的布置,其中两个可由失控灯 - 兼。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航行灯规范
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浅谈海船航行信号灯配置要求
可供参考 :1 ) 国际航行船舶主要以 《 国际海 E 避碰 舶航行灯为双层灯 。 规则》及其修正案为设计 据 ;2) 在中国国内水域
作者简介 :徐丕鸽 ( 1 9 8 O 一) ,男,工程师,研究方向:船舶 电气。
2 0 1 6 / 6 船舶标准化工程师 1 7
表1 船舶号灯的配置
重要。
1 规则和要求
在黑夜及雾大能见度特别差时 ,船舶如何有序 地安全通航?国际上制定了其同遵守的灯光信号规 则 。目前 ,对于海船航行信号灯的设计主要有两种
2 基本号灯 捌
航行灯和信号灯统称为号灯 。在常规设计中 ,
上述提及规则对号灯的基本特性、设置和安装位置
等有 明确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 ,号灯分基本号灯和 作业号灯 ,每艘船根据 自身特点 ,来选择配置合适 的船舶号灯 , 如表 1 所示。其中5 0 Ⅱ 5 0 m以上电 f }
的特殊要求,并着 重介绍 了 基本号灯和特殊号灯类型及其表 示功能。
关键词 :航行灯;环照灯
中图分类号:U 6 6 2 . 2
。
文献标识码 :A DO I :1 0 . 1 4 1 4 1 / j . 3 1 — 1 9 8 1 . 2 0 1 6 . 0 6 . 0 0 4
Di s c us s i o n o f Di s po s i t i o n Re q ui r e me n t s o f S hi p Na v i g a t i o n S i g na l La 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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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灯,信号灯安装规则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航行灯布置规定
航行灯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航行灯布置及信号意义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臵的要求如下:桅顶:安臵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臵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臵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臵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臵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臵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臵,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
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船舶航行灯规范要点(海船篇)
船舶航行灯规范要点(海船篇)Navigation Light航行灯航行灯是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船舶类别和航行动态的重要标志,是船舶采取避让措施的重要依据,能有效避免船舶发生碰撞,尤其是在夜间或能见度低时。
然而,航行灯的不规范使用或故障会传递错误信号,给船舶成功避碰造成巨大的阻碍,不容忽视。
本期梳理了国内航行海船航行灯的重点要求,希望相关管理公司及时排查船队航行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开展船员培训,帮助船舶开展航行灯的自查自纠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一、一般要求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环照黄色闪光灯、操纵号灯以及闪光灯(不包括白昼信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7、航行灯控制器:(1)航行灯控制器:能对航行灯进行操作控制的装置(2)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
若设有临时应急电源时,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应急配电板和临时充放电板供电。
电气声响信号设备应能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要求时)供电。
(3)船长不小于50 m 的船舶上的航行灯控制器应为下列故障提供报警:•航行灯供电故障;•通电灯泡的故障,包括短路。
二、配备要求1、基本号灯:2、作业号灯:3、首、尾均装推进器的船舶,应额外再配备1 套桅灯、舷灯与尾灯。
多种作业船舶应配齐相应的各种作业号灯。
下列号灯如性能相同而安装又能符合20规则8.2.3 要求,可无需重复配备:① 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以及限于吃水的船舶所用号灯中的红环照灯;② 各种作业号灯中相同的号灯。
4、港口特殊规定或用船部门特殊需要的号灯,应予考虑配备;5、专门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及从事拖带、顶推此类船舶的拖船不得采用燃油号灯。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
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一、引言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是为了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而制定的。
船舶在海上行驶过程中,通过信号灯进行沟通和指引,以避免碰撞和其他危险情况的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的内容,以便船员和其他船只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
二、渔船航行信号灯的分类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渔船航行信号灯主要分为导航灯和作业灯两类。
1. 导航灯导航灯用于指示船舶的位置、航向和航行意图。
按照规定,渔船的导航灯应包括红色和绿色的侧方灯、白色的前方灯和后方灯以及黄色的顶灯。
红色的侧方灯应安装在左侧,绿色的侧方灯应安装在右侧,前方灯应安装在船头上方,后方灯应安装在船尾上方,顶灯应安装在船顶上方。
2. 作业灯作业灯用于指示船舶的作业状态和警示其他船只注意避让。
渔船在作业时,应开启黄色的作业灯,并在必要时加上闪烁的效果,以提醒其他船只注意避让。
同时,渔船还可以根据作业的具体情况,使用不同颜色的特殊作业灯,如蓝色表示拖网作业,绿色表示围网作业等。
三、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的遵守渔船在海上行驶时,应严格遵守航行信号灯规则,以确保船只的安全和航行的顺利。
1. 导航灯的正确使用渔船在夜间或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应始终开启导航灯。
红色和绿色的侧方灯应同时开启,以示明船舶的航向。
前方灯和后方灯应同时开启,以示明船舶的位置。
顶灯应在必要时开启,以提醒其他船只注意避让。
2. 作业灯的正确使用渔船在作业时,应始终开启黄色的作业灯,并确保其闪烁效果明显。
在特殊作业情况下,如拖网作业或围网作业,还应使用相应的特殊作业灯,以增加警示效果。
3. 遇到其他船只的应对方式当渔船遇到其他船只时,应根据船只的导航灯和作业灯,判断其航向和作业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方式。
如果对方船只正常行驶而无作业灯开启,渔船应保持警惕,避免与对方船只发生碰撞。
如果对方船只开启了作业灯,渔船应尽量避免靠近对方船只,并避免干扰其作业。
四、结论渔船航行信号灯规则的遵守对于海上航行的安全至关重要。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txt32因为爱心,流浪的人们才能重返家园;因为爱心,疲惫的灵魂才能活力如初。
渴望爱心,如同星光渴望彼此辉映;渴望爱心,如同世纪之歌渴望永远被唱下去。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txt32因为爱心,流浪的人们才能重返家园;因为爱心,疲惫的灵魂才能活力如初。
渴望爱心,如同星光渴望彼此辉映;渴望爱心,如同世纪之歌渴望永远被唱下去。
船舶航行灯的布置规定航行灯,又称“号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
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内河船舶航行灯安装要求
内河船舶航行灯安装要求一、引言船舶航行灯是航行安全的重要装置之一,对于内河航行来说,航行灯的正确安装和使用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内河船舶航行灯的安装要求,以保障航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船舶航行灯的基本概念船舶航行灯,又称导航灯,是船舶进行夜间航行时,用来指示船舶航向、位置和状态的灯光设备。
船舶航行灯按功能分为前、后、侧向和顶部灯,它们的安装位置和类型必须满足相应的国际和国家标准。
三、内河船舶航行灯的安装要求3.1前向航行灯前向航行灯是船舶前向视线方向上的指示灯,它的作用是为前方船舶和陆地上的其他航行者提供明确的船舶前进方向和位置信息。
根据国际规定,内河船舶前向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前向航行灯应一并与船舶侧向灯组成一个整体,安装在船首上部位。
-前向航行灯颜色应为白色,并具备合适的亮度和范围,以确保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指示船舶的前进方向。
3.2后向航行灯后向航行灯是船舶后向视线方向上的指示灯,它用来告知其他船舶和陆地上的航行者本船正从事何种活动,如船舶正在倒退或搁浅。
内河船舶后向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后向航行灯应与船舶侧向灯组成一个整体,安装在船尾部位。
-后向航行灯颜色应为红色,并具备合适的亮度和范围,以确保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指示船舶的后退或搁浅状态。
3.3侧向航行灯侧向航行灯用来指示船舶左右舷侧,以确保船舶航行时其他船舶和陆地上的航行者能够清晰辨别船舶的位置和航行方向。
内河船舶侧向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船舶的左舷侧应安装红色灯,右舷侧应安装绿色灯,两者可以组成一个整体。
-侧向航行灯应具有合适的亮度和角度,以确保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正常指示船舶的左右舷侧。
3.4顶部航行灯顶部航行灯用来指示船舶的直径与长度,以便其他船舶和陆地上的航行者能够了解船舶的尺寸和特点。
内河船舶顶部航行灯的安装要求如下:-顶部航行灯颜色应为白色,并能以适当的亮度照亮船舶上方的一定范围。
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szm
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
7. 垂直光弧 (l)所装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除在航帆船的号灯外,应保证: ①从水平上方5 度到水平下方5 度的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 强度; ②从水平上方7.5 度到水平下方7.5 度,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60 % (2)电气号灯以外的灯应尽可能符合这些规格。 8.操纵号灯 操纵号灯应安置在一盏或多盏桅灯的同一首尾垂直面上,如可行,并且操纵号 灯高于或低于后桅灯的距离不小于2 米,则操纵号灯应高于前桅灯的垂向距离 至少为2 米。 9.认可及标记 1.号灯和号型的构造以及号灯在船上的安装,应符合船旗国的有关主管机关的 要求。(例如12000欧盟旗的船,航行灯需配备MED证书,34500挂新加坡旗, 就无此要求) 2.标记:制造厂名称或符号以及型号;按照COLREG 要求的号灯型号/类别;序 列和证书编号;首线方向;可见距离(以海里计);和光源标称瓦特数(以瓦 特计),如果不同的值得出不同可见距离。
附件。能见距离大于2 海里。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3.2 航行灯和信号灯的配置 50 米或者50 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应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建造规格书和有 关当局的规定配置必须的航行灯和信号灯。 3.2.1 航行灯 3.2.1.1 基本航行灯 根据规定,除了提供表3.1.1 中一套航行灯外,还须备用一套航行灯,通常采用双层航 行灯,具体配置如下: - 2–2×220V/65W 桅灯,前桅上和雷达桅上各一个: - 2–2×220V/65W 左右舷灯,位于船最宽处的两侧: - 1–2×220V/65W 艉灯置于船尾; - 2–2×220V/65W 锚灯,尾部和前桅上各一盏; 上述基本航行灯必须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 2–2×220V/65W 失控灯(红色环照灯)。 失控灯通常安装在雷达桅上,位置根据雷达桅形状而定,也可安装于独立的灯桅上。 该灯应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3.2.1.2 其它航行灯 其它航行灯的配置如下: - - 1- 220V/65W 苏伊士运河艉灯置于船尾,可由航行灯板或信号灯板控制; - - 1- 巴拿马运河操船灯,位于前桅的后部,由信号灯板控制; - - 3- 操纵能力受限制灯,采用红色环照灯。根据雷达桅的布置,其中两个可由失控灯 - 兼。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设计规范
号
色白Βιβλιοθήκη 苏伊士运河 红 1 信号灯 绿
兰
功率 220V/40W
苏伊士及基 红
2
220V/65W
尔运河艉灯 绿
苏伊士运河
220V/3000
3
探照灯
白
W
苏伊士运河
220V/1000
4
搜索灯
白 W 或 650W
总角 360°
135° 2
说明
按照苏伊士运河主管机关规定,船舶 通过或在运河作业时,对船舶的装载 物,运行状态等,要通过信号灯组合 成各种特殊信号表示。 自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 67.5° 若红绿艉灯均需配备时,可仅装一盏 能互换滤色玻璃的尾灯。 通常由船东提供或由船东临时租用, 船厂提供固定安装的专用插座。 通常安装于驾驶甲板两翼或罗径甲板 两舷,根据安装位置需要,可配手动 旋转手柄或电动遥控旋转装置。
吃水信号灯应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3.2.6 莫氏信号灯 3.2.6.1 可兼作操纵号灯,归入雾笛系统,位于雷达桅顶。功率通常为 220V/25W×3。 3.2.6.2 通常由雾笛控制板和莫氏电键控制,其中两个莫氏电键位于驾驶室两翼,其它莫 氏电键的可安装在驾驶室前壁和驾控台上。 3.2.7 白昼信号灯
5
Q/SWS 56-012-2007
4.1.3 航行灯、信号灯系统图中的灯具和属具应注明安装地点,图中应标注甲板线,苏伊 士运河信号灯在图中的位置应按实际位置排列。 4.1.4 每一段电缆应按标准编制电缆代号,同时注明电缆型号及规格,若有大部分电缆均 为同一规格,可不逐一说明,加总标注。 4.1.5 航行灯、信号灯灯具应按规定选择。 4.2 航行灯和信号灯布置图 4.2.1 依据舾装专业提供桅墙信号设备布置图绘制。 4.2.2 航行灯和信号灯布置图可与其他系统布置图绘制在一起,成为综合布置图。 4.2.3 布置图设备明细表可单独列出。 4.2.4 绘制时应加深图形符号,淡化背景。 4.2.5 灯具符号应和系统图一致。 4.2.6 灯具、属具旁应标明至该设备的电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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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艉灯
5
环照灯
6
闪光灯
颜色
白 红 绿 白 红白绿黄 红
最小能见距离 /n mile
6 3 3 3 3
225 112.5 112.5 135 360 360
7
莫氏信号灯 白
5
360
水平光弧/(°)
自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 自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 环照 环照,闪光频率120 次或120 次以 上/分 环照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3.1.1.1 除另有明文要求外,航行灯应为平光且不闪光。 3.1.1.2航行灯的透镜应使用坚固、不腐蚀材料生产,应确保透镜光学质量长期的耐 久性。 3.1.1.3安装在船长不小于50m 的船舶上的桅灯、舷灯和尾灯应为双套或安装两盏灯 。 3.1.1.4 每盏特定航行灯 应仅使用制造厂规定的灯以避免由于不适合的灯而降低航 行灯的性能。 3.1.1.5适当考虑备有双套航行灯,船上应备有足够数量的备用灯。 3.1.2对使用LED 的号灯的特殊要求
附件。能见距离大于2 海里。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3.2 航行灯和信号灯的配置 50 米或者50 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应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建造规格书和有 关当局的规定配置必须的航行灯和信号灯。 3.2.1 航行灯 3.2.1.1 基本航行灯 根据规定,除了提供表3.1.1 中一套航行灯外,还须备用一套航行灯,通常采用双层航 行灯,具体配置如下: - 2–2×220V/65W 桅灯,前桅上和雷达桅上各一个: - 2–2×220V/65W 左右舷灯,位于船最宽处的两侧: - 1–2×220V/65W 艉灯置于船尾; - 2–2×220V/65W 锚灯,尾部和前桅上各一盏; 上述基本航行灯必须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 2–2×220V/65W 失控灯(红色环照灯)。 失控灯通常安装在雷达桅上,位置根据雷达桅形状而定,也可安装于独立的灯桅上。 该灯应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3.2.1.2 其它航行灯 其它航行灯的配置如下: - - 1- 220V/65W 苏伊士运河艉灯置于船尾,可由航行灯板或信号灯板控制; - - 1- 巴拿马运河操船灯,位于前桅的后部,由信号灯板控制; - - 3- 操纵能力受限制灯,采用红色环照灯。根据雷达桅的布置,其中两个可由失控灯 - 兼。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
通常由船东提供或由船东临时租用, 船厂提供固定安装的专用插座。
通常安装于驾驶甲板两翼或罗径甲 板两舷,根据安装位置需要,可配 手动旋转手柄或电动遥控旋转装置。
船长超过 100 米的需要通过巴拿马 运河的船舶,应在船艏安装该灯一 个,并能从船桥沿船的中心线清晰 地看到它们。
根据船舶建造规格书提供。
-
应配备24V 充电器、电池箱和其它
航行信号灯布置要求
XXXXXX有限公司技术部电气室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 航行灯信号灯板的设计要求 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灯及其他运河布置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章节详细介绍了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的设计依据、设计内容
、航行灯以及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图、布置图的设绘要求。适用于公司 建造的常规船舶航行灯和信号灯系统的设计。在设计院来图时,提供船 厂预审图纸的审图依据。
长度为20 米或20 米以上的船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 米,而 且除需要拖带号灯的情况外,这些号灯的最低一盏,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 小于4 米处。(比如失控灯,操作限制灯等)
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
(5)当装设两盏锚灯时。第三十条1款(l)项规定的前锚灯应 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 米。长度为50米或50 米以上的船舶,前锚 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 米处。 3.号灯的水平位置和间距(本章节只讨论大于等于20米的船舶) (1)当机动船按规定有两盏桅灯时,两灯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 小于船长的一半,但不必大于100 米。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 于船长的四分之一处。 (2)长度为20 米或20 米以上的机动船,舷灯不应安置在前桅 灯的前面。这些舷灯应安置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 (3)号灯设置在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时,这些环照灯应安置在与该首尾 中心线正交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小于2 米处。(比如失控灯,操作限制灯等) (4)当机动船按规定仅有一盏桅灯时,该灯应在船中之前显示;长度小于20m 的船舶不必在船中之前显示该灯,但应在尽可能靠前的位置上显示。(例如: 29M 拖轮) 4.号灯的颜色规格 所有航海号灯的色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这些标准是包括在国际照明委员会( CIE)为每种颜色所规定的图解区域界限以内的。
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
5.号灯的最低发光强度 航海号灯的最大发光强度应予限制。以防止过度的光耀,但不应该使用发光强 度可变控制的办法。 6. 水平光弧 (1)①船上所装的舷灯,在朝前的方向上,应显示最低要求的发光强度。发 光强度在规定光弧外的I 度~3 度之间,应减弱以达到切实断光; ② 尾灯和桅灯,以及航灯在正横后22.5 度处,应在水平弧内保持最低要求的 发光强度,直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光弧界限内5度。从规定的光弧内5 度起, 发光强度可减弱50%,直到规定的界限;然后,发光强度应不断减弱,以达到 在规定光抓外至多5 度处切实断光。 (2)①环照灯应安置在不被桅、顶桅或建筑物遮蔽大于6 度角光弧的位置上 ,但规定的锚灯除外,锚灯不必安置在船体以上不切实际的高度; ②如果仅显示一盏环照灯无法符合本段第(2)①小段的要求,则应使用两盏 环照灯,固定于适当位置或用挡板遮挡,使其在一海里距离上尽可能象是一盏 灯。(例如:2400 TEU项目上的失控灯,34500上的失控灯及操作受限灯)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3 设计内容
3.1 航行灯和信号灯的种类和特性 3.1.1 海船号灯的种类和特性 航行灯和信号灯统称为号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海船的号灯的种类和 特性有明确的规定,其中50 米或者50 米以上船舶的具体规定、海船号灯的种 类和特性见表1。
序号 号灯名称
1
桅灯
2
左舷灯
3
右舷灯
7
手提白昼信 白
号灯220V/40W 24V60W360135
-
配特殊 透 光灯罩 360
说明
按照苏伊士运河主管机关规定,船舶 通过或在运河作业时,对船舶的装载 物,运行状态等,要通过信号灯组合 成各种特殊信号表示。
自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 若红绿艉灯均需配备时,可仅装一 盏能互换滤色玻璃的尾灯。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3.2.6 莫氏信号灯 3.2.6.1 可兼作操纵号灯,归入雾笛系统,位于雷达桅顶。功率通常为220V/25W×3 。 3.2.6.2 通常由雾笛控制板和莫氏电键控制,其中两个莫氏电键位于驾驶室两翼, 其它莫氏电键的可安装在驾驶室前壁和驾控台上。 3.2.7 白昼信号灯 配备一套符合海安会 MSC.95(72)决议规定的便携式白昼通讯信号灯,白昼通讯信号 灯带15 米软电缆,配蓄电池和充电器以及其它附件。白昼通讯信号灯插座按建造规 格书配置。 3.2.8 苏伊士运河探照灯 1- 3000W 苏伊士运河探照灯(通常由船东提供) 1- 专用的苏伊士运河探照灯插座安装于首旗杆下,由首部220V 照明分电箱供电 3.2.9 苏伊士运河搜索灯 2- 1000W/650W 苏伊士运河搜索灯,可由照明系统供电,在驾控台上设遥控开关 3.2.10 挂旗国当局规定的特殊信号灯 根据挂旗国当局的规定配置特殊的信号灯,例如根据新加坡当局的规定,对于挂新 加坡旗的船舶必须在雷达桅上加装2 盏绿色环照入境信号灯。
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
7. 垂直光弧 (l)所装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除在航帆船的号灯外,应保证: ①从水平上方5 度到水平下方5 度的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 强度; ②从水平上方7.5 度到水平下方7.5 度,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60 % (2)电气号灯以外的灯应尽可能符合这些规格。 8.操纵号灯 操纵号灯应安置在一盏或多盏桅灯的同一首尾垂直面上,如可行,并且操纵号 灯高于或低于后桅灯的距离不小于2 米,则操纵号灯应高于前桅灯的垂向距离 至少为2 米。 9.认可及标记 1.号灯和号型的构造以及号灯在船上的安装,应符合船旗国的有关主管机关的 要求。(例如12000欧盟旗的船,航行灯需配备MED证书,34500挂新加坡旗, 就无此要求) 2.标记:制造厂名称或符号以及型号;按照COLREG 要求的号灯型号/类别;序 列和证书编号;首线方向;可见距离(以海里计);和光源标称瓦特数(以瓦 特计),如果不同的值得出不同可见距离。
2 设计依据 2.1 该船入级的船级社规范。 2.2 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2.3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2.4 SWS 企业标准《海船桅墙信号设备配置设计规范》 2.5 建造规格书。 2.6 全船总布置图。 2.7 舾装专业提供的桅墙信号设备布置图。该图根据上述规范、规则明 确了航行、信号灯配置的数量,具体安装位置和技术要求。
航行灯和信号灯设计规范
3.2.2 信号灯 信号灯应由信号灯控制板控制。 3.2.3 苏伊士运河信号灯 苏伊士运河信号灯位于雷达桅上,基本配置如下: - 5-60W 白色环照灯; - 1- 60W 绿色环照灯; - 5- 60W 红色环照灯。 3.2.4 闪光灯 根据不同的船配置下列闪光灯: - 1- 绿色闪光型的大船灯,位于雷达桅上; - 1- 红色闪光型危险品灯, 位于雷达桅上; - 1- 红色闪光型油轮警告灯, 位于雷达桅上。美国海岸警卫队要求. 3.2.5 其它信号灯 其它信号灯的配置如下: - 2- 40W 红色球鼻首警告灯,位于上甲板前端; - 2- 40W 红色螺旋桨警告灯,位于上甲板后部;加拿大国家港务局规定“对于在港 务局管辖区内停泊的或抛锚,同时螺旋桨仍在运转的船舶,应由充分的照明,以便 清楚的指示这种活动。”因此我们在艉部如尾楼甲板两舷设置红色灯具货插座即可 - 3- 60W 红色深吃水信号灯,位于雷达桅上,根据布置也可安装1 个深吃水信号灯 ,深吃水信号灯应由航行灯控制板控制。